判后答疑范文1
[关键词]:判后答疑 目的探究 角色转换 心理干预的引入
任何一个制度的推行总是伴随着赞誉和否定两种声音,判后答疑制度也同样如此。所谓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宣判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和疑问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自2005年试行以来,安徽、重庆、贵州、湖北、河南、海南等地各级法院的推广实践纷纷见诸报端,从报道上看,最直接的实践结果就是涉诉率的下降,有的地区甚至有下降达60%的效果[①]。而与此同时,对该制度的质疑和批判也是接踵而来。综合各种批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1)说服当事人放弃诉讼和**,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侵犯;(2)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解释和答疑,中立者的角色易发生错位,有损法律权威,并且人为增加法官的工作负荷;(3)鉴于判决的确定性和当事人的利益驱动,法官的解释和答疑并不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涉诉的产生问题。这些对判后答疑的法理基础和实施效果的质疑观点,正反映出该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实际存在的障碍。本文不想纠缠于“法律、法院、法官功能评价”的探讨,此类涉及法学、社会学、哲学领域的课题,自法律产生之日起,伴随人类思想史的发展一直争论至今,仍是百花齐放。就判后答疑制度本身而言,可以肯定的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下,其对于我国法院实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职能转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判后答疑心理关注的目的探究和角色转换
目前判后答疑制度之所以被抨击为违反法律、有悖法理,进而被否定实际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对设立该制度“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的产生”这一功利性目标的偏执和对“化解当事人内心郁结,消除社会矛盾”这一隐含目的的迷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角色错位和手段单一。笔者认为,必须转换思路,从实现对诉讼主体的心理关注和心理干预的角度去理解和推行判后答疑。
(一)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误区和反思
由于“人民法院处理群众申诉、申请再审的工作机制不够科学…审判案件的法官只注重判案,不顾及息访。接访法官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处理申诉、申请再审,导致了高比例重复**、缠诉、缠访”[②],判后答疑制度作为一项改进处理群众初次来访的方法、强化法官息访意识的新措施,被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地实绩报道也均是以“化解无限申诉”、“涉诉明显下降”、“缓解申诉难”等多种形式出现,最高院试行该制度的动因被自动解读为判后答疑制度的根本目的。而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揭发、批评、建议”的权利,诉讼法也赋予当事人对不服的判决进行上诉、申诉的权利。这样看来,一方面,判后答疑制度以限制甚至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为最终目的,完全缺乏存在的合法基础,甚至可以说是违宪;另一方面,在“息诉息访”的目的指挥下,判后答疑制度被定位于服务法院、接访部门的调控手段。这种错误的定位打破了法官、法院、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结构。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抗之外,通常认为三者之间是一种稳固的等腰三角形关系。一旦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出于对判决的不满,在持续与对方当事人对抗的同时,会产生对于法官、法院的抵触情绪。此时,随着诉讼程序的结束,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诉讼关系也相应结束,平衡结构并未打破,当事人对法官的对抗也仅止于其内心的心理障碍而已。可是在以“服判息诉”为目的的判后答疑中,法官以“说服者”的身份出现,不合理地延伸了本该结束的诉讼关系,将原先作为裁判对象的当事人自动设立为对立面。在当事人方面,法官成为对自己不合理利益处分的维护者,当事人和法官的对抗关系因此就成为现实。司法实践中,答疑者对答疑事项的选择以“说服当事人服判”为标准,对于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能躲则躲,能避就避,能推就推,甚至采用误导的手段欺瞒当事人。所谓的“案结事了”,“了”的并不是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之事,而是法院接访的“麻烦事”,这样的判后答疑所起的是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息诉息访这一功利性目的和定位成为了判后答疑制度的“硬伤”,既损毁了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也限制了其功能发挥。笔者认为,与其匆忙将判后答疑引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如充分探究其真正的目的和正确的定位。
(二)判后答疑的目的探究
最高院在全国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判后答疑进行了解释,判后答疑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对裁判有异议和疑问”的当事人,可见,判后答疑的关注焦点是当事人接到判决后所面临的内心的“异议和疑问”,即遭受到诉讼挫折后所产生的心理危机和心理障碍。在临床心理学中,一般的“心理障碍”是指在特定情境和特定时段由不良刺激引起的没有能力按适宜方式行为的适应不良的心理异常现象。例如,当人们遭遇重大挫折或面临重大抉择时会表现出情绪焦虑、恐惧或者抑郁,有的表现沮丧、退缩、自暴自弃,或者表现愤怒甚至冲动报复。如果持续的心理障碍得不到适当的调适或从中解脱出来,通常表现为以社会认为不适宜的方式作出行为。判后答疑制度的常常被质疑为一种“政治上的冲动”[③],但笔者认为,这种“冲动”是有其心理学缘起的。由于“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④],尽管我们还不能接受这一有损其纯粹意义上“法律权威”的说法,但从专业心理学角度看,判决正是这样一个引发当事人心理障碍的“不良刺激”。作为裁判的被动接受者,无论当事人是否赞成判决的内容,最终只能有服判或不服判两种选择,但实际这两种选择反映出的心理和可能导致的行为后果却并这么简单,大致归类会有这么几种:①对判决结果满意,服判;②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碍于其他因素服判,但心存怨恨;③不满意判决结果,双方矛盾加深;④不满意判决结果,因此仇视法官、法院,质疑法律公正性;⑤鉴于晦涩难懂的法学术语、说理和法律规定而对判决结果无法理解。纷繁复杂的诉讼心理并不能完全概括,但当事人接到判决后所承受的焦虑、怀疑、不满、委屈、愤怒等心理上的压力可想而知。从矛盾关系看,判决所力图消除的矛盾在当事人的这些心理障碍之下并未得到真正化解,相反,随之产生了当事人与代表判决的法官、法院之间的新矛盾。这样看来,如果这些普遍的心理障碍无法得到正确的疏解,判决只能带来越来越多的矛盾,这些矛盾会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演化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法官和法院也会卷入这些矛盾漩涡中。因此,适时的判后答疑,以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的方式,通过理性的解释和说明,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的同时,给予人文关怀,疏通其心理宣泄的渠道,对于缓解其心理压力就显得十分必要和及时。由此,笔者认为,判后答疑的实质是对当事人的心理关注,其目的并不在于强迫当事人接受判决,而在于对当事人判后正常的心理障碍进行缓解、疏导,帮助其正视判决结果,引导其通过法律或社会认同的其他正常途径表达不服判心理,真正化解社会矛盾,这才是判后答疑存在的价值所在。
(三)判后答疑的角色定位
目的一旦转移,制度的定位也应随之而转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新时期对我国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以维护法律权威为己任的法院正逐步摆脱国家暴力机器的简单定位,实现向担任社会纠纷解决中心的职能转变。在保证公正司法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软性司法手段正被运用到诉讼程序中。相较于刚性司法而言,软性司法手段则是“侧重于司法作为一种社会信息和社会刺激符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等发生作用和影响,内化进人们的主观需要之中而对人们的行为所进行的控制”[⑤]。判后答疑则正是这样一种“在纠纷解决中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的软性司法手段。其服务的对象不再是法院自身和政府部门,而是当事人;当事人不应是答疑者的对立面,不仅仅是被说服者,更多地是被帮助者、被引导者;答疑所关注的不是当事人是否会继续给法院、接访部门带来麻烦,而是当事人内心的心理障碍是否得以缓解,从而考察社会矛盾是否真正得以化解。在这样的定位下,判后答疑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法院对于群众利益的司法关怀,在当事人眼里,法官不再是宣判台上冷漠敲下法槌的“终结者”,耐心的答疑说法至少说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细致的心理疏导,至少体现法院对自己情绪的关怀;心理干预手段的运用,至少可以减缓其对判决的隔阂感,增加对判决合理性的情感认同。司法的专业化和司法的亲民化矛盾可以得到缓解。宋鱼水法官对此有深刻的体会:“…突然发现了法官的‘诊疗’作用。心理得到释放的很多当事人其实要求不高,就是有重视他的人听他倾诉,在这样的当事人面前,有时判决结果倒在其次。”[⑥]
鉴于判后答疑这样的角色定位,笔者对当前急于将判后答疑完全制度化和规范化,或将其作为法官考核的指标的作法不赞同。作为一项“司法为民”的举措,判后答疑更多地是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并不是诉讼程序的延伸。法官答疑本质上不是对判决内容的重新认定和法律的重新适用,而是以说法答疑的形式关注当事人心理,完成正确引导,是一个理性和感性结合的过程,因此答疑的方式、答疑的内容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答疑的结果也不完全在法官的能力控制范围之内。因此,判后答疑制度不宜采用统一的量化标准,否则会限制法官多样化手段的运用。
二、判后答疑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的可行性设想
(一)判后答疑方法的转变
为迎合息访的目的,判后答疑制度的内容表述为“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这一表述在假定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前提下,将侧重点设置于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的说明上。这种说明是否能完全缓解当事人判决后的心理压力呢?对判决中的法律措辞和术语不明白、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可以进行基本的解释;对判决结果不能接受,对法律规定不能理解或不愿理解的,又该如何对待呢?比如,在一起调解不成的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而言,并不会关心判决中适用的是第133条还是第134条,有没有获判自己预期的甚至更短的刑期才是对其人生有重大影响的部分;对于死者家属而言,赔偿数额和肇事者的刑期的对应关系是其最为看重的,而判决中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则不是重点。无论法官如何解释适用《刑法》第133条是多么地正确、量刑是如何地精准、诉讼程序是多么地公正,都不可能帮助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死者家属完全接受“一条人命仅换来肇事者三年徒刑”的判决结果。可见,当事人是否服判的决定性因素,是对判决中利益调整和分配的满意度,将判后答疑的内容和方式限定于对法律实务的解释和说明,限制了答疑的实际效果。
换个角度看,这种尴尬的状态完全可以得到缓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不同方式,判决和调解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但从社会效果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别。相较于调解的合意性、相对性和可变通性,判决具有单方性、强制性、不可协调性。对于当事人一方而言,判决更多地是法官进行自由心证后个人意见的总结,其本人的意思表示并未完全参与判决形成的过程。此时,不被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的判决并不会切实反映出法律所应有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规范功能,在当事人心中的通常印象会是“对自己利益作出的无情处分”。判后答疑的适时出现,并不是要求当事人接受这种处分,而是帮助其以理性的心态适应这种处分结果。既然判后答疑更多关注的是当事人的心理因素,那么与其执着于并不能对症下药的理性说法途径,倒不如跳脱出去。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应对心理问题,作为规范主体行为的法律不及专业心理学方法;从社会组成的角度看,与其再三用法律的标准强调应怎么做,不如通过引导当事人关注其他的利益或者用其他的方式看待利益分配来得有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耶鲁大学的演讲中提到的,“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度来说,法律是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又是一个‘礼俗’的社会,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⑦]由于“法律并不是效力最高的控制工具,说服性的控制工具,如暗示、模仿、批评、报酬、赞许、反应等,往往比法律具有较高的功效。”[⑧]引入民俗、宗教、亲情等心理学和社会学方法,可以更好地干预和疏导当事人心理。在以上的案例中,如果向死者家属展示“被告人家庭及其困难,确实无力赔偿,他早些服刑完毕,可以打工赚钱赔偿”的有利形势,更为符合其获得经济补偿的心理,效果可以更好。
(二)心理干预主体的扩展和机制的构建
近一年多的实践,判后答疑的主体不断拓展,从最初的原审法官逐步增加了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庭长、副庭长,甚至将判后答疑能否服判息诉作为对法官考核的标准之一。这样的转变在实质上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答疑主体始终局限于法官。而将法官作为唯一的答疑主体,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①当事人的心理对抗:对于不满判决的当事人而言,敲响法槌的法官是对自己作出利益处分的最终裁决者,对判决的不满自然演变为对法官的心存芥蒂,因此原审法官的解释会被自动解读为“自说自话的掩盖”;②法官自身的定位理念:在主流的社会评价和理论导向中,法官以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的身份出现,在审判活动中,其代表国家法律行使裁判权的权威不可撼动。一旦诉讼程序结束后,要求法官立即结束裁判者的角色扮演,转而成为一名劝导当事人接受判决的“说服者”,如此大的心理落差,法官并不可能第一时间找到准确的定位;③法官心理学知识的匮乏和审判工作的压力:“心理现象是宇宙中最复杂的现象之一”。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官,无法完全掌握应对当事人各种复杂心理问题的心理学专业理论和对策,面对当事人的各类情绪,常常显得无能为力。再加上法官所面临的巨大的审判压力,导致其实际用于答疑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因此,将法官、法院作为独立的答疑主体,不能完全发挥判后答疑心理关注的实际功效。2006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与苏州大学应用心理学研究所联合成立诉讼心理辅导中心,虽然其心理辅导主要适用于诉讼过程中,但笔者认为,这种专家型心理辅导为主、法官答疑说法为辅的分工合作机制完全可以延伸到判后答疑的心理干预中。
1、法官应要求进行的答疑说法:(1)答疑的范围限于对判决中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法律实务和表述的认知问题。承办法官对判决的答疑应建立在充分肯定判决的合法合理性基础之上,并对答疑的广度和深度予以把握:答疑内容应与判决内容有关,且属于因文化水平不高或法律知识缺乏,而对判决书文字和法律表述的无法理解;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立法合理性、诉讼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正确性等涉及实体和程序的质疑,可以引导其通过上诉或申诉等诉讼途径表达,不需以答疑的形式纠缠其中;对于纯属当事人纠缠地情绪发泄,应建议或直接转至心理专家进行疏导。(2)答疑次数以一次为宜,应有选择性和针对性。法官应综合考察个案案情和当事人的情绪特点,对于案情简单,牵涉利益不大,双方当事人情绪平和的案件,可进行被动式的应当事人要求进行答疑;对于案件牵涉利益争执较大,社会影响深远,个别当事人情绪激动,对判决结果反应强烈的,承办法官应主动予以答疑,强化疏导工作。(3)法官应加强心理学方法的学习和运用。尽管受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机制的限制,再加上心理学的博大精深,我国的法官不可能象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那样,集法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与一身。但我国法官有其自身的优势,多数基层法官都在“自己家乡所在地或出生地的法院中工作”,因此对当地的礼俗、人情、宗法等本土约俗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而这些完全可以成为法官用以化解当事人对判决的对立情绪的“法律之外”的有效手段,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心理学方法的培训,也可以帮助法官掌握更多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的技能和策略。 2、专家主动介入的心理疏导:(1)机构设想:以法院为基地,常设由心理学专家和法官组成的心理疏导机构。这里的心理学专家选择范围可以相当广泛,包括医疗机构中从事心理疾病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大专院校内的心理学研究人员。针对个案,还可以因案制宜地吸收熟悉当事人情况的社区、基层单位以及当事人亲属代表组成心理辅导小组。(2)主动介入方式: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及宣判后,发现当事人反映激动、抵触情绪大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心理疏导机构组成辅导小组在宣判后的第一时间介入,心理专家、民间代表以“局外人”身份出现,以专业心理学方法和人情感化适时缓解当事人的心理障碍,既减轻法官的审判压力,又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当事人的心理调节。
3、人民调解机构的功能延伸: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机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工作方式正适合于应对判决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障碍。因此,在判后答疑工作中,完全可以将人民调解机构的功能从诉讼前、诉讼中延伸到诉讼后。对判决有较强对抗心理的当事人,可以转至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机构,“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和习惯规矩的某种民间法来进行缓和”[⑨],从而也实现全方位的“诉调对接”。
(三)心理干预适用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从当前实践来看,判后答疑主要适用于民、商事和行政案件,而刑事案件由于“被告人一般难以得到社会同情,且处于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剥夺状态”,涉诉比例要小得多,因此判后答疑在刑事领域鲜少适用。实际上,相对于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群体更需要及时到位的心理干预:
1、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在二十天到一个月内审结,也没有类似调解的诉讼过程,再加上被告人通常失去人身自由,被害人在审判阶段常常被忽视的客观情况,被告人、被害人与法官之间在庭审前几乎没有交流,而在庭审中,质询式的庭审方式使得当事人不可能要求法官对事实认定、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详尽的解释。即便是了解大致的法律条文,但对于犯罪数额、情节轻重、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在最终量刑中的作用不可能有准确深入的掌握。因此,相较民事和行政判决,刑事判决对于当事人更具有突袭性,更易产生心理问题。
2、由于刑法调整范围的不同,无论对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通常涉及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甚至是生命等利益形式,与普通的经济利益相比,这些利益显得内化且更为关键。因而涉及到这些特殊利益处置的刑事裁判对当事人的内心触动更大。被关押的被告人,尽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会立即以过激的方式表达情绪,但其内心必然会堆积对遭受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的不满情绪,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不满情绪的堆积程度常常与刑期的长短成正比。这些情绪如果一开始不能得到及时正确的引导,长期积压往往会演化为对法律、对社会的敌视态度,“出狱后报复社会的现象并不少见”[⑩]
三、判后答疑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的两个原则
(一)始终坚持原判决实体公正、程序合法的前提
判后答疑中使用的多种手段,必须是在坚信原判决正确的前提下。因为如果判决是错误而违法的,不仅当事人,法院也有义务提起再审;如果法官在判决中的自由心证是有合法暇疵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不同意见提出上诉或申诉。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设置了上诉、申诉等审判监督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是有正当的合法程序的。本文中的判后答疑,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救济程序。因此,判后答疑是答疑者对当事人心理障碍进行的疏导,但决不是答疑者促使判决结果得以执行的手段之一,其出发点中也不包含纠正原有判决的错误。如果法官对自己做出的判决心存疑虑,甚至质疑其正确性,那么在这种心态下进行的所谓判后答疑,毫无疑问地直接演化成了“裁判者为掩盖自身错误而对当事人进行的误导和麻痹”,最为严重的后果是直接否定了整个诉讼过程的公正合法性。这样看来,坚持原判决正确前提的内涵也就是坚持合法原则。由于“司法领域属于合法性王国,作为司法领域特有的原则,合法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使其它一切原则都处于合法性阳光的普照之下”[⑪],因而法官和心理辅导者可以使用非法律的“民间”手段进行引导,但手段的本意和导向不能与判决中的所体现的法律原意相违背,这就好比法官可以对被判刑的被告人表示同情,但决不能因此认同其所提出的“盗窃是小事一桩”的观点。
(二)始终坚持中立的态度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是始终中立的,那么在判后答疑的心理干预中仍应将这种中立坚持到底。尽管判后答疑并非法定的诉讼程序,但在答疑过程中,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的身份没有改变,其扮演的是引导者,并不是完全的说服者。在一般诉讼过程中,中立原则对裁判者有具体而量化的要求,例如程序公开、在庭外尽量保持与当事人单独接触、保持中立、公正的言行等。但在判后答疑中,答疑者为表现对当事人的心理关注,无可避免地需要进行近距离单方接触,需要表达适当地情感倾向,这并不是对中立原则的抛弃,因为抛弃中立原则,是对诉讼过程中裁判者苦心经营的“中立”形象的全盘否定,也是直接对原判决的否定。因此,答疑者在答疑过程中对中立原则的坚持应表现为:①不同的答疑主体进行答疑的场合不同,法官答疑应在公开的场合进行,禁止法官以答疑为借口私下与当事人进行接触;心理辅导人员可以到社区、家中等其它当事人所在区域与其进行沟通,但以两人以上为宜;②答疑者应准确拿捏对当事人表示情感认同的尺度,交流内容不应涉及对判决中法律认定的评述,禁止用诋毁对方当事人以博取被答疑者认同的方法。
判后答疑制度的实施目前仍处于试行和探索阶段,由于受最高院推行该制度的初衷和目的限制,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功效受到了质疑。但在当前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判后答疑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因此,发掘其内在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无疑比盲目地从理论上进行否定要实用地多[⑫]。
参考文献:
【1】尹忠显:《司法能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张文显、信春鹰、孙谦主编:《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
【3】吕世伦主编:《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
【4】陈旗:《论法院调解制度的创新》,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
【5】姜启波:《论法官判后答疑》,《法律4》,2006年第8期
【6】刘练军:《异哉所谓“判后答疑”问题者》,《法学》,2006年第11期
【7】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注释
[①] 《判后答疑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统一的规范将出台》,《法制日报》2006年7月24日
[②] 张娜、朱云峰、潘杰:《人民法院将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中国法院网2005年11月3日《各地快讯》栏
[③] 夏敏:《法官判后答疑制度之弊害》,东方法眼,2005年11月12日
[④] 肖扬:《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
[⑤] 赵芳:《司法亲和力的法理思辨》,《山东审判》2007年第1期
[⑥]赵芳:《司法亲和力的法理思辨》,《山东审判》2007年第1期
[⑦] 尹晋华主编:《法律的真谛》,中国检察出版社,第43页
[⑧] 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和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49页
[⑨]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和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57页
[⑩] 秦宗文、朱凤祥:《论判前说理和判后答疑》制度,《唯实》2007年第4期
判后答疑范文2
关键词 侦查 讯问 语言 思维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一、提问的方法
提问方法是指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提问的步骤、秩序等。提问必须包含两个部分,已经知道什么(提问的基础,是论据)、需要知道什么(提问部分)。常见的提问方式有:
(一)问答法。
问答法是指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围绕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就某一事实或情节而进行的一问一答的提问方法。在讯问中,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大多采用问答法,因为讯问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带有冲突性质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愿主动交代罪行,通过问答法进行提问,可以强制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填补犯罪嫌疑人在自由陈述中留下的空白和不清楚的地方,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问答法具体方法有:
(1)特殊疑问。用疑问代词代替未知部分的疑问句,要求犯罪嫌疑人就疑问代词部分作出答复。这种提问法,问题不带有任何倾向,排除了暗示性,怎样回答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2)选择疑问。提出几种看法,让犯罪嫌疑人选择一种来答复。使用这种发问方法时,对提出的几种看法,尽量包括了全部的可能性。(3)是非问或正反问。这种发问方法,暗示性强,回答没有第三种选择,使用时要把握住前提条件,同时要观察回答问题的反应。(4)反诘问。提出两种看法,并暗示其中一种是可能的,让犯罪嫌疑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这种发问,暗示性强,使用时要格外慎重。(5)猜度问。侦查人员对不能确定的某些事实,按照自己的分许判断说出事实经过,然后向犯罪嫌疑人发问。
(二)命题提问法。
命题提问法又称自由陈述法,是指侦查人员围绕案件事实提出一个方向明确、范围清楚的问题,让犯罪嫌疑人就指定的内容作出详细供述的提问方法。命题式提问方式问题的问阀较宽,题目本身没有规定怎样回答,犯罪嫌疑人在题目指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陈述,因而暗示性较小,一般能获得较为具体、客观的供词。
命题提问法适宜于下列情况采用:第一,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一个新的问题时,让其在指定的范围内自行回答,然后对照掌握的证据材料,发现供词中不实不尽之处,再有针对性地具体提问。第二,对刚刚突破的重大问题,需要获得详细供词时,既为了让犯罪嫌疑人适当放松,利于回忆和陈述,也为了避免我们对某些细节底细不清的弱点。第三,讯问一些只掌握线索但底数不明的问题时,因为情况不明了,无法采用一问一答的追问式提问法,因而只能采用较为笼统的命题式提问方式,比较稳妥,主动。
(三)含蓄提问法。
含蓄提问法,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双关语、委婉语等暗中点出某些事实或情节,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我方掌握了证据进而交代罪行的提问方法。
含蓄提问法适宜于下列情况采用:第一,需要保护证据的来源时;第二,需要探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的底细时;第三,证据不够确实、有力时;第四,讯问犯罪嫌疑人隐私问题时。
(四)借言提问法。
借言提问,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借用犯罪嫌疑人说过的个别词句作为话题,顺势想犯罪嫌疑人提问的方法。
借言提问法适宜于下列情况采用:第一,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第二,讯问防御体系较为严密、较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时;第三,讯问我方底数不清的问题时。
侦查人员为了达到目的,在讯问的过程可以按照时间顺序、逻辑顺序和策略顺序对问题进行编排,形成一个问题链条,其中的提问方式也有很多,比如探索式提问、直接式提问、迂回式提问等等。讯问就是侦查人员巧妙使用语言,达到获得真实供词的目的。
二、问题预设的技巧
预设是隐含于问题中的已知判断。任何问题都是由隐含的判断和明言的疑问两个部分构成。前者是已知的,后者是未知的。任何人在提出问题之前,都一定现在思维中对有关对象作出至少一个判断,疑问就是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提出的,我们可以从问题本身而不依赖于任何别的条件分析出其中所隐含的判断。这个隐含判断在问题逻辑中叫做预设。预设是联系问与答的桥梁,它在问答式言语交际中起着联接问答双方思维的真假情况,可以将问题分为三种:一是预设真实的问题;二是预设为假定,其值可能为真,可能为假,真假待定的问题;三是预设虚假的问题。其中,只有第一种问题是合理的、有效的问题,后两种问题都是不合理的问题,语言学中叫做复杂问句,一般认为在言语交际中是不能使用的。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言语交际活动,有其语言运用的特殊规律。
侦查讯问活动是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交锋。侦查讯问人员肩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心理素质,才能在讯问中成功克服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思想,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特别是对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的要求更为重要,敏锐的观察能力、敏捷的思维能力等,这也将是心理逻辑研究的主要对象,使用语言的技巧也是一种心理逻辑的反应。对侦查讯问语言的研究有其实践的需要,还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分析。侦查讯问其实也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其中对语言使用技巧的要求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0级法律逻辑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侯英奇.侦查讯问.中国检察出版社.
判后答疑范文3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沉默权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现已被世界上多数国家及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与世界潮流的发展,与刑事诉讼的内在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沉默权规则有其充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助于防止和杜绝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在我国屡见不鲜,其根源就在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当“沉默”被予为合法情况下,必将有效制止刑讯逼供的发生;第二,能有效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沉默权是基本人权的一种,当“沉默”成为合法时,其拒绝不答的行为,再也不会被视为违法而遭受惩罚,第三,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是国际通行标准,我国确立这之一规则,有助于我国入世后全面与国际接轨;第四,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新的刑事诉讼法力图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但不设沉默权显然于这一指导思想相互矛盾,也给司法人员的具体操作造成两难;第五,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诉方,如控诉方没有证据,便可推定被告人无罪。不设沉默权让被告人自证其罪,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求;第六,确立沉默权制度还是建立刑事诉讼控辩式庭审模式的需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沉默权规则应具备以下内容:
第一,应在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分别作出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沉默和回答回题的权利;第二,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限制作出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沉默权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应体现中国特色;第二,应考虑我国国情;第三,应明确司法人员剥夺沉默权的法律后果。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它是诉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工具。在我国,关于沉默权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刑事诉讼沉默权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一、沉默权的起源及发展概况。
沉默权制度最早存在于英美法系,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是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后这一原则被美国继承。美国*****第五条规定:“任何人............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迫作反对自己的证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有关沉默权的规定,该制度成为一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重要诉讼规则。
1、英美法系对沉默权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它们是判例国,其许多法律原则包括沉默权规则,都是从案例中得来的。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米兰达案件,形成了着名的米兰达规则。任何人在被警察讯问前都有权获得米兰达忠告,内容包括“你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院中用来反对你”,“如果你现在找不到律师,你有权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机会向一位律师咨询”等。英国的《法官规则》规定,一旦警察有了足以构成充分理由的证据怀疑一个人实施了犯罪,他应该立刻对这个人进行警告,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故意讲,但一旦你讲了什么东西,就会被记录下来并用作证据。”
2、大陆法系对沉默权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一般都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陈述的权利。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初次出庭时,预审审判官应当查明他的身份,使他明确知道指控他的每一罪行,还要告诉他有不供述的自由。这一告知应当明记于笔录。”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阶段初次讯问开始时,要告诉被指控人所被指控行为和可能适用的处罚规定,接着应当告诉他,依法他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并有权随时地,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应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决定对公诉作答辩还是对案情不予陈述.......”。
3、其它国家也有很多对沉默权作了相应规定。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得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讯问拒绝陈述”。意大利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并且即使他不回答提问诉讼也将继续进行”。此外,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1991年9月10日)第十六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权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质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开始就没有确立沉默权。前些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改革了诉讼模式、庭审方式,更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可以说,这些修改,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无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质的飞跃。但是,在历史上被称为“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的沉默权未被吸收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当然,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设立沉默权问题也确实存在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认为规定沉默权减少或避免了刑讯逼供、诱供或假供,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符合世界发展潮流,有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二是否定说,认为沉默权与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所从严”相抵触,与我国公民的传统观念及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不相适应,不符合我国国情;三是折衷说,主张结合我国国情现状和发展趋势逐步建立健全沉默权规则”。上述争执直到如今仍未停止。
二、我国刑事诉讼设立沉默权规则的必要性
关于为什么要设立沉默权,目前主要有以下理由:一 是为了维护刑事诉讼对抗制的构架和机能的需要;二是从人道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公共权利如强迫被告人承认犯罪,无异于强迫被告人自戴枷琐,属于残酷的不人道行为,应当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三是为了维护隐私权的需要。认为沉默权的确立,可以限制政府窥视个人的精神领域,它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生活的尊重。立足于我国法制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沉默权存在的这种合理性同样不容置疑。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既是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顺应民主、文明发展趋势的需要。这种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防止和杜绝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在我国有漫长的历史传统,一直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顽疾,长期以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实践中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获供现象却屡见不鲜,根源就在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因为,既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回答、如实回答,那么当其不回答或侦查人员认为其未如实回答时,侦查人员就必然想尽一切办法让其回答,其中难免会刑讯逼供。这条与沉默权 相对立的规定,实质上是变相鼓励侦查人员重口供、不重其它证据,在某种意义上纵容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为随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了可能。且在事实上,该条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不可操作性:首先,既然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假最终有待于审判阶段确认,因而此时无从判断口供是真是假,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也就无任何意义;其次,既然法律规定“如实回答”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义务,那么,当其不履行义务时就应受到一定的制裁。可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义务时的制裁措施,即使犯罪嫌疑人未如实交待,法律也对其奈何不了,更何况到底是否违反了义务也缺乏判断标准。正因为法律有如此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判断如实与否的标准又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当他们凭主观臆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自己心目中的事实时,就可能以 严刑拷打、诱供,逼供等非法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交待。虽然刑讯逼供因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而不得采纳,但实践中,要搜集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谈何容易?这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无济于事。因而,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讯问时就具有沉默权,意味着其拒绝回答讯问的合法性,等于其有了对抗侦查人员非法行为的保障措施,这就在根本上杜绝了因其不“如实回答”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放弃沉默权选择了回答讯问,因其消除了不回答将有不良后果的恐惧感,那么在此情形下所回答的问题则自然有更大的真实性。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沉默权,将逐步改变办案人员习惯走的“先 取口供”,再按供索骥找其它证据的破案“捷径”,真正将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到取证上来。这对改变执法人员形象、严格依法办案、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2、能有效地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沉默权虽属诉讼权利范畴,但也属基本人权的一种。受刑事指控的人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主要对象。作为刑事诉 讼法不设沉默权,不仅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会给大肆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一些西方国家授之以柄。而一旦设立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便不再有“如实陈述”和自我归罪的义务。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沉默及拒绝供述的行为,再不 会被视为“抗拒”表现而遭受刑讯逼供的人身侵害或从重的判决。
判后答疑范文4
雅思阅读简答题属于填空类题型,该题型难度偏低,主要考查考生的英语基本能力(包括单词量和对基础语法的掌握程度)和对雅思阅读解题基本方法的掌握情况,因此考生要突破该题型相对较容易。本文笔者将完整地阐述简答题的题型特点及解题思路,并以真题为例来讲解该解题思路的应用,最后总结解答该题型时的注意事项。
题型特点与解题思路
简答题要求考生根据文章内容回答由特殊疑问词引导的疑问句。该题型在雅思阅读的单篇文章中一般有2~3道题。
题型特点
该题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提问词为特殊疑问词,包括what、when、where、who、which、why和how等。考生要明确每道题询问的疑问词是什么,然后有针对性地答题,不能答非所问。
第二,题目遵循顺序一致原则。也就是说,题目顺序与题目答案在原文中出现的顺序一致。
第三,答案多为名词性原词重现。简答题的题目答案绝大多数都是名词性质的词(包括名词、动名词等),而且答案都是来自于原文中的原词,考生作答时一般无需作任何改动。
解题思路
该题型的解题思路和步骤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考生明确答案的字数限制。关于字数限制的要求会出现在题目要求中,通常是以“no more than three words”或“no more than three words and/or a number”的形式出现,因此考生要仔细阅读题目要求。
第二,考生阅读每道题目,划出题干中出现的可用于定位的词(简称“定位词”),并对所填答案的词性或其他特征进行预判。划出的定位词应具备以下两个特点:①不容易被同义替换;②特征明显、易于查找(关于定位词的特点,具体请参阅笔者刊登在本刊2011年5月号的文章《雅思阅读定位方法新演绎》)。对于所填答案的词性或其他相关特征,考生可通过特殊疑问词及其在句中所指代的成分进行判断。
第三,考生根据题干定位词回原文查找相关答案信息出现的地方。基于对真题的大量研究笔者发现,只有定位词出现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题目答案,所以考生应重视训练自己的快速定位能力。
第四,定位到答案信息后,考生阅读定位词所在的原文内容,结合对所填答案特征的预判确定最终的题目答案。考生应认真读懂定位到的原文内容,确认该原文内容与题干是否构成同义表述,在构成同义表述的原文内容中找出应填答案,并确保所填答案与题目的内容要求相一致。除此之外,考生还应再确认一下所填答案的特征是否与自己预判的相一致。
下面笔者以《剑桥雅思考试全真试题集4》test 3阅读部分passage 2里的简答题为例来讲解上述解题步骤在实际做题中的应用。
题目
answer the questions below using no more than three words and/or a number from the passage for each answer.
18. what are the sections of the earth’s crust, often associated with volcanic activity, called?
19. what is the name given to molten rock from the mantle?
20. what is the earthquake zone on the pacific ocean called?
21. for how many years did the mount pinatubo remain inactive?
题目解析
首先,考生在阅读题干之前,应明确此题的字数限制是不超过三个单词或一个数字,在具体答题时应铭记这一点。下面进入具体的解题环节。
第18题:首先,该题可选择crust作为定位词。由特殊疑问词what及其在题干句子中指代的成分考生可知,答案在题干句子中充当主语,由于题干句子中的谓语动词是复数形式are,因此答案应为可数名词的复数形式。接下来,考生通过定位词crust回原文可定位到如下相关答案信息:“the flow, thought to be in the form of convection currents, is powerful enough to fracture the ‘eggshell’ of the crust into plates, and keep them bumping and grinding against each other, or even overlapping, at the rate of a few centimetres a year. these fracture zones, where the collisions occur, are where earthquakes happen. and, very often, volcanoes.”最后,考生需要准确理解定位到的这句话。其中的“the flow is powerful enough to fracture the ‘eggshell’ of the crust into plates”的意思是“这种对流力量巨大,足以使地壳这一‘蛋壳’碎裂成为多个板块”。通过这句话考生可以推断出plates是由crust碎裂而成的。换句话说, plates其实就是crust的组成部分。plates就对应于题干中的sections of the earth’s crust (地球地壳的组成部分)。原文中“these fracture zones, where the collisions occur, are where earthquakes happen. and, very often, volcanoes”的意思是“在碰撞发生的这些破碎地带会发生地震,同时也往往会发生火山喷发”,也就是说,地壳碎裂的地方往往会发生火山喷发,这一点与题干中的often associated with volcanic activity相对应,由以上分析考生可以得出本题的答案是plates,这与考生之前预判的答案特征(可数名词的复数形式)也是一致的。
第19题:该题可选择molten rock和mantle作为题干定位词。从疑问词what在题干句子中充当主语以及谓语动词是is这两点考生可以断定,本题答案为可数名词单数或不可数名词。而从name一词考生也可以判断出本题答案应为一个具体的名称。然后,考生利用定位词回原文可定位到如下相关答案信息:“sometimes it is slow: vast bubbles of magma—molten rock from the mantle—inch towards the surface, cooling slowly, to show through as granite extrusions.”在这句话中,molten rock from the mantle这一名词词组前后都出现了破折号,表明其是magma的同位语。也就是说,molten rock from the mantle与magma是同一事物,只不过magma是该事物的名称,而molten rock from the mantle是对该事物的解释与说明,由此考生可以得出本题的答案是magma。题目的答案magma与考生之前预判的答案特征(可数名词的单数形式)也是一致的。其实,考生如果能够认识magma (岩浆)、molten (被熔化了的)和mantle (地幔)这三个单词的话,通过句义也不难确认答案是magma。
第20题:该题可选择the pacific ocean作为题干定位词。由疑问词what充当宾语以及题干句子的谓语为is called可知,本题答案为可数名词的单数形式或不可数名词。考生利用定位词回原文可定位到如下相关答案信息:“the most dramatic of these is the pacific ‘ring of fire’ where there have been the most violent explosions—mount pinatubo near manila, mount st helen’s in the rockies and el chichon in mexico about a decade ago, not to mention world-shaking blasts like krakatoa in the sudan straits in 1883.”在这段原文中,the pacific对应于题干中的the pacific ocean,而where there have been the most violent explosions对应于题干中的the earthquake zone,那么,where所指代的地点名称自然也就是the earthquake zone的名称。根据语法知识,考生不难发现,where是关系代词,指代的是其前面的先行词ring of fire。由此考生可以推断出本题的答案为ring of fire,这与考生之前预判的答案特征(可数名词单数形式或不可数名词)也是一致的。
第21题:该题可选择mount pinatubo作为题干定位词。根据疑问词how many years及其在句中作时间状语这一点,考生可以推断出答案为阿拉伯数字(或数词)与years的结合。考生利用定位词回原文可定位到如下相关答案信息:“the most dramatic of these is the pacific ‘ring of fire’ where there have been the most violent explosions—mount pinatubo in manila, mount st helen’s in the rockies and el chichon in mexico about a decade ago, not to mention world-shaking blasts like krakatoa in the sudan straits in 1883.”这句话中虽然提到了mount pinatubo,也提到了时间about a decade ago,但这里指的是“大约在十年前,mount pinatubo发生了火山喷发”,而题干问的是“mount pinatubo处于休眠状态有多长时间”,所以从这段原文中考生找不到该题答案。考生如果继续往下找,会发现定位词mount pinatubo第二次出现在以下原文内容中:“in the case of mount pinatubo, this took 600 years.”这句话的大意是“以mount pinatubo为例,这个过程经历了六百年”,这里考生需弄清楚this指代的内容才能理解这个时间代表的含义。考生联系该句的上文,会发现this指代的是quiet period (休眠期间),由此考生可以推出本题的答案是600 years,该答案与考生之前预判的答案特征(阿拉伯数字与years的结合)也是一致的。
注意事项总结
在文章最后,笔者来总结一下解答雅思阅读简答题的一些注意事项。
1 答案的字数并不一定要达到题目要求中字数限制的上限,答案究竟由几个单词构成要根据原文中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但绝对不能超过字数限制。
2 在雅思阅读的所有题型中,只有简答题的答案涉及字母大、小写的问题。通常来说,简答题的答案一律小写,除非所填写的单词本身就是首字母大写的单词。
3 考生不仅可以利用特殊疑问词来预判答案的词性,而且可以利用它来预判答案的内容或形式。比如第21题的疑问词for how many years就能提示考生本题的答案是某个时间段,考生在定位和确定答案时可利用这一点来提高自己解题的效率。
4 语法知识的掌握程度对解题有很大影响。如第19题的解题内容就涉及同位语方面的知识。建议考生复习划分句子成分、主谓一致、同位语与插入语、各类从句等相关语法知识,提高自己的语法水平。
5 考生平时应注重积累雅思阅读题目中出现的相关学科的单词,单词量的提高有助于考生提高对文章内容的理解速度与理解程度。
以上便是笔者对雅思阅读简答题的讲解和分析。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在该题型备考方面存在问题和困难的考生带来一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最后,衷心地祝愿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soup
when a waitress in a new york city restaurant brought an englishman the soup of the day, he was a bit dismayed.
“good heavens,” he said, “what is this?”
“it’s bean soup,” she replied.
“i don’t care what it’s been,” he replied. “what is it now?”
tender, loving care
diagnosing my problem as water on the knee (膝盖积水), the doctor prescribed complete bed rest. when we got home, my husband set me up in a lounge chair and brought my knitting and some books.
判后答疑范文5
一、 让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激发其批判精神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判断是非、选择正确答案的情况有时还会遇到题目的答案不正确、不完整的情况教师利用这些机会,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从中发现问题这对激发学生的批判精神将是大有裨益的。
例1 已知双曲线的右侧焦点F(5,0),右准线方程为X=3,离心率为 ,求双曲线方程。
有学生作出了如下解答由已知C=5,所以 ,所以 ,双曲线的方程为 。对于学生的上述解答,教师没有立即指出其中的错误,而是利用这一契机,激发学生开动脑筋,自己发现问题。学生经过思考很快找了解答中错误:①双曲线的中心不一定在原点;②题中高心率为“ ”的条件没用上;③求得的双曲线的高心率不等于 。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使错误得了纠正,更重要的是鼓励学生进行了独立思考,大胆质疑,参与了批判,激发了他们的批判精神。
二、让学生落陷受难,吃堑长智,提高其辨误水平
教学中经常利用“致误型”习题,给学生置难设陷,让学生通过落陷受难吃堑长智,在失败中接受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辨误水平。
例2已知P(x0,y0)是圆x2+y2=r2内异于圆心的一点,试判断直线x0x+y0y=r2与圆的位置关系。
相当一部分学生受思维定势的影响,一看到此直线方程估断直线与圆相切,有的学生一看至P(x0,y0)是圆内的点,便以为直线过圆内一点,断定直线必定与圆相交。当这些学生判断失败后,教师及时引导他们发现错误寻找错因,看清“陷阱”所在。同时提醒他们在审题中不要被“形”所迷惑,要透过“形表”看本质。事实上,圆心(0,0)到直线x0x+y0y=r2的距离d= (因点P(x0,y0)在圆内,可知 )直线与圆相离。接着,我又给出了学生一个问题:已知P(x0,y0)是圆x2+y2=r2外的一点,试判断直线x0x+y0y=r2与圆的关系。问题给出以后,吃一堑长一智的学生没以前那么“激动”,他们冷静思考,带着批判意识分析,排除习惯性臆想,基本上给出了正确的判断:直线与圆相交。其实,此时直线x0x+y0y=r2是过点P(x0,y0)的圆x2+y2=r2的两切线的切点弦所在的直线。
三、 让学生辨析对比、注重鉴别,锻炼其评价能力
在这方面,采取了如下两种做法:
1、 有意识地提出一些易混淆的概念,给出改错、判断、选择性地组题,让学生通过辨析对比, 识别真伪,并让他们说出正确的根据和错误的原因,促使他们从事物错综复杂的联系中,发现问题的实质,客观的评价事物。
例3下例命题哪几个不成立?并举例说明不成立的理由。
(1)非负数就是正数;
(2)无限小数都是无理数;
(3)正数和负数统称有理数;
(4)形如a+bi的数都是虚数。
通过上例的解答,学生在辨析对比中弄清了正数、无理数和虚数的概念,弄清了各概念的区别和联系,辨别真伪的能力。
2、 通过对题目不同解法的分析比较,让学生批判地参与判断和评价;引导学生自己进行矫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拓宽深化,破立结合,培养学生破中有立的观念,丰富批判的内涵
判后答疑范文6
一、化学教学中学习能力提高的策略
1.激发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愿意学”
化学是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载体的,在教学中我注重采用各种方式努力激发学生对化学的兴趣。我们学校的老师面对的学生层次相对较低,一部分学生由于基础很差,对学习化学缺乏信心,有的几乎要放弃。但是我发现,即使这样的学生也很喜欢一门课——化学实验。化学实验可以吸引学生的兴趣,使学生产生主动探求知识的欲望,从而激发其对学科知识的探究。
2.培养创新思维,促使学生“自己学”
创新要有自由的想象,要有宽松的氛围。学生自找课题、自制课件、自己上课,通过“自主发现、自主探索”式学习,自主建构获取的知识点,然后对知识进行梳理。课堂上有学生的自我评价和教师适当评价和总结。这种课型不仅使学生对化学相关知识的记忆特别深刻,更重要的是挖掘了学生的潜力,发展了学生个性,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较好地达成课时的学习目标、情感目标和能力目标。在高一的第二学期的选修课中,我们组织学生做喷泉实验。高一阶段,学生已经知道利用氨气的溶解性的喷泉实验,所以他们认为只有极易溶于水的气体才能做成喷泉实验。于是我们带着学生讨论喷泉产生的本质原因,得出结论:只要能产生压强差,就能做成喷泉实验。有的学生提出利用NaOH溶液吸收C02、S02等气体应该也能做成喷泉实验。学生们以小组为单位,自己制定做喷泉实验的方案,提出实验装置的改进意见,最后师生共同对每组的实验方案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学生的创新激情一次又一次被唤起,经过学生的思索、老师的指点,一套套实验方案诞生了。接下来是学生自己动手完成实验,学生处于这情境中,好奇心大动,奇思妙想,大胆创新,纷纷动手装配仪器。在这样的探讨和操作中,学生学会了如何实践,同时创新思维被激活、释放,从同学们洋溢着青春的笑脸上,读到的是思考的快乐和成功的愉悦。
二、激发学生质疑反思
质疑、反思是每个人与生俱有的思维能力,但由于过去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手段,不仅没有使青少年的这些原生思维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得到自由发挥,进而得到必要的发展和提高,反而使其被限制。其实从教育的本意来讲,学习是一个质疑和释疑的过程,掌握知识并能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固然重要,但发现并提出问题则更为重要,因为发现问题的前提是主动、自觉、全身心地投入,而这恰恰是目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缺乏的,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质疑、反思是课堂教学必须突破的壁垒。新教材中设置的不同功能的栏目,特别是活动与探究、观察与思考、联想质疑、交流研讨、迁移应用、概括整合等栏目,无不体现了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和敢于质疑、理性批判、踊跃提问的勇气这一新的教学理论。那么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质疑和批判的能力呢?
1.首先是鼓励学生敢于挑战权威
不迷信教材和答案,树立必要的自信心。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有一颗宽容心,允许学生犯错误,特别是当学生回答得不完整,甚至是错误的时候,不能先否定他们的想法,而是要先肯定他们思考的积极性和敢于回答的勇气,尽可能地揣摩他们分析的依据、角度和方法,然后将学生引到所期望回答的内容上,让学生感到自己的回答虽然不完美,但对教师和同学还是有帮助的,以达到诱发学生主动思考、踊跃回答的目的。另外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也可以故意对某一问题给出有明显漏洞甚至完全错误的答案,让学生在质疑教师答案的同时,产生批判教师答案的冲动,并使学生通过这一过程树立起自信心,激发他们敢于挑战权威的勇气。有时也可以设置一些多答案甚至无答案的问题让学生讨论,这不仅能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诱发学生主动学习的欲望,并能最大限度地激发课堂,更重要的是让学生认识到质疑反思的过程比结果更为重要,也更有乐趣。
2.引导学生以科学的眼光质疑权威,并用理性的态度批判之
在课堂教学中可以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引导。
(1)故意放大次要问题而缩小或掩盖主要问题。
(2)将一个复杂问题分层次展开,给学生的质疑提供阶梯,因为不同问题对不同学生有不同难度或对同一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有不同的认知水平,所以有些质疑要避免一步到位,给每个学生都留有空间。
(3)运用联想、类比的手段引导学生将已有的知识用于新的情景之中,或用新的知识对原有结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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