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方案范文1
在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前,非煤矿山企业基本上没有执行劳动部的“三同时”规定,《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三同时”制度才逐步得到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制定了具体的办法。
一、近年来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安监部门加大了对基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采取了诸如火工调控,增加监管次数,延长基建期需报市、省级安监部门审核,对假借基建的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处罚等措施,促使基建矿山加快基建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大大提高了非煤矿山总体安全水平。但是,非煤矿山企业近年来在“三同时”制度落实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下列六个方面:
一是个别矿山企业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问题。
二是部分矿山企业未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的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对安全专篇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能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完全不执行初步设计,实际建设现状和设计方案存在较大的差距。这样就失去了设计的指导性作用,也给矿山竣工验收和以后的安全生产埋下更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编制的设计文本和报告质量低劣,不能很好地指导矿山的日常生产和建设,延误了工程建设进度。
四是假借基建的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五是建设项目超期建设,大部分矿山多次申请延长基建期限,个别矿山甚至三次申请延期。
六是一些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核准时间长,县级监管难度大。这些大项目多是地方招商引资项目或重点工程,常违规提前开工,未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建设程序。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原因如下:
一是不少矿山业主对安全法律法规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便可以组织生产,不知道还须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是安全评价、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和个人业务水平较低。编制设计单位管理不规范,存在随意让外人挂靠,只顾收取分成费用,设计把关不严的现象。个别矿山企业对“三同时”仅仅追求于片面的形式和过程,聘请一些水平不高的资质单位和个人编制设计专篇和安全评价报告。
三是地质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基础工作没落实,编制的储量报告不真实不准确,造成设计方案存在较大的误差,建设工作无法按设计施工。也有部分业主为了减少缴纳价款,要求编制地质储量报告的单位减少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缩小资源赋存范围,然后在建设和采矿时超出设计范围建设和开采。
四是部分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因受山林征地、环境治理、矿地纠纷等多种因素影响,项目建设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工程验收。个别矿山长期停工,矿山处于无限期基建状态。
五是部分建设矿山没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平时不参照设计方案,施工随意性大,没有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三、对策和措施 做好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本措施,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保证。针对目前非煤矿山“三同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的措施:
一是加强矿山企业主的安全法制培训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矿山企业主动做好安全“三同时”工作。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三同时”的,要立即通知暂停建设,责令限期整改。
二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三同时”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严格履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相关程序,定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建立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的专门档案。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预评价备案和安全专篇审批,确保企业严格按照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凡是不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建设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三是严厉查处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发包和承包建设的施工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管,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夯实工程项目的安全基础,严把安全准入关,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实施月报制度。要及时掌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基建矿山按月将本矿山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下月计划和工程质量等情况上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要督促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期组织施工,防止边建设、边生产现象的发生。
五是加强与国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火工计划的申报和供应等环节对建设矿山进行调控,防止矿山借基建名义组织生产。如规定在审核火工计划申报时,基建矿山的火工计划按生产矿山的70%上报。
六是督促矿山企业按设计施工。对因地质储量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矿山建设与设计不符的,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修改设计方案。
矿山工程施工方案范文2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工程施工方案范文3
1地质情况概述
1号矿体赋存于渣尔泰群第五岩组一岩段的角闪花岗片麻岩中。矿体产状和地层基本一致。矿体中部和西部(26线以西)矿体走向近东西,倾向180°,倾角50°—80°;矿体东部(26线以东),矿体走向微偏向南东,倾向为187°,倾角基本上为70°。工程控制矿体地表沿走向长2318m。矿体深度,在26勘探线以东,矿体深度在130m左右;CY64以西,矿体深度为40m左右;在2勘探线与18勘探线之间,矿体深度在210m与310m之间,并且还有向下延深的趋势。1号矿体平均厚度为5.18m。矿体厚度变化系数为55.63,厚度变化属中等。从目前的控制工程中,看出1号矿体地表较薄,深部较厚。
2矿区现有工程
矿山为了进行探矿,已经施工了一些井巷工程和措施工程。巴西斜井已经由地表施工至1480m水平,巴东斜井已经由地表施工至1530m水平,同时配合探矿还施工了SJ1~6(φ2.5m)六条小竖井作为措施工程(详见总平面布置图)。目前SJ1、SJ3、SJ4已经废弃。巴西斜井位于矿体下盘、巴东斜井位于矿体端部,均在矿床开采错动范围外,因此在本设计中结合矿山总体工程布置予以利用。为加快基建进度可利用其中的SJ2、SJ5、SJ6作为基建措施井。巴西、巴东斜井和SJ1~4位于22号勘探线以东,SJ5、SJ6位于22号勘探线以西。建议矿方在矿山生产前对SJ1~6和新建措施井1、2进行封堵,并设立警戒标志,避免发生事故。
3开拓方案选择
1号主矿体走向近东西,沿走向长2318m。22号勘探线以东走向长约600m矿体基本赋存在1480m水平以上,且为了配合探矿还施工了巴西斜井、巴东斜井和SJ1~6(φ2.5m)六条小竖井作为措施工程。因此在开拓系统选择上以22号勘探线为界分开考虑:东部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进行开拓,西部的开拓作为本次开拓系统选择的重点。东西部各有独立的矿石提升和通风系统,采场出矿和人员、材料、设备、井下运输等全矿统一考虑。
3.1矿区东部开拓方案
矿区东部现有工程为
(1)巴西斜井
(2)巴东斜井
2)巴东斜井作为矿区东部回风井兼作紧急安全出口,在斜井井口安装一台风机,现有箕斗提升停止使用。
人员、材料、设备等均由矿区西部的系统统一考虑(即由矿区西部副井负责提升)。
矿山工程施工方案范文4
关键词:溜井破坏;支护方案;溜井井筒混合支护
引言
某铜矿采用“竖井+无轨斜坡道”联合开拓。矿山现采用多中段同时作业,坑内矿石从各个中段卸矿口卸矿后,由新主井集中提升至地表。主井、副井、溜破系统均布置在矿体的下盘中部且在一条直线上,各自间距为30m左右,1#矿石溜井与2#矿石溜井连通同一个破碎硐室。1#矿石溜井为圆形溜井,总垂直高度285m,共服务6个中段,井内除粉矿平台、冲击段局部及下部储矿段采用了加强支护,其余均为混凝土支护。该溜井原设计服务年限24年,但仅经过2年来各中段卸入矿石的冲刷,目前1#矿石溜井损坏严重。
矿山采用激光扫描技术对1#矿石溜井进行实测,实测结果显示,溜井损坏较大的地段在-275m~-495m标高之间,溜井损坏段呈大断面的近乎圆形或椭圆形,破坏断面均大于100m2,为溜井原设计断面(12.57m2)的8倍,已严重影响正常生产作业。
主溜井的垮冒掐断了该矿山的生产咽喉,所以必须尽快寻找解决方案,经各方专家多次研究讨论,提出了两个建设方案:一是从溜井选址上考虑,选择在围岩稳定坚固位置新建3#矿石溜井替代垮冒的1#矿石溜井;二是原位修复方案,将现已垮冒的1#溜井进行修复,并加强井筒的支护。经反复讨论,认为尽管新建3#矿石溜井投资较低,但对生产影响最大,故最终确定采用原位修复1#矿石溜井方案。
1 溜井破坏原因分析
1.1 工程岩体条件
矿岩的软弱层及断层破碎带的影响是溜井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溜井井筒位于节理裂隙较发育,软弱结构面内不均匀夹杂着大量蚀变类岩石的不良地质地段,岩石呈细脉状分布,当有冲击载荷时,易由局部塌落发展成大规模塌方,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
1.2 溜井工程环境差
溜井在各个中段水平都要与出矿联巷相连,井与巷的交叉口往往是稳定性最差的部位,加上多水平卸矿的冲撞,使各个分段卸矿口附近的井筒破坏都十分严重。
1.3 井筒不支护或支护强度低
溜井围岩条件本身就较差,再加上矿石通过能力大,应进行支护才能尽量保持稳定,但大部分溜井都未采取必要的支护措施。
1.4 使用不当
溜井的使用过程中,有时空井卸矿、各分段水平的凿岩水不加阻止地流入井筒、各水平溜井口均未采取锁口和安装格筛等措施等是造成溜井过早破坏的原因。
1.5 应力集中的影响
矿体的下盘是支承压力集中部位,尽管溜井受力状态较好,但遇到断层及软弱面,其压力作用就会显现,尤其是溜井群存在的部位,往往会引起较大的地压活动。
2 矿石溜井加固方案的研究
溜井加固类型有两种,一种是柔性加固,一种是刚性加固。柔性加固主要是采用堆积粉矿做缓冲层,来防止和减少矿石流对井壁的冲击和磨损;刚性加固是通过增加井壁防御矿石流的冲击和磨损的能力,常采用的材料有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钢轨、普通钢板、锰钢板、高锰钢板、料石和混凝土预制块等。
针对某矿山实际具体情况,对矿石溜井加固方案进行了筛选和比较,加固方案比较情况如下:
(1)钢轨加固。预先将溜井采用矿石回填,根据矿石溜井内部的损坏情况,分段修复。溜井-210~-280m标高之间逐段放出矿石后采用锚喷支护;溜井-280~-495m标高之间采用直径4m的圆形断面衬砌,溜井井壁为钢纤维砼支护,支护厚度500mm,内衬钢轨,分枝溜井及其与主溜井交接处内衬钢轨加密支护,其余区段内衬钢轨抽稀支护,施工顺序为自下而上。
该方案具有恢复了原溜井功能、扩帮工程量小、支护量少、修复费用相对较小等优点。但其回填矿石量大、材料消耗量大、修复工期长、人员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证,安全隐患大。
(2)高锰钢板加固。预先将溜井采用矿石回填,而后-210~-280m标高之间逐段放出矿石采用锚喷支护;-280~-495m标高之间采用直径4m的圆形断面衬砌,由锰钢板支模,内部充填混凝土,井壁支护采用C30强度混凝土,支护厚度500mm,锰钢板通过生根钩与井壁混凝土支护体连接,施工顺序为自下而上。
该方案具有恢复了原溜井功能、扩帮工程量小、消耗钢材量、支护量少等优点。但其壁后充填量大、修复工期长、施工工序复杂、人员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证,安全隐患大。
(3)橡胶衬板加固。橡胶衬板是将高耐磨、抗冲力好的橡胶经过硫化高压处理附着在钢骨架上,形成适应不同加固情况的挂件或预埋件。它有如下特点:其一,耐磨性能优良,其耐磨性能是普通钢轨的4-8倍,锰钢板的2~4倍。橡胶衬板的耐磨性能缘于它良好的弹性,当有载荷时,橡胶收缩,当载荷卸掉时,橡胶恢复原状。其二,重量轻便于安装和维修。其三是具有极佳的吸震隔震效果。其四是安装方式可多种多样,可采用内螺纹锚杆对橡胶衬板进行锚固,也可根据施工和安装习惯做成外挂式。其五是经济上比较合理。其缺点是抗切割性能较差。橡胶衬板由于其抗撕强度比钢铁要低得多,矿石尖角的高速冲击会形成对橡胶衬板的切割,从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
(4)钢轨+钢筋钢纤维混凝土加固。-210m~-280m整体稳定性较好,且井壁破坏程度较小,井筒平均净直径4.0m,该段采用逐段进行喷锚网进行修复。
在溜井-280m以上喷锚网修复完成后,将井筒内充填矿石放至-490m标高,再以C15混凝土对井筒-280m~-490m段进行充填。充填凝固后由-280m向下掘进Φ4m井筒,井筒支护厚度500mm,为双层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结构;分支溜井采用双层钢筋钢纤维混凝土+衬钢轨支护,钢纤维砼强度等级为CF30,支护厚度500mm,分支溜井底部半圆衬30kg/m钢轨,衬钢轨间距取为200mm。
该方案具有恢复了原溜井功能、扩帮工程量小、消耗钢材量、支护量少、人员施工安全得不到保证等优点。但其混凝土充填量大、修复工期长、施工工序复杂。
3 修复方案的确定
该矿山通过对多种修复方案的研究和分析,结合矿山实际的具体情况,针对溜井的不同地段、不同的地质条件以及受损程度的强弱等采取了钢轨加固、钢筋钢纤维混凝土混合加固的方法,效果好。
4 溜井管理
虽最终确定了溜井修复方案,且其运行效果良好,但矿山的生产管理是保护溜井、延长溜井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因此矿山在生产管理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溜井放矿不能放空,做到贮矿段存有贮矿保护溜井。对于经常放空的溜井,为保护底板稳定,则设置一道挡矿坝。(2)各中段严格控制充填溢流水和生产用水进入溜井。(3)对主矿石溜井放矿把握好量度,可通过矿调度部门控制,尽可能减少对井壁的磨损。
5 结束语
矿石溜井加固材料与方法多种多样,加固溜井时应根据工程条件的迥异因地制宜。总之,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优先,对溜井的日常使用维护也是保证溜井安全使用的前提和关键。
参考文献
[1]季翱.采区溜井严重垮冒原因分析及加固方案研究[Z].2007.
[2]安建英,等.溜井系统加固形式的探讨[J].有色矿山,2002,(1).
[3]钟纪胜,黄小红.锡矿山南矿矿石溜井加固的应用实践[Z].2008.
[4]陈得信.盘区脉外溜井破坏原因分析及井筒维护[Z].2009.
[5]康武雄.锰钢板在矿山溜井支护中的应用效果[Z].2011.
矿山工程施工方案范文5
关键词:采矿工程;设计优化;矿山;技术改造
目前,为了矿山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坚持绿色开发理念,这也是采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主要目标。由于在优化设计采矿工程时,会面临着不确定性的问题,作为矿山的生产企业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设计会审会制度,定期地进行生产作业计划审查会[1]。为了以免对工程造成浪费,就要不断地对采矿生产作业计划以及设计进行优化。参与矿山工程建设的各方都需要提出若干方案,各方要充分地听取意见以及建议,最终形成统一的施工方案,不断优化完善设计方案,在实际施工中付诸行动。依照设计进行施工、按期完成,禁止浪费工程出现,保证工程的质量水平。
1井巷工程设计优化
1.1开拓工程设计优化
在开拓巷道施工时,必须在处理中遵守有关的标准,符合施工的规定。在施工设计双轨时,要严格控制。为了使双轨在后续的施工中更可行更高效,双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40厘米;为了使采矿人员在作业时减少难度,保障采矿有序顺利地进行,降低作业困难发生的频次,对此对施工处理的高度要合理控制[2]。根据施工人员的需求,确保控制高度在180厘米以上;值得注意的是液压支架处理也要控制其设计。
1.2采切工程设计优化
在采场,为了使设备工作更为安全,要求出矿以及设备的通道要符合要求,在距离上要求优化,断面也要符合设计。设置分层联络道,促进相连的采场间联络,使出入口更为安全。在施工时,为了减少掘进工程量,工程可以共用。对于穿脉以及沿脉工程进行优化时,对废石进行采切,尽量使掘进工程量减少。探采工程时,对于在采场巷道以及探矿巷道所用到的措施都可以借鉴利用。在使用掘进设备之前要对其进行购买,可以选择找设备企业进行定制的方法,不断地改进创新掘进设备,进一步优化了断面[3]。在对采区井巷进行施工时,要注意第一,在设置巷道拐弯半径和曲率时,需要严格规范,通常设置在12米到15米范围内,要根据施工的处理标准进行。只要在设计巷道拐弯半径和曲率时满足其要求;第二,为了可以合理高效地进行后续井巷运输,要严格审查与设计优化有关的施工方案,为了使效果更为精确,一定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第三,在施工中为了预防有安全事故的发生,可以及时地利用模拟分析易发生问题的地方,做进一步研究。
2采矿设计优化
2.1产探矿工程优化
在设计优化探矿工程时,对探矿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以让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和研究专家一块讨论决定,采切与地勘相关的人员要综合决定,结合探采讨论,促进探矿工程的进行,尽可能使浪费减少到最低。优化生产探矿工作中,由于矿岩的地质条件较复杂,施工时要按照探矿进度进行,对设计方案要根据实际调整,减少成本浪费。布置时,为了避免使它们成本加重,充分发挥坑内钻在超前探水以及平行脉的探测中的效果,尽可能地增加探矿量,用钻来取代坑。由于矿岩随时会发生变化,要对矿体进行采样、编录、修图等,甚至要再次圈定[4]。
2.2施工作业安全持续优化
开采资源中,企业要对采矿人员安全重视。企业为了长远发展,为了得到长远上更高的利益,要搞好安全生产建设,要关注妊娠员工的安全。企业安全的负责人为了避免疏忽,使事故发生,就要严格监督工程的每一环节不易发小的安全隐患,探查注意细节问题。在员工施工时,要有相对应的作业保护用具,如发放劳保用品,降低安全事故发生频率。在开采矿产资源之前,可以针对多次发生的问题进行总结,及时地拿出解决方案来,针对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要及时地把安全检查结果进行公布,使作业人员可以及时调整,对于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3结语
总之,设计采矿工程是建设矿山项目中一项非常有必要有意义的作业,可以对矿山企业的技术水平的提高有推动作用,使企业经济效益得以提升。对此,我们在对矿山工程进行优化设计时,要将灵活、持续、持续以及创新作为准则,对整个矿山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资源有效利用。
参考文献
[1]逄型祥.采矿工程设计与施工中主要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8:90.
[2]吕波.关于矿山采矿工程设计工作的探究[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4,10:11+17.
[3]余南中.金属矿山采矿设计的步骤和重点概述[J].有色金属设计,2014,41(04):1-6.
矿山工程施工方案范文6
从植被恢复、工程治理和废物处置利用等方面分析龙岩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建议
1自然地理概况
龙岩市位于福建省西部,北纬24°23′~26°02′,东经115°51′~117°45′。东西长约192km,南北宽约182km,总面积19050km2,占全省陆地面积的15.7%。地势东高西低,北高南低。龙岩市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全年气候温和,无霜期长,雨量充沛,适宜亚热带作物和林木的生长。境内溪河众多,为山区性河流,分别属于汀江、九龙江北溪等,多为各水系源头溪流。
2社会经济概况
2012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375亿元,增长12%;财政总收入237.3亿元、增长15%,地方财政收入101.5亿元、增长20.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0.5亿元,增长28.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5元、增长12.7%,农民人均纯收入9396元、增长14.1%。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龙岩市已开发利用无烟煤、地热、金、银、铜、钼、铁、锰、铅、锌、稀土、石墨、萤石、硅石、膨润土、水泥用灰岩、高岭土和饰面石材等矿种40个,全市已建设29个大中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至2014年底全市持证矿山515个,按矿山建设规模分,大型矿山109个、中型矿山65个、小型矿山341个。矿业产值超亿元的发利用矿种有煤22.49亿元、金矿43.44亿元、铁矿8.71亿元、石灰石4.76亿元、高岭土2.22亿元、建筑用石1.10亿元。年产矿石量8871.92万t,矿业产值达87.31亿元,占全省的62.2%,是福建省重要的矿产地。
4植被恢复存在的问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所规定的植被恢复治理分区主要包括采区、工业广场、排渣(矸)场、尾矿场、生活区和矿山道路等,在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土、林业、环保等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大多数矿山对本矿山某些治理分区局部进行了一定植被恢复,主要措施是针对露天采场周边、工业广场、工业广场边坡、废渣堆、矸石堆及暂时无利用价值的场地种植马尾松、木荷、桉树、类芦、草皮等植被,矿山植被恢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立面挂白植被绿化难度较大。据调查,龙岩市立面挂白现象普遍存在于露采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山和露采金属矿山,仅个别矿山对终了边坡立面挂白采取了绿化措施,一些简单实用又廉价的土办法如攀爬植物的上爬下挂(如爬山虎)措施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例如永定县某建筑石料场立面挂白,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为安装种植构筑槽植草,但由于水分供给不足,导致植被成活率极低。大多数矿山企业由于缺乏矿山植被恢复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不懂得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恢复,针对立面挂白基本上都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
(2)植被物种多样性差,缺乏景观效应。矿山种植的植被物种主要包括马尾松、木荷、桉树、类芦、草皮等,但单个矿山种植植被物种单一,有的只种植马尾松,有的只种植类芦,有的只种植桉树,适宜立地条件的外地树种应用很少,绿化树种不够丰富,不符合物种多样性的要求,同时也缺乏景观效应。
(3)覆土种植力度不够。龙岩市作为福建省重要的煤炭产地,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数量较多,若要对这些矸石堆进行植被绿化,必须借用大量的客土覆盖。调查发现,仅个别矿山对矸石堆进行了覆土绿化,大多数矿山未对矸石堆进行覆土,或仅在所挖的草坑、树坑内填少量客土,导致在矸石堆上种植的草和树苗成活率很低。
(4)露采矿山台阶式开采不规范,后期复绿难度大。大多数露采小型矿山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通常采用一面墙式不分台阶开采,且坡度大都在60~90°之间,有的甚至还是倒坡,既不安全也给后期的复绿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5)业主生态恢复意识淡薄,植被管护力度不够。矿山业主未能全面认识矿山植被破坏带来的影响,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有的矿山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降低矿山植被恢复工程费用,应该绿化的地块只是零星栽植了部分苗木,以应对检查。有的故意拖延,导致植被恢复工程进展缓慢。部分矿山企业在种植植被以后,未对植被进行后期管护,导致植被成活率降低。
(6)局部区域权责不清。调查中发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某些矿区范围内通过简单的植被绿化就可以达到不错的修复效果的部分区域,业主不愿投入任何资金进行植被恢复治理,主要原因是该区域是业主投产之前被取缔的无证矿山或附近居民开挖所破坏,业主不愿承担该区域的植被恢复责任,导致该区域无明确的植被恢复责任人。
5工程治理措施存在的问题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所规定调查当年以前应实施的工程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危岩清理、边坡防护、修筑截排水沟、挡土墙、沉淀池、疏水涵洞等,大多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针对不同的工程治理措施分别进行了工程量和资金投入的预算,但由于方案均依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工程量布置并预算,部分矿山进入开采期以后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分开采,导致方案中规定的某些工程治理措施与实际应实施的治理工程不相符,也给本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量和资金投入对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部分矿山工程治理投入量偏低。一些私营露采小型矿山,由于业主生态意识淡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节约治理工程成本,投入工作量少,甚至无任何工程治理措施,导致剥离部位发生水土流失、采场或道路边坡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2)工程施工质量不高。矿山业主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工程措施虽然有一定的投入,但工程施工质量不高,例如有些小型私营矿山挡土墙采用单层砖块修砌,挡墙一推即到;排水沟仅开挖了U型槽,未采用水泥进行砌护,导致截排水效果较差;边坡治理力度不够,未能有效的防治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等,反而增加了矿山企业的经济负担。
(3)标准化意识不强。矿山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把标准化作为适应当前发展的战略途径,一些企业安于现状,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增加工程治理,制约了矿山建设项目的规范化,没有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随意建设。
(4)后期管护力度不够。工程措施建设完成以后,部分矿山没有把后期管护作为一项工作来抓,导致水沟、沉淀池被淤泥填满,无人清淤;拦渣坝、挡土墙被大水冲垮或被人为破坏,无人修砌等。
6废物处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下,导致废物累计存量逐年增加,且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尾矿、矸石等)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破坏,矿石、废渣的固体废物中含酸性、碱性、毒性、甚至放射性或重金属成分,通过地表水体径流、大气飘尘,污染周围的土地、水域和大气。通过实地调查,矿山废物处置存在以下问题:
(1)废物处置技术落后。废弃物的堆积一方面打破了原始生态平衡,另一方面,又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其突出表现在:侵占土地、植被破坏、土地退化、粉尘污染及水体污染等。矿产固体废物具有再资源化和能源化的潜力,目前龙岩市矿山废物主要采取就近依山建坝对其进行封闭处理,综合利用率低。
(2)历史遗留废渣堆放量较大。仅新罗区铁山镇岩山溪-美丽溪沿岸就有大大小小几十座找不到责任主体的矸石堆,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导致岩山溪-美丽溪一带局部河床显著抬高,河道严重淤塞,而且长期暴露在岩山溪和美丽溪两岸,雨水冲刷后重金属物质进入水体和土壤中,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及自然景观。
(3)废渣堆放不合理。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追求方便,未开辟专门的废渣堆放场,直接将废渣排放于矿山道路两侧,在长期雨水的冲刷下,废渣被冲入河道,导致河床显著抬高,河道严重淤塞,有害物质被淋滤进入下游水体。
(4)矿山废液的深度处理有待加强。除个别大中型金属矿废水循环利用情况较好外,绝大部分矿山废液的处理仅停留在简中和沉淀的阶段,且循环利用率很低甚至有些矿山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使土壤或地表水体受到污染,此外,由于排出的废水入渗,也会使地下水受到污染。
7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矿山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新技术、新方法亟待研究和推广。
(2)矿山废液的深度处理亟待加强。
(3)投入低、效果好的立面挂白治理技术亟待示范和推广。
(4)植被恢复和工程治理措施的质量和后期管护亟待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5)矿山规范化开采问题亟待解决。
8建议
(1)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尽快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调研,出台地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步入法制轨道。
(2)确立环境产权和复垦土地使用权。经政府土地部门批准,矿山已征用或长期租赁的土地范围内,经过环境治理而产生的环境资源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开发权,应归属于此项治理的投资者。
(3)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实施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于矿山因采矿或固体废石堆放造成的地质灾害要加强监测与防治。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进行实施勘察治理工程,消除隐患。对大面积的地面沉陷地段可进行土地复垦。对于危害程度较小的地质灾害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加强预报预警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加大矿山污水治理力度,减少水土污染。对废水排放量较大,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求同步建设废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对于规模较小,污染严重的小型矿山应坚决关闭。
(5)对已缴纳了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已关闭的矿山、停产多年的矿山、在生产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较差的矿山,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作为专项治理资金,对该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参与文献
1HJ652-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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