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家庭申报材料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文件精神,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扩大受理范围,完善审核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改善居民群众居住条件,为建设和谐宜人新*作出贡献。
(二)工作机制
1.一次受理,逐级审核。由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社居委统一受理,并由社居委、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设置在*区房产管理局内)三级依次逐级审核。
2.严格标准,公开透明。严格把握政策标准,认真审核申请对象的资格和条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程序规范,服务高效。严格遵守办事规程,科学规范,按时办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动态跟踪,长效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住房和收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变更,实施动态管理。
二、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
申请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收入应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这两项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2008年,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6平方米以下。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2、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的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3、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三、申请、受理和审核
根据锡政发【2008】86号文件《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5、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受理与审核
根据锡民救【2008】63号文件《无锡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方法(暂行)》有关规定:
1.社居委工作流程
(1)公告与宣传
根据政策规定和上级统一部署,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公告接受办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履行告知义务。
(2)受理
接受申请家庭的咨询,向申请人说明填写要求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申请家庭提供全部完整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办理时限的起算时间。
(3)初审
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在1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居委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对初审通过的,由社居委签署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复审。
2.街道办事处工作流程
(1)复审
对社居委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入户调查,核实情况。
(2)处理
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在《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相应栏中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所在社居委;经复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工作流程
(1)负责接受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指出需要补充的证明和材料。完成《无锡市*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工作,《无锡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情况审批表》可由申请人自己带到社居委审核,也可由住房保障人员发放到社居委。
(2)审核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3)公示
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1、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公示送达申请家庭居委,由社居委在公示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表拍照存档,照片发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2、由民政局将公示表发放到各街道、居委。公示期间社居委工作人员拍照存档,照片发送到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的邮箱中。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邮箱:nchzfbz@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每年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请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市宣传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文明家庭”评选活动,挖掘一批“最美家庭”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引领作用,着力提升居民素质,倡导文明新风,促进社会和谐,为推动“四大战略”,建设“文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二、活动对象
凡在乡内有固定居所,成员无违法犯罪、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均可参加“文明家庭”评选活动。
三、评选标准及细则
本次“文明家庭”评选为十星标准,共设100个表彰名额,并在100户“文明家庭”表彰对象中,再择优评出10户“最美家庭”。各家庭根据“文明家庭”评选细则进行自查、申报(获评往届“最美家庭”的,本次原则上只能申报“文明家庭”,不再作为“最美家庭”候选)。
1.十星标准:爱国爱党星、遵纪守法星;
敬业奉献星、勤劳致富星;
热心公益星、邻里和谐星;
勤俭持家星、孝老爱亲星;
崇尚科学星、尊学重教星。
2.评选细则:见附件2。
3.名额分配:村25户、村25户、村25户、村25户。共计100户。
四、组织领导
本次活动设立“文明家庭”评选组委会,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任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人员为成员。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乡文明办,“最美家庭”评选由乡妇联具体负责。
五、评选步骤
评选表彰活动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评选公示、命名表彰、总结提高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4日—3月30日)
制定印发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利用宣传车在全乡范围内广为宣传评选活动公告,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宣传栏公告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做到评选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30日—6月10日)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村、乡直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成立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结合评选标准和单位实际,搭建载体、丰富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时限:4月10日前)
2.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村、乡直单位要层层召开动员会,搭建活动平台,挖掘先进典型,确保“文明家庭”评选扎实推进。(完成时限:5月25日前)
①广泛宣传动员。在人流密集(显眼)位置设立“文明家庭”专题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倡仪书,大力宣传十星标准和申报程序,提升活动知晓率。
②开展“四孝”创建。按照《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方案》(宁文明〔2015〕3号)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开展孝廉机关、孝德校园、孝亲村、孝诚企业“七个一”实践活动。
③开展“好家风、好家训”评比活动。以演讲比赛、故事会、座谈会等活动为载体,讲述家庭故事,评选、展出一批好家风、好家训。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晒家风、亮家训”主题活动,并做好相关图片、信息的收集、归档。
3.严格把关,逐级申报。各村、乡直单位根据“文明家庭”评选标准,采取家庭自愿申报、群众集中评议、党组织把关的方式,向乡党委推荐候选对象。(完成时限:6月10日前)
(三)评选公示阶段(6月10日—7月10日)
1.组织推荐:各各村、乡直单位对推荐候选对象进行复审把关,并按照分配名额,向评选组委会办公室报送“文明家庭”推荐名单,并要求各推荐单位在“文明家庭”活动专题宣传栏上对拟表彰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进行公示。
2.群众自荐:群众可前往各村委会领取推荐表格和评选标准,推荐您身边的“文明家庭”,交各村委会组织统一申报。
3.网上公示:期间,评选组委会将按照3:3:4权重相加的原则,组织专家和群众代表评议投票,在100户“文明家庭”中选出10户“最美家庭”。对相关事迹进行宣传、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四)命名表彰阶段
评选组委会对“文明家庭”和“最美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命名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五)总结提高阶段
1.开展事迹展播。对10户“最美家庭”进行事迹展播,借以生动活泼的形式晒家庭幸福生活、讲家庭和谐故事、展家庭文明风采、秀家庭未来梦想。
2.开展晒家风、亮家训活动。乡妇联在各村和乡直单位中各选取一个示范“妇女之家”,举办晒家风、亮家训主题活动。
3.开展家风家训宣讲活动。通过本人亲自讲、亲朋好友讲、左邻右舍讲等方式,组织开展“家庭建设”进校园、进村巡回宣讲活动。
六、职责分工
1.乡宣传:对活动进行宣传、指导。
2.乡文明办:①负责统筹活动的策划、报名、选拔、宣传、推荐等工作。②将“文明家庭”评选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或集体作为评选对象,参与身边好人、楷模、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活动。
3.乡妇联:①配合乡文明办做好活动的策划、报名、选拔、宣传、推荐等工作。②重点发动各级妇联组织推荐先进典型,并围绕“最美家庭”开展各类丰富多彩文娱活动和比赛。③做好“最美家庭”事迹采访联系及服务工作。④负责筹备“最美家庭”表彰暨事迹报告会和事迹图片展等活动。
七、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开展“文明家庭”系列评选表彰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推动“四个”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动员干部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推荐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要精心组织好推荐申报、评审工作,通过家庭(单位)自评、互评和群众座谈等形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评选活动,使推荐评选的过程成为教育干部职工学习先进典型、践行文明新风、促进文明建设的过程。
2.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各村、乡直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活动具体方案,层层召开动员会,精心组织实施,并将“文明家庭”评选活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等结合起来,使“文明家庭”活动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相互融合、共同促进。要以最大限度扩大群众参与率和活动社会影响力为目标,通过开展家风家训征集比赛,晒最美家庭照片等方式,大力宣传“文明家庭”,并将活动图片、稿件传乡文明办。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政发〔〕4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
(一)租赁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租赁补贴额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0.50元。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提供住房。
(三)租金核减
对其住房按廉租房租金标准计收房租,指市政府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超出部分进行补贴。
三、保障对象
(一)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还需符合《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户口迁入市区不足一年的
2住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的
法院裁定公房由一方租住,3因离婚。造成另一方无房但仍同居或离婚不足一年的
法院裁定或双方商定自有住房归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无住房的原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4因离婚。离婚时间超过5年的除外)
5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将自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6因拆迁已安置住房或得到住房货币补偿的
7同父母或子女分居不足一年的
四、租赁补贴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
五、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低保证明,不另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总建筑面积和人均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租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和所在社区共同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或与直系亲属同住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2社区受理申请后。以示负责;对没有直接证明的住房,应实地测量计算其建筑面积,并出具证明。初审合格后,按户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规定的申请时间截至后3日内,逐户评议,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的汇总清册一并报送区房改办。
4区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班,逐户调查核实,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经公示有异议的区房改办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三)廉租住房保障的调查、审核办法
1区房改和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区房改和民政部门要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以及申请租赁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新增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审核。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核准程序
1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报市房管局核准。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拨到区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区房改办具体组织发放。
2对已登记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排队轮侯。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房改办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等其他保障方式对其进行住房保障。
3区房改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予以公示。
六、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年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申报调查的启动年。需要办事处、社区和各单位密切配合,所需经费应同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一并落实到位。
七、时间安排
(一)制定出台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二)由城市低收入家庭申报,
(三)调查审核阶段;
(四)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紧紧围绕国家“保民生、保发展、保稳定”发展目标,积极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不断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长效机制,推进临时救助的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缓解低收入家庭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暂时性困难,促进“和谐凉城”、“平安凉城”建设。
二、目标任务
从2012年1月起,在全县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非定期、非定量临时救助,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列入民生工程考核,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是实行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必须发挥政府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加强动员、加大投入,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多层次、多途径地缓解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2、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在城市、农村共同推进临时救助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方式。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机衔接,切实发挥综合救助效应。
3、坚持制度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要制定完善临时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本着及时、高效、适度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使临时救助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4、坚持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原则。临时救助是一项“救济就难”的工作,必须明确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经常化。
四、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其对象主要包括:
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中因受灾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以内)。
3、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牧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4、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家庭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决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参与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决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五、救助方式
实行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其它服务形式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六、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又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开支后的实际困难。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计算,可按照自治区城乡低保规程进行认定;对患重症病的城乡低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的核定,要按《市城乡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执行。
七、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救助形式等因素确定。
1、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资金300—500元或提供实物及其它服务等形式实行救助。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其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资金300—400元或提供实物及其他服务等形式实行救助。
3、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给予资金200-300元或提供实物及其他服务等形式实行救助。
临时救助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救助,原则上不超期救助。
八、救助申请、认定、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城乡低保边缘户出具收入证明、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遇突发事件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认定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组织必要的入户调查、收入核实,经村(居)委会集体认定,并在张榜公示7天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凉城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审核。
(三)乡镇(办事处)审核
乡镇(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上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临时性突发事件等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民政局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进行抽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乡镇(办事处)再次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九、临时救助款物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款物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县财政要按户籍在册的城乡总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救助款物的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物资实行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三)救助款物的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惠农“一卡通”下拨。原则上不容许以实物发放。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各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临时救助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杨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既要严格临时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体现“救急救难”的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
和谐家庭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众所周知的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近年来,我区残疾人保障与服务水平有明显提升,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过窄、保障力度不大等问题,在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方面还有待于加强。因此,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是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践区委“以新型城市化为引领,建设繁荣文明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清形势,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让更多的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我区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体系,做到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坚持重点突出,按照需求与实际相比较的原则,妥善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残疾人群体中最弱势、最贫困、最需要扶助的群体。
坚持合力推动,按照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与服务工作。
坚持分步实施,按照以点带面和共享繁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在一定时期内,使全区广大残疾人共享繁荣文明和谐成果。
三、实施项目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1.申请条件
在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贫困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对贫困轻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每年年初由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区财政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实行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轻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季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
(二)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于一户多残(指家庭残疾成员2人及以上且必须在同一户口内)、单亲(指父或母一方独自带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为残疾人)、孤残(指失去父母且无子女的残疾人)的残疾人家庭。
2.发放标准
每年每户发放扶助金1000元(以户口本为单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户多残又是单亲的残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以户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户口本索引页、残疾成员本人页、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家委会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认真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区一户多残、单亲及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残联审批。
4.管理发放
扶助金由区残联按期拨付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个人账户。此扶助金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残疾儿童康复补贴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0-6周岁脑瘫、智力、孤独症和听力残疾儿童。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给予500元康复补贴。
3.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的残疾人证、户口本、在训期间交纳的康复训练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在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填写《区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审批表》一式二份。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其它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2)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上报区残联审批。
(3)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
(4)申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区残联。
4.管理发放
补贴资金由区残联按季度发放到监护人账户。此补贴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报销评残鉴定费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在区残联申请,经指定医院评定合格,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并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报销标准
每人报销评残鉴定费(不含检查费)标准不超过市残联统一规定的40元。
3.报销程序
申请人在残疾人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评残鉴定费单据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残联签字报销评残鉴定费。
(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1.申请条件
区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租赁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产的肢体和听力残疾人;改造内容与残疾状况实际需求相符合。
2.改造内容
(1)家庭卫生间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卫生间安装活动座椅(浴凳);
(3)安装扶手;
(4)安装闪光门铃(仅限听力残疾人)。
3.改造标准
根据残疾人需求项目不同,按基本型测算,每户改造标准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到社区居委会填写《区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批表》,残疾人或监护人签字,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2)区残联根据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测算设施及施工费用,做好经费预算。协调财政部门及时将经费拨付到位,为改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将残疾人保障与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让残疾人知晓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把握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真正使残疾人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对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和未能落实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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