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总则
1、为加强办公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2、办公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3、办公低值易耗品的报废采用集中审核,批量报废的办法。
二、办公低值易耗品的范围
本办法管理之办公低值易耗品指单价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辅助性办公生产用品。
三、办公低值易耗品管理体制
1、办公室为办公低值易耗品之采购、实物管理部门。计财部为核算监督部门。
2、办公室设立办公低值易耗品使用台账(附详情表)进行管理。
3、办公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以部门为单位。部门领导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
四、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1、部室、直属单位需采购办公低值易耗品的,书面提出申请,加盖公章,部室、直属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汇总编制计划,计财部审核,按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2、单件物品价格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需经部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3、物品要尽可能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节约使用。
4、采购应本着价廉物美、急事先办的原则,充分保证办公的需要。
5、采购物品后,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凭发票向计财部报销。
五、办公低值易耗品领用与管理
1、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办公低值易耗品并建实物帐。
2、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领用要严格进行领用登记,有领用人签名,部门领导确认。
3、办公室按季通过0a对物品的购买、使用及费用情况进行通报。
4、计财部对费用进行内部财务核算,并纳入相关费用考核。
5、对于调整出来、暂时不用的办公低值易耗品,办公室要做好维护和保管工作。
6、每半年进行帐实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7、办公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使用部门书面说明原因,部门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后报办公室。
8、成立××办公低值易耗品报废审查小组,由人力资源、计财、纪检、办公室人员组成。由办公室牵头,报废审查小组不定期对申请报废的办公低值易耗品进行批量审查,确认无利用价值的予以报废处理。
9、职工调离,部门领导需监督调离人员将个人使用的办公低值易耗品归还本部门,否则按折价赔偿。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低值易耗品的概念 低值易耗品是指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必需的单项价值比较低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物质设备和劳动资料,如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用具等。这些物质设备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其价值随其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有关的成本或费用中去。就其性质来看,低值易耗品是可以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具有固定资产的特性。 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使用年限短、品种数量多、更新快、增添频繁等特点。现行的财会制度规定是: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物资设备,列为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种类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通常有两种划分标准: 一是按低值易耗品的用途,划分为:(1)通用工具。通用的刀具、量具、模具、夹具等工具以及各种辅助工具,如扳手、千斤顶等。(2)专用工具。具有特定用途的工具,如专用模具、财会电动装订机、水电工专用电动打孔机等。(3)替换件。容易磨损或为制造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轧钢用的轧辊、浇铸钢锭用的钢锭模等。(4)周转材料。多次使用的物品,如建筑业的紧固件、脚手架用材。(5)管理用具。各种家具用具及办公用具,如桌椅、书架、文件柜、保险柜、打印机、扫描仪、DVD、稳压器、电暖器等。(6)劳动用品,发给工人作为劳动保护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带等。(7)其他低值易耗品。 二是按低值易耗品的性质,划分为:(1)电器类。(2)木器类。(3)玻璃器皿。(4)铁器五金类。(5)纺织品。(6)非机动车。(7)其他低值易耗品。 三、现行会计制度关于低值易耗品核算的缺陷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摊销方法有三种,即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采用一次摊销法时,一般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价值直接冲减低值易耗品的账面价值,转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领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采用分期(次)摊销法时,一般先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全部转入待摊费用,再按使用情况分次转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缺陷一:在一次和分次核算法下,低值易耗品一旦进入使用过程,其低值易耗品的账面余额不复存在,实际上这时低值易耗品仍有使用价值,这样形成了账外资产,造成账实不符。 缺陷二:上市公司利用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的账外低值易耗品类资产调控股票价格。前几年公司股票上市时发行有内部职工股,有关领导、包装上市的注册会计师及证券师、内部职工都可持有内部股票,上市时忽略账外的低值易耗品这一块资产,上市一两年后的财产清查重估,使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的账外资产(低值易耗品)浮出账面,以盘盈的办法使上市公司的资产增值,再加之利用调增利润等其他办法,综合利用以达到调控股票价格的目的。 采用五五摊销法时,一般需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下设置“库存”、“在用”、“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有关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库存”,同时,根据低值易耗品成本的50%,转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根据低值易耗品成本的另外50%,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同时注销低值易耗品成本及其已摊销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如有残料估价入库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低值易耗品的概念
低值易耗品是指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必需的单项价值比较低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物质设备和劳动资料,如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用具等。这些物质设备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其价值随其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有关的成本或费用中去。就其性质来看,低值易耗品是可以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具有固定资产的特性。
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使用年限短、品种数量多、更新快、增添频繁等特点。现行的财会制度规定是: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物资设备,列为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种类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通常有两种划分标准:
一是按低值易耗品的用途,划分为:(1)通用工具。通用的刀具、量具、模具、夹具等工具以及各种辅助工具,如扳手、千斤顶等。(2)专用工具。具有特定用途的工具,如专用模具、财会电动装订机、水电工专用电动打孔机等。(3)替换件。容易磨损或为制造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轧钢用的轧辊、浇铸钢锭用的钢锭模等。(4)周转材料。多次使用的物品,如建筑业的紧固件、脚手架用材。(5)管理用具。各种家具用具及办公用具,如桌椅、书架、文件柜、保险柜、打印机、扫描仪、DVD、稳压器、电暖器等。(6)劳动用品,发给工人作为劳动保护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带等。(7)其他低值易耗品。
二是按低值易耗品的性质,划分为:(1)电器类。(2)木器类。(3)玻璃器皿。(4)铁器五金类。(5)纺织品。(6)非机动车。(7)其他低值易耗品。
三、现行会计制度关于低值易耗品核算的缺陷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摊销方法有三种,即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采用一次摊销法时,一般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价值直接冲减低值易耗品的账面价值,转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领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采用分期(次)摊销法时,一般先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全部转入待摊费用,再按使用情况分次转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缺陷一:在一次和分次核算法下,低值易耗品一旦进入使用过程,其低值易耗品的账面余额不复存在,实际上这时低值易耗品仍有使用价值,这样形成了账外资产,造成账实不符。
缺陷二:上市公司利用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的账外低值易耗品类资产调控股票价格。前几年公司股票上市时发行有内部职工股,有关领导、包装上市的注册会计师及证券师、内部职工都可持有内部股票,上市时忽略账外的低值易耗品这一块资产,上市一两年后的财产清估,使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的账外资产(低值易耗品)浮出账面,以盘盈的办法使上市公司的资产增值,再加之利用调增利润等其他办法,综合利用以达到调控股票价格的目的。
采用五五摊销法时,一般需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下设置“库存”、“在用”、“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有关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库存”,同时,根据低值易耗品成本的50%,转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根据低值易耗品成本的另外50%,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同时注销低值易耗品成本及其已摊销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如有残料估价入库,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
缺陷三:低值易耗品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其价值逐渐转移到有关的成本或费用中去了。到报废时,实际上已没有50%的价值存在,账面上却保留了50%的金额。长期积累虚增了一块资产,使账实不符。
四、改进核算的对策
为改进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建议将低值易耗品分为低值品和易耗品两类,分别进行核算:将低值易耗品中的价值较低的,使用时间较长的低值品的金额分离出来,在五年内平均分摊,并在账面上留下5%的余额,待该低值易耗品报废时,以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值冲销预留5%的余额,不足部分计入报废当期的成本和费用;将低值易耗品中的易耗品的金额分离出来,对一经领用,余额不复存在的易耗品[如工作服],在一两年内平均分摊。对有余额存在的易耗品也在账面上预留5%的余额,待报废时再冲销;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对一些有长期使用价值的低值易耗品,将其金额归并为一个总额,以固定资产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在做低值易耗品的总分类核算的同时,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制度:
(1)领用卡制度。使用领用卡登记低值易耗品的领用、转移等情况,领用卡一般是卡随物,由领用人保存一份,仓库保存一份。格式如下:
(2)明细分类账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明细账一般按使用单位设置,由财会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仓库人员登记,按使用单位反映,监督低值易耗品的收、发、结存情况。明细账统驭领用卡。
「参考文献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低值易耗品是指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必需的单项价值比较低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物质设备和劳动资料,如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用具等。这些物质设备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次使用,其价值随其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有关的成本或费用中去。就其性质来看,低值易耗品是可以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具有固定资产的特性。
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使用年限短、品种数量多、更新快、增添频繁等特点。现行的财会制度规定是: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物资设备,列为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种类
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通常有两种划分标准:
一是按低值易耗品的用途,划分为:(1)通用工具。通用的刀具、量具、模具、夹具等工具以及各种辅助工具,如扳手、千斤顶等。(2)专用工具。具有特定用途的工具,如专用模具、财会电动装订机、水电工专用电动打孔机等。(3)替换件。容易磨损或为制造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轧钢用的轧辊、浇铸钢锭用的钢锭模等。(4)周转材料。多次使用的物品,如建筑业的紧固件、脚手架用材。(5)管理用具。各种家具用具及办公用具,如桌椅、书架、文件柜、保险柜、打印机、扫描仪、DVD、稳压器、电暖器等。(6)劳动用品,发给工人作为劳动保护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带等。(7)其他低值易耗品。
二是按低值易耗品的性质,划分为:(1)电器类。(2)木器类。(3)玻璃器皿。(4)铁器五金类。(5)纺织品。(6)非机动车。(7)其他低值易耗品。
三、现行会计制度关于低值易耗品核算的缺陷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摊销方法有三种,即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采用一次摊销法时,一般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价值直接冲减低值易耗品的账面价值,转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领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采用分期(次)摊销法时,一般先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全部转入待摊费用,再按使用情况分次转入有关的成本费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缺陷一:在一次和分次核算法下,低值易耗品一旦进入使用过程,其低值易耗品的账面余额不复存在,实际上这时低值易耗品仍有使用价值,这样形成了账外资产,造成账实不符。
缺陷二:上市公司利用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的账外低值易耗品类资产调控股票价格。前几年公司股票上市时发行有内部职工股,有关领导、包装上市的注册会计师及证券师、内部职工都可持有内部股票,上市时忽略账外的低值易耗品这一块资产,上市一两年后的财产清估,使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的账外资产(低值易耗品)浮出账面,以盘盈的办法使上市公司的资产增值,再加之利用调增利润等其他办法,综合利用以达到调控股票价格的目的。
采用五五摊销法时,一般需要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下设置“库存”、“在用”、“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有关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库存”,同时,根据低值易耗品成本的50%,转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根据低值易耗品成本的另外50%,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同时注销低值易耗品成本及其已摊销价值,借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低值易耗品报废如有残料估价入库,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
缺陷三:低值易耗品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其价值逐渐转移到有关的成本或费用中去了。到报废时,实际上已没有50%的价值存在,账面上却保留了50%的金额。长期积累虚增了一块资产,使账实不符。
四、改进核算的对策
为改进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建议将低值易耗品分为低值品和易耗品两类,分别进行核算:将低值易耗品中的价值较低的,使用时间较长的低值品的金额分离出来,在五年内平均分摊,并在账面上留下5%的余额,待该低值易耗品报废时,以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值冲销预留5%的余额,不足部分计入报废当期的成本和费用;将低值易耗品中的易耗品的金额分离出来,对一经领用,余额不复存在的易耗品[如工作服],在一两年内平均分摊。对有余额存在的易耗品也在账面上预留5%的余额,待报废时再冲销;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对一些有长期使用价值的低值易耗品,将其金额归并为一个总额,以固定资产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在做低值易耗品的总分类核算的同时,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制度:
(1)领用卡制度。使用领用卡登记低值易耗品的领用、转移等情况,领用卡一般是卡随物,由领用人保存一份,仓库保存一份。格式如下:
(2)明细分类账核算。低值易耗品的明细账一般按使用单位设置,由财会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仓库人员登记,按使用单位反映,监督低值易耗品的收、发、结存情况。明细账统驭领用卡。
「参考文献
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与“96号令”相比,新《办法》主要从9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规范了单耗管理的有关定义和术语;
强调了“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单耗管理Ô则;
明确了单耗标准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明确了单耗标准的执行要求;
规范了企业单耗申报程序、要求,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完善了海关单耗审核、质疑程序和方法,审核的权利和义务;
增加了单耗复核的技术救济途径;
取消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负担;
取消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程序性审批的规定。
单耗管理的原则和标准执行的关系
《办法》规定:“单耗管理应当遵Ñ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Ô则。”这是单耗管理的总Ô则,即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生产成品的实际单耗,海关则根据企业申报或海关核定的单耗进行核销。
对于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商品,企业也要如实申报单耗,如果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企业申报实际单耗对耗用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单位成品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单耗×保税料件比例)超出标准限值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超出部分,不予保税,企业可以通过一般贸易进口、国内采购部分料件等方式开展加工贸易。通过标准的刚性管理,能够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理解单耗“备案”和“申报”
备案单耗是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备案时,根据合同、生产计划或¾验进行单耗数据的备案,反映备案料件和成品数量关系的合理性,便于海关控制保税料件进口的合理数量。备案单耗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的单耗,是加工企业根据加工生产实际向海关申报的单耗,这一单耗数据应该真实、准确,也是海关对企业单耗申报进行审核、处理的重要数据。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是守法的,企业申报的是实际单耗,符合规定的海关要接受申报;有疑问的,海关与企业通过质疑和磋商,认定单耗;质疑和磋商还不能确定单耗的,通过实际核定确定单耗;从而保证了单耗管理的规范、公平和公正。
通过核查,海关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何时进行单耗申报
企业应在备案时明确申报单耗的环节。《办法》规定申报单耗Ô则是“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对于在备案环节能够确定单耗的,备案和申报可同时进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企业 “全球营销、快速交货、产品个性化、生产零库存” 的形势以及海关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对于产品和Ô料的规格品种多、对应关系复杂,同时掺杂非保税料件和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环节多、链条长,单耗关系复杂、数量大,无法按时申报单耗的,《办法》规定,¾主管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但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如何申报
企业申报单耗时,应填写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在海关对H2000系统维护更新后,企业应采取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申报单耗。
企业申报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如果申报的是净耗,还要申报损耗率,H2000系统自动计算出单耗;若申报的是单耗,根据单耗的计算公式,已¾包括了损耗,因此损耗率栏应该为空。
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在计算单耗或工艺损耗率时,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非保税料件所产生的损耗计入工艺损耗。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Ô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不包括人为Ô因和不可抗力产生的损耗;对于料件和成品在储运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相关行业有损耗标准的,其损耗在行业标准规定内的可计入损耗。
企业在出口前等环节申报单耗的意义
除特殊情况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申报单耗。由于保税货物还在海关监管过程中,企业和海关在成品单耗认定上出现争议,能够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容易准确、高效地解决单耗争议,减轻通过财务核算和盘库确定单耗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何种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下列情况下不能进行单耗变更和撤销:
保税成品已¾申报出口的;
保税成品已¾办理深加工结转的;
保税成品已¾申报内销的;
海关已对单耗进行核定的;
海关已¾对加工贸易企业立案调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下,保税成品已¾脱离了海关监管,无法再对成品单耗进行核定;第四种情况下,海关和企业已¾对成品单耗进行了确认,企业不能再变更和撤销;第五种情况下,是由于企业的生产¾营已出现违规、违法的嫌疑,为保证调查的顺利展开,企业不能再进行变更或撤销。
能否在海关单耗核定前先行办理保税货物通关手续
《办法》规定,单耗核定前并¾主管海关同意,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金额,按企业申报的单耗,海关对需核定单耗的成品所对应的保税料件应缴税款收取,即只对需要核定单耗的哪一项或几项成品对应的保税料件实施担保,不要求对所有保税料件进行担保。另外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单耗质疑的作用
鉴于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单耗申报和审核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设定质疑、磋商程序。单耗质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降低海关在单耗审核时的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引起企业的重视,提高申报质量;三是保证海关单耗审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减少单耗争议;四是保障企业在单耗申报中的申辩权,体现海关执法的公平、公正。
单耗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海关按照《办法》第24条规定对企业单耗进行核定的,应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企业对海关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核的,应在收到核定结果5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第27条的规定,向做出核定结果的上一级海关(直属海关或海关总署)申请,受理复核的海关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单耗复核”属于技术救济,增加了企业申诉途径和渠道,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由于单耗核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单耗复核由单耗专家参与核定,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准确、快捷地解决争议。
背景资料
何谓单耗
《办法》规定:“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根据这一定义,文中所称的“单耗”是指排除了突发停电、停水、停气或者其他人为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异常情况后,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的量,对于同一料件中既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包括非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于非正常条件下造成的料耗用,不能作为单耗计算依据向海关申报、备案和核销。这里的量是指质量、数量等,海关只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核销。
何谓单耗标准
《办法》规定:“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一般设定为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由于加工贸易进口Ô料是保税的,海关依法对保税料件进行监管,依据加工成品的单耗计算保税料件的耗用量,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规定单耗的上限值的作用一是规范海关执法,提高通关效率;二是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单耗;三是防止企业通过高报单耗节余保税料件,规避海关监管。
规定下限值的意义是对于出口征税和涉证的产品,防止加工企业通过低报单耗,多出成品,将非加工贸易成品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规避贸易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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