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谕儿辈

勉谕儿辈 勉谕儿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清代;清水江下游;族谱;教化 中图分类号:G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3)01-0049-08 家谱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已有数千年的历史,针对族谱的研究由20世纪20年代兴起,梁启超先生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一书就指出族谱、方志与年谱,“三者皆为国史取材之资” [1]

勉谕儿辈

勉谕儿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清代;清水江下游;族谱;教化

中图分类号:G2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3)01-0049-08

家谱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已有数千年的历史,针对族谱的研究由20世纪20年代兴起,梁启超先生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一书就指出族谱、方志与年谱,“三者皆为国史取材之资” [1]。罗香林先生《中国族谱研究》作为早期经典的族谱研究著作,足证族谱对于史学之研究价值巨大。① ①罗香林先生在书中以比较大的篇幅,以族谱作为主要材料,讨论了明代卫所与国民迁移之关系、中西交通与文化交流之关系、基督教传播与近代中国之关系、唐岭南行军总管陈元光与漳潮开发等关系(参见罗香林:《中国族谱研究》,香港:香港中国学社,1971年版,第1-16,75-171页)。80年代以后我国学术研究进入空前活跃和繁荣的阶段,宗族史研究迈入新的历史时期,② ②相关回顾可参见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第140-162页。尤以地域族谱的发掘研究最为突出。例如,陈支平和郑振满就对福建的宗族与族谱进行了深入且富有影响的研究;③ ③参见陈支平《福建族谱》(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近五百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弗里德曼以人类学的视角对中国东南宗族组织的研究成为分析中国宗族的理论模式;④ ④参见弗里德曼著,刘晓春译:《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科大卫最近似有突破弗里德曼模式的研究出现(见科大卫著:《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钱杭等人也对江南与江西的宗族与族谱作了比较全面的研究。⑤ ⑤参见钱杭,谢维扬:《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一项社会人类学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而清水江下游的宗族与族谱研究随着清水江文书的发掘,亦逐渐进入了学者的研究视野,比如张应强的《木材之流动》,就利用锦屏文斗苗寨《姜氏族谱》讨论“弃龙就姜”的易姓问题,⑥ ⑥参见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28-235页。在其后续的研究中,则力图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与社会背景之中,分析姓氏演变与宗族建构之间的联系,强调了家谱在这一过程中的重要意义。⑦ ⑦参见张银锋,张应强:《姓氏符号、家谱与宗族的建构逻辑――对黔东南一个侗族村寨的田野考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36-42页。另外,龙泽江等人认为族谱的修撰是清代清水江下游兴起的以儒家伦理思想为宗旨的宗族制度,是边缘社会土著族群建构正统文化身份的普遍策略,同时也是王朝国家推行教化政策,建构边疆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① ①参见龙泽江,李斌,吴才茂:《“王化”背景下的族谱编撰与身份建构――贵州清水江下游清代苗侗家谱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年第1期,第38-45页。综上,似未见专以族谱讨论国家官员与地方精英对清水江下游民众进行劝谕与教化功能的研究,本文拟利用新发掘的族谱材料,通过对清水江下游族谱内容的梳理,来解读作为国家礼制的宗族观念是如何普及到边疆地区并得到民众遵循的。

一、追本溯源:清水江下游族谱编撰特点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2]。洪武三年(1370年)于今清水江下游的锦屏域内置湖耳、新化、欧阳、亮寨四处蛮夷军民长官司,录辰州卫,② ②《明太祖实录》卷四八,洪武三年正月庚戌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印本,总第958页。同年三月,置靖州卫,以统湖耳等处土官,③ ③《明太祖实录》卷五,洪武三年三月丙辰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印本,总第984页。洪武十八年(1385年)置五开卫,内外设十六所,④ ④乾隆《开泰县志》春部《沿革》,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B19辑,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19页。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置天柱千户所。⑤ ⑤康熙《天柱县志》上卷《沿革》,载《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第B22辑,成都:巴蜀书社2006年版,第56页。至此,明王朝在清水江下游的卫所网络已基本确立。待至清雍正时期开辟“苗疆”,清水江下游已全部纳入到国家的统治中来。“作为中央王朝拓展帝国版籍的必然结果,清水江流域的开发直接受到政府拓殖的影响,王朝的典章制度也必将渐次深入到区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地方社会则采取相应策略以因应这种介入”[3]。特别是对少数民族来说,“汉化”是重要的政治问题,也是他们接受汉族的社会地位上升战略,谋求安定的支配和回避没落的行为[4]。修撰族谱便是这种避免没落的策略之一,从现存明清以来清水江下游的众多族谱的序言中可知,他们通过编撰族谱,以期证明其祖先来自内地,宣称自己并非土著,藉此在新的社会环境中谋得较高的身份地位。

清水江下游的族谱大多是明清以后所修撰,目前保存下来的族谱以清代中后期与民国时期居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锦屏县亮寨的《龙氏迪光录》,该谱由龙绍讷⑥ ⑥龙绍讷,字木斋,被今人尊为锦屏名儒,著名苗族诗人、学者。他出生于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科举之途颇不顺,至道光十七年(1837年)四十四岁时方中举人,一生未仕,殁于同治十二年(1873年)。著有《亮川前集》二卷、《续集》二卷、《试帖》二卷、《文集杂荐》四卷等。任主编,“阅读十寒暑”,⑦ ⑦吴师贤:《木斋先生墓志铭》,载[清]龙绍讷著,龙连荣统校《亮川集》,黔东南州锦屏县志办编印1993内部印刷本。于同治三年(1864年)在原有族谱的基础上重修而成。《龙氏迪光录》扉页注明“敦厚堂”《龙氏家乘》,虽为家乘,实乃亮司寨地方社会历史文化之大写意。首卷载目录、凡例、年表之外,录“旧序十九首,新序十三首”,包括最早的据称是龙氏老谱所载的作于汉“熹平元年”的序言。以下七卷依次是:卷一叙“君恩”和“祖德”,卷二言“地灵”和“人杰”,卷三述“旧典”,卷四载“遗文”,卷五至卷七则列“谱系”。此八卷家乘,卷轶浩繁,体例复杂,保存了大量的“谕”“案卷”“疏”等原始文献,同时又对当时地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有系统而全面的反映,如在“地灵”篇中就记录了亮寨土司的管辖村寨和人口赋税劳役等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料。可以说,《龙氏迪光录》成为我们了解亮寨地方的几乎所有方面的“地方性知识”的不可多得的资料来源[5]。对地域文化的关注,这也是清水江下游族谱的主要的特色。比如,天柱县大段《蒋氏族谱》也以本地为景,大加叙述了地方特色浓郁的“拟大段八景”:砥柱将军、建龙真武、云山暮雨、宝寺晨钟、大地乔枫、阔溪活水、飞崖瀑布、古刹清泉。⑧ ⑧天柱《蒋氏族谱》卷首《八景》,道光二年刻本。次如天柱县渡马《陶氏族谱》,就对天柱渡马八景、古碑、古钟进行了细致的描述,⑨ ⑨天柱《陶氏族谱》卷二《古迹录》,民国二十四年刻本。再如天柱县新舟《杨氏族谱》八景:云山耸翠、南浦横舟、白石高、硐桥虹卧、三台显瑞、二象钟灵、亭塘歇马、雾绕层峦的细描。⑩ ⑩天柱《杨氏族谱》卷贰《新舟图八景》,民国二十六年刻本。地方名胜进入族谱的编纂之中,反映出民众对居住环境的美感要求。

诚然,作为家族的族谱,其内容修撰重点显然是以敦亲睦族为目的。比如大段《蒋氏族谱》对祠堂的记录就非常详细,举凡修祠经过、祠堂落成、编修祠堂记、祠堂祭祀礼器等方面无所不包。再如,道光十五年(1835年)茅坪《龙氏宗谱》就特别注重对丧服制度的解释与规定,以此强调长幼有序,亲疏有别。当然,“族谱宋以后意在溯渊源”[6]4,因为“详其源流,别其支派,使后之人,阅谱而知某与某为一支,某与某为同派,各支各派本同一源,所谓正人伦之始,复正人道之终者,在是矣” [7]。在清水江下游的族谱中,“追本溯源”是民众实现身份认同和表达归属的有效途径。大体而言,清水江下游的族源诉求以来自内地为主。比如《龙氏迪光录》的序即云:

吾郡亮司龙氏,系出江西之泰和,自宋初采濂公以仁宗嘉佑五年举于乡,任会稽县令,廉明勤慎,以惠政得民吏心,而不知公之德泽,涵濡无远,弗届不独在官。时浙之士民相与俎豆,而尸祝之也。即其后世子孙,迁豫、迁楚、迁黔。① ①锦屏《龙氏迪光录》首卷《朱达清龙氏家乘序》,同治三年刻本。

又如《蒋氏族谱》原序云:

我蒋氏祥发,期思望重乐安,瓜衍河南,固於黔邑,旧谱祥注炳,勿烦复赘,盖本支由安江越邑之闭寨,迁居於大段② ②天柱《蒋氏家谱》卷首《荣高荣焕序》,道光二年刻本。

再如《粟氏家谱》亦曰:

吾族衍自江陵,迁於建业上元县东方厢为子坪,其故宅也。相传粟公实寰积德修行,生五子,长名顺朝,登至元进士,官游击,状貌魁伟,技勇超群,时朝廷用平章刘国杰,议置戍屯兵湖广之澧、贵州之黎镇等处,复设隘丁寨兵制御蛮,乃命公镇抚。③ ③天柱《粟氏家谱》卷一《旧序》,民国二十一年刻本。

上述三则族谱序言,都试图说明其祖先并非苗疆土著,而是非常强调其祖源来自内地这一关键事实,这是其区别于边疆民众的主要策略,这也是我们在清水江下游众多族谱编纂中看到其表述祖先祖源时多为“平蛮(苗)英雄,祖籍江西,祖籍河南”的原因。而这一祖源的强调,也是族谱得以修撰的主要因素,因为祖先来自文化发达的地方,他们自然成为这种文化的继承者,在占有这种文化优势的同时,他们以族谱修撰为手段,与官方展开互动,谋求发展所需的资源与地位。而官方在地方的统治,明清时期也更加注重与宗族的合作,因此,官员们也积极参与到族谱的修撰中来,主要表现在族谱序言的撰写。比如《陈氏族谱》中就有“授文林郎知天柱县事加三级纪录六次朱龙藻和戊午副榜辛酉举人罗登书冠仙氏”的赠序。④ ④天柱《陈氏族谱》卷一《赠序》,光绪十年刻本。大段《蒋氏族谱》也有“明文渊阁大学士太子少傅文定候冕和赐进士出身知贵州镇远府天柱县正堂拜加五级纪录六次凤楼张如相,以及乾隆庚子科举人钦命山东济南府知邑县事胡兴邦”的赠序。⑤ ⑤天柱《蒋氏族谱》卷一《赠序》,道光二年刻本。为《龙氏迪光录》撰序者更为显赫,有知黎平府事冯萼舒,广西学政蒋攸,贵州巡抚贺长龄,军机处行走王积顺等人。⑥ ⑥参见锦屏《龙氏迪光录》首卷《序》,同治三年刻本。这种在族谱编纂时,把历代显贵、名人的文字冠在卷首以示夸耀,这种情况大体全国皆然,它体现了中国家族文化向心政治和追求正统的社会观念[6]78。尤其是处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民众在族谱修撰时,更是不厌其烦地对家族历史进行“华夏化”的描述,试图借助有功名在身的儒家知识分子为其作序,藉此获得士绅乃至国家的认同,这一做法主要表达了边疆民众对政治征服者身份的向往,试图以此构建自己华夏世胄的身份;同时也把它作为融入国家正统文化熏陶下的激励机制,敦促族中子弟,习读儒家经典,参与科举事业,以此跻身于朝廷,获得在社会资源竞争中的优势。这实际上也是边疆地区民众自明清以来不间断地修撰族谱的动因。

二、标立规范:清水江下游族谱中的训言与族规

宗族组织长期有效地运行得益于族人的归属心理,但要对其实施管理却需要制度化的约定,对普通民众而言,族谱中的训言及家规成为国家法律之外的约束力。刘王惠箴这样对族规定义:族规一词指示任何形式上的教遵、训诫、规则、约定,或在一个族谱可以找到的明白地规定族员行为的类似的段句[8]。族规偏向于对族人的过失进行制裁与惩罚,而家训与家范则侧重于对族人进行劝谕和教化[9]。清水江下游族谱将 “圣谕十六条”置于族谱卷首,还有儒家礼教尊崇的家训及家规教条等内容,相信这不仅是文化上的整合,也可以说是地方教化和儒家礼仪的深入推广和普及。况且对于身处苗疆腹地的民众来说,“地处边隅,鲜知礼义”,在地方推行儒家伦理的教化必然会对地方不符合“礼制”的行为进行纠正,由中央王朝各种典章制度所规范了的伦理秩序实现了其地方化的同时,地方社会也完成了其由化外之地向化内之区的转变,王朝正统意识也转化成为地方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10]5。试以康熙帝“圣谕十六条”与“蒋氏十八训”做比较进行说明之。

《蒋氏族谱》把“圣谕十六条”以红色字体置于卷首: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敬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戒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① ①天柱《蒋氏族谱》卷首,道光二年刻本。

《蒋氏族谱》训言:

第一训,孝。父母本至尊,切不可看轻,纵有所行差错,须当下气柔声,委曲宛成。想起三年怀抱乳哺的深恩,怎样报得清体亲心,顺亲心能得乎亲,自然感动神灵,佑我儿孙代代昌荣。

第二训,弟。兄弟与我本至亲,同天共地生,休听信那妻言子语,干纪灭伦伤着这手足情,兄弟们凡事要怡匕同行,自然丕振家声。

第三训,忠。凡事必须要竭忠,为人凭胸,为己凭胸,休得奸诈逞英雄。在朝言公, 在野言公,正直端方太古风,常畏天工,不昧天工,那愁家道不昌隆。

第四训,信。信居五常终,人人本受中,若能存此信,此也相通,彼也相通,看世上有些诡诈辈,对此也牢笼,对彼也牢笼,殊不知,到底都是一场空。

第五训,耕。耕乃养人之首,为农须胼手,切莫荒这陇亩,务要肥浓去莠,若是懒惰偷闲,虽云富有,怎能保得长久。

第六训,读。经史是良田,有子必送在师身前,叫他们仔细研,莫虚延,多读得岁几年,明白了耀祖光先。那时节,喜得绣裳身上穿,远近咸把姓名宣,纵然命运多乖舛,也的个子孙贤,应酬不必去求他,人边自己可保全。

第七训,勤。勤为人,莫偷生,世间好事在己身,曾闻常言道得好,一生之计在於勤,莫说富也无根,贵也无根,不必操心。你看有些不惮劳苦的,到后来,福也增兮禄也臻,近也尊兮远也亲,子孙们休辞劳辛,休辞劳辛。

第八训,俭。家无奢华一途,衣食常周,世上许多饮美酒,食滥肉,褂、缎、袖,风光眼前,不得到头又谁知,这节俭一流时常优,我也不忮,不求也,不愁也,还自由。

第九训,礼。礼本太乙至精祥,固不可勉强,三千三百原有常,明匕示人周行,试看那无礼之客乡,客进中堂,慌慌忙忙骂着老娘,那时詈村夫俗庄,只得厚着脸皮承当。

第十训,义。义者,又曰仪,人生不可离,是与非,辨几微,若能以此制事,无往而不宜,为人不知义 不死又何为。

第十一训,廉。礼云,财无苟得,久守不歉之,则世人那明白,一介我休,取免使他道刻直清,见利莫迷惑。

第十二训,耻。人要有耻,如鹿豕,有等面上皮,最老百事他都为,不怕人言,手指自己不觉,旁观者清,替他羞死。

第十三训,酒。酒是人间禄,神仙祖代留,往来冠婚与丧祭,还要他为头,岂戒汝不饮,要晓得罢休,恐醉而乱性,凶犯尊长朋俦,那时节事到头来不自由,谁个替得你来收。

第十四训,色。美色人人爱,休要把自己的媳妇来揣,若还贪恋人家妇女不知戒,天不容,地不载,一旦事机露败,不仅家业顷坏,尤恐七尺微躯刀头害,总要除了这贪色,远阳台一世人生大快。

第十五训,财。那个为人不要钱,钱有取处与命相连,有等人昼夜不眠,得一百想一千,岂知贫与富,总由于天。

第十六训,气。一时之气谁人无,小事必争是鄙夫,不见张公百忍图,咳呀吁休道,旁人笑我痴。

第十七训,赌。莫赌钱,得一百去一千,折散姻缘,卖了祖父田,沿门觅食苦楚,悔恨从前。

第十八训,贼。莫为盗,相报,犯了事,人人告,拘入囵圄,悔觉从前自造,不如素守安然,何等的好。② ②天柱《蒋氏族谱》卷一《谨识传家十八训》,道光二年刻本。

对比上述圣谕与训言,我们可以发现,圣谕用词典雅,而训言言辞口语化,这种用词显然更能适合在乡村社会中普及,也符合中国传统社会中下层民众的表达和接受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清水江下游的民众在运用儒家经典时,已经具有灵活处理的能力,其最终所要达到的效果,无非是能更准确地向民众传达出圣谕十六条的规范。当民众能在这种口语化的语境中理解圣谕十六条所提倡的社会规范时,实际上,国家与宗族所要宣扬的教化在这种情景化的文本中得到实施。这也是何以我们在清水江下游的族谱看到如此众多的圣谕置于卷首的原因所在。

而族规,也是家族在编纂族谱时极为重视的内容,但在清水江下游族谱中的族规另有它的特点。常建华认为“族规大致有五类:一是义庄规条;二是族学的章程;三是祠堂权力的祠规;四是对人行为的禁戒;五是对族人行为劝说的训语;而这五类之间往往兼而有之” [10]430。确实如此,《龙氏宗谱》条款、《蒋氏族谱》族规以及《陈氏族谱》家规条约亦是这样。

锦屏《龙氏宗谱》条款

尊王制;敬官司;敦孝友;勤耕读;睦宗族;严昭穆;肃闺门;正婚姻;重丧祭;禁非为。① ①锦屏《龙氏宗谱》卷一《条款》,道光十五年刻本。

天柱《蒋氏族谱》族规

一孝父母;二敬长上;三别夫妇;四训子弟;五睦宗族;六谨闺门;七守丧礼;八重祖墓;九置祭田;十勤职业;十一尚节俭;十二完钱粮;十三禁非为;十四息争讼。② ②天柱《蒋氏族谱》卷一《家规》,道光二年刻本。

天柱《陈氏族谱》家规

先国课;慈爱;敦孝思;务侍老;敦友爱;睦宗族;和邻里;训子弟;守耕读;务勤俭;谨;行诅;隅廉耻;惩小忿;远奸佞;慎婚姻;肃闺门;守丧礼;正妻妾;清过继;严随母。③ ③天柱《陈氏族谱》卷一《陈氏家规条约》,光绪十年刻本。

上述三则材料显示清水江下游族谱中的家规的制裁与惩罚作用似乎并不明显,更多的还是在谆谆告诫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的规范。这在《龙氏迪光录》长官**公碑镌训言也有体现:“一明伦理、二崇厚道、三正体统、四尚直道、五戒用势、六戒生事”。④ ④锦屏《龙氏迪光录》卷一《长官**公碑镌训言》,同治三年刻本。明伦理从孝悌出发,教导族人遵从父母长辈,长幼有序,不能混淆尊卑;崇厚道从忠义角度告诫为官族人,廉明奉公,不得借职权之便危害一方;正体统则训诫族人行事流程不得逾越规矩,若非合符时宜,遵照国法律例,否则不能随意为之;面临不公或不平之事,需要直言不讳,不能口是心非为尚直道;最后两则皆训诫族人不要无事生非,为人处世切不可恣意妄为,以善良、淳朴之心对待他人。这六点对人际关系提出标准的规范,从各个方面对人际关系拟定准则,颁行于族谱中训诫族人,在基层社会组织中起到维护人际关系秩序的作用。

作为树立规范的另一种极具典型的方式,自然是对书院教育的重视。因此,书院的条规也常常被编入族谱,以鞭策族人潜心读书、追求功名。比如《龙氏宗谱》就录有朱文公白鹿洞书院教条: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右五教之目。尧舜使契为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学者学此而已,而其所以学之之序,亦有五焉,其别如左: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右为学之序:学、问、思、辨,四者皆所有,穷理若夫笃行之事,则自修身,处事接物亦各有要,其别如左:言忠信、行笃敬、惩忿迁、善改过、勤节俭。⑤ ⑤锦屏《龙氏宗谱》卷一《朱文公白鹿洞书院教条》,道光十五年刻本。

这不仅阐明读书的方式,还把儒家伦理道德囊括到了一起。书院教条辑录于族谱中,除了具有教化族人的功能外,从侧面也说明了基层宗族组织已经开始主动关注儒家伦理,积极寻找进入正统文化的途径。

因此,在条款中,就特别强调耕读这一项,比如《龙氏宗谱》条款第四:

勤耕读:王道必先厚生群,黎莫先生正德,故豳歌月令,知稼穑之艰难,春讼弦,立儒宗之典制。况礼义生于富足,俯仰有赀则从善自轻,诗书尽可传家,性情既驯则赀财可保。谚云:有田不耕仓廪虚,有书不读子孙愚。凡我族中子弟,朴者安于畎亩,务宜易耨深耕,秀者泽以诗书,犹当探微抉奥,庶几世泽可绵,书香永绍矣。① ①锦屏《龙氏宗谱》卷一《条款》,道光十五年刻本。

这实际上直接说明了清水江下游的宗族组织借助国家正统文化的手段,注重对族人耕读观念的灌输,强调把读书视为谋求名利的**途径,以满足获取社会生存资源的心理。所以,清水江下游的族谱编纂中,普遍把书院条规与耕读结合起来作为一种规范,教化族人。

三、言传身教:清水江下游族谱中的传记

事实上,族谱世系会记录所有的族人,上谱是每个族人的权力,不过对于败坏门风或违反族规的族人,依据规定是不能录入族谱的,这是例外。但是,能否上谱和能否作传是两个范围的事,标准不同[11]。上谱是就族人的姓名记载于世系所属,依据谱例的不同作简要的介绍,或者仅有一个名字而已;作传却是腾出专门的篇目,依据其功德,直接书写某一族人的生平事迹和言状。

在福建,族谱对于族人入传的选择,基本遵循“扬善惩恶”的标准,沿袭地方志的体例,分为德行、孝友、烈女、仕宦等篇目[6]32。清水江下游的族谱也同样遵循这一标准,但在传记的篇目上更侧重于仕宦、节妇、耆寿。《罗氏族谱》对此有显著的说明:

先世之名至今虽云邈矣,兹注谱册,俾后裔有志者,顾祖而鼓舞思兴焉耳。吾族自颛顼而下,世有名宦,遐思始祖蒙恩援擢为小罗君,想亦倾心,君国子孙,理宜表暴无不致,精忠无传,簪泯缨灭,此孝思不容已也,敬录于左。② ②天柱《罗氏族谱》卷一《仕宦传》,民国六年刻本。

这段文字说明仕宦传目的有二:一是鼓舞族人,二是勉励子孙。不过《罗氏族谱・仕宦传》只载字辈及官衔,多为汉代官员,仅少数朝廷要员用赞词寥述生平事迹。如族中记载名为“珠”的族人官至大司农。此外有状元一名,探花一名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水江下游族谱的仕宦传中,通常的做法是,时代越早,族人的名声越显赫,比如天柱《杨氏族谱・仕宦传》,其祖先杨洪之前,均为历史名人,在其之后,连个进士都没有。③ ③天柱《杨氏族谱》卷一《仕宦传》,民国二年刻本。这种直线式没落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关于族谱仕宦传的分析,正如陈支平针对福建地区族谱所说的那样,福建民间各家族在族谱中对其祖先的寻觅和塑造花样翻新,千奇百怪,有些近于荒诞。但对于修撰族谱者来讲,这是一件十分认真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家族的荣誉及其在社会上所能占有地位的高下[6]123。 所以,无论仕宦传是否真实可靠,关键在于族谱中辑录的这些先祖被族人所认同,并以此来树立家族偶像,起到鼓舞族人,勉励子孙的作用。

作为清水江下游族谱热忱的另一类传记,女性是其中的唯一角色,如果说她们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下还有什么价值可以被记录,那就是传统社会经久不衰的“贞洁观”。所谓 “贞节观”,按照宋明理学家的界定,对于女子来说,所谓品行端正、未嫁而能自守者,谓之“贞”;已嫁从一而终、夫死不再嫁者,谓之“节”;遇而能以死相拒、或夫死自尽殉身者,谓之“烈”。贞节观的基本原则是妇女“从一而终”,要求丈夫死后寡居守节,不得改嫁再婚;其最高层次是自杀殉夫、裁身保节。④ ④参见陈剩勇:《理学“贞节观”、寡妇再嫁与民间社会――明代南方地区寡妇再嫁现象之考察》,《史林》,2001年第2期。按照贞、节、烈三种情况,族谱中还是以节妇数量最为突出,其次为烈女,多为咸同时期张秀眉、姜应芳起义时期受害妇女,贞女较少见。以光绪六年《龙氏宗谱》为例,该谱撰贤节传有妇女41人,其中节妇有22人,占去一半的篇目,有数位节妇还被载入县志,如:“梁氏,步云妻,夫死守二岁孤子,载邑志;梁氏,瀚妣志载义节;梁氏,大淮妣,志载节义,年二十居孀守节终身。”其余为德行贤惠的妇女,比如:

梁氏,与朝妣,自于归后,无日不劝公笃学,以公致名,列胶痒。既又严於教子,使兄弟联芳;梁氏,君济妣,公性恬静,不以家计营心,如亲支出入卒能居积致富,又赈孤济贫;王氏,汝一妣,见夫三十无嗣,日夜劝续娶,后与续妣同处三十年,毫无间言,视续妣之子如己子;梁氏,汉扬妣,勤俭孝敬,相夫成家,待从堂子侄如亡子,乡里有贫穷乏食,胎育无资者,出银谷账济;粟氏,朝妣,待妯娌宽厚,待子侄慈惠,悯贫乐施,家规振率;梁氏,朝选妣,勤俭孝敬,怜贫恤寡,乐修道路倾囊延宾,和睦妯娌,普爱子侄,寿九十三岁而敬戒不衰。⑤ ⑤锦屏《龙氏宗谱》卷三《贤节传》,光绪六年刻本。

相夫教子,勤俭持家、后嗣为重、乐善好施是这些妇女贤惠的主要优秀德行,但都没有立篇,只成列表的形式录于谱中,唯有“梁氏太君行状”有专篇,录于卷四众多龙公行状的篇目中,而梁氏并非节妇,据族撰:“而见父好读诗书,素爱闲静,卷有得便,欣然忘食,故而辈之保抱提携。吾一身独任,昼夜不宁,不敢以儿女之计荒父志也。”由此可见,梁氏很支持丈夫读书活动,家庭繁琐之事从不打扰,生怕他不能因此静心。可见龙氏家族所标榜的除了国家宣扬的节妇旌表外,还不忘教化族中妇女支持丈夫读书的意寓。龙氏家族从实际出发,为乐于读书的已婚族人创造了一个贤惠妻子的典范,劝谕族中妇女效仿。如果我们说龙氏家族似乎很重视妇女的品行,那不如说是更加关注族人的读书事业。

像龙氏家族的这类例子是较为特殊的,因为较其他族谱来说,贤德与节妇兼记。在传统社会中妇女的品行更通过“贞洁”得以体现,如《杨氏族谱》杨宋氏节妇赞:

贤哉,婶母人间罕有,孟子宋生,根深积厚,少艾于归,善执箕扫帚,唱有贤夫随真佳妇,既事姑衰,尤尊翁叟,内助廿余,天命失偶,发自此封,固於董手,苦药筠贞霜标,鼎守抚孤及孙。家无筲斗,女红是勤,线牵作亩,画荻和丸,奚啻欧柳阃,素娴淑,仪无负节矢靡他。冰坚难剖,重德遵从,光前裕后,族党生辉,门楣钦首,美媲柏舟,脍炙人口,竹不亏萱应。享寿渐近八旬,鹤算悠久,谱牒逢修,赞扬非荀。① ①天柱《杨氏族谱》卷一《杨宋氏节妇赞》,民国二年刻本。

族谱大肆宣扬节妇,这与明清中央王朝提倡伦理道德相符,尤其是从顺治四年(1647年)起,每到节庆日便“恩诏”,其中都有一款要地方注意咨访节妇内容;② ②《清世祖实录》卷33,第12页;卷41,第15页;卷53,第15页;卷108,第13页。又规定:受旌者除政府给银建坊外,还可赈给米粮。③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3,第1011页。后来又规定民人之妇自20岁守节至40岁,亦可准予旌表。④ ④《清世祖实录》卷137,第21页。在国家的倡导下,族谱中为“节妇”单独立篇的例子越来越多,如《刘氏宗谱》赞刘府罗氏丹桂原传(节妇);《龙氏迪光录》有已旌二节合传;《郑氏族谱》录旌表节妇六名以上。⑤ ⑤天柱《郑氏族谱》卷一《节妇传》残缺,嘉庆十九年刻本。天柱县厦寨村至今遗存有一座贞节牌坊,据厦寨村简史言:厦寨罗姓贞节牌坊建于大清乾隆九年(1744年)。罗福松主编:《厦寨村简史》,2007年内部印刷本,第9页。贞洁牌坊在笔者田野调查过程中已经见过,略有损坏,外观形态基本完好。《刘氏宗谱》还有赠刘氏续修贞女原传,而关于烈女的记载大多在贞节传篇目的后面。“明清两代历朝统治者的旌表贞节制度显示并引导了社会舆论及价值观念,使得理学的贞节观念深入人心,妇女从一而终的思想‘村农市儿皆知耳’”[12]。妇女德行表现家族教化成绩的动机也愈加明显[13]。因此,清水江下游族谱中的传记,正是家族教化与激励族人的文化资源,以此来宣扬儒家伦理与国家教化。

四、结语

中国传统社会中族谱编修的意义不外“敬宗收族、慎终追远” [6]43。然而,迨至清代,清王朝以圣谕的形式明确提倡和支持宗族。顺治九年(1652年)推行乡约制度,每遇朔望,皆宣讲“圣谕六言”。康熙九年(1670年)向全国颁布《上谕十六条》,前两条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雍正皇帝把《上谕十六条》解释成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在“笃宗族以昭雍睦”中,提出“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⑥ 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讲约》。《上谕十六条》及《圣谕广训》以乡约的形式在民间广泛宣传,更强调对民众的劝谕与教化。清水江下游的族谱,是在清王朝大力经营苗疆之后形成修撰风潮的。因此,圣谕置于卷首,家训、族规更多的是在圣谕的框架下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演绎。不但家训在耐心地教化族人遵循儒家伦理,而且族规也更多地表现出劝谕的倾向,引导族人遵循国家倡导的社会规范。因而族谱的编纂组织与主要执笔者,也就更多地把劝谕与教化的内容编入族谱中。因此,族谱修撰的谱例也就逐渐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比如靖州《渠阳黄氏世谱》就有这么一条:“圣谕、家训、祠规、服图、墓图、赞像、诏命、诰封、序跋、铭箴等类,或资戒守,或示激劝、标示范,或充据证,皆所宜备,故诰命、诏之类,虽嫌陈腐,亦不宜废,并以传先人之实也。”① ①靖州《渠阳黄氏世谱》卷二《例言》,民国二十四年刻本。从例言很明确地看到这些入谱内容的功能,尤其强调“虽嫌陈腐,亦不宜废,并以传先人之实也”。而为了树立榜样,以示劝勉,对“族内之贤孝、明达、仕宦、节烈,苟不立传特书,则无以劝,故择其文章、德业、嘉言、懿行之足录者,除汇录外,并立小传以示激励。”② ②靖州《渠阳黄氏世谱》卷二《例言》,民国二十四年刻本。换言之,族谱就应该对族中有贡献者进行立传,激励族人。

参考文献:

[1]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4:361.

[2] 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2175.

[3] 张应强.木材之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市场、权力与社会[M].北京:三联书店,2006:4.

[4] 菊池秀明.明清时期广西壮族的“汉化”与族谱//王鹤鸣,等.中华谱牒研究[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0:135.

[5] 张应强.锦屏[M].北京:三联书店,2004:39.

[6] 陈支平.福建族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

[7] 王日根,张先刚.从墓地、族谱到祠堂:明清山东栖霞宗族凝聚纽带的变迁[J].历史研究,2008(2):49.

[8] 刘王惠箴.中国族规分析:儒家伦理的实行//尼微逊.儒家思想的实践[M].孙隆基,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71.

[9] 钱 杭.中国宗族史研究入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132.

[10]常建华.宗族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11]冯尔康.清代人物传记史料研究[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147.

勉谕儿辈范文第2篇

梅氏生于大明宣德五年(公元1430年),祖上是安徽凤阳定远人,与沐英(1344~1392年。明朝开国功臣,军事将领)是老乡。梅氏祖上据称是随朱元璋征战天下的,但估计是元末农民军起义时,起义军将领郭子兴手下的一个小兵(因为郭子兴也是定远人)。当然,这些起义军以后都归属了朱元璋。

梅氏祖上因军功升为千户,相当于今天的团长一职,不同的是,千户可以世袭。梅氏的爷爷当时调到今云南广南卫所驻守。由此可看出梅家是军籍,有点像今天的新疆建设兵团性质。再后来,梅氏的父亲接了班。大概在1445年,也就是沐斌开始镇守云南那一年,梅氏刚过15岁,就嫁给了沐斌,而此时沐斌已经年近五十。梅氏从小端淑贤惠,精于女红,可以说是温柔体贴。对年近半百,远离家室,且独子早夭的沐斌来说,梅氏在生活上对他照顾有加,并且为他生了儿子沐琮,让他得到了莫大的精神安慰。所以沐斌的墓志上说,“夫人赞助之力为多”。

沐斌去世。因沐琮年幼,朝廷特遣官护送梅氏母子扶棺归葬南京祖茔。自此,梅氏在南京祖宅持家教子。梅氏性格严厉,谨肃治家,不偏不倚,大家都比较认可和信服。在对待沐琮的教育上,她严格要求,以忠孝勤勉为戒。而沐琮对于母亲的话能听得进去,所以很快就了解了孝经、论语、小学等诸书大义,沉稳而有志向。

1465年,沐琮袭爵,赴京师朝觐,梅氏同往。舟车往返,不远万里。1467年秋,沐琮奉命回云南镇守,梅氏随之前往。梅氏常告诫沐琮:你年纪轻轻就得此荣誉,负担镇守云南的大任,应该向你的父辈们学习“忠君恤民之道、抚夷靖远之略”,以忠君报国。沐琮一直听母亲的话,勤于政事,不敢有丝毫懈怠。

1468年,梅氏被朝廷推恩封为“黔国太夫人”。1474年8月7日,梅氏卒于滇南,享年45岁。从发掘现场看,沐斌墓与梅氏墓为同坟异穴合葬,梅氏并没有合葬沐斌墓中。这虽然是因为沐斌墓为后三室结构,葬入沐斌及其夫人张氏、徐氏后已无梅氏的地方,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沐斌死时梅氏尚无名分、地位,不能合葬。只因母以子贵,沐琮袭爵镇守云南后,梅氏被赐封诰命太夫人,才得以“遣官谕祭为营葬事”,在紧挨沐斌墓左侧处另开墓穴入葬。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梅氏的侧室身份。

勉谕儿辈范文第3篇

一七二四年初,汪景祺一生的霉运似乎到了尽头。这年初,他来到西安探访老友、陕西布政使胡期恒,得悉旧友如今和川陕总督、抚远大将军年羹尧 交情匪浅。

这年汪景祺五十三岁,用他自己的话说,已是“荒芜病躯”。尽管父兄都曾是各部官员,自己却久困名场,在一七一三年中举后停滞不前。

此时年羹尧则圣眷正隆。只消看看这年的一些朱批:三月十八日,雍正朱批年羹尧奏谢自鸣表奏折,表露出超乎常情的热情,“从来君臣之遇合,私意相得者有之,但未必得如我二人之久耳”,相勉做个千古君臣知遇榜样。此等甜 言蜜语,加上二人又是郎舅之戚,浇灌得年羹尧忘乎所以,竟认皇帝作知交了。

汪景祺于是上书年羹尧,期求一跃龙门。这篇《上抚远大将军年公书》吹捧得倒也别有味道,说历西名将,不论是唐代的郭子仪、裴度,宋代的韩琦、范仲淹,与年大将军的盛名相比,“不啻萤光之于日月,勺水之于沧溟”,还说如果无缘瞻仰大将军,自己这一辈子算是虚度了。此一番惊天动地的言语,年羹尧大为受用,招汪景祺做了幕僚。这年五月,汪完成了《读书堂西征随笔》一书,献给年羹尧。

然而,汪景祺和年羹尧一样皆是谬托知己了。雍正宛若家人父子的批语背后,是掌握无上权力帝王的机心。专制帝制下,制度与皇帝间同时存在着合力与张力关系,制度塑造皇帝,皇帝又丰富扭曲制度。

偏偏年羹尧自恃功高,骄横不法。这年中秋节,雍正亲自写了一幅坡中秋词,并瓜果等赏赐年羹尧,谕旨里说“中秋节届,将数种食物与你,但愿人常好,千里共婵娟之意”。对此中隐含的警告之意,年羹尧要么是过于自大,要么是实在愚蠢,竟然在谢恩折上说“臣惟仰祝从此人长好,万里共婵娟,如是足矣”,改千里为万里,已属于大不敬。这些点滴不合规制之处,都难逃雍正的锐眼。

这年九月,年羹尧入京觐见,在京城的一个多月,这对千古君臣榜样关系彻底破裂。雍正决心处理年羹尧,又担心被讥鸟尽弓藏,于是发动各地封疆大吏出面,参劾年羹尧,以造成不得不除的舆论环境。次年二月,到底寻了年羹尧的一个罪过,说他在祝贺日月合璧五星联珠的天象时,把“朝乾夕惕”倒写成了“夕惕朝乾”,揭开了整肃行动。三月,雍正下谕旨,认为“年羹尧自恃己功,显露不臣之迹,其乖谬之处,断非无心”;四月,年羹尧被降任杭州将军;六月削除爵位;七月黜闲散章京;九月下刑部大狱。

原本以为攀附上了权臣,腾达之日可待,汪景祺料想不到,竟是为自己铺好了去鬼门关的路。抄年羹尧家时,官员找到了《读书堂西征随笔》,上奏雍正。皇帝读毕,在开头亲自为此书定了调,“悖谬狂乱,至于此极,惜见此之晚,弗使此种得漏网也。”

一七二五年十二月,议政王大臣定了年羹尧九十二大罪,其中一条便是“见汪景祺《西征随笔》而不行参奏”。汪景祺则因为在书中“讥讪圣祖”,自己被“枭示”,儿子被流放黑龙江,兄弟子侄俱被革职,发往宁古塔,甚至五服之内的族人,都被革职并不许离开家乡。

如今再看《西征随笔》,除了阿谀年羹尧的文章,就是一些评议当时吏治、选考的文章,还有一些托名亲历的艳情故事。其中谈论康熙、雍正年号的文章,也不过是文人发挥之作,有些逆了龙鳞。当然,根本上他是受年羹尧牵累。汪景祺倒也不是毫无见识,譬如他曾提醒过年羹尧,帝王猜忌功臣是历代帝王的通病。在《功臣不可为》一文中,他对帝王心理有深刻描述;但作为底层文人,他不晓得年羹尧在皇帝眼中,早就是危险人物。他和隆科多帮助雍亲王夺得帝位,知晓种种隐咎,一旦帝位稳固,必然要被剪除。

当然,汪景祺也料想不到一切来得如此之快。在年羹尧被赐自尽后七日,汪景祺在菜市口被斩首。那颗老迈的头颅被挂在高竿上,震慑着来往读书人和士大夫,妄议朝政会落得何等下场。雍正借汪案和第二年的查嗣庭案,全力打击读书人对皇权的质疑和由此生发的思想超越性。

勉谕儿辈范文第4篇

吕留良,做为清代文字案的始作俑者,雍正皇帝最为痛恨、对其死后鞭尸和亲自口诛笔伐的人,其子孙和学生被谪居流放到黑龙江。《黑龙江志稿》卷六十艺文志在卷首专门指出:“自方登峰、刘风浩、章汝楠辈暨吕留良子孙,先后谪居塞外,人士慕其风流,执经问业,始能读典籍,识先正之遗训”。《黑水先民传》中也专门介绍:“自硕儒方登峰、刘风浩、章汝楠辈暨吕留良子孙,先后以罪远谪,土人慕其风流,执经请业,始能读中国之典籍”。由此可见,吕留良后代及家族,不但给黑龙江省的文化启蒙和普及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对浙江和黑龙江两省文化的交流也是有贡献的,成为南北交流的文化使者。

吕留良作为清初一介书生,为什么能有这样大的影响,在清代和江南地区名声显赫,而且被列入浙江文化名人单独立传,后人惠及黑龙江地区,先生何许人也?不全面和深刻的了解吕留良的不凡人生,是不能理解的。

吕留良一生最为精彩、在清朝引起惊天动地的,就是他的民族气节和爱国反清思想,以及后来所引起的轰动几代人的文字狱案。

生于明末清初的吕留良,将清朝入主中原看成是国破家亡,江山俱毁。所以,1644年吕留良闻知清军进入北京,悲痛欲绝,哭声震天。有人安慰他说;庄生何太自苦?吕留良正色道;今日天崩地斥,神人共愤,君何出此言也?在吕留良眼里,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儒家文化以汉族为正统,而将其他民族视为蛮夷,满人入主中原,便是看做“率兽食人”了。为此,他曾与侄儿宣忠一起参加太湖抗清武装斗争,并且中箭负伤。失败之后,潜心研究国学,将爱国思想倾注于所著诗文当中,也可以是当之无愧的“爱国文学”。所以,当他和朋友相聚时,看到南宋名画《如此江山图》后,以宋亡之元联想到明亡之于清,在诗中愤然写到“如此江山真可耻、如此江山不忍视”。在吕留良一生的思想中,这种理念一以贯之,无一刻忘记。吕留良才华横溢,为当时名儒,但是他的爱国忠义思想,导致他终生不为清廷做事,身避朝野。1678年,康熙皇帝要从民间选贤,清廷下诏:“一代之兴,必有博学鸿儒振起文运,阐发经史,以备顾问。朕万几余暇,思得博通之士,用资典学。其有学行兼优,文词卓越之士,无论已仕未仕,中外臣工各举所知,朕将亲试焉”。当时,吕留良在浙江省是屈指可数之人。但是,吕留良“自誓必死”,家人害怕至极,急走见当事主管,万般祈求,坚决推辞,最终得免。康熙十九年(1680),清朝又有荐山林隐逸之举,浙江嘉兴府又推荐吕留良。这一次吕留良干脆当“和尚”逃避,于是“枕上剪发,袭僧伽服”,僧名耐可,字不味,号何求老人。吕留良平生最痛恨僧、道,今日自己为了不在清廷做官,却主动出家做了和尚。吕留良不但自己不为清廷做事,也反对朋友和家人参加科举当官,在世之时,不准几个儿子科举仕进。

吕留良的爱国反清思想,通过其所著诗文影响了几代人,从清初至清末,时间长达二百余年。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在他逝世45年之后发生的震惊朝野、历时五年的雍正王朝时期最大的文字狱案。据《天盖遗民》(吕留良传)书中介绍,湖南人文人曾静因屡次应试不第,于是愤而读书、办学授徒,因阅读了大量吕留良所著的诗文,深受其“华夷之别”反清思想的影响,于1728年派弟子到陕西省西安川陕总督府,持书递呈总督岳锺琪,策动他起兵反清。曾静之所以给岳锺琪送信,是因为当时民间盛传他是岳飞后代,因此在信中写道“宋武穆王岳飞后裔,今握重兵,居要地,当乘时反叛,为宋明复仇”。不料,岳锺琪看完之后立即将来人拘捕。而后,对张熙进行诱供,先是“命坐待茶,蔼言相接”,遭到拒绝后又上了夹板,动了大刑,结果还是一无所获。第二天,岳锺琪独自一个人假意“殷勤慰劳”张熙,称其所为是考验他真伪,谎说“昨见你视死如归,知你大有节气,非利害所能摇夺。我今日所以推诚奉问,尔需切实指陈,使我心里了然,方不是捕风捉影之论”。然而,张熙十分防范,听后还是不说实话。第三天,岳锺琪将此事写成奏折上呈,雍正皇帝批示说他对此事“料理急了些,当缓缓设法诱之”,还替岳锺琪设计了一些诱供的手段和话语。第四天和第五天里,岳锺琪在密室里假意与张熙结拜为兄弟,各自对天盟誓,并且说前面几次对他的审讯和动大刑都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做给别人看的,终于使张熙受骗,供出老师曾静和共同反清好友的姓名、地址,并且说:“我辈同志之人,素所宗者系吕晚村(留良别号)”。这些人大都是做学问的文人书生,其中有传说中“清风不识字,何必乱翻书”诗句的作者车鼎丰。雍正皇帝开始高度重视这个案件,当成“根株蔓延,实繁有徒”的大案,特别是看了张熙呈给岳锺琪的曾静亲笔信以后,惊呼:“朕览逆书,惊讶堕泪。览之,梦中亦未料天下有人如此论朕也,亦未料其逆情如此之大也”。后来,将张熙供出的要犯逐一审问后,虽然发现这些人“一无党羽亦并无啸聚匪类”,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雍正皇帝高度重视这个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危害,感到人心不服,天下难平,决心要从理论和史实上论证清朝统治中国的合理和合法性,消除一些汉族文人的反清情绪,分化反清力量。于是,开展了中国历史上一场罕见的“思想教育”活动。在这场历时5年的平定文人造反的案件中,雍正皇帝带头上阵,亲自口诛笔伐,写了10道“上谕”,深入批判吕留良宣传的反清思想。他在“上谕”里说,自古帝王之有天下,是应上天之命,合亿万人之心,合“顺天者昌,逆天者亡”之理。明朝灭亡,主要毁于李自成造反,我们是应吴三桂请求除寇安乱,得国是名正言顺的。为了达到教育老百姓的目的,雍正皇帝还煞费苦心的告示全民,把吕留良、曾静等人的悖逆之言及“上谕”,全部刊刻印刷,发到天下各府州县及远乡僻壤,让老百姓和读书人全知道,并且命令各学校都要储存一册,留给后来人学习,如果有人违反这个命令,被查出后将从重治罪。于是,天下学子们按圣旨要求,对吕留良及其学说展开了大批判。有个叫诸葛际盛的人为了讨好朝廷,在《京报》上刊登了讨伐吕留良的檄文,被两个不怕死的文人上书京城鸣不平,斥诸葛际盛是小人,结果这两个人先后遭到清廷的杀害。这场批判和教育活动一直进行到1733年,在各省所有“读书生监各具结状,咸谓吕留良父子之罪罄竹难书,律以大逆不道”之后,开始了对案件的判决。吕留良作为“千古罪人”,人虽死入土几十年,从坟墓里挖出来戳尸枭首。其亲属和连案之人,“上至入土之尸,下及襁褓之孩,无一幸免:或挫骨、或凌迟杀头、或流放、或为奴、或杖责,其牵涉之广,影响之大,处理之厉,为清朝建国三百年仅有”。《黑龙江省志*大事记》记载:“1733年1月27日,吕留良文字狱一案了结后,其孙辈多人俱从宽免死,发遣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同案人的亲属后代,共一百多人,也一起被发配到宁古塔与人为奴。令人意外的是,引起此案的始作俑者曾静和张熙,由于在狱中翻然悔悟,“大义觉迷”,被雍正皇帝无罪释放,从狂热的反清分子,成为现身说法、美化雍正及清王朝统治和批判吕留良等人的工具。然而雍正去世后,乾隆皇帝对他们并不赏识,即位第二个月,就以“悖乱凶顽,大逆不道”,“况亿万臣民所切骨愤恨,欲速政典刑于今日者”为由,判处二人凌迟处死。

吕留良做为明末清初的名人,不但是爱国反清的民族忠义之士,也是清朝程朱理学的宗师和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诗人,通晓经史、医学、兵法和书籍印刷经营等业界,多才多艺,实为罕见和难得。

从社会影响和效益上看,吕留良人生的另一大“亮点”和成功之处,就是专心做学问,潜心研究程朱理学,“精详反复,穷极根柢”,终成一代大儒。

“天地入胸意,文章生风雷”。吕留良文采飞扬,著文颇多,为人称颂,先后著有《四书讲义》、《四书语录》等书,提倡经世致用、学以致用的学习宗旨,从事时文评选,为参加科举考试的学子评点八股文,誉满朝野,名赫一时。

吕留良本人早年曾经被迫参加清朝科举考试,因成绩优异“每试辄冠军”。后来因为反清逃避官场,不仕科举,但是他的学问和功力,却是大家公认的。雍正皇帝在《上谕》里,也说道吕留良“岁科屡试,以其轻浮之才,每居高等,盗窃虚名,夸荣乡里”。

吕留良后来从事文章点评,最初是感到学界混乱,有些庸腐之儒“坏人心,乱教化”。正是因为“道之不明也久矣,今欲使斯道复明”,“举鞭驱腐儒”,弘扬朱子之学。另一方面,吕留良也通过文章点评,抨击八股取士制度的弊端,传播自己的反清思想。当时江南著名才子车鼎丰,谈到吕留良评点时文时说:“痛圣学之将湮,悯人心之陷溺,购刊遗书,广播宇内。于时文评语中,辄为之厘正是非,大声疾呼,以震醒聋聩,而朱子之学皎然复明于世”。由于吕留良具有如此抱负,他评点当时的文章,不是讲作文的技巧,而是讲“圣贤之理”,以文“明道”,后人谓“圣贤心事,曲曲传达”。很多参加科举考试的人,通过学习他评选的文章,“胸中疑团,豁然开悟”,以优异的成绩中举获得官位。

康熙十五年(1676),丙辰科二甲第三十一名进士许承宣,写信给留良说:我知道足下是从阅读你的《天盖楼选》书籍开始的,“使文章一途,披云雾而见青天”,“天下读《天盖楼选》,未尝不仰为景星庆云之见于世”。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壬戍科一甲第二名(榜眼)吴涵亦曾说道:予少读晚村吕先生所点评时文,深切感到“婆心恳切,理致精微,辄笃信而深嗜之”。

吕留良长子吕公忠,在其父去世后,可能为生活和个人及家族发展考虑,违背父意。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参加科举考试,获丙戍科一甲第二名(榜眼)进士,后在朝廷任翰林编修。

吕留良还有一个大名鼎鼎的学生,就是才华横溢的严鸿逵。清廷当朝大学士朱轼看重其才识,特意推荐他编修《明史》。后来严鸿逵受到吕留良文字狱一案的牵连,其判处和吕留良一样,在去世后被戳尸枭首,其孙辈发遣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

这些学子的成功,也是吕留良的成功,说明吕留良是一代名师,指点有方,学子受益;这些学子对吕留良的敬仰和高度评价,说明吕留良是一代大师,才华非比寻常,精通传统儒学和文化,知其要,得其道。正是因为如此,吕留良从事时文评选编辑的书籍,印刷后销售广为传播,以“天盖楼”名义发行,在南京、北京和福建等地大受欢迎。一百多年后,清道光年间的文人阮元看到吕留良的《文集》,惊呼“其所著作,皆具大手笔”,“阅其书,知非积学功深,必不能然”。清朝名臣曾国藩对吕留良点评时文评价甚高,在教育儿子学做文章时,推荐吕留良等时文,气势最盛。通过刻书出售,使吕留良获得了生活来源和书籍经营资金,保持了清高的气节,不必通过科举考试求仕进,可以自强不息,不食清禄。

吕留良长子吕公忠,参加科举考试能够中举取得好的成绩,也说明吕留良家教严格,教子有方。孩子们很小时,吕留良就不惜重金,聘请名师宿儒黄宗义、张履祥来家中教学。作为书香门第,吕留良把读书学习看成是天下第一等大事,时时教诲后代和身边人,通过读书学习明理做人。他说:“读书未必能穷理,然而,望穷理必于读书也;秀才未必能读书,然而望读书必于秀才也;识字未必能秀才,然而望秀才必于识字也”他在给儿子的信中又说:得少闲即读书,细心看,温诵古今文字,有所见即作文以发之。早晚不可不读书,读书便是“提撕法”也,就是提高自己的好办法。人切不可废读书,废读书则流入市井,污下而不知矣。吕留良逝世的当天,还勉励门人:细心努力为学。

吕留良三个儿子在外经商,常年在外,他唯恐学业荒废,时时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读书作文。对于大儿子吕公忠,要求最为严格,经常要求他把所写文章寄回家中,如果连续几次信中没有文章,便追问原因和加以督促。吕留良鼓励第二个儿子吕主忠说:作文不可畏难,即未能佳,且去做。多做自通,越缩越生疏矣。做文章不要怕人笑,怕人笑便终受人笑,不怕人笑更何人笑得我也。第三个儿子吕宝忠,因为平时学业不佳有自卑感,认为自己脑子笨,自从经商之后,想专心做买卖,把读书作文置之度外。吕留良知道后十分生气,写了一封长信耐心劝导。鼓励他不可自弃,人是“好学近知,力行近仁,知耻近勇”。如果“加百倍之功,则愚必明,柔必强”,是有希望成功的。吕留良还担心的说,我不忧虑你迟钝,而忧虑你市俗,知其利不知其义,做人如果这样,“与其富足不通文义,无宁明理能文而饿死沟壑”。

吕留良对家人和后代的言传身教,特别是在读书学习方面的严格教诲,没有白费心血,文脉相传历代后人,而且随着后代家族被流放到宁古塔,惠及了黑龙江地区文化的普及和发展。

吕留良的后人来到宁古塔地区后,作为罪犯后裔,虽然不能走“学而优则仕”读书做官的道路,但是在行医、经商的同时,不忘先祖训示,坚持读书学习,自然对当地的文化教育方面带来了江南地区的影响。据龙江古籍《柳边记略》介绍,宁古塔地区原为满族女真各部落和赫哲族等少数民族居住,清初顺治十二年时还没有汉人,文化极其落后,书籍很少,《柳边记略》作者杨宾的父亲,流放时带去的《五经》、《史记》等几部书籍,在当地是仅有的少数汉书。正是因为如此,当地以文人为贵。文人富裕后则经商,形成了当地的习俗。吕留良家族111人发配到宁古塔后,来了一大批有学问的人,尽管缺少这方面史料的详细记载,但无疑在文化交流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给当地的文化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家族中有些人在宁古塔努力之后,通过行医、经商富裕起来。吕留良孙辈有一个叫吕懿兼的,在流放宁古塔五年后,为了改变自己的身份,同时获得一些人身自由,利用清朝花钱买官的制度,耗费125两白银,到北京朝廷里的户部国子监捐了一个监生的身份,也就是秀才的名分。其侄吕敷先羡慕叔父所为,也花钱办了同样的事。两个人因为有了秀才身份,更是因为有文化的功底和影响,对宁古塔官员管理流放人员的“点卯”(每5天报到点名)规定不再认可。但宁古塔官员把吕氏家族当成叛逆重罪人员,对秀才身份不与承认。两人为此告状到北京刑部,最后惊动了乾隆皇帝,指责户部办事人员办事违例,于乾隆四十年下圣旨,将吕懿兼、吕敷先叔侄二人及其家属发往黑龙江卜奎(今齐齐哈尔市)与披甲人为奴,在吕氏家族史上出现了“二次流放”。这次事件的发生,说明了吕氏家族在文化上的表现和抗争,不乏有正“书香门第”之名的含义。

吕氏家族的部分人发配到齐齐哈尔之后,继承弘扬前辈读书明理的优良传统,同时积累和总结家族成长创业的历史经验,不但通过行医和经商获得了财富,还注重传播文化,开办私塾讲学,对齐齐哈尔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做出了显著的贡献。据《黑龙江志稿*人物志》记载,吕留良玄孙吕景儒,在齐齐哈尔拜名师章汝楠学习,学有所成,和当时齐齐哈尔著名学者西清(《黑龙江外记》作者)、程瑛交往甚密。吕景儒不但勤奋读书学习,广交才华出众之人,还不拘一格用人,启用有真才实学的仆人。河南人李慎吉戍齐齐哈尔,最初在吕景儒家当佣人,吕景儒见其能文,便请他做自己儿子的老师。吕景儒借鉴宁古塔先辈的经验,学成辄经商,晚年行医。嘉庆年间齐齐哈尔传染病流行,疫情严重,吕景儒为救治百姓,暗地里将解毒的中药投入井中,救活病人无数。

清道光年间,吕氏家族在齐齐哈尔成为首富,于卜奎城内建造了祭祀祖先的吕氏宗祠,同时在两侧建起了吕氏大宅,共有房屋五十余间,占地面积达万余平方米。民国元年(1912年),章太炎到齐齐哈尔后,亲自到吕氏宗祠祭奠吕留良,并且在撰写的文章中介绍吕氏“后裔多以塾师、医药、商贩为业,土人称之为‘老吕家’。虽为台隶,求师者必于吕氏,诸犯官遣戍者,必履其庭,故土人不敢轻,其后裔亦未尝自屈也。初,开原、铁岭以外,皆故胡也,无读书识字者。宁古塔人知书,由方孝标后裔谪戍者开之。齐齐哈尔人知书,由吕用晦(留良)后裔谪戍者开之”。

吕氏家族自1733年流放到黑龙江省宁古塔地区后,至今已三百余年,家族人员不断繁衍生息,分流居住于黑龙江省内外各地。乾隆年间,吕留良三子吕宏忠的曾孙吕端儒,因为得罪宁古塔副都统安林,被迫由宁古塔迁往拉林,居拉林东二十里的黑牛圈,成为吕氏在拉林(五常)的分支。为了传承吕氏家族文化,更好的继承和弘扬先祖遗志,理清家族人员的繁衍发展脉络,2003年11月,吕氏在拉林(五常)的分支——吕留良十世孙吕观州和十一世孙吕东太,开始编纂《吕氏宗谱新编》(卷一),历时两年多后,于2005年完成。

据《吕氏宗谱新编》(卷一)介绍,在历史上,编修宗谱是吕氏家族的优良传统。明末清初之时,吕留良就很重视宗谱的编修延续,现存北京图书馆的《河东吕氏族谱》,即是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由吕鸣恭等重修,吕留良校正的。近二百年来,吕氏后人曾经先后组织过七次大的宗谱编修活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诸多社会原因,几十年里黑龙江的吕氏后人尚未搞过续谱活动。

这次《吕氏宗谱新编》(卷一)活动,集以往吕氏宗谱编修之大成,广泛收集资料,借鉴各方面的经验,具备以下几个特色。一是回顾了吕氏家谱编修的历史,阐明了重新编修宗谱的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强调指出,“为了继承先祖遗志,发扬吕氏家族的光荣传统,教育后代子孙奋发有为,开拓进取,为家族群兴旺发达,为中华民族奋起贡献才智,拟定重新编撰吕氏宗谱”。二是介绍了历史上的吕氏的起源和名人。自上古时代“赐姓曰姜,氏曰有吕”,到春秋、战国、汉唐至清代和今天,先后出现了吕尚(姜子牙)、吕温、吕蒙正、吕公著、吕公弼、吕好问和吕留良等名人,有的是辅佐皇帝治国的宰相名臣,有的是文采飞扬的名人志士,值得后人敬仰和学习仿效。三是理清和记载了吕氏后人在黑龙江省分布和有关方面的情况。近百年来,吕氏后人在黑龙江省人数增长较快,居住分散凌乱,情况不详。通过《吕氏宗谱新编》(卷一)的编修,理清了吕氏后人在黑龙江省一分为三的情况。其一是牡丹江宁安、海林部分,其二是齐齐哈尔部分,其三是拉林(五常)部分。《吕氏宗谱新编》(卷一)不但接续了吕氏族脉,还简要记载了吕氏今人奋斗和发展的有关情况,以鼓励后人。如拉林(五常)吕留良十世孙吕观涛,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曾任黑龙江省肇州县县长、县委书记、黑龙江省劳动厅党组成员、省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副厅级)。拉林(五常)吕留良十世孙吕观州,也就是编修《吕氏宗谱新编》(卷一)的校正者,1945年生,毕业于东北农业大学,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曾任黑龙江省望奎县副县长、中共绥化地委委员、黑龙江省绥化行署副专员,黑龙江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正厅级),黑龙江省政协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在职期间为官刚正,知识丰富,处事干练。平时喜诗文,著有古诗集《闲庭集》、《续闲庭集》、《沧海集》、《林泉集》。多年来关注和参与吕氏家族文化研究,被聘为浙江省桐乡市文联吕留良研究会顾问。

家谱,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国有国史,地有方志,家有家谱。在姓氏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家谱“血浓于水”,传承着血缘和文化,对于研究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民俗和人口,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和重要作用。《吕氏宗谱新编》(卷一)的编写,不但传承了吕氏家族的历史和文化,也为黑龙江省家族文化的研究和普遍、深入的开展带来了重要影响,从而为黑龙江省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吕留良文集.浙江文丛.

[2]俞国林.天盖遗民(吕留良传).

[3]卞僧慧.吕留良年谱长编.

[4]吕东太,吕观州.吕氏宗谱新编(卷一).

勉谕儿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宋代;息讼;民事息讼

中图分类号: D929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2)06071908

宋代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89,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民事诉讼案件也不断增多。在民事诉讼中,宋代官吏格外重视“息讼”或“息诉”,成为法制史上的奇特现象,反映出宋代法制的发展和变化。这一点已为学术界所关注,多从诉讼之术角度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①。但是,总体上看,仍缺少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本文以法制史料《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为中心②,从民事审判的视角,探讨宋代民事息讼的类型、特点及作用,以推进宋代民法史、民事诉讼史的研究,也期望对当今的民事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宋朝至迟在仁宗之后,随着私有制的迅速发展及经济利益的多元化,民间善讼之风初露端倪[2]。到南宋时,长江中下游的经济愈加发展,江南民间的田宅等财产流转关系加快,健讼之风更是大兴,鼠牙雀角,动辄成讼,其手段之多,范围之广,为前朝之罕见[3]176,据陈景良考证,南宋时百姓的争讼决非一州一县的孤立现象,几乎各路都有涉及[2]。争讼不仅在富裕地区多见,“荆湖南、北路……南路有袁、吉壤接者,其民往往迁徙自占,深耕穊种,率致富饶,自是好讼者亦多也。”[4]卷88地理志甚至僻陋的地区也如此,“湖湘之民,率多好讼,邵阳虽僻且陋,而珥笔之风亦不少”[5]卷8。宋代史料对“健讼”、“顽讼”、“嚣讼”、“争讼”、“好讼”、“兴讼”、“喜讼”、“妄讼”等多有记载。面对民间多讼的现实,宋朝政府将能否平息民事诉讼作为衡量地方司法官员是否贤能的标志,“夫民必有争而后刑(形)于讼。讼之所起,始于其乡而达于其邑,使邑有贤宰,则讼可息,争可定”[6]刑法3之42。同时,能否息讼也是宋代官吏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至于理簿书、课农事、供赋调、求考绩者,固主簿之职;然尔其间有斗讼相高、婚田未决、畜产交夺、契劵不明者,在乎察其情伪、正其曲直、助令长详而决之,使刑罚得其中,则百里之人手足知所措矣。”[7]故在民事诉讼中,宋代名公即司法官吏将息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目标,对财产、立继、人伦、婚姻纠纷采取了不同息讼模式。

1.化解纷争的财产息讼

宋代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财产纠纷也不断增多,“人户交易田土,投买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6]食货63之147。在《清明集》所记载的各类纠纷中,财产纠纷最为多见,据初步统计,涉及田产、屋业、山地、地界、租赁、借贷等民事诉讼103例。在这些财产型的民事案件审判中,名公能动司法、化解各类纷争。一方面,针对案情,辨明是非曲直,让两造服从判决,不再生讼意、起争端。朱熹与李思永在谈及“衡阳无根之讼甚多”的原因时说:“与他研穷道理,分别是非曲直,自然讼少。若厌其多,不与分别,愈见事多。”[8]卷63而要分别是非曲直,就必须以事理、事实服众,“事有似是而实非,词有似弱而实强,察词于事,始见情伪,善听讼者不可有所偏也。”[5]卷6陈襄也认为:“判状勿凭偏词”,只有详阅案牍,详览元词,才能定是非曲直[9]卷2。因而在田土交易、租赁契约等财产纠纷中,名公特别重视证据,“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虽隐慝而健讼者,亦耸惧而屈服矣。”[10]卷6

分清是非曲直固然有利案件的解决,但如果仅以曲直定输赢,可能使两造心生间隙,从而引发新的纠纷,故宋代名公基于息讼的理念,从化解双方的矛盾出发,往往对案件作出直者不全胜、曲者不全输的折中判决,“至于讼略求直可也,必求胜不可也。”[11]下卷在他们看来,谁胜谁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两造关系的恢复,特别是亲戚朋友、兄弟骨肉间尤其如此。“如里巷间、朋友亲戚间有讼,或是一家兄弟骨肉自有讼,某曲某直,虽是见得分晓,直者不必甚胜,曲者不必甚负,宁为民间留有余不尽之意,使亲戚依旧成亲戚,朋友、里巷依旧成朋友、里巷,自家兄弟骨肉依旧成兄弟骨肉。”[11]下卷在辨明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基于化解纠纷的息讼目标,名公在判决时往往从两造之间利益的考量,作出相对衡平的判决。如在“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6]卷4一案中:熊振有三个儿子:熊邦、熊贤和熊资,熊资死亡,其妻阿甘改嫁,仅存的一个在室女还没结婚也死亡,于是熊邦、熊贤争相把自己的儿子过继给熊资,阿甘也要求分得原来购置的田产。名公经审理查明:熊邦两兄弟争相立嗣,目的在于财产,而阿甘原购买的田产由于其改嫁不能分得。根据宋代绝户财产法,熊资的财产是户绝财产,应予没官;即使立嗣成功,继嗣者只能分得四分之一的财产。但是,名公没有完全依法判决,而是分辨是非曲直之后,破例用情,将财产一分为三,争议的三方各分一份,这样既平息了三方的财产争夺,也化解了兄弟俩争相立嗣所带来的新纠纷。

2.辨析伦理的人伦息讼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是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也是解决人伦纠纷关系的准则,真德秀在嘉定十年(1217)赴泉州任职时,以“五事谕民”,将“孝弟”放在首位。他说:“其一谓人道所先,莫如孝弟。”并告诫地方官员:“今请知、佐每听讼,常以正名分,厚风俗为先,庶几可革偷薄。”[5]卷1南宋袁采曾担任过县令,他也说:“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犹卒伍之于将帅,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不可相视如朋辈,事事欲论曲直。”[12]卷上在人伦类的争讼案件中,名公往往从辨析伦理角度,通过对两造的教化、谴责或警告达到息讼目的。对于父子、母子之间因不孝和财利而引发的纠纷,名公往往先从名分和伦理角度对两造的行为进行谴责,然后基于息讼目的对两造提出了“再讼将严惩甚至科罪”的判决。在“互诉立继家财”一案中[5]卷10,李氏因立继财产问题受女婿姜子朝的挑拨了儿子徐严甫,名公蔡久轩并没有就双方的财产纠纷进行判决,而是先从人伦角度对母不慈子不孝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徐严甫为人之子,不能公于财利,而激其母之讼,李氏为人之母,私欲横流,知有婿,不知有子……三人者,皆不为无罪”。同时,为了达到息讼,对两造严重警告,如再讼将正女婿姜子朝“离间人母之罪”、正儿子徐严甫“不能承顺其母之罪”,对李氏也绝不宽恕。对于兄弟、叔侄之间的争财之讼,名公同样采取教化加警告的手段达到息讼。在审理奉琮、奉璿兄弟争夺财产纠纷案件中,胡石壁没有对侵夺财产本身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决,而是从兄弟同是祖先之孙、应该互爱的伦理角度对两造进行教育,“兄之身,弟之身,亦祖先之所生,不知爱吾之身,是不知爱祖先也,徒知爱吾之身,而不知爱兄弟之身,亦是不爱祖先也”,责令兄弟和好,不许再起纷争,同时警告二人,如再讼必将重惩罚,“如或不悛,定当重寘,无所逃罪矣。”[5] 卷10

3.敦厚宗族的立继息讼

立继纠纷在宋代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清明集》记载的立继纠纷有64件,占整个民事纠纷案件的28%。立继的目的对于立继方来说,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而对被立者而言,则是财产继承问题。立嗣、承嗣涉及到财产利益,立继纠纷也层出不穷,尤其“富者争相为其嗣”。特别是宗族间多人符合“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的立继条件下,基于财产利益而争嗣的现象非常普遍。同时,贫者因无人愿意为嗣而被迫立异嗣,从而引起争端。对于此类诉讼的平息,名公从敦厚宗族出发,认为宗族的和睦最为重要,胡石壁说:“大凡宗族之间,最要和睦,自古及今,未有宗族和睦而不兴,未有乖争而不败。”[5]卷10所以对于“争相立”的纠纷,名公采取了民间传统抓阄的方式,解决宗族间的继嗣纠纷,如“兄弟一贫一富拈阄立嗣”[5]卷7、“探阄立嗣”[5]卷七;对于立异姓后引发的纠纷,名公为了平息纠纷,敦厚宗族,作出“双立”的两全判决。在“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一案中[5]卷7,黄廷吉在南宋端平元年(1234)五月死亡,膝下无子女,同宗哥哥黄廷珍有三个儿子,但三个儿子都与黄廷吉年龄相仿,而且平时与廷吉不和,在法不应该被立。黄廷吉的妻子毛氏迫不得已立表姑家第二个儿子黄臻为黄廷吉的后代,这一立继行为合法,当时族人也没有反对。18年后,黄廷珍的儿子黄禹龙为了争夺产业,要求改立自己为黄廷吉的儿子,法官依法应驳回,当时判语这样评析:“黄臻为廷吉之子,既合于三岁以下异姓听收养之法,又合夫亡妻在之法,止立黄臻,不立禹龙,可也。”但是名公担心如果不立禹龙,后续诉讼可能仍将不断,因为“利所在,小人所必争”,所以从宗族利益和宗族和睦角度,作了双立的判决,即在承认黄臻合法的情况下,又立了同宗子黄禹龙。名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平息争讼,“是以又于黄氏子孙之中,亦立一人,以塞诸黄之意,而息其讼。”这种双立两全判决实际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灵活运用。

4.和睦家庭的婚姻息讼

古人对婚姻特别重视,“婚姻者,礼之本,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先祖,下以继后世,可不谨乎?”[11]上卷。因而,婚姻一般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的程序;一旦定婚后,私自悔婚将受法律制裁。“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 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 杖一百,已成者, 徒一年半……女追前夫。”[13]卷13在宋代因婚姻而引起的纠纷中,名公注意到婚姻诉讼与其他诉讼的不同,往往不直接依法判决,而是从和睦家庭角度,采取息事宁人、先调后判的方式。诚如赵惟斋在判语中所说:“男女婚姻与其它讼不同,二家论诉,非一朝夕,傥强之合卺,祸端方始……若不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则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5]卷9因而在婚姻纠纷中,不管是已婚女再嫁、还是订婚后翻悔,或是争婚的纠纷中,名公意识到如果依法强制判决,必然为以后纠纷埋下讼根,所以,从和睦家庭角度,劝谕两造面对现实。在刘克庄审理的“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一案中,针对谢迪父女已回男方婚姻定帖后翻悔的情形,名公并没有依法作出“止得还亲”的判决,而是劝男方刘颖母子考虑未来的实际,建议和对,“既已兴讼,纵使成婚, 有何面目相见, 只宜两下对定而已”,但如果双方不愿意,将依法判决,“刘颖若无绝意,谢迪只得践盟,不然,争讼未有已也。”又如发生在嘉定十三年(1220)的定夺争婚一案,吴重五的女儿阿吴, 先是被卖给翁七七的儿子为妻, 后来又嫁给李三九,为此发生纠纷,依法应“女追前夫”,但刘克庄在审理时考虑到阿吴嫁给李三九后已有身孕的事实,如果依法判决,将来吴重五、李三九、翁七七之间必将发生纠纷,所以从绝词诉角度, 名公向翁七七分析了利害关系:“他时生子, 合要归着, 万一生产之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 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也。”[5]卷9翁七七在权衡得失之后,同意退婚。这种面对现实灵活处理的方式,既使双方诉讼得以平息,也避免了依法判决、勉强撮合家庭而导致新的纠纷,更有利于现有家庭和睦关系的维持。

二、宋代民事息讼的特色

宋代判官根据案件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息讼模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主要是:以追求民事诉讼的终结作为息讼的价值取向,基于此在审判中采取整体性调判息讼,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因人、因事灵活地采取了不同的息讼方式。

1.追求民事诉讼的终结

宋之前司法中的民事息讼往往通过教化等方式,使两造在诉讼过程停止诉讼,以达到本次诉讼的平息,而宋代名公在调判过程中通过种种息讼方式,使两造不再重复诉讼,追求“一事不再讼”的效果,也即“词讼终绝”和“纷争终绝”。这类追求绝诉的案例,在《清明集》上有大量的记载,宋代名公也喜欢用“绝词诉”、“息他日之争”、“永结讼根”、“词诉可绝”、“庶可息争”、“庶息两家纷纷之诉”、“以绝他日之争”等判语,在《清明集》230 例民事纠纷中,以“息讼”之意为判语的有48 例(见表1)。

从上述判语可以看出,一方面,“息讼”、“息其讼”、“息争”等判词表明:在民事审判中,宋代名公注重本次诉讼的终结和纷争的平息;另一方面,“绝词诉、绝他日之争、永结讼根”等判语又说明:宋代名公更希冀通过审判使两造之间将来不再因此诉讼和纷争,即追求最终的“绝词诉、绝纷争”,从“息讼”到“绝讼”,从“息争”到“绝争、永结讼根”。可见,宋代民事审判追求民事诉讼的终结,息讼是为了终讼,终讼是为了终纷争,并以达到“正名分、厚风俗”的效果,显现出古代法律和司法的伦理化色彩。宋代的官吏,常以在任无讼事为荣,以不能禁讼为耻,胡石壁在评析一起叔侄纠纷案时明确说:“当职德薄望浅,不足以宣明德化,表率上风,而使乖争陵犯之习见于吾党,有愧于古人多也。”[5]卷10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宋代名公能动司法,在判决依据的选择上或“循情”、或依法、或情法两尽,并运用自己的智慧灵活平息各类民事纠纷。

2.整体审判民事案件

基于民事诉讼终结的追求,宋代官吏们在民事审判中,往往从两造的诉求中寻找引起纠纷的真正根源,从而对诉内请求和诉外可能引起的纠纷整体判决,判官不仅重视两造本身的诉求,更重视引起该纠纷的真正起因,以及与诉讼有关的家庭、宗族、邻里关系的和谐。因此,在审理时将当事人诉求和诉外可能引起的纠纷作整体判决,以免发生再讼或再起争端,以达到彻底息讼和绝他日之争。如在吴恕斋审理的《探阄立嗣》一案中[5]卷7,蔡氏的孙子梓、杞俱亡,各人都只有赘婿而无儿子,梓的赘婿杨梦登听从其妻子父亲的生母范氏之命,斫伐蔡氏家族山内柴木,被众人殴打而。此事暂且不论,但必须要解决梓某和杞某的立嗣问题,并认为纠纷是由没有命继所致,如不解决命继问题,还会带来更多的争端。于是采取抓阄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蔡楷的儿子蔡烨、蔡棅的儿子蔡炤,一人立为梓子,一人立为杞子。到此,判官的任务似乎圆满完成了,但考虑命继以后,赘婿与所命的两个儿子之间可能为财产发生纠纷,名公又将两家的家业、田地、山林作了均分处理,“以一半与所立之子,以一半与所赘之婿。”并将年老无依的范氏判给所立儿子供养,只有这样,名公才觉得“庶几死生皆安,争讼可息”。可见仅是一起坎伐树木引起的争端,但名公将命继、财产、老人的赡养等将来可能引起的纠纷作了整体判决,从而达到终讼和终争的目的。在《缘妬起争》一案中[6]卷10,余文子向县官状告,其女婿黄定殴打他。判官经审理后查明,余文子因女婿黄定偏爱妾桂童,而冷落了自己的女儿,于是故意到黄定的店内找茬,从而发生争端。判官就殴打一事裁决黄定当厅拜告余文子以求其谅解,同时判决案外的第三人桂童限期改嫁。名公王实斋认为真正的讼源是桂童,只要桂童还在,这样的纠纷以后还会出现,只有将桂童改嫁才能“庶息两家纷纷之讼”。对此,日本的学者滋贺秀三评价说:“比起西洋人来,中国人的观念更顾及人的全部与整体。也即是说,中国人具有不把争议的标的孤立起来看,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周围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的倾向”[14]。

3.灵活处理民事纠纷

基于民事诉讼终结的追求,宋代司法官吏还灵活、主动地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官吏感化是传统的息讼方式。在历史上,判官往往将实体问题放在一边,采取自责、闭门思过等方法唤起当事人的负疚感和耻辱之心而使其主动息讼[15]。这一方式相对单一,较为被动,回避了具体矛盾。而宋代的名公并不回避案件的实体问题,无论是财产案件还是人伦案件,他们认为只有在是非清楚的情形下,判决才不会失误,“理断公讼,必二竞俱至,劵证齐备,详阅案牍,是非曲直了然于胸,然后剖决。”[9]卷2然而,事实只是审判的依据之一,并不是终诉的全部决定性因素,要到达诉讼的终结,宋代的判官还采取了适当而灵活的息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宋代判官首先考虑的是两造亲疏的关系,尤其骨肉亲戚之间的诉讼,往往采取劝谕的方式,从而达到息讼。胡石壁说:“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睦姻任恤。”[5]卷10还有人认为两造同牢关押,既可相互监督,还可密切关系,是息讼的重要手段,“二竞俱禁,若令别牢,则狱吏受富强之赂,公然传状稿、递信息,使之变乱情状。不若俾竞主与之同匣,非惟互相讥察,犹有忌惮,且同匣日久,情或亲密,解仇为和,亦息讼之一端也。”[9]卷3其次要考虑两造的身份,采取合适的息讼方式,对于“名宦士类”,应“再三劝谕”,莆阳说:“今来事到本厅,以其各是名宦士类,无不再三劝谕,使之从和,庶可以全其恩义”[5]卷5。对于百姓“愚民”,则晓喻事理、利害后,再 “揭法贴以示之”,“亦当念愚民之亡知……其人果无理矣,则和颜呼之近案,喻之以事理,晓之以利害,仍亲揭法贴以示之,且析句为之解说……故有誓愿退逊而不复竞者,前后用此策以弭讼者颇多”[9]卷2。对于诉讼理曲者,更应“明加开说”,使之“自知亏理”而息诉,胡太初说:“若令自据法理断遣,而不加晓谕,岂能服负者之心哉?故莫若呼理曲者来前,明加开说,使之自知亏理,宛转求和,或求和不从,彼受曲亦无辞矣。”[16]听讼篇第六

宋代名公不仅因人制宜息诉,而且根据案情,因事制宜地灵活息诉。如在判语中,对两造警告,一旦再讼,将会受到不利的判决,从而使两造在权衡得失之后,往往放弃再讼。这类警告判语在《清明集》中常常可以看到:“如再有词,从杖八十科断”[5]卷4,“如再有词,仰本县送狱勘,正其悖理之罪”[5]卷9。在警谕的同时,还通过刑罚使诉者产生畏惧的心理,从而息讼、终讼。朱熹就认为使用刑罚的必要,“号令既明,刑罚亦不可弛。苟不用刑罚,则号令徒挂墙壁尔。与其不遵以梗吾治,曷若惩其一以戒百?”[18]卷108这对民事审判也应该是适用的。至于好诉、屡诉之人,判官有时采取“互换财产”方式止讼。在真宗时,发生了一起亲戚间“争分财不均”更相诉讼的案件,判官就采取让两造互换所争财产的方法来止讼。“即命各供状结实,且遣两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货财皆安堵如故,文书则交易之,讼者乃止。”[10]卷8

由上可见,宋代息诉方式丰富多样,张晋藩先生也说:“宋代和息呈现出制度化的趋势,特别是官府调处下的和息在宋代已很流行。”[17]283284尽管官府调处下的和息在宋代较为流行,但在“田土细故”纠纷的处理中,宋代官吏更注重选择合适的判决方式来达到彻底的息讼,“户婚之法,不断则词不绝。”[5]卷4

三、宋代民事息讼的作用

宋代判官们对民事诉讼终结性的追求,以及在审判中灵活运用息讼方式,不仅完善了宋代民事诉讼的方式和程序,而且在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保护,缓解家庭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完善民事诉讼的方式

首先息讼促进民事断由制度的完善。宋代官吏通过息讼追求民事诉讼的终结,而这一追求又促使统治者不断调整民事司法政策,从而促进民事诉讼方式的完善。他们认为调判后引起当事人一讼再讼的原因之一是所断官司没有给出断由,致使不知情的两造希望通过再讼侥幸获胜,乾道七年(1171)有官吏对此分析道:“民间词讼多有翻论理断不当者,政缘所断官司不曾出给断由,致使健讼之人巧饰偏词,紊烦朝省。”[6]刑法3之34不给“断由”,有违宋代的法律。绍熙元年(1190)六月,臣僚指出:“州县遇民讼之结绝,必给断由,非固为是文具,上以见听讼者之不苟简,下以使讼者之有所据,皆所以为无讼之道也。”[6]刑法3之37况且,断由是官府受理再诉的依据,绍兴二十二年(1152)五月,曾有臣僚指出:“今后民户所讼,如有婚田差役之类,曾经结绝,官司须具情与法,叙述定夺因依,谓之断由。人给一本,如有翻异,仰缴所给断由于状首,不然不受理”[6]刑法3之28。到庆元三年(1197)三月,臣僚进一步强调应依法及时给出断由,“乞申严旧法行下诸路,应讼事照条限结绝,限三日内即与出给断由。如过限不给,许人户陈诉。”[6]刑法3之3738《清明集》上记载的民事断由就比较详细规范,基本是三段论法,即依据的法律和情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基于事实和法律分析的判决。可见,宋代官吏息讼的追求促进民事诉讼断由制度不断完善,而断由对息诉又是何等重要,正如清代学者指出:“自理词讼,批断不妨详尽,能将两造情伪指出,则直者快,曲者畏,渐渐心平,可以息争,亦使民无讼之一道。”[19]总论

其次息讼促进了民事诉讼的监督。错误的判决是导致诉讼纷纷的原因之一,而要终结诉讼,就必须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孝宗隆兴二年(1164)八月,有官僚言:“伏见御史台讼牒日不下数十纸,皆由州县断遣不当,使有理者不获伸,无辜者反被害,遂经省部,以至赴台。乞令御史台择其甚者,具事因与元断官吏姓名奏劾取旨行遣。”[6]刑法3之31嘉定六年(1213)八月,又有臣僚指出:“自今部中所受民讼,棘寺所勘公事,须令从公予夺,尽情根究,不得更循嘱托,观望顾虑。其或不悛,本台密切体访弹奏。”[6]刑法3之41可见,御史台已是宋代民事监督的重要主体。

再次促成先调后判的民事诉讼程序。基于息讼的终极目的,以及两造间亲属关系的维护,宋代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形成了先调后判的诉讼程序,只有调解不成,才会进行判决,特别是亲戚骨肉之讼。“当职昨在任日,遇亲戚骨肉之讼,多是面加开谕,往往幡然而改,各从和会而去。如卑幼诉分产不平,固当以法裁断,亦须先谕尊长自行从公均分,或坚执不从,然后当官监析。其有分产已平而妄生词说者,却当以犯分诬罔坐之。”[20]卷40在宋代的民事诉讼中无论是“母子之讼”,如“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5]卷10、“母讼子不供养”[5]卷10,还是“兄弟之讼”,如“兄弟之争”[5]卷10、“兄弟之讼”[5]卷10,基本上都采取先调后判的方式,尤其在不少案件的调解中,遵循了自愿原则,如上文提到“女家已回定帖而翻悔”[5]卷9、“定夺争婚”[5]卷9案件中, 名公在调解中都没有采取强制的方式,而是遵循两造的自愿,只有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时,才会依法判决。这反映了宋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

2.重视和保护民事权利

宋代官吏在民事息讼中重视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对于目不识丁、受人鼓诱、自认为有理的百姓,在诉讼中通过“喻之以事理,晓之以利害”的方式息讼,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由于拘禁带来的人身损害,以及在打官司过程中胥吏的层层盘剥。朱熹就指出:“如人相讼,初间本是至没紧要底事,吃不过,胡乱去下一纸状。少间公吏追呼,出入搔扰,末梢计其所费,或数十倍于所争之多。”[18]卷44诉者即使理亏,是“负者”,但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应当重视和保护他们的权利。胡太初说:“胜者固有理,而负者亦未尝无道理可说,特不若胜者之多耳。令合先述其是而折其非,则负者虽欲番诉,不可得矣。”[16]听讼篇而以整体性考量的息讼,可以综合权衡和保护两造甚至第三人的民事权利,避免判决的片面性。前面论及的《探阄立嗣》一案,两造之间的纠纷因砍伐树木引起,但从判决中可以看出,两造诉求以外相关人的财产继承权,以及年老范氏的赡养权也得到了保护。尽管这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又表明宋代司法对民众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重视。对于弱势群体,特别是鳏寡孤独,宋代名公更是照顾和保护他们的民事权利。如在《执同分赎屋地》一案中[5]卷6,毛汝良典卖房屋、田地给陈自牧、陈潛,十年后其兄弟毛永成持白约想赎回,县令依法判决毛永成虚妄之罪。毛永成不服上诉到府,名公认为毛永成所持的白约不能作为证据,但应该考虑到毛汝良卖给陈自牧的一间房屋与毛永成所居的一间房屋连桁共柱的事实,陈自牧一旦拆毁房屋,毛永成将无屋可居。为此,尽管白约不能作为证据,仍然判令毛永成照原价赎回房屋。这样的判决与法相悖,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处于困境中毛永成的居住权和部分财产。

宋代官吏在民事息讼中,还重视对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两宋时期,民事与受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已相当严密、完善[21]590,民事案件受理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权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级别管辖上,一般遵循由县到州,再到监司的程序,民事词诉“必须先经本县”[13]卷24,“在法:县结绝不当,而后经州”[6]刑法3之32。在地域管辖上,一般由事情发生地的官府审理,“皆于事发之所推断”[21]591。但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名公基于息讼的目的,对于一些本不是其受理的案件也进行调判,如在“兄弟之争”一案中[5]卷10,名公蔡久轩明知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是基于息讼的目的,仍然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了判断,在判语中说道:“田业事不属本司,但以兄弟之争,欲俾息讼,以全天伦,今三人者嗜利,顽不可化,押下本州,请径自从条断遣。”

3.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古代,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宗族、邻里是社会的基本组织。社会的稳定和谐有赖于家庭、宗族、邻里之间的和睦。家族、邻里间的由欲而争、由争而讼的纠纷是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谐,“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22]因而在田土细故、人伦立继等纠纷中,“官司的职责便不仅是明辨是非,扬善抑恶,更且要教民息讼,使民无讼,从根本上消灭狱讼之事。”[23]197息讼是缓解家庭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可以引导民众不要轻易涉讼,朱熹说:“劝谕士民乡党族姻所宜亲睦,或有小忿,宜且深思,更且委屈调和,未可容易论诉。”[24]卷100而诉讼一旦发生,宋代的官吏又通过息讼来恢复两造关系,缓解家庭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在他们看来,财产损失可以再得,而人际关系一旦破坏,则很难恢复。胡石壁说:“夫财物,人之所有,失之于此,可以得之于彼;失之于今,可以得之于后。兄弟,天之所生,一失之余,不可复得。”[5]卷10“天下难得者兄弟,易得者田宅”[5]卷10。因而在民事息讼中,无论是财产纠纷,还是婚姻、立继、人伦纠纷,名公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缓和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财产纠纷中,衡平处理,使“亲戚仍是亲戚、朋友仍然是朋友、兄弟仍是兄弟”;在婚姻纠纷中,“和睦家庭”,缓解了二造的冲突和纷争;在立继纠纷中,“和睦宗族”,兼顾两造利益,“双立”两全;在人伦纠纷中,教化为主,修复亲情裂痕,促使改过自新,“恕其既往之愆,开其自新之路”[5]卷10,或“使之未能忘情”[25]卷192。在息讼中整体性的息讼思维以及灵活息讼处理方式,对于全面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官府主持下的调解,既恢复了两造和亲族之间的关系,也缓和了双方的冲突,为社会成员间的和谐相处创造了条件。在调判过程中对两造教谕、训谕,使两造在听讼中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放弃再讼的念头,促进了邻里关系和谐,“郡守职在宣化,每欲以道理开导人心,闾阎小人,无不翻然悔悟,近来亲戚骨肉之讼,十减七八。”[5]卷7息讼中对百姓权利的重视和保护,特别是对处于困境者给予特殊的照顾,对缓和社会冲突、促进的社会稳定和谐起着重要作用。韦伯认为:与西方将“个人权利和正义”作为判决的目标相比,古代的中国则是将“社会关系的和谐和重建”作为其判决目标[26]。

综上所述,宋代民事息讼运用广泛,息讼手段灵活多样,这在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宋代民事息讼的理念和法制,充分反映宋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达,并彰显出宋代民事审判制度的特色,其中民事诉讼终结的追求和灵活息讼的方式等,对当今民事息讼工作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漆侠.宋代经济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2]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58-73.

[3]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J].清华法学,2004,(1):176-200.

[4]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5]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史研究室. 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6]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5.

[7]王禹称.小畜集[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8]朱熹.朱子全书 [M].李光地,辑.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9]陈襄.州县提纲[M].丛书集成初编本93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郑克.折狱龟鉴[M].刘俊文,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11]应俊.琴堂谕俗编[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2]袁采.袁氏世范[M].丛书集成初编本97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

[13]窦仪,等.宋刑统[M].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4]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王亚新等,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5]马作武.古代息讼之术的探讨[J].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2):47-51.

[16]胡太初.昼帘绪论[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7]张晋藩.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8]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9]万维鶾.幕学举要[M].清道光刊本.

[20]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M].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上海书店,1989.

[21]张晋藩,郭成伟.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2]荀子.荀子[M].杨倞,注.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23]梁治平.追求自然秩序的和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4]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公文集[M].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上海书店,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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