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类型——重点提示:知道哪些权利属于形成权
追认权 |
ⅰ《合同法》第47条: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ⅱ《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ⅲ《合同法》第51条: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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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合同法》第111条: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 ⅱ《合同法》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选择权; ⅲ《合同法》第122条: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 |
解除权 |
第一类,《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
第二类,任意解除权,即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解除权人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包括四项ⅰ《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ⅱ《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ⅲ《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ⅳ《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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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违约解除权,即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具体包括八项: ⅰ《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 ⅱ《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ⅲ《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ⅳ《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ⅴ《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ⅵ《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ⅶ《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ⅷ《合同法》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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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
ⅰ《合同法》第47条: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ⅱ《合同法》第48条: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ⅲ《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ⅳ《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ⅴ《合同法》第186条、第192条、第193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ⅵ《担保法解释》第41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撤销权;ⅶ《物权法》第63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ⅷ《物权法》第78条:业主撤销权;ⅸ《物权法》第195条:协议实现抵押权时的债权人撤销权;ⅹ《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
抛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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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对所有权的抛弃(学理权利,无法条依据); ⅱ对担保物权的抛弃(《物权法》第177条、第194条、第218条); ⅲ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继承法》第25条); |
抵销权 |
《合同法》第99条 |
免除权: |
《合同法》第105条 |
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重点提示:形成权的限制和公力救济途径。
方式 |
明示或者默示: 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 |
限制 |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
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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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
私力救济——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 |
公力救济——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 典型:撤销权。 例如:
B.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C.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 D.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E.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F.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
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重点提示:除斥期间。
性质 |
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 |
时间 |
除斥期间的长短,视当事人之约定或者法律之规定而定,参见《合同法》第55条、第95条、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 |
典型 |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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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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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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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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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道受遗赠后日起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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