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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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权类型——重点提示:知道哪些权利属于形成权

追认权

ⅰ《合同法》第47条: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ⅱ《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ⅲ《合同法》第51条: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选择权

 

ⅰ《合同法》第111条: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

ⅱ《合同法》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选择权;

ⅲ《合同法》第122条: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

解除权

第一类,《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第二类,任意解除权,即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解除权人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包括四项ⅰ《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ⅱ《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ⅲ《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ⅳ《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第三类,违约解除权,即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具体包括八项:

ⅰ《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

ⅱ《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ⅲ《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ⅳ《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ⅴ《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

ⅵ《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ⅶ《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ⅷ《合同法》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撤销权

ⅰ《合同法》第47条: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ⅱ《合同法》第48条: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ⅲ《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ⅳ《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ⅴ《合同法》第186条、第192条、第193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ⅵ《担保法解释》第41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撤销权;ⅶ《物权法》第63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ⅷ《物权法》第78条:业主撤销权;ⅸ《物权法》第195条:协议实现抵押权时的债权人撤销权;ⅹ《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抛弃权

 

ⅰ对所有权的抛弃(学理权利,无法条依据);

ⅱ对担保物权的抛弃(《物权法》第177条、第194条、第218条);

ⅲ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继承法》第25条);

抵销权

《合同法》第99条

免除权:

《合同法》第105条

  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重点提示:形成权的限制和公力救济途径。

方式

明示或者默示:

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

限制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

 

 

途径

私力救济——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

公力救济——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

典型:撤销权。

例如:

  1.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

B.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C.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

D.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E.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F.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重点提示:除斥期间。

性质

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

时间

除斥期间的长短,视当事人之约定或者法律之规定而定,参见《合同法》第55条、第95条、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

典型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3)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

(5)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

(6)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道受遗赠后日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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