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含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含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管理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服务企业平等竞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向农业生产者指定供应厂商、农业机械品牌、维修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农业机械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其业务受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研制、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机具改革。

第六条新型农机具的研制应当以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或者不同地区生产急需的农机具为重点,同时努力开发与农艺相结合、利用多种能源及应用节能技术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新研制的农机具必须经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产品鉴定的农业机械,投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批量生产。准备推广的农机具,必须经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市农业机械鉴定站承担本市农业机械鉴定工作。鉴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第九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领取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的,不得经营农业机械。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

禁止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未通过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

(三)无产品合格证和证件不全的;

(四)伪劣、假冒品牌和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保证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负责赔偿;需要追偿的,由销售者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提供农机具、农机作业、维修保养、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以及乡、镇应当设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其经费来源和人员的稳定。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办公场所、试验工厂、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挪用。违反的,应当依法返还或者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农业机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报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点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类农业机械服务业,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农机站(队)。农机站(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开展复式作业、易地作业。

第十七条农机站(队)和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遵守本市农业机械机务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对机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农机站(队)和农业机械所有者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市没有标准的,执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

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工或者减收服务费,并应当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作业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或者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装备和技术人员、维修工,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考核标准及办法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技术等级承揽维修业务。

无技术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二十一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本市的行业标准,保证维修质量。修理不合格的,应当返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出售、转让国家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须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受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农机安全监理员,监理员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监理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发证、年审和安全教育以及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和车辆年检工作,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购置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应当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检验。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发给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的除外。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领取牌证的农业机械进行年度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复,复检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牌证。

禁止转借、涂改、伪造牌证。

第二十七条改装农业机械应当确保安全。改装动力机械安全系统的,应当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田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方可从事农田作业。

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必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审验或者补审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怂恿、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除道路运输外,发生农用机械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罚;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维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技术等级承揽维修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涂改、伪造牌证的,给予吊销或者没收牌证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章作业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监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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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随机抽查,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农牧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宁农(经)发﹝2016﹞21号)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及拖拉机驾培机构安全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动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合法、规范、有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操作证件;

(3)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进行维修;

(4)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二)抽查项目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在田间、场院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抽查对象

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根据监管对象以流动为主的特点,按照各乡镇划分的监管区域为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抽查比例、频次、时间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为2次,2020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分别为4月至6月和9月至11月。

三、建立抽查机制

我县农业机械“双随机”工作由县农机中心牵头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通过“抽签助手”按照区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过程采取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确保全程留痕。通过深入农田、场院等场所对农业机械作业安全进行检查,纠正违章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责令农机所有人(管理人、操作人)落实农机安全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并要求当事人书面保证限期完成整改;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抽查结果运用

检查人员应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查处结果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做到“一检查一归档”并妥善保管。随机抽查结果遵循“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在网上公布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工作方案亲自部署、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狠抓监管工作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守执法纪律。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执法。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防范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宣传力度。以随机方式开展抽查工作,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并参与抽查工作监督,为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农机安全生产随机检查记录表

农机经营者基本信息

经营者名称

法人(负责人)代表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地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结果

1

机库

机库环境

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消防设施配备

电器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防盗措施情况

2

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查和维修保养

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情况

拖拉机、收割机检查合格情况

其他农业机械登记检查合格

拖拉机、收割机悬挂号牌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设施齐全(有挂车、配套农具等)

农业机械维护保养情况

3

驾驶人持证作业 和安全教育

全部持有驾驶证参加作业

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

油库建

设情况

油库是否有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与油库是否相适应

消防设施有效性

油物料是否混放

油库防雷、防静电装置

油库内电路是否安全

油库周围是否悬挂警示标志

5

其他

配件间、修理场所等存在的安全问题

现场检查意见

受检方意见

受检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及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检查事项计划表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

范围

检查标准

查比

抽查频率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配合单位

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9 月 7 日国务院第 80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彭阳县农业农村局

辖区内生产、销售、维修等农业机械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规定: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5%

2 次/ 年

现场检查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情况;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执行情况;

3.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执行情况;

4.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情况;

5. 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质量情况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管理、科研、推广、销售、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和农业机械的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设置的乡级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农业机械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社会化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业机械使用者提供信息、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维修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无偿调拨、占用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的房产、场地、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 农业机械科研单位、设置农业机械专业的院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根据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推广。

第九条 农业机械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形式提供农业机械技术的,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大力发展农机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格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逐步完善乡村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服务,向农户推荐优质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三条 在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应当保证服务质量,不误农时;属于有偿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

第三章 经销与使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销农业机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销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或者推广许可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具有安全认证或者推广许可证标识。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销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销的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或者操作。

第十七条 推行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制。签订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应当有作业质量和作业安全的内容。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调动农业机械进行救灾、抢险,并给予农业机械所有者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农业机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牌、证,不得转让或者买卖。不得自行拼装农业机械。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法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推广、经销、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农业机械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质量鉴定检验。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必须具备农业机械修理条件,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鉴定,属承修农业机械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返修。因修理质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章 安全监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依法行使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职能,负责农业机械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外作业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的安排,参加乡、镇农业机械安全联组,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拥有拖拉机、柴油机、耕作机械、收获机械的应当到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并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准使用。从事营业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工商、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来源证明;

(三)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完成拖拉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定期实行检验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限期修理,并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需要转让农业机械的,应当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禁止拖拉机从事客运。

第二十七条 驾驶拖拉机,应当依法取得拖拉机驾驶证。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外发生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秩序。

农业机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依法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责令停止经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农业机械依法报废。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以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农业机械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轻微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者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者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以谩骂、威胁、暴力等方式阻碍、拒绝农业机械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选购技巧受 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刺激,农机市场迅速膨胀,许多企业都投入到农机生产当中去,泥沙俱下、良莠不齐,暴露出行业进入门槛缺失、短期渔利性拼装类企业大量涌现、企业间低水平同质化 恶性竞争、产品质量无法保证、行业技术创新动力不强等问题。选购农机时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归纳:

1、首先要了解生产该生产机械的主要生产厂家有哪些,在从其中选择 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研发能力强的知名品牌,因为这些企业质量保证条件比较强,产品质量相对稳定、 三包服务比较及时。另外购买前向使用过该种机械的农户调查一下,该机械的性能、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后再根据自己的的用途和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机型。

2、提车前,要检查该各机械是否具有 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推广许可证、 三包维修凭证及期其他证件,并且检查所有证件是否与机械铭牌上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出厂编号以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相一致,以防购买的到 假冒伪劣产品。并且仔细阅读说明,认真检查说明书上注明的该机械的随车工具和主要配件是否具全,以防销售商偷工减料少发配件,坚决拒绝提出厂日期太久,存放时间较长或返修产品。

3、仔细检查机械外观。一般来说 产品外观质量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产品的内在质量,购买机械前该注意观察产品有无磕碰、损伤、脱漆及翻新迹象。各焊接部位的焊缝隙是否平整牢固,密封部分有无漏油漏水和漏气的三漏现象,各部位的间隙是否一致,铸造件是否有裂缝及 气孔砂眼等缺陷。各传动部位是否具有防护措施。国家法律规定,农业机械必须有防护措施,选购机械时一定要选择那些有可靠防护措施,没有解除隐患和警告标识的产品,千万不能图省力而埋下安全隐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现状

农机安全监理站作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执法机构,其职能一是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通过监理手段,督促驾驶员对机械进行认真保养、维修与正确使用,提高机械的技术状态,提高驾驶技术水平、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学性,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正确定性、定责,化解矛盾、协调解决、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农机监理在搞好监督、管理和协调好各项农机作业的同时,帮助农机户解决一些技术疑难问题,宣传好农机化方针政策,以服务促管理、提高农机效率、降低成本、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以农机安全监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存在以下问题

1、首先农机监理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法》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职责,却没有规定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农机部门在道路对拖拉机上行政监督权、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而道路上相应管理权归公安交警部门。国务院新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也只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而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目前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公安交警只对个别严重违章的拖拉机罚款了之,对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无牌无证行驶行为没有及时纠正,且没有及时将其违法情况通报给农机部门。面临公安无力、农机无权的管理“真空”状态,致使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蔓延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助长了无牌脱检行为的发生。监督手段严重缺失,给农机监理工作造成了困境,基层农机监理人员普遍感到无所适从,不进行执法安全检查是不作为,进行检查了又可能是乱执法,农机执法正处在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

其次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上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但是到目前相关配套文件没有出台,使农机部门和交警部门缺乏相互联系的平台,造成拖拉机管理与道路管理脱节,也导致农机三率(挂牌率、年检率、持证率)持续下降,而且一年弱于一年。违章者不但得到相应的处罚,反面得到了经济实惠(不交任何费用),示范效应导致违章者日渐增多,守法者日渐减少。

2、部分机手为逃避管理,不愿参加年检、年审、跑夜车、超速超载、自制挂车、超宽超长、疲劳驾驶给农机生产带来隐患。各级农机监理部门收费都有法律依据,并明确收费标准,但农机手只有缴费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农机监理部门在处理监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还未能及时跟上农机化工作发展节拍。

3、宣传不到位,广大农机手对国家关于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清,为逃避监理收费,不愿接受管理,不考证、怕挂牌,致使“黑车非驾”情况十分普遍。

4、拖拉机报废机制尚不完善。由于我县仍有多数拖拉机存在使用年限过长、机械性能下降的问题,机具老化、带病运行、超期服役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同时,国家和省内还没有统一的拖拉机强制报废更新制度和相应的鼓励政策,农机手也多注重效益、轻安全,重使用、轻保养,让这些“老龄”拖拉机仍继续运转,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

三、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宣传,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

加强宣传,防患于未然是农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监理机构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目前,许多地方由于宣传不到位,致使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法制意识淡薄。一部分机手甚至认为“农机监理只是收钱”,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针对这一情况,乡镇农机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对机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以举办农机教育安全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机手、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刷写标语、展出图片、宣传车和召开事故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多视角、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3-4]。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其操作、保养技术水平,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使之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讲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安全生产,能够自觉遵章守纪,减少违章现象发生,杜绝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农机监理与服务相结合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1.农机的安全性差

由于我国对农业机械在安全方面已经提高了一定的重视度,因此,相关质量检验部门对部分的农业机械进行过抽样检验,然而,检验的结果并不是十分理想,农业机械的整体质量对农业机械的使用寿命以及可靠性方面都会造成十分严重的直接性影响,严重时还会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2.提高群众素质

农民工进城已经成为目前新经济发展下的主流,农村留下的人员在文化水平以及法律法规方面都没有很高的意识,对于安全生产更是没有足够的重视。在此情况下要将农业生产量进行提升,机械设备就显得十分重要,然后没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以及足够的法律观念,对机械的认识度不够,诸多人不愿让相关执法人员对机械进行安全监测。

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不断的深入改革以及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化经济体制,农业机械在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存在的矛盾逐渐的显现出来。在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方面,采用的监督手段太过单一化,监督过程中采用的措施严重缺乏力度,新的机械手在技术方面的水平普遍较低,而群众在安全方面存在的意识也较低,从而导致农业机械事故发生频繁,给群众的生命以及财产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的结构进行不断的调整,农业机械的作业形式也逐渐的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农业机械的拥有量在逐年的进行增长。

三、农业机械提高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完善政策法规

在该方面,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将机械的统计工作做好,对其按照严格的划分,根据不同的机械以及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等级的划分,并制定出相关条例,对于诸多私人的农业机械,需要对其加强安全方面管理,并通过上课等方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控制。其次,对于农业机械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生产出来的机械不出有质量以及性能方面的问题。

2.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对农民加强相关方面的教育,提高部分地区在农业机械方面的重视程度,并且严格的将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进行贯彻执行。建立起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地域领域环境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符合现状的制度内容,并且严格按照制度内容进行实行,除此之外,加强相关方面的管理队伍建设,整体上提高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

3.统一完善安全管理

将相关方面的上下级层围绕着我国和不同省制定出来的法规条例开展安全执法活动,将为民服务、以人为本、保民平安等作为主要的管理观念,全面的将多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落实,全面的实行统一化的工作职责、统一化的管理体制、统一化的人员管理、规范化的行业形象。

4.加大宣传力度

在对农业机械进行操作的过程中,操作人员需要熟悉相关方面的法规条例以及正确技术操作方式,因此,相关方面的监理部门需要对相关方面开展宣传教育内容,对操作员在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思想政治以及技能水平等多个方面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在安全方面的意识程度,加大对机械安全重要性内容的宣传力度。

四、结束语

编程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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