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线网解决方案

公司无线网解决方案 公司无线网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目前所在地:广州 民族:汉族 婚姻状况:未婚 年龄:29 岁 应聘职位:系统集成工程师:技术主管 工作年限:6 求职 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两个星期 月薪要求:面议希望 工作地区: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2005/05--至今:广州新蓝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计算机服务(系统、数据服务,维修) 技术部 总经理助理 1

公司无线网解决方案

公司无线网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目前所在地:广州 民族:汉族

婚姻状况:未婚 年龄:29 岁

应聘职位:系统集成工程师:技术主管

工作年限:6

求职 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两个星期

月薪要求:面议希望 工作地区: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2005/05--至今:广州新蓝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计算机服务(系统、数据服务,维修)

技术部 总经理助理

1.对公司所有电脑及网络进行维护;

2.配合Business 、Sales对Server(如dell, HP、IBM),storage(Dell、HP、IBM、Nstor)、Network(Cisco、3com、网件),firewall(Watchguard、Netscreen、中网),backup software(Veritas、CA)等进行零售采购;

3.配合Sales对项目进行跟踪,撰写公司资料,技术方案,如:综合布线、网络设计、网络安全、数据备份、服务器整合方案,双机,NAS、SAN 存储方案、及施工方案;

4. 电话解决客户问题及上门为客户解决问题;协调售后客户关系;

5. 客户反馈,客户跟踪;制度客户反馈表格,考核部门员工.制订公司客户管理制度;商务与销售的协调,主持公司每周的周例会;

6.为公司寻找开源CRM软件、测试,实施,安装调试CRM系统及培训。

7.为公司推广电话销售业务。实施、时间规划、实行。

8.策划和培训公司员工对IT方面的技术。

2004/04--2005/05:广东思博泛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计算机软件

技术部门 售前系统工程师

1.对公司所有电脑及网络进行维护,如网络设备、防火墙、VPN、服务器,如:DataServe、报销系统、等等设备的维护。

2.配合Business 、Sales对Server(如 HP、IBM),storage(HP、IBM、Nstor)、Network(Cisco、3com、D_link),firewall(Watchguard、Netscreen、),backup software(Veritas、CA)等进行零售采购。

3.配合Sales对项目进行跟踪,撰写技术方案,如:综合布线、网络设计、网络安全、数据备份、服务器整合方案,双机,NAS、SAN 存储方案、及施工方案。

4. 电话解决客户问题及上门为客户解决问题。

所属行业: 计算机软件

系统部门 系统工程师

1. 撰写信息安全的技术方案;

2. 撰写智能技术方案;

3. N C解决方案;

4. N C的测试、安装、调试报告表格及产品手册;

5. 企业事业部宣传手册。

职责有:对NC、服务器、存储、防火墙、监控、公共广播的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 通信/电信/网络设备

售前部门 系统工程师

1.撰写技术方案;

2.用户售前咨询;

3.测试WBT系列产品;

4.安装配置WINDOWS 终端服务器;

5. 安装,配置,维护HP、IBM PC SERVER;

6.为顾客演示,讲解WBT。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湖南理工大学

最高学历:大本毕业日期:2002-07-01

所学专业一:计算机应用所学专业二:会计

产品介绍如:(无线路由器、无线AP、无线网卡、交换机、防火墙VPN.)网络基础;方案分析;设备安装配置。

2005/02--2005/02 广州Apple办事处 Xsan

对Xsan产品的体系结构、性能、安装配置介绍;案例方案的介绍。

2004/08--2004/09 Watchguard公司培训 Watchguard防火墙

Watchguard 的安装配置;VPN 设置 等等。

2004/04--2004/04 美国网件公司 美国网件公司

对网件公司产品的配置 如:VPN,无线网卡,宽带路由器,防火器安装配置等等.

2002/08--2002/12 MCSE 微软系统工程师

99-2002 湖南工程学院 大学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良好

国语水平:优秀 粤语水平: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来广州几年中不断完善自己,从一个技术员—系统工程师——售前工程师。对IT技术方面的综合性的了解,现在踏上管理方面的发展,担任多面手的角色。

详细个人描述

本人在生活、工作上,我始终保持着积极、乐观、向上的态度。并具有良好的与人协作沟通的能力。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协调管理经验。适合从事IT领域售前售后技术支持领导工作。愿从事销售方面发展。

个人联系方式

公司无线网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新办公室以及客户体验中心位于上海漕河泾工业开发区,这里汇集了康普旗下的企业解决方案事业部及安德鲁事业部的企业精英及技术骨干,将更好地向中国客户提供康普公司的各种网络基础设施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全球领先的企业网络解决方案和无线网络射频子系统解决方案。中国的企业用户和网络运营商现在可以从康普公司完整的无线应用、企业应用和宽带应用解决方案中获益,这也体现了通信网络市场越来越趋向于采用整体基础设施解决方案的发展趋势。

康普企业解决方案亚太区销售副总裁简宜舒博士(Ispran Kandasamy)表示:“康普在设计、生产及交付符合甚至超过全球标准的高效能基础设施解决方案方面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这使我们的客户长期受益。康普在中国市场的重要地位反映出中国本土对高效能网络基础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无论这些应用是基于有线还是无线基础设施。”

康普具有长期、丰富的全球经验,并推出“共连通、同成长”(Connect and Evolve)的理念,该理念反映了亚太区通信业的发展趋势,即网络运营商和企业用户希望初始安装的网络不仅低成本,而且可扩展,能满足未来变化的需求。

安德鲁中国区销售副总裁唐俊毅表示:“安德鲁解决方案的非凡品质和先进技术已经赢得了中国电信运营商和原始设备制造商的信任。客户希望与我们合作以掌握先进技术。康普能够为全球各种规模的企业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我们认为这正是康普的独到之处。”

安德鲁自1970年代初就向中国市场提供先进的无线基础设施解决方案,已经与中国的主要运营商和原始设备制造商建立起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近期为中国大量重大项目提供了解决方案,如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3G无线网络、国家大剧院、京津高速铁路、石家庄至太原高速铁路、北京地铁以及上海地铁等。

近期,广州主办的亚洲体育盛会的体育场馆、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重大项目都采用了康普的网络基础设施解决方案。

康普21000点布线亚洲体育盛会

2010年广州主办的亚洲体育盛会刚刚结束,为期16天的体育盛会设有53个比赛场馆和17个训练场馆,其规模和复杂度仅次于2008年北京体育盛会。

为了确保盛会成功,广州市政府在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其中主要部分便是构建高性能网络基础设施。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计部邓主任表示:“这次亚洲体育盛会场馆的网络需要兼具高性能性和高可靠性,在支持赛事数据中心的同时,还要能够连接众多场馆的安全系统和访问控制系统,支持媒体中心。由于肩负如此重要的使命,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容不得一点马虎。端对端连接所需的所有铜缆和光缆解决方案均采用SYSTIMAX产品组合,包括室外和室内布线在内的所有产品均满足相关防火标准,并全部享有行业领先的担保和卓越的售前、售后服务。”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安装的设计、规划和管理,并选择了四家当地的康普业务伙伴来完成安装工作。这四家公司分别是广东宏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广东暨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家业务伙伴集合了800人的施工团队,主要负责五大场馆群的网络构建。 鉴于有数十万的观众、运动员和工作人员使用这些设施,消防安全极为重要。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康普提供了高阻燃级别(符合IEC 60332-3A国标标准)的低烟无卤铜缆和光缆布线。

业务伙伴团队铺设的SYSTIMAX GigaSPEED XL低烟无卤六类铜缆长度超过1100公里。在此布线基础上,使用端对端连接在100米链路内可实现1Gb/s的性能并最多支持6个连接器,完全实现了超越6类标准的要求。

在预算内准时完成70个不同场馆的网络基础设施,任务可谓艰巨。除了在安装上投入800人的团队,业务伙伴还与康普紧密合作,确保所有产品按时发送到位。所有SYSTIMAX布线产品均由库存发出,工程期间从未发生短缺或延时。

美国康普企业解决方案大中国区销售总监陈岚表示:“跨距离、跨场馆构建连通的网络需要高效的产品供应和安装,工期紧张时更是如此。康普与业务伙伴并肩战胜了这一挑战,帮助他们在预算内准时完成了集成式端对端解决方案。”

康普打造苏州工业园区数据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中方财团和新加坡财团共同投资组建。公司目标是推进园区开发建设,发展并繁荣高科技产业供应链。高四层、建筑面积 4.2万 m2 的数据中心是苏州工业园的关键设施,用于满足企业在园区内外的通信和计算需求。目前数据中心的建设、运营和服务均由苏州国科综合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凭借 SYSTIMAX 铜缆和光缆解决方案,网络基础设施可为上述所有服务提供支持。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顾宗根表示:“我们需要高度可靠、性能超越国际标准的解决方案,同时需要有能力提供高品质售前和售后服务的供应商。SYSTIMAX 基础设施解决方案节省空间。同时,我们利用InstaPATCH 预连接光缆大幅降低了安装时间和成本。”

建成后的苏州工业园区数据中心系统荣获国际正常运行时间协会(The Uptime Institute, UI)颁发的 T4 级设计证书,成为亚洲率先通过此认证的数据中心。园区还与电信运营商通力合作,力求进一步开发自身系统,打造出该地区超大的容灾中心、云服务提供商和 IT 服务外包机构。

网络安装由康普业务伙伴苏州国贸工程系统有限公司完成。SYSTIMAX GigaSPEED XL 铜缆解决方案和 TeraSPEED、LazrSPEED 光缆的安装动用了由 50 名技术人员和工程师组成的庞大团队。康普的高性能单模光缆解决方案SYSTIMAX TeraSPEED使用了 1280 至 1625 纳米的整个传输波长窗口,可用带宽比传统单模光缆高 50%。SYSTIMAX LazrSPEED 激光优化型多模光缆用于 10G 连接,支持距离最远可达 550 米。该解决方案的性能超过 OM3 布线标准规格,无需昂贵的电子设备就能提供 10Gb/s 性能。

康普为莱芜钢铁40周年献礼

莱芜钢铁集团公司(莱钢)在不断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占地120公顷的全新能源管控中心和研发中心正是公司发展成果之一,也是对莱钢建厂40周年的献礼。

莱钢选择SYSTIMAX GigaSPEED XL 六类铜缆为总建筑面积达7.06万平方米的管控中心的三栋主要建筑和一期投资额为3.4亿元的研发中心提供网络连接。所采用的铜缆布线超过国际6类布线标准,即使在恶劣环境下亦是如此。

在管控中心的主楼中,GigaSPEED XL六类铜缆解决方案为17个楼层,约4.49万平方米的区域提供服务。在其他两座副楼中,该解决方案分别为5个楼层提供服务,最高能实现1 Gb/s的数据传输速度。

整个项目共安装7000多个GigaSPEED XL 六类信息模块,通过108个通信机房进行连接。这些机房相互连接,并通过6.6公里的SYSTIMAX TeraSPEED单模光缆与数据中心相连。这种高性能单模光缆可在1280到1625纳米的波长范围内运行。因此,该光缆的可用波段比传统单模光缆高50%。

公司无线网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在竞争激烈的汽车部件供应行业,企业必须挖掘各方面潜力以获取竞争优势。因而网络基础设施就显得尤为举足轻重,因为许多其他系统的性能都靠它来支撑。因此,1Gb/s速率的网络连接已无法满足科世达-华阳的需求,该公司决定采用端对端万兆铜缆解决方案。

科世达-华阳的 IT 经理张宣表示:“我们希望在整个厂区搭建高性能的优质基础设施,这样既能立即体验到新技术所带来的优势,又能避免成本昂贵的布线升级。我们坚持采用最先进的网络物理层――如果网络容量在未来的5或10年内就达到极限,这从公司运营成本角度来讲是不能接受的。”

在综合考虑各个厂商的方案后,美国康普的 10G 光缆和铜缆连接解决方案脱颖而出,成为科世达-华阳的最终选择。科世达-华阳采用 SYSTIMAX GigaSPEED X10D 万兆铜缆布线水平连接工作区,同时将 SYSTIMAX LazrSPEED 万兆多模光缆用于网络主干网。

以上基础设施解决方案共同作用,保障整个厂区的视频、数据、火警、访问控制和 VoIP 等各种应用顺利运行。

张宣说道:“科世达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建造新厂,只有美国康普结构化布线解决方案能够完全满足我们的要求。因为这些解决方案有康普实验室世界一流的设施为后盾,而且充分考虑了 10G 网络环境的所有需求。”

在美国康普的技术支持下,上海新联有限公司――康普卓越级业务伙伴顺利完成网络步设工程。项目历时4个月,总共 3 名项目经理、6 名工程师和 12 名布线技术人员参与安装工程,铺设了 103公里的 6A 类 GigaSPEED X10D 万兆铜缆和 1,284 米的 24 芯 LazrSPEED 300 万兆多模OM3光缆。

美国康普GigaSPEED X10D 万兆铜缆解决方案采用性能更强的线缆和连接器以满足 10G 以太网的要求。它还满足已获批准的 IEEE 802.3an 10GBASE-T 国际标准,并且完全符合 Class EA 信道规范和 6A 类布线规范。

LazrSPEED 300万兆多模光缆连接的数据传输距离长达 300 米,传输速度为 10Gb/s。该系统无需配备价格昂贵的电子设备,而且能满足网络主干的性能需要,使车间内的电信间与办公楼内的电信间得以顺利连接。两幢大楼内的主干线缆均使用了 GigaSPEED X10D 万兆铜缆解决方案。

张宣先生说:“美国康普的解决方案为我们提供了集成式端到端万兆布线基础设施。所有部件都可以有效地协同工作,整个系统还享有业内极佳的应用担保。”

公司无线网解决方案范文第4篇

在服务快速、灵活扩张的同时,更需要考虑运作成本,因此在地市、县营业网点、保险销售点、保险销售点等场所使用VPN接入,可以大大降低成本,以更快的速度向更多的用户交付统一标准的服务。

1.网点软件VPN解决方案

使用产品:1.SecPoint VPN软件客户端;2.USB-SecKEY;3.省公司或地市公司硬件VPN网关产品 SecPath F1000-A(双机热备,用于网点VPN汇聚)。

适用场合:代办点、营业网点、乡镇公司、农村保险服务所、乡镇保险服务所、县支公司、区县公司、三级网点、四级网点等。

适用环境:该网点内只有一台PC,或者两台PC。

方案实现:在PC上安装VPN软件客户端和USB KEY设备,PC外接ADSL Modem通过Internet与省公司/地市公司中心的VPN网关之间建立VPN隧道,办理业务。

方案特点:该方案除了销售网点PC的VPN软件客户端和USB-KEY之外,省公司/地市公司的中心硬件VPN网关设备(双机热备)可以将中心接入VPN网关放置在地市公司,这样地市汇聚辖内所有的网点数据后,通过地市公司至省公司的专线进行数据传输,与原有数据流向相同,管理成本也较低,容易实现。

2.末端网点硬件VPN网关解决方案

使用产品:1. 网点硬件VPN网关设备 SecPath F100-C ;2.省公司或地市公司硬件VPN网关产品 SecPath F1000-A(双机热备,用于网点VPN汇聚)。

适用场合:代办点、营业网点、乡镇公司、农村保险服务所、乡镇保险服务所、县支公司、区县公司、三级网点、四级网点等所有的网点。

适用环境:网点采用Win终端,或者多台PC。

方案实现:由于网点采用多台PC或Win终端,所以首先使用VPN的LAN换机在网点构成一个小型局域网环境。安装网点硬件VPN网关产品,连接ADSL Modem拨号到Internet,网点硬件VPN网关产品与中心硬件VPN网关之间建立VPN隧道,网点所有终端或PC可以办理业务,建议汇聚点放置在地市公司。

方案特点:网点有三台,或三台以上的PC,应采用硬件方式实现,因为作为VPN的这台网点PC设备的性能有限。使用SecPath F100-C设备除了可以提供用户使用硬件VPN进行高性能组网外,设备本身还可以提供防火墙、交换机、路由器等附加功能,性价比高。

3.移动办公VPN解决方案

使用产品:1.SecPoint VPN软件客户端;2.USB-SecKEY;3.省公司或地市公司硬件VPN网关产品 SecPath F1000-A(双机热备,用于网点VPN汇聚)。

适用场合:有移动办公需求的公司内部员工。

适用环境:单台PC台式机或笔记本电脑。

方案实现:在PC或笔记本电脑上安装VPN软件客户端和USB KEY设备,PC通过任意方式接入Internet与省公司/地市公司中心的VPN网关之间建立VPN隧道,访问内网资源。

方案特点:原有移动办公的解决方案多是采用拨号方式解决,在中心放置一台拨号服务器,所以每路拨入的用户只能以固定的速率访问内网资源。如移动用户在家或在酒店等有宽带接入的场合,仍只能以拨号的速率访问内网资源。如果移动用户没有拨号网络的环境,用户则无法访问内网资源。

4.机构网点VPN解决方案

使用产品:1.网点硬件VPN网关SecPath F100-C;2.地市公司VPN硬件网关SecPath F100-A(双机热备,用于地市公司到省公司线路备份);3.省公司硬件VPN网关产品SecPaht F1000-A(双机热备,用于网点VPN汇聚)。

适用场合:三级网点,包括县支公司、区县公司网点,地市公司和省公司。

适用环境:三级网(地市公司至县支公司一级)有线路改造需求,省公司至地市公司有线路备份需求的环境。

公司无线网解决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 定时播放 修改草案 调整

问题的提出

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与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稿)相比,内容修改了许多,其中草案一稿和草案二稿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都做出了重大调整。草案一稿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交互式扩张为直播、转播等方式,以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定时播放和转播等问题,在播放权中增加了有线播放,同时为避免与广播混淆,将名称由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草案二稿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改回仅适用于交互式传播,而将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方式改由播放权调整,同样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这样的调整并非是单纯地回到原点,信息网络传播权从首次出现在2001年的《著作权法》中,到这两次的修改,都体现了立法者因技术的发展而对其进行的深入思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密切相关。通过互联网传播他人作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影响,引起了国际关注。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进行了协调。

WCT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其前半句“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采用了“技术中立”的立法方式,即无论采用何种技术手段传播作品,都应受到作者专有权利的控制。

我国司法实践也表明,需要对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进行立法。比较典型的案件是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原告认为,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和张承志六位作家分别创作的文学作品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通过www服务器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认为,在国际互联网上应当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经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等问题无法可循。一审法院最后依据1990年《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等方式”,即兜底条款,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定义直接来自WCT第8条的后半句,表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2001年的《著作权法》来看,被告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有学者指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交互式传播”。这种“交互式传播”在技术上有两个特征:一是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受众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的,受众可以自主地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二是这种传播采用“点对点”的模式,受众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对特定电影的传输是在这个特定用户和服务器之间发生的,是两个“点”之间的传输,而不是由服务器这一个“点”同时向无数个不特定的“点”进行的传输。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兴权利,其对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解决网络侵权纠纷,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并未完全解决互联网环境下出现的问题,如网络定时播放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定时播放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导致判决结果不尽一致。

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即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利用网络电视软件,节目表,按照节目表规定的时间定时播放节目,使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客户端网络电视软件在线观看播出的节目。

(一)观点一:未经许可的定时播放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许可的定时播放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在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成功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时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时越公司通过互联网定时播放权利人的32集电视剧《奋斗》行为,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时越公司辩称,其对《奋斗》的使用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使用范围,因为网络用户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观看《奋斗》的任意一集,而只能看到网站定时播放的那一集。

一审法院认为,只要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可以获得作品的部分内容,作品传播者就构成了《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所规定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法律并未规定要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的全部或任意一部分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者才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虽然网络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不能够获得《奋斗》的全部或任意一集的内容,但却能够获得网站正在播放的那一集的内容。因此,北京时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奋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主张,认为,互联网用户通过悠视网能够观看该电视剧的内容,即使悠视网的播放方式系定时定集播放,悠视网未经许可的在线播放行为亦侵犯了宁波成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观点二:网络定时播放行为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定时播放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而不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至于构成对何种权利的侵犯,因现行《著作权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最后只能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的“兜底权利”。

如在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简称安乐影片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时越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时越公司在其经营的悠视网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霍元甲》的定时在线播放服务和定时录制服务,使网络用户可以在该网站确定的时间和用户选定的计算机终端上观看和下载涉案影片《霍元甲》。法院认定被告北京时越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安乐影片公司对该影片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通过有线和无线方式按照事先安排之时间表向公众传播、提供作品的定时在线播放、下载、传播的权利,因此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认定被告侵权。

二审中,法院进一步解释了应对“定时播放”适用“兜底权利”的理由:“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的是“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即网络用户对何时、何地获得特定作品可以主动选择,而非只能被动地接受传播者的安排。本案中,“悠视网”提供的是对涉案电影作品定时在线播放服务和定时录制服务,网络用户只能在该网站安排的特定时间才能获得特定的内容,而不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得到相应的服务,因此,该种网络传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限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同时,因该种行为亦不能由《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所明确列举的其他财产权所调整,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调整的范围是正确的。这是法院继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后再次适用“兜底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印发的《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的,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进行调整”。此外,网络环境下的直播行为和转播行为,由于其不具有“交互性”特征,同样不能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调整。

著作权修改草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

为了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定时播放、直播和转播等问题,草案一稿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交互式扩张为直播、转播方式,表达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转播或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实中已出现的问题,但仍有问题值得探讨。

从草案一稿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将交互式传播扩张为直播、转播等方式,是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基础上所做的扩张,“信息网络环境”可以理解为计算机互联网环境,这样的界定与当前技术的发展水平并不能同步。

首先,信息网络除了计算机互联网以外,还有其他网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的《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条将信息网络定义为“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其次,交互式传播并非只在计算机互联网环境下才能实现。如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中,电视机用户除了能够接收电视台按照预先安排好的节目表播放节目外,还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根据自己的喜好个性化地选择电视台近一周播放过的节目。该公司提供的这一技术,符合“交互式传播”的两个技术特征,即对信息内容的传输是由受众而非传播者的行为直接触发;传播采用“点对点”的模式,受众是点播内容的特定个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经过自主研发,推出了数字广播服务。数字广播打破了常规的按照节目播出时间收听节目的模式,利用数字信道,将大量的节目下载到数字广播接收器“听立方”内,实现广播错时收听,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喜欢的节目也可收藏起来反复收听。这种数字广播也符合“交互式传播”的特征。

再次,“三网融合”即“三网合一”,已经成为发展趋势,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通信网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将趋于一致,网络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将逐步整合成为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

草案二稿对草案一稿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表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权利”,同时将定时播放、网络直播及转播等非交互式传播方式纳入播放权调整范围。草案一稿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是以传播介质为基础,对两个权利内容的界定并不清晰。而草案二稿则以传播方式为基础,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既解决了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又能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知初字第57号,1999

2.王迁著.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3.杨静.网络定时播放视频行为的司法认定探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9(4)

4.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4015号,2008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314号,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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