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内容

普法教育内容 普法教育内容范文第1篇 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一切能够增进人们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技能,以及塑造人们法律思想意识的活动。狭义的法学教育,则是指国家通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学生传授系统化的法学理论,培养其法律实践技能,造就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的活动。通常意义上,法学教育是指狭义的法学教育。而对于其他传授法律知识、增进人们法治观念的活动,则往往称之为法制教育

普法教育内容

普法教育内容范文第1篇

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一切能够增进人们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技能,以及塑造人们法律思想意识的活动。狭义的法学教育,则是指国家通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学生传授系统化的法学理论,培养其法律实践技能,造就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的活动。通常意义上,法学教育是指狭义的法学教育。而对于其他传授法律知识、增进人们法治观念的活动,则往往称之为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高校法制教育与高校法学教育同样如此。

从两者的联系来看,高校法制教育和高校法学教育都是在高等院校开展的,以课程教学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方式。从课程教学内容来看,高校法制教育中的法律基础教学内容源于法学专业知识,是其中的最基础性部分。从教育效果来看,两者都有助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意识的塑造,有助于将大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高素质公民,促进法治化社会进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这是其共同之处。尽管如此,高校法制教育与高校法学教育之间仍有显著区别。由于两者都以课程教学为主,因此,通过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比较,可以得出彼此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

第一,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在教学内容上对法律知识的要求有所不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虽源于法学专业知识,但只是其最基础性部分,在法学专业知识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在具体的教学内容方面,法律基础教学涉及法理学、宪法及一些实体部门法和程序法的知识,但偏向于对法学基本原理、概念和宪法等基本知识的掌握,对于各实体部门法和程序法,只在很短的篇幅内作了浅显、粗略的介绍,文字表述也十分简洁、凝练。而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则覆盖了整个法学学科的教学内容,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商法等高校法学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各核心课程均以相关的法学专业知识结构独立设置、自成体系,对于具体的法学概念、法学原则和法学专业术语等也都有详尽的阐述和介绍。因此,在法律知识方面,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要求明显不同,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有重大区别。

第二,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教学对象、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有所不同。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对象是大一学生,其学历层次单一,专业背景各异,既包括法学专业,也包括非法学专业,而且后者在数量上居于绝大多数。在教学时间上,法律基础课程仅在一学期内开设,新课程方案启动后,法律基础教学时间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被压缩为8—10课时,仅占一学期该课程的三分之一甚至不足,因此教学时间十分有限。而法学专业课的教育对象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且涵盖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不同学历层次。在教学时间上,法学专业课程需要花费三至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进行系统地讲授。在教学方法上,法学专业课基于其专业特性,具有一些独特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教学法对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很高,因此对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就不宜适用。

第三,法律基础课与法学专业课的上述区别根源于两者在学科属性和教学目标定位上的不同。在学科属性上,法律基础课属于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下设的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而法学专业课属于法学学科。在教学目标上,法律基础课主要是通过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而法学专业课则旨在传授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育法律职业技能,为国家培养、造就专门的法律专业人才。

可见,法律基础课的重要特点在于思想教育性,而法学专业课的特点则在于职业技能性。对于前者而言,并不要求培养大学生具有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而是重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制观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实现培养大学生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总体目标。而后者尽管也担负着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但毕竟以法学专业知识教育为主,重在法学专业人才培育。

二、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的比较

开展普法教育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普法教育旨在在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因此,从广义上看,无论是高校法制教育,还是高校法学教育,都可以涵盖在普法教育的范围之内。从狭义上看,普法教育则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的、具有特定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即通常所说的“普法运动”。

自1985年至今,我国已先后开展了五次大规模的普法运动。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随后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揭开了我国“一五”普法(1986年-1990年)的序幕。199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开始了“二五”普法(1991年-1995年)。199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此为“三五”普法(1996年-2000年)。此后又开展了“四五”普法(2001年-2005年)和“五五”普法(2006年-2010年)。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之间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两者的关联之处体现在:

从历史渊源上看,早在1985年《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就提出,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要求在青少年中具体落实开展普法教育,普及法律常识,高校法制教育也因此被纳入到普法规划之中。正是在“一五”普法期间,国家教委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成为面向大学生普法的重要方式。

从目标导向上看,高校法制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受普法目标导向的影响,呈现出方向一致的走向。如高校法制教育的初步奠基阶段以法律知识普及为主,就与“一五”普法以“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目标任务有关;其稳步发展阶段以观念引导为主,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为核心,与“二五”普法强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关键是培养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观念”,“三五”普法要求“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密切关联;而其全面调整阶段突出了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也与“四五”普法“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及“五五”普法要求“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完全一致。

从教育对象上看,高校法制教育面向的是高等院校中全体在校大学生,而历次普法运动则将青少年,特别是将大中学校的在校学生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这是因为大学生是国家、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大学生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国家建设发展的合格人才,从而推动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因此,大学生是高校法制教育和普法运动的共同教育对象。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之间尽管联系密切,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教育对象上,普法运动针对的是包括工人、农(牧、渔)民、学生、知识分子、干部、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是一项面向全民的教育活动。普法运动的重点对象除了大学生外,还包括中小学生等其它青少年群体,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因此,普法运动的教育对象范围比高校法制教育更为宽广。

第二,在教育内容上,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相对稳定,而普法运动则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在不同的阶段普法内容侧重点各有不同,具有很强的现实目的性。如“一五”普法的内容主要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具有启蒙、扫盲的性质;“二五”普法以宣传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标志着普法活动开始转向学用结合、依法治理的轨道;“三五”普法内容表现为学习***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四五”普法重在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学习成为亮点;“五五”普法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及倡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紧密关联,其内容是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以及法治文化建设等,来全面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三,在教育途径和方式上,高校法制教育表现为在学校中以法律基础教学为主要途径和方式;而普法运动与之比较而言,途径则更为广泛,形式更为多样。普法运动没有校园围墙的限制,青少年宫、文化馆、俱乐部、影剧院、居民社区以及乡镇文化中心等均可成为普法教育的场所;法制讲座、报纸书籍、广播、电视中的法制宣传栏目、法制宣传教育网站、法制短信、法制摄影、法制动漫、法律咨询、电话热线等均是普法教育的形式。其中,特别是电视媒体由于其普遍性、形象性和生动性,已成为人们接受普法教育的主要载体,成为普法教育的主要途径;而新兴的网络媒体由于其互动性、即时性等优

势,也在普法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制教育与普法运动的上述区别是由高校法制教育的学科课程特性所决定的。“学科是教育教学的基础和依托,教育是通过学科来进行的”;

同时,学科的进程和安排又体现为具体的课程。课程的概念特指“学校教育的经验组织方式”,它是学校教育的基本载体,本质上是“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提供给学生的、有助于学生发展的教育经验”。

普法教育内容范文第2篇

关键词:普通高师院校 特殊教育课程

分类号:G760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尤其随班就读的师资,仅靠为数不多的高校特教系培养已不能解决,师资培养的规格、标准、课程也需要重新审视。

1、普通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我国教育发展的双重任务,即推进教育公平与提高教育质量。这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教育公平,关注弱势群体,加强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的教育,力求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机会公平,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教育公平更深层次的意义是教育过程中教育机会的公平、成功机会的公平。不同学生即使在同一班听同一位老师授课,受教育机会和成功机会也不一定公平,因为学生是有差异的,每个学生在学习和发展中有不同的需求。如果我们的教师不能有效地在班级教学中实施差异教学,因材施教,有些学生虽然和其他同学同居一室,但并没有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平等。

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单是指升学率的提高,也是指全体学生都能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引下,全面和谐地发展,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当前我们应特别关注被“应试”冷落的中下程度的学生,开发他们的潜能,促进他们的发展。但是普通学校的老师对这些学生了解不够,更缺少研究,在班集体教学中往往照顾不到他们,这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的重要因素。教师应承认学生差异,了解这些学生的不同学习特点,在平等基础上区别对待,最大限度满足每个学生学习和发展的需要。

随着融合教育在国际范围的推进,越来越多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走进普通学校的普通教室,我国也不例外。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已成为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一种主体形式,每年有超过60%的残疾儿童在普通班就读。如果考虑到在普通班原本存在的学习困难儿童、情绪行为问题儿童、超常儿童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一个普通班都可以看作一个随班就读的班。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的融合。融合教育是以公平和平等为伦理哲学基础的,教育平等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每个人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最基本的教育;二是每个人都具有相等的机会,接受符合其能力发展的教育。真正意义的融合,是学校在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都能适应这种差异比较大的学生群体,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学习的活动中,同学合作互助、共同发展。但是现在普通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对残疾儿童知之甚少,绝大多数普通学校教师没有学习过这方面课程,不了解残疾儿童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学习与交往中的特殊需要,不会实施差异教学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也不能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致使这些残疾学生随班混读,影响了他们的发展。研究发现,无论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一类地区,还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弱的二、三类地区,教师都缺乏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在所有影响因素中都居前三位,成为影响随班就读质量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这也使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培养普通教师掌握一定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发展他们满足学生特殊需求,实施差异教学与个别化教学的能力显得十分迫切。

教师的特殊教育知识和能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获得,但在普通高校开设相关特殊教育课程有其自身优势。一方面借助普通高等师范院校的师资、设备等条件,往往投入少、见效快,能尽快解决特殊教育教师紧缺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的系统学习和提升,较之在职师资培训更有保障。另一方面,经过实践的比较,一些以学科课程为课程主体的盲校、聋校认识到,在从事语文、数学等学科课程教学时,中文、数学等专业的毕业生更加适合。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后补修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比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生补修学科本体性知识要容易。于是,在有更多选择空间的情况下,缺乏所教学科课程知识与技能的特教专业学生已不像原来那样被看好。而对予普通学校来说,更是以学科课程教学为主,培养普通学校的随班就读师资,普通高校课程方案自有其合理性,如果再增设了特殊教育课程,其课程结构就更有它的优越性了。

我国现行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中均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中提出:“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的有关专业课,可根据当地需要适当增加特殊教育内容,高等师范院校应有计划地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规定:“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要求:“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提到:“普通师范院校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逐步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从这些文件看,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是为了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这同高校特殊教育学院或系培养特殊学校师资的规格、标准是不完全一样的。

但是由于这些政策法规都冠之以“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而以往我国教育体制是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与管理两条线,普通师范院校并不关心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我国普通教育的师资培养与特殊教育的师资培养各行其是,缺乏融合。现在普通教育要实现让每个学生包括残障学生接受高质量教育,教师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知识是不可能实现的,每一个普通教师都应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能力,而这样的教师仅靠几所特殊教育专业院校培养显然是不现实的。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将有利于提高师范院校学生在未来教育工作中照顾学生差异的能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2、普通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国际比较研究

目前,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地区)在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上主要采用叠加法。以英国为例,英国并没有专门的师范院校,他们主要依靠普通大学和院校来培养师资。特殊教育教师大多需要在取得某个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再学习特殊教育专业知识。融合教育相关内容成为教师职前培养的重要内容,职前培养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冯雅静等的研究表明,国外融合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项目中,有一半以上针对的是职前教师,在英、美、丹麦、奥地利、德国、芬兰、葡萄牙、瑞典、比利时、法国、西班牙等国,一定学时的特殊教育课程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纳入到普通中小学教师的职前培养之中。

许多国家在教师的培养培训中都十分关注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的知识内容和教师在教学中因材施教能力的培养。例如美国本科水平的师资培养方案及课程内容中,专业发展序列一的核心主题是课堂管理、学生差异和教学技术,专业发展序列二强调“承认和尊重儿童多元文化和语言的差异性”,专业发展序列三有“异常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的课程。现在美国的高校又开始以全纳教育为背景改革教师职前培养机制,通过教师教育课程调整、职前全纳教育实践等方式来为全纳教育的推进培养合格师资。在课程设置方面,很多大学的教育学院开始为普通教师教育专业开设全纳教育或特殊教育课程,如霍普金斯大学教育学院在早期儿童教育、小学教育专业开设“差异教学与全纳”(Differentiated Instruction and Inclusion)课程,中学教育专业开设“多样化普通教育课程:轻中度障碍中学生教学法”(Diversifying the General Education Curriculum:Metho&f10r Secondary Students with Mild t0 Moderate Dis-abilities)。同时,特殊教育教师教育专业也开始修习普通儿童的相关教学方法与课程,使职前教师对全纳环境内的普通儿童和特殊儿童都有深入的认识。在教育实习方面,美国的大学注重学生的全纳教育实践,课程学习与实习同时进行。这些教师教育职前培养政策与举措的施行,极大地增强了美国教师未来面向全纳环境的能力。

英国的师范教育课程主要由三个内在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学科研究、专业研究和教学实践,其中专业研究课题有:学习中的个别差异、具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儿童如何学习、儿童发展……等。英国的经验向我们揭示了普通院校培养特殊师资的可行性和优越性。“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是英国培养教师的五门核心课程之一。英国教育与科学部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学生必须学习一定的特殊教育课程,高校的教育学院必须有能力为学生提供最基础的特殊教育课程;全纳学校教师,必须是大学毕业并获得教师资格证者。这表明,英国在培养全纳教师时,既重视其普通教育能力的培养,也强调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并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进入新世纪,日本《21世纪教育新生计划》(2001年1月25日)中指出“……过度地强调尊重个人而轻视‘公’的势头扩大,正在出现青少年陷于‘孤独世界’的倾向;第二,由于过分的平等主义教育划一化和过度的知识灌输,适应青少年个性和能力的教育被忽视……。根据这一计划实行改革,并相应加强教师培养。

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适应特殊教育的发展,培养大批特殊教育的师资,他们采用一、二级课程的做法。所谓一级课程是特殊教育内容插入相应的普通教育的内容中,而不单独开设,二级课程以选修课方式开设,具体安排如下。

一级课程不增加学生额外负担,主要是让学生了解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消除学生对特教的神秘感,课程时间为一周。

二级课程:(1)各种残疾儿童日常生活技能(①视觉障碍;②听力障碍;③低功能儿童;④学习障碍;⑤肢体残疾);(2)定向与行走;(3)音乐、体育;(4)语言与言语训练,特殊器具与设备(①使用;②简单维修);(5)特殊服务组织(①教师互助;②为儿童提供课外技能训练;③争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这些国家都在普通师资的培养中安排了特殊教育的课程,其做法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3我国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现状调查分析

鉴于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我们短时间内还不可能按融合教育的要求,对高等师范院校的学制课程等重新构建,而是希望在普通高校的课程中加开一门特殊教育的课程,将融合教育内容纳入课程中,在职前培养阶段使学生具备一定的融合教育素质,毕业后能适应随班就读师资的需要。华东师范大学汪海萍等同志2006年曾对我国137所师范院校进行问卷调查,其结果是,在被调查院校中知道师范院校应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规定的仅43所,占调查对象的31.4%。137所师范院校中已开设特殊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的仅19所,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3.9%。未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原因有五个方面:其中认为该课程应是特殊教育专业的课程,而所在学校没有特殊教育专业,当然不会开设该课程的4l所,占未开设调查对象的34.7%;因为领导从未要求,所以未开设的26所,占未开设对象的21。2%,由于缺乏专业师资未开设的lO所,占未开设对象的8.5%;由于没有教学计划,故而未开设的8所,占未开设对象的6.8%;其它原因的8所,占未开设对象的6.8%。由此可见,多数高师院校没有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主要是认识问题。

现在高校课程改革已有很大的自主性、选择性,但当学校领导尚未认识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以适应融合教育发展的要求,以及开设该课程对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深远意义时,该课程便不会被重视。

由上可见,要解决高师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问题,首要是加大学习与宣传力度。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这不仅是我国随班就读事业发展对师资的迫切需求,也体现了后现代课程的多元性、开放性,课程内容的包容性、适切性。我们应从执法高度认识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必要性,不仅在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中,而且要在普通教育的相关政策法规中或教育部下达的教育计划中指令性要求开设此课程。如以“必修课或必选课”方式开设,“必选课”指利用选修课时,但必须开设,并对未按文件要求开设的师范院校予以问责。

4、普通高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的国内研究与实践

中央教科所特教室和一些高师院校专家都对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特殊教育师资进行过一些研究。“九五”期间根据教育部师范司要求,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普通师范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问题研究”,历时三年半,进行了大量的城乡随班就读试验,对随班就读的成功经验提炼概括,探讨对随班就读教师的要求,研究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目标和普通师范学校培养目标的关系、特殊教育课程在普通师范学校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和其它课程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门课程《随班就读教学》,制订课程目标,并对课程目标进行分解,编制教学大纲和教材。该教材将对特殊儿童和随班就读的态度和信念融入随班就读教师培养的各个环节,通过教学和实践活动使教师充分认可和接纳随班就读。考虑到当时中等师范学校课时比较紧张,该教材重点介绍了智障、视障、听障三类残疾儿童与学习困难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介绍了随班就读安置的五种基本形式即“完全的正常班级形式”、“正常班级加巡回服务的形式”、“正常班级加部分特殊班的形式”、“正常班级加资源教室的形式”、“正常班级加特殊专业服务形式”。还介绍了随班就读的教学原则、教学方法、语言训练与行为矫正等内容。该教材超越了仅诊断个体障碍的传统医学模式,而是从教育的角度进一步测查评估学生的不同教育需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强调了对他们的帮助与支持。该教材被教育部师范司指定为“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普通师范学校有的以必选课形式开设此课程,有的则“化整为零、交叉渗透”分解到相关学科教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等师范学校逐步消亡,培养中小学教师任务由高师院校承担。为此,十五期间相关研究团队继续深入研究,以适应本科院校对该门课程的要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①研究对象由随班就读儿童扩展为特殊需要儿童,并通过差异教学实施满足全体学生需要。这同近年来Sailor等人的学校系统化改革主张“用特殊教育差异化的方法,为全体学生服务”是不谋而合的。②针对融合教育的发展,增加了“与特殊需要儿童的沟通与合作”的内容等,突出了“社会化”的问题,也体现了后现代的教育特征;针对儿童的行为改变强调了“平等参与的学习环境”和“良好的管理”,既使个体具备适应环境的能力,同时支持性的环境促进个体的发展,预防不良行为。这也正是当今积极行为支持理论所倡导的。③考虑到本科教学层次,适当提高了理论方面要求,并增加了“教育评估与个案研究”等内容。该门课程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定为教师教育精品课程。开设该课程的院校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学习该课程对树立学生的正确教育观念,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以及爱生的情感都很有好处,学生也喜欢这门课程。

2011年《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教材又修订出第二版,因为现在有的普通班已接纳了轻度自闭症儿童,还有大量客观存在但过去并未深入研究的感觉统合失调儿童,第二版增加了相关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差异教学观点,形成系统的差异教学策略和方法,也介绍了特殊教育最新的一些观念。

有的普通高校希望通过开设一门《特殊教育概论》来培养未来能够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的教师,根据我们的研究这是不现实的。因为《特殊教育概论》是特殊教育专业的一门课程,它概括地、全面地介绍了特殊教育知识,而特殊教育能力的培养,还要通过学习特殊教育专业其它具体的课程来系统培养,而普通高师院校以开设普通课程为主,只开设一门特殊教育课程,如果仅学习《特殊教育概论》,学生对特殊教育只是一般理性认识,难以形成相应的实践能力,更不知针对具体的随班就读学生实际应如何教学。而《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这门课程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普通教师在教学中照顾学生差异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随班就读教学实际需要设计的,有较强的针对性。该课程的内容包括:各类特殊需要儿童的身心特点、学习特点、对他们测查采取的方法和常用工具,以及怎样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不同情况,制订适合他们的发展目标,安排灵活的课程,制订有针对性的个别教学计划;还介绍了在普通班怎样实施差异教学,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特殊需要儿童的行为改变与管理,行为改变的步骤与常用方法,以及师生间如何沟通与合作;最后介绍对特殊需要儿童的评估与个案研究的方法等。现在看来,教材的内容与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CEC)于2003年发表的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的修订版中十个方面的内容是十分相近的,即:基础知识、学习者的发展和特征、个体学习差异、教学策略、学习环境和社会交往、沟通、教学计划、评估、专业原则和道德原则、合作。该课程力求体现当代教育理念,基于多元文化、生态主义,在内容及编排上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考虑到高师课时紧张,力求精选内容,压缩课时,内容也有一定弹性,给学生以选择机会。实践证明,这些内容是对现行普通高师院校课程内容的很好补充。

该门课程是一门综合性的课程,它涉及到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课程与教学法等,适宜在开设普通心理学、教育学等课程后开设。该课程有较强的实践性,课程教材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的理论要求,但更多的是操作方法和实例,帮助高师院校学生学以致用。建议将教学与见、实习密切结合。

根据以往的研究与实践,普通高师院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采用以下几种模式开设。

(1)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开设《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课程,其优点是教授特殊教育知识系统,学生比较重视,执教教师数量不多,易于选择和培训。该门课程宜在学生学习了普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后、教育实践前开设,约50课时左右,每周两课时。

(2)将《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课程内容分解到相关学科开设,其优点是便于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内容融合,不占用另外课时。但涉及多门学科教学内容的调整和组织,且需对多门学科的教师进行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另外传授的特殊教育知识比较零散,不易引起大家重视。当然条件具备时我们也可进一步按融合教育理念重新构建普通教育的课程体系。

普法教育内容范文第3篇

为了让小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发展,法律意识得到提高,对小学法制教育应该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的的发展性评价,作为当前小学普法教育优劣的衡量标准。由此可见,健全小学普法教育发展性评价机制,对于青少年普法工作的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小学普法教育评价机制的阐述

随着国家普法政策的推广和深入,普法教育早已成为各地学校教育中必要的一个环节,根据针对各小学普法工作的分析和总结中可以看到,我国现阶段小学的普法教育模式比较固定,普法教育评价内容也比较统一。

首先,普法教育的形式和内容直接影响着法律教育的评价内容,对普法教育形式的掌握和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正确改善评价机制。根据对广州市和多地小学实地调查和工作总结的分析来看,小学普法教育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利用思想品德课堂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宣传;各班开展法律主题班会和专题板报;学校举办法律专题讲座;效果评估和加分表彰;家长、社会、学校的多方综合工作等。

其次,在普法教育的基础之上,根据日常工作内容对普法教育进行从学校教师到家长学生多方面的评价。从江苏省中小学的法制评价考核表中可以看到,现阶段的考核评价标准还算是比较全面,覆盖了普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针对学校等教育部门的普法工作组织领导能力的评价;针对普法工作制度的评价;针对学校普法活动的各项条件保障的评价以及培训指导、专题教育和普法结果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也有针对学生普法评价机制主要采取问卷和日常行为的考核。

二、现有普法教育评价机制的不足之处

从各学校中的普法教育工作总结和现行的评价结果来看,虽然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各学校的普法工作宏观而规范,但是如果结合实际深入探究会发现很多普遍存在的漏洞。

首先,普法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于普法教育的评价机制认识的不足。普法教育的根本是降低学生的受害率和犯罪率,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更好地健全法制社会。而现今很多学校的普法教育和评价仅仅是为了“评价”而不是为了“发展”,对学生成绩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更把普法评审当做一种日常的体制审核,仅仅拿出资料来应付。

其次,普法教育评价内容的脱离实际,重视知识宣传远远大于法律行为的培养,这也是影响小学生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调查可知,我国各地区的小学普法工作评价内容比较一致,我们以贵州省中小学生普法工作评价表来看,大多数版块都是资料审查为主,并没有重视针对学生的实践性法律能力评价,对于工作效果的评价仅占据20分,其中只有对学生抽查测试法律知识和学生犯罪实施两项涉及学生,评估方式也仅仅是抽查或根据行政部门的掌握来评分。

三、如何健全小学普法教育发展性评价机制

要改善小学生法律意识,减少受害率和犯罪率,仅仅依靠认识到现存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各地中小学都在积极寻求普法的更好途径。 我国各类机构对小学普法教育的重视,依据现存问题改革小学普法教育评价机制,以发展为主要目的全面提高小学生的法律意识才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具体还要从意识、考核、评价等多个角度完善小学普法教育发展性评价机制,具体为:

首先,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的就是普法意识的提高,要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活动的开展,更是要求学生从内心深处加强法律意识,从行动上真正做到尊法守法。而普法教育评价也不仅仅是一种书面评价,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它是一种要结合实际,以学生综合素质发展为主要目的具有很强实践性的综合评价机制。

其次,在普法教育评价的各个板块中,简单表面的资料型评价版块可以适当减少,加强实践性的考核部分。学校可以组织多种联合实际的法律常识培训或者演习,让学生设身处地地体会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并在评价体制中设置专门的细致的考核标准,让学校在进行普法教育中真正意识到实践的重要性,促使学校将表面性的法律宣传深化,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最后,在设置专门的实践考核版块的基础上,有必要针对小学生容易出现法律问题进行更深入细致的考核评价。比如,在针对校园暴力、盗窃偷窃、防拐卖等在小学生犯罪和受害比例中较高的法律问题上,进行专项评价,一切以学生的发展为主要目的进行评判,在实际应用和可操作性上都要综合考虑,既要降低小学生的犯罪率,又要学生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结

普法教育内容范文第4篇

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都是学生,抛开其他社会价值不谈,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最基本的需求那就是生存,所有形式的教育都必须满足这个最基本的条件。假如背离了这一基本条件的任何形式的教育那都是欺骗或者。从纯粹的所谓的“客观”本源上去探索职业教育或普通教育“应该是什么”,很可能是徒劳的,最终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随着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熟悉的提高,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改变,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内涵和外延都可能发生改变。从普通教育侧重于社会性,职业教育突出个体发展这一角度出发,所有的普通教育都应公费或者费用较低,它的教学计划必须由国家严格统一,不受市场左右。而职业教育则可以有较高的收费,教学计划完全由市场决定。

一、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在价值上的区别

由于教育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的有目的性的活动,因此教育的价值新问题应当是划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根本性新问题,也是我们分析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关系新问题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教育价值的不同决定了教育内容的取舍不同,进而决定了教育所采取的形式及其方法手段。教育既服务于人的发展,又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下面我们就这两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二者在服务于人的发展上的价值区别

其一,普通教育关注人作为高级生命体的自然价值,如何和自然界的和谐统一。职业教育则关注人在劳动分工中的社会价值,如何和他人的协调求得个体的发展。普通教育的价值应该建立在超社会的万物世界里,关注的应该是人和整个客观世界的关系,重在发展和展现人类特有的生命潜能和性灵,突出生命的价值和人格的尊严。

其二,普通教育是从人的内在身心结构来关注人的存在和发展,关注民族的整体素质。职业教育则是从外部条件来关注人的社会存在和发展,讲究个体发展的特征。一个和谐的社会就应该是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其三,普通教育侧重关注理想层面的人的发展的全方面性,职业教育侧重于关注人的现实层面的发展的全过程性。从理论上说,人类的发展是没有尽头的,但人的发展要受到人的生命时间和社会客观环境的制约,因此,真正的全面发展是人类永远追求的一种理想。职业教育则是立足现实可能和需求,寻求个体潜质和社会需要的结合点,以职业为导向,对教育的方向、层次进行合理的取舍,而不可能面面俱到。可以这样说普通教育追求的是一种理想,职业教育追求的是一种个性。

(二)二者在服务于社会方面的价值区别

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理论体系的不同,认知客观世界的角度不同。因而普通教育是探究社会发展规律,指导社会发展的实践。而职业教育的学生则是作为社会实践的实施者,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没有普通教育社会就没有品位,没有职业教育社会就没有色彩。

二、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在内容上和实现方式上的区别

(一)二者在内容上的区别

普通教育所要求的认知内容不以应用为目的,而重在熟悉过程的本身,在熟悉过程中去发现规律,并把这些规律系统化,理论化。因此,普通教育只是层次上有所区别,内容应相同。功利性,职业性都非常明确的普通教育都应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由此看来我们目前许多普通高校本质属于职业教育,就应改为职业技术学院。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高等职业教育能确定自己的职业服务对象,普通高等教育则不能确定自己具体的职业服务对象。

(二)二者在实现方式上的区别

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实现方式是由它们的价值和内容所决定的。从国家宏观的法律政策上看,由于普通教育应当是超功利的,为了排除功利思想的干扰和束缚,所以普通教育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的干预性,普通教育具有统一性、原则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等特征。从办学体制来看,普通教育办学主体和办学形式相对单一,有较强的计划性,其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依靠于政府、专家的评价和监控,其次才是社会公众的感受。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有较强的市场性、灵活性和开放性,其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依靠于市场竞争和受众的评价。从具体的教育教学方法上看,普通教育强调传授过程的思想性、理论性、知识的渗透性和内化性,启发式、探究式、感染式等教学方法应成为普通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职业教育应强调传授过程的直接性、实践性、知识的组合性,因此,示范法、实训法、新问题解决法等教学方法应成为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

三、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教育目的

实际上人的一生就是一个教育过程,参和社会实践就会被社会教育,回归自然,受到自然的熏陶也是一种教育。按目前我国的现行教育模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阶段摘要:九年义务初级教育阶段,中等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下面就三个不同阶段的教育目的进行分析。

义务教育阶段摘要:提高民族素质,为中等教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中等教育阶段摘要:包括高中教育,中专教育,技工教育。高中教育属普通教育,中专教育既有普通教育的功能,又有职业教育的性质。技工教育则完全是一种职业教育。

普法教育内容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宣传教育;依法治国;小康社会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着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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