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家格言
治家格言范文第1篇
1、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2、器具质而洁,瓦缶胜金钰;饮食约而精,园蔬愈珍馐。
3、家门和顺,虽饔餐不继,亦有余欢;国课早完,即;囊橐无余,自得至乐。
4、凡事当留余地,得意不宜往。
5、勿营华屋!勿谋良田!
6、读书志在圣贤,非徒科第为官心存君国,岂计身家?
7、勿持势力而凌逼孤寡!毋贪口腹而恣杀牲禽!
8、为人若此,庶乎近焉。
9、兄弟叔侄,须分多润寡!长幼内外,宜法肃辞严!
10、自奉必须俭约!宴客切勿留连!
11、童仆勿用俊美!妻妾切忌艳妆!
12、善欲人见,不是真善;恶恐人知,便是大恶。
13、守分安命;顺时听天。
14、祖宗虽远,祭祀不可不诚;子孙虽愚,经书不可不读。
15、居身务期俭朴;教子要有义方。
16、莫贪意外之财,莫饮过量之酒!
17、听妇言,乖骨肉,岂是丈夫?重赀财,薄父母,不成人子。
18、施惠无念!受恩莫忘!
19、居家戒争讼,讼则终凶;处世戒多言,言多必失。
20、与肩挑贸易,毋占便宜!见穷苦亲邻,须加温恤!
21、见富贵而生谄容者,最可耻;遇贫穷而作骄态者,贱莫甚。
22、乖僻自是,悔误必多;颓惰自甘,家道难成。
23、三姑六婆,实淫盗之媒;婢美妾娇,非闺房之福。
24、毋临渴而掘井,宜未雨而绸缪!
25、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娶媳求淑女,勿计厚奁!
26、轻听发言,安知非人之谮澹康比棠腿思!因事相争,焉知非我之不是?须平心再想!
27、狎昵恶少,久必受其累;屈志老成,急则可相依。
治家格言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律格言 中西差异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差异,这从中西方对法的认识和表达上可见一斑,其中,法律格言是中西法律文化中一种新颖的比较研究路径,本文试图通过对中西法律格言进行比较分析,找到中西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差异。
法律格言(legal maxims)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以其简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凝聚着千百年来广大人民的实践智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其中,法律格言还可大致分为法律人对法的认识和表达和民间智慧对法的语言浓缩。老百姓对法和法律文化的认识表达往往简洁直白,诙谐幽默,像“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而知识分子特别是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对法的认识和表述则很精练和深刻,往往直接是对法的本质、功能和作用的总结,如“法者,定分止争也”,这些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更具代表性。本文暂只比较从中西方著作和言论中流传下来的法律格言。培根曾经在其《格言集》的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思维、纠正粗俗的错误、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希望中外法律格言能够帮助我们认识法律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更加理性地适用法律!
1 中国法律格言映射下的法律文化传统
中国古代法律格言一部分都出自于当时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和知识分子的著作、言论和思想之中,集中体现的是君臣对于法的认识和看法。“明主治吏不治民”,一方面,知识分子运用自己对法的理解和实践取得君王的信任,跻身政治和官吏之列,另一方面。君王又利用知识分子产生对法的认识和总结进行国家的统治和官吏的有效管理。从古至今,我们如数家珍的名字有管仲、孔丘、孟子、商鞅、韩非子、司马迁、长孙无忌、王安石、司马光、沈家本、梁启超等等。这些历史名人传流下来的格言至今影响着人们。
《管子・任法》篇有言“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即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
《论语・为政》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指用政令引导人们,用刑罚整治人们,人们为了免子处罚而服从君主或勉力按法令去做,但他们并不知道违法犯罪是可耻的事情。在孔子看来,只有发自内心深处的感情和理念,才是最真、最美、最有效的。
《孟子・离娄上》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是说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
“法者,定分止争也”、“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则体现法的功能和作用,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意指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日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充分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家的“重刑主义”,以此实现重刑惩奸,以刑去刑。
“札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位表里”及犯罪预防原则。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等法律格言体现近现代在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后对法的理解,开始用法去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权。
以上法律格言映射下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可总结为一个国家的良好秩序和有效管理在于要有“良君、良吏和良法”、“有国家无个人”、“外礼内法,礼法结合”、“刑治主义”等。
2 西方法律格言反映出的法律文化传统
在西方法律格言的流传方面,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是古代西方(如古希腊古罗马等国家)很早就出现了法律职业家、教育家和思想家,而绝少出现“法自君出”的现象。所以,今天我们能看到的法律格言,从古希腊柏拉图开始到近现代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中间有断代,不像中国的法律格言那样具有历史连续性),他们的职业中很少是官吏,更多的是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等;也有法律职业家、法学家,如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西塞罗、贝卡利亚、梅因、耶林、萨维尼、哈耶克、霍姆斯、弗里德曼、庞德等;以及政治家、教育家、改革家、法官、律师和作家;很显然,这些不同的社会阶层所代表阶层利益更加广泛,同时对法的认识和思考会更加深刻和全面。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在以下西方法谚中明显表现出“自由平等秩序”、“法律至上”、“权利至上”、“正义至上”、“程序至上”、“权力制约”“民主法治”等原则。
(1)“自由平等”原则:“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2)“法律至上”原则:“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中,哪儿没有法律,哪儿就没有自由。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3)“权利至上”原则:“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法律没有禁 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4)“正义至上”原则:“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5)讲程序、重秩序原则:“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6)“权力制约”原则:“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7)“民主法治”原则:“民主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它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种制度”、“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8)“公平公正”原则:“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3 中西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
语言能表达出什么内容?法律格言能还原多少法律文化传统?经过对中西法律格言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1)在我们比较的这一部分法律格言中,比较的客体大致相同,都是中西方各个历史时期的精英人物对法的认识和表达,具有可比性:(2)这些法律格言能够流传至今,它们本身就是中西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能够充分体现中西法律文化传统;(3)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形成和发展都经过了长期的历史积累和沉淀,纵向来看,我们可以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整体差异,相互之间有何优劣,取长补短;横向来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转变都经历过几次重要的历史时期,截取同一时期的历史人物的法律格言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西之间法律文化曾经惊人的相似,似出同源,中国法律格言“惩其末犯,防其未然”和“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则与西方法律格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责”和“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相得益彰,但二者在历史的长河中又流向不同的方向。其根由是一个值得我们继续探索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中西法律格言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差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为有治人无治法、重良君良吏良法、重国家轻个人、重刑轻民、隆礼重法;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则体现为法律至上、正义至上、程序至上、权利至上、权力制约。这些差异从法律格言中体现出来,更反映到了中西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4 学习与借鉴
治家格言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王的演讲》;叙述风格;研究与分析
《国王的演讲》的叙述风格更具戏剧张力,能够将平淡的语言转化成一种精神力量,通过描绘二战时期的社会现象,让观者切实体会到乔治六世统治时期的英联邦政府执政压力巨大。在语言艺术表达上这些更倾向于写实,在构思上更喜欢透过现象探讨社会本质上的根源问题。
一、相关理论分析
(一)《国王的演讲》内容摘要
《国王的演讲》主要描写了乔治六世通过心理治疗师莱纳罗格的帮助克服了自己口吃的毛病,在圣诞演讲时为鼓舞二战将士士气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临危受命的乔治六世并没有被执政压力击垮,而是通过自己的毅力和恒心战胜了自己的缺点。文章在描述乔治六世治疗口吃顽疾的同时,还着重描写了罗格与国王之间的情谊。
(二)叙述风格内容简述
一部电影要想获得成功,体现丰富的思想内涵,必须与观者进行精神上的交流和沟通,叙述风格既可以奠定整部电影的写作基调,也可以表现出作品的艺术个性。作为人文关怀类的电影,其叙述风格、电影结构步骤、细节运用、语言风格上都能集中体现叙述风格。与此同时,任何电影都具有一定的叙述,不同叙述角度所体现的叙述风格不同。叙述角度也可以看作是作者在写作过程中的一个社会立场,自我意识与舆论意识,这两个意识形态可以表现出作者与观察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变化。
二、《国王的演讲》的叙述风格研究
(一)叙述方式
《国王的演讲》体现的是一种意识条件下的讲述与思考,文学作品中无论是电影人物语言叙述还是故事情节叙述,都能够体现出乔治六世心底的压抑和社会的黑暗。电影中心理治疗师莱纳罗格以第一人称讲述了与国王谈心、治疗的过程,通过莱纳罗格的眼睛,读者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二战前期,英联邦政府的政治压力和战争压力。二战是整部电影的叙述背景,乔治六世的口吃顽疾是引发电影故事情节的主要线索,作者祖父在文章中担当的是一个游离在社会高层之外的旁观者,在了解了乔治六世痛苦和内心矛盾之后为乔治六世提供心理帮助的治疗师。在《国王的演讲》文章中,经常可以看见莱纳从客观的角度评论看到的达官显贵,用平稳的叙述语言讲述乔治六世传奇的命运。通观电影可以发现,电影的叙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年实
电影背景对保持文章叙述内容的真实性具有很大帮助,生活在二战时期的乔治六世在历史使命、现实情况与思想精神之间压抑自我,禁锢自己的思维模式,在接受治疗的过程当中,乔治六世多次回想起父亲管教自己的画面,“黑白背景下,父亲严肃地站在我面前,拄着金丝拐杖,他所讲的任何事看起来都是那么的理所应当和意义深刻,我在父亲面前渐渐地变得寡言少语。”由此可见,历史故事在描写过程中,必须具有明显的时代感,还应保持语言的戏剧冲突性。
2.深刻文学含义
叙述风格往往能够表现出多种思想,历史和现实之间的落差将《国王的演讲》中乔治六世的生活境遇描绘得淋漓尽致,在潜意识中乔治六世是无法摆脱使命压力的,所以当莱纳罗格一步一步走进乔治六世内心深处时,深厚友谊在他们之间逐渐展开。从冷峻和深沉的语言描写中,导演在努力探索乔治六世的悲剧命运成因,讲述生存环境与政治本质的同时,还采用隐喻式的方式表现了与乔治六世在人生理想上的精神共鸣。综上分析,电影在揭示历史内涵的同时,还选择了独特的叙述角度,展现了人性弱点在操作上、情绪感染上的可伸缩性,给《国王的演讲》涂上了一层文学的光环,丰富了电影主题的多元性。
(二)叙述风格
1.标记叙述
在《国王的演讲》中,作者并没有一味地选择叙述性的语言表达方式,而是采用标记叙述方式调整文章的语言结构。文中现实主义内容在封闭的故事情节中并不能够很好体现出来,因退位风波、引发的演讲窘境,可以精准体现出文章现实主义的价值内涵。“钟声”的意象在文中多次出现,乔治六世在接受心理治疗过程中,钟声始终影响其演讲的思绪,在阴森、恐怖的演讲台上,任何异响都会引起乔治六世情绪的波动。在电影场景中,钟声就是一种典型的标记叙述形式,钟声引起的背景场景变化,会牵动独自构思人物心理状态,将文中多个标记叙述内容进行分析和比对可以发现,文章中的标记叙述是连接文章核心内涵和语言艺术风格的重要纽带。
2.语言艺术
语言艺术是电影表达叙述风格的重要媒介,语言节奏、词汇应用、词组变化等都展现语言艺术价值。20世纪90年代,谐音等词汇逐渐被广大电影家所引用,在《国王的演讲》中,导演经常会采用一些谐音词汇,展现语言的多变性和多词意。如:他报以维多迷人的笑容,道:“年轻人,我很欣赏你。”乔治道:“您是前辈,我要向您学习。”海瑟斯做了一个不置可否的表情,说道:“哎,未来就是你们年轻人的天下啦。”乔治谦虚道:“哪里,您是我的老师。”文章中“不置可否”与虚伪做作的词意是相通的。这种语言论述方式,会不经意增加文学作品的现实批判意义,使语言表现出具有明显文化特色的生命力和激情。
3.句式变化
在电影创作过程中,导演经常会通过句式的变换增加语言词汇符号的连贯程度,这种表述方式不仅可以增强句式的语言表述能力,还能大幅度提高语句中词汇发挥的作用。从审美角度讲,句式可以体现电影的语言美和语意美,句式的变换能够增强电影语言的戏剧张力。《国王的演讲》中经常使用长句来进行场面描写和景物描写。较长的句式可以增强语言在语言环境中复杂的思想情感,读者只有通过断句和语意分析才能了解真实的语句含义。所以作者经常在描写宏大场面上应用长句式,叙述在历史背景下,冷寂、肃穆的演讲台与滞重、惊恐、压抑的人物心态相适宜。如“一阵冷风袭来,乔治六世迈着沉重的步伐向演讲台走去,乔治六世莫名感到一种坚硬的凉意,将石头慢慢敲进他的身体,乔治六世开始往回走,速度很快,在感受到其他人异样的目光之后,乔治六世停止了脚步,稳定心神之后,回头看了看不远处的演讲台,在演讲台上的横幅上写着语意并不清晰的欢迎字样,乔治六世感到奇怪,为什么自己会在这里,为什么自己要承担这一切,猛然他又想起了父亲。”上述描写体现了乔治在登上演讲台时的心理状态,内心惊慌、恐惧、无奈的情感都隐藏在句式当中。这种突破常规的艺术手法,着重体现了人在复杂环境中的无奈,也体现了整个篇章严肃、冷酷的叙述风格。
(三)情感色彩
人物情感是描写电影人物感情的重要手段,《国王的演讲》中对人物情感的描写真实、到位,传神地表达了乔治六世在面对国家与人民期盼时的无奈心境,父亲与兄长在危难时期带给他的不是温暖而是前所未有的压力,在政党与社会的双重压力下乔治六世身心俱疲,在心理治疗师莱纳罗格面前他逐渐卸下了防备,选择了相信、选择了信心、选择了勇敢。在描写乔治六世与莱纳对话时,作者经常会采用较短的句式来体现人物情感的突变。充分显现乔治六世具有冷漠、隔膜、猜忌、多疑的情绪特征,对话简单并含蓄地表达了对话背后的社会背景和人情冷暖。国王夫人在听完丈夫的演讲之后,连声说道:“罪过,罪过”。两次“罪过”所表现的情感含义非常丰富,第一次表现的是对乔治六世的失望,第二次表现的是自己面对这种情形无可奈何的感受。综上分析可知,在情感色彩上《国王的演讲》充分体现了人物情感魅力,无论从语言表述上,还是在心理描写上,人物情感始终贯穿全文,具有丰富情感内涵的语言是文章最重要的情感爆发点。
三、基于《国王的演讲》叙述风格
研究电影的价值体系(一)个体意识
文章构建的价值体系既表现在情节叙述风格上,也体现在人物情感描写上,针对这种双向的价值体系构造,电影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艺术构思和研究。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电影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的价值体系构架,以叙述风格、艺术价值为主要结构内容的价值体系不仅可以提高作者对作品的自我辨识度,还能增强社会与历史文化在叙述风格上的戏剧体现。
(二)叙述风格的艺术价值
在《国王的演讲》一书中,作者将叙述风格和艺术价值进行了系统的艺术加工,将其对生命体验的沉重和思索传达到书中,通过词汇组合和人物情感、情景描写展现出来。在文学作品中,人的生存环境能够体现出不同的社会发展规律,叙述风格是体现其创作水平和艺术价值的直观载体,所以导演要想提升电影创作艺术构思的严谨性和价值,必须集中一种创作风格,通过丰富的语言表达和情感描写展现给观者。与此同时,还应着重研究电影叙述风格的多样性,在统一化的语言情景中找到符合自身语言风格和创作意图的叙述风格,尽可能避免因语言陌生化造成的语言沟通障碍。规范性的语言虽然能够准确地反映电影的叙事风格,但是其并不能体现出电影的创造性价值,使语言失去原有的表达观念,偏离符合电影发展的社会艺术魅力。《国王的演讲》中采用了多种陌生化语言结构,在句式、语意表达、语言结构上都进行了系统化的调整。
四、结语
通过上文对《国王的演讲》进行系统分析可知,在一个陌生的语言环境中,要想突出语言叙述风格和情感表达之间的空间联系,需要拓宽叙述角度,应用不同种的叙述方式进行语言沟通和情感交流,作者在与读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之后,再通过细腻的语言表达阐述乔治六世因为口吃顽疾在其父乔治五世手中所受到的种种精神折磨,作者在文章中集中表现了对英国王室的描述从未有过如此私人化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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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家格言范文第4篇
街道讲政治有信念发言材料一:
5月31日上午,按照区委组织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计划安排,中山街道党工委组织机关支部全体党员及各社区(村)书记召开了讲政治、有信念专题学习讨论会。
会上,街道党工委书记廖建芳、副书记李良东先后就讲政治、有信念专题,以讲党课的形式向全体党员做了深入的理论辅导和教育引导,并由机关支部书记带领大家学习了《中国共产**程》(总纲和第一章)和的讲话《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廖书记围绕为什么要强调讲政治、有信念、***员讲政治、有信念应该怎么去做、如何结合我们思想和工作实际讲政治、有信念,做一名合格的***员等方面展开了讲解和分析。李副书记通过正反典型事例讲解了讲政治、有信念是中国***能够赢得政权的法宝、是中国***得以长期执政的重要保证、是应对现实考验的必要法宝。结合学习**和系列讲话,提出要做到讲政治、有信念,就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要经常性地开展党性教育。
会上,全体党员就讲政治、有信念专题积极发言,展开讨论。支部委员率先发言,谈了学习感受,找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整改方向。其他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了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廖建芳书记最后强调:讲政治、有信念是对***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做为***员,首先要明确我们入党是干什么,讲政治、有信念,要体现在具体岗位上,要结合工作实际,要热爱基层工作;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心中有敬畏,行动要自觉;各社区(村)回去召开专题讨论时,学习和讨论要以问题为导向,要带着问题学,带着问题研讨,不走形式,解决实际问题。
讨论会上,其他党员也都积极发言,谈了学习体会,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表示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安排认真开展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养,提高工作水平,爱岗敬业,真正做到讲政治、有信念,做合格党员。
街道讲政治有信念发言材料二:
5月5日,来宾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志刚主持召开来宾市委常委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第一次专题学习会议。李志刚强调,要把**学习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增强党的意识、**意识、党员意识,尊规范、重实践,努力做讲政治、有信念的合格党员。
来宾市领导雷应敏、张亚楠、余治平、苏立环、韦凤云、韦文晋、黄丽娟、沈荔芳、谭介辉出席会议,庞标益列席会议。
来宾市委党校调研员邹凤豪作题为《十八大新**》的专题导学,从**的基本精神、修改**的背景、新**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要做学**、守**的模范等方面,深刻阐述了党员学**、守**、讲党性的重要意义。
与会领导还结合各自分管的工作进行发言。大家表示,要认真学习**,遵守**,贯彻**,把讲政治、有信念见于实处,不断提升自身认识和执政能力,努力做一名合格党员。
李志刚在作学习总结时指出,在讲话中提出,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努力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好干部。这对每一位党员如何树立党的意识、**意识、党员意识做出了明确要求。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履行好**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要坚持以**作为根本遵循,明确党员基本要求,树立行为规范,坚决守好底线;要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补足精神之钙,强化自律之基,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李志刚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努力做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表率,通过学习教育,在言行方面保持与中央高度一致,力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同时,凝聚发展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来宾市委常委领导要结合各自工作和思想实际,力求学得多一些、深一些,对自身要求严一些,通过学习教育,真正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治家格言范文第5篇
按儒家的理解,治国过程既涉及贤与能,又需要循乎一般规范或普遍之道,二者彼此关联而又相互作用。《孟子?离娄上》载,在谈到为政过程时,孟子指出:“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规矩、六律作为准则,规定了应当如何做,同样,仁政作为先王之道的体现,也蕴含着治国的程序。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将“道”与规矩联系起来,从而赋予它以普遍规范的意义。“仁”首先表现为道德理想,规范则关乎政治实践的操作活动和规程。在这里,与仁政的道德理想相涉的贤德与如何行道(如何按道而行动)的能力,呈现了一致性。在儒家看来,规范的制约并非仅仅表现为形式化的理性操作。以治国过程而言,其中所运用的规范,往往与道德人格相联系。《孟子?离娄上》谓:“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规矩本来是工匠测定方圆的准则,引申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圣人则指完美的理想人格,作为完美的人格形态,圣人不仅包含内在的贤德,而且具有安平天下的能力。我们从《论语》中已可看到孔子对圣人的以上理解:“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博施于民而能济众”显然已不限于内在德性,而是同时关乎治国平天下的经世能力,以此为圣人的特点,表明圣人以相关的品格作为其题中应有之义。孟子将圣人与规矩加以对应,其中蕴含如下含义:在“为君”、“为臣”这一类政治实践中,行为规范可以取得完美人格的形式;或者说,完美人格能够被赋予某种规范的意义。当圣人成为效法对象时,他同时也对如何“为君”、如何“为臣”的政治实践具有了范导、制约的功能。以完美的人格(圣人)为政治领域的存在形态,内在的贤德与体现于“为君”、“为臣”这一类治国活动中的能力进一步呈现了内在的关联。
把完美的人格引入治国的政治实践,既意味着确认贤德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也在一个更为实质的层面肯定了“贤”与“能”的内在关联。如前所述,“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包含着“贤”与“能”的区分,这种区分如果过于强化,则在逻辑上蕴含着二者导向分离的可能。以既“贤”且“能”为政治实践主体的品格,其内在意义之一似乎在于为避免导致以上分离提供某种担保。由以上观念出发,儒家对自我的修养予以了相当的关注。就个体与天下、国、家的关系而言,儒家首先强调个体的本位意义:“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①。身或个体的这种本位性,决定了修身对于平天下的重要性:“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②。平天下属于广义的政治实践,修身则是个体的道德完善;以修身为平天下的前提,意味着政治实践无法离开以贤德等现实表现出来的道德之制约。基于贤德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儒家对善政与善教的不同特点作了考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③。“政”侧重于法制,“教”则侧重于教化。法制的实施,对人具有震慑的作用,使人惧怕而行为谨慎;教化则通过对人的引导,使人心悦诚服,真诚地认同、接受社会、国家的约束;前者具有强制的性质,后者则是自愿的,所谓“畏之”、“爱之”便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境界。在孟子以前,孔子已区分了“道之以政”与“道之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④。这里也涉及两种治国方式:其一,用法制约束民众、以刑律统一民众意志和行为;其二,以道德规范引导民众、以礼义统一其观念。孔子所倡导的是后一种方式,在他看来,对民众不应加以外在强制,而应注重其内心的认同和接受,通过教化可以使民众在行为与规范冲突时,内心产生羞耻感,从而真正有所触动。以上看法体现的是如下治国进路:通过培养、提升人的内在德性以维护社会的政治秩序。与之相联系,贤德在政治实践中也呈现双重意义:它既意味着为政者自身形成完美的德性进而以德治国,也表现为提升被治理者的品格,从而使其自觉合乎社会的规范。以善教制衡善政,主要侧重于社会之维,就个体而言,则有天爵与人爵之分:“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⑤。天爵以贤德为其内容,人爵则涉及现实政治法律制度中的社会身份、社会等级。在孟子看来,社会成员不仅是法制关系中的人,而且也是道德关系中的存在;人爵所代表的社会等级或法制关系中的存在形态,应当以天爵所体现的道德存在方式加以引导和制约。这里儒家已注意到,仅仅以法制意义上的身份、等级为存在方式,无视或否弃社会存在中的道德面向,则将导致消极的社会后果。总之,儒家认为,仅仅关注“善”,与仅仅关注“法”,都难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孟子?离娄上》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善”是道德的规定,“法”则泛指普遍的规范、制度;前者侧重于社会对个体的要求,所谓“责人”,后者则表现为个体对自我的要求,所谓“责己”。当然,对孟子而言,尽管二者都为治国过程所不可或缺,但“责己”或“善”似乎居于更为主导的方面。《孟子?离娄上》载:“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不难看到,在德性优先的前提下确认“善”与“法”的统一,构成了儒家政治哲学的主流思想。从贤与能的关系看,“善”首先涉及“贤”,法治过程则更多地与“能”相联系,与之相应,肯定“善”与“法”的统一,也意味着确认“贤”与“能”的关联。
相对于儒学,现代政治哲学似乎趋向于将私人领域与国家权力机构以及更广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区分开来。在狭义上,公共领域介于国家权力机构与私人领域之间;在广义上,则公共领域和国家权力机构都与私人领域相对。在这种分野中,道德(包括德性)常常被视为私人领域的问题,政治领域的能力则往往被理解为与国家权力机构及公共领域相关的规定。对现代的政治哲学而言,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实践活动,主要表现为一个按一定规则、程序而运作的过程,其间固然需要运用能力,但并不涉及品格和德性的问题:后者仅关乎个体性或私人性的领域。然而,如前所述,从贤与能的关系看,贤德与能力都内涵二重性:贤德既呈现为个体性的德性,也具有社会及公共的指向;同样,能力既服务于社会政治及公共领域,又是个体所具有的内在力量,并与个体自身德性的提高相关。贤与能的以上关联,一方面表明私人领域与社会政治以及公共领域无法截然分离,另一方面也决定了社会政治以及公共领域的活动无法离开个体的品格,包括其内在贤德。社会政治的运作无疑需要体制、规则、程序,但体制以及政治活动的背后是人,体制的合理运作、政治活动的有效展开,离不开其背后的相关主体:正是政治实践的主体,赋予体制以内在的生命,并使实践活动的展开成为可能。作为具体的主体,人既需要具备相关的能力,也应当有道德的素养,从宽泛意义上的仁道、正义,到与权力运用相关的清廉、自律,等等,这些内在的品格或贤德在不同的层面制约着政治领域的活动,并从一个方面为体制的合理运作提供担保。
广而言之,体制的合理运作、政治活动的有效展开不仅关乎实践主体的内在品格,而且与处理主体间(人与人)的关系相关。在谈到礼的作用方式时,《论语?学而》提出了一个着名的论点:“礼之用,和为贵”。儒家所说的“礼”既指普遍的规范体系,又包括社会政治的制度,孔子推崇备至的周礼,便兼指周代的社会政治体制;“和”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体现于交往过程的伦理原则:从消极的方面看,它要求通过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以化解紧张、抑制冲突;从积极的方面看,“和”则意味着主体之间同心同德、协力合作。礼本来首先涉及制度层面的运作(包括一般仪式的举行、等级结构的规定、政令的颁布执行、君臣上下之间的相处等等),但孔子却将这种制度的运作与“和”这样的伦理原则联系起来,强调礼的作用过程,贵在遵循、体现“和”的原则,这里已有见于体制之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制的运行过程,离不开合理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和”的原则达到彼此的相互理解与沟通,从而消除冲突、同心协力)。质言之,制度(礼)的作用过程,需要道德原则(和)的担保。孟子同样对“和”予以了高度的重视,从其“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着名论点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如果将贤能政治作为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一种治理模式,那么,这种政治模式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将注重之点放在政治领域中的人以及人的内在贤能之上:通过“选贤与能”,让有能力和德性的人处于政治管理的不同岗位,由此为政治实践的展开提供担保。
如上所述,传统儒学区分“贤”与“能”,强调“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尊贤使能”,试图由此形成“贤”与“能”之间相互制衡的格局。然而,从逻辑上看,“贤”与“能”的这种分野,似乎将导致德(伦理)与政(政治)的分离:政治领域的治理仅仅与能力相关,社会荣誉则归于贤德,治世之能臣与道德之贤人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尽管前面已提到,儒家对政治实践的理解以肯定道德作用为内在特点,其强调人格(圣人)的规范性,也包含扬弃贤能分离的意义,然而,“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尊贤使能”的观念却在逻辑上蕴含以上的分离,二者存在某种内在的张力。就现实的形态而言,政治中的人作为具体的实践主体,总是既有能力的规定,又有德性之维,二者都制约和影响着政治实践:“在职”需要贤德,“在位”也离不开能力。政治实践的主体在体制运作与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乃是通过“贤”与“能”的统一而实现的。以既“贤”又“能”者作为政治实践的主体,无疑有助于体制的合理运作和政治领域治理活动的有效展开。然而,这一视域中的贤能政治,本身并不能与政治体制相分离。首先,如何能够使既“贤”又“能”者走向政治实践中心或成为政治领域的领导者?贤能者固然是比较理想的政治实践主体,但仅仅凭借其自身的“贤”与“能”,并不能保证他们一定成为政治领导者:这里显然需要体制层面的担保。唯有通过比较完善的体制设计以及相关的程序运作,才能为贤能者登上政治舞台提供前提和条件。在这里,形式层面的体制、程序与实质层面的主体品格(贤能)并非互不相关。就政治运作的过程而言,贤能者在成为实际的政治领导者以后,往往面临着如何避免自身蜕变的问题。“贤”与“能”作为人的内在品格,并非永恒不变,权力既可改变社会,也可以改变权力的掌握者。如历史过程一再表明的,权力如果失去监督或制衡,便常常会导致腐败。贤能者在成为政治权力的拥有者之后,也可能发生类似的变化。正如贤能本身无法担保贤能者走向政治中心一样,贤能本身也难以保证贤能者永远保持“贤”与“能”。这里,同样需要体制的制衡:为了避免贤能者在拥有政治权力之后发生蜕变,体制层面的监督、制衡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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