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大全
故事大全范文第1篇
笨狼阿灰经常想歪点子欺负其他小动物,还得意洋洋。这一天,笨狼阿灰又吓唬小公鸡,说要吃掉他。小公鸡请求阿灰晚上再来,笨狼同意了。小动物们知道了,一起来帮小公鸡想办法。大家在小公鸡的家里布置了一些特别的陷阱。小狗说:小公鸡,这下你可不用害怕了。笨狼阿灰一走进小公鸡家就掉进了陷阱里,大家高兴得拍手称快。
2、小猴子掰玉米
有一天,一只小猴子下山来.它走到一块玉米地里,看见玉米结得又大又多,非常高兴,就掰了一个,扛着往前走。小猴子扛着玉米,走到一棵桃树下。它看见满树的桃子又大又红,非常高兴,就扔了玉米去摘桃子。小猴子捧着几个桃子,走到一片瓜地里。它看见满地的西瓜又大又圆,非常高兴,就扔了桃子去摘西瓜。小猴子抱着一个大西瓜往回走。走着走着,看见一只小兔蹦蹦跳跳的,真可爱。它非常高兴,就扔了西瓜去追小兔。小兔跑进树林子,不见了。小猴子只好空着手回家去。
3、猪大妈请客
小动物们要到猪大妈家做客。可是,猪大妈做事总是笨手笨脚的,她早早地将米、菜、肉和各种调料都放到锅里,还特意多加了一些她最喜欢吃的甜酱。做完这些事情,猪大妈将锅放到煤气灶上。她哼着小调,十分得意地走来走去,逢人就说:今天我请客,我一定让大家饱餐一顿。一会儿,小兔、山羊、小狗、小马都来了。他们围着锅馋得直流口水,好不容易等到打开锅,一看,锅里的食物全都是生的。猪大妈愣住了,小动物们都哈哈大笑起来。猪大妈还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小兔笑得前仰后合,对猪大妈说:你根本没点火呀!
4、小荷花找朋友
一朵荷花孤零零地站在池塘里,她感到孤单,因为没有朋友和她玩。一条小鱼游过来,小荷花说:小鱼弟弟,咱们一起玩吧。小鱼说:不行,我还要去参加游泳比赛呢。说完,小鱼就游走了。一只青蛙跳到荷叶上,小荷花说:青蛙哥哥,青蛙哥哥,咱们做朋友吧。小青蛙说:不行,不行,我还要练唱歌呢!天渐渐黑了,小荷花很伤心。月亮看见了,问小荷花:荷花妹妹,你为什么不高兴呢?小荷花说:因为我没有朋友和我玩。月亮说:那我和你做朋友吧。小荷花看了看月亮说:可你在天上,我在地上,怎么和我玩呢?月亮说:不要紧,我可以陪你说话呀!可以唱歌、讲故事给你听呀!于是,月亮天天晚上陪小荷花说话,她们俩成了好朋友。
5、小猴穿鞋
有一只小猴跑到山下去,看见人们都穿着鞋走路,感到很好玩。他悄悄地溜到一户人家,偷偷地拿了一双鞋跑回山上。他穿上鞋后,很得意地走来走去,伙伴们见了都笑话它。这时来了一只凶猛的老虎,猴子们一见纷纷爬上了树。小猴穿着鞋怎么也爬不上树。猴妈妈叫他把鞋扔掉。小猴扔掉鞋很快爬上了树,从此再也不乱模仿别人了。
6、小和尚上楼
故事大全范文第2篇
重大安全事故的界定为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严重后果”,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罪一般指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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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大全范文第3篇
有一天,小鹿一个人独自出去玩,临走前,妈妈告诉它,要根据老祖宗的经验,一遇到什么危险就要赶紧逃跑。小鹿点了点头,说:“我知道了!”
小鹿跑到大森林外,看见了几棵参天大树,太阳光从茂密的树枝中穿过,像无数颗星星在调皮地眨眼。旁边有一条小河,清澈见底,还有几条小鱼不时跃出水面。小鹿就在那条小河旁吃草、喝水、散步。
突然,一只老虎蹿了出来,大声吼道:“我要吃了你!”小鹿看见了老虎,想起了妈妈说的话,赶紧逃跑。老虎向小鹿扑去,小鹿漂亮地闪开了。老虎扑了个空,火冒三丈,在小鹿后面穷追不舍。
跑了好长时间,小鹿已经非常累了,而且老虎马上要抓住它了,此时小鹿灵机一动,捂着肚子,大叫:“哎哟!哎哟!痛死我了!”老虎停住了,吃了一惊,问它:“你怎么了?”小鹿说:“我也不知道怎么了,就是肚子痛。可能是刚才我吃的草有毒,或者是我喝的水有毒,现在中毒了,所以才会肚子痛。”老虎听了,心想:它中毒了,如果我吃了它,那我不也中毒了吗?不行不行,我可不愿意为了填饱肚子而丧失生命。可是,老虎还是有一点不相信,于是,小鹿咬破了自己的舌头,在地上打滚。老虎看见小鹿嘴里流出了血,这下相信了,一溜烟地跑了。
等老虎走远后,小鹿赶紧跑回家,对妈妈说:“老祖宗传下来的办法不一定每次都有效,有时候还要动动脑子!”
2、儿童睡前小故事2
从前有个国王,他有三个儿子。老大和老二聪明伶俐,小儿子却头脑简单,不爱说话,人们管他叫“缺心眼”。国王年纪大了,身体虚弱,想到身后之事,觉得难以确定究竟由哪个儿子来继承王位。他把三个儿子找来对他们说:“你们谁带回来的地毯最漂亮,谁就能继承王位。”他认为这样他们就没什么可争辩的了。他将儿子们领到外面,对着三片羽毛吹了一口气,说:“你们分头跟着羽毛所指的方向去找吧。”三片羽毛一片朝东,一片朝西,第三片直着朝上飞了一阵就落在地上了。两个哥哥对“缺心眼”弟弟嘲笑了一番,因为他只能留在本地,然后他们一东一西去寻找最美丽的地毯去了。小王子十分难过地坐到地上,猛然发现羽毛边有扇地板门。他掀开盖板,看到有几级楼梯,就沿着梯级往下走。不久又是一道门,他伸手敲了敲,听到有人在里面说:
“青青侍女跛着脚,跛脚小狗到处跳,瞧瞧有谁会来到。”
门开处,只见一只巨大的蟾蜍蹲在那儿,四周挤满了小蟾蜍。它问小王子要什么,小王子说:“我想要世界上最漂亮、质地的地毯。”大蟾蜍召来一个小蟾蜍对它说:“青青侍女跛着脚,跛脚小狗到处跳,搬来大箱子瞧一瞧。”
小蟾蜍于是搬来一口大箱子,大蟾蜍打开盖,从里面拿出一块地毯给“缺心眼”。那地毯质地优良,图案和色彩也十分漂亮,世界上简直没谁能织得出。小王子谢过大蟾蜍之后,带上地毯出来了。再说两个哥哥认为弟弟傻,相信他找不到什么好地毯,也就不想费周折用心找了。他们都是从最先遇到的牧羊人的妻子那里买了些织得很粗糙的羊毛手帕带了回来。这时,“缺心眼”也回来了,他将那块美丽无比的地毯交给了父亲,国王一看惊讶地说:“公正地说,王位该归小王子。”
可是另外两兄弟吵吵嚷嚷说不能让“缺心眼”当国王,因为他干什么都考虑不周全。他们吵得国王不得安宁,非要再比试比试不可。国王于是说:“谁带给我的戒指最漂亮,谁就继承王位。”说着又将三个儿子带到外面,朝空气中吹了三片羽毛,让他们跟着羽毛所指的方向去寻找。大王子和二王子又是一东一西,而“缺心眼”的羽毛又是朝上升起之后落到原地。哥哥们讥笑他,说他找不到金戒指,自己却取出旧的金戒指拿到金店去重新打制。小王子像上次一样爬了下去,向大蟾蜍要世界上最漂亮的戒指。大蟾蜍吩咐搬来大箱子,从里面取出一个闪闪发光的宝石戒指,其工艺之精湛,是地上任何工匠都做不出来的。当小王子将金戒指拿给国王时,做父亲的又说:“王位属于小王子。”可两个哥哥仍不甘心,他们不断给父亲施加压力,非让他答应再比试一次。还说看谁带回家的姑娘最漂亮谁就继位。国王还是朝天上吹了三片羽毛,它们所指的方向和以前一样。
“缺心眼”立刻下去找大蟾蜍,说:“我要把世界上最美丽的姑娘带回家!”“哦?最漂亮的姑娘!”大蟾蜍说,“她这会儿不在家。不过你还是可以带她回家的。”说着就将一个套着六只小老鼠的空心萝卜交给他。“缺心眼”小王子无可奈何地说:“我拿这些有什么用呢?”大蟾蜍说:“抓只小蟾蜍放进去就行了。”他随手抓了一只放了进去,那小蟾蜍还没坐下,就立刻变成了一位美丽端庄的姑娘,萝卜变成了真正的马车,六只小老鼠变成了六匹骏马。“缺心眼”吻了吻姑娘,立刻赶着马车回来见父亲。他的两个哥哥随后也回来了,他们不愿意多费力气寻找美丽的姑娘,而是把最先遇到的农家姑娘带了回来。国王一看就说:“我死后王位由小王子继承。”两个哥哥又吵又闹,说:“我们不同意‘缺心眼’当国王!”直吵得国王耳朵都要聋了。他们要求在大厅中央挂一个圆圈,谁的妻子能跳着钻过去,谁就能继承王位。他们暗想:“农家姑娘结实强壮,跳过那圈子不会有问题,而那漂亮姑娘准会摔死。”国王没法,只好同意了。首先是两个村姑跳,她们跳过去了,但是笨拙得摔折了粗手大脚;轮到小王子的美貌姑娘,只见她轻轻一跃就过去了,轻盈得像只小鹿。这一下谁都无话可说了。小王子继承了王位,成了一位英明的国王。
3、儿童睡前小故事3
小鹿斑比依依不舍地离开了妈妈,妈妈说它要开始独立地生活了。
小鹿斑比在森林里走啊走啊,看到了许多美丽的花草。小鹿斑比在森林里还看到了许多不一样的小动物。
小鹿斑比走累了,它在一棵大树下休息。一只小兔子也来到了大树下。小鹿斑比和小兔都很高兴认识对方,并一起快乐地玩了起来。
这时,一只老狼来到了大树下。它装出很虚弱的样子,问道:“你们知道去往河边的路怎么走么?我口渴了,想去河边喝水,你们能带我去吗?”
小鹿斑比想起了妈妈说的不能跟随陌生人前往任何地方,刚要拒绝老狼,但这时善良的小兔看着虚弱的老狼同情地说:“没问题,我带您去吧。”说完就一蹦一跳地往前方走去。
小鹿斑比见阻止小兔已经来不及了,只好慢慢地、小心翼翼地一边走一边暗中观察老狼的举动。
小兔走到了一条岔路口,一条大路一条小路,都可以到达河边。这时,小鹿斑比正在用自己的本领感受前路的狀况及风险,突然发现身后的老狼原本浑浊的眼睛发出了邪恶的光。
坏了,老狼可能不安好心。怎么办?我要赶快想办法和小兔一起离开老狼,太危险了!小鹿斑比果断地拦住了正要往小路中前进的小兔。
小鹿斑比微笑着对小兔说:“剩下的路程我来带路吧。”说完,拉着小兔就要往大路上走。老狼露出了凶恶的嘴脸,恶狠狠地说:“我现在渴得厉害,我们走小路,小路到得快!”
小鹿斑比微笑着对老狼说:“哎啊,不好意思,老狼先生,我想起来了,我们好像走错路了,我现在就和小兔去前面问问路。”小鹿斑比赶紧让小兔骑在自己的后背上,撒开腿朝大路跑了过去。
老狼一看自己的阴谋被小鹿斑比发现了,也不再伪装自己,就跑着向它们追了过去。这时,小兔也明白了老狼的阴谋。它骑在小鹿斑比的背上,两手紧紧地抓住小鹿斑比的耳朵,扯开嗓子大呼:“救命啊,老狼来了,它是坏人!”
大路上的动物听见了小兔的呼救,纷纷聚集过来,一起把老狼给x地。
故事大全范文第4篇
第一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区)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审。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故事大全范文第5篇
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至于本罪中单位的范围,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单位完全一样,即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合伙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公有制单位,是否依法成立,也不管这些单位是否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即便某些企业、事业单位不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为主业,但只要其中有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部门也包括在内。[1]
单位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中的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也包括单位中负责主管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至于这些人员是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是一直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职工还是临时被安排从事该工作的职工,对成为本罪的主体没有影响。这里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上述两类人员在不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同时也不知道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提出了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及存在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隐患的情况时,是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要让该两类人员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已经向他们提出该情况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那么,不管该两类人员事实上是否知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只要其不知道这种情况已经被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就不应要求他们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当然,也可能存在这样一些比较少见的情况,即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要向该两类人员提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时,该两类人员本来应当在工作岗位上值班,但是由于某种非正当的理由而不在,而使事故隐患没能被该两类人员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发生了重大伤亡的事故。客观而言,这种情况下该两类人员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但是,从《刑法》第135条的规定来看,却无法对该两类人员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这当然是刑法规定的不周全之处,有待于今后改进。
第二,有关主管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负责人在已经向直接负责管理、维护本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作了安排后,后者并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由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否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前者担负的职责,其不仅负有安排后者对劳动安全设施进行具体管理、维护的职责,而且还负有对后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其对后者的工作情况没有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明知后者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工作而不管不顾的,他仍然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责任。当然,由于其并不是从事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具体工作的人员,因此,他对事故的发生仅负有次要的责任。如果他不仅安排后者采取有力措施排除事故隐患,又进行了检查,且认为后者采取的措施已经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即便客观上后者采取的措施并不足以排除事故隐患,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也不宜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方面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
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本罪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表现,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2]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这是针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而言的。对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行为人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行为而言,其主观态度就不一定是过失。相反,行为人对他人提出的事故隐患的意见置之不理,严重不负责任,乃至于对事故隐患依旧不采取措施,从主观态度上分析,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不能是过失。[3~4]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表现为故意,但对其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是过失的心理态度。”[4]我们认为,将本罪的罪过形式限定为犯罪过失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将出于犯罪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作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其他的故意犯罪处理,既有利于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够遵循将客观方面性质相同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独立犯罪之科学的立法惯例。[1](P400)但是,本罪中的过失究竟是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同时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呢?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一点来看,如果认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行为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的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的态度只能是故意的话,那么,本罪的罪过形式就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如果要求单位中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意见后,就应即刻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话,由于行为人在得知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意见时,确实是知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将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解为仅限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完全合理的。但是,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人并不能在一接到有关部门或者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意见以后即刻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如行为人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而不可能立即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但是在完成更重要的事情之后还来得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忘记了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以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这种情况,难道就不作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了吗?恐怕这不是立法者的本意。而且如果对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在某些时候,就会为行为人提供一个很好的逃避罪责的借口,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对没有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时,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放纵了犯罪。因此,我们认为,第二、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如何理解本罪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
所谓“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质量、性能等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二是虽然一开始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但是该设施或者是缺乏正常的管理和维护,或者是使用时间比较长而使其原有质量、性能等降低等原因,从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只要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在该事故发生前正在使用的某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造成的,就符合本罪这方面的客观构成要素。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单位本来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从而使从事某项劳动存在发生伤亡事故隐患的,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该单位仍不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的,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是否以本罪论处?我们认为,对于哪些情况的劳动应当装备劳动安全设施,国家基本上都或概括或明确地作了规定。对于已经装备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的,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尚且要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那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根本就没有装备劳动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在具备上述同样条件时却不以犯罪论处,显然没有道理。从《刑法》第135条规定惩治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精神上看,完全应当追究这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却无法包含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对于这种客观上危害社会的程度重于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行为,目前虽然不能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该种行为从实质上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完全一样,却要适用不同的罪名来进行刑法评价,毕竟存在着不足,因此,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应当弥补这一缺陷。
四、如何理解本罪中“提出”的含义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在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问题被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然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正确理解本罪中“提出”的有关问题,才能准确地认定本罪。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本罪中的“提出”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由谁来“提出”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下面的部门或者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发生事故隐患的情况:第一,有关部门。《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就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等有关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但是,本罪中所要求的部门是否就仅限于上述部门呢?我们认为,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属于某一企业、事业单位的子单位时,该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中负责各子单位劳动安全设施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的部门,也应属于本罪中所要求的“有关部门”。
第二,单位职工。对于向有关负责劳动设施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情况的职工,究竟是指单位中的哪些职工,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88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的规定,本罪中所要求的职工的范围不应当有限定。即只要属于单位职工,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职工,也不管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否影响到该职工的安全,都有权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这当然是出于充分保障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等经济利益安全的考虑。
(二)提出的内容、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要求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内容当然是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要求提出的内容足够的明确、详细?一般而言,只要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向单位中的有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提出某项或某几项或者所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发生事故的隐患,就可以具备本罪“提出”的要素,不能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很详细地说明具体情况。如果要求他们很详细地说明具体的情况,就会常常因为这些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不具有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专门知识而使他们的“提出”不符合刑法的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而不利于督促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管理、维护的人员加强责任心,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仅泛泛地或一般性地向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存在问题的感觉,而根本不能作任何具体的说明,那么,就不宜把这种情况的“提出”视为本罪所要求的“提出”。
至于“提出”的方式,刑法未作任何要求。因此,不管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还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不管是当着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面提出,还是通过第三人转达或打电话的方式提出;不管是专门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提出,还是在谈其他事情时顺便提出,都应认为是本罪中的“提出”。
(三)提出的问题是否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
根据刑法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各客观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是某些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隐患,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有关直接责任人员仍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并且客观上发生的伤亡事故正是因为该项安全设施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所造成的,才能让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发生的不是有关部门或本单位职工提出的某项劳动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就不能让行为人负担本罪的刑事责任。这样看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问题必须与实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联系,应当是刑法的要求。
五、如何理解“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含义理解该问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事故隐患的含义
在本罪中,应当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在客观上存在的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如果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出现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不属于本罪中的“事故隐患”,如单位要求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某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规章制度而出现的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即是。
(二)采取措施的时间
从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角度讲,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之后,如果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的话,就应该尽快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越快越好;如果当时确实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又不能安排其他人员的话,在重要的事情完成之后,也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既然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着发生事故的隐患,那么该种事故什么时候发生,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把握的,可能过去很长时间才会发生,也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只有及早采取有力措施,才可能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当然,也有例外。如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客观上因此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也不宜让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其一,当时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他们客观上不可能再分身或者安排其他人员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这实际上属于义务冲突的问题。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优先履行重要的义务而不履行次要的义务是解决义务冲突的一般原则。因此,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的不作为行为即便造成了本罪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也不应当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其二,在有关直接责任人员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存在事故隐患后,客观上没有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全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即使由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如矿井内排气设备发生故障不能运转,瓦斯的浓度已严重超标,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即开始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但是,当时既来不及修理排气设备或更换新的排气设备,又无法通知在矿井深处作业的工人,结果由于矿井内作业工人使用机器产生的火花引爆瓦斯,造成矿井崩塌报废、工人被炸死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有关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三)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
从《刑法》第135条关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一规定的表述来看,好像不采取措施只限于有关责任人员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事故隐患这样一种形式。但是,从实质意义上看,刑法之所以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这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素,其中也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要求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就应当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即便在客观上暂时不能使存在的事故隐患的劳动安全设施通过维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重新装备新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设施,宁可暂时让工人停止劳动,也要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这也属于采取了有效的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否则,就使本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对本罪有效地惩治和防范,也不利于切实、充分地保障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单位的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不采取措施的表现形式包括根本不采取任何行动来消除事故隐患和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采取的措施不得力,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两种形式。
关键词:劳动安全事故/劳动安全设施/事故隐患/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
「参考文献
[1]刘志伟,左坚卫。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395-398.
[2]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88.
[3]叶高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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