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编与制作范文1
关键词:司法行政系统院校 新闻采编与制作 课程设置 现状分析 原因分析
一、司法行政系统院校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课程设置现状
截止2014年,笔者统计现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院校共28所,其中开设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有5所。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一
笔者以网络资料及以上六所院校官方网站信息为基础,对其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或相关专业)进行分析,总结出六所院校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或相关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
1.专业设置意欲突出特色但在实际操作中未达到效果
如上表所示,六所院校中除山东政法学院外,全部都以“法制新闻方向”为后缀,标明了其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的司法行政系统行业特色。在它们的人才培养目标中,都注重突出了这个专业的“政法性质”,基本可以概括为:培养既有法律知识,又有新闻传播学知识和技能;既能够胜任各种媒体新闻报道工作,又能够从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1]
可见本系统院校新闻制作与采编专业的培养目标更重要的是能够符合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宣传人才。因此,司法行政系统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的课程设置原则应该是:为保证毕业生的新闻媒体对口性和政治敏感性,要以新闻媒体专业理论及技能课程为重;其次,为让毕业生能顺利开展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工作,必须以语言基础课程为根基,特色辅以传播、公关类课程,并以法律课程作为提升。
以下通过分析司法行政系统院校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法制新闻方向)人才培养方案所提供的主要课程安排,按照上文推导出的课程设置原则,列出下表以明晰各院校课程设置出现的问题所在:
表二
通过上表所示,我们可以发现:首先,语言基础课程的重要性被忽略;其次,传播、公关类课程重视度较低。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还是明显以培养新闻媒体人才为目标,忽略了学生在基础文字功底以及对外宣传、沟通能力的培养。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说是并未严格按照其最初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来开展。
2.司法行政系统院校对本专业建设的重视度不足
服务于司法行政行业的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是大有可为的,但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司法行政系统院校,新闻制作与采编专业”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并没有搜索到任何相关论文。可见司法行政系统对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的重视程度较低,尚缺乏对该专业的课程设置、就业前景、实践锻炼方法等各方面建设的系统的梳理与学理性研究。
二、司法行政系统院校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形成原因
1.院校缺乏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的相关经验
在笔者以“高职新闻采编与制作课程设置研究”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相关22篇论文中,没有出现以“司法行政系统院校”为限定词的文章,即现今本课题研究内容尚无研究成果可以参照借鉴。
通过以下列表,可以看到司法行政系统院校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的所用时间都并不长:
表三
专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专业设置、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图书资料、实训室等方面的建设”,是一项在长期过程中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工程,但如上表所示,司法行政系统院校的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建设时间最早的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但其专业建设时间也才刚步入第10年,更多院校对本专业的建设更是尚处于摸索探寻阶段。因此,对本专业课程设置的研究与讨论都尚未出现完善成熟的理论成果或实践经验。
2.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警务化”特色被忽视
司法行政系统院校,又被大众称为司法警察院校,它是指由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直属和管理的,为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培养人民警察的高等院校,这也就是民众熟悉的“警校”中的一个类别。由于司法行政院校的特殊性质,其学生管理和所设专业方向也必然都是突出“警务化”的特点。新闻采编与制作专业在外界看来只是一个普通的文科类专业,其就业方向多限于各类传播媒体,看似全无“警务化”特色。
虽然文中所涉及到的司法行政系统院校都已经在专业方向上加了“法制新闻方向”的限定,但它的就业方向相较于传统的“警务化”专业而言是更加多元化的,因此本专业的“警务化”特色也就相对容易被忽视,在这些司法行政系统院校中容易被作为“异类”,导致在专业建设上不被重视。
参考文献:
[1]《高职高专专业建设评价观念研究》赵琼迪、覃群发《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0卷第2期
新闻采编与制作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社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地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条除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新闻机构中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人员;
(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本条所称"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是指新闻采编人员与其所在新闻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指新闻采编人员与所属新闻机构签有合法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三章使用与更换
第十三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新闻记者证不得用于以下活动:
(一)经营性活动;
(二)非职务行为;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四)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
第十六条新闻记者证每五年统一换发一次。新闻记者证换发的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五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第十七条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本新闻机构或者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并立即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新闻机构因工作需要补领新闻记者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办理。
第二十二条新闻机构撤销,其申领的新闻记者证同时作废。该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负责收回作废的新闻记者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采访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活动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
第四章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年度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六条新闻机构应履行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记者证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机构对其所属新闻记者证持有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新闻记者证注销手续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闻机构未按新闻出版总署、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七条新闻机构应在其所属媒体上公布"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路系统"的网址,方便社会公众查验新闻记者证,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新闻记者证持有者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被采访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验明新闻记者证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
新闻采编与制作范文3
[关键词] 电视新闻;电视媒体;编辑
电视新闻作为电视媒体的一种主要传播形式其意义在电视节目众多栏目种类中尤为重要。电视新闻节目无论是从选题、内容、画面、声音,每个方面都反映了其实证性、严谨性以及政治性。与其紧密相连的是自然与各种文化形态,而表现形式则是多种意识形态。电视新闻的后期编辑工作,如何将文化形态与意识形态相结合来表现呢?电视新闻的后期编辑工作又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探讨呢?
在电视新闻产品的制作中,如果后期编辑的编辑意识强烈,并且能够熟练掌握多种编辑手法的话,往往会使一条新闻增色不少;如果后期编辑缺乏编辑意识,编辑手法机械呆板,一条本来可以出彩的新闻也可能会陷入平淡,不能引起观众的收视兴趣。一个优秀的电视新闻后期(制作)编辑,除了能够深刻理解责任编辑的编辑意识外,还应具备有别于文字编辑的独特编辑意识,也就是对于电视新闻符号――文字编辑、画面编辑和声音编辑如何配置应有自己的独特意识。
按照通常的分工,后期编辑拿到了新闻稿件后进行剪辑工作,稿件是后期编辑制作的依据,这是后期制作有别于文字编辑和记者的一项工作。文字编辑的工作对象是文字――稿件,而后期制作的对象是画面和声音,如何使声画准确贴切地表现文稿的内容呢?后期制作准确理解文字编辑的意图是关键。
编辑部是整个新闻部的中心,根据一段时期出台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重大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形,编辑部确定报道思想,拟定报道计划,关注社会热点,把握舆论导向。如果一个电视新闻后期制作对当前的形势不闻不问,那么就无法理解新闻的精神实质,对声画的把握可能就会陷于呆板机械。如果对于当前的宏观形势有了准确的了解后,对于编辑部组织当前的报道重点和报道思想就能心领神会,采用声画表现形式自然就能做到胸有成竹。因此,电视新闻后期制作也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观念,大处入眼,小处入手,才能顺理成章。
除了正确理解文字编辑的意图外,电视新闻后期制作还应采取积极行动参与新闻编辑的各个环节。一般来说新闻部都会定期召开新闻例会,记者上报选题,编辑组织新闻策划等工作。后期制作如果参与选题确定,参与新闻策划,从一开始就了解新闻的整体安排,这对后期制作把握新闻重点、了解新闻细节无疑是有很大帮助的。后期制作是电视新闻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后期编辑不应仅仅停留在这一个环节上,对前期环节的了解与参与,是为准确迅速地完成最后一个环节打好基础。理解了文字编辑的意图,对整个新闻采制环节也有了清楚的认识后,接下来就要做好后期编辑的准备工作。电视新闻用声画与观众交流,后期制作就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准备工作,一个是画面素材的准备工作,一个是声音素材的准备工作。不要小看这个准备工作,有道是“磨刀不误砍柴工”,准备工作做得充分,后期制作就能顺畅高质地完成;准备工作做得不到家,后期制作就容易出现疙疙瘩瘩。只有细心和耐心的制作才能完成一部优秀的新闻作品。所以编导在制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将最后的一班岗站好,才能呈现给观众一个眼前一亮的节目。
电视中的声音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全部,真实而亲切,构成了屏幕上的有声语言,是电视新闻的基本组成元素。
电视台是国家政府的喉舌,在一些政治性新闻当中,电视新闻在播音的时候也要体现这样的特点:爱憎分明、鼓舞人心、生动有力。这也就是声音在传播信息时的偏向性,这样的声音就代表了立场,爱憎分明的风格就表示了隐藏在新闻作品后面。播音员无需用“我反对什么”“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等这些语言来说明党和政府的价值观,只需用声音的色彩来表现。传统的报纸媒介是没有这样的优势的。现在电视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的时候虽然没有这么明显的态度,但导向性是一定存在的。
在国家重大事件的报道当中,作为一个讲秩序有严格的等级的国家,如果有几个领导人一起去,那么在念名字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职位的大小顺序播出,如果念错了,就是犯了严重的政治问题。这就是电视新闻在播音时候的暗示。另外,念领导人的名字的时候,要心存崇敬之意,这样念出来的声音更感人。这也就表明声音是一种特殊的载体,通过语言的音色、排列顺序,就知道媒体工作者是在赞成什么和反对什么,什么样的观念、什么样的事迹是有榜样作用的。从播音员的音调、表情、神态,就可以知道媒体在教育人民应该怎样生活、做什么样的人、做什么样的事情。这就是在潜移默化地传播意识形态。在传播学当中,政治作为重要元素存在于其中,尤其是在新闻这样的节目当中,画面的顺序作为政治问题出现,需要编导着重注意,并且仔细检查。
声音素材的准备工作相对而言没有画面素材那么复杂,这里的声音素材指除了记者拍摄回来的同期声、现场声和主持人的配音外,还指在新闻中出现的音乐及音效,音乐音效在新闻中有转场、强化、节奏等作用,基本上都是现成的音乐资料,一般不太可能自己去谱曲。因此,电视新闻后期制作要注重平时对音乐音效素材的积累,根据音乐在新闻中所起的作用,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归档,以便于在后期制作时及时调用。
画面是电视新闻的灵魂,是电视媒介区别于其他媒介的主要特点,它包括画面的构图、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位置、画面的色彩、画面的亮度,以及拍摄画面时的角度等,这些因素都可以为宣传意识形态服务。播音员的神态可以反映事情的正反,那么新闻内容的画面更能体现出不同来。
另外,在拍摄犯人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拍的是犯罪人在监狱的远景,因为远景在表达人物的时候,可以反映为给人物一个空间,这个空间用于融解人物悲伤的情绪。在用光的时候,这时候的画面多为阴暗的,很少有新闻工作者把监狱拍得亮堂堂的,因为明亮的光线代表光明、快乐,用这样的光线来体现负面人物形象很不恰当。意识形态是中性的,任何国家都要依靠媒介来传输意识形态。在美国,ABC在拍摄美国攻打伊拉克时,拍摄美国的士兵是用较仰视的镜头,而拍摄萨达姆同党的时候用的多为较俯视的镜头。这中间就蕴涵着新闻工作者的态度和国家主流的观点和价值。
画面素材的准备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通读记者采制回来的声画素材。电视新闻的素材基本上是由记者采集,然后交到后期编辑手中进行编辑。通读素材体现了对记者劳动的尊重,记者采集回来的素材有哪些精彩画面、有哪些感人细节,后期编辑都能了如指掌,如果素材比较长,后期编辑还应做个场记,以便编辑时方便及时地找到画面,不至于到时手忙脚乱。另一方面要及时发现素材不足或不理想的状况,以便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二是资料画面的积累。在系列报道和重大策划报道题材中,资料的积累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在一些新闻背景介绍或是回顾性的策划报道中,要用到大量过去的资料画面,如果没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就不能完成新闻的剪辑工作。因此,电视新闻后期编辑心中应该有一根弦,就是对于一些重大新闻事件或是一些不可多得的画面,要随时保存。
三是注重多渠道收集素材资料。除了自己积累素材,后期编辑还要广开思路,多方收集资料,当事人保存的照片、影像资料,其他媒介同行的资源,热心观众提供的影像素材,甚至一些影视资料,都是不可多得的素材,可以极大地丰富画面信息。
在后期制作的准备阶段,基本上就是精确理解文字编辑意图的过程,只有从精神实质上理解了文字编辑的意图,才能做好充分的声画素材准备,才有可能编出生动活泼的电视新闻。电视新闻很大一部分素材由记者提供,记者提供素材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期制作的可操作空间。因此,后期制作和记者之间的沟通很重要。很多后期编辑没有当过记者,对新闻现场的感受就不如记者来得直接和深刻。记者经常抱怨后期制作编辑图像时浪费了许多富有信息量的素材,而是采用一些并不是最有代表性的画面;而后期制作有时也会抱怨素材太少或者是素材不够理想。如何减少或者避免这种遗憾呢?后期制作和记者之间可以通过积极的互动来解决这个问题。后期编辑要编好一条新闻,首先自己要读懂读透记者拍摄的声画素材,哪些镜头拍得比较好,哪些镜头构图不够理想,哪些镜头是欠缺的,要不要采取补救措施,声音的效果好不好等等都要了如指掌。就像拿到稿件后要精确理解文字编辑的意图一样,后期编辑也要准确理解记者的采访意图。要准确理解记者的采访意思,我们不妨采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如果后期编辑是记者,到了新闻现场后,应该选取什么作为拍摄重点呢?选择哪种拍摄手法比较合适?镜头长短该如何取舍?细节应作如何表现呢?通过设身处地地从记者的角度出发,后期制作可以比较准确地感受到记者对新闻现场的把握,从而加深自身对素材的理解,为后续制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换位思考能够准确理解记者的采访意图,但后期制作并没有亲临其境,对现场的感受就不如记者深切,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后期制作积极参与记者现场采访。对新闻事件有了第一手的感性认识,编辑新闻才会有真切感觉,编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参与现场采访尤其有利于对细节的把握,细节赋予新闻个性,细节也使主题得到升华,细节能让一条新闻在观众心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一条新闻的感人之处也在于细节,而在现场很容易就能感受到触人心弦的细节,对每个细节所代表的含义能立即了然于胸。参与现场采访的直接好处是,后期制作能准确迅速地抓住最富信息量的素材。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记者拍摄回来的素材有时不尽如人意,如同期声和现场声的采集是记者在前期采访时完成的,后期编辑只能根据记者采访回来的素材质量决定是否采用同期声和现场声,主动权掌握在记者手里,后期编辑处于被动的地位。有些记者对自然音响的采集随意性很大,这也给后期编辑采用音响带来一定的困难。
新闻采编与制作范文4
一、如何运用电视新闻采编技巧
(一)在党与国家宣传大政方针的各种平台中,广播电视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同时也是宣传正确舆论以及传播政治思想的重要阵地。因此新闻采编工作应着眼于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电视新闻报道的合理性并摆正社会位置。首先应严格控制新闻质量,在采编新闻的过程中应对社会发展形势有及时了解,并能够敏锐地观察局势热点,选择某一具体新闻为报道的载体,将国家政策、方针以及发展路线等传达给社会民众,同时还应对基层民众的思想与呼声给予准确反映,从而为社会发展创造舆论以及思想支持;应谨慎处理负面影响较大的新闻事件,切忌将负面信息以及错误思想传递给民众。其次应确保社会舆论导向的正确性。新闻采编工作应基于社会发展背景,将积极进取以及文明健康的信息传达给社会民众。应善于从政治宣传以及经济发展角度出发来把握新闻主题,确保新闻视角的准确性。
(二)在拍摄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应重视事件真相的还原。无论在何种时期制作新闻,都应对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社会热点话题等予以充分了解。针对一部分重大事件,应明确其发生地点,并掌握事件发生过程以及其中细节,以此为基础确保新闻报道思想主题的明确性。新闻报道的视角应始终着眼于社会热点,校园类节目也同样如此,新闻采编工作人员只有对学生最近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充分了解后,才能选择合适的新闻切入点,合理选择报道的内容与方向。而缺乏真实事实依据、仅作凭空想象的新闻报道永远无法获得社会民众的关注和支持,更无法对新闻报道固有的社会导向价值有所体现。此外,在新闻采编与拍摄过程中有很大几率碰到不少需要取证的人,所以工作人员应针对采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做足准备。开始采访前首先和采访对象展开沟通交流,提前熟悉拍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高难度画面的拍摄方法有深入了解和掌握。
(三)上述问题为所发生事件得到真实的还原提供了有效保障,而制作团队各部门之间也应通力合作。新闻事实的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是促使社会民众产生共鸣的关键所在。相反,失实的新闻报道往往会令观众兴趣索然,甚至产生负面情绪。所以新闻采编人员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应积极探寻观众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并在制作时清楚、完整地再现新闻事件。此外,还应以还原事件真相为基础,不断尝试阐述新闻事件的新举措或者新方法。例如在编辑新闻节目过程中通常需要运用画面处理技术,通过技术性加工处理来提高人物表情、声音的清晰度,从而使新闻信息在其客观的基础上发挥电视化特点,确保观众接收到真实的报道;还可以设置疑问和悬念的方式在表达方面做出创新,从而吸引观众注意力,从而能够积极关注和思考新闻报道。
二、电视新闻的编辑与后期制作
相比于广播新闻,电视新闻有其不同之处,其采集过程应对新闻真相有全面反映,同时还应附有具有较强说服力的新闻材料,确保新闻报道具有鲜明的宣传思想以及主题直接性。
(一)新闻事件在经过后期编辑处理后应获得更为深入人心的播出效果,对于新闻采编工作人员而言,首先应对新闻真实性予以尊重,并在此基础上加工处理新闻相关的音频以及视频材料。尤其应重视制作解说词这一环节,应确保疑惑与悬念设置的合理性,辅以视频画面的巧妙剪切,从而吸引观众注意力。
(二)模糊化处理也是新闻编辑技巧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模糊化处理通常涉及到视频模糊技巧以及语言模糊技巧。在新闻报道中有许多模糊语言,例如“据业内知名人士透露”就采用了模糊技巧,这显然比清晰表述更具有合理性。还有的新闻报道为了给予当事人个人隐私以及肖像权以足够尊重,通常采用马赛克处理当事人面部,或者让当事人背对镜头或者化名处理等等。编辑工作者在报道与个人隐私相关、与违法犯罪行为有所牵涉的新闻事件时均应保持谨慎,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模糊处理,既要充分彰显社会人道精神,又要为新闻播出效果提供保障。
新闻采编与制作范文5
关键词:民生新闻;新闻采编;艺术性;表现
一、前言
民生新闻是近年来新闻报道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报道的内容主要由民生问题构成,在报道后,能够引起人民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加大了对新闻事件获取的需求,民生新闻的报道受到了人们的喜爱,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民生新闻对影响大众的社会价值观,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媒体行业发展迅速,民生新闻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对自我的艺术价值和采编方式进行完善,以便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民生新闻对新闻采编的艺术要求
民生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是百姓身边的事,在新闻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号召力,能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同时,民生新闻与其他新闻相比,更加能够贴近人们的生活,具有重口味和通俗易懂的优点,报道的大多数内容都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展现出了社会的缩影。民生新闻能够将人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情展现在大众的面前,给观众带来最直观的感受,有利于社会价值观的养成,能够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民生新闻的采编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应该对新闻事件中的人物特点和主要内容进行深入的挖掘,改变传统的新闻报道形式,运用全新的艺术表现形式进行展现。需要对新闻采编工作进行改革,用艺术的方式进行报道,推动民生新闻不断向前发展。
三、民生新闻采编的艺术性表现
1.新闻源泉采编的艺术变现力
民生新闻主要表达的内容就是对百姓生活的密切关注,但由于只是关注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导致采集的范围过于狭窄,家长里短的事项占据了新闻的主要内容。例如,在民生新闻的报道形式中,居民的供暖问题和城市公路问题成为民生新闻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以不同的形式展现在观众的面前,成为社会矛盾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报道展现的思想内容会在潜意识里引导人们的思维,如果报道的形式过于激进,会造成收视率的下降。为了提升民生新闻的关注度,必须要重视民生新闻中的艺术性表达,对民生新闻中的艺术性给于重视,对各个模块进行科学性和艺术性的表达,弘扬社会主义精神,对社会上的矛盾问题进行报道,引导观众将注意力转移到弱视群体上来,对社会事件进行密切的关注,提高观众的认知能力。
2.节目采访录制的艺术性表达
民生新闻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记者在报道时,应该具备丰富的情感,吸引电视观众进行观看,与观众达成共鸣。因此,对节目采访录制的艺术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该根据新闻的不同类型,来采用不同的报道形式。例如:在报道社会上的好人好事事件时,应该运用感人的语言对事件进行渲染,将自己定义为事件的主要见证人,营造出温馨感人的气氛,并对周边人物的表情或者事件进行仔细的观察,捕捉细微的画面。另外,民生新闻由于种类具有多样化,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应该对报道的形式进行确定,将事件以感人的形式报道出来,有效的增强新闻采编的艺术性。
3.后期制作的艺术性表达
新闻的主要展现形式是以声音和画面的形式进行展现,为了给观众提供优质化的新闻报道,将新闻事件向观众展示,就必须要重视民生新闻的后期制作,以便能够吸引人们的关注度。民生新闻的后期制作应该着重注重新闻画面的艺术性表达,能够表现出强大的艺术表现力,增加新闻的艺术性效果,为新闻的报道起到良好的作用。例如:对于具有悬念性的新闻制作形式,在后期的制作过程中,应该加入背景音乐,能够有效增强民生新闻的悬念和节奏感。另外,对于民生新闻中比较严肃的部分,应该采用讽刺和冷幽默的形式进行处理,能够让观众发现新闻事件的最主要本质,在后期制作中进行艺术性的表达,能够丰富艺术性的表现能力,对民生新闻的编辑形式进行改革,能够给观众带来良好的视觉效果。
新闻采编与制作范文6
【关键词】新闻采编人员;职业;风险
【中图分类号】G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9-0081-05
风险可以理解为“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风险”是指新闻采编人员在履行职业职责过程中由于未预期或预期不充分而引发的、会给新闻采编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造成“意外”损失的可能性或几率。新闻职业风险可能会给新闻采编人员个人和单位造成身心损害、发展前途丧失、经济损失或社会声誉下降等后果。
自然与社会是复杂的运行体系,其发展演变的趋势与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能完全在人的预测掌控之中。总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和意外情况发生。而这些意外。往往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代价,同时也是构成新闻报道的价值要素。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提出了“风险社会”(risk society)的概念。“风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新闻工作者被誉为“了望者”、“监督者”、“耳目喉舌”,其职业特性决定了新闻采编人员在职业生涯中要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和不利后果的挑战。一般而言,新闻单位从业人员分为新闻采编人员(记者、编辑)和经营人员(广告业务员、发行员)。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风险主要有:健康与人身安全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道义责任风险。而经营方面的商业与投资风险,则主要跟经营人员有关。本文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新闻采编人员所面临的主要职业风险。
一、新闻采编人员面临的主要职业风险分析
(一)健康与人身安全风险
健康与人身安全风险就是导致生命、健康、身体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或几率。
新闻记者的根本职责是采写新闻报道,而获取客观准确的新闻信息,也是人类作出科学正确决策,应对各类风险与危机的前提。“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为了获得一手信息和材料,记者必须接近或置身于事发现场。这就使得记者往往处于自然与社会变动的风口浪尖,其工作环境往往是不稳定、不确定的,瞬息万变,险象环生。在巨大的自然变动和激烈的社会冲突(如战争)面前,任何个体的生命都是渺小的,随时都有意外情况发生,记者的生命安全有时会受到严重威胁,甚至会流血牺牲。即使有千难万险,新闻记者却往往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因为越是突发的、冲突激烈的事件,其新闻价值也越大。
健康与人身安全风险的来源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海啸、飓风、洪涝灾害、干旱等。人为因素包括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生态恶化、饥荒、瘟疫、暴力冲突、骚乱、战争等。上述这些风险来源,多数带有突发的性质。而有的新闻采编活动,会同时面临多重风险迭加、共同作用的局面,如2010年1月《南方都市报》海地地震采访报道,记者面临的风险不仅有余震,还有海地社会的无政府状态、骚乱、抢劫、军事等,以及震后的瘟疫(净水缺乏)。
由于自然变化的复杂性,人类对自然规律认识的有限性以及人类应对与控制自然风险能力的相对薄弱性,使得新闻采编活动无可避免地要面临自然方面的风险。而从人为因素来看,就国际范围的采访而言,人身安全的主要威胁来源于军事冲突和走私等有组织犯罪。据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报告称,2012年全球共有121名新闻工作者遇害。其中有35人在叙利亚身亡,有30名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死于各种事故与疾病。
对于中国记者在国内的日常采访来说,目前主要的风险来源于各类突发性事件(如地震、火灾等)以及舆论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打击报复。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被监督者往往会以威胁、恐吓、暴力手段干扰或阻挠舆论监督,打击报复,使采编人员的身心受到损害。近些年来,记者、编辑因为舆论监督遭打的事件屡有发生,仅《中国新闻出版报》舆论监督**热线的不完全统计,自2010年至2011年8月。全国主流媒体的有关记者采访遭遇粗暴阻挠的新闻事件不下70起,月均4起。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在利益调整、财富分配过程中,也伴随着风险的分配,记者往往要深入不法活动的现场进行采访(包括必要的暗访),这会面临诸多风险。如果媒体曝光了一些党政机关的腐败分子、工商业界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违纪活动,不仅会使他们非法利益的获取难以持续,而且会断送他们的“前程”,等待他们的可能是纪律的惩处和法律的审判。因此,有的违法、违纪分子往往会因惧怕媒体曝光,铤而走险,打击报复。
舆论监督面临上述窘境的原因是:一方面跟我国社会法制不健全、公民遵纪守法意识淡薄、违纪违法成本较低有关。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记者采访权、报道权的规定,都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较为抽象,缺乏专门的法律加以具体的界定,特别是对严重干扰、阻挠正常采访报道。侵害记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如何制裁没有明确专门的规定,目前许多记者被打事件都是按普通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处理,这种处理似乎跟“采访权”都无关;另一方面也跟舆论监督的特性有关,因为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是一种“柔性”的监督,跟国家公务人员的执法监督的“刚性”是有区别的,国家公务人员监督是有法律赋予的强制力的。
记者被打。受损害的不仅是记者个人的身心。还有公众的知情权,所以,我们理应从更高层面来考虑记者被打事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记者的采访权与人身权是密不可分的两面,人身安全是采访权实现的基础,而只有采访权得到了很好的捍卫。人身安全才有更好的保障。
另外。新闻采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都极不规律,特别是今天全媒体时代,7天、24小时的运作,新闻竞争十分激烈,新闻采编人员高强度、超负荷工作,一些单位的社会保障与医疗保险又不健全,采编人员容易积劳成疾,构成隐性的职业伤害。
(二)新闻政策与新闻法律风险
1 新闻政策风险
童兵教授认为。新闻政策是指政党或政府对其所属的新闻传播媒介所颁布的新闻法规、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的总称,是政党调控新闻传播活动的主要办法。于宁、沈兴耕认为,新闻政策“狭义主要是指新闻报道的政策,有时又以宣传纪律的形式出现”。因此,从狭义来说,新闻政策方面的风险主要是指违反新闻纪律的风险。违反新闻纪律的个人和单位,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处罚。
违反新闻纪律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明知故犯,明知不可为,非要为之;第二类是由于知识与经验缺乏而造成;第三类是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与不慎而造成。特别是在新闻政策的执行者与新闻政策的制定者之间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博弈,典型的做法就是媒体“打球”或“博出位”。往往因此误踩“雷区”或触碰“高压线”而面临诸多不利的后果。
毋庸置疑,新闻政策对于一个国家的新闻事业的规范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促使新闻媒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目标。赫伯特·阿特休尔在《权力的媒介》一书中曾指出:“可以肯定,新闻媒介所规定的作用服从于国家的正当利益,每一个进步中世界的国家都赞成制定国家和国际的新闻政策……事实上所有国家都采用各种新闻政策。分歧点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新闻政策的命名不同。”
一个国家和执政党,总是期待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国家和执政党的发展目标相一致,会设定相应的政治正确与否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通常通过新闻政策加以具体体现。但是政治的逻辑与新闻的规律。不会完全一致,例如,政治追求和谐与秩序,新闻追求新奇与反常,如果新闻从业人员秉持的专业理念与工作方向同国家、执政党的政治发展目标不一致时,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与冲突。况且。新闻工作者在工作中难免会有失误;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也会遇到挫折。甚至会出现错误;国家的发展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机。因此,新闻从业人员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新闻政策风险。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曲折的历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制建设逐步步入正轨,但由于新闻法制建设相对薄弱与滞后,我国主要是通过新闻政策来调控管理新闻事业,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与促进新闻事业发展的作用。这是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政策比较灵活,具有随机性;法律比较固定,具有稳定性”。新闻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存在着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因地而异的弊端,特别是新闻报道的自由空间往往取决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领导个人对某些新闻(特别是负面新闻事实)的容忍程度。
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备、传播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对新闻政策提出变革的要求也在日渐增强。当然,这种变革本身也并非毫无风险,也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过去遇到重大疫情、地震等事件,我国采取的是延缓报道(即所谓“旧闻”)或不予报道(即“无闻”)的政策,但是2003年非典(SARS)疫情的教训,迫使我国新闻政策乃至相关法律,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息公开透明的理念日趋深入人心。
2 新闻法律风险
新闻从业者或新闻媒体违反了有关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当前我国新闻工作者面临的法律方面的风险主要是由新闻传播活动所引发的新闻侵权风险。
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只指侵害名誉权,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护。”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对新闻侵权的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一)内容严重失实;(二)评论严重不当;(三)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四)使用侮辱性语言;(五)诽谤他人;(六)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知情权与表达权是我国宪法与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同时,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新闻失实与新闻侵权,往往如影相随。从客观的角度而言,新闻事件的发生与发展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由于新闻采访报道需要在仅获悉新闻事实的片断或新闻事实征兆初现时介入,在有限的时间内弄清事件的真相,由于一些新闻事实本身的模糊性与复杂性。加上新闻工作者采访能力、经验以及采访手段的相对有限性等因素,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新闻失实的风险,一旦构成侵权,将面临着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从主观的角度而言。新闻工作者存在着主观过错的可能,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故犯,为了满足一己(个人的、媒体的或组织的)私利,明知某事不对却偏要做;过失就是并非出于故意或恶意,但由于工作疏忽和麻痹大意,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风险因素、新闻报道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没有预见或预见不充分,抱有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新闻侵权结果发生。
新闻要求真实,失实的新闻有可能会使报道所涉及的公民或法人的声誉、经济利益受损,从法律角度而言。我国把事实虚假作为新闻诽谤的一个构成要件。新闻失实的原因,从前期采访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采访不深入,捕风捉影,听风就是雨。没有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去采访,没有从多个消息来源和角度去核实、验证。有的报道新闻要素(5W和1H)不全或失实,在采访过程中,事件的经过和原因该搞清楚的没有搞清,或者证据意识不强,没有搜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拿不出真凭实据;在新闻写作过程中,没有充分占有一手材料就写稿,以想当然代替事实的内在本质联系,或想像虚构,或夸大片面;写作中滥用修辞,轻率地给人或事定性、定罪。从后期的编辑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核把关不严,缺乏质疑精神,一些编辑由于经验缺乏,只重视审核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却没有能够发现事实中的疑点与破绽;只注重内容的新奇与轰动,而忽略了报道中不合情理和荒唐之处,对报道本身可能触及的法律问题视而不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舆论监督报道,新闻从业者要格外小心谨慎。由于舆论监督报道,一般都是以负面、批评、否定的内容为主,正当的舆论监督,会使违公德、违纪、违法的人和事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和党纪国法的追究。起到正确的纠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不正当的舆论监督,就可能混淆社会视听,使人蒙受不白之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隐私权。对一些违法违纪的坏人坏事,只顾解气、解恨,搞情绪化、辱骂式的报道,在纠纷中充当一方的代言人,都是危险的做法。
评论严重不当也容易造成新闻侵权。一些新闻报道。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将事实与评论杂糅在一起,写作中滥用形容词,乱下结论;一些评论与公共事务无关,或者虽是评论公共事务,但含有攻击、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词,评论不是出于公心与理性,而是泄私愤或打击报复;一些评论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缺乏必要的善意与公正。
媒体在报道性犯罪与扰、未成年人犯罪、婚恋、家庭、疾病等内容时,尤其要格外注意,如法律明确禁止或与公共事务无关,相关私人信息,该隐则隐;相关图像,则要注意遮挡,使之不可辩认。
(三)道义责任风险
道义责任是指新闻采编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新闻道义责任是一种隐性的责任,主要靠采编人员的信念与自律来维系。它要求新闻采编人员的采编行为和媒体传播的内容,不得违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违背新闻道义责任的风险主要在于会使媒体失去权威性与公信力。
新闻道德规范的核心就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要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满足公众合理合法的知情需求。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可以更好地体现与保障新闻自由,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新闻传播媒介具有教化功能,新闻工作者的采编行为和传播的内容。都在立杆见影地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
道义责任要求新闻采编人员要有责任担当,要忠于客观事实,尽守望之责,勇于坚持真理。新闻采编人员应当不畏。秉笔直书,及时客观地向公众报道客观事实的重大变化。为正义呐喊,替弱者主张,揭露腐朽与没落,鞭笞一切社会丑恶,是采编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对道义责任的漠视、逃避与放弃。就意味着有可能面临着道义上的风险。在我国,新闻报道“当发不发,发不当发”的现象时有发生,媒体的报道与公众的知情需求之间因此出现错位的情况。
郑保卫教授曾经指出:“近些年来出现了一系列不规范的传播行为和新闻现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虚假报道、‘有偿新闻’、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这‘四大公害’的横行。”市场经济环境下。媒体比以往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通过何种方式和手段去实现媒体经济利益,这里有一个正当性的问题。媒体利益、采编人员个人利益的实现,绝不应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来实现。如果媒体固有的新闻价值被商业价值所主导或所取代,将受众单纯当作谋利对象,也就意味着媒体公益性的丧失,媒体就会变成纯粹的谋利工具,报道就不会客观公正。
准确客观的新闻信息,是公众与组织机构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如果不能使公众耳聪目明,就说明媒介的社会功能没有正常发挥。其中的一些原因也难免会归咎于新闻传播者。面对外部因时而变的舆论氛围、争相逐利的商业环境,以及媒体内部量化的考评机制,一些媒体及其采编人员也在采取相应的“现实”选择,致使一些媒体占据着主流媒体的位置。但没有发挥主流媒体应有的作用。比如热衷于生活的琐碎,诉诸于受众的感官,摒弃优秀文化,回避重大社会问题;多做风险小、获益多的动态性、表层化的报道,少做费力不讨好的深度报道、调查性报道;多传播娱乐化的内容,少报道严肃的新闻内容;多诉诸受众的兴趣,少关注受众的利益;多歌颂成绩,少披露问题。更有甚者,一些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包括有偿不新闻)、低俗化报道不是让受众耳聪目明、认清真相。而是起着干扰或遮蔽受众视野、麻痹大众神经的作用。上述这些貌似“风险小”的态度与做法。其实暗含着更大的风险与隐忧——媒体公信力的缺失。
二、应对新闻采编职业风险的策略
自然与社会变动越是剧烈。社会公众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期望也就越高,与此同时,新闻采编人员面临的风险也就有可能越大;相反,当自然和谐,社会稳定,民主法制健全,舆论环境宽松。新闻采编人员面临的风险会相对较小。当然,新闻工作者的努力与抗争,排除现实的、潜在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自然和社会环境,从而也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与境遇:同时,科技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会为新闻采编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一)对风险要有正确的认识评估
要强化风险意识,根据上述风险来源,对风险进行科学分类、评估,依据风险等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与保障措施,提高应对风险的预见性与控制力。勇敢应当成为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业素质,但勇敢并不意味着盲目冒险,逞匹夫之勇。要将勇敢的精神与科学的态度、冷静的分析判断结合起来,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该争取的机会一定要积极争取,该规避的风险一定要严格规避。
(二)去除存在风险的制度性缺陷
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应当是一个以法律调节各类权利义务为主、以政策调节为辅的国家,法律应当高于政策,政策制定不得与法律相违背。我们应当按照建设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新闻政策进行清理、修改、完善,对一些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过时的政策进行废止;对于那些社会效果良好、行之有效、顺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政策。应当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面,更好地协调、规范新闻报道行为。尊重和保护新闻传播主体的创新精神,要对实践主体的实践不断加以总结,对于一些经验性、规律性的东西,及时加以总结完善,使之成为新闻政策和法律。
(三)完善媒体管理制度与提高采编人员素质
要加强新闻单位内部业务流程规范管理,从管理制度上杜绝小错酿成大祸的情况发生,要有正确的应对、补救措施。要经常性地开展职业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高采编人员素质。加强自律的同时,还应借助法律与行政力量的强制作用,齐抓共管,以提升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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