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范例6篇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范文1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范文1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只有举起这个“纲”,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日常监督要从严。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3项具体任务,并对派驻监督、**举报受理、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提出明确要求。在3项具体任务中,首先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把**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比如,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等等。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和“探头”,必须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举报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选对人、用好人关系党的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执行纪律要从严。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上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这种警示和训诫,可以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这是拥护党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必然要求。要突出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查重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实施问责要从严。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抓住主体责任,就抓住了要害和关键。纪委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2.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按照《中国共产**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各级纪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纪委的应尽之责。中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抓好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发挥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督制度作用,全面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尤其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范文2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日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纪委监督执纪的流程是什么?在执纪审查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必须做、怎么做?记者根据规则进行了梳理。

大原则:权力制衡、相互制约

党的十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防止灯下黑。截至目前,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大量案例表明,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规则首先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这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解决了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

线索处置:严防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

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

纪检机关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的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透露,党的十以来,中央纪委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进行了重大改革。原先,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各个纪检监察室手里,从受理到处置都是由各个纪检监察室操作。十之后,中央纪委要求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这些制度设计针对的是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能有效防范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等问题发生。

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科院纪检组副组长高波认为,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确了纪委权力的负面清单,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

监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高波认为,这些规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要通过制度来补上。

谢春涛等专家表示,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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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和相关党内法规,把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范文3

关于《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受中央纪委常委会委托,我就规则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规则稿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2015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2016年年初,启动规则制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对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确定此项规则给予充分肯定。

关于制定规则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六中全会以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为切入点,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密切联系实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自我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郑重承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应党内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

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制定规则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的制度体现,健全监督执纪规程,并向党内外公布,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党的十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二是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没有更加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委自身的监督,依据就是党规,尺子同样是党的纪律。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审查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规则明确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的决心。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和相关党内法规,把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纪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中央纪委机关18个部门和部分省区市纪委,分别起草规则初稿,在汇总梳理、提炼概括基础上,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下发全国182家纪检机关(机构)征求意见,掀起了学习制度、研究规则的热潮。从反馈情况看,各单位一致认为这部规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共计1150条。中央纪委常委会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吸收修改。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规则送审稿,同意将其提交本次全会审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提交本次全会审议的规则稿,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进行时。希望同志们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严肃认真地审议规则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范文4

20XX年全县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省纪委八届九次会议、市纪委二届九次会议、县纪委十届七次会议、省、市公安局长会议精神和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推进执法监督,深化专项治理,严肃执纪查案,为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纪律保证。

一、加强党组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细化责任,严格考核,严肃追责。要明确责任分工,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警种部门和责任人,做到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实行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局属各单位要向局党组报告上一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2.切实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增强广大民警的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和防策反、防渗透、防窃密的能力,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要严肃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加强对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庆祝建党90周年等重大安保活动、“三大战役”工作部署、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等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动迟缓、敷衍塞责等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廉政准则》,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两项制度”,坚决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问题。认真落实《关于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向局纪检监察述廉的暂行办法》、《关于对局属各单位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年内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函询、问责等制度。

二、加强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5.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坚持执法为民、树立良好警风”主题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年”活动。局属各单位要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上警示教育课、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学习案件剖析资料、组织警示教育讨论等多种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确保教育取得实效。要结合“八闽警营清风颂”廉政文化建设、争创“无违纪基层单位”活动等,推出一批勤政廉政先进典型,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培树正气。

6.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局属各单位要切实从违纪违法案件中吸取教训,紧密结合职责权限和

业务工作实际,从个人岗位、内设机构、本局所、队、室等层面,深入查找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五类廉政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完善防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

三、加强执法监察,促进公正廉洁

7、加强执法监察。大力加强对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检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严肃执法执勤工作纪律,严禁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凡发生执法过错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一律予以责任追究。

8.深化专项治理。针对当前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组织开展“回头看”,查找问题和差距,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扩大成果。开展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办案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同时,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公安民警参与经营娱乐休闲场所、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产品、乱拉赞助、刑讯逼供、违规进行伤情鉴定、充当非法活动保护伞、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下大气力进行整治。要巩固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四、加强效能监察,促进作风建设

9.加强效能建设。加大治理庸懒散力度,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落实“两个规范”,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加强绩效管理,完善评估体系,强化结果运用,发挥好导向作用。

10.加强纠风工作。深入开展“小金库”、公务用车、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和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和“开门评警”活动,完善政风行风热线建设,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等规定,使群众的诉求能得到及时化解和处理,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年内至少解决两起群众**案件。

11.深化特邀监督员监督活动。依托县局公众服务网开设“特邀监督员直通车”专栏,定期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视察与明查暗访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发展、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案件查办,确保《纪律条令》落实

12.加大**举报件核查督办力度。加强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举报线索和**案件的分析研判,提高初核率、查办率和违纪人员处理率。凡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要限期办结,对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查否而被省厅查实的,要认真查究原因,视情追究责任。

13.加大查处力度。采取挂牌督办、联合办案、异地办案等方式,加大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攻坚力度。把20XX年作为《纪律条令》的执行落实年,认真贯彻《关于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XX〕3号),加大下查工作力度,对领导批办、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以及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可直接

立案调查,局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至少要直接查办1起违纪违法案件。对各类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以铁的手腕,执行铁的纪律。对不实举报,要及时澄清,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14.规范查案工作。加强案件审理把关,使所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尚未设立案件审理机构的要成立审理小组,履行审理职能。加强《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的运用,落实案件报告制度,提高信息质量和入库率。

六、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执纪监督水平

15.全面推进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警车监督管理系统建设、警务监督中心建设,打造覆盖全警的信息化监督网络。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应用办法,对系统报警提示的可疑问题,要明确监督处理的具体办法,确保监督平台“用出水平,用出效益”;要坚持边实践边探索,边应用边完善,查找和解决监督的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不断完善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推进执法监督向深层次领域拓展。

七、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

16.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县局要按照中纪委、中组部的要求,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四项监督制度的落实,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严格执行“5个严禁、l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要求,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制度,强化纪律监督。要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征求纪纪检部门意见工作制度,对征求意见的内容、时限、要求和反映问题的调查、调查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7.健全用人失察追责机制。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对于实名举报的要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如实报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仍坚持提拔,且在提拔后出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提名者、调查者、考察者的相应责任。

八、加强审计监督,促进财经纪律落实

18.推进“审计整改年”活动。按照公安部统一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年”活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整改20XX年以来审计发现的问题。

19.深化审计监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高任中审计比例和审计结果的执行力。对中央、县级补助地方公安机关专项经费开展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用到实处;对局机关20XX年度财务收支和项目建设进行审计;对“县局保障性办公用房”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审批、建设程序、资金管理使用、政府采购程序等是否依法依规。加强和改进对特别业务费和掩护性企业审计工作,防止特别业务费随意开支现象。结合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深入部署开展涉案财物管理专项审计活动。

20.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县局要研究制定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加快审计信息管理与作业系统开发进程,努力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九、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升执纪查案能力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范文5

一、当前税收执法权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实行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税务系统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做好税务工作的重要保证。然而,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少数单位并未完全、真正地认识和重视税收执法监督这一系统工程的必要性和内在作用。部分干部认为执法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与业务部门关系不大,只要纪检监督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就行。甚至还有人认为税收执法监督是束缚手脚,是对执法者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削弱,进而对执法监督人员产生不重视、不理解、不配合;而纪检监督干部则认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认真去做。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事怕影响关系,监督下级怕失去人缘,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加之个别领导干部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检查落实少,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措施乏力,使税收执法权监督难取实效。

(二)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导致腐败。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首先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的有效监督。一是部分领导干部自律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强,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不依法决策,不依法监督,不依法查处,影响了基层干部公开、公正行使税收执法权。二是由于税务部门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领导干部对上级监督鞭长莫及,与同级无利益关系不愿监督,对下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了问题,也往往是嘴上说说、会上点点而已,不注重真查实究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对税收执法监督不到位,使一些领导干部由小问题酿成大祸患,滑入了一条“违章-违纪-违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的关键在于抓好落实,不抓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各级税务部门制定了不少管理办法,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等,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实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还是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致使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乏力,导致个别干部纪律观念不强,执法行为失范。

(四)过程监督不到位。过程监督,是正确落实税收执法权的关键。但目前的监督工作还没有深入到税收执法权运行的每个环节和过程。一是当前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以聘请特邀或义务监督员、召开监督员会议、设置征求意见箱、向纳税人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来实现外部监督,再加之征纳双方利益关系的存在,来自于纳税人自发的、主动的监督十分缺乏,从而影响了对税收执法过程的监督。二是在内部监督上,监督仅仅体现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部门之间、干部之间的监督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比较缺乏,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制度,监督的合力还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开不够,透明度不高,信息流通不畅,没有形成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四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日常考核达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核难以发现违法的细节问题。五是税收信息化建设推进缓慢,计算机未能全面介入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以机器管人、机器管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税收法律对执法权力的界限存在弹性和模糊化,税收执法权在实际执行中自由裁量过大。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缴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0.5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这就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规范性,同时也给执法监督带来了困难。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实践证明,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真正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的要求,修订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了责任追究。但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存在失之于宽,对发现的问题不按责任追究办法处理,有的对责任追究仅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考核奖金等,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纪、党纪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软,使税收执法监督陷入****,使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

二、影响税收执法权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对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税务干部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狠抓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大促进了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数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仍是干部执法行为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对税务稽查、征收管理、税收处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征管与稽查的信息反馈还不够通畅。个别税务干部钻“监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税、关系税;还有个别干部在查出企业偷税问题后,搞权钱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征或少征税款。二是责任追究落实乏力。对税收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责任追究,但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还没有把税收执法权监督工作真正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量化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三是税法宣传还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纳税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四是外部监督机制作用发挥不好。税务部门虽然每年都从社会上、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内部聘请了税风税纪监督员,但他们的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有的根本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的往往只偏重于文明用语、服务态度等方面。而税务部门与他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开座谈会,对真正依靠他们监督干部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效能,还研究得不够。并且地方人大对税收执法监督还存在“盲区”。

(三)部分干部的整体素质不高。一是少数干部对业务知识掌握不深、不细、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如何有效防范职务犯罪方面的法纪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应付,马虎了事,往往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

(四)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头不见抬头见”、“你好我好大家好”等传统人文意识的影响,使得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理念和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执法监督是“抓辫子”“找岔子”“不合群”,同别人过不去,这就从主观上使执法监督人员不愿从事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压根就难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于现行体制和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当前各级对纪检、监察部门干部的配备考虑不够,执法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欠缺,计算机、摄像机、照像机等办案取证工具配置不全。同时,由于执法监督人员不是税收业务骨干或能手,税收执法实体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确,也必然导致税收执法监督的手段乏力、监督形式单一、监督工作缺位,这就从客观上使得执法监督工作难以规范。

三、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税收执法权监督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一是增强执法监督的法制意识。加强税收执法权监督是实践“****”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有力保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树立地税良好形象的现实需要。各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和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落实责任追究等举措,不断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意识,共同防范执法风险。三是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必须形成合力的意识。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制,形成“职责分明,岗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大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打牢扎实的业务功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

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要加强党纪政纪法规培训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自觉**腐败的“免疫力”,使大家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独慎微慎行,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是要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部门构建共同防范网络,邀请他们定期宣讲党纪法规,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岗位的干部就违纪违法易发环节进行自我防范、自我约束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能力。

(三)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一是分解执法权力,细化岗位职责。根据对税收执法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修订职位说明书,合理配备干部,科学设置税务管理各个岗位,细化每个干部的岗位职责;明确监督实施的对象,量化考核指标,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大力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分解职责权力,解决好一人多岗、一岗多职的问题;修订相关税收法律制度,设定必要的税收执法复查程序,切实解决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执法不公、税负不均的问题。二是深化征管改革,建立起分权制约的运行机制。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行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推行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使权力得到合理分解配置,达到权力制衡,预防腐败现象发生。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

建立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及时监控所有干部的执法行为,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四是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力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管理)责任制考核,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在考核检查中,既要注意发现征、管、查之间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又要注意查处干部的现象,通过考核质量的提高,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通过执法行为的规范,保证税收征管的强化。五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下决心推行“阳光办税”,把税收政策、定额核定、案件查处、办税程序、服务承诺、处罚标准、税(费)标准等一些带有实质性、敏感性的情况向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大力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承诺制等制度,规范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遏制税收征管中拖而不办、效率低下、以税谋私等问题。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意见范文6

什么是监督?《辞海》载明:监督有三种涵义,第一种是督查军事。《后汉书.荀??传》:“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第二种中涵义是旧时官名,如清代设十三仓监督、崇文门左右翼监督。清末新办学堂亦设监督。第三种涵义是监察督促。

本文所指的监督即是此种涵义,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业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再巡视、再检查。《中国共产**程》对纪检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如何履行再监督职能均有规定。从法理角度讲,纪检监察机关的角色定位、职责界限清晰明确,其职责是以人为中心,对监督和监察对象履行公职情况实施再监督、再检查,所扮演的是专门监督、纪律保障的角色。

2 十八大以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现状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纪检监察工作力度,形成了风清气正、谋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十八大以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多以过程监督为主,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国有企业转变监督方式指明了方向,但具体怎样监督才能实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二)监督队伍本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提升。有些国企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对学习抓得不紧,思想觉悟平平,业务素质不强,怕得罪人,老好人思想严重,工作没有活力、没有创新,缺乏主动性。主要表现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深度不够,为企业中心工作服务意识不强,因而难以摆正自身的位置,工作处于被动徘徊状态,致使工作仅仅停留在应付一般性事务上,没有有效地把监督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出现“两张皮”现象。此外,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工作作风不扎实,不深入调查研究,还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怕”字当头,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上级怕丢乌纱,致使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造成监督约束力不强。

3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依据、内容、方法和程序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必须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积极探索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明确监督内容和程序,依纪依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一)监督的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必须做到有据可依,监督的依据有三个层面:

第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等五项职责。

第二是党规党纪。如《中国共产**程》、《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中国共产**程》规定了纪委三大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第三是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结合实际制定的、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的行为规则,也是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的依据。

(二)监督的内容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必须抓早抓小,从预防上下功夫,紧紧围绕中心工作针对以下内容开展监督检查:

1、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执行情况;遵守中国共产**程党规党纪、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

2、中央、上级单位和企业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情况。重点监督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要求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

3、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职工大会(职代会)对企业民主决策履行监督情况。

4、生产、研发、经营和管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在生产运营、研发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有无违规操作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人身安全、产品质量、设备损坏(毁)、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行为;有无违反销售政策、财经纪律、人事管理规定,使企业利益和效益严重受损的行为。。

(三)监督的方法

根据中共中央的部署,“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旋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适应新形势新需求,创新工作方式,明确监督工作程序,在“再监督再检查”上下功夫,以监督责任的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也不例外。

1、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职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再监督职能,使监督工作有据可依。

2、改变以往全程一线监督的方式,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特别是监管职责的监督上,倒逼职能部门强化监督意识和监督职责。

一是根据《中纪委印发〈若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应督促职能部门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体系,抓住廉洁风险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自我防控。职能部门结合业务流程,以岗位为基础认真梳理廉洁风险点,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预警指标,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其嵌入业务流程,做到“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岗”。同时,职能部门定期对廉洁风险防控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我监督检查,对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二是指导职能部门建立“责任清单、问题清单、问责清单”三项清单制度,抓住关键节点实施再监督。

首先亮出“责任清单”,明确主责部门“必须为”。详细梳理过去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的应由各职能部门承担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管工作,比如公务用车、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台账管理、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方面的监督要求,形成“责任清单”,明确监管目标、内容和标准,让职能部门把自我监督责任担起来,切实落实“一岗双责”。

其次摆出“问题清单”,防止职能部门“怠作为”。要求职能部门对照“责任清单”开展常态化、过程性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整改纠正或给予一定处罚,整改或处罚到位方可动态销号。纪检监察部门同时依据“问题清单”跟踪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凡发现职能部门怠于履职的,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予以纠正。

最后列出“问责清单”,严查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对职能部门移交的需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的问题和跟踪发现职能部门存在履责不力、瞒报袒护等问题的,形成“问责清单”,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问责追究。

3、纪检监察部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检查方式,狠抓再监督再检查。

一是实行综合式监督,改变过去的全程参与,跟踪监督做法,综合运用效能监察、专项检查、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监督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其主动向监督部门报告自身廉洁自律情况,抓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并积极支持监督部门行使监督职能。

二是采用问题导向式监督。结合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从有关渠道掌握的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对涉及单位,实行有计划有目的监督检查,通过查阅资料,谈话走访等形式,多方面分析存在问题,并据此要求主责单位制定措施追踪整改,防范廉洁风险。

三是实行调查式监督。对已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要认真研究问题产生的根源,查找相关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责任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止违纪违规现象的再生。

(四)监督的程序

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日常的监督程序应包括以下几步:

1、选题立项。结合企业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以及存在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选题立项,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监督检查。

2、实施准备。

一是收集整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法规制度,了解立项背景、依据、原始数据记录等,理清监督对象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岗位权限。

二是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找准主要监察点,印发监察通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监察目的、要求、方法步骤。

三是成立监督检查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成员以纪检监察人员为主,相关部门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参加。

3、依据实施方案确定的方法和步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向监督对象通报、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如实上报。

5、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意见,要求责任部门进行整改。

6、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拟定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并报批准立项机构审批。报告内容须包括监督检查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和监察建议或决定等。

7、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进行监察处理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监察建议或监察处分决定。

8、纪检监察部门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确保工作闭环,并将整改落实情况通报有关管理部门。

9、归档监督检查过程资料。归档材料包括实施方案、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工作总结、整改落实情况支撑材料等资料。

4 提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效率和效果的建议

(一)加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规避同体监督的弊端。

《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印发,实现了中央纪委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派驻监督全覆盖。派驻纪检组的进驻效果明显,一些过去常年没有案件的单位实现了零的突破;对有的单位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线索,纪检组重新审查、处理,在原单位引起强烈反响。有的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不仅更加谨言慎行,有的还主动要求纪检组去监督。然而,这一重大突破只是中央一级层面的,目前很多国企的纪检监察部门都是单位内设机构,纪检监察人员都是本单位人员,监督作用的发挥受到单位影响很大,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因此要保证监督的独立、公正、效果,必须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变,自上而下,逐渐改变同体监督的机制弊端。

(二)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履行好监督职责,必须有一支素质过硬、能力突出、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1、作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心存敬畏,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2、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中国共产**程党规、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流程。

学习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以及纪律性、独立性很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归类和特点。要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学习和培训。

首先要加强党的理论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就不可能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不可能有正确的政治观点,不可能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扬良好的学习风气,学习党的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优良传统和作风等。强化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保持一致的政治态度和按照中央的部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和信心,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水平,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国家和上级的相关纪检监察法规、制度。

再次要结合实际,学习企业内部的业务知识,熟悉企业规章制度,了解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为监督检查打好基础。

3、要把好进人关。

把好进人关,是建设高素质纪检监察队伍的源头和基础性工作。要从纪检监察工作的长远建设出发,从纪检监察干部的入口抓起,从严选拔任用干部。在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任用上,严格控制不具备纪检监察干部基本素质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队伍,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要及时发现并使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要紧紧抓住吸引、培养、使用、管理四个关键环节,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4、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信仰和执纪权威性。

一是提升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地位。强化双重领导体制,从党内和行政法规上明确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受所在企业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领导,且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二是企业纪委主要负责人进入企业领导班子,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职级应不低于,甚至略高于企业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级,其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均应与企业其他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的干部相同。

5、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考核,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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