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货管理
出货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出版企业;存货管理;内部控制
一、引言
截至2010年底,我国90%以上的出版社完成了转企改制。2014年9月,财政部下发了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主要为了规范改制后出版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出版企业作为文化企业的一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其中8号准则――资产减值准则的执行,有利于推动企业稳健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优势,以便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出版企业的存货包括生产图书的纸张、纸质图书、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企业的存货管理包括生产成本管理、库存商品管理、委托代销商品管理、存货跌价准备管理,涉及到财务、出版、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
对出版企业而言,出版物存货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拥有过高的存货占用了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并伴有出版物损坏、过期、作废、贬值等风险,而过低的存货又无法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采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既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供应,又能合理减少库存资金,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果。先进的存货管理能有效防止企业存货业务发生差错,还能使企业降低成本,有利于实施低成本战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出版企业存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现代存货管理制度理念在我国企业中得到广泛的传播和认可,很多行之有效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是,出版企业由于转企改制完成时间比较短,缺乏行之有效的存货管理技术,并且图书作为出版企业一种特殊的存货,积压非常严重。与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出版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存货库存量大,出版年限较长
由于图书的销售具有不确定性,出版企业的图书滞销时,容易形成大量的存货。遇到畅销书时就会有大量订单,如果存货准备不足就会延迟交货或无力交货,影响企业销售。一般的出版企业大都选择加大存货量,以备不时之需,这样就会占用大量资金。出版企业为扩大市场份额,一般都是将出版物委托代销,委托代销商品仍然是出版企业的存货,它是出版企业存货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异地存货。由于代销商的资信调查及出版企业内部跟踪处理机制不到位,不能及时结算销售货款,使得近年来出版企业存货中的委托代销商品占比逐年上升,随着时间的推移,销售人员与代销商采购人员人事变迁,加大了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风险。另外,现在的出版企业改制前作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受限较多,老旧图书沿袭旧的管理制度,作为国有资产报废处理难。有的出版企业甚至现在还有90年代初的老旧报废图书。
2.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
出版企业只重视存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等环节,而对存货的管控意识淡薄,在业务授权、签发、核准、执行、记录流程中,职责权限不明确,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也就不能遵循权责分离的原则,缺乏严谨的内控制度。实际工作中,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的出版企业,有的制单人员工作地点与仓储人员安排在一起,这样,表面上看提高了工作效率,实则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
3.企业各部门缺乏有效沟通
由于出版企业编、印、发各部门没能及时沟通,极易造成图书积压,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风险。出版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中,编辑人员主要关心图书书稿的质量,印制人员主要关心图书印制质量,对图书库存都不是很关注。对销售人员来说,图书批销出库后,他们的责任就变成收款和销账,而不太关注退货、货运损失等因素。编辑抱怨库房那么多图书销售人员销售不出去,销售人员抱怨没有适销对路的图书可销。各部门信息交换不畅,传递不及时,使企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不能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与资料,正确履行各自职责。
三、加强出版企业存货管理的对策措施
鉴于出版企业在存货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图书存货管理机制,加强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存货周转过程的编、印、发环节,已提上出版企业的议事日程,具体对策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从源头控制存货,做好书,出精品
做好书,出精品,从出版企业源头抓起,优秀的畅销书在产生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编辑处于整个出版运行过程的主导地位,要做好选题策划和选题论证工作,切实落实编辑责任制,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强化图书审校关口在编辑出版流程的地位和作用,通过编辑质量考核办法、图书质量实施细则等业务制度规范的制定,以图书质量为核心,强化编辑业务管理,使图书质量稳步提升。销售部门要做好市场调查,各部门形成合力,做好出版印数确定工作。要紧跟市场脚步,确定**付印量,以减少库存数量。既避免销售积压造成的资源浪费,又不会占用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减轻存货管理压力。
2.建立科学的内控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应提高存货管理意识,将存货管理制度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中。出版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在分析、梳理本企业存货管理方面的不相容职务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存货管理,明确部门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有效控制存货管理全过程风险。确保存货保管人员与采购人员、领用人员职务相分离,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否则使损毁待报废存货数量越来越大,不能真实反映存货在期末的实际价值。只有建立科学的内控制度,才能在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动态管理中,提高企业资产使用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各部门有效沟通
目前,出版企业一般都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实现编、印、发一体化管理。借助专业完整的出版ERP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从存货的采购入库或完工入库、发出领用、到销售环节,都能做到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核算,实现存货管理的全流程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使得企业领导与存货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及时了解各层级的信息与资料,及时传递有用信息,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为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4.从财务管理入手,加强企业存货管理
首先,要加强生产成本的管理。出版企业要对出版物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包括图书的选题策划、编辑组稿、校对、设计、纸张、印制等过程进行全面的成本控制,加强企业在产品成本管理。其次,要加强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出版企业应根据图书市场的销售情况,充分考虑图书特点,慎重选择合适的商,确定合理的信用标准,降低违约风险;规范委托代销合同,严格审核,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代销商品应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调整营销方案,保证企业异地存货安全。再次,要加强库存商品的管理。根据图书的出版年限、库存数量、周转次数等有关信息,财务人员应对图书的内在价值做出职业的判断,实行分类管理,降低减值风险。最后,加强存货跌价准备管理。企业会计准则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日,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同样,资产负债日,企业以前减计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计的金额在原来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出版物作为出版企业重要的资产,根据《新闻出版企业会计制度》依照出版物出版年限提取提成差价,所有各类提成差价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出版物实际成本。
由此可见,只有从实际出发,从企业源头抓起,做好书、出精品,制定严密的存货管理制度,通过信息化管理,建立企业各部门良好的互动关系,财务部门与编辑、印制、发行部门紧密联系,加强企业存货管理,才能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与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毛宇新.出版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3 (23).
出货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
第三条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可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文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审核调查,调查内容与附件2所列内容一致。
第四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发函、回函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工作,对发函、回函进行登记、整理、归档。函调文件应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不得委托函调涉及企业及其他非税务部门人员代为填写和邮寄函调文件。
第五条回函工作由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回函地税务机关)负责,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到出口货物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等情况)、纳税等情况。
第六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按照附件2格式回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函的,也应在1个月内向来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回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回函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涉及的企业特别是多次函调涉及的企业要按有关管理办法纳入重点监控企业的范围。
第八条各级退税机关在发函1个月后仍未收到对方回函或“原因说明”的,应及时向回函单位发出催办单(附件3)。催办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省级国税局对经协调、督促仍未回函的,将有关情况向总局如实反映。总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二)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情况,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
第十条应发函调查而未发函调查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回函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回函内容不实的,必须按照函调的各环节,对有关单位及每一个签字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内外勾结、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出货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出口货物劳务 退(免)税 纳税管理
在人民币汇率节节攀升的形势下,国内的出口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困难。国家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对企业的资金流具有重要的意义。出口企业应充分运用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做好出口退(免)税的纳税管理工作。由于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审批进度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如果发现企业申报的资料有疑问,就需要对外函调,这样就会额外增加审批时间。因此,出口企业的纳税人应该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政策,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准确进行计算,特别要在申报材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上下工夫,减少错误的返报率。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准确掌握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政策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期间国家颁布了六百余个出口退(免)税的政策与文件。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清理,废止后的有效文件60余份。2013年,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39号】,进一步完善了出口退(免)税的内容,并简化了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的手续。我国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繁多,经营方式多样。企业必须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正确进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具体来说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正确理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的范围
自产货物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视同自产产品”是指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外购出口产品,出口时可以同自产产品一样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包括: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出口企业要利用好该政策,在自己生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外购与本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享受视同自产产品的退税政策。例如,国内大多电脑生产企业由于生产能力的限制将部分业务进行外包生产。过去生产企业外包或外购产品不能享受到视同自产产品的退税政策,在新政策下就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这样就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用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的政策。这一点同内销可以采取放弃免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一样。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并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三)准确掌握出口劳务的退(免)税规定
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也可以享受退(免)税。纳税人提供的出口劳务退(免)税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规定有许多不同,如退(免)税的认定时限、提供的资料及退(免)税额的计算依据均不相同。
(四)明确退税申报的前提条件及申报程序
出口企业进行增值税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包括:收齐按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退(免)税申报凭证和资料;按规定进行退(免)税预申报;经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企业预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出口企业进行增值税退(免)税申报前置条件的明确,要求出口企业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即:首先录入数据。出口企业在录入数据时要注意税收政策与会计核算的衔接。其次进行预申报。这一过程可以在远程预申报系统完成或通过人工送达。最后进行正式申报。
二、正确进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免、抵、退”税方法。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分别说明出口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税方法进行出口货物和劳务的退(免)税的计算。
例1.甲出口企业的出口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3%,上期留抵税额为0,出口收入为1053万元(人民币)。甲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方式,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其应退增值税计算如下:
由于增值税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不同,因此企业首先应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53×(17%-13%)=42.12(万元),计算出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2.12万元计入出口货物的成本;当期应纳税额=0-(100-42.12)=-57.88(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7.88万元,可以获得退税;
免抵退税额=1053×13%=136.89(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7.88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36.89-57.88=79.0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甲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为-57.88万元,出口业务可以取得出口退税金额57.88万元。
例2. 乙运输企业2013年8月的国内运输收入为1000万元,国际运输收入为1053万元(人民币),当月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国际运输的退税率为11%。其应退增值税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1000×11%―(120―0)=―10,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可以获得退税;
免抵退税额=1053×11%=115.83(万元);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15.83-10=105.83(万元)
以上介绍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相关管理内容及计算。由于出口货物劳务的退税工作比较复杂,因此,企业的办税人员还应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做好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来说要保证备案资料齐全,将与出口货物劳务相关的单据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参考文献:
出货管理范文第4篇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具体办法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因此,对于优惠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并无统一的管理办法可依,只是散见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的实施办法中。目前,我国已签署并实施9项优惠贸易协定及贸易安排(以下统称“各协定”),其原产地管理都是如此。由于各优惠贸易协定对象不同,谈判条件不同,谈判结果也各异,导致相应的原产地管理也各不相同,缺乏统一性。随着我国自贸区战略的推进,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日渐增多,如果继续为各贸易协定分别制定原产地管理办法,优惠原产地法律法规将越发纷繁复杂,增加执行难度,影响协定实施。
因此,作为我国原产地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亟待制定一个具普遍适用性的统领现有与将来各优惠贸易协定的优惠原产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1条,分别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产货物、完全获得、非完全获得、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及处理、运输容器及包装材料、直接运输、签证机构、签证依据、进口货物申报及单证提交、补充申报、保证金收取、出口货物申报及单证提交、货物查验、原产地标记、不适用优惠税率的情况、原产地核查、保密、处罚等。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特点:
一是不仅适用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而且适用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以往各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只适用进口货物原产地,而不适用出口货物;二是本《办法》适用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具体实施办法海关总署另行规定)。以往各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均对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排除在外。
(二)原产地规则(第四条至第九条)
本《办法》将我国已签署的各协定以及国际上优惠贸易协定的共性原产地规则引入,因此,本《办法》原产地规则既不与已实施的协定冲突,又为以后的协定提供基准性条款。
1.完全获得。第四条前三项为现有各协定共有的内容,第四项为完全获得兜底条款。
2.非完全获得。第五条列举了各协定对非完全获得的主要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等,并且用“其他标准”进行兜底。部分协定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作出了4位或6位税号改变、价值百分比计算公式等明确的规定,具体操作中以协定规定为准。
累积规则(第六条)、微小加工及处理(第七条)、运输容器及包装材料(第八条)、中性成分(第九条)等均是原产地规则重要内容,在本规定中仅作原则性表述。
(三)直接运输(第十条)
直接运输规则是判定货物能否适用优惠税率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各协定的实施与海关实际监管十分重要。本《办法》对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分两种情况表述:一种是货物是在协定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未经非成员方境内;第二种是货物运输虽然经过非成员方境内的,但是,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而且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如果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应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上述规定主要基于下列考虑:
1.货物在非成员方境内仅仅可以做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以确保货物原产国不发生改变;
2.货物在非成员方境内临时储存不同协定有不同规定,应按照协定规定执行。《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规定不能超过3个月,《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规定不能超过半年。
3.对于临时储存货物要求处于海关监管下,以保证货物未经过加工。
(四)出口原产地签证管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应对签证机构是否依照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对于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本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做出相应规定:
一是进口人按照海关申报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填制报关单时,进口人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09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2个公告)要求,在“备案号”或“随附单证”栏目正确填写。
二是进口人必须提交相关单证,以及相关单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进口人提交的主要单证有: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的原产地声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以及货物经过非成员方的证明文件等。运输单证是指出口国签发的提单或者联运提单;证明文件是指货物经过非成员方时没有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可以是非成员方海关等部门出具。
在货物进口时,进口人因故无法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时,必须按照本规定格式向海关补充申报,否则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即使事后补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六)进口货物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是指,一是原产地证书格式必须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二是优惠贸易协定均有规定,签证机构相关资料必须向协定成员方海关备案,因此,原产地证书上的签发机构签章等相关信息(有些协定规定是印章,例如亚太贸易协定,有些协定规定印章和签证官签名,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必须符合海关总署备案资料。
(七)出口货物规定(第十八)
签证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后,出口人在出口货物时,应按照2个公告要求在“备案号”或“随附单证”栏目正确填写,同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在海关与签证机构未实行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的情况下,出口人可不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但应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复印件。货物出口后,出口人补申请签证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人应向原出口海关补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复印件。
(八)原产地核查。(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出货管理范文第5篇
(1)公司所有生产产品均由销售部销售。
(2)产品销售时,1吨以下可不签合同。1吨(含1吨)以上必须签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经销售经理审核批准后到经理处盖合同章。
(3)所有订货合同均需填写《承揽评审记录表》。空白表格存放于销售部。业务员接订货通知后,按规定格式准确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填写完毕后报销售部经理签字(若销售部经理不在由销售办主任代签)后,交销售办主任评审。
如业务员外出不在公司,由销售部经理填写,如业务员及销售部经理均不在公司,可由销售办主任代其填写,但业务员必须在回公司24小时内主动找营销办主任复核签字,逾期视为认可,否则出现一切责任由业务员承担。不填写承揽评审记录表,不予安排生产计划。
营销办主任接《承揽评审记录表》评审后及时将生产计划下达到生产部,由生产部当日评审入库时间,而后,营销办主任依据生产计划将填写了计划号及入库时间的《承揽评审记录表》,一联返销售部经理或业务员,二联留底,三联交生产部。
2、合同的评审
(1)合同评审按《合同评审控制程序》进行。
(2)合同评审结束至交货前,相关业务员可到生产车间、仓库了解自己的产品生产、入库情况,在必要时可向营销办主任提出书面建议,营销办主任根据情况全权及时与相关生产车间调整处理。
(3)营销办主任下达生产计划二联至生产部,三联至成品仓库,并由生产部评审人员及成品库保管员在计划存根联签字接收。
(4)因客户要求,营销部下达生产计划后确需补签合同时由相关业务员写出书面申请,找营销部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后加盖合同公章,此书面申请存营销部经理处。
(5)成品合同评审规定
①生产部合同评审员对生产部产品准时交货负责。因而生产部合同评审员必须时刻高度关注各车间生产进度,准确掌握各生产车间工序实际生产状况,灵活准确地安排转序和交货时间,严禁固定地按天数累加生产数量来确定交货日期,如遇用户要货特别急这一特殊情况,由销售部经理找生产部经理及生产部合同评审员给予特别评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②如发生意外设备故障,由生产部经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交货期,仍保证不了的,生产部经理需与销售部经理协调推迟交货期,由销售部经理在《推迟交货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并交营销办主任更改交货期。
(6)成品入库规定
①按计划每批次成品包装结束后,包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与装车人员联系办理转序入库。装车人员必须保证当日办理入库。装车人员对同一天多批次入库的产品,应与包装车间主任及营销部主任主动沟通,按照缓急安排入库,对必须在当日下班前入库,否则就会造成误交货的产品,包装车间主任应该与装车人员提前协调,妥善安排。
②入库成品必须带有产品标识和合格证,顾客需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还应附带产品质量证明书一起入库。
3、合同的更改
(1)合同的更改按《合同评审控制程序》办理,由营销部经理与生产部经理沟通后填写《合同变更记录》并签字确认,由生产部拟订好修订合同,由生产部合同评审员以书面形式提交营销办主任,并将评审结果协调营销部经理及业务员联系客户确认,经客户确认后重新修订合同。
(2)对于交货期变更的,由生产部书面通知营销办主任,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传递到相关承接人员,确保其知道已变更的信息。
4、产品入库发货程序
(1)成品库保管员对生产部入库的成品按照生产计划中下达的规格、数量(支数)入库并挂好标识(所售客户名称及规格),保证帐物相符,以免混淆。
(2)成品库保管员对入库后产品的包装完好负责,对入库时包装破损的拒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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