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父子文
经典父子文范文第1篇
当民法学者总将目光聚焦于《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之上时,有三部伟大的民法典却在拉丁美洲熠熠生辉。这就是(1)1846年--1855年由安德雷斯·贝略起草的《智利民法典》;(2)1863年--1869年由萨斯菲尔德起草的《阿根廷民法典》;(3)1856年--1865年由弗雷塔斯起草的《巴西民法典草案》。这三部民法典成为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起草民法典的范本。[1]虽然二战后确立了一系列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但不可否认二战前的拉丁美洲女性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夫权当道、父权中心。在诸多原因中,本文仅以法律渊源为视角,具体展现二战前拉丁美洲民法典中的女性世界。
一、拉美独立后民法典的立法渊源
(一)罗马法
拉丁美洲最早的法学教育就是从罗马法和教会法开始的,拉丁美洲的法学家几乎都是罗马法学家。其后罗马法持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使罗马法于1505年曾被禁用,但自卡斯蒂利亚议会的1713年法规后,又再次被认可效力。[2]
巴西的《弗雷塔斯民法典草案》中各条文的注释,广泛引用《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2002年新《巴西民法典》仍保留了罗马法的部分法律规则。萨斯菲尔德在《阿根廷民法典》的注释中广泛援引《学说汇纂》、《法学阶梯》、《罗马法教程》等。智利民法典也遵循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3]综上可见,拉丁美洲民法典将罗马法视为共同的法律渊源。
在罗马法上,女性的行为能力受到歧视和限制。市民法规定,除守贞修道的女性外,已是成年的女性只有限制行为能力。[4] 女性在未适婚时受一种监护,适婚后受另一种监护,所以这排斥了家母和家女担任监护人的可能,只允许男性充当监护人角色。[5]
夫妻关系方面,罗马法上的有夫权婚姻,是男女双方按市民法的规定所发生的婚姻方式。结婚后,妇女没有财产权,其身份和姓氏也都依丈夫而定。[6]
亲子关系方面,罗马法中的家父权为父亲独享,完全不同于现代的亲权是由父母亲分享。父系社会的原则即为依据父亲来定家父权的对象,由此家父的女儿所生的子女,其家父权归女婿。[7]早期,女性也没有收养能力,无论是自权人收养还是普通收养,都是如此。
罗马法中这种男女权利不平等的制度,对后世法律,如对法国民法典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西班牙殖民地时期的民事法律——以《七章律》为代表
法令阿方索十世于1265年完成的《七章律》在西班牙殖民地时期影响深远。它是伊比利亚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文件之一,尤以家庭法见长。
第3编有32章543个条文,其中的如下规定体现了那个时代女性低下的地位。“女性从事男性的职业或者公开的与男**易不是值得自豪的事情。”“有美好名誉的女性不会被私自传召出庭。法官如果想知晓事实,他只能去妇女的家中或者派遣抄写员去她家并记录下她所说的话。”[8]可见,女性被剥夺了参与社会工作的权利,而类似出庭作证这种民事权利也受到限制。
第4编有27章256个条文,主要内容类似于现在的婚姻法和亲属法。[9] 《七章律》认为“女方赠与求婚者东西这种事情很少发生,因为女性被认为是贪婪的。”阿方索十世在总结社会现存阶级时也谈到,“男性在很多方面和很多事情上都优于女性。” [10]
第1章第10条规定,父亲不能强迫男女双方结婚,但他有权责备他们以获得允许。然而,如果父亲希望女儿嫁的男人非常令人满意,女儿嫁给他也能过的很好,尽管父亲不能强迫女儿,但父亲可以剥夺女儿的继承权,因为女儿对父亲的好意没有心存感激,还使父亲因为她的抗拒伤心。
第11章第7条规定,结婚产生的赠与物和嫁妆,应由丈夫控制、保管、管理。尽管夫妻都可占有对方赠与的物品,但是丈夫应以支持他自己、妻子、整个家庭和维持、捍卫、保护婚姻忠诚良好地运行为目的,控制上述所有物品,并有权获得上述物品产生的收益。但只要婚姻持续,丈夫就无权出售、处理和浪费他们互相赠与的物品,除非这个物品被估价。
第11章第17条规定,妻子不属于嫁妆部分的独立财产,拉丁语叫做paraphernalia(随身物品)。妻子若将随身用品交给丈夫,则只要婚姻持续,丈夫便可以像嫁妆一样控制、保管这些物品。所有的随身物品有和嫁妆一样的特权,丈夫以他的全部财产对妻子负责。[11]
第17章规定了父亲对子女享有的权力,说明《七章律》也认同丈夫享有优于母亲的夫权。第1条提出“patria potesta”的概念,这为拉丁语,即是父权的意思。这个权利由贤者和长官制定的法律规制,得到皇帝的准许,并可对父亲的子女、孙子女等直系卑亲属实施。第5条规定,子女在父亲财产的基础上再赚得的财产属于给予他们这个财产的父亲,拉丁语称以这种方式获得的财产为profectitium peculium。第8条赋予父亲当没钱购买食物时可以出卖或抵押子女的权力,但母亲并不享有。[12]
《七章律》中的这些法条充分体现了婚姻制度和亲子制度中的家长权。
(三)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自身受到罗马法的深入影响,所以拉丁美洲国家对《法国民法典》的概念、结构都非常熟悉,不需要放弃沿用已久的西班牙、葡萄牙的民事法律制度,便可与之很好的融合。
在法国,早期的萨利法兰克人就不允许妇女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13]
夫妻关系方面,《法国民法典》确认了旧的习惯法法律传统,宣告“妻子有顺从丈夫的义务”(参见第213条)以及已婚妇女在没有丈夫参与或者未经丈夫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能力完成任何(法律)行为。大革命时期主张夫妻平等的潮流已经荡然无存。[14] 总体而言,夫妻关系中,妻仍处在受“保护”和“顺从”的地位。在财产权方面,“丈夫是共同财产的主人,可自行管理、处分财产,而不必通知妻子。”(第1421条)。在离婚自由方面,丈夫“得以妻通奸为理由,诉请离婚。”(第229条),但是妻子只“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所实行姘度的理由,诉请离婚。”(第230条)可见,妻子诉请离婚的条件相较丈夫苛刻的多。亲子关系方面,家父可单独对子女行使权威。[15] 《法国民法典》中亲属法的制度模式为亲权与监护权并行。对有父母的未成年人以亲权制度来保护,但“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亲权由父单独行使之。”(第373条)。“父亲死亡的,由母亲行使监护权”(第286条)。但这里需要注意,母亲享有的仅仅是监护权而非父亲享有的亲权,同时还需设立监护辅助人。可见,亲权是父亲的一项特权。“父母离婚的,由父亲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及监护权。”(第287条)。
由上可见,在有关妇女的问题上,《法国民法典》完全否定了大革命时期业已得到承认的妇女权利。这着实是一部法律妥协之作。
(四)习惯法
古代印加文明时期,因为存在统治阶级,民事习惯法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已经产生。据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观点,欧洲人到达之前就存在于美洲大陆上的诸民族的习惯中,不与基督教的原则相冲突的部分可继续使用。[16]所以,拉丁美洲印第安时期的民事习惯法也可以作为渊源之一。
玛雅歧视女性传统根深蒂固。玛雅贵族的继承秉承长子继父、兄弟共荣、兄终弟及、叔侄同政的传统,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由父亲传承给长子。[17]离婚的妇女也是奴隶的来源之一。[18]男尊女卑,妇女不得进入寺庙,不得参与宗教仪式。[19]
阿兹特克妇女可以拥有财产,但行使这些财产权时要受长兄的监护。[20]**或者买卖新娘也会导致婚姻。婚姻可以有条件限制,当婚姻持续至夫妇的第一个儿子出生时,母亲可以选择分离或者无限地延长她的已婚身份。但此时丈夫仍能拒绝妻子的选择。阿兹特克实行一夫多妻制。允许离婚,妻子不育,妇女不孕、脾气不好或疏于家事,丈夫均可休妻;寡妇的再婚对象只限于丈夫的兄弟或丈夫同姓族人。阿兹特克父辈死亡或残废,土地可由长子或其他充任户主的人继承,[21]女性则没有继承权。
二、独立后女性法律地位在拉美民法典中的体现
二次世界大战前,拉丁美洲各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充斥着男女不平等的落后规定。
(一)智利民法典
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草案,虽然安德雷斯·贝略声称已经在“很多方面提高了妇女地位”,赋予了妇女在结婚时和离婚时的新财产权。然而,他也承认提案仍然保留了丈夫的婚姻权威和管理特权。也承认法典给予了母亲和父亲不同的待遇。草案规定离婚后的女方负责照顾5岁以下的子女和所有年龄的女儿,而父亲照顾15岁以上的儿子。
简而言之,1855年《智利民法典》的家庭法篇是以下述观念为基础的:婚姻不得解除;已婚妇女在法律上相对无行为能力;丈夫作为婚姻财产的唯一管理人;专属的和强有力的亲权;以及对合法世系的强烈偏袒。[22]
(二)巴西民法典
1916年《巴西民法典》在夫妻关系方面规定,丈夫是夫妻合伙的首脑(第233条),妻要采用夫姓(第240条)。[23]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的个人财产由丈夫管理。选择及搬迁家庭居所的权利归丈夫所有。妻子的职业也由丈夫决定。亲子关系方面规定,未满21岁的未成年人的婚姻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但当父母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则以父亲的意志为优先。当妻子再婚,法官可以剥夺其对孩子的亲权;为子女选择监护人的权利归丈夫所有。[24]
(三)其他民法典
女性歧视的例子还公然充斥于《伊比利亚美洲法典》,如如果共同财产的来源不清楚或有证据证明是存疑的。《多米尼加法典》则赋予丈夫权力管理家庭财产,《阿根廷法典》也授权于丈夫同样的权利。《乌拉圭民法典》要求妻子,而不是丈夫,在离婚或配偶死亡后的301天内,不能再次结婚。《萨尔瓦多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妻子只要通奸,即构成离婚的条件,但是丈夫不忠诚的行为必须成为尽人皆知的丑闻,才能被裁决离婚。
三、结语
历史不能割裂来看,拉美民法典的制定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倚靠历史久远的共同法律渊源作为基础。因为拉美是拉丁语系,可融会贯通的语言,导致国家间的法律借鉴不存在障碍。再加上政治也相似,直到宣布独立时一直在相同的制度下生活。[25]所以相同的语言与历史背景,导致拉美民法典本质的一致性。
纵观拉丁美洲民法典立法,体现女性地位的法条主要分布在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继承编。法条主要探讨了以下几方面:(1)女性的行为能力,有时会具体到是否有能力签订合同或履约,这也可作为判断监护能力的依据;(2)首次结婚和再次结婚是否自由,双方是否均可选择心仪的伴侣,而不只是单向选择,且是否有时间间隔的限制;(3)夫妻婚姻关系中是否平等,并延伸出一些附带权利,如妻子的姓名权、子女的姓名权、住所选择权、妻子的贞操权等;(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问题,夫妻是否享有同等的用益、管理、处分权,丈夫处分时是否需要妻子的同意;(5)双方是否均可自由离婚;(6)亲子关系中,父母在子女面前是否平等,是否都享有监护权,而这往往体现于同意未成年子女的婚姻;(7)是否有权继承财产,以及继承顺位和份额问题。
一言以蔽之,核心无外乎就是家长权,分为婚姻关系中的夫权和亲子关系的父权。拉美各国民法典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否定回答,造成了二战前女性窘迫的法律地位。
经典父子文范文第2篇
希望通过这次活动:让学生了解父母之爱,感受父母之情,体验爱的圣洁、无私和伟大;让学生学会理解父母,关心父母,孝敬父母,以实际的行动报答父母。
一、活动时间
略
二、组织领导:
组长:略
副组长:略
负责人:略
成员:班主任
三、活动主题
“传承民族孝悌文化,做新时代的美德少年”
四、活动内容
1、背诵经典诗文,传承中华孝悌文化
为使本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学校已在校园宣传墙上张贴了《弟子规》和《三字经》等经典诗文,要求各班组织学生积极吟诵和背诵,1—3年级要求背会《三字经》,4—6年级要求背会《弟子规》,结合经典诵读月开展一次全校性的经典诗文吟诵比赛活动。
2、阅读中华24孝道故事,沐浴民族孝心之风
学校在宣传墙上张贴了24孝图,并配了故事情节。各班级在此基础上积极营造读书氛围,到图书室借相关书籍组织学生阅读,接受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熏陶。3至6年级每个班向少队部交不少于10篇读书心得。
3、跟随父母参加至少一次田间劳动
3至6年级学生由班主任积极倡导利用周末时间跟随父母参加至少一次田间劳动,让学生切身感受农业劳动的繁重和辛苦,体悟父母操劳种植的艰辛和不易,从而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做理解父母懂事听话的好孩子。少队部将跟踪做好活动记录。
4、开展“我的孝敬日”
开展“五个一”活动。即4—6年级:洗脚、剪指甲、沏茶、做一顿饭、洗衣服。
1—3年级:洗脚、捶背、清洗碗筷、沏茶、叠衣服
各班级利用主题班会,运用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学生回到家里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分担父母的辛劳,从而学会体贴父母,尊敬父母。少队部届时将会把活动记录表发给各班级,学生实践后认真填写,交给班主任。
5、结合中华孝道传统和经典诗文开展主题讲座
本次讲座旨在通过对中华传统孝道的了解和对部分要求背诵的经典诗文的初步理解,让学生接受文明传统教育,继承民族优良传统,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从而懂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做人常理。
6.“感动与分享”家长交流感言
主题:我和我的孩子。
要求:真实地记录孩子在成长变化过程中或通过参与“孝敬”系列活动中的点点滴滴,记录孩子让你感动的每一个瞬间、每一个细节,让感动伴随孩子成长,让感动与我们分享。少队部负责设计活动表格,届时发给班主任,安排班里表现好的学生家长进行填写,回馈给班主任。
经典父子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华经典文化 ;教学策略 ;四书五经; 先秦诸子百家 ;人格《中华经典文化》是许多高校开设的一门公共选修课程,旨在让学生对中国经典文化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对中国文化的主要特点和精神实质有一定的把握,对中国文化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达到“经典文化熏陶,智慧才能增长,人格情操培养”之目的,但在实际教学中,教学效果甚微,因为学生学习必修教材中的古代散文、史传、论说文等,尚且让许多学生“头痛”,这些承载着深厚民族文化内涵的经典作品,在大学里,再次进行讲读,学生往往视中华经典文化为“洪水猛兽”,甚至“退避三舍”,因此,当代许多大学生望“典”兴叹,不敢问津,老师如何引发学生对经典的兴趣,如何引领学生走进经典,一直以来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以广西外国语学院为试点,探讨《中华经典文化》课程的教学策略。
一、“古”为“今”用,体验经典文化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作为文言文的四书五经、先秦诸子百家思想是经过历史长河的淘洗最终流传下来的,其内容博大精深、语言凝练含蓄。笔者在讲授该课程前对刚进校的大一学生进行过问卷调查,发现许多学生对其知之甚少,尽管一些学生能够理解其含义,但却不知晓四书五经、先秦诸子百家思想对他们的精神成长有什么帮助,不知晓其有何现实意义和价值,因而认为和自己现实的生活、学习毫无关系,从而大大降低了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因此,教师如何拉近经典文化与现实的距离,如何让经典的魅力穿越千年的历史尘埃,走进学生的心灵,缩小经典与当代大学生的距离,让学生认识到经典在精神层面上对自我成长的价值,认识到经典文化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古” 可为“今”用,这正是教师在教学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儒家经典有很强的现实性,许多经典语录是对人生、生活和社会的高度提炼,有的甚至是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所以在《论语》教学中是完全可以联系人生经历,社会生活,历史文化等知识进行补充,充分调到学生的体验之后,才能让学生体悟到言简意丰的语录。”[1]因此,笔者在儒家思想的教学中,就用其中的一些经典语录来启发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可以联系到他们大学生活中的“怀才不遇”现象进行分析。许多大学生总是埋怨自己得到不到老师的重视,总是埋怨老师不给自己机会当班干部、埋怨自己的运气差,大发“怀才不遇”的感慨。笔者就用《论语·里仁》中 “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为可知也”的经典语录来提醒学生不要怨天尤人,而要从自身努力做起。从而让他们坚信是“真金就不怕火炼,是珍珠就会耀眼!如果你真的是一匹千里马就不要担心不会有伯乐看上你,而首先要忧虑的是你现在是否已经修炼成“夜明珠”。没有怀才不遇的人,只有“早遇”和“晚遇”的问题”。[2]
这样自然而然就把经典与现实联系起来,拉近了经典和现实的距离,也让学生认识到经典文化在精神层面上对他们自我成长的价值。
二、启发式教学——引发学生思考
四书五经、先秦诸子百家都是文言文,如果教师在大学的课堂上仍然按照高中的教学模式逐字逐句地讲解,必然会让学生感到沉闷无趣,但如果教师在课堂一开始就能抓住学生的注意力,引起学生的兴趣,学生自然就喜欢听这门课了。笔者在教学中,常使用启发式的教学方法,设置问题,引发学生思考。如:笔者在讲到儒家“孝”的思想时,就从王祥卧冰的故事入手讲起——晋朝时期王祥的母亲病了,想吃鱼。王祥就蹲在冰面上,用体温融化冰块。然后捕鱼给母亲吃。南宋著名的词人陆游也是一个例子。因为他的母亲不喜欢唐婉,虽然陆游和妻子唐婉的感情很好,但他却为了孝顺母亲忍痛休妻。从而给后世留下了那首著名的伤感词作《钗头凤》。(红酥手,黄藤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陆游和王祥的所作所为都是出于孝心。但这是真正的“孝”吗?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里也多次提到了“孝”。陆游和王祥的做法和孔子提到的“孝”是一回事吗?你认为怎样才是真正的“孝”呢?这两个问题引发了学生的思考,大家开始争相恐后地发言,最后教师再进行总结,指出:仅仅满足父母物质上的要求,还不算真正的孝,接着笔者再用孔子在《论语》里关于“孝”的经典文化语录补充其内涵,即我们孝敬父母时态度要好,不要“色难”;父母有错时,要“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即孝敬父母与给父母提意见或者阻止父母犯错误是并行不悖的两件事,如果父母有错时,我们不加以劝谏或者阻止,而是一味地顺从他们,反而是更大的不孝。
三、经典与实例相结合——让例子说话
教师在讲授《中华经典文化》时,用一些实例来解读,才更通俗易懂。对经典文化的介绍,要让学生感到兴趣,有新鲜感,需要增加叙述的说服力,就离不开让事实说话。让具体的例子说话。特别是列举一些历史上的真人真事来增强其真实性。
如讲到“孝”的思想,笔者在教学中,就举出了子路从百里之外驼米回家侍奉双亲;汉文帝刘恒亲自喂母亲喝药,“以孝治天下”;北宋时期被称为“苏门四学士”之一的黄庭坚每天都要给自己的母亲洗尿桶。这几个实例中的人物都是家喻户晓的,用这样的实例来说明孝敬父母不能只停留在嘴上,而是要用行动来践行“事父母,能竭其力”这则经典文化语录。
由此可见,《中华经典文化》的教学,并不是简单地讲解其中的经典语录,而是要多举实例,用具体实例、客观事实证明经典文化的真正含义。经典与实例相结合,学生仿佛沉浸到这些典籍中去了,这些典籍也不再是头脑中抽象的概念了,学生也不会觉得学起来枯燥无味了,慢慢感觉到这门课程的趣味性,逐渐地实现了讲授该门课程趣味性与知识性的结合。
四、注重知识的迁移——拓展经典文化的内涵
四书五经、诸子百家之所以成为经典文化中的“经典”,就是因为其中蕴含了许多人生哲理、许多的人生智慧。如果教师在教学中,注重知识的迁移、哲理的相通性,拓展经典文化的内涵,学生可以举一反三,领悟到更多的人生道理。
如讲到《论语》中的“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如果我们仅从字面上去理解这则经典文化语录,意思就是“天气变冷了,满地都是枯草,这个时候你就知道松树和柏树是最有气节的——他们都是常年碧绿”。但是教师在教学中,如果能够注重知识的迁移、哲理的相通,拓展经典文化语录的内涵,我们就会发现其中深层的含义,那就是说这树木和人是一样的,有的人在你得意的时候紧紧围绕着你,即所谓的“酒肉朋友”。如果你失意时,你们就形同陌路。即所谓“疾风知劲草,板荡识忠臣”也说的是同一个道理——患难见真情。
五、感受领悟、滋养心灵——写出深刻的理解
大学生学习经典文化不在文言知识,而在感受领悟,滋养心灵,汲取人生智慧,健全人格。笔者在该课程的教学中注重培养经典文化对学生的启发和感悟,在每节课后都会让学生写启发、感悟或者是体会。问题的设计不宜有太大的局限性,应更接近于学生的自由写作,教师可以适当地加以引导,调动他们的生活经验和知识积累,获得独特的感受和体验。
如讲到《论语》时,让学生联系自己的生活、学习经历任选感受最深的一、两则语录,写出自己的理解、感悟,或者是启发。
又如讲到儒家的修身观时,让学生谈谈自己应如何提高自我修养。
“写”是学生将文本内容和教师讲授的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理解的过程,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独特感悟。教师在学生“写”后再进行讲评,可将学生片面的理解予以纠正,将学生肤浅的理解引向深入,对独到的、创造性的见解予以鼓励,促进学生思维品质的提高。
六、润物细无声——注重经典文化的自然教化作用
“文化对人具有建构作用,运用什么样的文化教育学生,学生就会具有相应的价值观,并按照相应的理念、原则来行动。学生参加经典教育越认真,越具有儒家价值观的倾向,越会按照儒家倡导的原则来待人接物。”[3]因此,在中华经典文化课程的教学中,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已经懂得了许多为人处事之道。真正学得好的同学必有某种“顿悟”的感受以及伴随而来的言行举止等生活习惯的改变。如:笔者在讲授儒家思想后,学得好的同学必然会按照儒家道德标准为人处事。刘静梅同学这样写到了她在为人处世方面的变化:“以前,与人发生矛盾时,我总认为自己都是对的,别人都是错的,即使后来知道是自己的错,也不会先向别人道歉,就一直跟别人犟着。现在,当我和同学发生矛盾时,我会先反省自己,检查自己的错误:是不是自己态度不好,对别人不够尊重,是不是没有礼貌,而不是先去找别人的缺点,然后尽力去改掉自己的缺点,这是我在《中华经典文化》课堂上学到的比知识更重要的东西——为人处世之道。”
张大扩同学则写到他在生活态度方面的改变:“上大学之后,认为终于可以趁着年轻无忧无虑、自由自在的享受大学这段美好的时光了,于是不是上网打游戏,就是和朋友游玩,没有了追求的动力。可是听了老师讲授《中华经典文化》“孝”的思想时,才幡然悔悟,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非常对不起自己的父母,是对父母最大的不孝。他们没日没夜的工作挣钱供我读书,不指望我有多大回报,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我能成为一个人格完善的人,一个对自己负责任的人。我现在要做的孝敬父母的事就是学好知识,不辜负他们对我的殷切期望。”
当然,学习中华经典文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教师切不可急功近利,哪怕学生在开始阶段对一些内容不理解、不接受,只要“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终会迎来“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春华秋实。参考文献
[1]杨征,《中儒教思想教学浅探》[],《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年09期
经典父子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古典时期;雅典;婚配年龄;家族内婚
古典时代,在法律上,雅典人的婚姻模式是一夫一妻制的。希罗多德曾指出,他们每a个人与一个妇女一起生活。[1](P148)他们有**禁忌,父母和孩子、同父母的兄弟姊妹之间、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都是非法的。希皮阿斯在与苏格拉底的对话中曾指出,父母与子女不可结婚是“神所制定的一条法律”。父母与子女结婚的话将遭受最大的刑罚。[2](P167)除此之外,在雅典城邦,两性之间的婚配还要遵循其他的一些原则,有其独特的婚配模式,笔者欲就两性的婚配年龄、家族内部婚配、公民集体内部通婚等方面,对古典时代雅典的婚配模式进行探讨,以求教于专家与同行。
一、婚配的年龄
雅典女性和男性的结婚年龄差别较大。女性结婚较早,而男性要晚得多。雅典人认为,女孩具备生育能力后就应该结婚。女孩结婚和初潮紧密相关。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女孩在13岁时就进入青春期,主要表现是胸部隆起和行经。在医学上,也鼓励女孩在青春期后结婚,因为行经后的女孩需要**,否则对她的健康不利。[3](P99)柏拉图主张女性应该在16-20岁之间结婚。[4]不过,亚里士多德则提倡女性18岁结婚,他反对女性在这个年龄之前结婚,因为,他认为,过早结婚的后果是过早的生育,这对妇女的身体和生命产生威胁。[5]普鲁塔克曾经提到,雅典的妇女在刚成熟时就结婚,她们不像斯巴达那样等到妇女完全成熟时再出嫁。雅典演说家德摩斯提尼的妹妹结婚时是15岁。[6]从色诺芬的《经济论》中我们得知,克利托布勒斯娶妻时,他的妻子“还只是一个小孩子”。伊斯可马可斯的妻子出嫁的时候,“还不到15岁”。[7]据此推断,雅典女孩结婚年龄应该在1
4、15岁左右。男性要到真正成熟时才能结婚。梭伦认为,男子结婚的年龄应该在28至35岁之间。[8]拉塞认为,30岁是雅典男人真正成熟的年龄,也是他们适合结婚的年龄,因为一个真正成熟的男性才可以胜任家长的角色。[9](P106)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新郎的结婚年龄应当是37岁前后。[10]柏拉图则认为男子成婚年龄应定于30至35岁。[11]由此看来,波梅罗伊推断雅典女孩理想的初婚年龄是14岁,男子应该在30岁左右结婚,还有一定道理的。[12](P64)不管波梅罗伊所推断的年龄是否完全准确,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即男女结婚年龄的差别很大。这样必然导致夫妻间年龄差别悬殊,丈夫的年龄大约是妻子年龄的两倍。不过,夫妻年龄差别也不能过大。在雅典人看来,判断夫妻在年龄上是否般配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生育。老夫娶少妻,就可能会遭到立法者的指责,菲洛克特就曾有这种遭遇,立法者指责他说:“不错,你这个鄙夫,你可真配结婚!”[13](P188)hTtP://Www.XcHeN.COm.cn
同样,老妇少夫的婚配也不为立法者所允许,如果立法者发现一个年轻男子,在一个富裕而年老的女人家里,听她使唤,他就会把这个人带走,给他一个适龄未婚女性做他的妻子。[13](P189)
夫妻之间的年龄悬殊使雅典的妻子们处于不利地位。①同时男女结婚年龄的差距使得有的男人死去的时候,妇女可能不到30岁,还处于生育期。因此,从有利于生育后代的角度出发,城邦允许寡妇再嫁。
二、家族内婚
在雅典,家族成员内部通婚比较常见,尤其是堂兄妹、表兄妹之间的婚姻。雅典人选择家族内婚可以加强血缘群体之间的联系。然而,他们这种选择更多的是与财产的传递和继承相关,一个男人会更愿意选择将女儿和一部分嫁妆送给一个家族内部的人,使那部分财产和女儿的后代都保留在自己的大家族内。女继承人的婚姻可以充分地说明雅典人选择家族内婚是为了财产继承。
在雅典,女继承人用epikleros来表示,意思是“带有父亲财产的人”。如果一个男性没有合法继承人,她的女儿就成为他财产的继承人,即女继承人。实际上女继承人并非真正的拥有父亲的财产。她只是与父亲的财产绑定在一起,谁娶她,就可以获得对这笔财产和她的监护权,婚后他们所生的儿子才是这笔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为了使这笔财产不致于散落家族之外,女继承人的丈夫首先要在家族内部选择。柏拉图强调,在为女继承人选择丈夫时,应该考虑亲密的血缘关系和财产的完整性。[14]一般来讲,女继承人的丈夫最好是她父亲anchistEia②内的男性亲属,最近的亲属有优先权。最常见的是她父亲的兄弟或他的儿子,如果这些人空缺,则在其他亲属中选择。在她父亲的亲属中,可以娶女继承人的人,首先按辈分决定先后顺序,她父亲兄弟辈分的人排在最前面,其次是他们的儿子;在同辈人中,按照排行确定先后顺序。在她父亲的兄弟中,长兄排在第一位,其他兄弟按照年龄依次排序。父亲兄弟们的儿子的顺序也是如此;其次,要遵循男性亲属优先的原则,同辈人中,男性优先于女性的后代。[15]女继承人父亲的anchistEIa中也包括了他的女性亲属,因而女性亲属的男性后代也有娶女继承人的权力。不过,在同辈中,必须遵循男性优于女性、父系优先于母系的原则。总的原则是,只要在她父亲家族亲属中,有合适的男性亲属愿意娶她,女继承人就必须在家族内部婚配。
选择家族内婚也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比如,家中有一个儿子过继给别人,那么这个家庭往往会选择将女儿嫁给自己的亲属,以此作为补偿。在地米斯托克利斯的儿子狄奥克勒斯过继给他的外祖父后,他的一个女儿嫁给了她同父异母的哥哥,另一个嫁给了地米斯托克利斯弟弟的儿子。
三、其他婚配模式
如果一个女孩不嫁给家族内的男性亲属,在理论上讲,她可以嫁给任何人,但实际上,她不会嫁到她父亲的社会阶层之外。伊赛俄斯的演说词中提到,有一个人欲将自己的妹妹嫁给他父亲的朋友。因为,他妹妹所嫁的人的财富至少要与她父亲留给她的嫁妆相匹配。[16]在雅典,有这样一个婚配原则,即“有钱人与有钱人婚配”,没有一个富裕的男人娶没有嫁妆的妇女,也没有哪个贫穷的男人奢望娶一个带大量嫁妆的妇女。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门当户对”。
另外,雅典实行公民内部通婚,至少在伯里克利公民权法颁布以后是这样的。民主城邦的法律严格限制公民身份资格,到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推行了一项法令,明文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雅典人的人才能获得公民身份。法令颁布后,雅典男性公民不能娶非公民女性为妻,女公民的监护人也不能将她们嫁给非公民男性。实际上,从此以后,不管是家族内婚的婚配模式,还是“门当户对”的婚配模式都要以这种婚配模式为前提,至少对于雅典公民而言,基本是在公民集体内部通婚了。
四、结论
综上所述,雅典城邦中的两性婚配模式要考虑家庭利益,也受到城邦的干涉。女性早婚和男性晚婚主要维护家庭的利益,同时也对妇女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女性早婚一方面是受到女性贞操观念的影响,一方面也保证了女性能够顺利得到嫁妆,从而可以体面的出嫁,并获得合法妻子的地位。正如布伦德尔所指出的,女性到了青春期就难以驾驭的观念和对于婚前贞操的重视,使得雅典人在女孩青春期一到就将她嫁出去。从这一点来看,早婚就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女性。但是,不可否认,女性早婚保证了她在父亲死前能够得到父亲为她安排的嫁妆。按照上述结婚年龄,在女孩出生时,她的父亲至少已经30多岁。而根据安琪(J.L.Angel)的统计,希腊男人的平均寿命是45岁。[17](P7)因而要保证女孩在父亲生前得到嫁妆,早婚是有必要的。同样,男性结婚比较晚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姐妹早婚和兄弟晚婚的结果是,在兄弟结婚和分享父亲的财产之前,姐妹们都能得到嫁妆,得到合法的婚姻。③男性晚婚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如考克斯指出,男性晚婚是为了推迟儿子从父亲那里继承财产的时间。[18](P70)这样做可以延缓父子之间争夺财产和权力而产生的冲突。但是,公民婚配也涉及城邦的利益。城邦也会干涉个人的婚配,特别是公民个体的婚配。在古典时代的雅典城邦中,强调整体主义。例如,柏拉图强调城邦整体的利益至上,在城邦中根本不存在个人的利益和价值。虽然,亚里士多德的主张不像柏拉图那样极端,但是,他在个人与城邦的关系上,依然坚持整体主义观念。他将公民的家庭、孩子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都赋予了政治意义,将它们纳入城邦事务的范围。婚姻也不例外,根据城邦的规定,公民必须在集体内部通婚反映了城邦对公民婚配的影响。
女继承人的婚姻也反映了这一点。在法律上,女继承人父亲的anchistEia成员娶她是一种权力。普鲁塔克说到,娶女继承人也意味着要负担一种义务,即为她父亲的财产和家庭生育一个合法继承人。法律“规定女继承人的法定丈夫若证明不能生育,则要将她嫁给他最近的亲属。另一个规定要求新郎和新娘应该被关进婚房中,并且分吃一个榅桲果,女继承人的丈夫要至少每月与她行三次房事”[13](P188)。由此可见,为了保证对城邦至关重要的家庭的延续,城邦通过法律干涉女继承人的婚配。
另外,虽然城邦规定同母异父的兄妹之间不可以结婚,但同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这种规定也说明,判定**与否并非完全根据血缘关系,而是根据两个人婚姻是不是会造成两个家庭财产的合并。同母异父的兄妹父亲不同,那么他们就可能会分别成为自己父亲的继承人,他们的结合就可能导致两个家庭财产的合并,这是城邦所不允许的;而同父的兄妹结合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而同父异母的兄妹结婚不属于**。城邦对公民婚配的影响由此也可见一斑。
注释:
经典父子文范文第5篇
一、诵读经典,增加学生文化底蕴
伴着清风走进校园,在一日之晨,我们班传出琅琅书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从初一到初三,学生们背完了《论语》,背《老子》,再背《唐诗宋词》。
每天早读背诵几句话,日积月累,潜移默化,经典诗词就会进入学生的大脑,并大量地积累与沉淀。于是在考试失利时,遇到挫折时,有学生用李白的“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来激励大家奋发向上,努力拼搏,总会看到“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美好意境。
班长安同学在介绍经验时说:“行高者,名自高,人所重,非貌高;才大者,望自大,人所服,非言大。”这是他在班上树立威信的名言。学生中有遇事急躁的,其他学生就会提醒他“做事要三思而后行”。
我班的周同学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学习,不张扬、不自夸,谦虚、秀气,又极有自己的主见,认准了的事,就努力做下去,不管别人怎么说,我就是我。对于对手,她也从来不说伤人的话,对自己取得中考状元,我们看到最多的是她嫣然一笑。这就是心灵的宁静与平和,态度的从容与沉稳,为人的大度与宽容,应该说她已将经典诗句中的道德、文化、做人的准则,由外到内沉浸到心灵深处,表现在一言一行中。
二、主题教育,在交流探讨中深挖教育思想
学生经过长时间的诵读,对于许多名句已熟记于心,这时就需要教师不失时机地引导,让学生深刻理解经典篇目中所蕴含的人生哲理。可以在班级中开展形式各样的主题班会,例如对学生进行“传承中华文化,弘扬传统美德――中华孝道”的主题教育,先播放相关的父母为了孩子的成长无私奉献的视频,告诉学生中国有句古语“百善孝为先”。其意思是说,孝敬父母是各种美德中占第一位的。一个人如果都不知道孝敬父母,就很难想象他会热爱祖国和人民。父母自我们出生以后便开始不断为我们付出,那份艰辛,恐怕要到很久以后我们才能体会得到吧。接着讲“怀橘遗母”“卧冰求鲤”的故事,然后让学生讲一下父母平日里对自己的关爱、帮助与体贴,继而自然地引导学生说一说平日里该如何孝敬父母,自己还有哪些地方做得不好,讨论一下今后该如何做。在整个活动中学生被父母的付出感动着,也为自己平时不理解父母惭愧着。后来有家长反映,这段时间孩子很少和他争吵了,还能帮家里干一些家务活。
三、实践体验,将思想化为行动
在初三复习冲刺阶段中,我班的学生保持了一贯的平和,一贯的温文尔雅,一贯的谦逊踏实,因为他们知道这只是人生中一个小小的考验而已,走稳走好这一步是关键,但到了最后已经不是知识的竞争,而是心态的考验。经过儒家文化滋养的他们,能更清醒地认识自己,所以他们以君子风范走向了残酷的考场,最终取得理想的成绩。
这些例子说明经典诗文具有教化、审美、认知等多种作用,它们讲述的都是一些修身养性、齐家治国、热爱生活、钟情自然的基本道理,让学生接受这些经典诗文的熏陶,百益而无一害。古人的许多思想、哲理都是通过文字记载并流传下来的。语文学科有得天独厚的“传道、授业、解惑”的优势。古人的智慧,先哲的风范,经典的作品,做人的道理,都蕴含在经典诗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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