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亩三分地
我的一亩三分地范文第1篇
(一) 粮食亩产量
《田法》中有关于粮食亩产量的明确记载:
岁收,中田小亩亩廿十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太下相复以为率。[3]
这里的"亩"是什么亩? 整理小组注云:"小亩与上文大亩相对,疑指百步之亩。《汉书·食货志上》记李悝尽地力之教,谓农夫'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产量与此接近。"李学勤据孙诒让说,指出李悝是据下地而言,与《田法》"下田亩十三斗"接近,推知简文所说的小亩就是《食货志》李悝所说的亩,即周制百步之亩。按,《食货志》李悝说"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是按百步为亩推算的。又,《周礼·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田法》简文则云:"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两者正相吻合,大致反映了战国时期各国、尤其是东方各国农民家庭的规模。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李悝所说的"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属于授予下地之家,是有道理的。战国时代黄河流域各国一亩产水平不会相差很远,现根据《田法》所载亩产与《汉书·食货志》接近,推断《田法》中的小亩即《汉志》中的周亩,提供了可以导致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但要证成此说,还需在亩制和量制方面作些必要的说明。
有的学者认为,《田法》是齐国的作品,齐亩比周亩小,《田法》的小亩应系齐亩,而1齐亩相当于0.64周亩。[4] 我认为西周时代齐国确实行过小于周亩的"东亩"制,这种习惯到后来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下来,但随着各国之间交往的增多,齐国也逐步实行了周亩制。何以见得? 战国时诸子都在说"一夫百亩"[5] , 被认为是齐国作品的《管子》也谈到"一农之量,壤百亩也"(《臣乘马》);"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山权数》)。从当时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看,这亩只能是百步为亩的周亩。那么,有没有可能《田法》中的"大亩"是指周亩? 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大亩"如指周亩,从《田法》的记载看,"一夫百亩"就会落空。而且以"小亩"为齐亩,以"大亩"为周亩,《田法》所载的各种数据也就窒碍难通。[6] 但以"小亩"为周亩,则我们从下文可以看到,它与"一夫百亩"之说是完全可以统一的。
以《田法》和《汉书·食货志》所载亩产相近来论证其亩制的一致,其前提应是两者的量制大体一致。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呢? 战国的量制很复杂,以致在目前条件下还很难把它完全说清楚;但另一方面,战国时代,尤其是它的晚期,出现了量制走向统一的明显趋势。以齐国的情况来说,原来实行的是四进位的豆、区、釜、钟(釜至钟为十进)制,但后来也采用了升、斗、釜十进位的新量制。子禾子铜釜等即是这种新制的量器。实测一升合今 205毫升,与每升 200毫升的秦量相近。论者据商鞅铜方升刻铭"齐卿大夫众来聘"语,推测"可能是齐国和秦国在容量制度方面曾作过交流,并且取得了统一"。[7] 可以认为《田法》中的量制也是和秦量一致的。[8] 至于魏量,似比秦量稍大。如安邑下官铜钟,刻铭为"大斛斗一益少半益",实测 1益(升)容量为 225毫升。[9] 至于《汉书·食货志》李悝谈魏国亩产的那段议论中的量制,吴慧把其中谈到的每人平均口粮数,与秦律汉简中所载口粮数字相对照,推断班固在整理资料时已将魏量换算成汉量,文中的"石"是一斗2000毫升的汉大石(汉承秦制,也是每升 200毫升)。[10] 如此说能够成立,则《田法》中所载量制与《汉志》李悝所说的量制完全相同。也有人认为《汉志》的石是魏量[11] ;不过即使是这样,也并不能改变、甚至更加证实《田法》与《汉志》所载亩产接近的事实。[12]
《田法》和《汉志》所载亩产量,也可以在其他文献中获得印证。例如《管子·轻重甲》载:"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百亩二十钟,一亩合二釜,即二石[13] 。这与《田法》所载一致。也有材料与《汉志》契合的。如,《管子·治国》云:"嵩山之东,河汝之间,蚤生而晚杀,五谷之所蕃孰也,四种而五获。中年亩二石,一夫为粟二百石。"这是说,这个地方气候温暖,生长期长,粮食产量比较高。"四种而五获",并非象有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多熟种植(四年五熟),而是说这里四次种植(一年一熟)的收成,相当于一般地区五次种植的收获量。这是有数据可供稽查的。据李悝所说,战国初魏国亩产一石半,"五获"为七石半;嵩山以东河汝之间正是战国时魏国南境,亩产二石,"四种"收八石,两者正好相当。[14] 又,《管子·揆度》:"食民有率,率三十亩而终于卒岁,岁兼美恶,亩取一石,则人有三十石。"这里的"亩"则是指东亩,即齐亩, 1东亩相当于0.64周亩,一人30亩,五口之家 150亩,折成周亩为96亩,亩产 1石,折成周亩则是 1.56石/亩,比李悝所说的 1.5石稍高,但总产 150石,与李悝所说一致。由此可见,《田法》和《汉志》的记载反映了战国时代不同等级、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土地的一般亩产;大体说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已逐步达到每周亩二大石的水平。
(二) 每个农户所负担耕地和所提供粮食
确定了战国时代的粮食亩产量,估算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就有了比较可靠的依据。不过还要有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负担的耕地的数据。关于当时的农民在各种状态下所负担的耕地和所能提供的粮食,《田法》的作者有以下的估计:
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者存,一人而田九
亩者亡。(1)
王者一岁作而三岁食之,霸者一岁作而二岁食之,存者一岁作十八月食之,亡者
一岁十二月食之。(2)
要对上述简文作出合理的解释,就要首先弄清这里"大亩"之所指。李学勤在《讲疏》中作了一个推算,他根据《食货志》"食人月一石半",依简文中家六口计,每月食粮 90斗,按上引简文(2)提出的要求,分别算出王者、霸者、存者、亡者每户所需的年粮食生产量;然后假定 1大亩为6小亩,据简文(2)分别算出在王 、霸、存、亡各种状态下各农户负担大亩数所能生产的粮食数量。其结果如下:
简号:各 项 要 求:王:霸:存:亡
2:每户所需年产粮食数:3240斗:2160斗:1620斗:1080斗
:每户所能供食月数:36:24:18:12
1:"一人"所耕大亩数:24:19:14:9
:"一人"所产粮食数:2880斗:2280斗:1680斗:1080斗
他认为这两项计算结果大致相合,故可认定 1大亩等于 6小亩。
我觉得李学勤先生对《田法》中大亩的亩积估算过高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把《田法》中"一人田大亩廿四者王……"的"一人"理解为"受田百亩"的"一夫"。在有关古籍中,"夫"可以指成年男子,可以指以成年男子(家长)为代表的农户,也可以指一个农户的标准受田数,即所谓"百亩为夫"。"一人"当然可以指"一夫",但一般只能指"一夫"上述三个义项中的第一义项,而不能指第二第三义项。把"一人"视作一个农户,自然就会把"一人"能负担的亩积夸大了。
简文"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中的"一人",既不可能指一个农户,也不可能泛指所有的人,它应是特指有劳动能力、能从事田间劳动的人,即农业劳动力。按中家6口、2.5个劳动力计算,每户负担的耕地,在王、霸、存、亡的各种状态下分别为60、47.5、35、22.5大亩。这样的大亩绝不可能相当于 6周亩。我认为,假定1大亩为2.4小亩比较合理。若然,则每户负担耕地折合小亩在各种状态下分别为144、114、84、54小亩。按每小亩2石计,每户年产粮分别为 288、228、168、108石;以六口之家年食粮 108石计,其粮产量分别为其消费量的 2.67、2.11、1.55、1.00倍。兹列表如下:
各 项 要 求:王:霸:存:亡
每劳力负担耕地(大亩):24:19:14:9
每中家负担耕地(大亩):60:47.5:35:22.5
中家(六口之家)负担耕地折小亩数:144:114:84:54
每户中家年产粮食数(大石):288:228:168:108
生产量与消费量之比:2.67:2.11:1.55:1.00
中家年产粮食可供食月数:32:25.3:18.6:12
由此可见,假定1大亩为2.4小亩,其产量与王者、霸者、存者、亡者所要求的农作产量可供食时间长短完全合辙,全部简文都可以据此通解无碍。[15]
240 步的大亩, 一般认为是商鞅变法时开始在秦国实行,到汉武帝时才推广到原东方六国的, 而银雀山竹书出土于山东临沂,被认为是战国时齐国的作品, 其中记载的大亩可能是240 步的亩吗? 从现有的材料看,240 步的大亩, 并非始行于秦国。例如银雀山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就记载了春秋晚年晋国六卿分别实行过160步、180步、200步、240步为亩的亩制。我们没有理由断定东方其他国家没有实行过 240步的大亩制。看来,商鞅变法的大亩制似乎是取法于东方,但后来推行大亩制的范围和程度都超过了东方六国。但即使是在秦国,也仍然是大小亩并行的。如《商君书·徕民》:"地方百里……恶田处什二,良田处什四,以此食作夫五万。"依此推算,每户(一夫)约得 108周亩。这里用的是小亩制。我们不必执拗于 240步亩係秦亩的老观念。退一步说,即使 240步亩制只在秦国流行,也可能在《田法》中有所反映。银雀山竹简中实际上有不少秦国特有的词语,如李学勤谈到的"伍人""去署"即是[16] ,又《王法》云:"帝者谓人黔人,王者谓之黔首。"其中的"黔首"就是典型的秦国词语。战国时代各国的交往相当频繁,《田法》是当时学者设计的一种方案,其中揉合了各种制度和观念实不足为奇。
(三) 农业劳动生产率
春秋末年以来虽然出现了扩大亩制的潮流,但春秋战国时期每个农户所能耕作的土地并不能达到大亩百亩的水平。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如果每个农户的耕地只有54小亩,22.4大亩,他们生产的粮食仅够自己消费,不能向社会提供任何的余粮,这个社会就无法运转。但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似乎不可能超过 144小亩,60大亩。当时从总体来说,不存在耕地不足的问题;上述亩数被认为是可以"王"的水平,很大程度是理想化了的指标,恐怕只有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很充足的农户才能达到。一般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应在"霸"和"存"两种要求之间,114 小亩和84小亩的平均值为99小亩,与战国时人常说的"一夫百亩"基本一致。
以每个农户负担耕地百亩,每亩年产二石,每户年产粮食200石,每户消费100石概算,可以对简文"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作出合理的解释。"什×人作者"指十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当中有几人从事农业劳动,也可以理解为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例。设总户数为 100户,每年粮食总需求量为 10000石,这是一个常数,则在王、霸、存、亡不同状态下的粮食供需状况如下表:
状态 农业人口 非农人口 粮食余缺
户数 产量 消费 剩余 户数 消费 数量 占总需求
王 80 16000 8000 8000 20 2000 +6000 60%
霸 70 14000 7000 7000 30 3000 +4000 40%
存 50 10000 5000 5000 50 5000 0 0%
亡 40 8000 4000 4000 60 6000 -2000 -20%
银雀山竹书《王法》中有一段简文,颇有助于对《田法》上述记载的理解,其文曰:
臣闻今世捶(垂)拱牟戎(农)粟而食者二人,随戎(农)者一人,与戎(农)者三人,而世审节之而以足。尝试使三人一岁俱出耒耨之端,是有三岁余食也;二岁俱出未耨之端,是六岁有余食也;三岁俱出耒耨之端,是十岁有余食也。
这是讲,六个人(当指有劳动能力者)中有三个人从事农业劳动,其余三个人脱离农业劳动("牟",整理小组释为"侵夺",我意牟通侔,借为贸,换取也。"随农者"似指农民直接养活的人,可能指乡吏、地主之流? 未敢自必),"审节之而以足",这和《田法》"什五人作者存"同一意思。《王法》的作者又说,假如原来不从事农业的三个人都种地自给,那么一年就能多出(一个人)三年的粮食,两年就能多出六年的粮食,三年就能多出十年的粮食。
《田法》所记述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也可以在《管子》等文献中获得印证。如《臣乘马》中有"民食十五之谷"的说法,即指在农民生产的粮食中,其家庭自身的消费量要占一半左右。这样的劳动生产率,就是"什五人作者存"的客观依据。《管子·揆度》说:"上农挟五,中农挟四,下农挟三。"说的是一个农业劳动力的生产量,除自己消费外还能供养多少人。《乘马数》也有类似的说法。以"中农挟四"论,一个农业劳动力的产量可以供养连自己在内的五个人,如一家五口两个劳动力,每个劳动力负责供养的家庭人口连本人是两个半人,他的生产量除此以外还可以供应两个半人,刚好是一半对一半,与"民食十五之谷"的记载契合无间。
由此可见,"民食十五之谷"在当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以代表当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而这又是建立在"一夫百亩"亩产二石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又可以反过来以"民食十五之谷"的普遍性来证明"一夫百亩"亩产二石之不虚。中国封建地主制社会中长期实行"见税什五"的分成租制,其真正的基础正是战国中期以后农业生产率达到了"一夫百亩"、亩产二石、"民食什五之谷"的水平。董仲舒说商鞅变法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因为当时不但有了这种可能,而且确实出现了建立在"见税什五"剝削率基础上的庶民地主。如苏秦就曾向往当一个小地主,他得势后曾说:"且使我有洛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本传》)这二百亩田可视为当时取得地主资格的最低土地限额。因为至少拥有二百亩地,以"见税什五"的租率出租,才能获得相当于或超过一个"一夫百亩"的自耕农全年的粮食收入,过上不劳而获的地主生活。按一般水平算,出租二百亩地每年可收租谷 200石,全家口粮用去 100石,余 100石可供纳税、衣物、社交诸费;如系城郊良田,租谷收入更多,生活就会过得更为滋润,以至曾使出身于农民家庭的苏秦为之垂涎。有二百亩地就能当地主,也只有在"一夫"能耕百亩、每亩能产 2石、而农业劳动者及其家庭消费部分占其生产量的一半的条件下才能出现。
(四)余论: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历史特点
"一夫百亩"之说由来已久,起码可以追溯到西周。如孟子就说过"周人百亩而彻"。《周礼》把"一夫百亩"作为周代农民份地分配的基准,应该是有历史依据的。"一夫"不但可以代表一个农户,而且成为"百亩"的代名词,推广到份地分配以外的场合。例如《考工记》就有匠人营国"市朝一夫"的记载,注云"方各百步",也就是"百亩"。如果不是长期实行以"一夫百亩"为基准的耕地分配制度,就不可能形成以"夫"代表"百亩"地积的概念。如前所述,时至战国,"一夫百亩"之说仍然是十分流行的。
那么,在这样长的时期里,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否没有进步呢? 不是的。西周实行的是劳役地租制,农民在耕种百亩份地(私田)之外,还要耕种领主的藉田(公田)。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看,份地收获所代表的是农民的必要劳动,藉田收获所代表的是农民的剩余劳动。如果我们的这种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据此推算一下西周时期的粮食亩产量。由于维持人体正常生长所需要的食量是相对稳定的,我们姑且把人均粮食消费量当作一个常数。仍以六口之家为例,其全年粮食消费量约为 108石(大石),百亩份地的产量当在此上下,农民才能维持生存。依此推算,当时每亩(周亩)的产量应在 1石(大石)左右。[17]
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即使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也"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18] 。对于这种发展,我们也可以找到某些线索。战国时代文献中对周代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数有以下记载:
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粪",在这里作播种解),上农,夫食九
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万章下》)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
六人,下农,夫食五人。(《礼记·王制》)
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损。一人治之,十人食之,
六畜皆在其中矣。(《吕氏春秋·上农》)
上述文献虽然出于战国,但都是追述周制的。用它们来推算周代的产量和生产率,首先要把引文中"夫"字的意义搞清楚。这里的"夫",都是指一个农户的百亩份地而言。焦循《孟子正义》云:"按夫之名从人起,亦从田起。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此夫指地而言。"所言是。因此,引文中的"上农夫""下农夫"不应连读,而应从"农"字点开。"夫食×人"指的是份地百亩所能供养的人数。从上述三条材料记载看,大体上上农"夫食"九人,下农"夫食"五人,平均"夫食"七人。若仍以《食货志》所载每人平均年消费粮食18石计算,七人粮食年消费量为 126石,这可视为百亩份地的平均年产量,亩产为1.26石。这可能反映了西周稍为晚后的情形。这种推算当然是很粗疏的。不过大体还可以看出发展的趋势。
从西周到战国,虽然都说是"一夫百亩",但实际上每个农户耕作土地的面积是减少了。因为西周农民除耕百亩份地外,还要耕种领主的藉田,另外有数量不少的休闲田。战国时藉田制早已取消,名义上的"一夫百亩"也往往不能保证,由于连种制的推广,休闲田也不多了。春秋末年以来,确实有一些国家在扩大亩制,但如上文所述,战国农民所能负担的耕地实际上只有 100周亩。扩大亩制的意义,一是鼓励垦荒,二是减轻赋税。但要耕种 100大亩,毕竟不是五口、六口、七口之家所能负担得了的,这非要利用家庭以外的劳动力不可,或雇工、或出租、或使用行僮隶。所以,扩大亩制实际上是培养小地主的政策,并不能证明一般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有所增加。[19] 但是,从西周到战国,粮食的亩产量确实增加了。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 1石,则战国亩产(以每亩2石计)增加了 100%;若西周的亩产为每亩1.26石,则战国亩产增加了58%。由于粮食亩产的增加,每个农户耕作的土地虽然没有扩大、以至有所减少,但每个农业劳动力所能供养的人口数却多了。这不能不说是反映了战国农业生产力的一次飞跃。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比较一下:按传统的说法,西周实行"什一而藉",即私田和公田的比例为10∶1,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则剝削率为10%。这个剝削率的计算显然是不够准确的,因为从《诗经·七月》等记载看,西周农民除公田劳役以外,还要负担其它的繁重劳役。假如其他劳役为公田劳役的1-2倍,则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为10∶2-10∶3,剝削率则20%-30%。这大致不会太过离谱。战国中期以后,在"民食什五之谷"的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出现了"见税什五"的剝削方式,如果单从粮食生产看,在这种剝削方式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为5∶5,或1∶1;则剝削率为 100%。但农民除了粮食生产外还有其他副业生产,这些副业生产的产品一般不在交租范围之内。假设粮食生产和副业生产的比例为5∶2,则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为7∶5,剝削率校正为70%左右。从20-30%到70%,剝削率有了明显的提高,而这,又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较大幅度提高的基础之上的。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中国历史上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提高,并不伴随着每个农户所能负担耕地的增加,而是主要表现在粮食亩产量的增加(中国历史上农业生产或小农经济的发展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农民家庭多种经营的发展,由于本文集中讨论与粮食生产有关的问题,农民家庭的多种经营问题于此不赘)。 西周每个农户至少负担 110周亩的耕地, 战国时代以"一夫"耕种100周亩为常。秦汉未见增加,由于各种原因, 实际上每个农户占有的土地在减少 。但与此同时粮食亩产却上了两个大的台阶:西周亩产 1石左右, 战国中期以后亩产提高到 2石左右,西汉中期以后亩产再度提高到 3石左右。在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一夫百亩"似乎被固定下来了。100 周亩大约相当于现代的30市亩。这似乎是黄河流域小农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的一个常数。解放前北方的农民还在向往"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娃娃热炕头"的生活,原因之一就是30亩仍然是北方一个农户所能负担耕地的一个适当的数量。至于南方,每个农户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比这少得多。从总体看,我国历史上农民所能负担的耕地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精耕细作的程度提高了,粮食亩产量增加了,农民家庭生产的内容更加丰富了,所以农业生产力是发展了。这是不同于西欧的一条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西欧中世纪农民的份地数倍于中国古代的"一夫百亩",但这并不表明西欧中世纪农业生产力比中国古代高,因为西欧中世纪耕作很粗放,粮食亩产很低。研究中国农业史,应该看到中国农业发展的这个历史特点。
注释
[1] 见《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载《文物》1995年第4 期。
[2] 载《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台北,时报文化,1994年。
[3] 本文所引《田法》均据《文物》1995年第 4期,原缺字亦根据整理者的意见补足,下同。
[4] 吴慧:《银雀山竹书中的粮食亩产》,平准学刊第五辑上,光明日报出 版社1989年;杨兆荣:《银雀山竹书田法同于李悝田法》,《思想战线》1996年第 3期。
[5] 如《食货志》载李悝的论述和计算即以"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为基础;孟子说过"以百亩之不易为已忧者农夫也"(《滕文公下》)的话:荀子亦以"百亩一守"(《王霸》、"五亩宅、百亩田"(《大略》)为农民占有土地的标准状态。
[6] 《田法》:"一人而田大亩廿四者王,一人而田十九亩者霸,一人而田十四者存,一人而田九亩者亡。"这是指一个劳动力所负担的耕地数。以6口之家平均 2.5个劳动力计,在王、霸、存、亡的各种情况下,每户占有耕地分别为60、47.5、35、22.5亩,距离"一夫百亩"的标准状态甚远。如以五口之家两个劳动力算,每户占有耕地则更少。吴慧以为"一人"是指每个人,他根据《田法》中"一人而田九亩者亡"和"亡者一岁作十二月"的记载,以《汉书·食货志》所载每人每年平均口粮18大石(33小石)为标准,推算每大亩亩产为 2大石(3.33小石),因此《田法》每小亩20斗的斗,不可能是大石制;又由于这里推算的每大亩 2大石与战国晚期每周亩产 2大石的的数字相合,推断《田法》大亩为周亩,小亩为齐亩。我认为《田法》的"一人而田……"的"一人",应指一个能从事农业劳动的人,相当于汉简中的"能田",他所生产的粮食,不光管他自己吃,还得管他供养的家属吃。故吴氏的推算难以成立。
[7] 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第184页,科学出版社1992年。
[8] 杨兆荣认为齐国实行五进制的量制,每升 205毫升, 5升为斗,每斗为1025毫升,《田法》每小亩20斗为2050毫升,这是齐亩的亩产量;而《田法》大亩为周亩,相当于1.5齐亩,每亩产30齐斗,合3075毫升 ,与李悝所说的每亩 1.5石(合3000毫升)非常接近。可备一说 (参见注释[4])不过,齐国量制采用五进制以代替四进制的时间似乎不长,很难肯定出于战国较晚时期的《田法》采用的是五进制;而且这种说法也和《田法》其他的记载发生矛盾。从《管子》的有关记载看,战国时齐国的量制更接近秦国的量制。
[9] 丘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第184页,科学出版社1992年。
[10] 吴慧:《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4年。
[11] 杜绍顺:《战国至汉初一般亩产量探析》,中国秦汉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1996年,广州。
[12] 如按齐量每升205毫升、魏量每升225毫升计,则《田法》每小亩20斗等于魏量的18.2斗,这和《汉志》李悝所说的每亩 1.5石更加接近。
[13] 《管子·轻重甲》:"粟价釜四十则钟四百也。" 1钟当为10釜。又,《海王》说"百升为釜",可见是十进量制,一釜相当于一石。
[14] 参见拙作《我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古今农业》1989年第 1期。引文中"嵩山"原作"常山",据《管子集校》改。
[15] 据这一计算,对霸者、存者、亡者的要求可以说是契合无间,只有对王者的要求有些差距。但按简文在各种状态下供食月数的递增规律看,王者的供食月数30月,即两年半,所谓"三岁"云云是约略而言的。
按杨兆荣的计算,《田法》大亩为周亩,亩产 1.5大石,则对上述这两条简文很难解释得通。如按 6口之家 2.5个劳动力算,每户在王、霸、存、亡的情况下应占土地分别为60、47.5、35、22.5大亩(周亩),即使是王者的60亩,只能生产粮食90石,还不够一家人一年的消费。假如"一人"理解为"每一个人"(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则 6口之家在王、霸、存、亡的情况下分别占有耕地144、114、84、54亩,分别产粮216、171、126、81石,按 6 口之家每年食粮 108石计,其粮食产量分别是其消费量的 2、1.58、1.16、0,75倍,根本达不到简文的要求。因而,这种推算是不能成立的。
[16] 见《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台北,时报文化,1994年。
[17] 王德培:《论周礼中"凝固化"的消费制度和周代民本思想的演变》,河北大学学报1990年第 1期。
我的一亩三分地范文第2篇
美国白蛾是一种世界检疫性有害生物,具有适应性强、繁殖量大、危害严重、食性杂、传播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一只雌蛾累计一年繁殖3000万到2亿头幼虫,它是一种胃口极大的害虫,严重发生时,能使郁郁葱葱的树林变成光杆秃树,它是一种通吃绿色植物的害虫,危害林木、果树、农作物、蔬菜达300多种。在我县一年发生三代,幼虫期在30-40天,共6-7龄,发生株上一般多达几百只甚至上千只幼虫危害,幼虫具有暴食性强、耐饥力强的特性。
一、我县近年来美国白蛾发生现状
我县在2012年5月首次在城区及220国道爪营段发现其踪迹,发生株数6株,危害树种全是法桐,发生面积30亩。此虫一旦发生,很难除治。虽然我们立即用高射程喷雾机对发生区及附近地段展开全面防控工作,但是在第二代和第三代又发生了新的疫点。7月份第二生面积为510亩;在8月份开展第三次美国白蛾专项普查时, 发现美国白蛾危害树种已由一代、二代单纯危害法桐扩散到了泡桐、杨树、柳树、红叶李、红叶杨、白蜡、栾树、苹果树、樱桃树、核桃树等树种,甚至于危害到玉米等农作物;发生范围与危害程度迅速递增,发生面积1300亩,中度以上470亩。全县各乡镇均有不同程度分布。
2013年我县第一代美国白蛾发生面积为11160亩,轻度10630亩,成灾530亩。由于第一代防治效果较好,第二代美国白蛾发生较轻,面积为2320亩,成灾60亩。第三生面积共4030亩,成灾60亩。全年累计发生17510亩,成灾650亩。
我县近两年在美国白蛾发生区及周边地区开展了大面积飞防及地面防治工作,有效的控制了美国白蛾的发生与蔓延。本年度我县第一代美国白蛾发生面积为7060亩,中度发生140亩,成灾140亩,与2013年第一代相比下降36.7%。
二、美国白蛾防治技术
美国白蛾虽然危害严重,但是如果根据美国白蛾疫情初发现时的虫态和发生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防治,会达到良好的除治效果。具体方法为:
1.人工物理防治
1.1在美国白蛾幼虫3龄前,发现网幕,用高枝剪将网幕连同小枝一起剪下集中烧毁或深埋,散落在地上的幼虫应立即杀死。
1.2对于防治困难的高大树木,在老熟幼虫化蛹前,用谷草、稻草或草帘围绑在树干上诱集幼虫化蛹,然后将草把解下集中烧毁。绑草把时一定要注意上松下紧。
2.生物防治
人工繁殖周氏啮小蜂,在美国白蛾老熟幼虫期,按1头美国白蛾幼虫释放3-5 头周氏啮小蜂的比例林间释放。
3.药剂防治
幼虫幼龄期使用25%灭幼脲Ⅲ号胶悬剂1000-1500 倍液、1.2%烟参碱乳油1000-2000倍液、1.8%阿维菌素乳油2000-3000倍液进行喷雾防治。幼虫破网后,用0.5%甲维盐乳油1500-2000倍液进行喷雾防治。
三、我县近年来美国白蛾综合防治情况
自2012年首次发现美国白蛾以来,县政府、林业局高度重视,随即启动美国白蛾应急预案,成立防控指挥部,组建防治专业队,购置药剂、药械。本年度以地面喷药防治为主,人工剪除网幕为辅。2012年累计防治面积约2310亩次,防治率达125%,监测覆盖率达98%以上。由于我县对美国白蛾防控及时,防治力度大,本年度没有出现大的成灾现象,美国白蛾发生区林木叶片保存率达80%以上,其中城区绿化道、焦桐附近树木叶片保存率达95%以上,基本上做到了有虫不成灾的防控目标,遏制了美国白蛾的扩散蔓延趋势。
我的一亩三分地范文第3篇
市委市人民政府
儋州市国土面积507.6万亩,是全省土地面积最大的市县。全市规划林业用地面积243.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8%。涉及林改的集体林地面积93.2万亩。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与省林业局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我市认真落实一系列有关林改文件精神,坚持依法依规,着力破解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稳步推进全市林改工作,并取得了外业勘界测量完成100%,发证2.3万本,发证面积32.2万亩,发证率34.6%的成绩。自去年3月份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后,发现我市林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非常严重,一是土地确权不完善,涉及面积达13.2万亩,主要以共有宗地、插花地、待确权地、确权错误地、确权重叠地等形式存在;二是林地“三过”问题,涉及宗数305宗,面积18.1万亩;三是特定时期“谁造谁有”造成内部用地不均的问题,涉及面积65.7万亩;四是林地纠纷,涉及宗数467宗,面积5.3万亩。面对困难重重的难题,市委市政府毫不退缩,经研究决定,成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集体林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全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确权发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经总结,我市主要采取以下下措施:
一、破解土地权属不清难题, 明晰产权取得新突破
我市历年来就存在众多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宗地共有现象突出,插花地多,不少农户实际耕作与地籍确权相矛盾,土地权属不清严重制约我市的林改进程。为破解这些难题,我市把历史资料和使用现状相结合,采取调整、细化、更正并举等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充分利用历史资料。通过查阅土地证或相关存根、土地清册或计证单据,明确土地所有权。资料不齐、无土地证,但近年来曾经进行土地确权工作的,完善相关手续,给予确权。二是充分尊重现状。对未确权地或共有地,在林改中按使用现状进行勘界测量,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林地使用者归属村(组),完善相关手续,给予确权。三是加强对土地确权工作的领导。市农委、国土局、各镇、村委会、村(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好林改勘界测量工作,特别是对未确权地块的测量,规定必须有各方代表以及邻村代表共同参与,核定边界无误,严格公示程序,坚持做到先确定土地所有权属,再完善承包合同,后申办林权证。如木棠镇有一宗地125.3亩,国土确权时把该宗地确为共有宗地,共有村民小组有楼唐村、周坊村、周宅村、红坊村、高地村、新坊村、米根村、长栏村、韩宅村等十个村共有宗地,林改过程中,镇政府牵头,以国土、林改办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队,深入各村庄,做群众思想工作,并召开各村代表会议,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该宗地按照各村民实际耕作范围为本村地籍范围,并补签了确权协议,成功解决了该宗共有宗地林权发证的问题。又如马井镇同宅村和林宅村部分村民历史以来实际耕作的林地,落在邦丰王宅村的地籍界内,但地籍图并没有注明插花地,发现这个问题后,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证实该宗地为同宅和林宅村的插花地,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测量并公示,三个村均无疑议,我们对地籍图进行了更正。同时,我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结合实际制作相关的权属协议书,让相关权利人进行确认签约,并给予同宅村和林宅村村民核发《林权证》。目前,我市解决权属不清的土地面积达10.7万亩,涉及120多个村庄。
二、破解“三过”难题,林地规范发包取得新进展
土地承包经营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租金过低的“三过”问题一直是困扰农村经济管理的难题。我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依法、自愿、稳定的原则,使这一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一是因地制宜制定“三过”的指导性标准。二是搞好林改调查摸底工作,加强土地、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审查,做到“全部合法全维护,部分合法要修正,都不合法必撤消”,三是对合法合同的“三过”问题采取“提租不分林、承包不延期、均利不均山”等形式,进一步调整利益分配。如那大镇茶山村委会西田村民小组一块15亩的外包地,原租金为每年每亩50元,这次林改,群众认为该地段无论土质及交通均好,现行的租金还是过低,要求重新调整,最后经双方协商,租金提高到了每年每亩107元。如南丰镇和大村外包地面积较大,达1620亩,原租金均为每年每亩12-16元,这次林改,在镇政府的主持下,召开村民代表及各承包者的协商会,给各方讲解林改政策,做通外包者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同意把租金提为每年每亩30元,使林改政策真正体现了“惠农林改”的优越性。共解决“三过”问题213宗,涉及面积15.9万亩。
三、破解“谁造谁有”难题,农民均利获得新保障
我的一亩三分地范文第4篇
1公顷(ha)=10000平方米(m2)
一、土地面积单位
在我国规定的土地面积单位有三个:公顷(h㎡)、平方千米(k㎡)、平方米(㎡)。那么“亩”这个计量单位是怎样来的呢?在古代,人们把行走两步称之为“一双步”,距离大约为5尺左右。我们都明白,每1尺大约就是13米,以前老人们常说的“长十六,宽十五”,换算成双步的长度,正好就是一亩地,其实“亩”这个计量单位早在30年前就已经被定为将要淘汰的说法了,只可是中国农村地域广大,很多人用的习惯了至今仍在流传使用。随着国家的计量单位逐渐与国际上接轨,以后用到“公顷、平方米、平方千米”的地方就会越来越多。
二、一公顷、一亩土地等于多少平方米?
1、1公顷=10000平方米=0.01平方千米=15亩
公顷是公制地积单位,别称:平方百米,一块面积一公顷的土地为10000平方米,比一个标准足球场面积稍大。
2、1亩=666.6666667平方米=60平方丈=10分
亩是市制面积单位,1丈=3.333米,那么1亩=60平方丈=60×3.333×3.333平方米=666.667平方米,相当于一个半篮球场的面积。
计算口诀为“加半左移三”.1平方米=0.0015亩,如128平方米等于多少亩计算方法是先用128加128的一半:128+64=192,再把小数点左移3位,即得出亩数为0.192.亩换为平方米。计算口诀为“除以三加倍右移三”.如要计算24.6亩等于多少平方米,24.6÷3=8.2,8.2加倍后为16.4,然后再将小数点右移3位,即得出平方米数为16400。
3、地积单位换算:
1平方公里=100公顷;
1公顷=100公亩;
1公亩=100平方米;
1平方米=0.0015亩。
4、面积单位换算:
1平方公里=1000000平方米;
1平方米=100平方分米;
1平方分米=100平方厘米;
1平方厘米=100平方毫米。
三、亩和平方米换算方法
1、亩换为平方米:亩换平方米计算口诀为“除以三加倍右移三”,如要计算30亩等于多少平方米?计算方法是30÷3=10,10加倍后为20,然后再将小数点右移3位,即得出平方米数为20000。
我的一亩三分地范文第5篇
1、造林全县春季造林完成15000亩,植树167万株。其中,20*年新造林面积12683亩,20*年超计划造林结转20*年2317亩。按林种分:农田防护林2871亩;草牧场防护林2671亩;防风固沙林6465亩;水源涵养林2020亩;经济林20亩;其它防护林953亩。按工程项目分:三北四期工程10000亩;退耕还林工程5000亩。按树种分:杨树纯林面积13154亩,占87.7%;柽柳200亩,占1.3%;混交林1646亩,占11%,其中,杨榆混交135亩,杨松混交1411亩,杨柳混交100亩。造林规模方面,全县有百亩以上造林地块18块,造林面积为4450亩。市级重点工程完成15000亩,其中,高标准绿化7个村、11个屯、一个场,绿化面积400亩;绿化县级以上公路4条,绿化总长度48.6公里,绿化面积1000亩;全县营造农田防护林209条,营造草防林100条,完善农田网格和草牧场网格分别为76个、25个,全县营造农田草牧场防护林面积2580亩;三围造林主要沿北引干渠两侧、双阳河两侧营造水源涵养林,绿化面积2020亩;盐碱地造林面积4000亩,其中,柽柳耐盐碱树种面积200亩,杨树造林3800亩;病腐木更新造林面积5000亩。2、育苗全县实际育苗完成2210亩,新育完成865亩。其中,县骨干苗圃育苗220亩,群众育苗1990亩。在育苗面积中按树种分:杨树1890亩,樟子松130亩,花卉90亩,榆树10亩。柳树30亩,其它树种60亩。3、义务植树义务植树计划全面落实,市下达计划29万株,实际完成29万株,占计划的100%。参加人数11.3万人,占应参加人数16.1万人的70%。建立义务植树基地3处,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了98%。4、补植全县20*年完成补植面积2200亩,补植苗木6万株,对20*年和20*年造林保存率低于80%的地块进行了全面补植,达到了国家验收标准。(二)森林经营工作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和布署,组织编制了县森林经营方案,经省、市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为提高我县森林经营水平,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效益奠定了基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开展较好。我县试点单位长青林场重新调整了管护队伍,对部分不能胜任管护工作或管护水平不高的人员进行了调整,全场共撤掉管护人员6名,并及时进行了补充,使全场管护队伍得到改善,管护质量明显提高。(三)抓好林木管护工作加大查处滥砍盗伐和乱捕滥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认真保护好森林资源。大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方针,积极查处各种林业刑事行政案件。上半年,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81起,滥伐1起,乱捕滥猎80起。共处罚当事人82人,收缴罚没款1.1万元。构成刑事案件1起,按有关程序移送市森林公安局查办。通过积极申请和向市、县积极做工作,对乡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授权委托,对委托人员进行了林业法律法规及执法知识的培训,加强了乡镇林业执法力度,促进了林木保护工作水平的提高。(四)加强森林防火和湿地防火,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全面胜利。在今春森防期间,首先制订了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和扑火工作预案。召开了全县春季森防工作会议,对森防工作进行了安排和布署。全县森防指挥部划分三个责任区,分片包乡,协调指挥,明确责任。森林指挥部分三个组到所包乡镇场检查指导春防工作,查找漏洞隐患,督促防火工作。突出春防重点,重点抓好长青林场和育苇场防火工作。防火期间,重点林区严控流动人员和车辆进出检查,加强火源管理,完善防火值班值宿制度,取得了连续19年春防工作无火灾、火警的好成绩。(五)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今春,完成森林病虫害防治面积3.83万亩,其中防治青杨虎天牛0.2万亩,青杨天牛1.63万亩,白杨透翅蛾2万亩,占计划3.4万亩的112.6%。检疫育苗地面积3130亩,检疫苗木852万株,剪除虫瘿1.*万个,检疫率达100%。(六)招商引资工作。县下达计划500万元,已完成502万元,占县下达计划100.4%,项目招商造林、育苗、林药开发。(七)进一步加强了两风建设和机关自身建设,认真抓好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认真宣传*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推进两风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献计献策,发挥职能作用,做出了应有贡献。认真做好了党建、计划生育、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老干部、等日常工作。二、具体作法(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今春造林工作。县委主要领导多次过问林业工作,县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召开了全县春季造林绿化工作会议和推进会,并亲自到乡镇场检查、督促造林进度及造林质量,为我县今春全面完成林业工作提供了领导保证。各乡镇场一把手亲自抓造林,保证了造林任务的完成,保证了造林质量。(二)突出抓好重点造林工程。今春造林中,突出抓好市里确定的重点工程,结合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把村屯绿化放在重中之重。明确责任,保证每项重点工程有专人抓,有专人管。造林期间,全局分成三个工作组,每组由一名副局长带队,深入工作现场,严把造林质量和技术标准,确保了工程质量。(三)抓好林业典型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今春林业典型建设突出了规模大、起点高、质量好等特点。镇和平村和平八屯利用病腐木改造的机会,在屯南重新规划营造了一条护屯林,面积63亩。苗木标准高,栽植质量好,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好评。长青林场在今春造林中,绿化林长路两侧7公里,栽植了银中杨、丁香等绿化树种,绿化面积100亩。东兴乡农民姜国富在双阳河堤北横跨三村地界营造水源涵养林,绿化带长4000米,宽100米,绿化面积600亩。(四)抓好林业机制转换,活化造林机制,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在今春造林中,国有造林仅为3400亩,占全县造林任务的22.8%;非公有制造林1160亩,占77.2%。非公有制林业的大规模发展,加大了林业资金投入力度,减轻了集体积累对林业的投入和农民负担,造快了造林绿化步伐。三、存在问题及下等工作安排虽然在上半年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
1、受今春严重旱灾和低温影响,个别造林地块成活率较低。
2、林木管护方面还存在一定漏洞,有牲畜进地损坏幼树和人为损坏幼树现象,个别地块需挖护林沟。
3、由于中央出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用于植树造林政策,个别乡村干部对政策存在误解加之粮食及耕地价格上涨,造成林业用地减少,农民愿意种粮,而不愿造林,影响制约着林业的发展。在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是:
1、搞好新植林的检查验收,认真抓好新植林抚育管理,采取一定措施,来提高造林成活率,巩固造林成果。
2、继续加强和完善林木管护队伍建设。在恢复乡镇林业执法基础上,利用市出台生态补偿基金的机会,恢复乡镇专业护林队伍,县局争取成立林业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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