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见证为题的作文

以见证为题的作文 以见证为题的作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对于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新刑事诉讼的八大法定证据之一,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在运用中的审查判断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主要分析鉴定意见的概念、特征以及作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

以见证为题的作文

以见证为题的作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对于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新刑事诉讼的八大法定证据之一,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在运用中的审查判断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主要分析鉴定意见的概念、特征以及作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如何更加准确地审查运用鉴定意见的一些粗浅看法,以望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鉴定意见 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

一、鉴定意见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在第144条、145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见,鉴定是一种侦查措施,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的一种方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我国现行刑诉法讲证据分为七大类,其中一种就是鉴定结论,新刑诉法将证据种类修改为八类,将原刑诉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相对于“鉴定结论”的讲法,鉴定意见在用词上更加准确,因为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而不是最终的裁判认定结论,有效避免了“结论”二字产生的误导。鉴定意见就是这种侦查活动的结果,以一种书面的形式反映出来,用于帮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判断案件事实。鉴定意见以其科学性,对揭示物证、书证的证明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是法定证据的一种。所谓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其主要的特征有:

第一,科学性。鉴定意见的特点就是鉴定人的意见离不开科学专业知识,而科学知识的基本特征就是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借助仪器和设备,运用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在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意见性。鉴定意见是一种意见证据,在新刑诉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更是清楚的表明这一点。鉴定是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产物,虽然鉴定依据的专业知识是科学、客观的,但是鉴定毕竟是由人作出的,人在作出鉴定结论时必然受技术素养、经验、心理状态的影响和限制,因此不同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可能存在较大区别,因而也使得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准确性。

二、“鉴定意见”语境下审查判断鉴定意见应遵循的几个证据规则

第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包括所有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程序或者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也就是只要违法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手段取得的证据统称为非法证据。从狭义上讲,非法证据指的的是非法言辞证据。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我国新刑诉法确立的是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以及通威胁暴力获得的证人证言等一经查明即排除适用,但是对于非法获取的物证以及依据这些物证获得的鉴定意见并不必然排除。

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司法体质的改革愈发体现了程序公正。程序正义在一定程序上被要求与实体公正并重对待,当二者又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目前司法实践对于依赖非法物证、书证取得的鉴定结论的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是全盘否定。认为非法取得的物证是“毒树之果”,依赖非法物证的鉴定意见由于其源头是非法的,更被认为应当排除其作为证据的适用。第二是完全肯定。认为以目前的侦查现状,物证、书证虽然在收集方法上存在瑕疵,但是并没有改变物证、书证的客观内在性质,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鉴定意见也应当予以采信。第三是原则排除但是又例外规定。认为原则上应当排除依赖非法物证、书证存在的鉴定意见,但应规定例外情形新刑诉法对于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兼顾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在二者之间得到一个平衡点,值得肯定。虽然没有对建立在非法物证、书证基础上的鉴定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遵循这一规定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处理方式。因为,在目前的环境之下,不仅要考虑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价值衡量,也要考虑现阶段侦查手段落后,取证困难,鉴定结论质量不高的情况。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直接言辞证据规则。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证据法的角度作出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死刑案件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以上两个文件中虽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是对于应当出庭未出庭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以及爱你的证据能力没有作出规定。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相比于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新刑诉法则将鉴定意见贯彻直接言辞证据规则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虽然有以上的规定存在,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确立直接言辞证据规则。因为刑诉法并没有要求所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只是在符合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才被要求出庭作证。第一个条件是“提出异议”,第二个条件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直接言辞证据规则要求诉讼双方、证人应当参加庭审,以言辞方式陈述事实和证据。鉴定意见本质上是言辞证据,鉴定人要求按照传闻证据规则出庭作证是理所当然的。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庭大多是采用未经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预见在2013年1月1日之后,这一现象也不可能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变。因此笔者建议,我们应当鉴定国外的司法经验,确立直接言辞证据规则,要求所有的鉴定人都要出庭作证,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应当排除该鉴定意见的适用。

三、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基本内容

对于一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要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同样也必须解决这两个问题。新刑诉法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比较粗,所以笔者认为,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时可以参照《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审查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上主要审查一下内容:

首先,要审查的鉴定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合法。《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4条第1、2项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的专业水准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形都是我们在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时要关注的。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则无论该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可靠和权威,都要排除于定案证据之外。

其次,对鉴定过程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鉴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鉴定材料来源可靠性的审查和鉴定方法科学性的审查。新旧刑诉法对于鉴定程序也确立了一些规范,例如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实践中,鉴定意见的很大程度的问题不是鉴定意见本身,二是作为鉴定对象的“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存在疑问,检材如存在来源不明或者受到污染而不具备鉴定条件,又或者因为鉴定的对象与委托机关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不一致,那么无论鉴定人如何遵循科学的程序和方法,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也将失去意义。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则要看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采用符合本专业相关标准和规程,分析的过程是否全面、符合逻辑,是否采用可重复验证的方法得出检验结果,一旦鉴定方法受到质疑并被查证落实为错误,则必然导致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能力。

第三,对鉴定意见形式要件的审查。《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此作出了详细的列举:“鉴定意见的形式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总结起来就是要审查鉴定意见的载体鉴定文书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鉴定人一旦违背了这些技术要求,比如说,缺少鉴定机构的盖章或者鉴定人的签名盖章只有一个,这就等于这些鉴定意见的形式不完备,失去了作为证据的资格。

在确定了鉴定意见具有证明能力之后,我们要解决的是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问题。所谓证明力,是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一定的证明效果,对证明力的审查,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审查。

第一,审查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之所以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成为法定证据的一类,是因为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借助各种专门性设备,遵循严格的程序所作出的一种符合逻辑的明确性的意见,在这其中,明确性便成为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如果一份鉴定意见没有自己肯定、明确的意见,有“倾向”、“有可能”之类的字眼存在的话,则仅可能作为其他证据的参考,补强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其自己独立的证明力。

以见证为题的作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说服性;逻辑性;方法性;创新性

中图分类号:G633.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4-0243-02

一、说服性

议论文的基本特点是议论的说服性。议论文是对某个议论对象,提出见解或主张并说明理由,使读者信服的文章。议论文中的议论,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这三要素,这是议论文区别于其他文体的主要特点。要使议论文能够说服读者,认识并掌握这三要素是必要的。论点要解决“要证明什么”的问题,论据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的问题;论证要解决“如何进行证明”的问题。这三要素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任务。

1.论点。议论文的写作必须把握所论问题的见解或主张,这种见解或主张是议论文的核心,也就是论点。这里所要强调的是,论点虽然也称观点,但观点还有一层含义,即指观察事物的出发点和原则。如“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群众观点”,它与论点就不是同一概念。论点必须有缘由,才可以作为言论和行为的标准,才有说服力。在较长的文章中,论点通常有中心论点和分论点之分。中心论点,是作者对所论述问题的最基本看法。是作者在文章所提出的最主要的思想观点;而分论点是从属于中心论点并为阐述中心论点服务的若干思想观点,揭示中心论点。“中心论点是议论文的统帅,是文章之‘魂’,一旦‘魂’乱了,则脉象微弱。”初学者往往不能明确地提出中心论点。这种情况下,教师可以把中心论点的提出作为一个独立的步骤让学生加以强化训练,再旗帜鲜明地写出来。“魂”清晰了,还怕接下来的写作离题吗?有必要的话,可以提出几个分论点以更好地为阐明中心论点服务。

2.论据。有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凡古今中外的真人真事、各种数据、自然界的各种现象等都属于事实论据;凡革命导师与名人的言论、原理、公式、公认的常理、格言、警句等都属于理论论据。让论据充分“燃烧”。一簇干柴,触之以火,便有那熊熊的火光辉映一方天空;一组的论据材料,分析阐发,便会有思想的光辉烛照全文。前者是燃烧,后者也是“燃烧”,后者的这种“燃烧”,就是议论文的分析论证过程;充分“燃烧”,即最大限度地发挥材料的作用,使论据紧扣在论点上,又让论点扎根于论据中,以增强文章的辨析性和说服力。在实际的写作中,有的学生觉得材料越多越好,多多益善。如要论“助人为乐”,很多学生马上脑中出现李素明、焦裕禄、孔繁森、**、徐虎,以为“人多势众”了,论据也充分了。殊不知,李素明的事迹主要是岗位奉献,焦裕禄、孔繁森则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徐虎的事迹较符合题意。

3.论证。即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逻辑过程和方法,也即材料与观点有着怎样的逻辑关系。论证要解决的是“如何进行证明”的问题。

二、逻辑性

议论文在文章的安排上,主要是按照事理的逻辑联系统一安排。它一般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次序安排,在文章中表现为序论、本论、结论三部分,即“三段式”。议论文的本论是主体,其论证要合乎逻辑性。论证的过程,就是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因此,在论证中,要注意论据和论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在唐朝,中国的文化技术有了高度的发展,在世界都很著名。这都是中国人民勤奋创造的结果。”其实,唐代文化发展的原因很复杂,有它的历史条件,不能仅以“中国人民是勤劳的”一点加以解释。否则,论点论据之间就没有逻辑联系了。可见,富有逻辑效果地安排论点、论据展开论证,在议论文的写作中是不可忽视的。

三、方法性

议论文的论证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举事例,用典型事实作为论据证明论点,即“摆事实”,这种方法用得很普遍。二是引用论证,常表现为名言、警句。如:初三上学期课文《应有格物致知精神》中,开头引用《大学》,提出格物致知的基本意思;第三段引用《大学》介绍的“格物致知”的目的,解释格物致知真意被埋没的原因。三是归纳法,从列举的几件事中归纳出一个结论。如:陶铸《崇高的理想》中,先列举汉代霍去病、宋代岳飞、清代林则徐和洪秀全的许多事例,后综合归纳,得出一个人应有伟大的理想,并坚决为这一理想英勇奋斗的结论。四是演绎法,又叫事理引申,常见于科学论文中,如“‘他很智慧’这句话不合语法。语法规则告诉我们,名词不能用副词来修饰,这里的‘智慧’是名词,用副词修饰名词就不合语法”。这段话就用了演绎法。五是类比法,这种方法将一类事物的某些相同方面进行比较,以另一事物的正确或谬论证明这一事物的正确或谬论。六是反证法,不是从正面直接证明论点,而是从反面间接地证明论点。七是对比法,将论据中截然相反的两种情况进行比较,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论证力量,因为比较两方互为烘托,能突出另一方面的性质,用得很普遍。八是比喻法,就是用比喻说明道理的方法。如:《公输》中,先以三种“舍优窃劣”的举动设喻,然后论证了楚国人攻宋与此同类的观点,使楚怀王折服。九是归谬法,即导致谬误。这种方法是假设对方的论点是对的,后用它作为前提,导出一个显然是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观点是错误的。仅用于反驳错误观点。以上介绍的九种论证法,可根据论证的需要选择恰当的论证方法。

四、创新性

在写作上,创新很重要。对写议论文而言,也是如此。立意要深。明朝唐顺之《答茅鹿门知县》里就讲到,立意要“洗涤心源,独立物表”,就是要把人云亦云的意见从脑中洗干净,在一般人的意见之外,提出自己的独特感受。“一段精神命脉骨髓”,是看得深,看到事物的本质,好比精神命脉骨髓。换句话说,越能看到事物的本质,见解就越能独树一帜。敢于质疑、要敢于否定,要敢于改造、重新评价。“见人所不敢见,发人所不敢发。”历史上的曹操,是“奸雄”的代名词,因为他杀过很多人。但他也放了不少贤士,关羽不就是个例子吗?刘备、孙权不也杀过人吗?刘备出卖了故人吕布,孙权废太子孙和。鲁迅说曹操至少是一个“英雄”,一个有几分可爱又有几分奸诈的英雄。议论文所具有的说服性、逻辑性、方法性和创新性四“性”是笔者对议论文的见解。因笔者参加教学工作才几年,教学方面的实践还不够,在以后的实践中也许会发现更多的真理。那时候,再谈议论文的四“性”问题相信会更深刻。

参考文献:

[1]姚麟园.中学语文教师手册[M].上海教育出版社,1981.

[2]顾松鹤.议论文的五步辨析法[J].语文教学与研究,2002,2(2).

以见证为题的作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证据 鉴定意见 严格证明

    一、刑事鉴定意见之含义

    单从字面上进行观察,可以将刑事鉴定意见拆分成“刑事”、“鉴定”和“意见”三个词汇,其中“刑事”规定了刑事鉴定意见产生的环境和作用的范围,即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当中产生,服务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鉴定”规定了其主要涉及的活动及实质内容,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读,“鉴”为仔细审查、查验或鉴别:“定”为认定或断定,鉴定既是通过一定审查鉴别而进行的断定活动。“意见”则描述了其在诉讼活动中的表现方式,新《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这说明鉴定活动最终要以鉴定意见这一形式呈现在法庭上。

    综合分析,刑事鉴定意见的概念可表述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查明专门性事实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做出的判断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因此可以认定刑事鉴定意见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运行和形成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鉴定活动所适用的范围仅限于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第三,鉴定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获得司法机关的授权;第四,鉴定的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得出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五,鉴定的方法应具有科学性并能够指向案件真实的实质正义。

    二、严格证明之含义

    严格证明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学中的概念,它的提出是针对“法院使用的证据方法有无限制”和“待证事项应该经过如何的调查证据程序始属合法”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将调查证据的程序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严格证明是指上述两者均受到“严格的形式性”支配的法则。换言之,在严格证明之下,证据调查需要满足双重的限制,既要符合法定的证据方法,又要遵守严格的调查程序。而自由证明则无上述两项限制,法院调查证据的方法和程序享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原则上可以适用所有的证据资料证明。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针对犯罪事实及法律效果的证据,需要经过严格证明;而程序性争点(例如申请回避),则经过自由证明即可。两者的认定程度上,严格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自由证明只要提出合理怀疑即可。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严格证明的证据,上述两种限制缺一不具证据能力,不具证据能力就不能用作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无从谈起证明力问题。

    所谓证据方法,就是证据资料对待证事实发挥证明作用的手段。虽然任何一种证据资料都有可能提供或隐藏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信息,但是,并不是任何一种证据方法都是合法的证据方法,这就是严格证明的第一层意义。被大陆法系公认的证据方法包括五种,即:人证、文书、鉴定、勘验以及被告人自白。在严格证明的限制下,必须能够归纳于上述五种的证据方法,才是法定的证据方法,才能够据以认定犯罪事实并采为裁判基础。值得一提的是,物证并非证据方法,若要获得物证所能提供的犯罪信息,也必须通过上述证据方法,如欲提取物证隐藏的指纹、血迹等信息需送交专业鉴定人进行鉴定以“鉴定”的证据方法出现,如欲辨认物证的物理性质、状态或特征,则需以“勘验”的证据方法出现。再例如,警犬嗅出被告人身上有毒品气味,不能仅以警犬作为证据方法进行证明,需以其训练者出庭详细介绍警犬之功能习性,作为“人证”的证据方法证明。

    证据方法这一概念在我国刑诉法中并未得到应用,与之功能最为相近的是现行刑诉法第48条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对于我国的“证据种类”概念和“证据方法”概念利弊何如不在本文研究之内,这里不作深入的探讨。但有一点是需要明确的,在我国,作为刑事证据的证据资料也必须能够归类为法定证据种类其中之一项才可能有证据能力,不在法定证据种类之内的证据资料,不可作为刑事证据。

    严格证明的另一项限制是要求证据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整套严格证明理论都是为了解决证据进入审判阶段所涉及的问题的,并不包括证据的搜集和侦查等活动。每种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都应当遵循其各自调查的特别程序和各种证据的调查均需遵循的共通原则。我国刑诉法与此相关的规定除第59条规定了证言的审查判断外,其余皆属空白。为方便研究我们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刑诉法为例。在台湾,文书的调查方法是宣读或告以要旨,人证的调查方法是经具结程序,而鉴定则是以鉴定人出庭行同人证相同的调查程序。此外,一切证据又必须遵守直接审理、言辞审理及公开审理的原则,尤其是直接审理原则与严格证明产生密不可分的关联,要求任何证据都必须以直接的证据方法出示在法庭上,禁止转换为间接的证据方法。

    三、刑事鉴定意见的严格证明

    无论大陆法系所应用的证明方法还是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均包括鉴定,鉴定人作出的鉴定(区别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在未经严格证明之前只能算作是证据资料而不能以法定的证据方法或种类出现在法庭当中,只有满足法律对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的严格规定的鉴定,才能用作刑事证据。

    (一)鉴定应当满足应用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就是非借助鉴定之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以获得客观、正确之资料。同时鉴定还应受到法律对鉴定应用范围的严格限制,即所鉴定的事项应为专门性事实问题,对于专门性事实问题以外的事项所做出的鉴定不具证据能力。

    (二)鉴定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适格性在鉴定人资格的认定上,大陆法系采取“固定资格原则”,由法律或权力机关明确规定哪些人或者哪些机构具备鉴定人资格,或者将鉴定权固定的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以法国为例,鉴定的主体必须是鉴定人名册在列的人员,或特殊情况下经法官合理说明理由的未在列人员。我国鉴定人的资格主要规定在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以及刑诉法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医院进行的特殊规定。此外,回避制度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否定鉴定人主体资格。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的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方可能具有证据能力。

    (三)鉴定的手段必须符合正当性虽然鉴定过程当中通常带有常人难以掌握的技术因素,但任何技术应用于鉴定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法律对基因、克隆技术当中某些明令禁止的科学实验在鉴定手段中依然不得解禁,不能为得到鉴定的结果而不择手段,以恶治恶不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正义。至于鉴定手段或方法的科学性,笔者认为不应在证据能力问题上进行讨论,关于科学界对于所应用的鉴定方法是否得到公认,以及其存在的误差范围等问题法律无法做出严格的规定,其科学性的强弱影响的是鉴定意见的可信性问题,因此,这种证明力强弱的问题不受严格证明的约束。

    (四)鉴定意见必须满足要式性要式性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意见的要求,鉴定人需准确、忠实的记录其鉴定结果产生的过程。这不仅为鉴定意见的质证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同时在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时为给鉴定人起到提示作用。我国刑诉法对要式性的规定相对薄弱,仅要求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意见调查程序的规定大都与证人证言相似,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要求鉴定人同证人一样经过具结程序以保证其言辞的真实性,“依法应具结而未经具结之鉴定意见,即属未经严格证明之证据资料,因欠缺积极要件而无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裁判基础。”同时还规定鉴定意见还应以交互诘问的方式进行当庭质证。

以见证为题的作文范文第4篇

点击考点:

《语文课程标准》对议论文阅读的要求是:“阅读简单的议论文,区别观点与材料(道理、事实、数据、图表等),发现观点与材料之间的联系,并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近年来,各地中考议论文阅读的考点都是围绕这个要求来设计的。常见的考点有:1.对论点的辨析、判断、提取、归纳;2.对论据类型(事实论据、道理论据)的认识、分析;3.对论证方法(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的辨识、理解;4,对论证结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清理、划分;5.对论证的方式(立论、驳论)的分辨;6.对议论文的语言(准确性、概括性、生动性)的了解;7.对文或段的结构进行理解或划分,快速辨识文或段的中心句、关键句及理解其含义。

能力要求:

1.区分观点、材料的能力。议论文的作者常常直接表明自己的观点,即主张和看法,同时也要摆出证明、支撑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的材料。要求“区分观点与材料”,就是要在阅读全篇的基础上,筛选出表明作者观点的语句。这样的中心句或在开头,或在结尾,或在文章中间。这项要求的关键词是“区分”,即区分论点、论据,不要把论据误认为论点,也不要把分论点当作中心论点。应该说这是阅读议论文的起码要求。

2.发现材料之间的联系。文章中引用的道理,列举的事实、数据、图表等,都是为证明观点服务的。因此,紧扣文章的论点,结合自己的理解,正确地评述材料之间的关系将成为议论文考查的重点之一。

3.自主思考、判断的能力。作者的观点是否正确全面,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学生作为阅读主体都要“通过自己的思考,作出判断”。近年来的中考试题一般都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4.组织表述语言的能力。我们对文章的理解是内部语言,我们还必须把这种内部语言转化成外部语言,即用文字表述出来。这是多数学生的薄弱环节。卷面文字要求简明、连贯、得体。有效的复习方法是压缩语句:先把要说的意思都说出来或写下来,再看哪些字、词可有可无,删去也不影响意思的表达,然后就尽量删去。多做这类练习,才能使表述语言干净、利落。

考点解析:

一、对论点的把握

议论文的论点是作者对议论问题所持的见解和主张。中心论点是全文的灵魂,起统率作用。论点应该是明确的判断,是作者看法的完整陈述,在形式上应该是完整的句子。有些文章的标题就是中心论点;有些文章在开头就提出论点;有些文章的中心论点出现在篇末;有些文章则是在论述过程中提出中心论点;也有些文章对论点的表述不很集中,这就需要用明确的语句把它概括出来。如2006年桂林市课改区中考卷《别伤害自己》的第1题要求回答出作者的观点,这里要回答的观点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通过观题目,读内容,便会发现,其实文章的标题就是中心论点。再如2006年黑龙江省中考卷《跨越苦难》的第1题:“请你用简洁的语言概括出作者的观点。”这篇文章的中心论点没有集中在哪一处直接交代,需要纵观全文后归纳概括:“接受并战胜苦难,就会走向成功。”

除了以上利用分析论点在文章中的位置来找论点的方法外,还可以用以下方法:①分析文章内容,有助于找出论点。②分析论据有助于找到论点。因为论据是证明论点的,分析论据,看它证明的是什么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论点。③分析题目有助于找到论点。注意区别:有的标题不是论点,而是论题。如《谈骨气》是论题,不是论点。但它里边包含着论点,以它为线索去分析,往往就能找到论点。“谈骨气”是一个动宾短语,中心词是“谈”,表明文章主要内容的词语是“骨气”。显然,“骨气”是个比喻的说法,用来比喻“气节”,由此可以推测本文要论述的是“气节”问题,论点即“我们中国人是有骨气的”。

二、对论据的认识和分析

①区分事实论据和道理论据。事实论据包括有代表性的事例、确凿的数据、可靠的史实等。所用的事例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概括的。道理论据一般包括人们公认的正确可行的道理、格言、名人名言、原理、定理等。一般情况下很容易区分,但有些学生把文章中凡是名人的话都作为道理论据,这是不妥的。名人的话有时包含在事实论据中,只是事实论据的一部分,而不作为证明论点的道理,这时就不能算作道理论据。②概括事实论据。找到事实论据后,用简洁的语言概括之,也是常见的题型。在概括事实论据时,要做到准确,必须依据论点将论据的本质特点把握住,然后用确切的语言进行表述。2006年安徽省课改区中考卷《习惯成自然》的第2题:“第④段列举了哪些事例?”答此题时,需要围绕论点概括才行。③分析论据的作用。无论是事实论据还是道理论据,作用都是证明作者的观点,只是我们在阅读时,要能分析出它们直接或间接证明的是作者的哪个观点。答题时往往要求答出直接证明的那个观点,这个观点未必是全文的中心论点。例如2006年福州市中考卷《黑森林的猫》的第2题:“第③段举了日本,德国的两个事例,意在说明什么?”这道题答出“在有些国家,节能意识已经深入到了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就可以了。而这只是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对某一个从属问题的看法,而非全文的中心论点。④根据论点补写论据。这是近年来常见的题型,看起来要求比较宽泛,但补写的论据也要求典型,有代表性,有说服力。例如2006年辽宁省十一市中考卷《坚持“一件事原则”》的第2题:“给选文第②段补充一个典型的事实论据。”要答好这类题,需要平时留心生活,多读书,多积累。

三、对论证方法的辨识和作用的理解

初中阶段,议论文常见的几种论证方法有:举例论证、道理论证、比喻论证、对比论证等。其中,举例论证是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的方法。因为所列举的事例确凿典型,能增强文章的说服力;道理论证一般引用名人名言、格言警句、俗话谚语来证明论点,这一方法往往能使作者的观点更具权威性,更能增强文章的说服力;比喻论证是用具体的、生动的事物或故事作为喻体,并把它作为论据来证明论点,它往往可以使抽象的道理形象化、浅显化,从而使读者更容易领悟理解,乐于接受;对比论证是拿出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的论证方法,它能通过比较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人深思。如2006年南宁市中考卷《多一些宽容》的第3题:“本文主要运用了哪些论证方法?”这是一道直接考查论证方法的主观题,需要认真研读全文后

作出回答。再如2006年桂林市中考卷《人生不售回程票》的第3题:“本文采用了对比论证的方法,请你说说其作用。”解答这道题时就要联系上下文文意,再结合对比的论证方法在文中一般所起的作用作答。

四、对文章结构的划分和理解

议论文的一般结构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即引论――本论――结论)。要理清文章的思路:先看开头提出了什么问题,是从几个方面分析论证的,其中着重论述的是哪个方面,再进一步研究这么安排的道理。常见的论证结构形式有:总分式、并列式、层进式。从各地中考试卷的考查形式来看,主要有划分文章层次、辨析结构形式、归纳段落大意、分析文章结构特点等题型。如2006年邯郸市中考卷《时间的价值》的第5题:“这篇文章在结构上有什么特点?”这道题要求考生针对文章的结构特点进行分析评价。答此题时,要先把握中心论点,然后弄懂各段落层次之间的内在联系,注意文中的过渡段、过渡句及过渡性词语,最后按题干要求答题。

五、对议论文语言特点的体会和领悟

议论文的语言概括性强,往往利用比较抽象的词语表现丰富的内容。议论文的语言还很严密周到,往往无懈可击。阅读议论文,就要抓住这些关键性句子中的关键性词语,反复琢磨。好的议论文,不仅能以理服人,而且能以情动人,具有强烈的感彩。其中的语言饱含感情,掷地有声。仔细体味这样的语言,作者的见解、主张就会深深地留在我们的脑海中。要注意理解富有概括力的关键性词语。议论文的语言往往概括性强,利用比较抽象的词语表现丰富的内容。如2006年广东省课改区中考卷《不设防》的第3题:“本文语言富有特色。请你从语言形式和表达效果两方面点评下面句子。――无害人之心,无苟且之意,无不轨之念,无非礼之思,防什么?”这道题要求从两个方面去体会句子的语言特色。从提示上看,要求从语言形式和表达效果上进行点评。答题时,就需要从句式的特点、修辞、语气等方面考虑作答。

以见证为题的作文范文第5篇

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从《规程》关于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和行政程序问题质辩的规定来看,对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规程》规定当事人可以展开质辩,那么与此相对应,事实认定质辩问题亦应作出明示,而不应笼统地提示为事实证据的质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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