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的格式
批复的格式范文第1篇
党支部书记任命批复格式一各有关党支部:
经县直机关党工委20xx年第五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以下党支部书记和委员补选结果的请示,现予以批复:
XXX同志任县政协办党支部副书记兼组织委员;
XXX同志任县政协办党支部纪检委员;
XXX同志任县政协办党支部文体委员
XXX同志任团县委党支部书记;
XXX同志任团县委党支部副书记。
XXX同志任县环保局党支部书记。
XXX同志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支部宣传委员。
同时,免去上述前任党支部书记及委员的职务。
中共嫩江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xx年七月五日
党支部书记任命批复格式二泰州市祥安建筑机械检测有限公司:
收悉你公司《关于成立公司党支部的请示》(泰祥检〔20xx〕3号),根据《中国共产**程》有关规定,经局党委研究审查,同意建立泰州市祥安建筑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党支部,由XXX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XXX同志担任党支部纪检委员,XXX同志担任党支部组织委员。
特此批复。
中共泰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员会
20xx年6月25日
党支部书记任命批复格式三省体育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党总支:
你总支《中共江苏省体育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党总支关于增补党总支书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补选XXX同志为党总支委员、书记。
此复。
批复的格式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
第八条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章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二条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
第十八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一条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批复的格式范文第3篇
一、批量转换压缩格式
轻松几步,就可以将硬盘里的ZIP、ARJ、ACE、CAB、ISO等压缩格式文件批量转换为RAR、ZIP格式的文件。
运行WinRAR,切换目录到保存压缩文件的文件夹,在文件列表中配合Ctrl和Shift键选中要转换的压缩文件,单击“工具转换压缩文件格式”,单击“转换后的文件存放的文件夹”旁的“浏览”按钮选择一个存放文件夹,按下“确定”按钮即可将选中的多个不同类型的压缩文件统一转换为RAR格式:如果要将文件批量转换为ZIP格式,请单击“压缩”按钮,可以选择转换后的压缩类型是RAR或是ZIP,也可设置压缩率和分卷压缩等其他参数。
小提示:单击WinRAR“文件选定组”,在“选择”窗口的“输入文件掩码”文本框中输入“*.rar”或其他文件扩展名,WinRAR会帮助自动全部选中当前文件夹中的RAR文件。不过,此种选择方法是累加的。也就是我们多次执行上述操作,可以同时选取多种格式的文件。如果要取消某种格式文件的选取,选择“文件撤消选择一组”(或按下数字键盘上“-”号),再输入文件名,即可从当前选择的文件中撤消此类文件的选择。
二、批量删除压缩包内无用文件
有存放文章的文件夹,存着各个时期、各种类别的文件。用WinRAR压缩后,压缩包大得惊人,仔细察看后,觉得可以删除里面占主要体积的TIF、BMP图像文件,而仅仅只保留里面的文件。显然,由于文件夹的数量及层级都很多,如果一个一个文件去删除,那工作量会大得惊人,而批量的主要难题在于图像文件分布于压缩包里的不同文件夹中,如果能让它们同时显示,操作就会方便很多。
第一步,所有文件看个清楚。
双击压缩包,在打开的窗口中选择“选项文件列表平面文件夹查看”(或按快捷键:CtrI+H)。这时,压缩包里所有的文件都会在窗口中显示出来。
第二步,快速选取所需要文件。
单击“文件选定一组”,输入“*.tif”;再次执行此操作,输入“*.bmp”,即可选中所有TIF、BMP文件。单击WinRAR工具栏上的“删除”按钮,一段时间后,这些文件就从压缩包里删除了。
三、为压缩包批量减肥
如果你经常需要批量删除压缩包里的文件,上面的方法还显得有点力不从心,这里推荐另一种更为高效的方法――命令行方式。
第一步,创建批处理文件。
创建一个clean,bat文件,输入“FOR/r%%viN(*.rar)DOwinrard%%v*.tif*.bmp-r-ibck”。
第二步,复制必要文件。
把所有文件复制到文件夹下(如果是Windows2000,则复制到C:Winnt下)。
第三步,执行批处理文件
把clean.bat文件拷贝到欲整理的RAR文件夹下,双击此BAT文件,即可批量把压缩包中的所有TIF和BMP图片全部删除掉。
小提示:输入“FOR/r%%vlN(*.rar)DOwinrard%%v*.tif*.bmp*.trap*.bak-r-ibck”还可以把TMP、BAK文件从RAR包中删除掉,实现整理压缩包和为压缩包减肥的目的。
四、批量提取压缩包中文件
同样是上面的压缩文件,笔者想将其中的所有文本文件单独解压缩出来。按照上面的方法选择所有文件并解压后,却有一个问题一这些文件在解压的时候,也将原来的路径信息也带了出来,每个文件还是保存在它所属的各个文件夹中。这样,如果要浏览这些文件,就得在多个文件夹中切换,十分不方便。其实,将所有文本文件选中,再单击工具栏中的“解压到”,在弹出的“解压路径和选项”窗口中,切换到“高级”选项卡,勾选“不解压路径名”后单击确定。所有的文件就解压到同一个目标文件下了。
当然,我们也可以在WinRAR中将所有TXT文件选中,再直接拖放文件到“资源管理器”的文件夹下,这样解压缩的文件也是不包含路径的。
小提示:批处理更方便。另外创建一个exttxt bat文件,输入内容“FOR/r%%vlN(*.rar)DOwlflrar e%%v*.txt-r”,把它复制到一文件夹,双击此BAT文件,即可批量把该文件夹的所有RAR压缩包中的所有TXT文件解压到当前文件夹下。
五、自动批量注释
如何将每一个压缩包加上注释呢?单击“选项设置”,切换到“压缩选项”选项卡,单击“创建默认配置”按钮。在弹出的“设置默认压缩选项”窗口的“注释”选项卡中输入注释的内容,确定完成以后,每次压缩文件时。就能自动添加注释,再也不用手动操作。
六、批量创建自解压文件
批复的格式范文第4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本,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第二、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书。(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5)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 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A)任命书(国有独资);(B)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D)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复印件。(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复印件;(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B)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明;(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6)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企业法人章程。(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1)企业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2)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金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F)主管部门变更的,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出具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上级部门或企业法人的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关于 合同、章程的批复。(5)批准证书副本。(6)合同、章程。(7)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8)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0)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1)董事身份证明。(12)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修改文本。(4)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请记住我站域名/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批准证书副本。(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7)董事会、监事会决议。(8)公司章程。(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验资报告;(11)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2)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13)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4)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5)董事、监事身份证明。(16)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公司章程修改文本(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A)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B)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C)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3次公告;(D)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董事会决议;(E)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F)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对外投资需提供:(A)资产负债表;(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九)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6)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7)从业人员名单;(8)出资权属证明。(9)合伙协议书。(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变更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入伙协议;新合伙人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签名的退伙协议;合伙协议修改书;(D)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人相关证明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6)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5)职业状况承诺书。(6)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8)如委托,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D)投资人变更:转让协议、继承文件;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公告材料;(E)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3)职业状况证明: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离、退休证;辞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证明文件;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4)经营场地证明: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5)申请人签名的开业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变更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歇业登记申请表。(3)完税证明、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二)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报告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2)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检验资报告)。(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新设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它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年度检验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十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2)批准证书。(3)企业的申请报告。(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4)原登记证件。
第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变更地址的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4)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5)原登记证(原件)。
2、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2)批准证书。(3)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5)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7)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3)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原件)。(3)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4)原登记证。
第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2)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4)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
依据的法规是:《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店堂、牌匾广告样稿、效果图(标明规格尺寸)。(3)店堂、牌匾广告设置位置的合法使用证明。(4)店堂、牌匾广告施工、设施用电安全承诺书。(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
(三)申请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场地使用协议。(6)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8)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9)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10)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四)申请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合同。(4)场地使用协议。(5)广告设计样稿。(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行政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8)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五)申请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4)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5)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7)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广告客户申请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2)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六)申请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3)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审批。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七)申请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2)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3)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临时性活动的经费预算。(6)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7)临时性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需提供就该项活动结束后进行审计的审计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临时性广告管理办法》。
(八)申请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4)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5)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6)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7)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
(九)申请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协议书。(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4)广告样稿。(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规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向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已考试合格,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住所证明。(4)有一定的资金。(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经纪人管理办法》。
(二)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三)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6)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7)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批复的格式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分工明确、设置合理、标准明晰、程序简明、操作简便、高效精确的工资审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58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59号)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委管理干部工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组发[**]2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秩序的重大决策,按照审批范围严格、工资标准准确、报批程序规范、工资关系接转及时、管理与监督并举、奖励与惩罚分明的要求,以严格工资执行标准和类型、规范工资报批程序、严肃工资纪律为重点,推动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报批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准确确定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工资类型。
(二)坚持高效规范的原则。工资报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
(三)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工资审批的范围、程序、标准、执行时间等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利于群众的监督,增强透明度。
(四)坚持管理与监督、奖励与惩罚并举的原则。平时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做的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做的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五)坚持以工资关系为准的原则。严格按照人在那里任职,工资关系转至那里,就在那里进行工资的报批。
(六)坚持机动增长的原则。依据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的政策,建立正常的工资机动增长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委任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以上的在职干部的工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市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工作实行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履行全市市管县级干部工资管理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培训教育、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职能。
第七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日常管理与申报工作由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县(市、区)组织部门具体实施。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下属行政与事业单位的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第三章审批范围的准入与退出
第八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准入与退出实行审批制度。
第九条**年7月1日按照规定进行工资套改的个人和机构自动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
**年7月1日以后因职务晋升、转任、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机构性质变更、从市外调入或调任、受处分降为县级工资待遇等原因须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在上述理由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持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审批单位,经审查同意后,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
第十条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正式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二)《咸阳市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准入申请单》(见附件一)(原件一式二份);
(三)申报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依据材料,如职务晋升文件、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批复文件、机构性质变更批复文件、从市外调入、调任、转任文件、受处分降为县级工资待遇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等等。
第十一条审批单位在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经研究审查同意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下达批复意见:
1、审批单位的批复意见(原件一份、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2、留存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依据材料的复印件,退回原件。
第十二条**年7月1日以后因离(退)休、转任、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机构性质变更、从市内调出、进入省委管理干部范围、受处分降为县以下工资待遇等原因须退出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在上述理由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持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审批单位,经审查同意后,退出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
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退出不下达批复意见。
第四章工资台帐管理
第十三条为了详细准确掌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基本信息,记录历次工资标准和类型的变更情况,便于对市管县级干部工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理顺工资关系,建立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见附件二)。
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作为人事档案工资归档材料。
第十四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的建立实行审批制度。
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的填报由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负责。工资台帐的填报必须全面、详细、如实、准确。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在**年7月1日进行工资套改时,对已经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工资台帐,连同工资套改方案一起上报审批单位,经审查无误后,建立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
**年7月1日以后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持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审批单位,经审查无误后,建立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
第十五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的建立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正式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二)《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见附件二)(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一份,纸质原件一式二份,加盖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公章);
(三)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建立的依据材料,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岗表、任职文件、任免审批表、工资类型确定证明(复印件一份)等。
第十六条审批单位在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经研究审查同意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下达批复意见:
(一)审批单位的批复意见(原件一式一份、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二)留存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excel格式电子文档,纸质原件一份),退回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原件一份,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三)留存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建立的依据材料。
第十七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一式两套,一套由审批单位管理,一套由市管县级干部所在的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管理。
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信息的更新与维护由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于变更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审批单位,做到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信息始终准确一致。
市管县级干部在退出工资审批范围时,由市管县级干部所在市级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各县(市、区)委的组织部门负责将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归入文书档案。
市管县级干部在工资审批范围内,因工作单位变更,在接转工资关系时,将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一并转入调入单位。原单位建立的工资台帐由新调入单位归入人事档案,新调入单位重新建立工资台帐。
第五章工资报批程序、时限、内容与要求
第十八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变动和新增人员工资确定实行审批制度。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在工资变动和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理由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工资台帐和工资变动、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的申报手续。
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工资台帐的建立和工资变动、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的申报可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工资变动或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正式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二)工资变动或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的依据材料,如年度考核文件、任职文件、机构规格的变更批复文件、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批复文件、机构性质变更批复文件、从市外调入或调任文件、受处分降为县级工资待遇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等;
(三)工资变动审批表或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加盖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公章);
(四)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
第二十条审批单位在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经研究审查同意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下达批复意见:
(一)审批单位的批复意见(原件一份、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二)留存工资变动或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的依据材料(复印件,原件退回);
(三)退回工资变动审批表或新进人员工资审批表(原件两份,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四)留存工资变动审批表或新进人员工资审批表(原件一份,归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工资变动和新增人员工资确定审批内容为:工资类型、工资项目、工资标准和起薪时间。
工资类型分为职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和管理人员工资。行政机关与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市管县级干部执行职级工资;事业单位的市管县级干部根据定岗情况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或管理人员工资。工资类型一经批准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资项目为:职级工资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和管理人员工资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根据国家工资政策,可适时增加和减少工资审批项目。
工资标准和起薪时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资变动或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报人员必须属于工资审批范围;2、工资类型的确定必须合理;3、工资项目的申报全面,无遗漏;4、工资标准的执行必须精确;5、严格按照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申报;6、起薪时间必须准确;7、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8、工资申报文件公章齐全、清楚,材料齐全,复印件干净、清楚;9、工资申报必须专人专送,不得由其他人转送、捎带,不得邮寄。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申报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第六章工资关系的接转
第二十三条市管县级干部的工资关系应当及时接转。
市管县级干部正式调入新的工作单位或从市内调出的,不得将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从市外调入的市管县级干部,应当及时转入工资关系。
市管县级干部同时兼任两个以上同级职务的,工资关系保留在主要担任职务的单位;兼任两个以上不同级职务的,工资关系保留在级别较高职务的单位。
未离(退)休的市管县级干部,担任不驻会的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协常委、政协委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未离(退)休的市管县级干部,担任有关委员会、协会、学会等职务的,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第二十四条工资关系接转应当在调动文件下达1个月内办理完毕。
具体程序如下:由调出单位填写《咸阳市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关系接转单》(见附件三),将工资关系和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介绍至审批单位,审批单位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审批单位公章,连同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一并介绍至调入单位。
第七章人员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明确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市管县级干部工资日常管理和申报工作,没有特殊理由,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更换工作人员的,务必做好工资业务的衔接工作。
负责市管县级干部工资日常管理和申报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原则性强;
(二)作风严谨,工作细致,效率较高;
(三)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
(四)熟悉工资政策和工资审批程序。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给予市管县级干部工资日常管理和申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市委组织部定期与不定期举行工资政策与业务培训。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熟练掌握工资政策,提高工资业务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
考核的指标为:
1、工资审批范围是否明确;2、工资类型的确定是否合理;3、工资项目的申报是否全面;4、工资标准的执行是否正确;5、工资关系的接转是否及时;6、起薪时间是否准确;7、工资报批是否及时;8、工资报批材料是否齐全等。
第二十八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每年年终,市委组织部根据考核情况,对于考核结果较好的前20名个人和前20名单位,在全市组织系统内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个人和单位,在全市组织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管县级干部工资的管理工作和贯彻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及市管县级干部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擅自变更国家工资福利政策、提高工资标准的;
(二)自行制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接转工资关系的;
(四)执行的工资标准、工资类型与批准的工资标准、类型不一致的;
(五)将不属于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范围的人员纳入申报范围的;
(六)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受到降级、降职或开除处分,不按照规定降低工资或取消工资待遇的;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按照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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