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婚礼范文1
还在上大学时,山区支教使他们相识相恋
26岁的陈华信出生在农村,现在供职于南都全媒体品牌事业中心公益事业部。他的新婚妻子吴文苑在都市长大,在中国人保财险电子商务南方运营中心任职。相恋5年后,他们不买房子,没有汽车,也没有特别的求婚仪式,只是双方父母见面,就敲定了结婚时间。
“我们彼此心有灵犀。”陈华信说,当他提出要把婚礼和公益结合起来时,吴文苑告诉他,自己也一直这样想。
陈华信和吴文苑的想法,源于在贵州省大方县油杉小学一段绵延5年的感情。
2007年“五一”长假,正在大二新闻学专业学习的陈华信和朋友去贵州“走访”,正好在那段时间,贵州出现了好几个“感动全国”的教育人物,他想亲眼看看那些“新闻现场”。
一位早就联络好的贵州网友,将陈华信带到了自己的家乡大方县。在草坪乡和星宿乡同当地人聊天时,陈华信得知,四里八乡最穷的地方,是悬崖那边的油杉河村。
吃过午饭,陈华信沿着老乡手指的方向步行出发。冒着雨,他穿过断崖边坑洼湿滑的石头路,直到下午3点多才到达一片山谷。远远望去,两山之间一条小溪流过,溪边是3间平房。
“没有别人的指引,我根本看不出那是一所学校。”陈华信回忆,眼前的油杉小学,连最起码的一根旗杆都没有。当时的他还并不知道,这毫不起眼的3间平房,是附近唯一一套砖瓦结构的房子,村民们住的还都是木屋。
即使是5月,山中下起雨来,依然寒气逼人。学校里,乡村教师赵鹏听说广州来了大学生,兴奋极了,“围着火炉,嗑着瓜子”,他向陈华信讲述了油杉小学的情况:
一百来个学生,两名教师,每年只能收到三分之一的学费,数学成绩却是全乡数一数二。整座学校除了屋子和桌椅,什么都没有。墙壁突出的部分被涂黑,就当黑板用,每学期都有孩子辍学。
“有的家庭连盐巴也吃不起,哪来钱交学费。”赵鹏对陈华信说。面对山村的贫穷,出生在广东湛江农村的陈华信坦言自己并没有什么伤感怜悯,而是“直面它的存在”。但他同时也觉得,自己得做点什么。
2007年暑假,陈华信在校园网上招募了4名志愿者,回到油杉小学支教。同年10月,他创立了“向日葵天使”支教助学公益组织,成为广东商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下设部门。又过了半年多,社团招新,他和吴文苑相遇了。
初见陈华信的情景,吴文苑“永远也忘不了”。那天,在广东商学院读大二的吴文苑,赶着去参加学校招募暑期支教志愿者的讲座。因为有事被耽搁,这个迟到的姑娘低着头钻进教室,在最后一排落座。而当她抬起头时,便看见了讲台上侃侃而谈的支教志愿者队队长陈华信。
在吴文苑的记忆里,陈华信的眼睛很亮。“他内心一定很有力量。”吴文苑忍不住对身边的同学说,“我要加入这个团队。”
讲台上的陈华信对这一切一无所知,他只是后来听说,吴文苑是社工系的活跃分子。“吸引社工加入公益活动,一定有很大帮助。”这位完全投入工作的“队长”表示,最初他有一点功利心。
如今,陈华信和吴文苑谁也说不清楚,到底是他先牵她的手,还是她先靠在他的肩膀。只记得从志愿者面试到两个人在一起,“时间快到连月牙也来不及变圆”。
山区油杉小学见证了他们纯洁的爱情
在男朋友的“领导”下,吴文苑开始参与广东商学院“向日葵天使”支教助学公益组织的活动。一个月后,她随陈华信一同深入油杉河村,在油杉小学支教3周。
吴文苑坦言,去支教最初是因为自己过得“太平顺了”,总想“找苦吃”。
第一次支教的经历,让这个在城市里长大的独生女吃足了苦头。她第一次坐了20多个小时的硬座车;第一次和同学裹着潮湿发霉的棉被,挤在课桌拼成的“床”上。她一周只能洗一次澡,而这珍贵的“洗澡水”则让她和几个女孩身上长满了令人奇痒难忍的皮疹,“无聊时互相数,足有100多颗”。
吴文苑并不愿承认这样的生活算是“吃苦”。在她眼中,油杉河村的人们虽然贫穷,但他们的生活并不显得苦闷或消极。外人来到村里,会受到热情的款待,说起未来,他们也非常乐观。这是她从未有过的经历。
但在吴文苑家访的过程中,一个三年级小女孩不断地要求“老师抱抱”,“老师和我说说话”。女孩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家中只有年近古稀的外公外婆。“童年缺失的爱是任何方式都无法再弥补的。”这是吴文苑最为“揪心”之处。
当吴文苑结束家访离开时,女孩在山上大声喊着:“老师!一定要回来啊!”
在陈华信看来,山区儿童特别是留守儿童所需要的,并不仅仅是好的校舍和吃饱穿暖,更需要精神和情感的交流,而这是支教志愿者最应做到的。
因此,陈华信对他的团队管理非常严苛。从备课、上课,到家访、交谈,每一个和孩子有关的环节,陈华信都要求志愿者们力求完美。他同时会注意到当地的“礼仪风俗”,在观念比较传统的老乡面前,志愿者“大大咧咧”的行为会受到他这位队长的严肃批评。
“我们那时是地下情。”陈华信回忆和吴文苑共同支教的几十天。为了和女友保持距离,他甚至刻意减少和她谈话的机会。该批评的时候,这个之前“很会照顾人”的男朋友毫不留情。说起那时的陈华信,吴文苑笑称“很凶”。但她同时也觉得,“认真工作的男人极具魅力”。
“那里见证了我们的感情,也让我看到陈华信最好的一面。”20岁的吴文苑对着大山暗自许下诺言,如果将来真的能嫁给他,一定要回到那里。
当时已经是陈华信第3次去往油杉河村。此后,他又回去过4次,有时哪怕只待一两天,只能教孩子们唱一首歌。
“那里不是农家乐,不是游乐场,也不是拿给你体验的地方。”陈华信严肃地回忆着自己的支教经历。作为队长,遇到以美化简历或满足好奇为目的的报名者,他总是直接刷掉。在他看来,“打游击”式的所谓支教,走了不知何时再来,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没有任何效果,甚至还会对孩子们的心灵造成伤害。
有段时间,陈华信忙于支教工作,得不到家人的认可,他感到“迷茫,像所有年轻人一样”。然而,吴文苑始终和男友站在“一条战线”,从未抱怨或要求过什么。
令他们高兴的是,近几年来,油杉小学的日子越过越好了。2009年,县政府为油杉小学盖起两层新校舍,修起围墙、铺平操场,旗杆在校舍前立起来。在国家免收学费的新政策下,几乎没有孩子因为贫困而失学,不少学生考上高中。5年下来,陈华信收到学生的来信,足足攒满了一大箱。这个箱子他走到哪里都带着,一封信也不曾遗失。
乡亲们为他们举办了一场特殊的婚礼
2012年11月2日,陈华信和吴文苑登记结婚。晚上聊天时,他们商量着,可以用红包购买冬季校服,作为新年礼物,让孩子们的小手不会被冻伤,也不用再背着煤去上学。
新婚第二天,陈华信和吴文苑就回到了油杉河村。陈华信想在那里拍摄结婚照,给孩子们发喜糖。站在山头的老树下,新娘穿着洁白的婚纱。她的肩膀露在不足10℃的空气中,心里却感受到“意义非凡的热烈”。
这对新人并没有想到,在结束拍摄回到学校后,他们受到了“高规格”的迎接。从赵鹏老师那里得知陈华信和吴文苑要回来,学生家长们自发操办了婚庆的酒席。
女人钻进厨房,切菜炖鸡;男人端起白酒,点起鞭炮。教室里的课桌被临时“征用”,在场院里被拼成4张大桌。全村来了100多人,从下午5点到晚上8点,足足吃了4轮流水席。当雾气散去,夜晚来临,他们在山谷里点放烟花。一个孩子直到第二天还念念不忘,写纸条给陈华信:“你们来了我很高兴,烟花真美。”
像传统婚礼上所有的新人一样,新婚夫妇穿着红衣服,挨桌敬酒。一位大叔把红包塞进陈华信手里,陈华信执意拒绝。看着大叔“黑着脸”走掉,陈华信赶紧召集老乡“开会”,约定12年是一个轮回,红包就包12块钱。有些家长来了并不吃饭,把红包放下就走。临走前,陈华信和吴文苑总共收到3456元。
陈华信把钱悄悄压在赵鹏老师的枕头下,带吴文苑返回广东。然而很快,他接到了赵老师满腔不乐意的电话:“我们之间已经不用谈钱,这是大家的心意,把你的银行账号发过来。”
陈华信无法推辞了,他只好把乡亲们的红包也用于给孩子们购买冬衣。
形容自己“特立独行、不善交际”的陈华信觉得,自己“最大的本事就是做了这件事情”,而且会继续做下去。而在吴文苑看来,公益正是他们共同的追求。这个24岁的女孩觉得,跟着陈华信去支教的经历让她懂得“所得一切都并非理所当然”,应该倍加珍惜。
特殊婚礼范文2
拱门或花架
婚宴场地的门面一定要精心打点,可以利用拱门、各式花架或花柱当做布置,配合婚礼主题营造独特风格。
地毯
在户外举办见证仪式,为了配合新人的进场,大多会铺上红地毯方便新人行走,也可以借此跟观礼区做出区隔。
证婚亭及证婚台
户外婚礼多是使用西式证婚仪式,所以需要证婚亭、证婚台,让牧师或是证婚人主持新人的证婚仪式。
音响器材
不论是在主持人的带领下见证新人甜蜜婚礼,或是营造婚礼气氛的美妙音乐,一组良好的音响设备不可或缺。举行户外婚礼,由于场地是开放式的,容易受到外界声音的干扰,所以在声音的传递上要拿捏好,以免宾客听不清楚。如果是在市区或住宅附近举办,则要注意音量不要影响到邻近的商家或住户。
灯光
灯光是营造气氛的重要元素,如果您的户外婚礼办在下午或是晚上,一定要特别注意照明设备不可过暗,确保宾客能够在明亮的灯光下观礼或是用餐,也要避免光线不足发生意外。
舞台
如果婚礼当天有特殊的表演或是活动,舞台设备要齐全,还有,别忘了跟负责人沟通舞台布置风格。
桌椅设备
新人可以依需求和用餐形式决定要采用圆桌或是长桌、椅子的摆设数量等。如果餐点采用自助餐形式,注意取餐路线设计要流畅,桌与桌之间的距离要够宽阔,以免取餐时造成塞车现象。
餐具、户外冰柜、加热设备
如果餐点是使用外烩,要与负责准备外烩的商家确认所需的餐具数量以及是否提供加热设备,若是有酒水等饮料,户外冰柜也要准备。如果有其他较特殊的餐点或是供餐方式,切记要确认是否有专人可以负责提供服务,以免造成宾客的困扰。
遮雨棚、遮阳棚
特殊婚礼范文3
婚姻茶俗
早在明清时期,随着安溪茶业的兴盛,茶就以一种特殊意义和特殊形式融入婚俗。婚前对歌成婚,是古代安溪茶乡的特殊风俗之一。男女青年或于茶园,或以安溪茶歌调对歌,表达爱意。
古代安溪婚俗中,婚前礼仪有一道“办盘”的习俗,男女婚期既定,男家于婚期前若干日,要备齐聘金、礼盘到女家。礼品除鸡酒、猪腿、线面、糖品外,茶乡往往还要外加本地产的上好茶叶。
婚宴之中,上几道菜后,新郎新娘要按席敬茶。宾客茶后要念“四句”吉利话逗趣助兴,如“喝茶吃甜,祝愿新郎、新娘明年生后生”等。假如宾客有意开玩笑,不愿受茶时,新郎新娘不得生气或借故走开,要反复敬茗,直至宾客就饮。
新婚的第二天清晨,新娘子要谒公婆长辈敬茶。新郎逐一启示称呼,新娘跟着“阿爹”、“阿娘”,敬献香茗。翁姑受茶,须送饰物红包压盅。其余家人也如是请茶压盅,至今风俗犹存。
婚后一个月,古代安溪民间有“对月”的习俗,新娘子返回娘家拜见生身父母。待返回夫家时,娘家要有一件“带青”的礼物让新娘子带回,以示吉利。茶乡往往精选肥壮的茶苗让女儿带回栽种。乌龙茶中的又一极品“黄??rdquo;,便是当年嫁女王淡“对月”时带回培植的特种名茶。
丧事茶俗
在安溪,丧葬礼仪也有茶俗。在亲戚奔丧、堂亲送丧、朋友同事探丧时,主人都要对来客敬上清茶一杯。客人饮茶品甜企望得以讨吉利、辟邪气。清明时节,后辈上坟扫墓跪拜先祖,亦要敬奉清茶三杯。如清末着名诗人、茶商林鹤年在《福雅堂诗钞》中曾记述,因“经年未登先观察坟莹,于弟侄还乡跪香致虔泣”时,基于“先观察性嗜茶,云初泡过浓,二泡味淡而香始出,特嘱弟侄于扫墓忌辰朔望时,作茶供,一如生时。”
敬佛茶俗
每逢农历初一和十五,安溪农村不少群众有向佛祖、观音菩萨、地方神灵敬奉清茶的传统习俗。是日清晨,主人要赶个清早,在日头未上山晨露犹存之际,往水井或山泉之中汲取清水,起火烹煮,泡上三杯浓香醇厚的铁观音等上好茶水,在神位前敬奉,求佛祖和神灵保佑家人出入平安,家业兴旺。虔诚者则日日如此,经年不缀。
茶王赛
特殊婚礼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婚约财产 法律属性 司法应对
一、婚约财产的相关理论及其探讨
(一)婚约与婚约财产阐释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
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婚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便是婚约财产。根据支付者与收受者的不同,可将广义的婚约财产分为两类:一类为男方彩礼指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家的财物;另一类为女方彩礼指新娘或新娘家支付给新郎或新郎家的财物。由于我国的婚约财产从目前立法规定上来看是特指男方彩礼,即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或新娘家的财物。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作为风俗习惯的婚约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地域性与文化性。婚约财产作为风俗习惯,仍存在于全国各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同时,各地区人文习俗不同,婚约财产的赠与形式、种类、方式、意义、金额以及返还等均有差异。
2.发生在缔结婚姻期间。婚约财产给付一般基于双方之间婚约的约定,发生在婚约缔结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用作稳定感情或婚后生活之用。婚约缔结期间包括订婚时与结婚时的整个时间段内。
3.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婚约财产的赠与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赠与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最终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且该赠与涉及到当地的风俗习惯,有些场合下往往并非完全出于自愿。
(二)婚约财产的类型解析
现今,因经济条件的改善及习俗的变化,在婚约缔结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超出了彩礼的范畴,尤其是在温州地区。这些财物已经包括了为稳定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以及为婚后家庭生活而给付的财物。尤其是以前为婚后家庭生活而给付的财物往往发生在婚后,但现在很多家庭将这部分财物亦在婚前给付,而这部分明显已经超出了彩礼所规定的范围,由此导致婚约缔结时给付财物的类型及性质已呈现多样化特性。综合而论,婚姻财产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因稳定婚约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本文称之为“彩礼”。如男方或男方家赠与女方或女方家的红包、定情或结婚信物、金戒指等,这些物件承载了对未来婚姻的期望,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大价值和特殊涵义,被视为爱情和婚姻的见证。另一类是为了结婚后家庭生活所需而由男方或男方家给付女方或女方家的财物,本文称之为“礼金”。比如大额的金钱、物件(如汽车)等财物,这些财物给付是男方为了男女双方将来家庭生活需要而由男方在婚约期间所展示出的物质能力,主要目的是显示男方有一定的物质条件能保障女方将来的物质生活质量,以增强女方愿与其一同生活的信心。现实中男方或男方家往往在订婚时将这部分财物直接交由女方或过户到女方名下。
(三)彩礼与礼金的标准界定
婚约财产包括彩礼与礼金,而彩礼与礼金在给付目的、性质、返还制度上均存在差异,因此如何区分彩礼与礼金则显得非常重要。现实中,因订婚时男方往往没有明确讲明所给付财物是彩礼还是礼金,且不同家庭背景、不同地区习俗、不同经济条件等均会对所给付财物的类型产生影响。立法上由于没有区分彩礼与礼金,而是将婚约财产统称为彩礼并适用彩礼的规定,所以立法规范中无处可寻。
笔者认为,区分彩礼与礼金的标准区分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1.两者的目的不同。彩礼是为了确立和稳定婚约关系男方赠与女方一定的财物以彰显自己对与女方将来缔结婚姻的诚意与决心;礼金是为了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之所需而在订婚期间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物质条件安全感保障。
2.两者的价值不同。一般情况下,彩礼的价值相对低些,礼金的价值则相对高些。区分价值的高低可依照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习俗等,并以同类条件下为了结婚所要赠与的财物价值为限,明确低于该价值的可视为彩礼,明显高于该价值的可视为礼金,价值相差不大的可依个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
3.综合考虑个案特殊性。在具体实践中,对特别贫困的或特别富裕的家庭下所建立的婚约关系,在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上要特殊对待。此时,要考虑到双方家庭的经济能力及赠与时的表示及态度,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所赠财产是属于彩礼或是礼金。
(四)彩礼与礼金法律属性的认定
目前对于彩礼与礼金的法律属性,在理论界与实践界往往只就彩礼的法律属性展开研究论述,而对礼金的性质往往罕有研究涉及。
1.彩礼的法律属性。对于彩礼的法律属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国的现行法律也未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关于彩礼的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所有权移转说、证约定金说、从契约说、附义务赠与说、附解除条件赠与说等。依据现行我国的法律体系,作者赞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认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作为条件。一旦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被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则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此时,应当将财产“恢复原状”,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
2.礼金的法律属性。对礼金的法律属性的研究应以给付礼金的目的为基础。从上所述,婚约缔结时,对礼金的给付往往是为了婚约男女双方婚后家庭生活的需要而在结婚前给付的,此项给付是男方为了男女双方将来家庭生活需要而由男方在婚约期间所展示出的物质能力,主要目的是显示男方有一定的物质条件能保障女方将来的物质生活质量,以增强女方一同生活的信心。男方或男方父母对礼金的给付是希望将这些礼金作为婚约男女婚后家庭生活的共同财产来支配。而男方赠与给女方的财物往往仅限于彩礼的范围,因为彩礼赠与的本意则是一旦婚姻缔结的条件成就,财物归女方单方所有。由此而言,礼金的法律属性应属于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共有关系,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婚约未解除,那么男女双方对礼金继续共有,礼金的所有权归男女双方共同所有,婚后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发生纠纷按立法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婚约解除,给付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礼金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付人。
二、现行婚约财产司法处理的困境及其变通做法
(一)现行法律规范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婚约财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规定太笼统和模糊,缺少配套细则和司法解释,导致该规定对现行司法实践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1.对当事人真实意
思的曲解。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及习俗的变化,男方及其父母在婚约缔结过程中所给付女方的财物除了彩礼有时还包括礼金。给付彩礼的目的与给付礼金的目的是不同的,彩礼与礼金的性质亦为不同。目前法律规范将两者合二为一,造成严重曲解了当事人给付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对解约或闪离时财产处理有失公允。在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合,尤其是在婚后不久解除婚约时,依现行法律规范处理因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将导致无论是彩礼与礼金,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彩礼应当返还的规定,均不会出现返还裁判。而如此裁判,将扼杀礼金的给付本意,使得法律的天平向一方倾斜,有失公平公正。
3.助长借婚约侵占他人财产的不良风气。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以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显着增加。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表明,很多女当事人为了骗取高额的彩礼、礼金,往往伙同他人或单独行为,在结婚不久并无理由地提出离婚而占有彩礼、礼金。有些女当事人甚至转移财物后下落不明,致使彩礼或礼金无处找寻。同时,在经济越发达、给付财物金额越多的地区,此类情形越发严重。
(二)现行司法实践中的变通作法
基于上述存在的一些问题,温州地区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显失公平的婚约财产的返还进行了一些变通作法。一种做法是适用过错责任。对解除婚约时如男方存有过错的,则部分支持或者不支持其财礼返还的请求;对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的范围内的,则不予支持。如果是女方存在过错的,则大多支持男方财礼返还的请求;对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的范围内的,往往也会用过错责任予以适当考虑。一种做法是扩大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范围,对一些如不予以适当返还将导致明显不公的个案,扩大适用该款的规定。还有就是按双方相处时间长短,结合提出解约方是男方还是女方等情形变通确定返还比例。
上述变通作法在全国各地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出现过,但由于立法层面上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适用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而上述作法又或多或少地与现行立法规定不相吻合。另外,就适用标准而言,上述变通作法都是由法官个人决定,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导致同类案件判决差异大,上诉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一致等。考虑到上述一些负面影响,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类案件时大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甚至存在强迫调解、久调不判现象。
为了统一适用标准以变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司法处理,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内部裁判适用标准,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婚约返还彩礼)》,将婚约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彩礼在婚约解除时如何返还进行了规范。该《指导意见》首先强调了当地善良风俗的重要作用,要求善于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处理纠纷。同时,该《指导意见》结合其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及民间婚约习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彩礼返还的规定,如区分接受彩礼方或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时按不同比例返还,又比如对不同金额的返还也进行了区分规定。豍姜堰法院出台的这个《指导意见》对温州地区如何司法处理婚约财产返还时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尤其是在重视善良风俗在司法处理中的作用方面值得借鉴。
三、婚约财产纠纷司法处理困境的应对
(一)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婚约财产发展到现在,其主要类型已经不再仅限于彩礼,而且还包括礼金。目前法律层面上有直接规定的仅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而该规定所调整的对象仅为彩礼,如果继续将涉及礼金返还的纠纷纳入到彩礼的规定,将显得有失公允。有鉴于此,应当地彩礼与礼金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1.依现行规定规范彩礼问题。有关彩礼的规定,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基本上已经满足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财物纠纷解决的需求。虽然理论界与司法界对该规定是否全面、详细等有些不同看法,但总体上应当说在司法处理的方式及结果上都比较理想,可继续依该规定处理纠纷矛盾。
2.依具体情况区别规范礼金问题。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因礼金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共有,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还礼金;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虽已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下,如果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可依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种情形规定予以返还礼金;三是对男女双方已婚且已同居,后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规范。男女双方一旦结婚且同居,礼金所附解除条件不再生效,礼金在婚后便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对彩礼、礼金,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费的,不在返还之列。男女双方自婚约缔结后可能会因交往、同居或其它原因对原先给付的彩礼或礼金进行消费,该消费行为也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是双方均能预见到的情形。对这类财物应当明确不在返还之列。
上述规范意见仅基于有关彩礼、礼金的一般性原则规定,针对男女双方存在过错或一方利益依上述规定裁决显失公平时,司法实践中可针对具体案情予以调整。
(二)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约财产返还制度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可以看出,彩礼返还时不考虑过错因素,仅以是否登记结婚为判断依据。然而,导致男女双方解约或离婚的原因是多样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很多都是因一方过错而引起。不考虑导致婚姻未成的过错和受赠方的损失,仅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全部财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有专家尖锐地指出:“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判决方式强制返还彩礼,代表了一种立法倾向,即男女平等有余,保护妇女权益不足。”竖因此,在婚约财产返还上,应当引入过错责任制度。对订有婚约未能结婚的或婚后离异的,有过错方应当在对婚约财产的分配处理上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这既有利于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又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引入过错责任,关键是确定何为过错。此处的过错,可以借鉴《婚姻法》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即男、女一方或双方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扶助义务的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等。依据这些方面来认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从而在处理彩礼或礼金的返还上来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
(三)无过错责任下侧重保护妇女权益
在我国广大农村,仅举行民俗性质的“结婚”仪式,而未办理法定婚姻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大量存在。这件情形下女方往往已经履行了配偶的义务,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孝敬公婆,原先收下的彩礼或礼金或用于日常生活消耗掉,或转为共同财产购置财产。“此时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要求接受赠与的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及礼金,违反《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原则。豏”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离异的妇女在面对再婚时由于年龄、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处于较不利的地位。所以对婚约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言,不仅要考虑男女双方作为普通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要考虑到其作为婚约或婚姻关系当事人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司法处理上,首先应当坚持婚约财产归还的一般原则规定,依本章第一节的内容确定。其次,对一些特殊案例,如女方确实存在为家庭付出很多,或因当地特殊情况已共同生活若干年且生儿育女却未办理结婚证等,司法处理时可以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女方为家庭支出的情况、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表现及当地社会习俗等因素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四)重视善良风俗的指导作用
善良风俗作为一种乡土文化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当国家法对乡土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足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善良风俗,可以弥补国家法的适用缺陷。实践也证明,将民间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更好地 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
婚约财物的给付本身来源于民间习俗,且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与文化性,各地在财物的给付类型、方式、金额等各方面都有不同,司法实践中如予以全国一刀切的作法未必能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而且在此类纠纷的观念认识上,群众公正观与法律公正观往往出现偏差,而法官不得不考虑两类公正观的差异问题。群众公正观来源于长期存在于社会基层的并影响到其认知的社会习俗,尤其是群众对此的普遍性评价标准。此时,如果重视善良风俗在此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将更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
(五)重视调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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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第二类案由。它是为了解决当今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中日益增多的婚前财产纠纷而设的子案由,在我国,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正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
现实生活中,情侣双方互赠礼物是常见的事。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首先要准确确定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家电),则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如果财产出现正常的损坏或折旧,一般不考虑支付赔偿。至于情侣之间平时正常外出消费或购买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处理。因此,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就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心理差距,逐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经典案例
原告王某经其姑父肖某做媒与被告刘某相识谈婚,2005年3月双方按乡俗举办了订婚,由原告办理酒席招待女方亲友,女方向男方提交了“礼书”,男方亦回了“复礼书”。同年端午节时,双方交谈时提出可以自行再找男女朋友,此后三年,王某一直未答复刘某是否同意结婚。2007年12月刘某与他人结婚。此后王某要求刘某返还礼金,刘某一直推脱,故原告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认为订婚时已按“礼书”要求向被告方支付了总计4200元的礼金,而被告方刘某否认接受了王某的任何礼金。而原、被告订婚时的媒人肖某到庭证实:订婚时确实经其手支付给女方4000余元,但时过多年,记不清交到女方何人手中,也不记得具体数额,交付礼金时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凭证。
律师讲法
原告王某给予被告刘某的订婚礼金能否返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订婚礼金在《婚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且在本案中有关证据不充分,因此不应当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当地的民俗习惯确实存在订婚礼金,而且媒人的证言也是可以采信的,因此订婚礼金应当予以返还。
嘉定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首先,订婚礼金是结婚彩礼的一部分,是中国古代婚姻礼仪中遗留下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现在我国许多地区仍然比较流行。订婚礼金数额及其他礼物由男、女双方和媒人按照当地风俗惯例进行商定。一般到了举行订婚仪式的那一天,由男方举办酒席接待女方及其亲属,并在订婚仪式上将订婚礼金及其他礼物提交给女方,女方予以接受,这一个过程媒人参与其中并作见证。
其次,决定订婚礼金的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订婚礼金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订婚礼金;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订婚礼金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还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礼金的习俗。一般来说,礼金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礼金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订婚礼金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还要区别礼金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礼金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习俗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该礼金的请求。
特殊婚礼范文6
关键词:婚礼;葬礼;仪式
一、研究现状
笔者在中国知网期刊类输入“婚礼与葬礼”全文搜索,出现2004年23篇,2005年16篇,2006年25篇,2007年29篇,2008年43篇,2009年文献37篇,2010年46篇,2011年39篇,2012年49篇,2013年48篇近十年共355篇。笔者从中共选取12篇,来作为文献综述的支撑。
通过阅读近十年有关婚礼与葬礼的人类学文献不难发现,近十年对在人类学意义上的婚礼与葬礼仪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人类学和民俗学的视野来描述丧葬仪式的过程和功能
通常研究者会将婚葬仪式放在传统文化的语境或以现代性的角度来阐释它的文化内涵。尤其要关注那些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如婚纱、吹喜乐等。
1.对仪式的功能的研究
婚礼仪式的主要社会功能多体现在双方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的变化。“例如在经济学这种“晦暗的学科”看来,婚礼的主要功能在与向他人宣告丈夫对妻子的专属权。”[1]“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婚礼则重现了有关亲属关系的仪式,换言之,分配给双方家庭亲属的那些角色重新进入到民众的婚礼中”[2]。
婚礼具有凝聚功能,也真切地展示着社会变迁。“比如,姑姑、姨姨、舅舅的角色分配。结婚的宴会为亲属提供了相聚的机会,除了巩固原有亲属关系和承认新建立的亲属纽带以外,还可以调节社会关系。”[3]
在华北乡村社会,丧事不仅有助于加强宗族、姻亲共同体,而且也会加深乡亲共同体的凝聚和认同。葬礼不仅构建村庄公共生活,也暴露着农村里最日常的关系。
2.对仪式符号的研究
对婚葬符号的研究多体现在结婚誓词、婚宴、婚葬礼服、婚葬乐器等的研究上,研究者通过探究这些符号来发现其背后隐藏的文化意义。
如对结婚誓词的研究“婚姻是件严肃的事,发出结婚誓词就如同签订契约一般”。[4]
如象征符号的隐喻“婚礼仪式中的某些符号反映了人们的生育观念。在这次的婚礼仪式中,可以发现许多暗示着“生子”的象征符号,如婚礼“正日子”前一天,给新郎铺床的要选择儿女双全的人,是希望新娘也能沾到福气,多生孩子;新人的被子里塞着的花生、瓜子、大枣是借谐音寓意“早生贵子”;“正日子”前一天晚上陪新郎睡觉的要选择小男孩,给新人“压车”的仍是男孩等都表达了对新娘以后生男孩的希望。”[5]
如对寿衣棺材等的研究“中国的传统葬礼涉及的用具主要有寿衣,纸制物品,棺材。中国人死后必然要穿寿衣,戴帽穿鞋。衣服里为棉衣,面为锦缎,上面印有各种形状的字。因为中国受佛教道教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死后要去阴间,阴间自然阴冷潮湿。”[6]
3.对仪式与特定社会背景的结合下的发生的交融的研究
如将婚礼葬礼仪式与、文化崇拜等联系起来“传统山西人的婚礼程序为问名、纳彩、纳征、纳吉、请期、亲迎六礼,近代删繁就简,改为提亲、相亲、下贴、下聘、迎亲。教徒的婚姻程序与非教徒实无大的差别。在婚姻成立条件上,非教徒男女双方讲究门当户对,要看双方的属相是否匹配,男方的聘礼和女方的回礼各是多少,是否相当。教徒除考虑信仰因素外,也讲究门当户对,男方也要下聘礼,女方也要回礼,就是最穷的人娶保赤会的女孩,也要给教会钱由此看来,在本地文化、经济等条件的影响下,教徒的婚礼与非教徒的有许多共同之处。”
如将婚礼葬礼仪式与特定历史背景、文化冲突等联系起来“孙中山逝世之后,亲族方面由于方面的考虑,为其举行基督教葬礼实属无可厚非。然而,20世纪20年代反帝声浪日强一日,在此背景下,这一本来无可厚非的举措却多少有些与时代脉搏不大合拍。基督教传播与西方资本―帝国主义的殖民扩张本属两回事,但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二者之间又常常纠缠不清”。[8]
(二)对婚葬仪式的变迁的研究
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变化,我国婚礼呈现出了中西融合、倡导个性的特点。因此研究婚葬仪式的变迁也是必要的。多表现在两方面:
如对婚礼功能变迁的研究“由于城市化的影响,村民之间的互惠也由基于情感向基于经济利益的转变,加之一些村民开始在酒店举办婚礼,婚礼上的展演(尤其是“唠忙”)已经慢慢地在村民婚礼上消失。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村民通过婚礼上的展演和互惠是可以实现乡村社会的再生产”。[9]如对婚礼仪式变迁的总结“我们的婚俗观经历了个性启蒙、革命训练、价值回归的艰辛旅程,现在正朝着多元化、人性化方向迈进。总之,通过对百年来婚礼嬗变的梳理,旨在说明,婚礼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且随着社会的进展,婚礼也越来越个性化、越来越人性化。”。[10]
(三)对少数民族婚葬仪式的研究
研究者多以记述仪式的过程为叙事策略,以人类学中有关符号、结构、象征的阐释方法对仪式中的事象进行阐释,展现一幅异文化的文本和他们的生活价值、意义和世界图景。
如对朝鲜葬礼仪式的研究“在朝鲜族传统的葬礼中,年老者去世,称做/好丧0,送葬时唱丧舆歌。即,丧舆出发时,由一人站在丧舆上或丧舆前,手持铜铃或白色手帕领唱丧舆歌。歌词大意,表达了死者对人间的留恋及对子孙的嘱托笔者认为,改革开放后,在朝鲜族出生率低下、人口流动频繁的社会环境下,丧舆契这一民间丧葬组织,为减轻丧家心理及经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朝鲜族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11]
二、结论
近十年的关于婚礼与葬礼的人类学文献多以描述为主,不管是通过描述婚礼葬礼过程或功能,还是描述特殊符号婚纱、婚宴等,或是描述少数民族与汉族民族仪式习俗的异同,都可以为我们研究人类的生命仪式提供借鉴的思路与方法。
另外,近十年的婚葬仪式研究多集中在对国内汉族婚葬仪式符号以及其背后所承载的文化内涵的描述性记叙上,而较少对仪式的评论。此外,对少数民资的婚葬仪式及其社会变迁也较少涉及,这是研究者未来应填补的空白。
参考文献
[1]彭韧.婚礼,葬礼与私奔[J].21世纪商业评论,2011(6).
[2]吉国秀.婚礼仪礼变迁与社会网络重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3]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21.
[4]李建红.从电影《四个婚礼和一个葬礼》的结婚誓词看西方婚俗文化[J].文学与艺术,2012(3).
[5]王丽娟.东北农村婚礼仪式的象征意义[J].今日南国,2009(4).
[6]潘文一.葬礼中的中西文化[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第八卷第3期2008(9).
[7]金光亿.现代背景下的宗教和礼仪[A].周星,王铭铭.社会人类学讲演集[C].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
[8]林辉锋.孙中山基督教葬礼问题再探―从宋庆龄与斯诺的一段纠葛谈起[J].广东社会科学,2013(3).
[9].移民、亲属与社会再生产―以一个东北汉人村落的婚礼实践为例[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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