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村印章;集中管理;问题和弊端;对策
1存在的问题
1.1印章管理“双人”“双锁”制增加了专管员难度
集中管理之初,山城镇采用“双人”“双锁”制集中盖章的方法。镇农经中心在政务大厅专门设立印章管理窗口,由专人负责各村印章管理,制定公章管理制度,“双人”“双锁”制,即农经干部一人一把大门的锁,村干部一人一把装印章盒的小锁,一人无法取出公章,也没有权力取出公章。同时,合同或协议书需要盖章时需请示领导审批,审批后公章管理员还得认真审计,看看是否有遗漏,是否合理。经近几年实际操作,印章管理“双人”“双锁”制给群众带来了方便,但有时增加了专管员的工作难度。原因有:一是群众到政务大厅办事盖章,能一次办完就一次办完,绝不让群众来回跑搭费用。二是各村财务人员为印章使用专管员,不是全脱产干部,并且村里的工作不仅仅是盖章一项工作,这样就无法保证村民来盖章时立刻盖章,会延误办事效率和耽误时间。三是村民办事需要盖章的时间无法固定,特殊事项较多,往往不能在正常上班时间范围内。比如很多学生办补助盖印章都是利用休息日来,因为周一至周五在校上学,一来就是急的,一般情况寄宿生星期日下午还得返回学校,这样的情况有很多。
1.2镇村公章专管员审核不严,易出现纰漏
各村来办事盖公章的人多了,管理员忙中易生乱,看看都是证明信、介绍信之类的材料,村干部签字了,手续全了就让村专管员盖上了,形成只管程序不管内容真伪的局面,一旦出现问题,难脱干系,监管不严易造成错误。
1.3村公章借出使用时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划分难
虽然镇专管员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公章使用制度规定村公章在上级部门需要用公章时而且必须借出时,可以暂借公章。暂借公章按照公章登记制度先由领导审批,再由村干部登记备份事由、经手人、时间、内容等。虽然这些工作都做了,但村干部借公章使用,镇上专管员不能做到陪同,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无法分清。例2013年5月份,某村村主任李某在借用公章办事期间私自在一份民间借贷协议书上加盖了本村公章,协议违约时,当事人找到政府要求理赔,经多方调查核实,当事人才说出真相,这个公章是村主任李某盖的,并不是镇专管员盖的。
1.4个别村离镇远,给村民带来不便
山城镇有32个村,距离镇政府超过15公里的村有14个,其他村都在2公里以上,路程远的村民到政府盖章有坐公共汽车的、有打车的、有自驾车的,大多数村民都是坐公共汽车,需要起早来,中午走,有时遇上特殊事,不能保证一次办成。涉及学生的,往往材料都是学生周六带回家周日带走,有时专管员有特殊事情,周日不在家,家长只能周一再跑一趟。这样给村民带来很大的不便。
2解决的对策
2.1建立健全公章使用制度
首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即公章由镇专管员统一管理,要盖公章的村民先经过镇主管领导审核并授权签字,专管员审计核实后村领导签字,手续健全告知村民后登记,若因公章使用不当,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其次,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设立时间、事由、审批人、经手人。特别是借出的公章要及时地跟踪追回,详细登记办事地点、事由、审批人等。最后,建立“一人”“一锁”制,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只要遵循以上各种制度,真正地做到领导审批、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2.2机制灵活,加强各部门专用章使用
例如村民盖有关新生儿的公章,建议计生部门盖一个计生专用章,在本辖区生效。户口有关方面的章建议公安部门盖户籍的专用章。涉及耕地的盖承包合同管理站的章。另外建议村里应有临时介绍信,并登记造册,村民有临时出门的需要介绍信的,村里直接就能给开,只要符合要求不违反规定就可以。这样既方便了群众又制约了村干部乱开乱盖的现象。涉及到学生各项补助需要盖村里公章的,由学校派专人来政务大厅盖章,这样既减轻了学生的压力又减轻了家长的负担。
2.3公章专管员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公章管理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2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本单位使用的印章。
2、内设机构的印章。
(二)局领导个人印章:刻有局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经上级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的刻制,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局领导批准后刻制。
(三)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后刻制。
(四)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五)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七)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单位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内设机构单位印章(含议事协调机构的印章和各类专用章)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
(三)财务用章由局财务室指定专人管理。
(四)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党组章的用印。
(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1、以本单位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书和各类办案文书。
3、以本单位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5、以本单位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6、以本单位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7、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8、其他需盖本单位章的用印。
(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使用。
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及有关文件。
(四)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
以部门或单位名义向分管领导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五)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局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局领导或相关部门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本局印章,需经局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本单位报表、文件、处罚决定书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局领导或授权股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4、使用局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局领导签发。
5、使用各部门、有关单位印章,需经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单位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股室领导、局领导或授权审批的有关部门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局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六)需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须先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局办公室办理。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局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局领导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印章管理;风险;分析;建议
印章是一个企业内部行使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是企业法人进行正常工作流程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企业各项业务流程的工具,因此,对印章的管理应根据印章的使用环境、使用用途和使用需要作进一步的细分和辨识。不同的公司对印章管理各有不同,例如有的公司实行双人轮岗制,有的实行专人专章管理等,但无论怎样,对印章的管理还是以安全、便捷、易操作为出发点。
对印章的管理,安全是首要任务。但由于印章使用涉及使用人员范围广、使用环境各有不同等因素,所以对印章管理存在一定管理难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也比较明显,容易造成种种风险隐患。为此,本人结合多年来从事印章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针对印章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印章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辨识
1.印章管理流程、制度存在缺陷或不足
若企业在实际印章管理过程中,对印章管理的流程和制度没有及时更新和完善,就会造成印章管理的缺陷或不足。由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印章的使用环境也会随着变化,以人为主体的使用方在印章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企业就有必要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和完善印章管理流程、制度。
2.印章管理人员职责不清晰、职权未监管
一个企业中印章的直接管理人员的权力是比较高的,所以企业若没有制定清晰的工作职责,没有设置对其监督管理权限,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讲,都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甚至会引起法律责任。例如企业未建立印章管理的保管人、监护人、签字人等审批流程,未明确印章管理的监督人职责、名单等。
3.印章管理存在管理人员过多,组织拥挤
印章管理的宗旨是安全、快捷,若印章管理背离这个宗旨,就会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失效。印章管理人员不宜过多,一来是节约企业人力资源,二来也是为了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中间无用环节,给印章使用人员带来便捷。
4.印章管理存在管理权限重叠现象
若印章管理人员有多个,而他们的职责又相差无几,这样就会造成印章管理的混乱、重叠,导致相互扯皮、推诿,造成管理和流程失控,甚至引起法律风险。
5.印章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如图1所示,详述如下:
(1)印章使用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在企业内部,印章在使用前应先由相关部门审批,待合格后才能交印,否则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交印。若印章需要对外出具,则须通过有关部门同意签字后,才能由印章管理人员出具,同时填写相应对外出具章。在企业中是否严格遵循相关用章规定,决定了用章管理是否安全。
(2)印章使用是否存在提前现象
印章使用人员往往为了图方便、减少繁琐环节而违反相关用章规定,提前在空白合同、协议、支款凭证和往来函文中加盖公章,导致用章混乱、失控,容易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甚至承担法律风险。
(3)印章使用是否存在混用、共用现象
印章使用人T有时为了节省时间,对印章使用完全“不按套路出牌”,存在印章的混用、共用现象,导致一旦产生纠纷,难以界定经办责任,容易造成法律风险。
(4)印章使用是否存在废仍用之现象
按照企业印章管理规定,对发生权限变更、业务变更或撤消的印章应予以销毁,企业内部也应广而告之,若印章使用人员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废旧印章仍然使用,就会造成印章使用混乱,新旧章界定不清晰,影响印章的使用监督。
(5)印章使用登记是否准确、完整、相符
印章在使用前应由经办人登记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印章管理员检查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否则拒绝交印。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容易造成发生问题后无法追溯责任,造成无法监管。
(6)印章使用是否有完备的保管制度和设施
印章在使用完后交由印章管理员存放在指定的保管设施内,并且印章管理员也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管制度。若将印章随便放置于公开场合,无人保管,就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印章损坏、被盗、丢失等风险。
(7)印章使用是否有可靠的交接手续
印章保管员在职务变更、退休后就不再经办印章管理职责,此时应按照印章管理规定与被交接人进行可靠完整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企业内部也应广而告之。反之,则会产生印章管理效率低下、停滞的问题,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8)印章使用备案是否齐全
印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资料,例如登记册、档案册等材料必须定期保存在档案室,以备核查,所有材料必须齐全。否则容易造成法律风险。
(9)印章使用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
印章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机制是保障印章安全和有效的主要方式,所以监督机制应完善,并且对其执行也应到位。否则就会造成印章管理无法及时整改和纠正,容易引起法律风险。
二、印章管理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如图2所示。
对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建议。
1.印章管理职能人员的设置
印章管理中,相关职能人员不能为同一人,例如管理员和监督员不能为同一人,建议印章管理的各个职能由不同人员担任,并且相互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印章的管理应与部门的经营决策相联系,一般对印章的管理应由企业或部门的最高负责人亲自管理或交由授权人员管理。
2.印章管理手续流程的设立
一个高效、有序印章管理需要几个流程明确、执行到位的手续流程,各个印章的使用都应按照手续流程的规定分步进行,防止违规用印。例如对印章报废、印章交接、印章经办、印章保管等环节应设立较为明确的手续流程,并且规定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权限。
3.印章管理使用人员的确立
印章管理中,无论是管理员、经办人都应预先确立,并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照印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避免印章混用、冒用、盗用和伪造等情况发生,当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整改,并将此作为评定和衡量人员的标准之一。
三、小结
随着经济及企业规模的发展,印章的种类、数量的不断增多,印章管理的风险愈来愈多,管理的难度亦会愈来愈大。因此,本人从分析印章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以促进企业提高印章风险防控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印章管理是一个持续提高、深入研究的课题,希望通过本文能与相关人员进一步沟通和提高。
参考文献:
[1]陈江峰.企业印章法律风险防范[J].科研,2016(08).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互联网办公;电子印章;印章管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对高校日常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对科研工作、政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高校可通过使用电子印章办理各项相关业务,为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通过无接触审批,避免感染病毒的风险,实现“只跑一次”办理印章业务,缩短了业务办理时间。由于目前中国电子印章使用时间较短,缺乏完善的法律政策规范文件,电子印章使用中存在很多问题,疫情形势下,加强高校互联网印章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电子印章的优点
目前关于电子印章定义尚无统一标准,电子印章特点主要表现在具有信息安全技术支撑,与数字证书绑定,具有与传统印章一致的示信功能,可用于电子文件的签章。电子印章是以公钥密码体系为支撑,签印文具与传统印章有同样的表现,可对电子形态下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章的组织机构电子公章及配套使用签章软件与存储介质[1]。电子印章具有制作技术复杂、信用风险低、认证鉴定依据客观等特点。电子印章制作依赖于密码技术,制作者需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需通过信息产业部门认证获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取得,伪造难度大,易被管理部门发现并追踪。电子印章可对签章行为设置密码保护,确认具有权限方可加盖印章。可降低印章保管风险,印章使用情况自动记录,发生印章丢失可通过网络挂失,提高签章行为不可否认性。使用电子印章签署文件,收到文件后可通过网络向可信第三方验证,第三方根据文件摘要等客观信息判断真实性,降低电子印章的风险。电子印章认证不依赖技术人员主观判断,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安全可靠。电子印章保存利用比传统印章更具优越性,其优势体现在查询方便、存储简单、管理规范、印章使用轨迹健全。用户可事前查询电子印章持有人相关信息,避免上当受骗。传统物理印章需出现事故后进行查询鉴定,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伪造印章的鉴别则需依靠专业技术的司法部门,鉴定周期长。存储电子印章的EK盘遗失可立即挂失停用,捡到者无密码不能登录系统使用,传统物理印章丢失会埋下巨大安全隐患。电子印章各种相关信息有专门计算机管理系统,传统物理印章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合法用户可控制加盖安全电子印章文档的打印[2]。
2电子印章应用中的缺陷
中国电子印章应用起步于1996年,随着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下称《电子签名法》)实施,为电子签名法律效力作出保障,很多国内信息技术企业开始研制电子印章产品,电子印章在政务与商务领域应用逐渐普遍化。电子印章蓬勃发展下也存在很多问题,直接表现是目前尚无电子印章通用机构,关键原因是电子印章法律地位不清晰,未建立电子印章的办理机制与服务体系。电子合同是电子印章在电商领域中的典型应用,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以数据电文方式生成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可在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法》在1999年生效,现有《电子签名法》支持,电子合同可使用电子签名方式使合同成立。随着中国电商不断发展,企业对电子合同需求增多,但目前电子合同应用与电商发展存在差距,主要原因是缺少可在电子形态下使用合同生效的信用物证。很多企业借助互联网传送合同等经济文件,但最终签署需打印成纸,合作者签字盖章送回,导致过程烦琐,未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3]。电子印章在电子政务领域应用潜力巨大,中国电子政务开始深层次应用,急需可在电子形态下保障政府权威性的信用物证,目前中国很多地区部门建立了互联网通用的电子政务网站,通过网络进行公文传递等活动,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仍需通过纸质文件形式落实,即政府公文加盖章后生效,由于没有在电子形态下使电子公文生效的证物,政府公文交换未得到应用。现有电子印章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认可使用,其原因有多方面,如电子印章应用推广障碍包括法律地位不清晰、缺乏统一标准规范、认证体系不明确等。《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但电子印章法律效力不能成立,电子印章与电子签名关系未明确,要明确电子印章法律地位,必须明确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应用。目前电子印章无统一技术标准,往往由印章制作单位自行研发,不同公司提供电子印章标准品质存在差异,成为电子印章走出单一行政区划的严重阻碍。目前电商中认证采用政府搭台模式管理,可信第三方机构为企业。企业通过工信部职能机构认证即可。但电子政务中电子印章不能应用,政府部门印章真实性不能由企业认证。中国电子签名法制定中考虑相关问题,第35条规定国务院规定部门可依法制定政府活动使用电子签名具体办法,为电子印章管理法制化提供了依据,表明政务活动中信用认证有待完善。
3疫情下高校印章管理存在的问题
印章管理工作涵盖印章制发、印章保管等多个环节,高校承担科研、科研成果转化及日常管理工作,存在印章审批涉及业务领域广、印章使用数量大、印章废止移交时谨慎度高等问题,现有传统印章管理中,由于各环节设计不合理,电子化程度低等造成存在潜在隐患,审批流程复杂导致行政效率低等现实困境。疫情影响下加强高校印章互联网管理尤为重要。高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中的问题主要包括印章工具信息化程度低、审批程序设计过于烦琐、印章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传统高校印章工具为铜章,信息识别度低,印章分量重,落印靠人力手工,人工用印耗时长。大批量用章时,如毕业证书用印、学生各类获奖证书集中用印、科研项目呈报、科研成果转化时,人工用印耗时、费力,印章使用投入时间成本大,由于同一印章仅有一枚,在各项业务同一时间用印时造成印章缺位,大大降低用印效率。高校各单位使用学校印章时必须持有申请表,传统印章申请表设计存在审批漏洞,印章申请表基本体现用印原因、加盖类别等,实践中用印材料往往页数多,用印申请填写材料简称,难以体现对材料的审核度,分管部门审核不仔细,难以确保材料用印安全。高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中均为专人保管,但实际用印中存在印章公用问题,多人管理现象为印章管理带来了困扰,日常工作时间及值班期间由于牵涉办公室管理人员数量多,印章经多人使用未完善使用记录,印章管理职责不清,不严格用印会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责任落实难以追究。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5
(管城~年5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大队内部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大队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
一、文件审批制度
大队收、发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1、凡上级来件、下级请示报告件、同级呈送件等材料都要逐件登记。
2、原则上对紧急、重大或难处理的公文,直接送大队长批阅。
3、对属于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直接批阅。
4、对需传阅、学习的文件,须按大队长、书记、副大队长、中队长、队员的顺序,逐级传阅、学习,并实行登记阅览制。
5、对上述一切批阅方式,文件最后都要移交档案管理员。
6、谁遗失、丢失、损坏文件,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二、印章管理制度
对印章管理按照“郑环监[~]41号文件关于使用新印章及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要求,由办公室主任严格管理。
1、印章使用登记制度。除领导签发公文外,使用印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一律填写管城大队用印登记表。
2、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符合用印手续,方可登记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
3、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以外使用。
4、已废止的章,应立即上交支队办公室。
5、印章管理员违反上述规定用印的,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三、财务管理制度
办公室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郑环保[1997]77号文件“郑州环保局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大队长负责制。重大问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经费。
1、对办公经费的支出,原则上按本年度财务计划执行,如有变动或遇新增加的重要项目,需立即报请支队办公室等待批示。
2、办理各项经费支出前,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大队长批示并填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
3、凡购置小额办公用品,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共同签字,经大队长审核、签字后,内部方可给予报销。
四、劳动纪律制度
严格按照郑环保[1995]第41号文件〈关于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的补充规定〉,规范管理。
1、按时到岗和休息。上班前要提前到达打扫所属责任区卫生,到下班时间方可离岗。不得迟到、早退。如有事须向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离岗。
2、上班时间不准下棋、打扑克,个人不准打游戏、看碟片、收听广播,不准办私事、干私活。
3、按时参加各种会议,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开会时间不准中途无故退场、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报纸、杂志等材料。
4、自觉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不准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或吵嘴斗架,对严重违犯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规定填写请假条,报请大队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返回日期报办公室。返回后及时填写销假条,报于大队长。
五、文印管理制度
办公室对文印管理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禁止浪费”的原则,按支队下发的[~]0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的要求,规范管理。
印章管理制度范文6
公安机关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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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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