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范文1
关键词:桥梁规划;环境;经济;功能
作者简介:范业宏(1972年-),男,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硕士,市政桥梁设计
吕 佳(1978年-),女,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硕士,市政桥梁设计
一、桥梁总体设计基本原则
1. 功能高于景观、经济等其他因素,一切为功能服务
作为城市交通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桥梁是实实在在的功能性建筑,进行桥梁总体布置、规划时,必须将满足通行使用功能这一要求置于最优先的地位。经济性、景观性等各项其他指标评价都应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前提下进行。
如笔者所见的一座北方城市人行天桥,将天桥落地梯道设计成为小半径螺旋型爬梯。虽然取得了相当好的景观效果,但是在使用功能上,却出现了通行能力降低、通行感受较差等突出问题:。
2. 兼顾经济性同时,尽量注意景观效果及使用功能
城市桥梁设计使用年限一般至少在50年左右,工程势必对周边地区景观及交通环境产生长远的影响。项目初步设计规划时,务须进行长足考虑、慎重比较,务求令工程的使用功能和景观效果达到最优。这是作为城市交通工程的决策者、设计者所必须具有的认识,更是职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起码要求。
很多城市立交桥受到场地限制,或者为了追求降低造价、减小工程量,设计时尽量加大桥梁纵坡、缩短桥梁长度,以期在满足城市立交桥净空要求、实现使用功能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性指标。
道路规范已经做出明确规定,桥梁纵坡不宜大于8%。而实际工程中,当桥梁纵坡大于5%时,雨雪天气正常行车就已经存在相当困难。
3. 桥梁选型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桥梁造型的选择上,古典与现代、简洁与繁复之间并没有绝对的高下之分,唯一绝对必须坚持的原则就是桥梁造型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也就是桥梁的结构形式选择必须结合周边环境进行综合分析。
如城市立交桥周边一般高楼林立、建筑物组成纷繁复杂,从景观方面考虑,不应采用外观组成过于繁复的桥梁形式,往往以造型简洁明快的桥墩配合上部结构预制板或连续梁组成立交桥。
另外,在设置桥头堡、地下通道出口雨蓬等桥梁结构单体小品构筑时,更需要结合周边环境、结合桥梁结构总体风格造型,进行优化选择确定,才能保证不让小品成为失败作品。
二、桥梁规划的要点
现代城市立交桥的设计过程中,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影响因素进行最优化的桥梁规划已经成为决定作品成功与否的最重要因素。
在进行城市桥梁规划时,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引起重视:
1. 前瞻性
进行桥梁规划时,前瞻性显得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如下:
(1)对于桥梁设置必要性的前瞻性
在城市桥梁、道路规划设计中,必须有前瞻性的眼光,尽量敏感及时准确的预测到目标区域未来中期的交通流发展规律,令问题在萌芽阶段获得解决。
如我市一城市主干路,连接火车站、体育场、会展中心、大型医院、公园、学府区、高新园区等交通量集中的地区,车流量负担很重。
该条道路早期规划设计中,出现了大段较窄的规划断面、道路以外的土地已被军队、医院、居民楼等占据,而且与相交道路间存在多个平交路口,这些道口的存在对于直行车流造成了严重的干扰。随着经济的发展,该道路部分路段交通量早已趋于饱和,但实际上已形成积重难返的困难局面。平时车辆堵塞排队已经是令人习以为常的难题,成为该区域城市发展的阻碍。
如果规划设计部门及早认识到该路段的重要意义和发展趋势、调整规划红线、为主要平交路口预留立交桥平面布置占地,通过各种途径为交通量的发展预留出一定空间,目前处理该区域的交通问题,效果将会令人满意得多。
(2)对于立交桥平面布局、桥梁宽度等技术指标的前瞻性
如前文所述,城市桥梁的使用年限一般至少控制在50年左右。为保证建成投入使用后的一定阶段内,桥梁都能满足使用要求、不因断时间内交通量的增长而出现问题,在桥梁总体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交通量增长的要求和特性,相应做好立交桥平面布置、桥梁、隧道等构筑物使用宽度等的确定。
如现在的隧道设计中,如果受经济条件所限,无法一次设置四车道断面时,一般也会在双车道隧道平面展线时设置预偏心,预备将来时机成熟时在隧道外另开辟一条双车道断面隧道,通过设置单向路的交通组织形式解决车辆通行量增长的要求。
在现在的很多地下通道设计中,也已经出现了单个梯道一期先设置一座上行扶梯,设置较宽人行步梯以预留远期扶梯宽度,待行人流量增长到需要时设置上下行两部扶梯的设计做法,该思路相信也有比较好的远期效果。
2. 全局观念
(1)充分考虑桥梁建设后对局部交通环境产生的影响
城市道路网是一个相互影响融合的整体,一处环境、条件发生的变化,会影响到相邻多处的情况。在进行道路桥梁建设时,必须通过调查分析把握全局,对解决局域交通问题提出有效措施,不能在完善单体工程时忽略了其对周边交通环境所带来的影响。
所以在进行立交方案设计、道路桥梁加宽改造时,必须要时刻注意把握全局,对沿线周边可能相关联的区域进行统一分析调整,使得工程的竣工投入使用确实对该区域交通环境的改善起到正面作用,而不是以一个问题的解决引致其他问题的出现,导致面临新的困境。
(2)充分考虑局部环境对桥梁布置的要求
不同的局部交通环境,对于桥梁布置的细节也会有一些差异。在进行桥梁总体设计规划时,必须对局部环境的特征予以调查和充分重视。
如部分城市周边及开发区基础建设较为活跃的地区,或是码头、货运集散地附近,交通组成中往往有相当比例的超高、超大型车辆。这就要求进行道路桥梁设计时,必须对跨线桥净空、车道宽度等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使得区域交通环境要求获得最大程度满足。
另外如通常的城市过街天桥和地道中,无障碍设计并不是必然要考虑的设计要素。但是当设计医院门前过街天桥时,考虑到进出医院人流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使用该过街设施的人群对无障碍设计必然有所要求,因此在该处过街天桥设计中必须引入无障碍设施。
3. 近远期有机结合
桥梁总体规划设计时可以适当考虑近远期结合,对于工程分清各组成部分建设的轻重缓急,确定好总体方案后分期、分批进行施工的规划设计思路。
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必须注意着眼长远,可能条件下尽量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4. 重视工程建设其他相关问题
(1)减小动迁量
在现代城市立交桥、跨线桥建设中,地面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动迁已经成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在工程投资中也占有相当的比例,有时甚至成为项目是否能够付诸实施的主要决定因素。
地下大直径给水管线、煤气管线的动迁,其费用都不容忽视,而且出于总体管网关系到居民生活方面的考虑,有些管线动迁、改线存在相当难度,甚至根本无法进行,这些都成为工程总体规划布局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客观因素。
除了经济方面的考虑外,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房屋、地下管线动迁关乎居民日常生活,影响范围相当广泛。在工程总体规划设计过程中,应该在考虑改善交通条件的同时,尽量减少动迁工程量,以期减低工程建设对周边居民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城市交通建设的社会成本。
(2)交通工程和桥下辅助路的配合
在成功的城市立交桥整体设计中,交通工程、桥下辅助路的合理优化设计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一并充分考虑,才能使得立交桥充分发挥作用。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范文2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是在城镇体系规划之后,将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大阶段(注:大中城市在二者之间加入分区规划,必要时在总体规划阶段之前进行城市规划纲要的研究),总体规划阶段主要研究确定城市性质、规模、重要基础设施和市政设施布局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详细规划针对具体地段的有关问题和预期落点项目进行深入分析,在对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后,其编制成果直接与土地市场的运作相衔接。实际操作中,总体城市设计通常与总体规划相对应,旨在为城市空间发展与城市整体环境的和谐制定发展框架和导则。其既是对总体规划在空间方面的有益补充与完善,同时又为下一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与依据(图2)。也就是说,当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
总体城市设计的实施障碍
通过以上分析,从运行机制的角度看,当前我国总体城市设计实施障碍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就目前城市管理实施操作的情况而言,将总体城市设计作为法定规划组成部分的方式实施难度最小。但前者介入后者的方式及结合程度的高低决定了总体城市设计实施有效性的高低,总体城市设计如何与我国法律制度和规划建设体系有效结合是提高总体城市设计控制可操作性的当务之急。其二,总体城市设计自身合法性有待加强。总体城市设计作为宏观性极强的设计活动,其评价和审核难有绝对标准,使其自身制度化建设难有一定之规。同时,总体城市设计“有用的部分”缺乏直接指导后续工程的有效机制,也是制约其可操作性的根本障碍之一。
运行机制路径可操作性改良
寻求合理编制时间,融入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关注城市三维空间整体,能够弥补总体规划注重土地使用经济性的二维规划的不足。可将总体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编入总体规划的文本中,从而确立其法定地位,提高可操作性。目前,国内已编、在编的总体城市设计实践案例在与总体规划对应的编制时序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在总体规划之前编制、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和在总体规划之后编制。针对不同编制时序,总体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的相互作用方式以及自身的特点也有所不同(表1)。从实际情况来看,与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由于有法定规划的强制性保障,更易于落实设计目标与策略,并能有效指导下一层次的规划建设活动。但这样容易固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内容,削弱其解决后续问题的针对性。同时,该方式限制了城市设计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空间。从项目推进开展来看,在总规之后独立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由于规避了法定规划层面的条纲规定及程序限制,增加了解决重点问题的灵活性。但是,此类总体城市设计需要在总规修编中融入总体规划,时效性较差,且由于总规修编的背景和制度环境与总体城市设计时发生改变,其规划要点往往只能成为参考。因此,就目前条件与实际情况来看,与总规同时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能够最直接地融入总体规划,并能够将其成果纳入现有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体系;在总规之前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能够与总体规划较好的衔接,理论上可以较为直接地融入总体规划;在总规之后编制的总体城市设计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需要通过总规修编的形式融入总体规划来加强其控制可操作性。
通过指标转移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过指标体系的转移可以对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成果评价,并可将设计成果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转化,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这正是总体城市设计的成果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契合途径。具体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进行操作:一部分是对于融入总体规划的总体城市设计的宏观层次内容,应该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纲领性文件,以保障城市空间格局和城市形象与特色的完整性。另一部分是总体城市设计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内容,可以具体指导控规的编制。总体城市设计中观层次的内容,主要为两个亚层次:城市设计系统元素和城市空间区域。其中,城市设计系统元素主要包括城市空间、城市生活、视觉景观和专项要素等几方面内容(表2);城市空间区域主要包括城市风貌分区和城市意向区域等内容。其中一些内容与现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体系直接相关,另外一些内容则可以通过规划说明书中城市设计引导章节的内容体现。综上,总体城市设计中观层次的内容是指导控规编制的主要部分,各部分转移的情况如表2。
总体城市设计要点法规化
在国外,城市设计的实施包括系统的城市设计制度和实施体制保障,或是直接将城市设计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当中。在美国,由于地方享有立法权,某些城市设计构想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如1851年纽约颁布的保障城市开场空间的“公园法”。在英国,早期的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是一体化不可分割的,虽然发展至今城市设计仍没有法定地位,但由于实行建设管理的许可制度,具体开发项目依据国家法规与城市规划进行协商,可以做出具体裁量,城市设计的内容往往在这个过程中融入城市更新的设计、政策与执行程序中。此外,在英国城市设计的要求还体现在城市建设规范性文件中,如环境规划设计准则、景观规划设计准则等,作为项目审查的依据。而香港的情况则是通过在土地的契约出让的条款中附加城市设计的内容。在大陆地区,也有一些城市已经做出总体城市设计成果要点或导则地方法规化的尝试。例如上海市将一些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地区管理条例,颁布了《上海市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办法》《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将总体城市设计的要点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合法化,不但能够指导后续工程的规划建设,而且可以贯穿于长期的规划管理之中,具有因地制宜、快捷有效的优点。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范文3
关键词:城市照明;夜景;景观设计
照明设施的功能并不只限于夜晚照明,其设计还需注意白天的效果,灯具与建筑、环境空间的关系和尺度适宜,各种功能环境必须采用不同的照明设施及手法。
一 夜景规划的原则
城市夜景规划的设计主要建立在以下三条原则之上:1)表现城市的整体结构,突出各重点景观地区的形象。2)创造明亮、安全、悦人的城市夜间休闲、娱乐环境。3)烘托繁荣的城市夜间活动气氛,体现蓬勃的商业活力。
二 夜景规划要点
在城市夜景中,通过山、水、城的夜景设计,表现城市的整体结构。通过对建筑、道路、绿化,以及桥梁的灯光设计,并利用水中的灯光倒影来表现自然河道的轮廓线。通过城市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和新市区各片建设群的点点灯光表现城市的骨架和建成区轮廓。在城市夜景中,通过重要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主要建筑物的灯光,反映城市夜景的重点。沿河道路和绿带的照明强调出的优美线形及其在城市中的主导地位,符合空中和高处俯瞰的要求。可以考虑多种柔和色彩灯光的照射,形成变幻的水景;同时,河面上的大桥也可以作为河面景观和延伸。
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光源采用柔和的白炽灯,选用特殊、美观的灯具、路灯、射灯、彩灯等多种类型的结合运用。
三 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的体系构想
要将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以把整个过程分为三个步骤,即:城市夜景观的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的详细规划、城市夜景观的景点设计,其中每一步又均可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融。
(1)总体规划
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从宏观上解决城市夜间景点的分布,景点之间的联系,主次的确立,性质特征及照明技术上的和人文活动的宏观问题,以及节假日夜景观系统问题,即在宏观上对艺术、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限定。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直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以下内容进行:1)城市人口、用地规模、规划区范围;2)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布局结构、市中心区位置;3)城市道路系统、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广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4)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总体布局;5)需要保护的自然地带、传统街区等的有关保护措施;6)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中,包括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时,应对城市夜景观实现所带来的一系列技术、经济问题也有所涉及,并提出其实施步骤和方法建议。
当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与框架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对有关的夜景观总体规划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因为城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是城市夜景观规划实施与实践的直接影响因素。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还有一部分内容反映在城市分区规划中。当分区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分布;城市主、次干道形式;绿化系统、河湖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限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后,要对城市夜景观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这一部分成果也应纳入分区规划文件和图纸中。
(2)详细规划
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某一景区(商业街、校园、居住区……)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充分考虑到景区的属性、特征、重点和元素(建筑、设施、环境及人文因素)的相互关系,根据属性确立要创造的气氛,根据特征创造特色,根据重点确定主景,根据元素之间的关系确定配景、底景等创造整体效果。在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线,就是:结合城市的经济状况、自然条件及历史背景,充分考虑到人对夜生活的生理及心理需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成果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和图纸中;在当前开发修建地区,则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
(3)具体景点设计
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是在城市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城市夜景观详细规划)对景区景点的夜景观元素进行具体的设计。景点设计要以造型、美学等为出发点,但与前两部分内容相比较,它更需要与电气工程师的紧密配合。城市夜景观景点设计成果可以作为城市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每一步工作应在充分尊重以下五点原则的基础上进行: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即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受: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社会文化和经济能力、城市发展要求的制约;2)城市整体美的原则;3)以人为本的原则;4)经济性原则;5)环境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 总结
高质量的城市夜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理论与照明技术完美结合的产物。城市夜景观规划设计不同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虽然夜景观离不开光,需要通过合理的照明来表现,但光的因素只是景观空间特性中的一种,而且单从光的特性来讲,它又包含了美学与技术两方面的内容。传统城市夜景观照明往往会由于景观设计师与照明工程师之间的互不理解与让步而带有令人遗憾之处。高质量的城市夜空间环境与规划设计师、电气工程师的协调合作分不开。规划师在考虑城市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对照明提出适宜的要求,电气工程师则需做出相应的配合,提出具体实现方案,但规划师所提出的要求应建立在经济因素与技术手段所能达到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范文4
【关键词】保障房建设计划;城市规划;连接体制
前言
自2006年5月,发改委、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调整保障房供应结构稳定保障房价格的意见》([ 2006 ] 37 号) (以下简称37 号文件) ,中明确指出要“制定和实施保障房建设计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保障房”这一规定对城市规划有关单位提出了怎样理解保障房建设计划、怎样在城市规划作业当中与保障房建设计划实施连接的要求。
1、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内涵与背景
1.1 保障房建设计划的概念内涵保障房建设计划作为一个新的规划类型,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公认的概念。在理论上关于保障房建设计划较为全面客观的理解是: 保障房建设计划( HousingProgram) 是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保障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保障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中国地产商网) 。
1.2 保障房建设计划的编制要求
37 号文件提出了编制保障房建设计划的要求,具体包括保障房建设计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年限、规 划 内 容、公布时间、审批方式、主管部门责任等方面内容(表1)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37 号文件赋予了保障房建设计划内容的法定地位,即保障房建设目标要纳入到当地“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
1.3 保障房建设计划的政策背景
尽管保障房建设计划的推出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但如果将其纳入到我国保障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演变历程中,就可以看出保障房建设计划是我国保障房政策在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配套政策,它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保障房供应体系在逐步系统、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保障房制度改革之初,保障房建设及其投资总体来看是国家的事权,这一特点从原国家计委的两份文件就可以看出来,2000 年国家计委《关于上报2001 年经济适用保障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计投资[ 2000 ]2260 号) ,2001 年国家计委又了《关于下达2001 年经济适用保障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计投资[ 2001 ]907 号) ,这种上报和下达的关系实际上表明保障房建设是国家而不是城市的事权,反映了保障房制度改革初期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具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1998 至2006 年的8 年间,国家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初步建立起了较为系统的保障房供应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国家在保障房建设方面的计划导向逐步弱化,市场导向逐步增强。
2006 年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要着力调整保障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开发,重点发展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和房屋租赁制度”,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我国“十一五”期间的保障房政策纲领。两个半月之后,九部委联合发文,提出编制保障房建设计划的要求。
从保障房政策演变的角度看,保障房政策的具体落实由原来中央调控管理的具有较强计划性的“保障房建设投资计划”转为地方调控管理的具有较强市场性的“保障房建设计划”,这标志着我国保障房供应体系在在逐步系统、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1.4 保障房建设计划的现实意义
(1)保障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保障房、教育、医疗“新三座大山”之首;
(2)保障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保障房问题涉及到土地供给、金融信贷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保障房政策无法落实,土地、信贷等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3)保障房建设计划是体现保障房政策的重要手段。
2、保障房建设计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保障房建设计划以保障房建设为工作对象,城市规划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工作对象之间有着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因此规划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笔者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2.1 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
37 号文件指出保障房建设计划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十一五”规划是地方人大审批的代表地方事权的最全面综合的规划,近期建设计划是城市规划的法定规划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份。由此可见,保障房建设计划通过纳入到这两个法定规划从而间接地确定了自己的法定地位。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三类保障房的建设总量、比例结构、空间布局、时序安排等等,这些具体内容最终必将落实在城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时序。而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因此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具体内容必须、也只有通过城市规划才能实现。
2.2 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规划,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计划,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障房建设计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中小学校布点规划等类似,均属于相关部门推动的具有一定专项规划性质的规划类型。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障房建设计划与城市规划具有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的关系。城市规划综合性的特点有助于保障房建设计划与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2.3 规划实施与连接手段
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中,各个规划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15~20 年) 的全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空间上的局部实施,一般是城市中的某片地块(新区或中心区等) ;近期建设计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时序上的局部实施,通常是5 年内的阶段实施内容。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相互连接逐步深入、细化,将城市空间布局推向实施。
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尽管都是以用地为对象,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建设强度,近期建设计划的重点在于用地的项目实施计划。
3、保障房建设计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的连接方法
保障房建设计划的编制内容是“明确普通商品保障房、经济适用保障房和廉租保障房的建设目标”,具体应包括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总量、分年度新建保障房总量和结构比例、分年度各类居住用地供应计划、分年度旧区改造计划等几方面内容,其中当年的建设项目选址应深化到具体地块及分地块建设量。保障房建设计划的这些内容要通过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而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的工作重点不同,那么保障房建设计划应与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从不同角度进行连接,才能获得有效实施。笔者认为,保障房建设计划与城市规划的连接应该重在目标、指标、时序三个方面。
3.1 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连接
城市总体规划作为较长一段时间内(15 ~20年) 的综合性规划,必然跨越3~4 版保障房建设计划,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预见到未来城市发展中的保障房需求,确定各类居住用地较为合理的建设标准和空间布局,为保障房建设计划的滚动修编提供明确连贯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的空间布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城市总体规划与保障房建设计划在建设目标上应充分连接。
3.2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连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保障房建设非常重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房屋建设面积总量的指标,将其作为我国保障房建设发展水平的衡量标准,而这些总量指标实际上却无法反映保障房套数这个反映社会总体居住水平的实际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确定了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标准和空间分布以后,在具体指标上与保障房建设计划进一步连接落实。
3.3 近期建设计划―――时序上的连接
保障房建设计划在纳入“十一五”规划后,其内容将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一起,通过近期建设计划的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予以落实,因此保障房建设计划与近期建设计划的连接重点在于建设时序的安排,特别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保障房在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4、结束语
在新的保障房建设计划实施之前,我们要知道保障房供给系统要进一步完善,也理应认识到在切实实施过程当中会潜在的一些问题。本人认为,保障房建设计划编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注意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保障房建设计划与相关城市规划没有一起进行,规划时间上也是不一样的。应当有效的兼顾到城市规划体质落后的因素,在保障房建设计划在一段时间之后,有关城市规划也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革新,随时调节,确保保障房建设计划的有效实施。
应当有效的兼顾到市场的反应,强化利益指导。每一个城市政府都应该有效的使用税收等市场经济杠杆,来调动房地产市场开发普通商品保障房、经济适用保障房的积极性。
保障房建设计划的政策起点是利用提升各方面的保障房,尤其是政策性保障房,来确保广大人民的最根本的效益,城市规划空间在规划体制当中应当有效的连接,确保各类型的保障房一定要满足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房建设,使得人民群众能够人人有房住的**状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保障房供应结构稳定保障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 ]37 号) .
[3]关于落实新建保障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保障房[2006 ]165号) .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范文5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分析
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长期以来,两个规划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衔接不到位,难以协调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也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
我国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时间较迟(到 80 年代才在我国起步),先后组织开展了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但其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不完备,因此规划制定水平低,规划体系存在缺陷,致使其可操作性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在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与避免城市无规则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其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指导思想,由上而下编制,规划中的主要用地指标也是由上而下分解,没有充分考虑实际发展的用地需求,脱离实际,存在与城市总体规划、现状不一致等矛盾。
1.1 规划指标分解不合理。有些地方的规划上下级规划脱节,在逐级分解规划指标的过程中,有的供求缺口偏大,有的突破了上级规划指标;规划指标分解落实的主要依据―――基础数据(各地区历年用地情况统计、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和产业发展规划等)不真实、不准确;客观上社会发展、政策和战略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划指标分解的准确性。
1.2 用地定位不明确。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指标,最终要通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到具体地块,但在一些地方乡级规划与这个要求有很大差距。有的规划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村居民点、非农业建设用地没有落实用地范围,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具体范围多不落实,尤其是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未作充分调查研究,定位落实较差。
1.3 规划文本和图件不够规范。一是规划基数和基础图件采用不当。有的规划未按要求采用统一时间的详查变更数,人为调减耕地基数,增加建设用地面积,并相应更改了现状图。二是土地分类和用途分区与新法规定不一致。新法对土地分类和用途分区作了规定,但有的规划仍使用过去的分类和分区。三是内容不够完整。一些规划内容过分简略,特别是重要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等不全面或缺少分解指标,有的缺少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
1.4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一些城市建设用地严重不足。根据 2001 年度土地变更详查数据,2001 年底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为 834743 亩,至 2010 年是 76597 亩的用地指标,年均只有8511亩。更突出的问题是,规划期内17.44万亩建设用地指标中,只有5万亩是可以占用耕地的,余者皆为非耕地,这在平原地区中是不现实的。有些城市为满足建设的需要,突破建设用地计划不乏存在,使大量耕地被占用。
2城乡规划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和实施办法
城乡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因此规划实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城市总体规划是由地方政府主持规划,政府方面热衷于建设大城市,有任意扩大城市规模的倾向,规划部门为迎合政府意图,加上自身利益观念的驱使(按规划面积计酬),也喜好做大规划。由于以上原因,加上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新一轮的圈地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脆弱性也暴露无遗。1997 年~2002 年的六年间,全国建设占用耕地 1646 万亩,年均274 万亩,与 1991 年~1996 年的年均 440 万亩相比,下降了37%。2003 年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之初对十个省市的统计,在458.1 万亩园区实际用地中,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就有 314.6 万亩,占68.7%。
3 协调处理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由于两个规划有着共同的规划对象和规划目标,从本质看,它们应该是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除土地使用规划内容外,还包括了城市体系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等内容,这应成为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区域土地利用结构提供宏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的发展。
城市规划应树立耕地保护意识,尤其是保护基本农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约,共同遵循发展区域社会和经济,合理利用和珍惜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发挥城市区域的竞争优势,协调区域间、城镇间的矛盾。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依法适时调整规划,提高修编质量。调整规划要依法按程序进行,严格界定调整范围。以下几种情况需要调整或修编规划:一是受自然灾害影响,土地利用现状和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并影响规划执行的;二是新提出的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三是在耕地等主要农用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情况下,需要调整用地结构与布局的;四是行政区调整后,影响规划执行的;五是主要用地规划定量或定位经核定确实有错误或遗漏的。
4 上级规划调整,需要相应调整或修编下级规划
应正确处理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的关系,制定年度计划不能脱离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近期用地需求来制定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过程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政府不能背离年度计划随意批地。
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范文6
【关键词】城市设计;街区;建筑设计;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一般对单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进行明确,成为了指导单地块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在城市建设实践中,上述指标显然对三维形态上的控制力度不够。在一些特定区域,例如中央商务区,地块基本分割成八至十亩的小地块,编制城市设计来指导单地块的建筑设计成了规划管理部门的共识,2000年后,中国城市设计研究开始关注城市设计的实效性和基础理论,[1]其中重庆市规划局在城区范围内共委托编制了城市设计项目35项,部分成果明确地纳入到法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说明近年来政府及行政管理机构已非常重视城市设计的编制。[2]
南昌市中央商务区总部基地一期街区城市设计于2008年由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上海分院编制完成,规划管理部门在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1)的基础上,以此街区城市设计作为辅助手段,对单地块建筑设计进行规划审查,目前,南昌市中央商务区总部基地一期街区已初具雏形。以上述项目为例,对街区城市设计的构思与实际实施效果进行比较,通过调查与分析,论证街区城市设计的成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更有效的为未来街区城市设计工作寻求相关的启示。
(1)根据开发需要重新划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地块偏大,考虑开发需要,将地块分成相对独立的六个小地块,每个地块面积在十亩左右。(2)共享庭院绿地:在两个街坊中,利用临城市道路布置建筑,形成共享的庭院绿地。(3)基座与塔楼控制:保持主楼落地并在临红谷五路和规划路形成连续的街墙,塔楼维持2个高度,守住地块四周。
1.2 合理组织各类交通流线
为避免不同开发单元无序的面向城市道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该城市设计对车行交通进行了统一组织,地块周边只开设了六个出入口,平均每个地块设置一个开向城市道路的出入口,减少了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压力。
1.3 统一街区的建筑形式(图3)
图3 统一街区的建筑形式
为形成统一的效果,在城市设计中,注重对建筑形式的统一,以期呈现一定的群体体量感。
(1)塔楼落地:塔楼直接落地,裙房形成连续街墙效果。(2)统一的凸窗效果:整体风格为现代风格,细部上,凸窗采用统一的形式,丰富立面效果。(3)顶部构架等造型一致:顶部构架采用空构架的形式,不安装百叶。(4)塔楼与裙房采用一体的装饰风格:采用上下一体的设计手法,裙房选材与塔楼一致,均为浅黄色涂料。
2 项目建设案例与城市设计的比较与分析
总部基地一期项目目前已基本建成(图4),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程序报规划管理部门,部门单体进行了调整,与城市设计进行比较,存在一定的差异。
2.1 比较
(1)街区空间的构建基本贯彻城市设计思路.总部基地一期项目是按照六个地块进行出让的,各地块开发单位在城市设计的指
图5 总部基地一期交通组织优化方案
(3)街区建筑立面形式进行了调整
城市设计在考虑整体风格时,强调了采用浅黄色统一色调的要求,但六个地块的开发单位为彰显自身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需求,提出了色彩与局部造型的调整,并经过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具体来说,有以下调整:整体色彩由统一的浅黄色调整为米黄与深灰色调为主;部分项目主出入口及顶部等造型进行了丰富,强调了个性;凸窗等统一形式部分变更成幕墙。(图6)
2.2 调查与分析
总部基地一期是南昌市中央商务区城市管理中第一例利用城市设计进行项目指引的项目,在项目单体规划方案的设计、调整以及实施过程中,规划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均比较关注,也给予了充分的政策保障。为能够比较全面及系统的分析该案例,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的对象均为专业技
具体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方面衔接。
3.1 街区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
首先,在总部基地一期项目的城市设计中,考虑到项目的整体性,在交通上、底层商铺、骑楼等设置中,将整个地块连为一体,但规划二路在红谷滩区域内是横贯整个中心区,承担了大量的车行交通,并不允许行人的频繁跨越,从人行考虑,南北两个大地块是很难在空间上连为一体的。
另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项目地块东侧为商务用地,西侧为居住用地,所以临红谷五路要求设置连续骑楼界面,而西侧不作要求。而城市设计要求东西两侧临城市道路均设置连续骑楼界面,在实际运营中,西侧商业价值并不大。
综合来看,总部基地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并不密切,对地块周边的交通、业态形式调查不够,缺乏一定的针对性。
3.2 街区城市设计与各地块建筑设计的关系
为实现城市面貌的统一性,街区城市设计对各地块的建筑设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城市空间的建构对该项目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成功的,保证了项目实施中,城市群体的统一性,但总部基地一期城市设计在色彩、立面形式上太过单一,六个地块没有任何标识性,缺乏对建筑的驾驭能力。所以在各地块出让后,各开发单位只能在统一的高度、主楼位置不变的基础上,在顶部造型、色彩关系、立面形式上各自突出特点,顺应市场需求。
另外,各建筑的朝向为充分考虑到气候等因素,存在东西向建筑,在实际运营中,并不利于节能。
街区城市设计应达到什么深度,其对建筑设计的指引是否具备控制性,涉及到规划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值得反思。
3.3 街区城市设计与景观设计的关系
总部基地一期城市设计中,为项目设置了内部共享的庭院空间,考虑该项目容量较大,地下设置了两层地下室,相应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较多,在实际运转中,共享庭院周边内部道路基本被机动车占据,人行很难进入共享庭院,而该项目统一的连续骑楼有条件实现二层或三层的人行联系廊道,并设置共享的灰空间。由此可见,街区城市设计如何与景观设计衔接也是非常重要的。
注释
图1:源自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中央商务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8
图2:源自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上海分院《总部基地一期城市设计》,2008
图3:源自同图2
图4:源自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总部基地一期城市设计调整》,2011
图5:源自南昌市交通规划研究所《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交通影响评价》,2008
参考文献
[1]余柏椿,《我国城市设计研究现状与问题》[J],城市规划,2008(08)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tiexin666##126.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需转载请保留出处:https://tiexin66.com/syfw/506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