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范文1
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不同程度伤害的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特别严重。据公安部治安局统计,2005年至20*年上半年,共接报涉及中小学生安全的各类案件200起,其中针对学生的杀人、绑架、等恶性刑事案件103起,造成43人死亡、100人受伤。
一、学校安全事故类型及原因分析
从学校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来看,大约有以下十余种情况:
一是游玩误伤。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嬉戏、玩闹等活动时,掌握不好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如2005年5月13日,海南文昌市第二中学一名初一女生在宿舍被4名同年级女同学轮流抽打200多耳光,导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破裂,听力受到严重损伤。
二是挤压踩踏。校舍安全防护设施不齐不全,楼道、门口等狭窄,出入通道灯具设置不规范或未安装路灯,课间、放学等学生出入高峰期时极容易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
三是道路交通事故。学校安全教育不深入,学生缺乏交通知识和忽视交通规则:不走人行过道、随意横穿马路、强行抢道、高速骑车等造成的交通事故;部分学生为图省事、省钱而乘座货车或超载车辆而造成车翻人伤亡的事故;部分驾驶员超速行驶,致学生避让不及而遭车祸。
四是网络迷恋。由于部分家长引导无方或放任自流,再加上一些学校偏重教育质量,片面追求升学率,一些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自己的愿望,特别是无法实现自己成绩、表现“双优”的理想,成为老师、学校认定的“双差生”,在现实中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就寻求另外一种方式,于是就沉迷于虚拟世界,在网络游戏之中找到发泄的平台,并将在虚拟世界,尤其是暴力电影中获得现实生活中无法获得和刺激,又应用于现实之中,遂发生一些失去理智、让人不可思议的事件,如出现杀人、放火等行为,结果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五是活动损伤。在体育活动或体育课上,在劳动或社会实践中,因老师安排不当,对事件估计不足,监管不周或学生本人不遵守纪律、注意力不集中,活动随意,对体育器械使用不当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伤害。
六是因特殊疾病、特殊身体素质、异常心理状态受到意外冲击而造成的伤害。如20*年9月30日,湖南郴州市临武县广宜中心小学有精神病史的小学老师刘红文因精神病发作,在校园内持菜刀疯狂乱砍,其中一年级和二年级的4个孩子被砍死,12个孩子被砍伤(其中多名重伤),另有4名教师受伤。
七是地质灾害。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弱,自护自救能力差,遇到暴风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有效防卫造成的伤害。
八是溺水事故。在上、放学路上,特别是山区县农村中小学,一些学生对所过河流水情掌握不清,估计不足,冒然涉水或游泳,造成伤亡事故。
十是食品气体中毒。近年来,学校中毒事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自20*年9月4日至18日的短短半月内,山西连续发生7起中小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殃及600多名学生。卫生部20*年7月的情况通报显示,从4月起,山东、安徽、广东、宁夏四省分别发生重特大中毒事故,中毒人数近700人。
十一是危故。部分地方财力贫乏,投入危房改造资金不足且资金分配不平衡,学校危房改造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进度缓慢,有的学校勉为其难,将就使用,结果酿成事故。
十二是消防事故。一些学校电力线路敷设不规范,锅炉安装位置不当,学生消防意识淡漠,致使屡屡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据公安部公布,从2005年6月至20*年3月,全国共发生火灾417起,造成死亡3人。
二、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误区
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放任自流型。认为学校只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法律并未赋予学校相应的执法权力,权责不一致,即使出了事学校也管不了,处理不好。那么,学校安全工作也就是政府部门的事,发生事故与学校无关。二是单重安全型。部分学校认为学校只要安全工作抓好了,就万事大吉了,至于学生思想工作、教学水平等都无所谓。三是学校全责型。许多家长认为,将子女送到学校,发生了事故,不管是在校区,还是在其他地方,学校都逃脱不干系。
安全管理上的误区:学校安全管理就是制造大场面,有轰动效应就行。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庞大的宣讲团,深入学校组织全校学生,每期集中培训一次就是安全管理,满足电视上有声音,台上有影像,报纸上有文字,板报上有图片就可以了。
责任认定上的误区:凡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一定就有学校的一份,学校是永远的被告,出了事,学生家长就可以去找学校的麻烦。
三、对策与建议
有关数据显示,每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4人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排除那些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约有80%的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得以避免的。学生是组成学校、社会的特殊群体,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抓好学生的安全工作。学校、社会、家庭应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好安全教育、制度建设、投入保障、安全管理四篇文章。
对策之一:加强教育,强化宣传,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教体系
要确保学校安全,必须抓好学校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安全教育虽非一蹴而就,非一朝一夕之功,但为治本之策。学校安全教育要立足于细、小、严、长,从细处着眼,从小处抓起,从严落实,建立长效机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一是上好安全教育课。教育部门要将安全课法定化,规范化,学校要将安全教育排进课表,进入课堂。从幼儿园开始,从小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继而延伸到小学、中学和大学,形成健康、有序的安全教育体系。落实专职或兼职老师,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讲解安全自我防范要领和基本知识。从并充分利用教室每面墙壁,张贴通俗易懂的安全宣传画,营造浓厚的教室安全文化,使学生在轻松欣赏中受到了教育。。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努力提升安全氛围。利用班会活动、活动课、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还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学校积极推行一周安全提醒,学校利用周前会议和周一升旗活动时间,小结上周安全工作,强调安全事项。通过“加强节假日对子女监护”的***,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通过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学校要主动、积极与公安、卫生、综合治理等部门通力合作,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组织开展一系列道德、法制教育活动,如聘请当地派出所所长任法制校长,定期举行法制教育报告会;聘请交警队员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聘请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了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等。
四是提倡走读学生步行或从公交车上学,实行结对子上下学。对学生骑车上学情况进行清查,严禁学生骑“三无”(无刹车、无铃、无牌照)自行车上学。
五是建立留守学生专档。充分发动学校老师和优秀学生干部的作用,开展“一帮一”的结对帮扶活动,主动与留守学生交流、沟通,及时掌握留守学生心理动态,多给他们慰藉,给他们温暖,让他们不感到孤独,加强安全教育,让他们充当家庭安全员。
六是重视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师资的配备、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的开设等相关工作,大力开展珍惜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心理健康咨询、辅导、跟踪、干预等机制。近年来,发生的学校事故,追根溯源,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学生心理不健康造成的,又大部分是留守学生。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心理有障碍学生的排查摸底和疏导工作,建立档案,对心理疾患的学生要逐个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教育、防范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人,以避免不测事件的发生。学校要引导学生塑造健康的心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激发学生强有力的安全需要,使其产生安全、珍爱生命的原动力,让他们明白生命的教训不要再用生命去验证。
七是关注新生、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学生别是来自农村的大部分新生,对城市中一切都充满了好奇,加上明辨是非的能力很弱,经受不住网络世界的诱惑。学校应加强对新生的管理,随时掌握新生的心理动态。临近毕业,可以说是学校安全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很多问题都暴露出来,学生出走、滋事生非等问题突出。学校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将事故消除在萌芽之中。同时要努力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和心理负担,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压力;要把学生珍惜生命教育列入德育内容,教育学生体悟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走好人生之路。
对策之二:加大投入,强化管理,进一步改善学校安全环境
一是要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吸收资金,加大学校危房的改造力度,完善校内电、火、吃、住、通道等设施进行改造、改建,进一步改善学校安全环境,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二是要调动全校师生开展校内校内安全大排查活动,对校内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进行拉网式排查,如开展食品卫生、校舍、消防设施等大检查。学校应采取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学生参与安全,发现隐患,报告隐患。充分发挥学生自主能动性,让每一名学生树立主人翁意识,变“要我做”为“我要做”、“我懂得做”、“我能做好”,增强学生自主管理意识,人人担当安全员,做到防患于未然。三是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档案。为使学校安全工作系统化、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做到有据可查,及时整改,及时反馈。学校可以实行印制统一的安全检查日记、食堂安全工作日记、班级工作日记、巡逻值班日记、重点部位安全检查登记表、安全隐患排除报告单、集体外出活动安全工作预案、各类案件查处登记表等,由相关人员检查后记录,归类建档,装订成册,实行安全隐患销号制。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改一处,销号一处。四是要开启信息交流网络,及时了解周边环境的变化,实施动态管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学校要加强对周边环境的了解,借势谋事,充分利用周边群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不定时到学校周边进行走访,随时了解学校周边可能会出现的有碍学校发展的情况;定期走访校园周边退休的老教师,了解村民对学校看法,及时搜集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有关信息;畅通信息搜集渠道,鼓励教师多了解校园周边环境,多注意观察校内外环境的变化。
对策之三:强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制度网络
一是各校要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要进一步明确学校领导、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职责,细化“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要求,使全体教职员工共同承担起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要按照岗位要求,把教职工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和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是要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寄宿生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制度》、《巡逻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要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有条件的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门卫和保卫人员必须由专职保安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按照学校规定查验来访人员身份证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防止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开展校园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要建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安全层级管理网络,实行校长全面负责下的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班主任、任课老师能级管理机制,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各有关处室、班级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认真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要严格实行安全工作报告制度。一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一定要按规定、按程序层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决不允许瞒报、谎报或不及时上报,学校要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立即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二是外出活动的报批制度。必要的校外活动,对增长学生见识,陶冶情操,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提升独立生活能力等大有好处,校外活动除了要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外,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负责人。
五是要建立健全家校联合管理机制。成立家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包括安全在内的管理工作,听取、接受、采纳学生家长的意见或建议,延伸学生管理范围,拓展管理层面。学校除了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还应与家长联系,加强学生校外安全管理,随时掌握学生动态,真正做到学生管理不断档、不空位、不脱节。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3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4
一、高度重视,排查整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我乡积极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排查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成立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了排查整改任务和时限。
自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以来,全乡共出动排查人员20余人次,排查辖区内企业7个,各类建设项目2个,排查重点行业企业5户,排查非煤矿山2个,其中非煤矿山尾矿库1个,集中整治交通交通安全,每月上检查交通安全2次。
二、多措并举,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
(一)化工、冶金、有色、采选矿等工业重点行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排查整治情况
对全乡5户重点行业企安全运行运行情况及废水、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排查,排查发现存在问题企业2户,存在问题个数2个。广西金百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规堆放尾矿现象,西金百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私下与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签订协议,购买屯集体土地存放尾矿,但是该尾矿库存在私自改变河道行为,并未对尾矿库进行加固处理,随意堆放在河道旁边,尾矿库无专人管护存在安全隐患,我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人员已现场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广西罗城鑫海矿业有限公司在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相关环保许可证,存在违规生产和违规排放的可能性,我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工作人员已现场责令其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手续和证件。
(二)纳乔公路芽洞屯路段道路安全隐患
2019年8月21号下午17时05分左右,我乡接到纳翁乡板阳村群众反映,乔纳公路芽洞屯路段(乔纳线8.5公里段)有货车发生侧翻(车牌号桂BL0388),无人员伤亡,但公路出现约30米塌方,目前通往纳翁交通受阻,车辆单向通行,下午17时15分我乡四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塌方现场查看,并设置警示标志牌、警戒线,同时第一时间向县交通局报告,目前该路段尚未整修,目前任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取得的实效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各部门积极配合,全乡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一是进一步摸清了我乡安全隐患点,建立了安全台账;二是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整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落实相关职责。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没有及时整改。
四、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认真贯彻落安全生产要求,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5
上午的座谈会开得很好,感谢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全总、最高检、最高法,感谢学术界,清华大学、政法大学,感谢地方的同志,发言都很有深度,虽然因时间关系没能展开,但很有针对性。说明同志们一是很关心,二是很内行,三是或者参与制定,或者公布以后的学习领会很有深度,对我有很多启发,感谢同志们。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安全生产依法治安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的结果。***同志亲自组织八个省和相关部门开了座谈会,总理对这件事情也非常关心,最近多次批示,一定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从严查处。4月23号重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客车翻到嘉陵江里边,*人死亡,总理批示对重大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多管齐下,加大对事故的查处,坚持“四不放过”,这样才能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两年多来,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条例》的出台是我们贯彻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一个重大举措。正像刚才同志们讲的,这个《条例》应该是安全生产严密法网中重要的一环。两年来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从行政、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法规。
第一,行政方面,最有力的有两个。一个是*年9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力度很大,社会反响很好,着眼点放在事故之前的预防,对预防中失职、不负责任的给予行政处罚。第二个就是这个《条例》,当然还有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别的法规规定。
第二,纪检监察方面有两个。一个是监察部和安监总局去年共同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二是查处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党纪处分的解释,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已经进入审核阶段。
第三,立法、司法方面也有两个。最有力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对第134、135、139条的补充修订。原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罪最多判7年,现在有一条,如果情节恶劣,最少判5年,也就意味着有期徒刑可以到15年。在第139条增加了瞒报罪。第二个是高法和高检今年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力度更大,因为它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这些都是安全生产方面的利剑。
*年4月到6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给安监总局提的意见就是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还有就是刀不快。刀不快就不完全是我们的责任。现在应该说我们手里利剑在握,关键是怎么去执行?怎么去落实?用这把利剑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安全生产的法制秩序。
现在,我就《条例》的学习贯彻谈两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条例》有四个特点,要紧紧把握这四个特点,进而领会它的原则规定和具体规定。
第一个特点,《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四年磨一剑,这也是这部《条例》制定时间长的原因之一。怎样把大家的认识统一起来,坚决贯彻这个原则,现在完全达到了共识。因为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中国的政体。在安全生产责任制里,我们强调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这是安全生产理论很重要的核心内容。怎样才能层层落实责任,一直落实到乡镇,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车间、班组?从政府的角度说,必须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的一把手负责。我们的省长、市长、县长,一直到乡长、镇长,要负责。要赋予相应的权力,权责统一,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应由行政首长承担。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省、市、县,一直到乡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这加重了行政首长的责任,同时也赋予了权力,适合中国的国情,适合中国的政体。所谓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我们的省长、省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他们最耽心的一个是稳定,一个是安全。一位省委书记说,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说得太好了,我们的省委书记认识高。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的安全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不管你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不管你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管你是外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只要在辖区之内,就要监管,给这么大的责任,就必须给权利。另外,事故调查处理,即使是国务院去调查处理,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配合、帮助、协调,否则你去了连人都不认识,还有善后处理、追捕逃犯,不都得靠地方吗?单靠我们能办得到吗?办不到。所以,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令我们很高兴、很鼓舞的是大家现在认识完全一致,必须坚持。
第二个特点,《条例》强调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因要水落石出,要一清二楚。原因都不清楚,怎么能追究责任呢?怎么能吸取教训?怎么去整改?原因不清楚,做任何检查都是空洞的,都是没有意义的。追究责任要有切肤之痛,不能轻描淡写,罚款一千元就完了,这边罚一千元,那边第二天再发二千元奖金,这不是糊弄人吗?责任不严肃追究不行,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事故的教训要刻骨铭心,这样才能去认真整改,整改措施才能有针对性。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能够痛改前非,以后还要再犯?所以,“四不放过”很有逻辑性,也很有具体内容。很遗憾,我们很多事故是“四不放过”,但是也有很多事故可能是一个放过了,两个放过了,三个放过了,甚至全都放过了。第一个原因没查清,后面全是空的,所以同一类事故在一个单位、一个地区重复发生,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没有真正落实。所以,要坚持强调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个特点,《条例》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年8月7号,广东梅州透水事故死亡121人。事故后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要写一个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重典治乱,当初提出“重典治乱”这四个字的时候有点风险,现在是太平盛世,是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为什么“重典治乱”?我们是要用“重典”去治理安全生产的混乱状况,指的是安全生产。去年3月27日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听取安全生产讲座,要求我们介绍国外安全生产的法制和体制,通过专家讲了“重典治乱”。事故连发、多发,事故责任者得不到追究,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铤而走险、无视监管、无视生命,这不是失之以宽、失之以软吗?所以,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加大处分、处罚的力度,这就是重典治乱。用严刑厉法,去惩治那些非法违法行为,这和我们讲“宽严相济”不矛盾。高检、高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如果在事故以后积极地帮助抢救,减少事故损失,挽救生命,可以从轻处理,这就是宽严相济。反过来,逃匿、转移尸体、销毁罪证,必须从严处理,这就是宽严相济,和重典治乱一点不矛盾。就行政处罚范畴来说,《条例》中罚款的规定比以前力度大,以前有些规定可能是十年前制定的,那时候的一千元钱和现在的一千元钱大不一样。那时候罚款一千觉得挺重的,现在罚一千算什么?所以,也得升值。行政处罚不仅是罚款,还有很重要的是吊销资质,还有整顿关闭。处罚看对什么类型的人,党纪处分是对***员,记过、撤职主要是对国有企业人员、对公务员。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业主,第一是罚款。你通过非法、违法的手段来牟取暴利,就要罚款。你让矿工家破人亡,法律就让你倾家荡产,我看这个不为过。第二就是吊销资质。你不是想通过非法、违法来发财吗?让你三年、五年,甚至终身不得从事这个行业,把饭碗给你端掉。第三是关闭,你一吨煤可以赚200元,但你非法违法,把矿关掉,不让你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主体,采取针对性的惩罚手段,这样才有力。
第四个特点,《条例》实现了立法与相关立法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在具体工作中有很多不同的矛盾,不同的情况。一方面是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加大地方政府的职责。另一方面我们部门怎么办呢?行业怎么办呢?特殊的行业有特殊的情况,必须充分发挥特殊行业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就有个和谐的问题。所以第45条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或者过去立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对大家就更加统一了,更加和谐了。水上交通,海上发生事故,有它的特点,有些海域是跨省的,甚至是在公海上的。民航有民航的特点,铁路有铁路的特点,电网也有电网的特点,有时候不是局限在一个省、一个市,这些部门怎么办?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且还可以再制定一些新的办法,这就体现了和过去的立法相和谐。煤矿出了事故,规定是由煤监局来牵头查处,这个矛盾吗?不矛盾。立法要和谐,地方和部门要和谐,所以最后大家是一致拥护《条例》出台。另外,这和地方立法也不矛盾,地方有地方的立法权,当然地方立法要实事求是,也要科学公正。
二、怎样落实贯彻《条例》讲六条意见
1.要学习掌握,融会贯通,广泛宣传。对于执法部门,首先是我们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真正逐字、逐段地学习领会。《条例》是严密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中的一环,它和别的法是什么关系?比如,司法解释里重大事故的条件,和《条例》里规定的,初看明显不一致,但实际上又是一致的,这些必须要融会贯通,才能够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我们自己要好好地学习。同时,要向社会广泛地宣传。媒体已全文发表了,还刊登了我们和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要用各种手段宣传,让企业经营者、让从业人员、让全社会都知道它。6月份是安全生产月,把《条例》作为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的内容之一。我们编了一些适宜的教材,印了一些小册子,广为散发。高检5月份还要搞反渎职宣传月,也可以作为内容之一。
2.要抓紧组织制定一些相关配套的办法。有两个办法由安监总局制定。一个是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不能完全照搬《条例》的规定。《条例》规定的这个标准,是考虑到全国的情况,为高危行业制定的。有些行业,比如电信行业就不可能出这么大的死亡事故。所以,应该根据不同的行业来制定不同的标准。另一个是行政处罚。三种处罚,首先是罚款,已经有了,还要有点细则。第二是吊销资质。资质多了,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资质,怎么吊销?谁去吊销?什么情况下吊销?什么情况下暂扣?这要有具体的规定。第三是关闭。整顿关闭,有的是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不合格关闭,关闭不仅是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小建筑施工队伍,该关闭的就得关闭,高危行业有这个规定。除此以外,还有一些要制定的。比如,事故统计。现在我们统计事故伤亡人数,重伤,特别是轻伤统计很不严格,对事故损失,根本统计不出来,统计上得有办法。赔偿的问题,应该有个指导意见,行业的应该有。地方省级部门,也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或者修订一些办法。
3.安监部门、具有安全执法的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范自己的事故调查行为。按照规定事故调查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检查一下过去,就我们安监总局负责当组长调查处理的这些事故,有多少是四个月拿出来的?6月1日以后就不能再拖了,再拖就是违法。所以必须针对在过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拿出办法。首先要清理积案,过去存了半年、一年,都没有调查清楚的,赶紧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把历史积案尽快结案。二是要改进事故调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内部的制度、办法,使我们事故调查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还有事故报告,要求现场是一小时之内报,每一级不能超过两小时,坦白地讲,我们现在的现状很多是达不到的。因为基础工作不够,发生了事故,就得问现场,现场也不知道,还得翻资料,深山老林移动电话还覆盖不了,光打电话来回折腾没有两三个小时弄不清楚,别说再写材料往上报了。这就是我们的基础工作很不够。像这些情况,我们部门和地方都要立即改进。
4.依法进行事故责任的追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首先要依法惩处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时,不要谁的职位最高就放到第一位,给个记过、警告,好象是挺重视,结果老百姓一看这么大事故就是个警告?实际上该抓的抓了,该判的判了,十个人、二十个人都进监狱了,得突出这方面的报导。要区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重要责任。现在各种追究责任的法律法规都有,比较全。追究刑事责任有刑法,有司法解释,党纪政纪处分有一系列的规定,行政处罚都有规定,问题是我们不能姑息,不能迁就,更不能袒护,要依法严惩。我们还要建立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的协调机制,高检、高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很支持,高检介入事故调查,增强了事故调查的权威性。公安介入了,查瞒报,核实人数的力度就大多了。因此,必须依靠公检法、司法部门,建立一种机制。
今天早上在网上看到一个消息,我感到很振奋。3月18日山西晋城苗匠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事故瞒报、矿主逃匿,最后群众举报、媒体举报,我们和省里一起去查。查后的结果是瞒报,而且情节恶劣。如,销毁罪证,把卷扬机的钢丝绳剪断,把吊斗埋起来。3月18日发生的事故,今天是4月28日,40天就有了结果。昨天上午10时,晋城市召开了“3.18”瓦斯事故案件公开宣判大会,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22名被告的审判结果。其中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军犯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事故罪等,最后是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罚款100万元。矿长、主管副矿长判有期徒刑20年,罚款50、100万元。我看了以后非常振奋,请政法司核实后广泛宣传。重典治乱,刑法修正案(六)、司法解释、《条例》,安全生产法制利剑在握。这个判决对社会是个强而有力的信号。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大努力,要对各种非法行为,对藐视法律、藐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的犯罪行为要从重从快处理。去年5月18日大同左云透水事故,死亡56人只报了5人。第三天中午12点,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从现场打电话给我举报。我们正好在开会,党组研究,认为这个举报是可信的,马上赶赴现场。一边走一边向国务院报告,一边和山西省主要领导通话,晚上七、八点我们和山西省领导赶到现场,经过几天认真地排查,56人死亡,你说矿主黑心到了什么地步?不仅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而且草菅人命,疯狂掠夺国家资源,发生事故后瞒报,和乡政府、乡党委的领导人串通一气,应该严惩。对这起事故的严惩其中还有个过程。先是由大同市的区级法院审理,开始判得轻,两年、三年、缓刑、监外执行。国办让我们了解一下,了解以后说不行,我们马上和山西省主要领导交换意见,他们立即布置,省、市人民法院启动了纠错机制,重新审理,春节以后公布了。副乡长判12年,矿主判16年,确实显示了法律的尊严。加上这次晋城市法院的判决,我觉得应该宣传。这是正面的消息,说明我们治理安全生产混乱状况的决心,显示了我们党和政府为此所作出的努力,我们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把人民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这种法制观念我觉得对社会是个好的信号。
还有河南平顶山的商酒务煤矿今年3月22日发生事故,公安部门把实际幕后控制人在北京给抓了。这个矿主坏得很,你上有政策,他下有对策,他是幕后控制人,他不当董事长,更不当矿长,过去出了事情,就追究不到他的责任。从《特别规定》开始,有了对“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司法解释里边也有对“实际控制人”的处罚,我看他逃不了惩处。这些都要宣传。
5.建立事故信息的公布、举报制度。典型事故的处理要向社会公布,“五一”后要开新闻会,将国务院已经批复了的五起事故向社会公布。各省、市也要在所负责的范围内对典型事故的处理结果予以公布。高检、高法和我们意见一致,将来判决的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布。我们是文明的社会,政府是有公信力、执行力的政府,我们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接受历史的检验,推动我们的工作。现在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任何事故、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藏身之地。事故发生在地下800米,可能地上看不到。有的矿主存在侥幸心理,好象瞒就瞒住了,逃跑就销声匿迹了。有群众的监督,媒体的监督,法网恢恢,瞒不住、逃不掉。所以,一定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依靠媒体的监督。安监部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对群众的举报认真、严肃地调查处理。不能要求所有举报都对,那不可能。但是不少瞒报事故,都是群众、媒体揭发出来的。同时,也希望媒体不仅要曝光事故、曝光违法违纪行为,更要宣传党和政府为此所作出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效,来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赖。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6
一、基本情况
佳木斯市区现有7家燃气企业,天然气门站两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三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5座,天然气加气站四座在用(另有两座歇业)。现有天然气管线总长度815公里,居民用户250025户,工商服用户2957户,现有天然气管线总长度815公里,居民用户250025户,工商服用户2957户
二、安全风险分析
燃气行业安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
1、燃气场站设施安全运行风险。主要由于燃气设施失查、失修、失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站内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引发。
2、燃气管道泄漏风险。主要由于管道腐蚀、老化,存在质量缺陷,外力破坏等因素引发。
3、燃气用户安全使用风险。主要由于燃气用户燃气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胶管质量不合格,胶管连接不紧密,未按安全规定程序操作,私自改动燃气设施,报警器和切断阀缺失或失效等因素引发。
三、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及应急处置
为切实做好国庆期间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各燃气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针对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各燃气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对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进行逐项排查、逐项整治,不放过一个隐患;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风险,并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防范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现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1、进一步强化燃气场站安全管理工作,节前开展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已完成),节日期间再进行一轮安全检查,确保燃气场站国庆节期间不发生任何问题。
2、监督督促管道燃气企业认真做好燃气管线巡检、巡查工作,每日一次全覆盖巡检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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