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范文1
[关键词]视野;儿童参与;调查
[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和目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CRC)确立的四项权利中,儿童的参与权仍然是“在儿童生活的几乎每个领域被违反和忽视最严重的一项权利”。一项关于儿童参与家庭和学校生活现实状况的调查显示,儿童不仅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对参与和提高自己的影响力也没有兴趣,虽然他们非常注重在进行个人选择时的自,但对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等其他领域并没有表现出太大兴趣。青少年通常认为自己有能力就日常生活做出自主的决策,但是对于那些有长期后果的决策,比如职业选择等却不敢问津。有研究者发现,儿童不熟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现实生活中的参与水平存在明显的性别和文化差异,而且对家庭、学校、社区参与的情况都表现出了很多不满。一些儿童提出他们想要的其实是在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获得倾听的权利,而不是要完全由他们自己来控制决策过程,他们更关注在每天的日常问题上的自。
尽管一些研究指出儿童参与不尽令人满意,但儿童参与对其自身的发展很有帮助。参与可以增强儿童的能力,帮助儿童发展辩论、交流、协商、优先考虑和决策的技能,提高和增强自尊,让儿童产生自我效能感等。儿童参与对社会发展也有价值。根据童年社会学的有关研究,作为社会能动成员,儿童完全有能力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为整个社会做出有益的贡献。国内关于儿童参与的研究不多,但开展了许多有价值的实践活动。例如,2000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团中央中青网和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媒介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成立了中国儿童表达中心2001年,全国妇联组织召开了以“我们拥有自己的权利”为主题的第一届中国儿童论坛;2004年,广东省妇联等单位在广州联合举办了“我关注・我参与――粤港澳儿童论坛”;2003年和2005年上海市妇联主办的“为了孩子国际论坛”均举行了儿童主持和参与、儿童和成人互动的专场研讨。
如何全面落实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CRC,第12款),我们需要一个持续发展的行动方案。为了保证儿童参与行动计划的科学性和有针对性,我们首先要充分而全面地了解上海市儿童参与的真实状况,以寻找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确定解决问题的突破口。课题组之所以选择儿童作为调查对象,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儿童应该是儿童参与的主体。要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儿童参与计划,我们有责任“聆听儿童”,要考虑到儿童对儿童参与的认识与理解,对自己现实生活中的参与状况的满意程度,以及对儿童参与的推广和发展的建议。其次,儿童是积极的观察者,他们对于事件及其过程都具有丰富但常常不被人重视的理解与看法。作为自己生活的主人,关于自己生活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有主见,的青少年应该最有发言权。
二、调查方法
(一)调查问卷
课题组在查阅文献和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设计了调查问卷,包括两个部分:基本信息涉及学生的年龄、性别、年级;项目信息涉及学生对相关法律以及儿童参与的理解,学生在学校、家庭和社区的参与现状、评价和期望,以及对儿童参与的建议和意见。题型主要是单项选择题,还有少量多项选择题和开放问题。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1286名上海中学生,来自市区初、高中各2所和郊区初、高中各1所,回收有效问卷1234份。另有638份回答了开放式问题。样本情况见表1。考虑到小学生可能的理解困难、初三和高三学生面临的升学考试,调查对象定为预备班到初二以及高一和高二学生,年龄以12-14岁和16-17岁居多。
(三)调查方法
学生问卷由班主任讲清调查目的、意义、方法和注意事项之后,让学生填写,当场收回。
三.结果与分析
(一)青少年对相关法律和儿童参与权的了解
1.青少年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状况
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CRC,分别涉及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学生知道最多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87,8%)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83.9%),其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9.2%),最少的是CRC(24.4%)。学生对前三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基本呈现正态分布,对CRC的了解却呈现偏态分布,接近70%的学生不太了解或不了解(见图1)。
2.青少年对儿童参与权的了解状况
青少年对儿童参与权的了解程度也呈明显的偏态分布,表示非常了解(1.5%)和比较了解(7.9%)的很少,约25.5%的学生表示了解程度一般,而大部分学生表示不太了解(30.1%)和不了解(33.2%)(1.8%为缺损)。青少年了解儿童参与权的主要途径是媒体(41.O%),如读报、杂志或看电视、听广播和上网等,其次是课堂学习(13.0%)、学校组织的活动(7.9%)、其他形式(5.5%)。
我们将儿童参与方式分成五个等级:(1)由成人决定并指派儿童参与活动;(2)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但成人没有采纳;(3)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并得到成人的采纳;(4)儿童提出活动建议,和成人一起做出决定;(5)儿童自行组织活动,并邀请成人参与。从1至5的递增表明儿童参与程度的不断增加。对于“什么是儿童参与”,学生选择最多的是“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并得到成人的采纳”(3)(75.5%),其余依次为“儿童提出活动建议,和成人一起做出决定”(4)(53.6%)、“儿童自行组织活动,并邀请成人参与”(5)(38.8%)、“由成人决定并指派儿童参与活动”(1)(17.2%)和“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但成人没有采纳”(2)(15.1%)。
(二)青少年在不同领域的参与状况
1.青少年在家庭领域的参与状况
调查问卷将青少年参与的家庭领域分为:教育决策(如学校选择)、个人生活决策(如购买与自己有关的物品)、家庭生活决策(如购买家庭用品、家庭的娱乐活动)、以及家庭重大决策(如购房、搬迁)。图2显示:青少年在个人生活和教育决策上的参与程度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儿童在家庭生活决策中的参与程度接近正态分布,即低程度和高程度的参与都很少,中等程度(第三、四种方式)的参与最多;但是在家庭重大决策方面,34.6%的情况下是由家长事先做出决定然后将结果告诉儿童,家长在做出决定时征求儿童意见或者家长邀请儿童共同做出决定的情况分别是
24.6%和25.6%只有1.8%是单独由儿童自己做出决定的。
学生期望参与家庭生活各个领域的热情比较高,从高到低依次为参与个人生活决策(77.6%)、家庭生活决策(62.3%)、教育决策(46.5%)、和家庭重大决策(35.3%)。50.6%的学生对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参与表示满意,而48.4%不满意。
2.青少年在学校领域的参与状况
调查问卷将青少年参与的学校领域分为: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如班级选举)、学校或社团等文娱活动(如乐团)和学校管理(如学生评议、校纪校规的制定)四类。
从现实的参与状况(见图3)来看,在课堂教学和学校管理两方面主要是由教师事先安排好,再将活动任务分配给学生.与此相反在班级管理上,教师却赋予了学生很大的参与权和决定权。随着参与度的增加曲线有显著的上升趋势,由学生自己做出决定的情况占到了38.6%;另外在学校或者社团活动上,教师也普遍都会征求学生的意见并让学生参与决策。
无论是学校或社团组织的活动(63.5%),还是课堂学习(51.9%)和班级管理(42.7%),学生都非常希望能参与。但是,学生对参与学校管理(28.4%)的兴趣不高。
与对家庭参与的评价相比,学生对于学校各个方面的参与状况的评价和满意度都有所降低,并接近正态分布,有47.6%的学生对此评价一般,37.0%的学生认为较好,15.4%的学生评价较差。
3.青少年在社区领域的参与状况
调查问卷将社区活动分为公益活动、文娱活动和宣传活动三个领域。图4显示:社区在不同领域的做法极其相似。无论是公益(54.7%)、文娱(51.7%)还是宣传(54.1%)活动,超过50%的社区活动通常都是由社区组织者安排好活动计划之后,再将任务分配给儿童。社区采取第二、三、四种方式的情况很少,根本没有采用第五种方式。
学生对社区组织的各类与儿童有关的活动表现出了浓厚的参与兴趣(61.6%),对参与社区里的其他活动(34.5%)和社区管理(23.1%)兴趣不高。对于社区参与的总体评价和满意度与家庭和学校相比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49%的学生对社区参与的总体评价较差,50.3%的学生对该领域的参与状况表示不太满意。
(三)青少年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比较
对家庭、学校和社区三个领域内的儿童参与情况的比较(见图5)显示:家庭领域的参与状况最好,其次是学校,社区参与的状况最差;社区最常采取第一种方式(由成人决定并指派儿童参与活动),依次是学校和家庭;在第二种方式(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但成人没有采纳)和第三种方式(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并得到成人的采纳和)上,三个领域接近;在第四种方式(儿童提出活动建议,和成人一起做出决定)和第五种方式(儿童自行组织活动,并邀请成人参与)上,从高至低依次为家庭、学校和社区。学生对个领域参与的评价和满意度从高至低依次为家庭、学校和社区。
(四)学生参与状况的年龄和性别差异
相关分析发现:学生的年龄越高,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也越高,在各个方面、各项活动中也都被赋予了更大的参与权;但随着年龄的提高,学生对于自己参与现状的满意度反而有所降低;性别差异上,女生在家庭和学校中的参与程度较男生,男生参与社区的情况比女生好,但是,男生在很多活动中比女生都表现出了更强烈的参与愿望。
(五)学生对儿童参与的建议
在1234份有效问卷中,有638份对3道开放式提问做出了回答。青少年学生们对在家庭、学校和社区领域的参与提出了许多建议(见表2):想要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各类活动的迫切愿望;希望能够在这三个领域中得到更广泛的接纳;能够加强与家长、学校和社区之间的沟通;在各方面获得更多的自;在家庭和学校生活中能有更多的机会发表意见,学校和社区能够组织更多有趣的活动;另外在家庭领域,学生渴望得到更多的尊重;在学校中同学之间能够更加平等;在社区中宣传儿童参与的活动能够更多。
四、讨论与启示
(一)青少年对CRC和儿童参与权的了解有待深入
半数以上的学生没有听说过儿童参与权,即使听说过的学生对于该权利的内容也知之甚少;对于问卷中列举的四项与儿童自身相关的法律,青少年学生们都表示了解一般,特别是对CRC还很不熟悉。另外,学生了解这些内容的途径主要是各种媒体,通过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或者课外活动等方式了解的情况很少。
参与权是法律赋予给所有有主见能力的儿童,但如果儿童不了解这种权利,没有很好地理解自己的需求,就很难唤醒儿童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行动。因此,为了保护儿童的参与权,让学生理解自己的权利、培养参与意识和能力就显得相当重要。在宣传、培训和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和参与的兴趣,帮助儿童了解到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教育他们合理正确地使用儿童参与权。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继续大力开展以CRC和儿童参与权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除了继续利用各种媒体,如报纸、杂志或电视、广播和网络进行滚动式地宣传以外,还应该针对学生的特点,在课堂学习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渗透儿童参与理念的培训以及人权和积极公民的教育;加强儿童参与意识和技能的培养;还可以利用社区和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和广度。
(二)青少年的个别差异与参与能力
本调查调查揭示了青少年参与的个别差异:青少年的年龄与参与的积极性成正比,与参与现状的满意度成反比;而且在不同领域的参与程度也存在性别差异。我们的研究只是表明青少年的年龄或性别同他们参与的兴趣和程度有关,还不能进一步说明儿童的能力高低与参与的关系。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有儿童――无论其年龄、性别、种族、残疾与否――都有权利就与自身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但是,享受这种权利的程度取决于儿童的能力。在判断儿童的主见能力时,我们习惯于以年龄作为依据,但是,年龄不是唯一的因素。我们还要综合考虑儿童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认知能力、过去经验、对问题的理解、独立程度和家庭等因素。成人经常夸大成人和儿童之间的能力差异,低估了儿童的能力,在许多与儿童有关的事务上,倾向于代劳,而忽视了儿童的实际能力和潜在能力。即使儿童形成和做出某种决策的能力有限,但是他们的能力经常能从参与决策过程中获得提升。
当然,青少年的年龄和参与兴趣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提示我们,儿童有权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意味着,如果儿童不愿意,成人不能强迫儿童参与;如果儿童希望中途退出某项活动,成人也不能强行阻止。所有的儿童参与活动都要建立在儿童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但是,他们有参与的权利,也要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儿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完成自己的任务、承担个人决策产生的后果等。
儿童的发展本身存在个别差异,在儿童参与的过程也必然存在差异。为了推动青少年的参与,成人和社会需要作出以下努力:第一,相信儿童有能力发表意见,不要以代劳的方式剥夺了儿童
的表达意见的权利。成人应该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全面判断儿童的能力,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第二,成人要尊重儿童的意见,但也尊重儿童发表意见的意愿。儿童发表意见是建立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第三,培养儿童的责任感。父母、教师、儿童工作者和政策制定者都要努力创造一种安全的儿童参与环境,鼓励和支持儿童自由地发表意见,让儿童在参与的过程中学会并敢于承担必要的责任。
(三)青少年参与不同领域的状况与改进
1.青少年参与家庭领域的状况和改进
在家庭领域的参与中,青少年倾向于在许多直接涉及自身的问题上,比如选择参加何种课外活动,购买怎样的食品或学习用品时拥有更高的自,但在家庭重大问题,如搬迁、购房等方面参与决策的权利却很小。青少年希望在家庭中获得父母更多的尊重与接纳,能够更好地与父母进行沟通。
为了改善儿童参与家庭生活的状况,必须对父母进行儿童参与理念的培训与教育。除了各类媒体之外,还可以通过家长学校和社区宣传的方式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另外,要注意继续完善以社区为载体的家庭教育指导网络,改善家长教养方式。通过社区的力量,推动家长与儿童之间的良好沟通,帮助建立更和谐的家庭关系。
2.青少年参与学校领域的状况和改进
虽然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重要性人人都认同,他们在这方面也表现出了很高的参与热情,但是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程度明显较差。与此相反,学生在班级管理、学校或社团组织的文娱活动等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利却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他们也热切希望能更多地参与到这两方面的各项活动之中。与家庭领域的重大决策相似,青少年对于参与学校管理的重大活动也兴趣欠缺。
要提高学生在学校生活中的参与程度,现在正在进行的新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与单独推广儿童参与相比,在教改中融入儿童参与的理念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此外,组织更多形式的活动,兼顾每个学生的平等参与也同样重要。
3.青少年参与社区领域的状况和改进
对家庭、学校和社区三个方面的总体比较显示,家庭参与最优,而社区参与的情况最差,所有活动仍然主要是由社区成人进行组织和决策。
在继续保持良好的家庭参与氛围的同时,应该努力为儿童创造参与社区活动的环境和机会。特别是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活动。社区参与关键在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参与培训,改变工作方式,在已有的工作和活动中融入儿童参与。同时,社区也应该组织更多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来吸引儿童参加。加强社区与学校和家庭之间的联系也将有助于促进社区参与的发展。
青少年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范文2
关键词:青少年;社会融入;“新二代”
伴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进程,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形成了数量庞大而又身份独特的流动人口群体。他们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劳动力大军,是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和统筹城乡发展进程中的强大支柱。虽然流动人口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物质财富,并引领劳动力资源在各产业之间实现转移,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均衡以及流动人口及其家庭自身的需求不断增加,由城市新居民及其家庭需求难以满足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严峻。新居民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事关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议题。而城市新居民流动人口中的第二代(下称“新二代”)青少年如何更好地融入我们的社会,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新时期共青团工作需要面临的新情况和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本研究以城市“新二代”青少年的生存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切入点,对城市“新二代”社会融入问题开展了问卷调查和走访调查。
一、城市“新二代”青少年社会融入研究的必要性
(一)城市“新二代”青少年对象界定。自20世纪80年代第一波“民工潮”开始,城市新居民群体主要经历了两种模式的代际变迁:第一种表现为因流动动机与社会特征分化而导致的第一代新居民向第二代新居民的代际变迁;第二种是由于城市流动人口从单身外出、夫妻外出更多地转向举家迁移,在流入地以核心家庭方式居住。这两种模式的代际变迁形成的城市“新二代”青少年则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二)何谓“社会融入”。社会融入又称“社会融合”、“社会接纳”或“社会整合”,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或不同文化之间互相配合、互相适应的过程。针对社会融入的探讨包括了社会资本融入、文化融入、教育融入、身份融入、心理融入以及经济融入等多方面的研究。
二、城市“新二代”青少年社会融入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10年11月1日零时,在嘉兴市居住的外来人口为181.26万人,比2000年增加了137.78万人,增长3.17倍;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比例达53.21%,比2000年提高40.03个百分点。随着城市中大量人口流动的不断涌入,一方面,地方政府监管、社会保障体系、城市教育制度等各类服务管理部门均面临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流动人口自身同样面临着个体和家庭生存与发展、群体矛盾、地域文化差异等一系列的严峻考验。
1、社会资本方面。“新二代”无论是生存条件、家庭功能,还是社会支持、社区资源都已经不再是“白手起家”了。但是和同龄的本地城里人比起来,仍然存在巨大差异,有相对剥夺的缺失感。数据显示只有不到两成的“新二代”反应自己“来了城市以后,没搬过家”,尽管市际迁移方面稳定性尚可,但是在市内仍然在“流动”,这对于“新二代”的学习习惯培养、性格养成和心理健康无疑都是有破坏性影响的。而这样高的流动率对于政府流动人口的管理也带来很大难度。
2、身份认同方面。有部分青少年仍感受到有时甚至经常的歧视,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从政府、教育与社会服务层面采取有效措施为“新二代”提供城市融入的良好环境。同时,有五成的流动人口子女都对自己有着较为正面而积极的自我认识,但仍有一半的青少年在自我正向概念与积极身份的建构上需要大量的工作介入。
3、职业和教育方面。本研究发现流动人口对子女的教育程度给予的期望较高,渴望接受高等教育,但目前由于户口等的限制,流动人口在城市高考的机会和条件受到限制,尽管如此,流动人口依然对未来在城市就学与发展持乐观态度,并等待政策的积极回应。由于市场对技术性人才的需求和政策的改变,在职业教育方面,大部分城市对流动人口打开了限制,流动人口对职业教育也有较高的兴趣,但有两成的青少年在就业前景方面存在疑虑。
4、经济消费方面。大部分家庭为减轻经济负担,还是倾向于选择租住较为廉价的房子,仅有不到三成的家庭表示会不太甚至不用去考虑房租问题,这从一个侧面显示经济问题仍然是目前外来家庭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政府在住房及经济补贴、福利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推进、机制健全、管理完善提供了有效的理据基础。
三、城市“新二代”青少年社会融入路径探索
本研究综合调查问卷、个别走访、集体访谈的结果,提出破解新居民青少年社会融入难题的现实路径。
1、提高对“新二代”青少年的关注度,增强其融入感。多数城市“新二代”青少年融入嘉兴的意愿强烈,关心嘉兴的发展和变化,愿意参与所在学校、工作单位或所居住社区的管理和选举活动,希望逐步融入当地社会。因此,共青团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时,要把“新二代”青少年作为活动的主体来开展,要尽量开展不区别新居民和本地青少年的活动,来淡化新居民的概念。教育行政部门将新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依法保障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不能满足“新二代”青少年特定、正当和正常的需要时,要收集有关信息,进而引起社会对“新二代”青少年潜在问题的关注。
2、优化“新二代”青少年的服务管理,增强其主体感。针对“新二代”青少年的重要需求,依托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现有政策和制度,为实现社会融入目标。优化就业服务,加强基层就业服务站建设,逐步将就业服务触角向村、社区延伸,形成就业公共服务全覆盖。着重提高高中及以上学历“新二代”失业人群的就业率。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探索建立常见病诊疗套餐制度,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出诸如20元套餐式“门诊服务包”。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城市“新二代”健康管理水平。
3、加强对“新二代”青少年的学校教育,增强其满意感。由于“新二代”青少年的活动场所主要是学校,因此,为了给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必须加强学校社会工作。随着“新二代”青少年受教育政策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不久的将来,“新二代”青少年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政策相信能够扫除。因此,消除社会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歧视和偏见将成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社会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
城市“新二代”青少年社会融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让“新二代”青少年享受到和本地青少年同样的公共服务,理应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而“新二代”青少年也一定会继承他们父辈的优秀品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乐伟中.迈向新世纪的流动人口管理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 王洋阳.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路径选择[J].学理论,2010.
[3] 王学明等.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问题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2.
青少年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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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网络・人》,载, 2004年2月4日。
[4] 钟瑛:《网络传播伦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77页。
[5] 李河:《得乐园・失乐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6] 埃里希・弗洛姆:《健全的社会》,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06页。
[7] 哈贝马斯・哈勒:《作为未来的过去》,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
[8] 金伯利・S・扬:《网虫综合症》,毛英明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9] 陶然等:《网络成瘾探析与干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青少年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范文4
关键词:素质教育;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策略
心理健康教育是实现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它是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效途径,也是现代社会对青少年教育提出的迫切要求。基于素质教育观念,审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从青少年实际的心理素质情况出发,构建素质教育观念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策略是素质教育整体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素质教育观念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解读
1.素质教育观念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与意义。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普及心理健康的卫生内容与常识,一方面帮助青少年学习解决与处理常见心理问题的技巧,另一方面帮助青少年适应学习、生活与社会做准备;二是预防重大心理问题与疾病的发生,学校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心理教育与心理咨询活动,帮助青少年及时发现心理问题,利用学校提供的心理资源寻求帮助,做到防患于未然。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心理健康教育会影响青少年思想与品德方面的形成与发展,有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其次,心理健康教育能够帮助青少年实现人格的健全与完善,促进青少年健康水平的提高。再次,心理健康教育能够开发青少年的心智潜能,通过情绪、心态、信念等方面的心理教育,充分开发青少年的心智潜能,促进青少年心理的健康发展。
2.素质教育观念下青少年主要的心理问题。素质教育观念下青少年在心理方面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四大方面:一是学业适应问题,由于课业负担过重与升学竞争过强,很多青少年难以适应学业的开展,出现考试焦虑情绪、厌学情绪、抗挫折能力差等方面的心理问题;二是人际交往萎缩问题,现在的青少年基本为独生子女,他们从小娇生惯养,形成自我中心的孤僻性格,很难融入到人际交往的过程之中;三是情绪情感问题,这种心理问题的内在表征为恐惧,如心理症状的恐惧、社会评价的恐惧等,容易使青少年产生焦虑、敏感的情绪;四是社会适应问题,青少年由于个性发展的不成熟与不完善,存在薄弱的意志力、较差的承受力、不稳定的情绪等各种个性发展问题,这使得青少年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综上所述,素质教育观念下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仍然存在,这些心理问题会阻碍青少年的全面发展,不利于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与健康成长。因此,要加强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探寻素质教育背景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策略,为青少年形成健全的心理提供途径与保障。
二、素质教育观念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策略
1.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观念的构建。教师是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主体之一,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观念的构建是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前提与基础,因此,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先要构建教师心理健康观与心理健康教育观。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培训、讲座等多种活动类型来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观念,引导教师深入地认识到心理健康对青少年心灵成长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倡导教师“心理保健师”的新型身份,即教师要时刻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青少年出现的心理问题,采取有效地针对性措施解决青少年的心理问题。
2.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开设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直接途径,这种课程的开设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心理学课程的开设,通过心理学课程中认知、情感及学习心理等方面的学习,引导青少年掌握适当的学习方法来适应学习生活,掌握合理的人际交往技能来适应社会生活;二是身心方面指导课程的开设,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这就需要根据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与年龄特征选择合适的课程来满足青少年的实际发展需求,如青春期发育、人际交往等方面的课程等。
3.专业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的建立。心理健康辅导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来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访谈等活动,为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专门的场所、专业的人员、适当的时间与活动经费保障。专业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三个方面:一是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二是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与监护;三是协助专任教师合理安排心理课程,培训相关教师进行心理课程的教学。通过专业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的建立,可以帮助青少年及时地解决日常学习与生活中的心理问题,保持健康向上的心态与价值观,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
4.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途径的扩展。引导青少年意识到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就需要不断扩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营造和谐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一方面,学校图书馆可以通过购置有关青少年心理保健的杂志报纸或有关心理学的书籍来引起学生阅读的兴趣,提高青少年对于心理健康保健的兴趣;另一方面,教师与学生可以共同编辑心理小报,开设“心灵之窗“”大声喊出心里话”等心理栏目,让青少年在参与的过程中学习心理保健的常识,为学校创设良好的心理校园环境与氛围,提高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感受性,促进心理健康校园氛围对学生无形的熏陶与感染。素质教育观念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需要学校、教师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家庭与社会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家庭教育、社会环境都会影响到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水平与质量,因此,要实现家庭、学校与社会心理健康教育的一体化,为青少年提供正确的家庭教育、良好的社会环境及适当的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促使青少年成为全面发展的人。
作者:任丽 单位:甘肃省民乐县第一中学
参考文献:
青少年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范文5
关键词:教育法;德育立法;决策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6)09-0092-03
一、学校德育立法是应对严峻挑战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学校德育面临严峻挑战:国际敌对势力与我争夺接班人的斗争日趋尖锐和复杂,他们利用各种途径加紧对我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青少年学生产生不良影响;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和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一些地方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成为社会公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也给青少年学生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各种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着青少年学生的心灵。
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新情况,学校德育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学校德育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担负起领导责任;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学校德育工作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素;重智育轻德育、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依然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严重存在;德育工作不适应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不适应社会生活的新变化,不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方法与手段滞后,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重校内教育轻校外教育的倾向比较严重;一些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德育工作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政策措施不到位。
学校德育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加强学校德育建设,需要综合运用教育、法制、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而我们现有的关于学校德育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不仅制定主体多元,表现形式各异,而且内容繁杂,数量庞大,很难准确分类、统计,在执行之中有很大的弹性,很难适应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表现之一就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在体制机制、思想观念、内容形式、方法手段、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政策措施等方面还有许多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并强调“这些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这里的“不适应”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原因也是众所周知的,那就是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够有效。因此,当政策和规章制度还不够有效的时候,就必然选择法律法规来保障。
二、学校德育立法是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迫切需要
1学校德育立法是确立学校德育首要地位的需要
我国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同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有关讲话,都赋予学校德育很高的地位。在1989年指出:“各级各类学校不仅要建立完备的文化知识传授体系,而且要把德育放在首位,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这一观点被作为“德育首位论”的论据之一广为引用。党和国家的许多政策性文件也对学校德育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近几年明确规定“德育首位”最权威的文件是200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该文件强调“必须坚持把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将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的要求落实到教育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学校德育地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学校德育工作的效果,是加强和改进学校工作的首要问题,必须调动一切有效手段解决这个难题。在领导讲话和政策还不够有效的情况下,就需要立法手段。制定学校德育法律法规,有利于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德育的首要地位。
2学校德育立法是完善学校德育领导管理体制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学校德育的领导体制一直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系统,在领导管理体制上有不少关系未能理顺。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我们以有益的启示。该法颁布之前,在高等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做法,还搞过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许多学者和管理者都认为高等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需要法律规范。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些立法建议,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分别规定了党委和校长的职责范围,从而赋予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成功的立法经验。它为坚持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理顺高等学校的党政关系,促进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着特有的保障作用。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有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保障,学校德育的领导管理体制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3学校德育立法是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内容体系的需要
根据中央提出的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要求,需要在修订《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大纲》、《中学德育纲要》和《中国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等文件的基础上,将德育大纲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上升为学校德育立法,将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国防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根据不同年龄段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确定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德育工作阶段性目标及德育内容和方法,纳入立法内容。并根据学校德育立法精神,继续做好中小学德育课程标准的修订和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重点推进高中德育课程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衔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有利于推进大中小学德育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教育途径和教育方法,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符合学校德育工作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的教育教学活动,使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纵向衔接、横向贯通、层次递进、螺旋上升。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将德育与各科教学融合起来。积极开展德育教学改革与试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种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感染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4学校德育立法是加强学校德育队伍建设和师德建设的需要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大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开放环境下,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挑战。教师队伍中的缺德、违法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随着人民大众对于优质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师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薄弱环节。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全面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建设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们不仅要把师德建设放在学校德育的核心地位,让教育者必先受教育,而且亟待进一步改善师德建设的制度环境。不仅要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而且要在此基础上建立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师德建设工作监督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完善相关政策,体现正确导向,并将这些内容纳入学校德育法律法规的范畴,为师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5学校德育立法是优化全社会德育环境的需要
为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和作家、艺术家要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为青少年提供有益的精神食粮。宣传、理论、文艺、影视、广播、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以青少年学生为对象,拍一部好片,演一出好戏,作一首好歌,出一部好书,办一个好栏目,优化德育环境。加强执法力度,公安机关要负责协助学校维护学校内外的治安秩序,制定各基层派出所分片包校的责任制度,经常深入学校了解情况,对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不法之徒给予及时和严厉的打击。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协助做好大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工作,认真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和防范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查禁书刊和宣传凶杀、暴力、恐怖、色情的音像制品,打击教唆青少年犯罪的活动。
这些政策规定涉及的党委机关和政府部门很多,要求也十分明确具体,但落实的情况与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的要求却有很大的差距。
其原因: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有严格的规定,有些部门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有效地履行有关政策赋予的职责;二是这些政策往往只要求有关部门应该干什么,却沿有规定这些部门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时应该怎么办,实践中许多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却没有承担责任。显然,如果将上述职责上升为法律法规,赋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权,同时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则有利于优化全社会的德育环境。
6学校德育立法是学校德育加强实践环节的需要
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德育的重要载体。有关部门一再强调要通过多种形式把德育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小学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和大学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小学校要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有机会在学校里当学生干部和参加社会工作,经受锻炼。为指导和推动各地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要建立健全各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充分发挥各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管理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的职能,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校外活动和社区服务活动。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要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一批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
三、学校德育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德育工作的依据
关于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我们还可以概括出若干“需要”来。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借鉴普法教育的经验。我国实施的普法教育规划,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司法部制定,并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它本身就具有法规性质。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保证普法教育顺利实施的方法是行之有效的。
根据中共中央的意见,党委和政府在学校德育工作中都负有领导职责,尤其是政府在优化学校德育环境,为学校德育工作创造人、财、物条件等方面担负着相应的任务,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情况,不仅需要上级政府的监督,还需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需要执法检查这种有效方式,执法检查的前提是必须由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
在总结德育工作经验教训时,不难发现德育文件执行情况在一些地方、一些学校尚存在不少的问题。在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时,也不难找到加强德育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这一“有效手段”,但却很少有人就由谁来检查、监督这个问题进行一番反思。这种检查在实践中通常由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他们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自然是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至于谁来监督政府解决问题,往往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如果由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方式来进行监督,其权威性和有效性是不言而喻的。德育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问题多,已有普遍共识,应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这方面监督作用。学校德育立法可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学校德育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法规是一种对全局起作用的、稳定的制度性要求,因此,依靠法制能够促使各部门共同参与学校德育建设,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学校德育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加强有关学校德育建设的立法工作,以保证学校德育的地位、任务和主要方针、原则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证教育者、受教育者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共同遵循。因此,我们主张在对有关文件进行归纳整合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专门的学校德育法律法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专门的学校德育法律之前,先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的学校德育法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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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1994-09-01
[4]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1-19
青少年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范文6
观察学习是通过观察榜样所表现的行为及其结果而进行的学习,人的多数行为是通过观察别人的行为和行为结果而习得的,榜样无疑为青少年选择人生的发展取向提供了有效的参照坐标。[1]然而,榜样示范并不总是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反面效果。关于榜样教育困境的成因以及如何应对,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比如,李祖超认为榜样教育困境是由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教育环境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2]万美容认为创新榜样教育应该重点解决好推荐青少年乐意接受的榜样、改进榜样教育的具体方式、营造良好的榜样教育环境与氛围等问题。[3]从社会认知角度出发,本文认为青少年对榜样的无意识刻板印象也是造成榜样教育失效的重要因素。
一、社会认知与榜样无意识刻板印象
能力(competence)和热情(warmth)是社会认知的两个基本维度,人们认知自我、他人和群体时,都是从这两个维度进行评价的。热情是对知觉对象的意图感知,如友好、助人、真诚、可信度和道德等方面;能力是对知觉对象实现该意图的能力的感知,如智力、技能、创造性和高效率等方面。[4]在社会认知过程中,根据这两个维度的不同特点,可以把认知对象分为典型的八种类型。(见图1)这些类型都可能成为青少年观察学习的对象,即榜样。
好榜样,即通常教育者和主流媒体为青少年所树立的榜样,可以归于以下三种类型:完美型榜样(德才兼备型,高能力、高热情)、能力型榜样(高能力)和道德型榜样(高热情)。而其他类型的榜样,往往是青少年自发确立的学习对象,青少年的一些不良行为或问题行为,往往是从这些“坏榜样”身上习得的。无论是教育者所树立的“好榜样”,还是青少年自己树立的“坏榜样”,青少年认知时都可能受到刻板印象的影响,产生无意识的偏见。无意识偏见总体上会使青少年榜样学习产生盲区,既会解构来自于教育者的良好榜样,也会使青少年的行为观念自觉接受“坏榜样”的影响。
各类型榜样可能触发的无意识刻板印象不同。从内容组成上来看,社会认知理论认为刻板印象的内容是在能力和热情两个维度上的评价组合。[5]热情和能力的不同组合构成四种典型的评价类型:钦佩型(高能力、高热情)、嫉妒偏见型(高能力、低热情)、怜悯偏见型(低能力、高热情)和贬损偏见型(低能力、低热情)。[6]青少年在评价榜样时,可能会无意识地把他们归于其中的某一类。又由于刻板印象是知识、观念和期望所构成的认知结构,是对有关群体比较牢固的观念或想法,[7]对认知和行为具有系统的和连锁的启动、维持和评价作用,因此成为对榜样产生偏见并制约榜样学习效果的重要内在心理因素。制度性的好榜样和自主认同的“坏榜样”,都比较容易受到这种刻板印象过程的影响。
榜样的来源不同,认知主动性不同,刻板印象情绪所引发的榜样学习趋向也可能不同。教育者所设立的高能榜样引发嫉妒而导致无意识抵触,青少年自己认同的高能榜样同样因嫉妒却产生积极靠拢行为。对于教育者所设立的好榜样,由于其能力或热情的某一方面或两个方面都远远优于青少年,使青少年的自尊受到严重威胁,这种威胁及其引发的焦虑会自动触发个体的自我防御机制,使之更容易接受刻板印象的影响;而对于青少年自己树立的“坏榜样”,由于其在某一方面差于自己,使青少年产生一种优越感,这种优越感使他们对观察对象持以一种更加开放的态度,并容易产生自我乐观偏差,这是他们受刻板印象影响、乐于向“坏榜样”学习的内部动因。教育中理清这些榜样类别的认知特点,有助于使榜样教育朝向积极的方向。
二、无意识刻板印象对榜样教育的影响
最常见的榜样刻板印象类型是钦佩型,这通常对应着完美榜样。青少年对德才兼备的完美榜样进行评价时会受到晕轮效应(halo effect)的影响。晕轮效应指在认识他人的过程中,当人们对某个个体形成一种好的或者差的整体印象后,会不自觉地根据这种印象去评价其所有的品质,即所谓“爱屋及乌”“一俊遮百丑”。晕轮效应使得青少年对榜样的印象更加完美,觉得榜样是“高大全”的完人,进而觉得他们超脱于现实生活,可敬可佩而不可亲,更加不可学。学者们认为是社会和学校所树立的榜样过于完美,其实青少年对榜样的认知也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高大全”。被社会和青少年共同神圣化的榜样高高在上,游离于青少年现实世界和精神世界之外,除了钦佩感,很难唤起更多的学习动力,榜样精神内化和榜样行为复现更是无从谈起。
以能力为主的榜样,比如科学家、企业家、律师等成功人士,青少年对其u价时,可能会受到嫉妒偏见的影响,形成这样的刻板印象:他们虽然才智过人,但难以相处、冷漠自私,甚至道德败坏。这就是所谓的影射效应(innuendo effect):当个体只接收到知觉对象在热情和能力其中一个维度的积极描述信息时,会形成对另一维度的消极推断,并且最终降低了对知觉对象的接纳度。[4]当青少年只接收到这些榜样的高能力描述信息时,可能会推断他们具有低热情。于是,社会、家长和学校倡导青少年学习这些能力型榜样勤奋刻苦的奋斗精神和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无意识偏见传达的却是“有才无德”“才高而德寡”“为富者不仁”等负面信息。这时,榜样刻板印象使青少年产生了认知失调,这种认知障碍使其仅仅是嫉妒成功者,而不愿意接纳和效仿榜样的所作所为。
青少年对以道德为主的榜样,比如道德模范,进行评价时可能也会受到影射效应的影响。在影射效应影响下,青少年在意识层面接收到榜样们的高热情描述信息,如诚信友爱、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潜意识则会推断这些榜样可能能力不足、善于讨好他人、缺乏真才实学,即所谓有德无才。受这种刻板印象的影响,道德榜样会被无意识地归为怜悯偏见型,青少年们会被这些榜样及其行为所触动,一方面感动于榜样损己利人的无私精神,另一方面对榜样为助人而发生的不幸感到同情和怜悯,这种情感上的障碍使青少年不屑于向榜样学习,更不可能再现榜样行为。
在无意识刻板印象的影响下,青少年不愿意接纳教育者为其树立的良好榜样,反而主动向一些“坏榜样”积极靠拢。“坏榜样”往往激发其羡慕和嫉妒情绪,这些情绪与“好榜样”产生的认知框架不同,因而使青少年产生强烈的模仿、重现榜样行为的冲动。有时青少年学习“坏榜样”的行为方式,其动机和出发点往往出自一些良好的愿望,这种“无意学坏”应该与“有意学坏”相区分。此时,青少年之所以主动学习“无德有才型”或“冷酷型”的“坏榜样”,源于对榜样的认知补偿效应与自我乐观偏差的双重影响。青少年之所以认同“冷酷型”榜样,是因为这种“坏榜样”的一个维度信息,即低热情,会激发认知补偿效应,在这种效应影响下,他们会自动给予另一个维度信息以积极评价,即高能力,从而形成“无德有才”的刻板印象。乐观偏差是指青少年认为自己可以学习“无德有才”者的行事方式、所作所为,而完全有能力回避其品德方面的不足,能在增长能力才干的同时不受“坏榜样”操行的影响。这种和对自身能力过度乐观的刻板理解容易导致判断失误。实际上,榜样的才干和操行往往是整合在一起的,将其分离需要高度的理性认知和自我调控能力,青少年往往难以做到,这就使得“趋利避害”的美好动机最后演变成了“反受其害”的消极结果。
三、克服无意识刻板印象,建构青少年
有效的榜样学习
无论是“完美型”“能力型”还是“道德型”榜样,都有可能受到无意识刻板印象的影响:“完美型”榜样脱离现实,可敬不可学;“能力型”和“道德型”榜样或“有才无德”或“有德无才”,不值得学。受这种刻板印象的影响,青少年往往会更加关注榜样的不足之处,对榜样产生质疑,成为其不学习榜样行为的借口。只有消除这些无意识刻板印象,榜样才能真正得到青少年们的认可。如何引导青少年克服刻板印象的无意识影响呢?本文认为教育者可以采用熟悉性策略、意识性抑制策略和树立无偏见信念策略。
(一)熟悉性策略
熟悉性策略源自于社会心理学中的“群际接触能够减少偏见”理论。更多地接触榜样、增加对榜样的熟悉度,使青少年对榜样有多方面、深层次、立体化认识,能够有效减少刻板印象的影响。但在运用熟悉性策略过程中,教育者应注意不能单纯反复强调榜样事迹本身,因为对单一性质事件的反复强化非但不能消减刻板印象,反而还会进一步增强刻板印象。比如在向革命先烈、人民领袖、著名人物或时代性榜样人物学习时,教育者和主流媒体往往反复宣传和强调他们的榜样事迹,再加上青少年本身看待榜样时的“晕轮效应”,使得这些榜样形象被高度神圣化、抽象化和概念化,严重缺乏丰富度和层次感。这些榜样的名字和事迹固然耳熟能详,但青少年对他们的了解往往也仅限于此。对青少年来说,这些榜样更多的是脱离现实的刻板符号,而不是活生生的、可近可亲的学习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榜样教育往往只能流于形式。这就使得做好事像排练,少有真正的发自内心真实的价值判断。青少年在有意识的“做好事”时很积极,因为他们从小被告知这是“学**”,但当有人真的处于需要帮助时,他们却表现得很迟钝,有时还会尽量逃避。[8]榜样形象通过抽象化、符号化而成为“高大全”形象后,榜样就只有具体行为可模仿,而没有内化榜样行为背后的精神,榜样教育尴尬就很难避免。因此在榜样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应该提供关于榜样的丰富的、多方面的信息,比如可以介绍榜样的一些人生经历和生活轶事等,或者设法增加青少年与榜样的近距离接触,使他们对榜样有更深入的了解,增近与榜样的心理距离。对于不能真实互动的榜样,还可以采用想象接触的方法,通过与榜样模拟互动,认识榜样的核心特质,去除自动化的偏差理解,使青少年意识到榜样也是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人,使他们感受到榜样的真实感与亲切感,从而发自内心地认同榜样、内化榜样精神,努力学习榜样事迹。
(二)意识性抑制策略
意识性抑制策略是指激活知觉者的外显意识系统,使其以明确的意图来否认或者抑制已有的刻板联结,其本质是利用知觉者的意图和动机有意识地阻止刻板印象的自动激活,从而减少或消除刻板印象的影响。[9]在进行榜样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应该使青少年认识到可能存在的榜样刻板印象,唤醒抑制这种刻板印象的意图或动机,引导他们把目光聚焦于榜样的过人之处,学习榜样的优点而不是挑剔榜样的不足。比如在向企业家、律师等成功人士学习时,应该向青少年指出他们潜意识里可能存在“为富不仁”“才高德寡”等刻板偏见;在向那些无私奉献的道德榜样学习时,应该指出可能存在“滥好人”“有德无才”等刻板偏见,并使青少年明确这些偏见是没有现实依据的、不正确的认知,不能因为这种偏见而放弃对榜样身上美好品质的追求,从而激发他们自身**刻板偏见的动机,克服偏见的不良影响。
(三)无偏见信念策略
树立无偏见信念策略旨在鼓励个体持有一种长期公正目标,以此激发个体持有一种长期一致的消除偏见的内部动机。当个体的行为表现和他的行为目标不一致时,就会发挥自我调节作用而改变自身的外显态度。[9]信念是激励人们按照自己的观点、原则和世界观去行动的需要系统,体现了一个人的世界观,具有跨情境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引导青少年树立无偏见的信念,使他们以长期公正为目标,对消除刻板印象具有根源性和长期性的作用。在德育工作中,教育者应该引导青少年做一个公正的人,引导他们公正、无偏见地看待榜样,当对榜样出现消极态度或逆反心理时,应引导他们反思自己评价榜样时是否缺乏公正、对榜样产生了偏见。比如在以马云、刘强东、王健林等企业家为学习对象的榜样教育中,青少年可能会出现逆反心理,此时教育者可以引导他们反思自己是否做到了公正地看待榜样、有没有产生诸如“无商不奸”等偏见,并引导他们进行有效的自我调节,主动校正自己的态度和观念,从而发挥他们的自我调节作用,克服刻板偏见的影响。
教育者除了要引导青少年克服对好榜样的刻板印象,使他们能够真正内化榜样精神外,还要帮助青少年克服“坏榜样”的消极影响。在德育工作中,教育者应该注意纠正青少年的某些认知偏差,使他们意识到认知补偿效应与自我乐观偏差的存在,并引导他们主动克服其不良影响。要使青少年认识到一个人某方面有缺陷,不代表他在另一个方面具有优势,不能刻板地用一个人的缺点去推测他的优点,反之亦然。同时还要注意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批判思维和鉴别能力,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使他们在正确区分榜样的操行和能力的同时,对自己是否有足够能力做到“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有一个清醒认识,避免他们因为盲目乐观而导致榜样学习偏差。比如偶像崇拜的问题。偶像崇拜是青少年时期的过渡性需求,其核心问题是心理认同和情感依附,它具有自发性、情感性和认同性等特点。[10]偶像崇拜现象在青少年群体中越来越普遍,他们的一些反叛行为往往是从偶像身上习得的,也因此这些偶像常常被父母和教育者视为“坏榜样”。但青少年向偶像学习的初衷往往是渴望成功或出名等美好愿望,但却因为鉴别能力不足和盲目乐观导致榜样学习出现了偏差。教育者可以从提高青少年鉴别能力和自我认识入手,增强青少年“追星”中的批判意识,鼓励他们对自己选择的偶像做理性判断,摆脱偶像光环的影响,使他们以平常心看待偶像,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上吸取有利于自我成长的养分,克服偶像的不良影响,化偶像为真正的榜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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