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管理范文1
[关键词]科研诚信 不端行为 构建
[中图分类号]G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7-0006-02
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黄金大米”事件进行通报,指出该项目负责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刻意地隐瞒了项目事实并提供了虚假的实验信息,违反了当代科学研究的诚信要求,是对科研活动和大众生命的亵渎。“黄金大米”事件是当代科研活动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更是引起了人们对科研诚信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刻讨论。
一、科研诚信概论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科技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违背科研道德的科研不端行为日益增加。科研不端具体表现为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篡改试验数据;抄袭别人研究成果;不准确标示参考的他人文献;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科研项目评审流程不严谨等。这些科研不端行为破坏了科学的纯洁性,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科研秩序,加剧了社会腐败,降低了科学研究活动的支持度和可信度。
随着科技与社会的互动,科技在变革生产力的同时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及价值观念,这种科学的张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科研工作者从事科研活动,是追求创新和卓越的过程,是革新和发现的过程,是推动科学不断进步的过程。科研工作者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求真务实,主动承担责任,同时秉承科研专业精神,自觉遵守科学研究的诚信要求。
科研诚信是科学研究得以有效进行的基本保障。科学工作者在科学活动中实事求是是科学活动有效进行的保证,也是对科学活动成果可信性的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科研诚信工作,积极正确地引导科研工作者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科学研究活动,为社会发展提供健康向上的动力。
二、科研诚信问题原因分析
(一)科研管理不合理,审评追求数量,评估体系不健全
首先,功利主义观念影响严重。“官本位”的思想使得学术研究者倾向于走政治路线,不再虔诚地进行科学活动,功利性目的凸显。另外,政府官员对学术界进行干预和限制,影响了学术规范,制约了学者的自由意识。其次,科研项目“以量衡定”导致科学研究的浮躁和急功近利,扭曲了科学研究的本质。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达到指标片面,片面追求科研数量。科研成果商业化气息严重,开始变成一种商业化的产品呈现在公众面前。再者,科研政治化倾向严重。我国科学资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直接参与资源分配,这使得我国的科研管理以行政为主导,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科研掺杂政治性倾向。最后,科研评估不完善。学术研究是一项长期工作,然而,在一些学术评价体系中科研项目的考核年限仅为一年,这使得有些学者为考核而拼凑文章、弄虚作假。科研评估走形式,评估准则不完善,评估结果可信度低。
(二)科研法制规范不健全,监管缺失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监管的法制化程度不高。如《专利法》等多部法律中的相关科研不端行为判罚的条款多年来一直没有能够得到及时的修订,使得其中相关科研不端行为判罚的条款却普遍存在着司法解释严重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有法不依使得许多重特大案件逃脱法律的严惩,给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社会风气混乱熏染科研诚信氛围
学历造假、潜规则、诚信理念错位,道德水平滑坡……不仅为社会风气的败坏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是社会风气混乱的具体呈现。在整个社会市场化氛围的影响下,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更多偏向于追求科技的进步和利益的增长而忽略了科学道德这一层面。我国当前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不诚信行为,为科研诚信问题提供了温床,使得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打击力度小,纵容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出现。
(四)科研工作者自身存在问题
科研诚信意识缺失。在我国传统教育体系中,科技工作者教育重科学知识、轻科学态度和伦理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当前一些科研工作者受不正当的利益驱动,唯利是图。科技工作者本人的修养、教育的不足使得许多具有高级职称、高学历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意识淡漠。科学文化精神缺失使得科研工作人员自律性差。科学精神的缺失是我国科技人员缺乏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机制和传统。
三、解决当代科研诚信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科研管理,规范科研行为,构建科研诚信机制
完善从科研立项到科研成果评审等方面的制度,立足国内现状,借鉴国际经验。科研活动要立足现实,追求科研成果的最优化而非数量化。科研管理过程要注重规范化和制度化,摒弃形式化。科研评价机制多样化,针对不同性质的科研活动建立不同的评价准则,避免“一刀切”和“数量化”,如面向市场的科技项目要以市场效益为导向进行评价,对基础研究项目以研究质量为评价标准。
构建当代科研诚信机制,不仅需要关注科研活动本身的诚信行为,也要加大对科研工作人员诚信素质的检测和培养。构建科研诚信机制要将科研诚信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奖惩制度,鼓励科研诚信行为,惩处科研不端行为,通过诚信机制的鼓励和约束来规范科研行为。
(二)加强科研立法,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
首先,制定科研失信的法律法规,使对科研失信的惩戒从根本上做到有法可依,使得科研工作者和科研管理者树立法律意识。加大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必须及时和公开,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诚信行为的获益和不良影响的扩大。其次,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监管和内部监督,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科研诚信、职业道德和伦理教育。科研项目的监督是一件持久的工作,科研项目过程监督要科学合理,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内部监督机制,更好地规范科研行为。最后,科研管理透明化,提升科研公信力,提升公众对科研项目的理解和关注。一些基础项目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公众的信服和支持,加强科研活动的公众监督。
(三)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强化科研道德意识,教育和引导科技人员
科研诚信教育要将科学道德及其科研伦理教育列入大学和研究生必修课程,使青年学生从学生时代就养成恪守学术诚信的习惯,掌握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同时对科研工作者要进行定期的科研诚信考核,监督科研人员的诚信表现,以提升当前科研人员的诚信水准,约束科研不端行为,净化科研环境。
(四)发动社会力量,宣扬科研诚信,摒弃科研不端行为
科研诚信的建立和维护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加大科研诚信宣传力度,引起各界的关注,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尊重诚信科研的风气,改变当前社会风气混乱,科研腐败的行为。鼓励社会各界对科研活动进行监督,对于诚信科研行为要给予理解,乐于支持,对于不端科研行为要敢于指出,勇于举报。
科研诚信状况是一个民族精神取向的风向标。科研诚信已成为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工程中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必须加强科研诚信工作,对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进行整改,以规范科研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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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管理范文2
一、科研诚信的内涵
科研诚信是指科研工作者要实事求是、不欺骗、不弄虚作假,还要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不篡改试验数据;不抄袭别人研究成果;参考别人文献时,能够正确标示;按照预算使用科研经费;项目完成后,按照科学有效的流程评审科研成果等。由于学术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国内外对学术诚信的监管问题非常重视,如我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委在项目申请书中,都明确申请者必须真实填写数据,若造假,将取消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并且连续三年不准申请,对于申请成功的项目,基金委定期举办科研诚信宣传活动,目前已经成为常态化工作。科技部专门还建立了科学诚信网(http:///jsp/),宣传科研诚信的重要意义等。
二、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综合前人的研究和有关媒体报道,我国科研不诚信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随意伪造篡改研究内容:为,早出成果,获得学术职称或项目经费,在实验数据上弄虚作假,编造数据,这种学术不端行为在工科领域比较多见。另外,还存在着试验数据与科研预期不符合,为了尽快完成项目,把数据篡改为预期的数据。其实,如果科研工作者能够按照分析这样的“异常行为”,很可能有新的发现,很可能做出重大的创新成果。非常遗憾的是,我国的科研工作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往往不愿意进一步分析原因,而习惯性的篡改数据。第二类,随意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在不经过实验、不经过研究观测的情况下,为了,以隐蔽的手段将别人的研究成果居为已有,当然这里面存在着一些引用别人成果标注不规范的问题。第三类,署名不当:为了利益或为了讨好上级领导,给那些没有做实质性工作的人署名,不按惯例对成果的署名进行排序;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利用他人研究的数据、资料,不给有贡献的人署名或做出说明,这方面主要存在着一些科研人员为了讨好领导,主动给没有做工作的相关的领导署名的情形,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不知名的科研人员为了引起杂志社方面的注意,擅自将一些知名专家的名字署上。另外在我国的高校存在着大量工作是由研究生完成,但其导师却不给其署名,形成了做工作不给署名,不做工作却给署名的我国独有的怪现象,这绝不是个案,在工科中还有越演越烈之势。研究生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毕业,这些研究生只能忍气吞声。之前,报刊中报道的主要是在高校中,研究生将导师称为老板,帮老师干活不给报酬,或报酬很低,其实,研究生为导师发表文章或做科研项目,做大量工作不给署名的情况更普遍,对研究生的损害其实更大。第四类,不按照预算支出科研经费:在申请到科研经费后,不按课题预算执行,随意支配经费,科研经费利用效率低下,更有甚者将科研经费挪做它用。有甚者,将各种家庭生活支出以列入到科研项目经费中,将到国外旅游费用也列支为科研经费,而且还美其名曰国外考察费。关于这方面的,我国已经加强了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力度,已经有所改善。若每到项目评审时,由专业的审计部门,按照科研预算严格审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若不符合将对研究者本人及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给以经济处罚,并将影响其下一年度的项目评审。以笔者看来,目前的惩戒措施还是比较轻。第五类,科研资源分配不规范:在科研管理活动中,如评审课题、选拔人才、评奖等,、暗箱操作,一些研究机构或个人通过请客送礼等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科研资源。据笔者了解,每年在科研项目申请的时候,各个高校和科研院所便各显其能,纷纷进京送礼,这样的现象不仅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项目研究经费也往往采取类似的贿赂手段,而且比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力度更大。因为每年国家为了高新技术,会投入大量的科研经费委托企业进行研究,由于监管不严,导致了这样的行为发生。由于媒体报道的主要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实,目前企业的科研也存在着这样的不端行为,而且其造成的影响比科研院所更大,这应该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第六类,钱学交易:为获取文凭学位或学术头衔,部分企业家甚至个体户老板可以通过“赞助”、“捐助”等形式轻而易举地从某些科研机构或高校获得文凭学位或学术头衔。这样的行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就比较少,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重点大学不会因为某人的社会地位比较高,就随意聘请其为教授或授予其学位,因为这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将影响学校的声誉。我国很多重点大学经常发生将一些的官员聘请为教授(当然是在案发前),这严重的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当然,以上分类不一定全面,但主要的不端行为一般可以总结为以上六类。
三、科研不诚信的危害
科研诚信的缺失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如近些年,很多科研活动不再是以个人兴趣为导向,科研诚信与利益冲突日益彰显,当然这也和我国的科研工作者的生存环境有关,如果按照其兴趣进行研究,其很难生存,从这个角度上来说,责任不全在科研工作者本身。1.造成科学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任何国家的科研资源总是有限的,要使这些科学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科技部、教育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就需要按一定科学的方式进行资源的分配。当非诚信的科研工作者获得科研资源就意味着别的科研人员就失去他们研究发展的可能性,这在无形中就放弃了获得真正有意义科学研究成果的可能,而且还会形成示范效应,哪些本来诚信的科研工作者发现不诚信科研轻易获得科研资源,也会纷纷效仿这样的学术不诚信行为。2.影响科学研究的公信力。学术研究最重要的生命线就是公信力,非诚信科研、学术造假就是对学术公信力最大的破坏。科研不诚信行为真正危害在于它腐蚀了人们对于科学的信任,如果社会和公众对学术界产生了信任危机,社会就会丧失理性公信力,而变得盲目和无所适从。如目前,公众对专家学者言论往往持怀疑态度,学术研究的公信力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现象,科学研究公信力的丧失,将影响我国科研成果的转化,如果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生产力,将影响我国未来生产力的效率。3.加剧社会腐败的蔓延。科研不诚信行为,其消极影响并不只限于学术范围之内,其具有极强的渗透性、扩散性与放大效应,会通过学术界向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迅速传播和蔓延,助长社会的不道德行为。而且科研领域由于科研不诚信而获得的科研经费的数额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原来一般的金额也就几万元,最多不过百万,但从媒体报道出来的学术不诚信所获得的科研经费上亿元的也不再是少数了。
四、科研不诚信行为原因分析
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科研工作者本人方面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体制方面的原因。(1)科研绩效评价机制不尽合理。在追求数量的管理模式下,大多数科研机构都制定了非常详细的量化指标,除明文规定科研人员在规定时间段内要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外,还对论文的级别作了规定。这种规定往往使科研人员处于“硬性指标”的巨大压力之中,容易滋生大量无意义、低质量的学术次品。另外,评价周期制定不科学。主要体现就是评价周期过短。学术研究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劳动,然而,目前在一些学术评价体系中往往是对科研项目一年一个考核,甚至更短,这使得有些学者不得不为考核费尽心机,拼凑文章、弄虚作假,无形中滋长了浮躁的学风和急功近利的不正之分。以笔者了解的情况看,目前一些高等院校,在对教师的绩效考核时,既要强调发表文章的数量和档次,而且还有科研经费数量和档次的考核(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这还不算,还包括教学工作量的考核,把教师作为一个全才来考核,这本身是不合理的。因为老师的能力和水平是有差异的,有人擅长科研,有人擅长教学,应该按照“因材施用”的方式进行考核,如果违背自然规律,就只能导致一些教师为了完成任务而采取极端的弄虚作假的行为,当然这绝不是开脱某些科研不诚信教师的责任,但一些主管部门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2)科研管理制度不健全。受功利主义观念的影响,“官本位”思想在我国已经成为学术腐败的重要根源之一。“官本位”的价值观,使得许多原本在学术上可以做出成绩的科研技术人员,纷纷走行政领导路线,造成了我国科技人才的流失,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如果某人在学术上取得了一定成就,就会给予其一定的行政职位,而这样学术人才往往不擅长行政事务,导致学术成绩一落千丈,行政事情也没有做好。另外,由于“官本位”和学术自由的矛盾,使官员对学术界过多的行政干预,限制了科学民主管理、学术自由和学者的自主意识、责任意识,目前在院士的评选中,存在着很多的官员参与评选的现象就说明了这一点,当然在媒体的压力下,一些官员未能够“得逞”。(3)科研资源分配体系不合理。权力仍然是影响科研资源分配的关键因素。行政部门领导利用自己的职权,轻而易举获得科研信息资源,从而造成科技资源分配过程事实的不平等与不公平。另外,某些学术权威利用自己掌握的国家和省市各级部门科研资源分配权,谋取个人与所属机构的利益。若每年在科研项目的申请中,有大致三分之一的项目是分配给一些行政领导,其实这些行政领导是没有精力完成这些项目的,即使完成,其效果也是不理想,这也说明我国的科研资源不仅分配不公,项目完成后,项目结题评审不严也是个很大的问题,如果项目结题评审很严格,这样的行政领导是不会申请这些项目的。(4)监督机制薄弱。科学研究并非一个有效的、民主的、并能自我纠错的系统,为了保证其公正和纯洁,必须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督机制,对科研不端行为及时予以揭露,对不端行为人给予严肃处理。然而,实际中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即使有,也存在着“有法不依”的情形。
2.科研工作者本身的原因。(1)科研诚信意识淡漠。对于科研领域的学术不端行
为,“内因”应该是最主要的。社会风气、立项评审、奖励等机制确实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主要还是受不正当的利益驱动,唯利是图。不端行为者中多数是具有高级职称、高学历人员,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高等教育中对科学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在我国传统教育体系中,科技工作者所受的教育不全面,重科学知识教育,轻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研伦理等方面的思想教育,这方面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的借鉴,如在每个专业证书的考试中,都考核职业道德和学术诚信的内容,如果这方面不合格,是不能给予执业资质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考核。(2)科研诚信方面观念文化的落后。总体来看,科学文化在我国欠发达,一些高尚的科学文化还未形成。在科技界,科技人员缺乏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机制和传统;社会对科学的认识程度还比较肤浅,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在我国没有得到普及,这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和引导。(3)诚信文化的缺乏。我国传统文化中对现代科学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当前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大量的不诚信行为,这也对学术不诚信行为提供了温床,而且我国对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无形中助长了这样的学术不端行为。
五、解决我国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对策
为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的科研不诚信行为,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建立科学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推行科技诚信管理。不断完善从科研立项到科研成果评审等方面的制度,广泛研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尽力排除行政权力手段对学术成果评价的干涉,做到正在的学术评价机制民主和自由。如建立具有学术成果评价资格的成果评价的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同时,在评价学术成果时,还要注重学术成果的本身价值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要具有长远的眼光,一些项目即使当前没有价值,不代表未来没有价值。
2.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科技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要认真分析我国现行的科研评价制度,借鉴发达国家评价的成功经验,建设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科学繁荣与净化的软环境。在科技评价工作中,基础研究要注重论文、论著的发表、引用情况,学术期刊的影响因子、发表后的国内外影响及指导实际工作的作用等;技术领域要注重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的效果等,关键是学术成果的转化,如果不能转化,再多的技术知识也不能形成正在的生产力。3.建立学术管理透明机制,提升科研公信力。为提升科研公信力,可根据论文著作评审,职称评审、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等情况,设立相应学科的专业专家库,临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可以实行双盲评审,杜绝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目前上海市科委采取了这样的评审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我国其他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借鉴。
科研诚信管理范文3
本次大会是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人民日报社中国城市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主办,京WORK-北京码头平台智库支持。中国诚信企业家大会主席、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所长、京WORK-北京码头创始人陈贵先生代表主办方致辞。
陈贵先生在致辞中指出诚信体系建设一直为党中央国务院所重视,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本次大会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诚信建设的要求,依托国务院《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精神,快速推进与发展企业诚信建设。开幕式由发现杂志社副社长栾红燕,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姜有文主持。
在本届大会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十一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贺铿、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刘兆彬、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中国进出口银行首席国家风险分析师赵昌会、国际质量科学院院士、原国务院参事、北京理工大学教授郎志正、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原所长任兴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原主任陈新年等专家围绕大会主题作了精彩报告。
大会开幕式上,企业家代表济南帅歌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董事长率为宝、联盟天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祖刚、福建瑶池集庆集团董事长廖晓枫、广东省惠州市振华教育集团董事长范自红、北京精诚四达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强、山东省苏山滕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仁钧、民政部中善公益促进中心副理事长、三三集团战略委员会主席伍风业、新疆国鼎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鸿、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江涛、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志华、爱国者集团副总裁吴超龙、广州市实干家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杰耀、青岛热道影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恩泽、三通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总裁冯林、天爱集团董事长于洋、康泉集团中流保(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同泉等分别作了诚信建设经验分享。
会议期间还举行了京WORK-北京码头成立一周年庆典,陈贵先生代表京WORK-北京码头智库平台现场向由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陈伟鸿先生发起的伟鸿高端教育基金捐赠,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会议还举行了2017诚信标杆企业家宣传推介活动。
科研诚信管理范文4
(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 大庆163318)
摘 要:文章从学术诚信的内涵与学术不端的表现出发,分析了当前高校学术诚信缺失的现状,阐述了国外高校学术诚信建设的经验,并提出了加强高校学术诚信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高校;学术诚信;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7-0036-02
收稿日期:2014-11-07
作者简介:林庆华(1976—),女,山东平度人,东北石油大学艺术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从事键盘乐器研究。
目前,我国正面临着各个行业的诚信危机,诚信问题已成为各行业及各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学术诚信是其中重要的一方面,高校作为学术研究及成果推出的重要阵地,更是急需提高学术诚信度,教育部首次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也是针对高校的。为此本文通过研究高校学术诚信现状,从现象看本质,探究其根源,研究其对策,以期使高校的学术诚信成为一种新常态,形成良性循环,这对建立我国及世界的科学研究健康发展的生态大环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学术诚信内涵及表现
(一)学术诚信的内涵
学人对待科学要讲求“诚”,对待其他研究者及其劳动成果要讲求“信”,学人研究学问时要求“真”——追求真理,尊重客观事实,不媚俗,不空谈,不编造数据,不捏造事实,对其他研究者及其科研成果要讲求信用+信誉——研究者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学习、团结合作,不能搞学术垄断和学术霸权,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引用了他人的观点和资料就要表明出处,这也是对读者的尊重和讲求信用及信誉。诚实守信是学人最基本的科学素养和最重要的学术行为准则。
(二)学术不端的表现
学术诚信缺失所表现的行为即为学术不端,2009年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有对于学术不端的具体描述: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校学术诚信缺失的现状
高校作为学术科研的重要单位,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以及学术及职称评价等各方面的影响,高校学术诚信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分析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发展与人的惰性的矛盾
计算机的普及,网络的发展以及信息化的飞速进步,使整个社会都面临一次洗礼,空前的资源共享,给人们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方便与快捷。使学术界也经历了一次信息化的革命,使原来埋头于各种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及田野调查等无数次采集学术信息与资料的学者们,轻易地点几下鼠标就能替代一切奔波、一切实验及查文献的工作。这种时代的进步无疑极大地促进了科学研究的进步,但带给人更大的惰性与侥幸心理也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上确实为学术不诚信的投机提供了便利。
(二)评价标准与学术质量的矛盾
现在更多的高校在评聘职称时采取定量评价的方法,出现重数量轻质量或以数量代质量的现象。有的院校的评职条件中明确要求申报职称教师的论文及著作的数量及字数等。有的院校或部门将成果的被引用频次及转载频次,或是被评价者被引用的字数等来作为评价的标准。这些评价标准将会导致一些高校教师不得不以快出成果、多出成果为目标,并找相关行业的教师、学生多引用、多转载自己的“成果”,不断追求论文及著作的数量,而忽视了学术的质量。这样短平快出来的论文经不起推敲,算不得精品,久而久之,造成学者不能潜心学问,不思进取,粗制滥造,有的甚至为了多发论文而不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三)学术管理与监督机制的矛盾
目前我国对学术进行监督与管理有两种方式:行政方式与非行政方式。行政方式是由政府确定的学术评定委员会对各研究项目、活动及成果进行考核与评审,这种方式由于权力的过于集中使学术价值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极易产生官僚作风,而造成学术诚信的缺失。非行政方式是科技期刊的监督与审查,科技期刊没有制度与体制的保障,只能处在有心无力的状态下,局限在小范围内对学术失信者给予相应的警告与惩处,无法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学术失信行为。
三、国外学术诚信建设的经验
对于学术诚信,我们不妨对照一下国外的做法与各项机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
(一)建立有效的社会诚信机制
在国外,学术信誉是每一位学者的生命,,违背学术诚信的人是没有立足之地的。美国首先从在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下监督每个人的言行。其次,从各种证件的取得上就规定得非常严格。每个人的诚信出现污点在整个系统中都是有记载可以查证的,违背学术诚信的人在美国大学和社会较难容身。再次,美国联邦政府各主管部门以及各基金会在审批科研经费和项目基金时,除考察学术能力外,重点把关的是申请人的学术信誉。
(二)构建完整的学术诚信防治体系
目前许多国家已针对学术诚信问题出台了各自的规章制度,并设立了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机构。
1.政策规定。例如韩国科技部出台了《关于国家研发事业中确保研究伦理及真实性的准则》;德国马普学会发表了《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诚信行为的规定》;美国颁布了一项纲领性政策《关于科研不诚信行为的联邦政策》,对发现的不正当研究行为各相关机构及职责均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和规定等。
2.监督机构。世界各国均以在大学中防治学术缺失行为作为工作的重点,可见国外对于高校学术诚信的重视程度。例如丹麦成立了官方的丹麦学术不端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非常重要的学术不端事件,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其模式已成为其他北欧国家的学习范本。
四、加强高校学术诚信建设的路径
经过对我国高校学术失信原因的分析,以及对国外学术诚信建设体系的借鉴,通过分析比较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目前国情的学术诚信保障体系建设的方案,并要从各个方面加以建设完善。
(一)搭建网上公开学术成果平台
网络信息时代的快捷与方便虽能导致人不劳而获的惰性,但也可以利用它制约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可以利用网络建立和完善学人的信用制度和完整的学术诚信档案。从论文到专著到项目,让每个人的研究成果公之于众,使这样一个在线数据库成为管理及审批机构的依据,成为各位学者的展示平台及自我约束平台,实现我国学术诚信体系管理系统和监督的标准化、信息化和数据化。有了这样的平台,每个人的行为都在社会的监督下,每个学人也将更加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
(二)明确各学科学术规范
要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就要不同学科分别建立学术规范,避免“一刀切”。当务之急就是要出台一个明确的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学术规范的制定应与《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等的要求一致,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使制定的学科规范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解决中国学术评价的重点,要充分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的规律,把行政权力与学术评价隔离,并把建立起分类评价和质量导向的考核机制作为重中之重。2014年,“科研评价改革”无疑是国内高校科研领域最火的词汇之一。从中央到地方相继研究或出台了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科研分类评价体系的相关政策,在地方层面,截至2014年10月,高校科技评价改革的三个试点地区(北京、上海、广东)均提出主要实现以科研质量为导向,分类考核体系和科研成果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将积极推进“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价”和“国际评价”等评价方法。高校科研仅以论文数量论英雄的时代有望成为历史。
(四)加大对学术失信行为的管理力度
学术失信之所以会发生,原因之一就是学术失信所要付出的代价太小。当前,要务必加强对学术失信行为的管理力度。让失信者从声誉到利益都付出相应的代价;整个学术界应对学术不端行为保持零容忍,一经查实,绝不姑息。对那些已被证实的影响严重的学术失信行为要进行公开处理,通过正式和透明的制度化程序予以解决
(五)加强学术诚信思想教育
1.法律意识教育。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某些研究者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认为官不举民不究即万事大吉,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学习是非常必要的,例如《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通过研究者法律意识的增强,起到了用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来制止学术失信现象发生的效果。
2.内在约束教育。学术诚信缺失其内在的原因,即研究者自身的道德素养不高,缺乏学术道德造成的。“立言先立德,立文先立人。”为此,研究者要树立对待学术的正确态度,从被动到主动地遵守学术诚信,珍视自己的学术声誉。
重建学术诚信的威严不仅仅是学界自身的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心,更应该以身作则,以自身言行为世人之规范,成为社会文化和社会风气的引领者。唯有建设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才能以学术诚信夯实中国梦的基础。让学术诚信成为一股强大的道德正能量,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使我们的社会早日成为和谐、美好的家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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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艳.美国高校学术诚信制度建设研究及启示[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11.
科研诚信管理范文5
关键词:科研诚信;科研不端行为;法制建设;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3)03-0082-07
科研诚信建设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高度重视科研诚信,促进“负责任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呼声。国内有关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既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哲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而从法学的角度探讨科研诚信问题则起步较晚,研究成果相对薄弱。近年来,国内科研诚信法律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初步进展,学术界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学术界一致认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非常必要。加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让法律介入科研失范行为,将科研不端行为法律化等理念已经成为共识。他们主要是从以下三个视角来阐释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视角。有学者认为,道德标准具有抽象性、模糊性,难以在判断人的思想和行为上形成具体而可操作的标准规范,而规范意义上的科研不端行为的判断标准具有规范性、法定性,相对具体而可操作。与法律相比,道德的强制力较弱。与法律规制相比,道德约束是多元的、模糊的、软性的。科研不端行为大量发生,仅靠传统道德调整手段难以抑制。道德已不能承担起规制严重科研失范行为的重任。在道德谴责不具有强势效果的情况下,科学研究活动显然更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的介入与规范。
二是科学研究的社会化和职业化特征视角。有学者提出,科学研究的社会化使科研活动的发展需要更权威的法律来规范。还有的学者提出,科学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谋生职业,对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法律调控就显得理所当然。
三是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视角。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危害主要包括学术危害和社会危害两个方面。从学术危害来看,任何科研不端行为都将破坏正常的科研秩序,均是对科学尊严和学术正义的伤害。科研不端行为败坏科学道德风气,影响科学的纯洁形象和科技界的崇高社会信誉。科学不端行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具有误导和干扰作用,使科研的失败风险加大,导致科研结果的无效或低效,造成科研资源的巨大浪费,阻碍科技进步。从社会危害来看,科研不诚信行为将“给公共生活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损害多种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科研经费分配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科研合同关系,危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诚信关系”。它会“从根本上危及‘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严重损害国家荣誉。
二、我国科研诚信立法现状
(一)已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有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科技部、中科协、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组成。按照或修订的时间顺序,它们主要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2003)、《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20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05)、《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2006)、《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2006)、《科技工作者科技道德规范(试行)》(中科协,2007)、《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中科院,200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大,2007)、《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技部,2008)、《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2009)、《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等,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2010)、《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等,2012)、《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201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2012)等16部法律法规。
(二)现有科研诚信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科研诚信立法,无论是实体性规范还是程序性规范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局,对科研不诚信行为的处理制度不统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科研立法短缺,科研诚信立法及相关政策尚存在空白区域;2.科研立法缺乏严厉性,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技术有待加强,惩戒规则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有待提高;3.科研规范基本法缺位,各规范性文件调整的范围覆盖不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统一,各法律文件互不协调甚至冲突,处理结果上出现轻重不一。
第二,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不够公开透明;2.科研不端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制针对性不强,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3.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工作机制还不够顺畅。司法、执法、检察部门积极参与科研不端行为的主动性不够;4.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分力度远大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科研领域内的严重不端行为违法犯罪的成本很低。
第三,现有科研诚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难以操作之处。其主要表现为:1.在适用范围上,国家层面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具有一定的依据,而地方尤其是省级以下的科研不端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2.在执行主体上,有权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处理的是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行业科技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市、县一级的科技行政部门无独立处理权;3.在处理方法上,执行中往往采取处理而不是处罚,当事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单位也很少去执行处理决定。
三、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国际经验
(一)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现状
在对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现状的研究中,国内学者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治理科研不端的法律规定。
就目前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最为重视科研不端法律治理的国家,其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体系最完善。在政策法规方面,2000年美国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成为迄今为止效力层次最高、最权威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美国联邦法规。它“对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要求、联邦机构和研究机构各自的责任、联邦机构行政措施、其他组织的作用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机构设置方面,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1992年美国成立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它是最重要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官方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科学共同体并开展科研活动的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形成了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和完备的关于研究行为的指南及对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则。例如,英国最高的学术组织团体英国研究理事会及其下属的8个分会都有各自的关于防治不端行为的规定。在国家层面上,为规范科研道德管理,英国科技委员会2006年初公布了科学家通用伦理道德守则。该委员会总结出了科学家应负有两项主要的道德、职业和法律责任:一是培养和造就下一代科学家;二是研究和发展与各自学科领域相应的道德规范。2006年4月,英国成立了一个由多家机构共同支持、旨在促进学术诚信的督导小组――英国科研诚信小组,致力于消除大学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德国比较强调学术自治这一宪法权利,没有成立专门的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机构,主要是由学术机构自行管理。德国在研究理事会、大学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并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和措施。德国马普学会在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的报告,其附录二《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的规定》为认定学术不端、具体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马普学会成立了常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科学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具体的惩罚办法包括警告、没收研究资金、开除和法律指控等。
瑞典研究委员会和瑞典全国高校联合会2007年联合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政府设立一个全国性的权力机构,负责处理包括个人在内的各个方面提出的有关学术造假案件问题,并对相关案件展开独立的调查;制订一个全国高校都必须遵照执行的统一的处置学术造假的标准;各高校都必须设立在法律和学术上均具权威性的学术造假案件处置办公室。“在瑞典,知识产权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不仅要赔偿经济上的损失,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难逃被判刑的命运。”
日本学术会议2005年发表《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此后日本政府和学术界开始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2006年日本学术会议制定并公布“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同年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了《关于切实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意见》;文部省在其科学技术与学术审议会中新设了“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并《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日本还在《著作权法》中设立了“不注明出处罪”,规定在必须注明作品出处时,违反规定不注明作品出处的行为构成犯罪,处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澳大利亚近年来通过立法确立起了以科研单位为主导,用于倡导负责任研究行为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基本制度,继而通过组织建设确立了对有关单位科研不端处理程序的监督机制,在以法律手段推进科研共同体道德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2007年,《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公布。该《准则》是迄今为止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颁布的最重要的学术诚信法律规范,所有接受联邦政府教育及科研资助的机构或单位均须遵守该《准则》。2010年,澳大利亚研究诚信委员会(ARIC)成立,2011年联邦政府公布了作为ARIC组织及行动依据的《澳大利亚科研诚信委员会章程》。
(二)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在国外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启示方面,学者们主要是以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为例,一致认为,美国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取得了良好的经验:第一,实现了从职业伦理道德到公共政策介入的转变;第二,制定了非常明确的研究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第三,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美国在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方面既有专门的机构、又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科研机构本身的自律监管措施,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体系。英国、德国等国家注重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减少了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主观因素。
学者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对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从主体来看,防治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也需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专门机构的监管和执行,还需要科研机构、大学和科学研究人员自身的共同努力和遵循。各有关部门在科研不端处理体系中应有准确的角色定位。
从内容来看,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要明晰;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要清晰;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单位及其相应职责要明确;要有统一的具有上位意义的科研不端行为约束规范;应制定有约束力的、行之有效的具有下位意义的部门和行业规范。
从运行来看,在立法层面上,既要有中央政府层级的统一政策法规,又要有能执行法律制度的专门机构,还要有能灵活管理的各部门规章;在执法层面上,应依靠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力、采取行政措施确保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的顺利进行;在守法层面上,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层面上,针对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要寻找合适的途径和方法,进行制度化设计,采取必要的行动。
各国科研不端法律治理和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仅仅建立管理机构,或依靠学界和学者本身的自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不端问题。“预防和减少科研不端行为还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手段做后盾,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严格实施。”
四、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是指通过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涉及科研活动的所有对象、所有环节的不端行为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干预,从而对责任人的科研行为产生作用和影响。学者们从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民法和刑法三个方面阐释了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较为详细地考察了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特点。
(一)国外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特点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官方成立专门的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管理机构的并不多,大多数国家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等设立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机构;二是许多国家已有专门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范;三是大多数国家已有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程序规范和认定标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以行政处罚为主,重点在于防治,而不在于处罚。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规定了“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是抄袭、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侵犯民事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类型、条件及提讼的条件都因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
国外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充分尊重本国法律传统,注重科学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与本国法制系统的兼容及契合;二是注重刑罚方式适应科学家与科研活动的特点;三是刑法在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时保持了其应有的谦抑性。
(二)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1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行政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行政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政府资助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资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基金项目和国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也依照此条款有若干行政规定。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有专门的官方行政机构管理科研不端行为;二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理由多级管理机构共同完成;三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规制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存在信息不够公开和透明。
在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制是处理不端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从近年来的处理结果来看,即使是对事实十分明显、影响非常恶劣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我国也基本上是到行政规制为止,如中止立项、追回部分资金、取消相应头衔、解除聘用合同。有学者提出,对于行政法不能处理的科研不端行为,需要通过民法或者刑法来规制。
2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民法规制的现状。我国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有若干民事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中。《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著作权(版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科研不端行为的民法规制涉及调整性民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关系,前者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后者主要包括侵权关系、违约关系与缔约过失关系;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受到民事法律规制的程度十分有限,民事法律规制对科研不端行为尚不能形成有效的惩戒和阻吓作用”。
3 国内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学者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做了较多的探讨,主要是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张九庆认为,无论是从政府资助资金的法律监管角度还是从科研工作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分析,刑法介入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胡志斌认为,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刑法作后盾,以保护良好的科研环境;同时,现行的科研政策和法律难以防治学术不端,刑法规制呼之欲出。
二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缺失。我国刑法对于科研诈骗等科研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罪名,很难追究当事人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于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其查处制度不健全、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不规范、各层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不明确,没有形成有效的刑事法律规制。
三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第一,要树立司法行动理念。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刑法规制,最缺乏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种司法行动。第二,必须秉持慎重态度,坚持必要性原则。第三,对于科研不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第四,要坚持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平等适用刑法。第五,要坚持“严而不厉、宽严适度”的刑事原则。
四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实现。学者们认为,应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实现科研不端行为的入罪化: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前,走司法入罪化的路径;在立法时机成熟之际,走立法入罪化的路径;依托现有立法资源,加强刑法解释工作,是科研不端行为刑法规制的最现实途径;对于已有定论的那些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司法部门需要主动积极地介入;科学不端行为刑法规制应当在刑法典框架下进行,应完善资格刑,在刑种配置上应当在资格刑中增设“剥夺申请与参与国家科研活动××年”条款;应当慎重使用或少适用自由刑,而由罚金刑来替代,并且要杜绝死刑;可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妨害科研秩序罪”,并在科技单行法律中细化。
总之,目前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正在逐步构建,但还很不健全和完善。具体表现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程序尚不够公开透明,民法规制针对性不强,刑法规制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五、我国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
在科研诚信法制建设的路径问题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各自的思路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视角。
第一种是制度体系建构的静态视角。张镧认为,应当建立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第一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制定;第二要提高科研领域的行政法律规制的信息公开性和处罚透明性;第三要加强科研不端行为有关民事法律责任力度;第四要合理构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第五要加强治理科研不端行为上行政机构之间以及行政机构与司法、检察部门的联合与协调。李玉香也提出了我国规制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议:一是建立专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二是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应共同出台《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准则》;三是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署名人终身负责制等配套制度;四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明确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种是法的运行的动态视角。崔彩贤认为,应当从立法、守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来规制科研失范行为。第一,在立法建设方面,一方面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或指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它们上升到法律层次;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法在修订过程中应将科研失范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进来,实现科研惩处机制的制度化、法律化。第二,在守法建设方面,一方面科研人员自身应积极遵守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科研机构要将守法的概念和重要性植根于科研人员脑海之中,要从思想意识上培养科研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三,在司法建设方面,科研失范的大案要案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后果严重,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走司法程序。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它的特殊性,必须注意明确诉讼主体,分清举证责任。
第三种是国际比较的综合视角。黄军英认为,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应对学术不端行为尚未形成系统的十分有效的机制,在许多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第一是加强伦理教育,从预防人手;第二是尽快研究出台行为规范,以自律为主;第三是建立完善的学术不端行为监察网络,防微杜渐;第四是重视相关研究和经验借鉴,放眼世界。陈琼综合国内外情况,对我国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法规建设;二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机构的联合与协调;三是加强对科教等领域的科学教育活动的管理;四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五是加强对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六是加强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国内外交流。
六、研究的结论、不足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将科研诚信问题纳入法学视野,以法学眼光进行梳理,以法律途径探讨治理,拓展了科研诚信问题的研究视野,对锻造和提升整个民族的科研品行与境界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术界对该新兴课题进行了多方位的思考,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也达成了初步共识。学术界一致认为应当加强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主张让法律介入科研失范行为,对科学活动进行法律调控;普遍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一套有效防治科研不诚信行为的法律体系,妥善协调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方相关的规制机制。
科研诚信管理范文6
国家科技部于2006年11月7日《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处理办法》以来,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积极响应,希望能以此为契机,全面推动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进一步树立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为保证《处理办法》得以有效实施,科技部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准备 :
一、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科研诚信建设涉及到科技工作和科研活动的各个方面,需要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和科技界的共同努力。经协商,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六个部门和单位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国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通报各部门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情况,督促和协调有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科技部集中受理和分工协作的内部工作机制
《处理办法》适用的科研不端行为覆盖了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各项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为了向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举报和咨询渠道,科技部决定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接受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和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学术性强,涉及领域广,需要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为此,科技部邀请科技界、法律界等领域的部分资深专家,组建高层次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将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中国的科研诚信建设、对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提出咨询意见。
四、建立与部门、地方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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