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宿经营方案范例6篇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1 乡村旅游及分享经济不断发展,民宿在非传统住宿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市场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明显。2015年5月,浙江省德清县在国内率先发展民宿业,最先乡村住宿服务质量的评估细则并开展民宿标准化建设,其他地区如上海浦东、温州洞头等随之着手制定民宿标准化发展规划,民宿标准化建设已经成为目前其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民宿建设有别于传统住宿业建设,其中面临许多发展问题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1

乡村旅游及分享经济不断发展,民宿在非传统住宿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市场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明显。2015年5月,浙江省德清县在国内率先发展民宿业,最先乡村住宿服务质量的评估细则并开展民宿标准化建设,其他地区如上海浦东、温州洞头等随之着手制定民宿标准化发展规划,民宿标准化建设已经成为目前其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民宿建设有别于传统住宿业建设,其中面临许多发展问题,以民宿为代表的非传统住宿业如何在中国旅游业标准化建设大背景中越做越好,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旅游标准化及民宿标准化发展优势

旅游标准可以理解为一种旅游方面规范性文件,目的是为了在相关领域内取得**旅游秩序,该规范性文件需经各方经协商一致制订、由公认机构批准并且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以简化、统一、协调、优化为标准化原则,具有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促进经营协作、消除旅游交易壁垒等作用。本文认为民宿标准化发展的优势在于:1.监管民宿行业。实施民宿经营标准化管理,需规范包括接待、安全、环境、服务等方面,预防安全、卫生、纠纷和客人隐私等问题的发生,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监管审查权也得到规范性保障;2.打造民宿品牌,实现规模经济。2016年3月,如家正式针对民宿业主启动民宿项目,业主们可以以免费加盟的形式进驻其旗下品牌“云上四季民宿”。花间堂、宛若故里等国内知名民宿品牌开始连锁扩张,民宿品牌各环节的标准化要求,如建筑设计、装饰装修和服务体验等都对其连锁扩张起到重要规范性作用。

二、民宿标准化发展与民宿个性化发展的不同点探讨

(一)发展内容有所不同

民宿标准化规定一般涉及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要求等方面。例如,在乡村旅游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必须以高标准来严格要求民宿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重要指标。标准民宿要求生活污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并实行垃圾分类处理,而精品民宿要求更为严格,还对空气质量、室外可绿化地的绿化覆盖率等都有要求,并要求从业人员管家式服务和英汉双语接待,全程为旅客提供专人安排规划。在民宿个性化发展上,一般涉及建筑风格、装修装饰和娱乐项目等方面。例如,民宿的建筑风格除了符合当地建筑特色和传统,还应具有特色装修装饰风格,最大程度地保留原汁原味的当地文化和当地风情,并可以将当地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结合到娱乐项目设计中。

(二)要求侧重点不同

民宿标准化发展侧重于民宿规范化管理及程序化经营,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标准和民宿企业标准。浙江莫干山“裸心谷”依据地方标准规范进行经营管理,同时自身规范其产品的特色天然生态性。民宿个性化发展则强调民宿经营服务的灵活运作,要求民宿企业在规范经营下实施个性化服务。其灵活运作模式体现在既符合标准化要求,又能探索并建立自身服务特色与品牌。民宿标准化注重程序规范的量化,个性化灵活运作则注重建设品牌文化、提升品牌软实力上。

三、民宿个性化发展对策

(一)设立客史档案系统

旅客资料库中存有大量旅客信息,旅客资料是民宿业主提供有针对性个性化服务的重要基础。要重视从各N服务渠道收集旅客信息,建立旅客资料库和客史档案系统,更好地处理常规旅客、个性化旅客和各类旅客反馈意见,这体现了民宿标准化向精细化规范发展,并能推动民宿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构建特色民宿文化

打造民宿品牌,实现规模经济是实行民宿标准化的目的之一,然而民宿业缺少行业准入标准对优势资源进行互补整合。构建特色民宿文化有利于塑造民宿品牌,并在文化要素上树立民宿品牌市场。良好特色的民宿文化有利于民宿个性化服务开展,并且决定未来发展方向和经营理念。当民宿业发展到规范特色民宿文化或主题民宿层面时,民宿文化个性化发展将与民宿标准化发展有机融合。

(三)实现网络营销特色活动

在短期网络营销方式上,民宿可以利用自媒体和当地旅游大号来相关娱乐活动信息进行网络宣传与吸引游客;在长期网络营销方式上,在符合活动信息公布、特色活动组织规范下,民宿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来精心运营和积累潜在旅客和忠实粉丝,达到更加可持续发展的营销效果。民宿业者既可打造娱乐信息集中平台,又可自我组织、开展定期活动,依托娱乐活动扩大知名度从而形成良好的个性化发展生态圈。

(四)发展自营式购物体验

购物在旅游过程中并非可有可无,良好的购物体验不仅为旅游活动增加亮点,更为旅游体验留下美好回忆。民宿业主可依据当地营业要求和经营资格的标准规范,适度发展自营式购物,增强民宿旅客的购物体验。民宿可结合自身住宿环境,开展特色主题式购物活动。以绿色环保为经营主题的民宿,除了严格按照绿色环保标准进行经营,还可开辟专门柜台来贩售多肉、盆栽等绿色植物及配件,不仅增加了旅客的住宿欣赏性,还为民宿经营注入了新活力。

四、结语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共享民宿;平台营销策略

共享民宿平台目前已成为旅**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并且对传统酒店行业造成了强烈的冲击。目前针对这一新兴产业的研究相对较少,很少对民宿平台营销策略与用户在线消费意愿的关系展开探讨,这就导致民宿平台营销战略规划几乎无人关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思维已经融入各行各业,互联网与共享民宿相结合,为民宿行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民宿共享平台呈现爆发式增长,如何在互联网中构建具有影响力的民宿品牌,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就成为了所有民宿从业者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我国民宿发展现状SWOT分析

(一)优势

民宿把居住地点和当地的旅游风景进行有机的结合,使得游客能够全面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以及自然景观,成为游客旅游住宿的新选择,使得住宿的模式变得更加新颖,不再只是单纯的酒店与宾馆。大量的年轻人对此有着浓厚的兴趣,并且希望体验民宿。不仅如此,民宿价格不等,这也使得消费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二)劣势

目前,我国的民宿还存在比较严重的模式化特点,新意不足,其与酒店、宾馆的最大区别是其并非提供单纯的住宿服务,而是实现了和旅游风景的有机结合,使得游客可以全面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与自然景观。然而,目前很多民宿在装修时为了方便,会采用统一的装修风格,缺乏新意,于是就会影响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其次,采用单一经营的模式。通常状况下,民宿都是房东将自己的房屋改造后出租出去,过于零散化、个体化,缺乏统一的平台管理。不仅如此,还尚未与当地的相关服务进行融合,例如,餐饮与交通等,其经营模式相对单一,这就会影响其进一步发展。

(三)机会

近些年来,人们的生活质量日益提高,许多人都会在休息时间外出旅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宿的需求,为民宿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会。在建立完整产业模式的前提下,会树立品牌效应,于是就会有更多的游客选**宿。

(四)威胁

近些年来,随着民宿的不断发展,酒店与宾馆也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努力优化自身的发展模式,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很多民宿以前存在的优势被酒店以及宾馆借鉴、学习,甚至进行改良。这样一来,使得民宿的一些优势不复存在。

共享平台与民宿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

(一)共享民宿平台的发展契机

共享经济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对我国住房、交通、餐饮行业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随着目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旅**业的火爆促进了共享民宿产业的发展。共享民宿的主要经营特征是可以利用共享经济发展平台,整合社会有效资源,重新利用分配资源,促进经济综合发展。共享民宿会成为未来旅**业民宿发展的重要趋势。同时,我国文旅行业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涌现出了旅游综合体特色小镇等全新概念,在投资规模和表现形式发生了重大改变。文旅产业更加倾向于体验式活动,而民宿的快速发展就是在该背景下诞生的一种全新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集合个性化和深度体验的旅游方式,可以以更加低廉的价格满足不同人群对于民宿的个性化需求,为旅游消费人群提供全新的体验。

(二)共享民宿,打造全新文旅生态

民宿相对于传统酒店来说,顾客不仅仅是消费者,而成为生活的选择者与参与者。民宿空间是主人的创作空间,而消费者可以成为空间的再缔造者,实现彼此人生的交流和生活的共享。在这样的共享生态下,文旅活动就被打造成为一种全新的生活体验。相对于传统酒店枯燥乏味的体验来说,这样的体验更具生活化情感。例如,在当前共享经济下民宿开发了不同的功能,亲子民宿设置有配套的儿童房和亲子活动区,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与孩子共同玩耍的设备,从而与孩子共享乐趣。商旅民宿更加注重商业化运行,所以在民宿内部配备电脑打印机、扫描机、咖啡机等商旅人士需要使用的设备,从而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在民宿功能上,还有会客做饭类、聚会类、歌曲演唱类、电影体验类等,消费者不仅能够在民宿中拥有不同的住宿体验,还能够享受到不同类型民宿所带来的全新娱乐方式,更加符合消费者的体验式消费需求。

“互联网+”背景下共享民宿的营销模式

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而生的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而民宿往往以单一的房源为主,所以很难形成规模化效益。在网络空间中,让更多的消费者看到并了解民宿,是提高民宿经济收益的重要措施。如何做好共享民宿网络营销,就成为了广大民宿创业者需要关注的问题。就目前民宿行业网络营销发展来说,一般是通过在网站社区民宿信息、组建旅游攻略,以扩大民宿的网络营销效果。其次是利用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媒体方式来构建民宿的营销渠道。民宿的**营销方案是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住宿体验,以体验为核心的营销措施是当前民宿行业网络营销发展的主要趋势。通过民宿共享平台,能够将体验感与平台聚集性相融合,这样就能够通过人文情怀的黏性价值来推动商业模式的发展,更多人将会为自己的情怀而买单,不仅带动了民宿产业的发展,更加可以在市场上形成黏性更强、认知感更强的品牌效应。打造地区文化特色是民宿的重要方式,这样让游客在居住的同时感受地方风土人情,不仅可以获得美好的游玩体验,还能够获得良好的居住体验。带有文化特色的民宿,往往能够为顾客带来更多的惊喜。顾客在旅游住宿过程中,会把自己的旅游体验与其他消费者进行分享,以此来形成更好的营销效果。

平台营销策略与用户在线消费意愿的内在关系

民宿产业的营销与传统商业营销有较大的差异,除了要让消费者通过营销更加全面地感知民宿项目产业,还需要让民宿项目与消费者产生情感共鸣,这样消费者才能够在旅游活动中选**宿。但就目前民宿平台营销来说,大部分营销策略主要以提高民宿知名度为主,很难通过平台营销策略提高消费者消费意愿,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平台管理人员在营销过程中将重点放在平台的营销方面而没有注重推广产品。营销文案和营销方式创新性不强,消费者很少能够与平台营销内容产生情感共鸣,很难挖掘出具有特色的民俗内涵。其次,营销是一个需要长期进行且费时费力的项目,经营者对于营销的投入往往不足,仅仅是利用新媒体进行初步营销,对于拓展知名度、建设品牌文化并没有直接的促进作用,设置的相关活动也存在极强的目的性,限制了很多民众的参与,导致无法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和关注度。再次,民宿的主要经营理念是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良好的居住体验,但是大部分民宿经营管理者却并未关注消费者和网友所提出的改进意见,忽略群众的实际需求,导致消费者满意程度不高。这样就导致营销内容与消费者实际体验存在极大的差异,久而久之就会导致民宿体验出现落差,产生负面影响。

合理进行共享民宿营销,提高消费者消费意愿的策略

(一)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推动行业发展

在今后的发展中,要积极地采用以民宿作为核心的旅游度假模式,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旅游用户都比较希望能够获得不同的体验,有着更高的要求与标准。住宿环境、配套设施以及文化等都会对用户的体验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推动民宿产业的发展,就要将民宿和当地建筑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展当地特色。要实现对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能够围绕着民宿建立旅游度假模式。这样一来,经营者并非是简单的接待游客,还要为广大游客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而且要提供特色服务,通过服务更好地吸引游客,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更好地推动旅游住宿业的发展。

(二)强化宣传,探索全新的营销模式

如今,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网络营销模式日新月异。网络宣传并不只是单纯的品牌宣传和形象宣传,更要具备民宿的体验性宣传。这样才能够让广大消费者通过营销体验自己的产品,比如,推广参与民宿项目能够获得什么样的住宿体验等,以此来引发消费者的情感共鸣,从而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所以在宣传方面应当突出民宿特色,让消费者对民宿产生好奇心。随着当前网络自媒体的流行,民宿平台也可以建设自己的自媒体平台,拍摄视频,分享民宿体验,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增强消费者黏性,可以吸引更多公众的关注。

(三)做好整体营销规划,全方面投入

民宿主要以旅**业和互联网行业为基础,所以在平台营销方面应当做好整体营销规划,从旅游和互联网两方面入手进行营销战略的建设。首先,民宿平台应当找准宣传的主攻方向,寻找民宿本身的特点和价值,以此来建设相关话题,提高网络营销中民宿共享平台的知名度和活跃度。需要注意的是,要以更加有趣味性的方式来引导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拥有良好的体验。其次,可以增加民宿平台的网络广告投入成本,当前民宿的主要消费人群以年轻人为主,为了扩大民俗品牌影响力,可以增加网络广告投入成本,在年轻人喜欢的平台上投放广告,扩大宣传覆盖面。同时,以短视频为主的娱乐方式也是共享民宿平台营销的主要方向,可以在短视频平台开设宣传账号,邀请网络红人来进行民宿体验,扩大民宿知名度,吸引粉丝的关注。

(四)举办各类民宿活动,提高消费者参与度

民宿本身具有极强的特点,所以民宿也可以举办多元化的趣味性活动,并提供相应的奖品,让公众在民宿居住体验过程中可以参与比赛。例如,可以举办民宿摄影比赛,摄影本身就是民众在旅游活动中必然会进行的活动之一,让旅游消费者将自己拍摄的照片上传至平台,不仅能够增强平台与顾客的交互,还能够扩大宣传,让参与者成为民宿网络平台的宣传者,发挥民宿的粉丝效应。

(五)整合分析民宿,研究消费者信息

为了推动民宿的发展,就要科学地整合以及研究相关的资料信息,其中涉及消费者入住前后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状况下,都会采用OTA渠道分析消费者的信息资料。在入住以前,要借助互联网平台记录和研究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工作情况、姓名、年龄与性别等,在此基础上增强民宿推荐的精准性。除此以外,要利用互联网软件记录消费者的入住信息,并且进行动态化展示,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加便捷地提交客户信息资料。在消费者入住以后,筛选信息资料时通常会选择使用OTA评价系统,不仅如此,还要二次分析消费者的信息资料,通常情况下,会基于前期的分析工作来完成该项工作。要借助互联网技术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建议与需求进行统计分析,基于此了解民宿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与优势,而且要分析民宿的原有数据,采用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方式营造良好的品牌化民宿平台,在此基础上将优质的服务提供给消费者,更好地推动民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当前民宿行业已成为旅游住宿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本文对共享民宿平台营销策略与用户在线消费意愿之间的关系展开探讨,发现当前民宿共享平台营销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结合市场发展以及消费者实际需求合理构建营销战略,真正扩大民宿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消费者消费意愿。

参考文献

[1]闫瑞贺.共享民宿消费者使用行为的前因和机制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9.

[2]刘宇.基于共享经济背景下的民宿经营模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3]崔丁毅,吴新玲.国内共享民宿的前景及管理对策分析——基于中西旅游消费模式的视角[J].中国商论,2018(25):66-67.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3

市旅游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体系是北京市旅游委继北京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北京旅游资源交易平台、京郊旅游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之后推出的第四个金融支持平台,也是全国首个针对民俗旅游的政策性保险平台。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工作将试点三年,政府累计保费补贴约500万元,能够累计为1.8亿人次游客提供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具体来看,在上述旅游保险新政中,北京市星级民俗户、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户以及京郊3A级(含)以下景区可参保。商户投保后,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或提供的食品、饮料等问题,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市级财政对标准保费给予80%的补贴,投保人自付标准保费的20%。

一位京郊游商户给北京商报记者算了一笔账,一家星级民俗户每年标准保险费为36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288元,投保人自付72元,全年累计赔偿金额达到60万元;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每年标准保险费为100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800元,投保人自付200元,全年累计赔偿金额达到120万元。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以政府财政补贴保费为手段提升参保率和覆盖面,通过较小的保费支出获得大额的保险保障,能够发挥商业保险风险转移和社会管理的作用。

市场调研报告显示,京郊游呈快速扩容态势,2015年京郊乡村旅游人次比2010年增长21.5%,年均增幅为4%,京郊乡村旅游收入年均增幅达9.3%,而去年游客量持续上升。可随着京郊游越来越受推崇,旅游纠纷也呈上涨态势。不久前,怀柔法院警示,2011年至2016年,该法院受理涉旅游人身侵权纠纷案件共计78件,其中,如滑雪场多起受伤案、CS彩弹射击致眼球摘除案、乘坐废弃船只溺亡案、“山吧”中毒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给京郊旅游安全敲响了警钟。法院直指,京郊游产生的意外正在增多,高风险项目带来的人身侵权纠纷约占京郊游纠纷65%,景区、游玩项目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京郊游发展中,保险是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没有保险支撑,消费者和民宿游经营者均面临很大风险。”一位旅游专家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北京鼓励民宿旅游经营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不过,多家民宿经营者均表示不可能为游客购买保险。根据一组被业内广泛引用的数据,以京郊游中民宿行业为例,没有购买保险的民宿经营者中,仅有10%认为自己不需要购买保险,10%认为现有的保险不适合自己的业务,80%的民宿经营者则因为没有渠道平台了解和购买保险而放弃。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4

关键词:饭店 住宿合同 法律纠纷

饭店业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产业之一,有着重要地位。目前不利于饭店良好发展的因素之一便是饭店住宿合同纠纷的不断出现。饭店与旅客之间关系主要是服务合同关系,有住宿合同,餐饮合同等,其中以住宿合同最为常见和重要。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各国立法、学说和国际协定对住宿合同的定义并不统一。澳门商法典第十三编第七百九十八条中规定:“旅舍住宿合同系指,当事人一方有义务向他方提供连膳食或不连膳食、相当方便舒适之住宿及其他固有服务,以取得回报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写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释解》中提出:“旅店服务(合同)是指旅店向旅客和其他人提供房屋住宿、设备和其他服务活动并向旅客或其他人收取费用的协议。”而《关于旅馆合同的国际协定草案》中的定义为:“本协定所称的旅馆合同系指旅馆所有人在开展正常业务基础上,为获取报酬在他管理的房屋内,向旅客提供临时住宿设备和附加服务而和旅客或旅客以外的另一方签订的合同。”因此可以简单归纳为,“住宿合同是住宿人交付费用,旅店经营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下,住宿人负有向旅馆经营人支付住宿费用的义务,旅馆经营人负有向住宿人提供相应的住宿服务的义务[1]。饭店住宿合同期限一般较短,如果旅客将客房作为长期住所或长期租用作为其办公地点,这部分旅客将转变为“租户”,饭店与租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变化,合同性质也会随之改变,本文研究的饭店住宿合同不包括这一内容。

1 国内外饭店立法现状

总体而言,国外与饭店有关的立法相对完善,特别是日本、美国等旅游业发达的国家。日本的《旅游业法》主要针对饭店立法设立,对饭店住宿合同有明确的规定[2]。美国关于饭店和汽车旅馆的法规多不胜数,包括饭店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债责等,以便于发生纠纷时法院进行判决[3]。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饭店在经营过程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关系(包括住宿合同),多不用专门立法的形式,而是将其隶属于其他较大的有名合同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法律调整适用。国际司法交流协会《关于旅馆合同的协定草案》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在旅馆内或者旅馆控制下的其他地方发生的事故,若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旅馆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1981年国际旅馆协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国际旅馆法》,该法成为国际旅馆业普遍承认,现在继续有效的关于旅馆和旅客契约关系的法规[4]。

中国从整个旅**业来说至今没有出台《旅游法》,从饭店层面来说也没有《饭店法》。与之相关的仅有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的《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由中国旅游饭店协会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前者规定了饭店对社会的治安责任,主要是从公安行政管理的角度立法,属于行政法规;后者规范了旅游饭店的经营和管理,确定了旅客和饭店双方的权利义务,属于行业规范,只对中国旅游饭店协会的会员饭店适用。中国现行《合同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中也没有住宿合同的规定,因此,住宿合同属于一种无名合同。

2 饭店住宿合同的权利、义务分析

根据住宿合同的定义,住宿人向旅馆提出住宿请求,经旅馆方同意,住宿人方支付押金或者住宿费用并取得房间钥匙后,可视为住宿合同成立。学术上普遍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住宿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其中,租赁、雇佣和保管合同的要素构成狭义的住宿合同的主要内容。就住宿人对客房的使用而言,住宿人与旅馆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对客房内的设施,如床铺、行李、家具等的使用,也为租赁关系;旅馆提供的打扫房间、整理床铺等服务,为雇佣合同关系;旅馆提供的寄存服务即属于保管合同的内容。如果缺少了上述三种合同中任一合同的要素,就不能称之为住宿合同。

2.1 饭店的主要权利

2.1.1 向旅客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

住宿合同为有偿合同,饭店向旅客提供了住宿以及其他如洗衣、电话等服务,依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收取住宿费和合法约定的服务费的权利。

2.1.2 在一定情况下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饭店不是无条件接待任何客人。《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以下情况饭店可以不予接待:①携带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②从事违法活动者;③影响饭店形象者;④无支付能力或曾有逃帐记录者;⑤饭店客满;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5]。

2.1.3 维护店内正常秩序的权利。宾客至上,饭店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是现代饭店经营理念。为达到更好地服务客人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饭店有权要求旅客遵守饭店的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旅客在旅馆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在饭店内进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饭店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制止[6]。

2.1.4 饭店有权要求旅客赔偿因其自身过错给饭店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民法的相关规定,旅客损坏饭店设施,或未经饭店同意对客房进行改造、装饰等,饭店有权要求其赔偿合理损失,但不应要求赔偿的价格过高,不能有失公平。

2.2 饭店的主要义务

2.2.1 按明示或约定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旅客与饭店的住宿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饭店必须按照明示标准或约定提供服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2.2 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四章即为“保护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实际生活中,饭店里有很多种因素可能影响旅客人身安全,如设施故障或损坏、房屋倒塌、食用饭店的食物中毒、工作人员的疏忽、第三人在饭店范围内实施侵权行为等,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关于第三人在饭店范围内实施侵权行为,饭店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2.2.3 保护旅客的财产安全。饭店对旅客携带的财物负有保管责任。最早在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中,就将旅客带进旅馆的财物看做是“不得不做的寄存”。中国2002年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客人财物保管分为“保管客人贵重物品”和“保管客人一般物品”,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和损毁。由于饭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财物灭失或损毁的,饭店应该承担责任;由于客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毁的,饭店不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2.4 饭店应承担的其他方面的义务。其中包括两大类:第一,饭店对旅客要承担的除以上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包括一般情况下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客房(紧急情况除外),在公序良俗范围内不干涉旅客私人事务,对于旅客隐私权加以保护等。同时,饭店还要履行各项附随义务,如对住宿设施定时检修,建立良好的安全保卫措施,电话提醒服务等。第二,饭店对非旅客的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应承担的义务。例如,对于非旅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除非有特别的约定,饭店不应承担特定的义务。但是对于发生在饭店范围内非旅客的财产和人身损害,饭店应该承担监管义务,应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2.3 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当饭店与旅客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如住宿合同关系后,饭店的义务即为旅客的权利,饭店的权利即为旅客的义务。

旅客的主要权利有:①要求饭店按约提供高质量的住宿及配套服务的权利;②人身、财产安全受保护的权利;③因饭店原因人身、财产受损害向饭店索赔的权利。旅客的主要义务有:①支付其住宿和服务的经费;②由于自身行为造成的饭店损失要依法赔偿;③已知饭店在安全、卫生管理上的一些合理规定,而且签订住宿合同时未表示异议,则需要遵守该规定,如不允许携带宠物入内,不能私自留宿他人等[7]。

3 饭店住宿合同法律纠纷分析

3.1 饭店住宿合同法律纠纷现状

现实生活中,饭店住宿合同法律纠纷时常发生,其涉及到饭店和旅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3.1.1 人身安全问题纠纷。这是饭店住宿合同中容易出现也难以解决的法律纠纷。旅客入住饭店即与饭店形成住宿合同关系,若在饭店管辖范围内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伤害,说明饭店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受到损害的,说明饭店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有过错,因而要承担侵权责任[8]。饭店住宿合同纠纷时常因此会出现违约与侵权的法律竞合现象,旅客可择其一向饭店索赔。

现实生活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关于第三人在饭店范围内实施侵权行为饭店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整个法律纠纷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的结果发生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9]。该规定阐述了在饭店范围内发生第三人致伤害案件的饭店赔偿责任。从这一司法解释中不难看出,饭店在第三人致伤害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照顾责任,即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由于“合理限度”的照顾责任是否实施,取决于每一案件的实际情况。因此,同样为第三人在饭店内致旅客伤害的案件,会因饭店“合理限度”照顾责任的不同而使判决结果相差巨大。

3.1.2 财产安全问题纠纷。饭店有保护旅客财产安全的义务,这在前面已有相关阐述。旅客携带的财物分为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中国旅游饭店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规定:“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管箱,贵重物品保管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隐私。”同时第二十条规定:“对没有按规定存放在饭店前厅贵重物品的保险箱内而在客房里灭失、损毁的客人贵重物品,如果责任在饭店一方,可视为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实际生活中,有些饭店没有对客人贵重物品给予有效的、安全的保护,如没有设置专用的有双锁的保险箱或没有提醒客人将贵重物品放在专用保险箱内保管,致使旅客的贵重物品在客房内灭失、损毁,此时按一般物品赔偿易发生法律纠纷[10]。另外,饭店与旅客因停车场内的车辆损坏或其零部件被盗发生纠纷处理也较为困难,如怎样确定饭店对车辆损坏或零部件被盗负有责任,如何进行赔偿等问题。法院对此类纠纷一般采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处理。

3.1.3 饭店收取房费的纠纷。中国饭店收费方式普遍按国际惯例,以当日上午至次日12时为一天计收房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加收一天房费。虽为国际惯例,但目前却遭旅客最强烈反对,被指为“霸王条款”。如一案例:杭州某饭店旅客张某于4月20日18时入住,21日下午15时40分退房,饭店按规定收取1.5天的房费,张某十分不满:“一天24小时,我只住了22小时,连一天都不到,为何收取一天半的房费?”由此引起法律纠纷。饭店业对外开放早,吸收国际惯例应为正确之路,可以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但国际惯例如何本土化,如何与中国传统文化相适应,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1.4 旅客其他权益受侵害发生的纠纷。旅客的其他权益包含多个方面,其中包括隐私权。饭店侵害旅客隐私权的法律纠纷近年来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从法律角度考虑,住宿合同一旦生效,房间使用权已属于旅客。例如有些饭店不注意保护客人隐私,随意将客人信息透露给他人,或者有的工作人员随便进入旅客房间等,这些都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3.2 饭店住宿合同法律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3.2.1 立法不健全。中国从整个旅**业来说至今没有《旅游法》,从饭店层面来说也没有《饭店法》。《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严格来讲并不是法律法规,仅仅是对饭店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调整和规范意义[11],而且只对中国旅游饭店协会的会员饭店具有规范约束力,同时人们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还存在争议。

饭店住宿合同为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在合同法律层面上多参照使用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12]。但饭店住宿合同与普通的租赁合同存在许多差别,如在租赁合同中附加有服务合同如洗衣服务等等,而且其比普通租赁合同租赁时间相对较短。饭店和旅客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等同于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使得饭店住宿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饭店住宿合同的法律规定也只属于一般的概括性规定,对于饭店住宿合同的特殊性不能很好地给予规范和调整,导致合同中的许多权利义务没有可操作的法律条款。例如第三人致饭店旅客人身伤害中的“合理限度”无明确解释,法官只能依具体案情和自己的判断做出自由裁量;又如旅客存放在饭店停车场内的车辆丢失或损害,饭店有无赔偿责任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法院只能依照民法的过错原则进行裁决。因此,立法的严重滞后使饭店不能很好地规避纠纷,影响着饭店业的良好发展。

3.2.2 饭店自身原因。当饭店因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容易产生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饭店没有按明示或约定的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如约定给旅客住四星级的房间实际却只能提供三星级的。②饭店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如旅客在登记入住时没有及时告知旅客其收费方式和标准;没有提醒旅客贵重物品的存放等等。③饭店从业人员疏忽或失误。如饭店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旅客房间,或超额预定以致客人到达无法入住等。④没有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3.2.3 旅客自身原因。旅客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住宿合同法律纠纷主要有以下两方面: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引起的纠纷。如饭店工作人员提醒后,旅客仍将贵重物品带回客房而不存放于贵重物品寄存处,从而发生贵重物品丢失;或者在客房内休息特别是晚上没有锁好门,以致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但是旅客认为入住饭店,饭店就应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而饭店认为旅客自身存在过错,双方因此产生纠纷。②旅客不愿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引起纠纷。前面说过,旅客因自身行为造成饭店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但有部分旅客不愿承担责任从而引起纠纷。

3.2.4 其他原因。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饭店业的发展受制于旅**业的发展。在以观光旅游为主的饭店中有着明显的“淡季”、“旺季”之分,旺季时段饭店易出现人满为患的局面,饭店从业人员工作量急剧增大,劳累疲倦,导致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下降,引起旅客投诉产生纠纷。同时,饭店采用的一些国际惯例在本土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前面提到的房费按天计费问题,也是住宿合同出现法律纠纷的一个因素。

3.3 典型案例分析

“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13]。

问题提示:

①旅客入住宾馆期间因第三人施害致死,财物被劫,宾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②“合理限度”的照顾责任如何判断?

案情:原告:王利毅、张丽霞

被告:上海银河宾馆

原告王利毅、张丽霞因与被告上海银河宾馆发生赔偿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宾馆电视监控系统形同虚设,保安和安全巡检人员严重失职,犯罪分子在该宾馆内逗留长达三个小时,都无人查验其证件和按照规定进行访客登记,以至对犯罪分子的行为毫无察觉。由于被告对宾馆的安全不负责任,致使二原告的女儿王翰在入住宾馆期间被犯罪分子杀害,财物被劫。王翰的遇害与被告的过错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对入住其宾馆的旅客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还说如果服务不符承诺内容,愿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违约和侵害赔偿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98860元(其中包括王翰被抢劫财物损失28300元,丧葬费用231793元,差旅、住宿费95967元,教育、抚养费442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一致认为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都主张适用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随附义务。按照收费标准的不同,各个宾馆履行合同随附义务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必须是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合同的随附义务,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住宿合同一旦成立,无论宾馆是否向旅客出具口头或书面的安全保证或承诺,合同的随附义务都随之产生并客观存在。本案中,银河宾馆向旅客承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已自愿将合同的随附义务上升为合同的主义务。但银河宾馆并没有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楼层管理,以至犯罪分子几次出入王翰的住宿区时均没有遇到宾馆工作人员,更谈不上受到关注和询问,从而顺利进入客房作案且从容逃脱。银河宾馆没有在旅客住宿区配备楼层管理人员是宾馆工作的一个重大失误。虽然银河宾馆在电梯等地方安装有监控设备,但遗憾的是,犯罪分子前后七次上下电梯竟没有受到宾馆工作人员的关注,说明宾馆在员工培训和管理方面的严重欠缺。因此,银河宾馆没有全面、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

4 对策建议

针对饭店住宿合同法律纠纷现状及其产生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4.1 从立法层面而言,应尽快完善饭店立法

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保驾护航。只有建立完善的饭店法律制度,才能够发挥饭店良好的功能。通过完善的饭店立法,才能鼓励饭店和旅客依据法律行事,约束大家不要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做出相应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纠纷的产生,保证饭店的良好运营。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尽快出台《饭店法》,为依法治店创造有章可循的环境。根据中国饭店业的实践,适时研究制定《饭店法》,弥补法律“空白”,切实保障饭店和旅客的权益。同时改变立法注重纵向管理功能的思想,加强对饭店主体间的横向关系的协调,以《饭店法》为基本法对住宿合同进行良好、细致的规范和调整。

第二,进一步修改和补充现有的饭店条例规定,完善各种实施细则。根据中国饭店业的发展现状,将不适应实际发展需要的相关条例、规章制度予以修改或废止。例如对旅客所关注的精神损失的赔偿、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问题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

第三,健全质监网络体系,规范饭店经营行为,增强饭店自律意识。这一点云南省饭店业做得比较好。例如,印制旅客须知事项及投诉电话张贴在饭店或旅馆醒目位置,饭店管理系统与公安、卫生、医疗救护等部门连网实行联动,24小时受理旅客投诉电话等。只有依法治店,增强饭店自律意识,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饭店和旅客的合法权益[14]。

4.2 从饭店层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规避纠纷

第一,加强员工法律培训,增强饭店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饭店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应学法、懂法,对于饭店经营中涉及到的诸多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应加强学习和运用,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办事。例如,不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或约定提供住房和服务,同时做好合同的随附义务,如留言提醒、告知义务等。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并且遇到纠纷时才能有效处理,保护饭店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饭店加强安全管理,尽到“合理照顾”责任。针对住宿合同纠纷中最易产生的安全纠纷,饭店应加强安全管理(案例分析中已有相关分析),减少管理中的疏忽和漏洞,尽到“合理照顾”责任,切实保护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例如,提醒旅客贵重物品要送前厅保管、进出房间要随手关门等;对于旅客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饭店应派专人管理并提醒旅客关好车门窗等。此外,对于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一些潜在因素,饭店应及时说明并有明确警示,如饭店在地板打蜡或拖地时,应放置符合规定的“小心滑倒”警示牌提醒客人。同时,饭店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例如,客房门上应安装防盗链、房门窥镜,在前厅设置符合规定的旅客贵重物品保管箱;此外,饭店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消防报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电子门锁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等。

第三,在国际惯例下推行住房收费制度多元化。饭店客房收费制度普遍按照国际惯例,理论上饭店的计费周期是一天。然而实际操作中饭店的计费周期是以旅客入住为起点,以第二天的中午12点为终点,实际上的“一天”并不等于24小时。因此,饭店行业完全可以实行更加灵活的计时收费方式,如“钟点房”。还有的饭店推行会员专享服务,凡是本饭店会员可以享受推迟两小时(即14点)退房的优惠。在饭店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完全可以把这样的“优惠”制度推而广之,例如实行18点结帐制度,或者直接实行24小时结帐制度等。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政府2009年3月20日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打破了“12点退房制”,受到了广泛的称赞[15]。总之,饭店客房灵活的收费制度既方便了旅客,也减少了因住房收费问题产生的纠纷,最终有利于饭店的发展。

综上所述,饭店住宿合同法律纠纷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只有通过完善饭店立法和加强饭店自身管理等措施,才能有效规避和减少纠纷的产生,切实有效地保护饭店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饭店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战宝石.住宿合同法律问题研究.lawyer.省略

/63317/article_25826,2009-01-16.

[2]殷作恒.日本旅游立法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体系的特点[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05):30-33.

[3]Stephen Barth,J.D.Hospitality Law:Managing legal lssues in the Hospitality In-dustry[M].Publishing house of NanKai University,2004:112-253.

[4]仲春.论建立我国饭店法律制度[J].河北法学,2004,(12):143-146.

[5]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组.旅游饭店行业规范[M].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

[6]蒋飞云,陈云来.论旅游饭店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9):125-128.

[7]仲春,杜东亚.关于建立我国饭店法律制度立法设想[J].河北法学,2005,(01):150-152.

[8]范大平.谈饭店经营法律纠纷的预防[J].中国旅游饭店,2006,(02).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10]朱宣峰,吉峰主编.中国赔偿法律实务全书[M].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95:336-340.

[11]符继红主编.旅游法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00-256.

[12]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1-321.

[13]消费损害赔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13-240.

[14]董鸿安.我国旅游饭店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财贸研究,2002,(02):119-121.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5

在当日上午论坛的主旨分享环节结束后,“大咖论民宿圆桌论坛”如期举行。中共荔波县委书记尹德俊,中国著名战略策划大师、智纲智库(王志纲工作室)创始人王志纲,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德村志成,如家云上四季民宿高级经理邹萍,“宛若故里”民宿创始人金杜,朋友家创始人蒲荔子,贵州省颐舍民宿诚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勇就民宿发展现状、产业前景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对话。凤凰卫视资讯台副台长、著名主持人吴小莉主持了这场“大咖论民宿圆桌论坛”。

寻找家的感觉

对于民宿,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德村志成有他自己的理解,民宿的发展基本上经历了从传统民宿到精品民宿,再到奢华民宿的发展历程,可谓与时俱进,“民宿这个词起源于日本,下一步民宿应回归到主题民宿。主题民宿可以展现主人的风采、才艺和精神,当然接待客人是最关键的。什么叫农家乐?什么叫农村?农家乐其实就在那个‘乐’字,乐在饮食,乐在落脚环境。而民宿旅游则不同,民宿是跟主人交心,游客像回到家里一样和家人拉家常、感受家的氛围,交到最后,从亲人到家人、从家人到家族。”

专注于精选民宿预订的朋友家创始人蒲荔子表示,平台起名“朋友家”,就代表了他们对民宿的认知:进店时像访客,离开时像朋友,再回来时像亲人。他指出,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的是,在舒适的住宿体验和温馨的交流方式中取得一个平衡。从豪华的装修设计、硬件设施,到现在更注重走心贴心、舒适温馨的服务,这才是未来民宿发展的趋势。“对民宿的理解、观点和建议每个人都有所不同,唯一不可否认的是现在消费者对这种特殊商品的需求是带有情感体验的,而且这种需求会越来越旺盛。谁最终守住了建设情感的这道门槛,他就得到了消费者的心。”

走心,让民宿与酒店不同

如家云上四季民宿高级经理邹萍和到场嘉宾分享了她的心得。“现在标准型酒店有变成民宿的趋势,我个人认为这更像是精品度假村,而不像民宿,民宿一定要走心。为什么2016年会有大量的酒店型民宿、客栈开到了全国各地?这是认知和市场引导问题。由于众多资本的涌入,民宿变成了两个趋势,一是小型个性化,一是设计师作品,这些现在都不好说是不是民宿的定义。”在邹萍看来,现在为民宿下定义还为时过早,目前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民宿未来的状况终归要通过市场洗牌、梳理,才能形成产业线路图,而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如今市场上越来越多标准化、酒店化的“民宿”出现,它们能否称之为民宿?邹萍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它们的存在价值由消费者决定,也许这种产品终归要在洗牌中被洗掉,但依然会有消费者喜欢这种产品。我觉得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经营者要有心,只投资不参与经营,这不是走心。这种大体量投资的回报率往往不理想,还需要进行更多的市场考察。”

“宛若故里”民宿创始人金杜指出,无论酒店还是民宿,越来越多的业主从设计经营情怀入手,大家都想做,但是怎样能让住客一来再来,民宿可以吸引消费者的最主要原因有哪些?这是民宿业主应该更多考虑的问题。“日本民宿让我印象深刻,究其原因我觉得是由于他们通过待客让住客了解日本文化,这恰恰是我们的民宿经营者最缺乏的一点。”

“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许多在大理、丽江等地掷金几千万于民宿的投资人找我去救火,而我却爱莫能助,原因是很多酒店业的操作手法在民宿领域是失灵的,有些酒店专业的市场技法、技巧在民宿经营上不是核心竞争力。很多旅游从业者、行业专家去研究国内民宿标杆莫干山,他们觉得莫干山的兴旺是得益于境内游向休闲、度假的过渡,但是我看到的是生活时代的崛起。莫干山其实是生活家和失败者的乐园,他们要找到梦中的家园,让梦想重新开始。我觉得政府在选择品牌和文化方面要慎之又慎,因为土地和风景是稀缺的,文化也是稀缺的,我们希望这块土地应该交给值得托付的人。”金杜补充道。

荔波民宿应有民族特色

中共荔波县委书记尹德俊坦言,发展民宿产业,意在不浪费当地的山水资源。“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瑶族,但它从母系氏族跨越到现在非常不易,荔波就是这样。过去瑶山相对封闭,但同时它也是开放的。因此我们要给它相应的配套服务,赋予它新的旅游业态。”

中国著名战略策划大师、智纲智库(王志纲工作室)创始人王志纲认为,荔波天生丽质,有目共睹,但是藏在深闺,它的秀外慧中还没有全部挖掘出来。“根据我对整个中国市场的判断,我认为荔波最好的切入点是把一个村姑,在天生丽质的基础上,用一种新的方式诠释。我们对现代文明应有新的看法,《围城》里面有一句话,‘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为了做好民宿,就让所有农民都来做民宿,这肯定行不通。有一个观点叫否定之否定,把都市人的现代文明标准和水平输入,就是在保留它魂的基础上,注入现代文明的经络,通过这个否定之否定后,打造出来的产品才是社会所真正需要的。”

在德村志成看来,荔波未来做民宿,企业要有独家的经营技术和技巧,要开发个性,挖掘不同,并追求效果最大化,形成独特地域风情,使其无可替代;而荔波人民更知道家乡的美好,他们用本土的风土人情,用自己表达友爱、友好的方式,独特、质朴的文化情怀广纳游客,再两者结合就能发挥当地民宿的最大优势、拓展出民宿的最大空间,从而孵化出最有生存价值和前景的民宿市场。“荔波这样一个有文化底蕴的地方,就应该走有自己特性、个性的民宿道路,这也是荔波民宿的希望之所在。”德村志成说。

民宿经营方案范文6

今年2月,浙江省永康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当地有人替民营企业主和社会闲散人员介绍少女进行易,其中包括在校女学生。5月28日,警方通报,这是一起介绍案: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纠集多名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寻找在校女中学生及女,以不同价格介绍给个体私营业主、社会闲散人员从事易,从中获利;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十人,其中一人为该市人大代表。

目前,针对舆论聚焦的涉案女学生的年龄、人数,人大代表及个私业主的情况,尚无官方的确切消息。

与此同时,5月28日,河南永城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涉嫌十余名女学生一案出现新的进展。一名女性同案犯被抓捕归案,其曾为在校生,现在已经成年。她在与李新功发生性关系后,又帮助李新功物色了一些其他在校女学生,使这些女学生成为李新功诱骗、的对象。

从浙江丽水案、贵州习水案到今天,类似被媒体曝光的官员“买处”“采阴”事件已有十多起。

而司法机关将嫌疑人定性为“嫖宿”,将不足14岁的女童与女等量齐观,“嫖宿罪”是不是为某些特权人士设立的减轻刑罚的出口?相关事件在公众中备受争议。

“嫖宿”是指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而嫖宿的行为,嫖宿成年只算违法不算犯罪,单列出“嫖宿罪”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恶法当废?在新浪微博一起关于“嫖宿罪”及“罪”的投票中,有逾12万人参与,超过98%的参与者都认为应该“立即废除嫖宿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嫖宿罪”最初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禁的决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编入第360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范畴之中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类罪项下的一个子罪,处罚5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36条规定了罪,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的,以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节恶劣或者奸淫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管是否自愿,也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是否采取暴力或强迫行为,只要与发生性关系,就可以按照罪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嫖宿”同时也当然成立“奸淫”,两个罪名间有法条竞合关系,应择其中重罚法条定罪。

编程小号
上一篇 2024-06-29 18:50
下一篇 2024-06-29 18:36

相关推荐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tiexin666##126.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需转载请保留出处:https://tiexin66.com/syfw/513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