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范文1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药械违法行为,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药品注册处、医疗器械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监察稽查分局、省药品认证中心、人事教育处。
(二)要求:
1.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3.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三、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行政执法职权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经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
(五)贯彻执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产品及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查保健品广告,监督抽验保健品质量并公告。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初审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淘汰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实施医药包装材料的许可;审查出口药品;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和中药品种保护、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八)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验证);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监督。
(九)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并定期质量公告;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
(十一)依法监管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核准、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培训管理,组织实施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三)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职权分解
1、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拟药品质量标准;初审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及新药临床试验,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再注册及药用辅料注册;依法审批出口药品,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监管和初审;负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许可与监督管理;指导药品、医药包装材料检验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2、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核发医疗器械、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核准、检查医疗器械广告;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3、药品安全监管处
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管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委托生产和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日常监管。
4、药品市场监管处
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流通法律法规;负责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督;核准、检查药品广告;制订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并监督实施;核准药品招标中介机构资质,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5、政策法规处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持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组织调查研究、规范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制订审核。
6、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办法,并综合情况定期向社会;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7、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
贯彻执行国家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承担保健品产品标准有关工作,审核保健品的注册;负责食品药品复合产品界定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审查保健品广告;负责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工作。
8、监察稽查分局
指导协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稽查工作;依法监督抽查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案件的举报及投诉,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协调全省药品执法大检查和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处理;协同管理药品监督稽查人员。
9、省药品认证中心
开展药品(药包材)、医院制剂技术审评和认证工作;承办技术审评和认证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技术审评和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承担药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GMP、GSP、GLP、GCP、GAP、GPP等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承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资质认证工作。
10.人事教育处
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资格考试。
(二)工作流程
(三)执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
2、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罚的。
3、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有关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
5、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认证、年检、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甚至失职、、徇私枉法的。
7、对举报、直接发现或当事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8、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或将案情、案件讨论情况泄露给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不应知道的人员。
9、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六、对内设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局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通过局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不断增加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和自评:各内设执法机构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各内设执法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提出各内设执法机构考核档次的建议。
3.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各内设执法机构考核档次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局年度考核工作和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建议局党组调整该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岗位。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追偿、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以上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应当追究内部责任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1.由局监察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的,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范文2
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全区医疗预防保健体系建设,提高对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全区医疗机构现状出发,以实现医疗机构全行业归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目标,以打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为重点,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二、整顿范围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如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和使用超机,以及违法利用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接生、流引产的。
三、方法步骤
在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部门联合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同时,区卫生部门选聘有执法资格及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日至月日)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行医骗钱误病,滥用药、乱收费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要用非法行医致死致残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滥用药、不规范医疗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医源性疾患来宣传整顿医疗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为整顿医疗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搞好执法培训,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执法程序,为专项整治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阶段(月日至月日)
⒈调查摸底,整合资源,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以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倡导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及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采取个人、联办、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区为单位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社区医疗预防工作的开展,提高社区对疾病的防控能力。
⒉清理整顿
()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其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人员等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执业,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无证执业者,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或吸收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也可申请个体执业,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执业,否则依法取缔;对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不停业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⒊执业登记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对全区符合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建档立卡,向社会公告。
⒋规范管理
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定时评估,年度考核,建立长效机制,依法监督管理。
(三)检查总结阶段(月日至月日)
集中清理整顿结束后,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次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为:⒈各街道办事处医疗秩序是否得到有效整顿;⒉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到规范;⒊各村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情况如何,区里将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工作好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差的给予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加以实施。
(二)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开展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对非法行医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法,强化责任。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全体卫生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是在取缔和行政处罚时,要做到取证、处罚程序和运用法律合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范文3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的形为。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坚决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所乱象。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重点查处非医疗机构开展“注射美容”、“激光美容”、“隆鼻”、“割双眼皮”等行为,运用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的医疗美容活动。一是对2018年至2019年全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中被要求整改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机构进行回头看。二是及时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三是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四是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二)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督促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一是查处医疗美容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二是查处医疗机构将医疗美容科室出租、承包给本医疗机构以外的人员和机构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三是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四是查处医疗美容机构超范围执业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健康局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县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对各自区域内非法医疗美容线索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将非法行医线索、调查取证材料上报县卫计执法大队。
(三)县卫计执法大队对群众举报、巡查发现及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上报的非法医疗美容线索以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非法医疗美容进行立案查处。
(四)局督查室对各单位非法医疗美容线索上报、查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单位工作开展不力、执法人员工作失职、有意瞒报、谎报非法医疗美容线索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县纪委派驻三组。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20年6月20日至7月10日)。全力部署,制定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7月11至7月31日)。一是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并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及时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二是督促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三是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请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自查整改情况报送至卫计执法大队监督四科。
(三)集中行动阶段(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根据要求全面开展专项行动。一是加强执法,从严处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快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处的案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信行为记分,将从事非法医疗美容严重失信的个人纳入非法行医信用黑名单。加强与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协会的沟通协作,强化信息通报与监管联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将行业自律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美容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选择医疗美容,动员社会力量监督医疗美容市场,主动提供举报线索。
(四)总结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请各乡镇、街道卫计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图片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文书报送至卫计执法大队监督四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是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大举措。要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要按照《县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常态化开展。
县卫健局成立常态化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县卫计执法大队负责医疗市场的执法人员和各乡镇卫计服务中心分管主任、负责医疗市场卫生监督的执法人员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执法活动。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落实。要紧紧围绕方案中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内容,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工作任务,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同时,强化工作措施,不走过场,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实名举报要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范文4
一、总体要求
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医疗行风纪律。通过多种形式,将“九不准”的要求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让广大医疗卫生人员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实施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所有医疗卫生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认真学习宣传,抓好贯彻执行。
1.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印制学习卡片,编制学习手册,做到人手一册。同时要通过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悬挂警示牌等多种形式,迅速将“九不准”规定传达到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
2.案例通报,警示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教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各种平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威慑,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增强不敢违规意识。
3.结合实际,细化措施。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
4.领导表率,严格执行。全区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二)严格履职履责,弘扬新风正气。
1.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负主体责任,“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2.挂钩考核,确保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要列入评审、评价、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3.包庇袒护,严肃追究。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正面引导,弘扬正气。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托廉政建设“六个一”、“三好一满意”、“三改二推一评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年活动”创建工作等活动为载体,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特别是身边典型的示范作用,大力培育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炼、宣传、践行医疗卫生新风正气。
5.落实细则,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和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廉洁文化建设;推进廉洁文化进机构、进科室、进病房,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和执业环境。
(三)加强沟通协调,严处违规行为。
1.促成合力,突出重点。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吊销停业的公开办法。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一律在卫生系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督查落实
1.加强行业管理。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范文5
关键词:医疗机构;预算管理;执行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121-02
引言
医疗机构预算是指医疗机构依据国家的规定,按照国家财政目标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作为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管理方法,医疗机构预算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单位的未来长远发展、员工福利的发放和医疗机构运营方向的正确性。自从2004年中国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部门预算到现在,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经营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但是,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与执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管理层的重视程度不够,预算制定的方法不正确,预算体系不完善,在预算的管理和执行脱节等问题。因此,探讨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是目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预算规范的范围狭窄
自从2004年医疗机构实行部门预算以来,获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不能满足庞大医疗机构的经营需求,比如部门预算仅仅针对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医疗机构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大体上,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中财政拨款的占有一半,另外一半由医院自己垫付。而专项经费是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和规划,具体分析研究后划拨,有一定的浮动性。随着国库集中制度的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拨款中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不断完善了预算管理与执行。但是,最近几年来,财政补助收入占到医疗机构总支出的6%左右,另外94%的经费支出不受预算管理控制。因此,拓宽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的范围非常必要。
(二)全面预算管理行为不合理
由于现存的医疗机构的预算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在医疗机构实施预算时就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问题。首先,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医疗机构管理层认为只有财务部门才制定预算,没有设置专门的预算部门。其次,简单的认为,预算就是财务人员依据上年的财务经营成果,考虑一些浮动因素,最后编制出收入支出账表。但是,在实际预算中,医疗机构的预算涉及到资产、业务、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很多方面,并且需要各个部门参与制定与实施。
(三)预算编制方法不合理
目前,医疗机构的预算方法主要是采用定期预算法、固定预算法以及增量调整法,其中上年预算数加上增长数的预算方式较为常见。其实全面预算法中弹性预算法、零基预算法有很多优点值得尝试,这些方法效率高,适合医疗机构预算。另外,医疗机构的预算会出现为满足上级要求而进行预算的现象,不能为了预算而预算,要把预算具体内容应用到医疗机构的经营运转当中,把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范畴,做到更好的资金配置和优化结构。
(四)预算执行和编制脱节,预算管理基础薄弱
据数据统计,医疗机构预算执行的符合率较低,各省预算执行符合率在90%以上的大约占其8%。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各个层级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预算具体执行者为了更好地完成任务,利用编制预算的机会降低预算目标。这样长期发展下去,就会造成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机构基础不牢固,尽管各个医疗机构采取最新的管理技术,但仍旧会出现很多问题。目前的医疗机构部门预算主要是由财务部门编制,通过向各个业务部门提出数据参数并进行汇总分类。这也造成了制定大预算很少,制定的小预算很多,不能从全局上系统的分配资金,没有充分运用预算带来的优势。在实际的预算工作开展中,当财政的预算方案被批准后,医疗机构并没有把预算方案贯彻到预算执行中,到年末才发现很多预算没有完成,甚至有的预算还没开始,造成了预算执行和编制严重脱节的现象。
二、如何加强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与执行
(一)加大对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与执行的重视
医疗机构的战略管理可以通过预算管理来实行,医疗机构若要做得更好获得更好的长远发展,就必须要做好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可以使其单位明晰奋斗目标、增强经营理念,提高组织管理水平,从而不断地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通过预算管理,可以协调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关系,及时传达反馈信息,谋求医疗机构更好的未来发展,确保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充分提高中国的财政资金利用效率。
(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
目前,关于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很少,2008年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指出了医疗机构预算的重要性,但是没有提及具体的实施要求,也没有对不执行预算的单位给予处罚规定。因此,制定统一的预算管理与执行办法,不断地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非常重要。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的全面预算的管理体系,做到实际预算工作中的有法可依。首先,是建立分层次的预算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可以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他们负责制定和批准相关部门的预算目标,及时化解预算编制过程中出现问题,审查和批准预算过程中的重大调整,监督预算的具体执行并对相关部门预算实施效果给予奖惩。另外,一个医疗机构还可以设置专职预算人员,比如可以由财务人员担当,由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管辖领导,以保证预算方案的有效执行。在所有要参加预算的部门,应该考虑设置预算专员,预算专员对该部门的预算负责,但隶属于全面预算委员会领导。同时,应该设置其他相关部门更好地为预算服务,比如成立财务决策小组、资产配置小组、内部审计小组。财务决策小组负责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的进行,对单位的经营业务活动进行效益分析研究,向医疗机构管理层提供决策方案。资产配置小组主要负责机构的筹资和投资以及现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医疗机构资产配置的高效率性。内部审计小组独立于其他小组,在负责人的直属领导下,负责对经营业务、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核,最重要的是监督预算方案的实施。
(三)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方案
零基预算是指在编制预算时,对以往的资料数据不做参考,以零为基础,对基期的数据不考虑的情况下,编制的预算方案。除了医疗机构的各种业务量指标,比如各门诊的看病人次 、各个部门的住院人次以及人力资源经费支出、一次性医疗器具费用支出等等,可以参考基期的数据,并结合当期的各种相关政策以及最近的医疗机构的经营情况来预算预期内的财务数据和目标任务。其他的消耗性支出支出应该采用零基预算法来编制预算方案;建设类支出的预算比如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任务也应该采用零基预算法进行编制。在预算编制时,实行可行性预算,根据采购清单推算,并实行三年预期滚动预算,真正做到预算编制的切实可行。预算编制的方法很多,比如弹性预算、动态预算、固定预算、零基预算等,这些预算方法各有千秋,但是上年基数加上本期调整数的预算方法坚决不能使用。现代的医疗机构的财务制度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但是在预算编制的时候仍旧需要随机应变。当预算所涉及的范围很大,不同业务范围下的收支情况又有各自的规律,那我们的预算编制据不能采用一种编制方法,而是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四)加大预算审批制度的严格性
预算方案必须要经过审批才能实施,审批后的预算对医疗机构的领导者、各个部门、每一个职工都会产生约束力,这些人员会按照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则和目标要求来进行工作,长期进行下去,医疗机构的全部从业人员就会使工作行为、经营行为规范化,甚至慢慢形成一种良性趋势和良好环境。这样预算管理才能在医疗机构中得到体现,成为其管理的准则,最终提高医疗机构预算的严肃性以及约束性。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审批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医疗机构的预算效果怎么样,不仅与预算编制的方法的正确性,预算方案的科学性有关外,还与预算是否顺利执行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监督预算执行,在执行中,一般预算方案不予调整,除非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但是必须先申请并且经过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批准后,才可以调整预算方案。现在还没有配套的预算分析软件来供医疗机构对预算执行进行跟踪监督,大多数还是依据最后的财务信息分析进行监督。因此,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提供财务报告信息,以便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及时的、合理的预算方案,单位内部的各个部门也应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努力完成预算工作和工作效果分析。财务部门依据预算执行的进度和效果及时报告预算管理委员会,以便做到及时调整预算偏差。
(六)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预算效果怎样,必须要有判断标准,必须进要行考核,发现问题,才能为下期预算做好准备。如果不进行考核,各个部门对完成目标也没有动力,预算编制的质量,执行情况也不能得到评价。医疗机构可以在每一年年末进行考核,制定奖惩制度,在预定目标下,对完成预算的部门进行奖励,对没有完成预算的部门适当惩罚,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预算管理的实施。
结束语
预算管理与执行不仅能够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并且能促进医疗机构的未来长远发展。随着新的会计政策的实施,医疗机构应该认识到增强预算管理与执行的重要意义。在实际预算中,要及时发现医疗机构预算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提高管理层的重视意识,不断完善医疗机构预算管理体系,改进预算管理的编制方法,加大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等方法,使预算管理更加合理科学,使预算执行更加顺利规范,从而让老百姓获得更优质、更廉价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实施方案范文6
新刑诉法实施后,随着强制医疗程序的实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也全面推开,很多地方在构建和完善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更为细化和便于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受市检察院委托已设立全国首家派驻强制医疗机构检察室,积极稳妥的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主要存在两个大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强制医疗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还有很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有些现在尚没有操作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摸着石头过河,与此相对应,强制医疗执行的法律监督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梳理、总结、明确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以便规范的开展监督。二是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涉及很多专业性问题,例如治疗手段是否合理、对精神状况的诊断评估等,由于检察人员缺乏司法精神病学等专门知识,很难发现其中的实质性问题,对上述环节的实体监督困难较大。因此,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需要有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才能实现对鉴定、诊断评估等环节的有效监督,而与其他机构如何开展协作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重点
交付是整个执行程序的入口,涉及到几个程序之间的衔接。《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以下简称“临保措施”)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之前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防止行为人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包括将涉案精神病人交付临保和从临保交付强制医疗两个阶段。而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重点,就在于与这两个阶段相对应的两个衔接点上,具体包括:一是交付临保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相关手续和文书是否完备。虽然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并非正式的强制医疗,但作为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对适用条件也应严格把握,不能随意采用。刑诉法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些地方则在此基础上作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例如,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中就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由北京市安康医院负责执行。在这一规定中严格限定了临保措施的条件,即采取临保措施需要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而且明确了其执行机构与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相同。二是交付强制医疗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交付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是否完备,比如是否有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医精神病意见书以及强制医疗案件的有关案卷材料等。
(二)执行环节的监督重点
执行环节是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实质阶段。这一环节具有显著的专业性、封闭性、强制性等特点,会对被强制医疗者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该环节的监督重点就在于治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侵犯被强制医疗者的合法权利,包括:治疗措施是否必要、合法;是否以治疗为目的使用药物、实施手术;采取强制性手段是否必要;是否有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被强制医疗者的情况;是否为治疗以外的目的强迫被强制医疗者从事生产劳动;是否如实记录治疗情况并依法保存;是否按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治疗过程中是否有体罚、虐待或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等情况;是否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是否有侵犯被强制医疗者隐私权、通讯及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情况;是否有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者合法权利的情况等等。
(三)解除环节的监督重点
解除环节是强制医疗执行程序的出口,直接关系到被强制医疗者的人身自由权。该环节的监督重点在于,解除程序的提起、执行是否依法及时进行,主要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诊断评估;对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人是否及时提出解除意见,并按规定报请人民法院批准;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是否及时审查处理或及时转送人民法院,审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后,是否及时解除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后,是否立即办理解除手续并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有无不当等等。
从当前解除强制医疗的执行情况看,有一个问题应引起注意:虽然解除强制医疗意味着被强制医疗者经过治疗有所好转,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但是他们毕竟有精神疾患,解除强制医疗后可能仍需要继续治疗,需要由他人进行照管,不能完全将他们放任给社会,这样再次发生社会危险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因此按照目前的规定,解除强制医疗应通知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近亲属将其接回。但是实践中有很多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亲属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拒绝将其接回,(强制医疗及相关费用一般由政府负担,个人不需承担费用)这些人应如何办理解除手续及如何安置成为一个难题。根据北京市的《实施办法》规定,“……无法通知或者其近亲属拒绝接回的,应当通知院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回妥善处理。”对送交的公安机关接回后如何处理,需要进行后续的跟踪监督。
三、构建和完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机制的具体设想
(一)发现与审查机制
发现与审查机制是执行监督机制的核心,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在案件情况、执行程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掌握信息是进行同步、有效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换句话说,如果连程序的进展和变动都不能及时掌握,又谈何监督?从以往的经验看,在执行监督方面,信息滞后是影响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上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信息通报制度加以规范。关于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或向检察机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尚不够明确,例如,在交付执行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但对向检察机关送达却没有规定。在解除环节,相关人员向强制医疗执行机构或法院,或者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何时应告知检察机关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再比如,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何时告知检察机关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程序可能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都应及时、规范的告知检察机关,以便及时对接下来的程序进行监督。实践中各地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出台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细则,其中关于向检察机关的告知应作明确的规定,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动态同步监督。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安康医院等)可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即时沟通,推动强制医疗执行的动态化监督。一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系统及时、便捷的掌握强制医疗程序的变动情况,包括交付执行、诊断评估、解除等各个环节;随时查询被强制医疗者的全部信息;在第一时间掌握强制医疗活动的各项数据、情况,便于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进而使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二是可以通过网络监控系统对强制医疗的病区等执行场所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督,即时观察执行场所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2.将派驻检察与巡视检察相结合。传统的执行监督一般采取派驻检察的模式,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单一的派驻检察模式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派驻检察室在硬件方面依赖于看守所提供的便利条件,有些工作人员被“同化”,不愿监督;派驻检察室的级别低于监管场所,监督缺乏力度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执行监督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高检院逐步推行巡视检察制度,创新机制,改革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巡视检察,是指地(市)级以上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由下级检察院检察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同时对派出、派驻该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巡视检察整合了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力量,有效弥补了派驻检察的不足。
在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中引入巡视检察,实行派驻检察与巡视检察相结合,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强制医疗是刑诉法新规定的程序,很多规定还不完善,在法律适用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对该程序进行监督的经验也不多,与此同时,强制医疗又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领域,不易发现问题,这些都为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仅靠传统的派驻检察方式一方面资源、力量有限,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漏洞,而将派驻检察与巡视检察相结合,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力量,实现两种监督方式的优势互补,将成为有效开展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可行之路。在强制医疗巡视检察的机制建设方面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针对强制医疗专业性强,而检察人员缺乏相关领域知识,难以对治疗过程开展有效监督的问题,在巡视检察的人员组成上,可以以检察机关为主导,邀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人员或聘请精神医学领域的专家、医生等参与,为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提供专业性的支持。这样的机制设想是有法律和实践依据的。其一,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对本区域内精神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根据《精神卫生法》第5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整合检察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源优势与监管职能,将会使强制医疗的监督工作务实而高效。其二,聘请专家对强制医疗进行检查、评估的做法,国外已有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立足本国情况借鉴学习。例如,德国拜仁州《精神病人收容和护理法》规定:由独立的探视委员会对精神病人收容机构进行检查。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一次无事先通知地探视这些机构。每个委员会由一位具有法官资格或者高级行政人员资格的官员领导,由一位可以成为医疗官的神经科或者精神科医生、一位负责或负责过收容案件的法官、一位在照顾精神病人上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组成。上述人员在身份上应保持中立,既不能为拟探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能为拟探视机构范围内直接负责处理收容案件的人员。每个委员会应在探视后向内政部提交检查报告和结果,同时还应处理被收容人的建议和申诉,并提出符合目的的改善建议。在法国,各省建立由法官、精神病医生、知名人士和精神病人家属代表组成的精神病住院委员会,审查所有住院精神病人的状况,对精神病强制医疗的适用加以制约,借以维护被强制医疗者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
第二,巡视检察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工作。例如,查阅有关案卷、档案材料,检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交付执行、解除强制医疗以及管理、治疗尤其是采用强制性治疗手段的程序是否合法;查阅检察日志、会议记录等;如已实现联网,可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治疗场所、病区等被强制医疗的人的治疗、生活场所;现场开启检察官信箱,找被强制医疗人的亲属、主治医生谈话;接受被强制医疗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或者申诉;听取派驻检察室的情况介绍,等等。
3.畅通救济渠道,建立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建立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也是加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可将以往执行监督的成功经验引入进来,比如设立检察官信箱、建立约见检察官制度等,接受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法定的人申诉、控告、举报,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定期主动约谈上述人员,了解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依法采取措施,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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