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必要性;内容;原则;建设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态,也落后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所产生的需求,特别是在一段时间,社会管理的一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导致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已经开始改变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必要性;内容;原则;建设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态,也落后于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所产生的需求,特别是在一段时间,社会管理的一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导致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已经开始改变。党和政府不断强调和推动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的建设,并将这一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日益清晰的思路和目标定位,表现出相关部门责任意识的不断进步是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管理理念。

1.实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近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这也加深了对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当前公共安全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许多。意识淡薄,教育薄弱,急需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市民公共安全意识高低是衡量一个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参数。目前许多部门和地区都制定了突发事件的预案,有的还进行了演练,但还仅限于纸面上和浅层次,必须下力量加强对市民的公共安全知识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心理适应能力调适。因此,切实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体系是当务之急。信息独享,缺乏引导,急需建立统一权威的信息平台。目前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还存在着意识缺位,缺乏自如应对媒体、有效引导舆论的能力。因此,在着眼建立起一个权威的公共安全信息平台的同时,必须在政府各部门培养一批新闻发言人,对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正确引导,一旦危机发生,则会有效发挥作用。注重应急,忽略防范,急需建立公共安全日常管理协调机制。由于近年来公共安全事件的多发,人们更多的关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而对如何预防和化解公共安全危机,加强公共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科学的公共安全评价体系,重视不够。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及应急机制建立上,着力点应放在日常管理机制的建设上,要对危机的可能发生有超前的预测,对区域内危险源头的控制有积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有系统的预案。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预案,不管什么危机发生,都有事先的组织体系和应对策略,一旦危机发生立即启动预案,减少工作环节,提高救援效率。自成体系,管理分散,急需建立协作统一的管理平台。建立一个常设协调管理机构,搭建统一的工作平台,促进各职能部门的有机衔接,对提高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2.明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内容

建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关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基本定位于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四大方面,但具体包括的内容尚无具体论述。在工作实践和探索中,我们认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由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理两大体系构成,是针对城市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进行预防、处置、恢复的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公众健康和安全,减轻灾难与威胁。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具体可大致做以下几方面划分:从公共安全的渊源划分可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其中自然灾害包括水灾、地震和气象灾害,人为灾害包括火灾、爆炸、投毒和交通事故。从公共安全的管理对象划分可分为市政设施类、生态环境类、公共卫生类、社会治安类、安全生产类等。从公共安全涉及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大型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地下空间。

3.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一项政治性、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决策,有关公共安全的每一项决策,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切身利益,因此,在决策中要贯彻“尊重科学、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防范,建立统一、科学的城市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日常防范机制,一方面预防和减少危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科学管理,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要从公共安全管理对象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协调人和物、人和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管理和机制调处的效能。科学教育,加强对市民公共安全教育与培训,掌握紧急避险的常识,提高自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带来的破坏。科学处置,公共安全应急事件现场处置要把握好专业前置、专家参与、领导决策三个环节。所谓专业前置是指现场处理首先由专业人员进行,完成公共安全事件事态性质、状态及初步处置;所谓专家参与是根据专业人员报告情况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进一步处置的建议和实施方案。

4.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4.1完善城市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建设。公共安全日常管理体系是在公共安全危机发生前,由政府管理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市民共同进行的公共安全危机预防、化解的一个有机整体。主要由组织管理、危险源控制管理、目标监测、教育培训和救援保障等五大系统组成。组织管理系统,建议由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组成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体系。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和决策有关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和危机处理的重大事项、决定危机处理等级和启动程序等级等。危险源控制管理系统,危险源是指可能因人为因素而引发公共安全危机的各类场所和设施。掌握与控制危险源是进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危险源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可观测和可控性的人造系统组成,只要工作深入细致是完全可以掌握与控制的。目标监测系统,主要是应用城市管理信息技术,对城市公共安全目标进行监测,发现危险“征兆”,及时进行预警,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由对城市公共安全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实施监测的两部分组成。教育培训系统。主要是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倡导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安全社区”的理念,形成“全民皆防”的局面。救助保障系统,完善应急救助器材保障计划,建立救助快速反应机制。

4.2完善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体系建设。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处理体系是指危机发生后,由日常管理体系转入应急、救援、恢复等一系行动的统称。建立危机应急指挥系统。危机发生时,城市公共安全协调管理委员会自动转换为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应急指挥系统。启动信息平台,以城市政府信息平台和主要新闻媒体平台为依托,组建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应急预警、报警和信息的主平台,及时有效权威的公共安全信息,对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指导和适应性的心理调试,组织社会公众广泛的进行自防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发挥专群结合救助队伍的作用,同时做好公共危机后的处理工作。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范文第2篇

一、对城市公共安全研究的简要回顾

城市公共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领域,相应的,城市公共安全的相关研究涵盖了概念研究,如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国土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水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体系建设,包括管理体系、评价体系、支撑体系、应急体系、保障体系等;规划管理,包括风险源定位、排查、分布、优化、隔离、监控等,以及由此衍生的聚焦某一环节的深入研究,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现代科技支撑的各类研究,还有人防、技防、物防、犬防等手段的运用研究等。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产业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城市公共安全研究方兴未艾。

对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根据兰贵兴的定义,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就是城市政府及社会为预防和控制各种重大事件、事故和灾害的发生或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管理和因应策略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城市政府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市民个人则是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1]

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防患未然,使公共安全事件不发生、少发生,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对城市公共安全事件进行研究和防范,并从时间和空间上安排和准备、加强管理,从而控制和降低城市风险;[2]二是及时的应急管理,也就是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城市正常运转。因此,从内涵上来讲,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包括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两部分。日常管理的重点在于查明风险、消除隐患、消灭诱因。应急管理的重点在于编制预案、充分演练、巡查检验、及时反应。

二、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基本评价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已经进入了法律有依据、机构很健全、体制很顺畅、体系很完备的良性阶段。

(一)我国政府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无以复加

如果从对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看,我国政府对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重视程度已经达到顶峰,无以复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快速的立法进程。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进行了修订,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日常管理由《安全生产法》来保障,应急管理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相对我国立法、修法十分缓慢的进程,这两部法的出台是十分顺利和快速的,足见立法机构和中央政府对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之高。二是依据两法中央政府确定的地方一把手安全责任制。每当一次安全生产事件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一把手都是亲临现场指挥,而且成为媒体报道的头条,重大事件中央还组成工作组现场调查,有些情况国务院总理、副总理还要亲临现场指挥并慰问。历次火灾、水灾、地震、沉船、爆炸、滑坡、井喷、透水、踩踏等事件,一把手承担安全责任而辞职或被罢免的并不鲜见。

(二)安全生产已经成为日常工作生活的组成部分

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事业单位到社区,各级各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已经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而且是大部分由主要负责人兼任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行业管理组织还设立了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安全员联络制度等。如原建设部就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类建筑企业的安全员联络制度,可以做到从上到下、从政府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到人。日常工作中我们每个员工、家庭成员经常收到安委会的各类提示,包括交通、用电、用火、用气、防盗等。

安全评价通过危险性识别及危险度评价,客观地描述系统的危险程度,指导人们预先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系统的危险性。目前安全评价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分别从风险因素、灾种、环节和过程等多种不同的角度构建了安全风险评估体系,[3]已经成为安全生产的约束环节。

(三)从上到下的应急管理体系已经建立

我国正式建立应急管理体系是从应急预案编制开始的,2003年我国战胜SARS疫情之后启动了全国性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为制定预案出台了《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要求预案编制要做到纵向贯通行政和各类组织层级、横向覆盖行政和社会层面。在国务院的指导下,全国制订了各级各类应急预案130多万件,涵盖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4]

2006年8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我国以“应急预案、法制建设、体制建设和机制建设”为核心框架的应急管理体系。国务院办公厅设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各级地方政府相应成立了政府办公厅内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北京为例,2005年4月25日,北京市成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006年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体系建设完成,绝大部分街、乡、镇和社区等都建立了应急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当然也有其他形式的机构设置,如深圳把相关四个局合并为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既然各级领导和各层各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又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体系,为什么还会出现很多人祸或是应该控制而没有控制的事故或灾害局势呢?吉林爆炸、昆山爆炸、天津爆炸,北京踩踏、上海踩踏,克拉玛依剧院火灾、哈尔滨仓库火灾、上海高楼大火、央视大火,北京淹了、深圳淹了、广州淹了、武汉淹了、济南淹了,东方之星沉了、湖南邵阳渔船沉了、西沙渔船也沉了,广州九江大桥塌了、湖南凤凰大桥塌了、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塌了,这说明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肯定还有重大领域或者重要环节没有触及。我们的系统研究认为,城市公共安全事件不断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基础薄弱和过程管理脱节。管理基础薄弱是指整个社会对城市的认识不深入,对城市的运行规律不熟悉,对城市功能属性和空间属性没概念,对各类功能包括基础功能和衍生功能的作用机制不了解,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危险和风险诱因的漠视,既不避也不管,任其恶变。限于篇幅,这里无法展开论述,可参见《现代城市综合管理的本质、功能与体系再认识》一文。[5]而过程管理脱节,可以反映在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的多个环节。

(一)各级领导对城市公共安全很重视,但如何重视、重视什么没有细化

各级领导的重视体现在会议和文件,召开会议传达精神,文件部署措施,但很多时候流于形式,如何重视、重视什么往往没有细化。从安全生产的角度看,因为绝大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兼职机构,安全意识和管理行为落实在日常工作中,开不开会、发不发文影响不大,特别是在会议连连的工作方式下,没有时间思考哪个环节更应该引起注意。从应急管理的角度看,大部分“应急办”作为内设机构设在政府办公厅,平时迎来送往,每天脚不着地,忙个不停,哪有时间思考风险和危险的发生规律?如果没有一个全日制专家团队和系列的专门研究支撑,应急办很难判断危险来临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也就难以判断启动应急响应的确切等级。

也就是说,无论事前事后,政府对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很高,但面对城市这个复杂巨系统,单用战争年代的死命令、军令状是难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的。会议和文件传达部署了,不能跟上具体的落实措施,或者落实上错位缺位,加上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和短期行为,很多没有取得避免灾害和事故的明显效果。类似的事故此起彼伏就是例证。

(二)公众的安全意识淡薄,危机宣传还有很多空白

社会公众是防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重要力量。城市社会蕴含大量危机因素,不被认知很容易诱发或衍生事故和灾难。但政府在公众危机意识的宣传教育、行为引导等方面往往是面子工程,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热衷于安全宣传的社会组织又缺乏经费维持义务宣传,应该宣传提示的领域缺乏经费投入,由此造成了我国城市市民对公共空间的使用没有规则意识,对公共设施的使用缺乏常识,对公众安全缺乏起码的认知,遇到公共安全事件缺乏必要的防灾避险知识和自救能力。如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住所、工作场所附近是否有避难场所,很多人在盲道上停车甚至建临时构筑物,很多人不知道在加油站打电话很危险,很多人不知道遇到火灾应该匍匐逃生和用湿毛巾捂嘴,很多人过马路与机动车抢行,很多高空作业的人员仅凭一条纤细的绳索维系安全,很多人不按规章乘用自动扶梯。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中,虽然警察一直在维持秩序,但几乎没什么效果,人群依然继续向前,对风险的集体无意识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不足,监管流于形式,评估成为赚钱工具

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与评估是保证城市运行安全的基础。在有效的风险监测与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是公共安全管理科学化的重要前提。城市公共安全风险遍布城市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安全监管需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全覆盖,这个工作不需要低成本运转,因为市民个人没有专门知识和专用设备加以鉴别,例如普通人没有办法分辨牛奶是否含有三聚氰胺,日常吃的生姜很难辨别是否浸过福尔马林,空气质量凭感觉难以识别是否有害健康,不一而足。

当前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是程式化和工具化,前者表现为简单套用,脱离针对性分析,管理者看到报告就盖章,编制者交了报告就完事儿,走个程序罢了,后者表现为编制者为了经济效益,把评估报告作为赚钱的简单工具,评估的科学性被抛之脑后。加上技术手段的落后以及人力资源投入的吝啬,整个风险监测与评估的效果很差。每次事故发生后都有大量的质疑,安评哪去了?安监何在?就是很好的佐证。

(四)应急预案抄袭和部门化现象严重,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于2003年抗击SARS之后,在三个月内完成了中央到地方的多层级应急预案编制。这就应了“萝卜拔了不起泥”的俗语,抄来抄去,连灾害种类都抄了去,响应模式大同小异,经过多次大灾和事故检验才有所调整。目前仍有部门化和形式化的问题,对部门协调配合、资源信息共享、指挥平台统一有要求,没落实,遇到事件踢皮球。这次天津爆炸事故前几次新闻会就能让人有此猜测。如果把企业的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的应急预案一起比较,就会发现更多值得协调的环节,可操作性可想而知。

(五)应急演练按照规定次数执行,但流于形式、装备储备作秀演戏

应急演练是检验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部门配合协调、物资设备完好程度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但可惜的是,很多演练强调演练本身效果的完美,不愿暴露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前打招呼,使演练参与者有了准备,最后变成了一次彩排,真正的演戏作秀。有的学校被定为演练示范校,专门迎接参观和参与接待,对该校的学生培养应急意识有一定帮助,但对扩散安全知识和培养社会应急意识的作用十分有限。避难场所本该存有与设计人数和容留时间相匹配的物资储备,但一些过期食品、残次品出现在这样的地方,更有一些地方电力和供水无法保障,或出现清单与实物不符,并缺乏定时检验检查的现象,一但发生天津爆炸这样的事故,周围避难场所根本无法启用。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了地方首长的重视程度,但也出现了因噎废食的现象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了地方首长对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但也出现了因噎废食、百分百确保安全的倾向。影响最大的应属2012年延安8·26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在陕西省延安市境内的包茂高速公路上,一辆宇通双层卧辅客车和一辆装有甲醇的罐车追尾,导致客车上的36人死亡。该辆客车是一红眼班车,意思类似铁路的夕发朝至列车,只不过由卧铺大客车运行在高速路为主的两地之间,很受一些暂时没有高铁或动车链接的城市间乘客的欢迎。事发之后,为了达到百分百安全的目标,省长当即就表态取消省内省际所有红眼班车,最后不仅陕西省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也被交通运输部借鉴,要求大客车夜间不能上高速行驶。该事故不仅牵出了“表哥”杨达才,还让国人体会了因噎废食的典故。结果是很多旅行团为了顺畅搭接航班,长时间夜路奔波在国道上,经常引发参团游客不满,这也是国务院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应该反思的重要内容吧。类似的因应之策不少,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

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补强措施

(一)夯实基础,把握城市运行规律,把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细化为全过程环节研判

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相关主管部门的忽视造成的。夯实基础是指提高管理者对城市运行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没有对安全事故依托物的深入了解,防范就无从谈起。城市运行涉及的部门多、层次多,易发危机的环节多,主管部门必须始终保持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一切因素高度警惕,不断引导科学研究,对可能引发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实时监测和预判,把各级领导对城市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细化为全过程环节研判,把问责机制和责任环节一一对应,增强防范的针对性、持续性,避免盲目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管理人员、专家对城市中各运行环节存在的各种可能风险隐患进行排查、筛选;合理配置人员、设备、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资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和办法,将各种可能引发风险的因素限定在可控范围内。要认真分析既往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包括事前防范的长处和短板,事中处理的到位与缺位,事后救援与安置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及时调整目前的工作方式,改进预防和演练的工作内容和形式,使重视落到实处。

(二)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强化依法处罚的教化作用,提高公众的危机意识

城市公共安全教育既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因为我们刚刚进入城市社会,对城市的运行规则不熟悉,快速城镇化使大量农民进入城市,而农村和城市的生活习惯差异大,更加大了适应城市社会的难度。一方面要潜移默化,从幼儿园开始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让孩子们掌握大量的公共安全知识,进而影响家庭。另一方面,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中国公民法不责众的心理强烈,必须通过大众媒体,包括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手机、网络等传播媒介,运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广泛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宣传,让城市居民公共安全知识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威胁公共安全的个人行为高额处罚。酒驾入刑就起到了很好的教化作用,如果把应急车道占用入刑,这类堵塞救命通道的行为必将大大减少。

(三)安全监管和前置许可必须落到实处,与反腐败紧密结合

我们说安全大于天。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地方领导一把手全责,这些都不为过。但是,老百姓看到听到的却是一个个安全事故、一批批有害食品,甚至怀疑政府有没有作为。其实我们不是人手少,也不是检验检测设备不先进,而是机制设计出了问题,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的设计无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于产品,抽样检测和送样检测肯定不代表全部,抽样检测还可以有一定的可信度,送样检测一定是投其所好或有权钱交易;对于服务机构,一次性核定资质,任由机构把关,会有很多漏网之鱼。另外,这样的监督机制无法扩大监督面,通过举报机制和惩戒机制的配合,才可以扩大监督面,变机构监管为社会监管,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安全监管局面。惩戒机制的配合在于使用重典,也就是发现安全事故和事件,当事人承担难以想象的重责,美国一个公司违法可以罚款200多亿美元,深圳汽车违章罚款1000元人民币还引起舆论关注,这不利于法律重典的引导和治乱作用。反腐败让大家看到了对以权谋私的严惩,但对食品安全的责任人还没有重刑加以引导和威慑。对天津爆炸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严惩已成定局,但在规划环节、安评环节、环评环节负有责任的人员也用酒驾入刑的思路绳之以法,这样的悲剧至少会少得多!

(四)应急预案应该尽快梳理完善,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以上提到的爆炸、塌桥、淹城、沉船、大火灾害绝大部分发生于2003年启动第一轮应急预案编制之后,换言之,很多省市和企业的应急预案都经过了事件检验,已经有可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基础。建议在灾害种类、风险分级、联动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统一指挥等方面梳理修订。

灾害种类应把可能的恐怖袭击和有组织的公共安全事件纳入,并依次进行风险分级。美国新奥尔良飓风之后进行的风险分级,把恐怖袭击、化学爆炸等列为最高等级风险。联动配合应该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无论是部门预案还是企业预案都必须把医疗、交管、通讯等的配合作为基础。另外,应特别强调把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支持纳入预案。信息互通、统一指挥平台的建设和使用都需要一定时日的统筹,但却是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应予高度重视。

(五)应急演练要增加次数和覆盖度,提升整个城市社会的实战能力

城市公共安全教育要自始至终贯穿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最有效的行动就是随机实战演练。结合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多种多样的教学形式,加强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的公共安全和应急反应培训,通过实践演练,检验公共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覆盖面、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提高可行性。在此过程中,优化调整安全提示、避险标志、引导标识的位置、大小、明暗、颜色等,增强实用性。改变很多场所只满足于有无标识、有无灭火器的状况,强化遇火匍匐逃生有导引、人多拥挤可见标志、任何起火位置都可以便利拿到灭火器的基本要求。培养自救能力和把有限资源让给更需要的人的互救意识。美国在新奥尔良飓风之后频频启动应急预案检验,确保任何位置和任何层级的应急管理人员及时反应,值得我们学习。

(六)细化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权责一一对应,真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行,不是为了责任而责任。要避免因噎废食和难以确责的尴尬局面,就必须认真分析城市运行的条条块块,全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把责任落实到环节处,细分到每一个责任人。上层安全管理者有权根据形势需要调整具体管理措施,避免城市公共安全事故出现和促进应急管理的切合实际。香港曾发生黑色元旦事件,它催生了香港一整套安全防范体系的出台,落实到日常管理中。例如,港铁在繁忙时段采用人流管理措施,包括间歇性关闭部分入闸机,安排更多的职员在月台上不断提示乘客排队。可见,把责任追究延伸到日常管理中,才能提升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的管理能力。权责对应不是事后追究,而是权责履行在日常管理中。

参考文献:

[1]兰贵兴.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战略思考[J].中国公共安全,2008(12).

[2]刘茂,赵国敏,王伟娜.城市公共安全规划编制要点和规划目标的研究[J].中国公共安全,2006(4).

[3]常艳梅.城市公共安全评价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3.

[4]高小平.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成就和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8(11).

[5]翟宝辉,李婵,杨芳.现代城市综合管理的本质、功能与体系再认识[J].上海城市管理,2011(6).

责任编辑:王缙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范文第3篇

而在复杂重特大公共安全的应对中,事故往往表现出高度破坏性、衍生性、快速扩散性和不研究性等特征,每一次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决策者而言,很可能都是类型全新、特征全新、危害全新的灾难,如何快速且有效应对这类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是该文的研究重点。

1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急决策指挥系统

1.1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是及多部门、多行业与一体的复杂体系,事故处理过程中通常汇集了公安、交通、安监、环保、卫生、气象等多个部门,以及消防抢险、疏散搜救、环境监测、医疗救护、工程抢修等多支救援队伍。总而言之,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主要指:公共安全部门对城市公众活动和社会运行实施影响、控制、协调,以实现公共安全目标的过程[3]。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以城市公共安全类事件的应急角色为主要研究对象,其中公共安全类事件大多是在人们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发生,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往往使应急救援人员不知所措,很可能導致错误决策或者错过**应对时间。因此,如何采取应急决策,对于决策者能够在应对各种灾害和安全事件突发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件的严重程度、减小损失有一定的决定性作用。

文中建立了如图1所示的应急决策过程,该决策表现为一个动态过程,是指在突发事件突然发生时,应急决策主体在有限的时间、资源和人力等约束的压力下,搜集、处理灾难事故现场的信息,通过全局性考量而明确问题与目标,依据决策经验和计算机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等,分析评价各种预案并选择适用的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方案,跟踪检验并不断调整方案直至行动更趋于合理化并且事件得到控制为止的一个动态决策过程。

 1.2 基于事件复杂特征的应急决策指挥系统

基于事件复杂特征的应急决策和指挥系统,是采用定性研究辅以定量研究的方式,对重大安全突发事件的复杂系统特征进行系统研究,继而综合应用复杂系统、优化理论、系统建模、层次分析、模糊评价、案例分析等理论和方法,借助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数字视频技术、三维技术,提供包括电子地图、多维报表、三维影像、视频图像等不同层面的图形化展现形式,为应急指挥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其中,地理信息系统[2-3](GIS)是一种空间信息系统,其功能是对各种空间的复杂结构进行处理、表示和分析。其具有强大的空间处理能力和分析能力以及数据唯一空间的分析功能和决策[4],GIS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GIS主要基于2维平面来处理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在动态性和可见性并没有达到要求。应急技术支撑平台综合应用系统是复杂的应急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将应急信息进行可视化表达,并借助真实的地理三维场景、遥感影像、DEM等数据手段,再现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情况,对应急决策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基于事件复杂特性采用了可视化救援地理信息系统(V-RGIS)辅助决策者做出更优、更准确的决策。

除了原始的地理信息之外,V-RGIS还包括了多个信息层的结合,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空间信息平台:包括与公共安全事件相关的具有空间信息的矢量数据和专题图件栅格数据,以及遥感动态系统采集的具有空间信息的遥感影像数据、属性数据和多媒体数据等。

(2)公共数据接口层:整个系统各个子系统实现继承的关键和基础。它以灵活的方式与数据库管理系统连接,通过连接管理数据,并能为下一层提供基本的数据组织形式。

(3)专业应用分析层:此层在不考虑应用的基础上,抽象出一些地理信息系统的基本、通用的功能,为下一层提供的功能模块、缓冲区分析、网络分析、DEM分析、涂层叠置分析、行动标绘、方案预演等应用。

2 基于事件特征和V-RGIS的应急决策指挥平台设计

2.1 系统总体设计

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涉及领域广,技术层次深,系统的构架也是比较复杂[5],其平台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文中基于上节分析,在决策平台结构基础上主要围绕可视化救援地理信息系统中的空间信息平台、公共数据接口层、专业应用分析层之间的关系,建立基于事件特征的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应急指挥平台系统框架,如图3所示。该系统涉及主要技术包括V-RGIS技术、应急决策的推理技术和开放式规则引擎技术[6]。

2.2 可视化应急救援地理信息(V-RGIS)技术

采用多层次的方式建立如图5所示的数字地图,实现基于地理位置的“静态”和“动态”信息结合:(1)以电子地图的方式真实模拟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地貌、设施、道路、桥梁等信息;(2)以数据连接的方式把不直观的报表数据直观地在地图上表现出来;(3)利用GPS定位对重点的人员、车辆、物资的实施运送情况和路线进行了解。

基于GIS建立的可视化物理环境模型,可以实现各种可能的物理破坏情形的模拟,如危机发生时,某条道路被水淹没等可能情况下如何产生有效的冗余计划;还可以分析各相关部门协作的能力评估,如协助分析消防站、救助站如何分布才能实现**应急救助的反应能力和效率。在演习或实际灾害发生前后的灾前准备、灾中应对、灾后重建等应急管理过程中能藉由GIS提供充分的地理环境资讯:(1)在危机发生前可藉由此系统,了解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政府机构、重要设施、道路建设、管网建设、及周边可利用资源等各种城市信息;(2)危机发生时,可以根据所模拟或实际发生的情况,在第一时间提供即时的资讯,如灾害的位置、飓风路径、道路淹水情况、事件的蔓延范围、需要调用的资源位置等;(3)提供中央、地区、及地方政府正确的应急预案资讯,帮助其做出正确的处理方式。

2.3 应急决策的推理技术与实现方法

在充满变化、极具风险、难以预测的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初始,根据实时事态信息,应急决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从案例库中迅速检索并提取相似度最高的案例做决策提示与对策参考;如何根据源案例进行事件推理以获取目标问题解;如何基于地理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以及风险分析预警技术实现应急指挥平台的智能感知。

根据无线传感网络的特点,网络节点对采集的对象收集数据时会存在很多信息的冗余或者错误,如果对这些情况不进行处理再进行传输的话,那么会加快节点能量的消耗,从而缩短网络寿命[6-7]。因此该系统增加如图6所示的基于BP神经网络结构的数据进行数据融合,其中融合算法采用LEACH算法。

2.4 开放式规则引擎技术

可视化应急救援地理信息(V-RGIS)技术为应急决策提供了可靠的辅助信息,而如何将这些数据和资源提取出来并作为辅助决策的参考,并运用到决策演练当中,需要一套完备的业务规则管理系统(BRMS),其中开放式规则引擎[8]是BRMS的核心部分,是代替规则嵌入到程序代码中的部分,是链接应用程序与业务规则的桥梁。主要分为接口层、适配层、核心、数据层、规则管理层,各层之间的关系如图4所示。规则引擎核心得到BOM之后,将该对象(LUA中的Table)传入运行的上下文环境,然后对规则进行逐條运算,最终得到运算结果的输出BOM,中间可能也得经过适配层并访问数据库填充数据成为DTO并返回给应用程序。

该系统使用LUA脚本与C++混合使用的方法实现规则外置。使用这种方法,在执行代码中,嵌入对规则判断及处理的LUA脚本的调用,在LUA脚本中调用执行代码中的部分代码。举例来说,对于行动规则,主要是依赖应急力量的类型、行动点值(与行动时间相关)、以及地图、地形、路况等数据来进行综合判断。那么规则就可以写成如下形式(伪代码):

Function condition_move(Object A)

{

If (A.type = 0) then //地面力量

Mapgrid=GetCurrentMapGrid(A

Barrier=GetCurrentBarrier(Mapgrid)

A.MoveHP=A.MoveHP–Mapgrid.value– Barrier.value

Else if (A.type == 1) then // 空中力量

Else if (A.type == 2) then // 水面力量

Endif

}

在每個时间片的执行代码中,只需按照一定的筛选方法,筛选出在当前时刻所发生的事件,并调用LUA脚本中对应的事件处理函数即可。

3 结语

通过引入应急救援地理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物联网技术等,实现机构联动、资源联动、信息联动,进一步增强应急管理的综合减灾和早期预警能力。通过采用开放式规则引擎技术和基于BP神经网络结构的LEACH算法的数据融合提高城市管理资源的整合利用效率,加强城市管理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力度,实现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的有机结合,提高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够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运转,减少灾害的再度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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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十号)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服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以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公平竞争、安全便捷、服务乘客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资金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客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安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相邻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统筹配置城市公共客运资源。对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经协商一致开通公共客运线路的,纳入城市公共客运管理。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和运营。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延伸。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采购和使用电力、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新技术的节能环保型车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与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城市公共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用途。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及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公共汽(电)车购置等投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三)拟投入车辆、场站设施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运营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五)载明服务质量、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票制票价、社会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后,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三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五年至十年,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重新提出申请。

禁止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权。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营服务,在经营期限内确需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者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十日前在当地媒体公告,并在相关站点告示。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取消经营权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持公共客运的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新增、调整运营线路、车辆数量的,应当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并于实施前及时向社会公告。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出行需求,可以指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开通相关线路。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确定票价。票价确定和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标准以及凭证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成本费用年度核算和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对执行政府定价、指令性任务、优惠乘车等原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或者补偿。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利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或者车辆取得的广告、租赁等其他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购置、维护和基础设施建设,弥补公共客运政策性亏损。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出行方式等因素,可以设置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和禁止转向的路口,可以允许公共汽(电)车双向通行、转向。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置运营线路标识、标牌,在外国人出行较多的线路提供双语服务;

(四)车辆喷涂城市客运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车辆内标明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特需乘客专用座位标识、驾驶员姓名等;

(五)不得使用检测不合格、报废或者拼装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

(六)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七)定期组织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安全应急知识的培训;

(八)按照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文明行驶;

(三)按照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服务;

(四)执行核定的票价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五)为特需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发现乘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及时上交;

(七)不得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

(八)及时对车辆运营中出现的火灾等险情进行处置。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客运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是城市公共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二)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配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在车辆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在车辆内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

(五)建立运营车辆档案,定期对运营车辆及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

(六)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组建安全应急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设备,定期开展演练。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妨碍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乘车;

(二)非紧急状态下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干扰司乘人员的正常工作;

(四)违反规定上、下车;

(五)携带动物乘车,导盲犬除外;

(六)在场站或者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活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佩带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客运管理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专用标识标志。

第三十七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使用变造、伪造、套用车辆号牌,使用检测不合格、报废或者拼装车辆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

(三)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四)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

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客运枢纽站、首末站、公交专用道、调度室、车场、供电线网、线杆、站台、无障碍设施以及站杆、站牌、候车亭、栏杆及配套安全设施等。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街区;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

目前,人们对城市人行道发挥的公共安全功能重视度不够,街区的治安管理也多数依赖传统的模式,而发挥人行道自身的安全自治化活力不够,街区居民参与安全管理程度不高,街道安全管理环境也急需优化。

一、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功能

传统上城市公共安全的提供是来自国家,而公共安全建设也因缺少市民的参与而减少了其公共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以何种方式建立城邦时所提到的人们对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的不同态度问题时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事物的普遍联系性,不仅自己和他人有着密切联系,个人和环境也相互影响,单纯在乎“私人事物”是远远不够的,越是公共的,越是私人的。

人们在城市人行道行走或是驻足,总会有是否“安全”的顾虑。因为如果该街区或是人行道是“安全”的,就不会考虑是否安全的问题了。人不是被动的安全受益者,也不是无助危险的受害者。而一个城市街区的基本安全原则是人们在人行道上身处陌生人之间必须感到人身安全,必须不受潜意识感觉到陌生人的威胁。因此,城市的人行道必须具有而又实际具有城市公共安全的功能。

二、城市人行道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

(一)城市人行道安全活力不高

维护城市安全是警察的责任,但是城市的公共安全不应该单是主要由警察来维持。而且,目前街道的警力不足这一现实状况,更加凸显出街道安全活力不高的问题。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应该是由一个相互联动、非正式的网络来维持—— 一个有着自觉的抑止手段和标准的网络,它由人们自行产生,也由其强制执行,这就是城市街区自己的安全活力,它可以依靠街区人行道的安全功能发挥出来。而目前大部分的街区既没有一个自制网络来抑止不安全事故,又没有完全依靠发挥人行道的安全功能,使街区自身在街区公共安全上无所作为,致使安全活力不高。

(二)街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

城市街区管理离不开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街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中国城市街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全面管束下,居民一方面缺少参与街区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途径;另一方面他们早已习惯于事先有事直接找政府,寻求政府的帮助,等待政府的安排,因而缺乏参与街区活动的积极性。至于街区的人行道,除了主要发挥其行走功能外,居民们几乎忽略它的公共安全功能。多数人没有形成一定的观念和意识,对街区的陌生人或者是异常行为和现象缺乏警惕,行走在人行道时也缺乏交流,哪怕是眼神的交流,这样,人行道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街区的有序和稳定的功能,居民也就不能以人行道为纽带增进居民的归属感。

(三)人行道周边的安全环境急需优化

1982年,美国犯罪学家乔治·凯令和詹姆斯·威尔逊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他们首次使用“破窗”一词,并系统的阐述了“破窗理论”[2]。“破窗”(brokenwindows)是一种比喻,指的是街区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轻微犯罪等现象就像未被修理的窗户,给人造成街区治安无人关心的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破窗理论说明街区治安管理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消除潜在的治安隐患。但是,中国街区治安管理的外部环境并不理想,单从人行道这一点就表现出:(1)亮灯工程不够。不少街区不仅很多人行道两侧没有路灯,而且许多居民楼道也没有感应灯。黑暗不仅会给预谋违法犯罪,破坏公共安全的人提供可趁之机,也给行人、治安巡逻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街区治安隐患。(2)街区环境净化、美化不够。许多人行道旁的街心公园都已经废弃,无人管理;或者成为流浪者和乞讨者的露宿地。这不仅影响街区的美观有序,而且也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窝藏地点。

三、解决街区公共安全问题的措施

(一)激发街区自治化活力

加强城市街区的公共安全建设关键是依靠街区自身,激发其活力,加强其自治化程度。其途径很多,比如可以通过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来实现。民间社会组织是街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街区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是激发街区自身活力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要扶持、引导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但更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自我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街区居民共享着地理位置,穿插交汇的人行道使他们在空间上相互联系,日常行动和生活,更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街区。因此,城市街区在自治方面还应当具备一个功能,就是当街区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地找到有效途径,将街道的意见反映到上级主管机关,这也能促使将反映民生的意见变成城市的政策。

(二)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

一个成熟的街区,不仅要具有界限明确、相对稳定的地域和并存互动关系的人口群体以及街区成员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设置,而且更要具有一定的街区管理水平和街区居民的认同感[3]。人们相互间即使没有任何关系,但必须存在对彼此的公共责任感,这一责任感源于对街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街区居民对街区有没有亲切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等感情,是一个街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对街区公共安全的管理时,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街区违法案件的发生,营造街区良好的治安环境;通过端正街区民警的执法思想,树立为民服务的意思,建立了良好的警民关系,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实践证明,实施街区治安管理,不仅可以建立融洽的警民关系,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而且也可以为街区的发展提供保障作用。这样,居民将把作为公共产品的街道视为自己的家,将街区视为自己的家,无疑将促进整个社区的和谐发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

(三)树立居民自觉监管意识

激发街区自身活力,增强街区居民的认同感后,必须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或者说是自觉树立起自我监管意识。一个有活力的街道不仅有行人,也有观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不仅在行走,同时也在对公共安全实行监管,街区的居民更是主要的监管者。这些行人和居民就成为监管街道安全的有效的人力资源,而要成为有效的,则必须有种自觉的监管意识。否则,即使有再多的监管者去监管公共安全,在灯火通明的火车站也会有骇人的犯罪发生。培养自觉监管意识的主体则主要是临街的居民和人行道边的店主。

老城市貌似缺乏秩序,其背后神秘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其实质就是城市相互关联的人行道的用途,为它带来一个又一个驻足的目光,正式这种驻足的目光构成了城市人行道上的安全监视系统。因此,街区的居民应当起到榜样作用,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由此来带动街道上的行人,在人行道上发生众多微不足道的公共接触,由这些行为构成城市街道上的信任,它来源于迎面走过时的眼神停留,排队等号付款,对有伤病的路人表示同情。而这种信任的培养不能依靠机构来进行。在街区范围内平常的公开的接触所有的事都是个人自己去做,并非强迫,其总和是人们对公共身份的一种感知,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张网络,是在个人或街区需要时能作出贡献的一种资源,这些都是自愿形成。而缺少这样的信任对城市的街道公共安全是相当不利的。如果街区居民树立起自觉的监管意识,那么街道上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关注街道的潜意识,尤其在关键的时刻,那么城市的公共安全程度将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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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公共安全

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是建设城市街区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主要问题就是街心公园的规划。无论该街区公园是成为流浪、乞讨者的聚集点,或是废弃品堆放的地点,还是犯罪发生点,也可能是街区居民游憩点、路人交流点、风景点,建立公园的目的都是为了将人聚集在一起,而不是建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地方。而将人群聚集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城市公共安全度。一个熟悉的道理:一条经常使用的街道相对安全,一条废弃的街道很可能不安全。不安全问题并不能通过分散人群、降低稠密度、用郊区的特征来取代城市特征。所以,要充分利用街心公园的特点,将聚集起来的人群成为自觉监管城市公共安全的人力资源,以此来保障人行道这一公共产品的公共安全,从而保障整个街区和城市的秩序和安定。

四、结语

城市人行道对街区的公共安全有着较大影响,是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重要的一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尤其是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问题会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一些传统的街道和街区治安管理模式会逐渐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会逐步解决,那么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交界的“真空带”的公共安全问题会日益凸显,所以必须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解决对策作出适时的调整与完善。总而言之,研究城市人行道对街区公共安全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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