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招投标法

建筑法招投标法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建筑法招投标法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政府小额建设工程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辖区内实施的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建设工程,且财政投资评审核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等工程,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第六条其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咨询;

(二)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审核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

(四)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交易服务场所;

(五)负责建设工程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六)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回复建设单位、投标人的质疑。

第八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前的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负责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开工的各项前提条件;

(三)负责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

(四)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必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招标的具体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采购方式)由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手续;

2.拟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已取得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文件或区政府确定项目的有关文件;

2.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需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须进入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向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批准文件和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招标方式审批表以及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定标方式、投标担保要求等;

2.工程结算原则;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5.投标承诺书和投标报价的格式;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监理范围,对勘察、设计、监理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监理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前,建设单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招标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所界定内容的财政投资评审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开。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专业范围设定投标报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其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八条施工招标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视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投标。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招标,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不够3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报名条件,重新招标公告。经两次招标公告投标人仍未达到规定报名家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说明招投标情况并提出意见,报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审批,可按实际投标报名人数开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开标、定标由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持和宣布,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开标前通知区监察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采购办、区政府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及建设单位到场监督并参与开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定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中标价不能超出财政投资评审价。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受理建设单位招标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以定标日为完成招标投标时间)。情况特殊,经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交易行为领导小组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开标定标后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3天。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区政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中标价等)订立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放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审核控制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投资总额,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将投资总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拆分为小额项目或化整为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建筑工程;招投标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美国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学。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锻炼能力的方法。它能创设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教学实践情景,把真实的典型问题展现在学生面前,让他们设身处地地去思考、

去分析、去讨论,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创造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极有益处。案例教学较其他教学方法,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如有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培育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因此,针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课程进行教学改革,实行案例教学,让学生既学习到基本的理论知识,又得到一定的实践,还可以培养创新意识和提高能力。

一、 建筑工程招投标课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 案例教学是建筑工程招投标课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建筑工程招投标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从培养目标来看,要求培养学生的基本预算和招投标技能。要求学生具有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能力,这正是案例教学与常规教学方法的不同之处。

2 案例教学是提高教师教学和业务能力的需要。案例教学比传统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研究实际问题,深入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编写出更为完整与详细的讲义,同时,还要了解本专业理论水平的最新动态,将其应用于案例的操作过程中,这些都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3 建筑工程招投标课程案例教学是社会对创新人才要求的需要。案例教学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一般来说都没有标准答案,其结果随着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学生置身于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中,独立自主地、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见解分析问题,他们将面对任课教师临时提出的各种假设条件,制定相应的措施,修订自己的方案。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二、 招投标课程案例教学实施过程

1 案例教学准备工作。

首先教师应精选教学内容。案例教学是一种先进的教学方法,但并不是所有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方法。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该内容是本课程或某章节的关键,对学生今后的工作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二是该内容是本课程中的重点、难点;三是该内容不便于使用其他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而又适用于案例教学的内容。如讲授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及合同价款的确定这一章节的内容时,就将其中“报价技巧”这一内容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进行教学,原因是“报价技巧”是我国现行招投标制度下投标报价中的重要一环,正确使用各种报价技巧是增大中标机率和获得较高利润的一种途径,因此,当今各施工企业都非常注重报价技巧的应用。从培养人才的角度来讲,如果我们培养的学生能熟练掌握“报价技巧”的各种理论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对将来从事工程招投标工作就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教师应充分准备各种材料。由于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充分发挥想象,在教学中,学生可能会提出很多问题,甚至会有一些不合常规的问题,对各种问题,教师要做充分的准备,做到随时能够答复或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另外,案例信息较大,教师应考虑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或者将课堂中要使用的信息复印,到时分发给学,以节约课堂时间。

再者学生应先行了解案例的相关知识。案例教学重在学生的参与。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充分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在案例教学前,教师要先简要介绍案例教学的内容,给学生一定的时间,指导学生就案例教学的内容查阅各种资料,掌握一定的素材,为案例教学作好准备。如在“报价技巧”这次课的案例教学前,就要求学生了解常用的“报价技巧”的方法、适用条件和国内外成功使用的典型例子。

2 案例介绍。

在教学时教师要对案例进行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的介绍,并对分析问题的关键之处,要采取各种方法引起学生的注意,以便正确和积极地参与到案例教学中来。

3 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中最重要的环节。在案例讨论中,教师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角色,此时,教师应该是引导者而不是知识的权威者。教师应该用自己的知识来引导学生进行思考,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和组织讨论。教师在课堂中主要起组织和引导作用,通过启发、点拨、诱导等方式,将讨论引向深人。在案例教学中,如果教师过多将自己的观点穿插到其中,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思维的发挥,让大多数学生会随着教师的思路进行考虑问题。为了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可以采用分组讨论并由小组代表发言,再由同学来评价的方法,这样能够收到较好的效果。

例如在教学过程中,本人运用过这样一个案例,基本信息为:某建设单位就拟建大型工程招标,现初步确定标底价为4 500万元,其中基础和土石方程1 000万元,主体2 500万元,装饰工程1 000万元,工期2年(其他信息略)。假如你代表某公司去投标,你将采用什么投标技巧理由如何?问题提出后,本人将学生自愿分成4个小组,分别进行了模拟投标。结果第一小组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报价为4 480万元。其中基础和土石方工程1 500万元,主体2 300万元,装饰工程780万元。理由是报价在4 500万元附近,保证了中标的可能性,同时对工程内部各项目报价进行了调整,将早日施工的工程单价提高,从而提高了中标后所得工程款的现值,保证了中标后的企业经济效益。第二小组采用多方案报价法,他们首先按照原招标文件做了一个报价,为4 500万元。另外,他们建议,如果工期改为27个月,则报价为4 300万元。第三小组采用了增加建议报价法采用原招标文件报价而确定报价为4 550万元。另外,他们认为主体的框架设计过于保守,可以进行修改,并进行了简要论证,如果按他们修改后的方案,报价为4 350万元。第四小组采用无利润投标法,报价为4 050万元,只保证工程的成本和税金。不计利润,原因是该公司较长的时间内没有工程项目,打算通过中标,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并为第二期工程的竞争赢得优势。

4 案例总结。

当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对教学内容进行全面的总结,对学生在讨论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正确的分析与评价,使学生受到启示,理顺教学中涉及的知识点,使学生通过分析、讨论和总结、对知识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使学生真正掌握实际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三、 建筑工程案例教学的经验与体会

1 案例教学法必须从实际出发,不搞****。

勿容置疑,案例教学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但不能过多。因为在这种教学方法的组织和实施中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搜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另外,一门学科有过多的案例教学,必然会让学生投入太多的精力到该门课程上去,从而影响其他课程的学习,同时,一种教学方法使用太多也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倦情绪。

2 备课是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

备课时,首先要把所选的案例研究透彻,在大量阅读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充分作好课前准备。比如,在谈到自己对案例中所讨论的问题的看法时,所讲的一定是自己经过反复思索、精心提炼后的几点心得。

3 案例教学活动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起引导作用。

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实践性和客观性,实施案例教学是为了加速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进程,提高学生的实际动作能力,因此只有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独立自主的深人案例,充分体验角色,方能达到教学目的。

总之,案例教学法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宗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实质是属于研究性学习,能变被动为主动,变注入式为启发式。它提高了教师的业务水平,也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案例教学法是有其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公司 招投标 发展趋势

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维护我国人民及国家群众的利益,针对我国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需要对我国建筑市场加大监管的力度,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行为,建立完善的执法制度。本文将针对目前我国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究,从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招投标方案及策略,以此达到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目的。

一、我国招投标发展的历程和当前情况

招投标的市场竞争模式是始于18世纪的英国。我国于2002年对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通过重组国有资产,打破企业垄断的现象,引入竞争,实施市场化运作,因此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大力推行招标制度[1]。与国外招投标实施的时间相比,我国招投标实施的时间较短,加之我国经济体制处在转型过程中,社会体系及招投标体系发展不成熟,市场环境复杂,市场行为规范尚不完善,因此目前我国招投标工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5]。

二、当前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遇到的问题

政府投资工程目前依然是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焦点,这些工程由于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吸取了大批建筑工程商的眼球,部分建筑工程商为了能获取中标的机会,便与政府进行私底下交易,从而剥夺了投标者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也给一些投机分子制造了机会[2]。尽管我国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多次的整顿后已获得一定的成效,但在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已由原来的公开化转变为隐蔽性,从个人独立裁定到整个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操作,均已体现出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一)、现有法规体系弹性空间较大

目前我国招投标中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建筑法》《招投标法》以及地方法规及相关的部令。《招投标法》中一些的条款给予及业主较大的弹性空间,相关条款中对投标人的道德的约束高于法律的约束。目前建筑行业的招标竞争较为激烈,竞争对手得分往往差异较小,而相关法律法规中给予的弹性空间会导致招投标结果直接受到影响。现行的《招投标法》作为规范我国投标活动的法律,应能确保竞标中各方的利益,同时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投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二)、现行法律体制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建筑体制上分工较为细致,各法人单位各自承担项目,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3]。为了能规范各项目承接单位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中应引入招标体制,并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管,同时接受政府监督。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主要发生在招投标的初期阶段,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招标过程中没有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上普遍存在领导不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而经办人员干预及招标干预的现状,从而说明我国招投标体制发展不完善。

(三)、诚信社会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由于长时间计划经济体系的影响,使得我国在各大经济领域仍然存在权利交易的现象。建筑产品尽管关系到民生利益,但民众并不能对其行使充分监督及购买权,建筑产品招投标设计的内容大部分是保密的,因此不利于社会对其进行监督,从而导致一些弄虚造假的现象发生。尽管目前可以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及有形的建筑市场对招投标人信息进行核审,但由于招投标存在较厚重的地方主义保护,从而导致信息平台整合工作落后于现实监管。

三、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解决措施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各级领导尤其是建设行政部门应对招投标工作加大监管的力度。政府在招投标工作中应确保项目实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开展,同时应强调公平优先兼顾的效率原则,在运作过程中应确保公平性,避免社会各界出现投机取巧的事件,增加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从而使得政府利益最大化。

(一)、修正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冲突及漏洞

目前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过渡期及转型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目前我国招投标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及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应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将目前我国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尽早解决,从而确保招投标活动能顺利开展,并促进招投标质量地不断提高。

(二)、加强招投标工程项目施工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教育

在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法规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招投标相关工作人员及领导的法律意识。我国于2000年1月1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律法规》,并在2003年由建设部、计划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等纵多部门联合颁布实施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通过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加强法律法规教育,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能有效预防招投标过程中不法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处理检查及处理结果公示制度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如果想规范化发展,那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坚持执法必严、立法必依、违法必究等原则,同时应加大执法的力度,对违规行为加大监督及打击的力度,依法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处罚措施。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与土地、计划、工商、纪检等部门的合作及联系,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规的个人及单位,应对其违规行为及处罚形式进行曝光,如在2011年全国工程建筑领域问题研究座谈会中,天津市市长严厉指出应加强建筑领域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同时会议还强调应严厉查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行为,认真开展工程资质及投标费用收取的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在工作中应坚决打击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小结

建筑工程招投标自实施以来对节省采购成本,规范我国市场公开竞争机制、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加强建筑招投标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首先;奋进中的新余市建筑业——回顾与展望[J].建筑经济;1992年09期

建筑法招投标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招标 投标 合同管理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建筑事业也取得了不小进步。自引入招投标制度以来,我国的建筑市场正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项目作为建设工程的市场交易过程,其实质应是一种公开、公平、开放式的签定合同的方式。我国引入招投标制度较晚,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探讨。

1.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述

1.1 建筑工程招投标概念

建筑工程的招标主要是指建筑单位就其拟建设的建筑工程公告,通过法定方式吸引建筑工程承包商参加竞争,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择承包商的法律行为;建筑工程的投标是指经过审查获取投标资格的建筑单位,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1.2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意义

我国建筑工程实施招投标制度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主要体现在:

1.2.1 规范市场

我国建筑事业以前的交易方式为任务分配形式,这样不能保证合理的工程造价,具有一定的机械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建筑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交易方式变为了以市场为中心的交易形式,建筑产品得到了商品化和市场化。在市场的作用下,建筑工程的工程造价更加趋于规范、合理。同时,我国制定了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1.2.2 促进行业发展

建筑市场中采取招标投标的方法,各个建筑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会不断地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增强企业信誉,不断增加自身的企业实力。在市场经济中,各个承包单位之间相互竞争,客观上有利于建筑行业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与推广,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对于招标单位,由于是对投标单位综合考量,从优选择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质和量上都可以达到更好的效益,实现双方互赢。

2.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招投标管理机构除了监督招投标活动外,还要对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这是因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也是建筑合同的谈判与签订的过程。从市场行为上来看,招投标的过程也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交易过程,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正是对这种交易行为结果的确认,从而形成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此外,从招投标的跟踪管理的角度去看,想要评价招投标项目是否成功,只有通过检查与监督双方对于施工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履行情况才能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的管理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相辅相成。正确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证建筑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3. 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手段

建筑领域中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对市场的发展起到引导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被人们普遍地接受。虽然我国制定了较为健全的法律规范,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建筑工程招标不规范、缺乏合同意识,存在假公开投标和串标、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格、过分重视投标报价等一系列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要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加强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手段。

3.1 改革招投标体制

改革招投标体制首先要做到管办分离,对建设、财政、招投标管理办和监察局等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机构等办事机构进行分开化设置,使其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和隶属关系。其次,加强招投标中心的公平作用,通过区域融合、行业融合等方式,能够最终取消区域的界定,进而达到统一的招投标制度。此外,还有提高工作效率,进行相关部门的合并和职能部门的分离。

3.2 建立投标组织机构

在投标机构的设置上,建筑企业必须要按照企业自身的特点,组织自己的投标机构,并能够掌握投标技巧。投标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有一般性原则的,即要结构精简、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各部门之间协调运作。设立投标组织除了要遵循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明确设立该机构的目的,即要通过这支有知识、有水平的专业队伍,在建筑招投标市场中,能够顺利的拿下项目,进军建筑市场。

此外,为了规范投标行为,投标单位还要认真编制标书。首先要认真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熟悉招标文件的工程综合说明、施工图纸及相应的说明书和工程量清单,还要弄清合同条件,了解施工合同中承包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其次,承包单位要进行现场踏勘,对现场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行仔细勘察。在做好充足工作的情况下,认真编制标书。

为了增加中标机会,承包单位不得采取违规违法的手段,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公平竞争。承包单位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预测,为决策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在进行工程报价时,要把握好投标报价的高低带来的利弊关系,既不能高出拦标价,也不能以比成本价更低的价格和苛刻的附加条件去赢得工程项;承包单位为了降低风险程度,应以工程的难易程度确定项目的单价,根据工程量的多少决定增减项目单价,按照工序的先后顺序调整项目的单价等等。

3.3 加强建筑工程投标风险预测与防范

工程项目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报价价格、工程量风险、合同风险等。这些风险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并形成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且只能依靠项目管理人员分析预测。做好建筑工程投标风险预测与防范,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对手情况,规避风险;注重投标报价技巧,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选择适用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替代方案报价法、并合理确定企业定额标准;注意风险的转移和风险的分散;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损失。

3.4 加强过程管理

对招标单位进行诚信评估,进而建立有关诚信档案,对影响正常招标秩序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不法行为进行预防和处理。同时,还要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合同进行严格控制,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可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坚决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对业务的熟悉程度。此外,还要规范评标阶段的行为,建立评委专家库,制定管理统一、专业齐全的评委专家名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取消其评价不合格的评委的评标专家资格。

4.结束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建筑领域的建设模式也更加地灵活多样。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进竞争机制,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性等等。为了使招投标制度在建筑工程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要不断地总结经验,理清思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编程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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