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资本范例6篇

权益资本范文1 一、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投资者保护是企业治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自然也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这源于问题,信息不对称就是由于委托机制而形成,这可能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为了实现个人的私人利益,从而侵犯投资者的权益,即源于“内部人”对“外部人”的掠夺。“内部人”主要是指企业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

权益资本范文1

一、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投资者保护是企业治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自然也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这源于问题,信息不对称就是由于委托机制而形成,这可能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为了实现个人的私人利益,从而侵犯投资者的权益,即源于“内部人”对“外部人”的掠夺。“内部人”主要是指企业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外部人”主要指对企业不具有控制权的投资人,包括较为分散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等,“掠夺”指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机会主义侵犯外部投资者的权益,这就催生了所谓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主要由以下两种: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通常是指我们所熟知的法律、法规、条文、条例等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作用,这主要体现了法律派对于投资者保护问题的观点,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为代表,认为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最重要的因素。LLSV理论讨论了各国的法律渊源对于投资者保护法律水平的影响,从而导致了各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同,对多个国家的投资者保护水平进行了分析,最终发现法律水平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越大,企业外部融资能力越强;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越低,越倾向于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的国家,内部人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越少,这样的公司具有更高的企业价值以及投资价值,因此投资者更加愿意为投资者保护水平较高的公司的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

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主要是指企业的治理机制、治理水平、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于投资者保护所起的作用,这与契约论学派的观点不谋而合,契约论学派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只需要政府和法律保证契约执行即可。在同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对于投资者保护的条例等是相同的,但是不同企业对于法律的依赖程度不同,通过不同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不同的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机制,他们可以对外部投资者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从而造成不同企业之间的问题程度不同,进而形成的成本也不同。因此,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不同也会影响其融资成本。

二、权益资本成本

权益资本成本是公司融资的机会成本,是企业通过发行普通股票获得资金而付出的代价,是公司融资进行风险项目投资必须要达到的最低利润率,是公司财务理论的核心概念。权益资本成本等于股利收益率加资本利得收益率,也就是股东的必要收益率。

权益资本成本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是企业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测算权益资本成本时,应用比较广泛的方法有以下几种: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多因子模型法、历史平均收益法、股利折现法、股利增长模型法等,这些方法均是基于企业实际收益计算企业权益资本成本。

权益资本成本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从宏观层面来讲,国家以及行业的宏观经济整体运行状况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变化状况有一个总体的影响,如利率、通货膨胀以及全球化程度等,除此之外,政治关联、政府干预、社会规范等对权益资本成本也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从微观层面来看,权益资本成本受公司财务特征影响,如企业的面值市值比、系统性风险、资金流动性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除财务特征之外,企业信息披露、治理结构、管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绩效等因素均对权益资本成本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投资者保护与权益资本成本

从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来看,法律的建立和实施都能够对投资者保护产生影响。影响一个国家整体投资者保护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一国投资者保护法律的水平,这其中主要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投资者保护法律的立法即一国是否对投资者保护树立了法律上的支持,是否具有法律保障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实施。投资者保护法律的立法可以限制大股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权力,由于法律保障投资者保护的实施,因此可以降低投资者监督的成本。我们都知道,投资者保护法律水平越高,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利益侵犯的程度越小,而由于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侵犯也要发生一定的侵占成本,当投资者保护法律水平越高,侵占成本越大,这会促使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减少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侵占,降低利益侵占水平。因此企业实际上降低了权益资本成本,这会提高外部投资者对资本市场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资本市场的融资量会越来越大,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就会降低。

投资者保护法律的执法和司法是在投资者法律已经存在的基础上,对于执法效率、执法实效、司法水平的衡量。在我国,***拥有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进行行政执法的权力,而投资者保护法律的司法工作主要由各地人民法院进行。法律的实施有时候具有滞后性,可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严重干涉司法的情况。因此,在已立法的情况下,法律实施情况显得尤为重要。强有力的法律实施可以促进资本市场有效运行并提高融资量,从而提高公司项目的收益率,增强外部投资人的信心,提高投资回报率,降低权益资本成本。

由以上立法和执法、司法两个方面发现,投资者保护法律较高的国家,内部管理层和大股东侵犯外部投资者权益的能力和可能性大大下降,这导致公司价值变得更高,投资回报率变得更高,那么投资者也更愿意为购买此公司的股票付出更高的价格,资本市场上的融资量变大,从而降低权益资本成本。

从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来看,投资者保护和权益资本成本之间关系受到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的影响。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在一定时间段内,法律制度相对稳定不变,投资者保护的水平受公司内部治理的影响较大,通过公司治理的各种机制,投资者保护可以影响权益资本成本。

通常用股权结构(主要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等)和董事会特征(包括董事会规模、高管人员持股比例、独立董事比例等)来表现公司治理结构。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大股东以及持股比例较高的管理层利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担保和占用资金的手段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侵害外部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比例比较小时,我们将中小股东也视为“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越差。董事会具有控制和监督高层管理者的职能,董事会可以通过高水平的控制和监督职能来减少大股东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和资产置换等方式侵害中小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因此,能够对中小股东和外部投资者提供相应的保护,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对投资者保护的能力就越强,自然而然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就越高。同理,独立董事具有制约大股东的功能,并且他们具有独特的信息渠道,可以制约控股股东操纵股票等机会主义行为,独立董事比例越高,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控股股东、占股比例较高的管理层与中小投资者的成本,这样,中小投资者对未来风险的预期就会降低,权益资本成本也会随之降低。

从信息披露方面来看,由于公司内部和外部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对项目的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降低,公司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外部投资者更多地面临着权益被内部人侵占的风险。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披露越频繁,披露及时,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企业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投资者信心越大,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越低。

权益资本范文2

【关键词】 权益资本; 资本成本; 财务杠杆; 经营杠杆

中图分类号:F27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2-0016-02

一、传统财务学对权益资本成本的认识

资本成本是公司财务一个核心的问题,其基础是货币时间价值,同时也包括资金提供者对风险的考虑。债务的资本成本比较容易确定,难点在于权益资本成本。然而,在现有的国内外教科书中,大多介绍了权益资本计算方法,但没有从理论上探讨决定权益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

权益资本成本,是企业获取自有资金应该付出的代价。股东不可能、也不愿意无偿将资金交付给经营者加以使用,更不愿意其投入到企业的资金被经营者偷窃、滥用、闲置或低效使用。就自有资金而言,优先股的股息率一般是固定的,因而优先股资本成本的确定没有任何技术难度。有难度的是普通股资本成本。

理论上讲,权益资本成本(严格意义上,应该称为“权益资本成本率”,但人们大多习惯称之为权益资本成本)有两种确定思路。一是由全体股东协商后通过董事会明确向经理层下达净资产收益率的任务;二是在股东未明确授意的情况下,采取特定方法加以测算。

先讨论第一种情况。在股东明晰、公司治理健全的情况下,所有者会每年根据外部环境和企业所在行业的竞争状态等因素向经理层发出权益资本要求的报酬率。以央企国资委为例,目前采用经济增加值等指标考核评价央企,其所下达的权益资本成本率暂按5.5%执行,并根据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而上浮,三年不变。各央企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设定更有针对性和挑战性的权益资本成本率,逐步达到7%~10%。而对于承担国家政策较重的、资产通用性差的企业定为4.1%。对于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即6%,引导央企尽可能控制风险,尽可能稳健经营。也就是说,官方对央企的权益资本成本率划分为三个层次:4.1%、5.5%和6%。重点参照因子是贷款利率、企业财务杠杆等。贷款利率变动要考虑纯粹利率、通货膨胀附加率、违约风险附加、期限补偿、变现力补偿等因素,但公司特征仅仅考虑财务杠杆是否完整值得探讨。因为企业总风险包括财务杠杆风险和经营杠杆风险,笔者认为经营杠杆风险也应考虑。

如何测算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目前教科书中提供了五种方法,分别是评价法、贝塔系数法、债券利率加风险溢酬法、历史报酬率法、市盈率倒数法。这五种方法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股东基于从公司所赚得的,比如评价法是基于公司红利未来按照一个固定的增长率(g)增长,历史报酬率是股东事实上长期持股已经获得的红利和资本利得的平均水平;二是基于资本市场股价及其波动,如贝塔系数法、市盈率倒数法;三是参照物法,比如普通股相当于优先股、公司债有一些风险是相同的,可以在参照物(优先股、公司债)的基础上加上一个经验数值。但这些方法背后的理论是什么?要考虑风险是共识,但究竟是什么风险?资本市场股票价格波动风险还是企业面临的产品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需要仔细推敲。

二、学术界对权益资本成本的研究成果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学者认为,企业外部因素影响公司权益资本成本水平。比如Sharpe(1964)、Lintner(1965)、Fama & Macbeth(1973)研究发现:系统性风险越高,权益资本成本越高。也就是说,当经济不景气等情况发生时,股权投资者宁愿持有现金规避系统风险而不愿意购买股票,如果投资创办企业或购买股权则期望获得较高的回报,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自然会提高。这也符合“风险与收益相对应”的基本经济原理。随后,一些学者关注行业、规模、财务杠杆等对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投资者保护水平等因素对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汪炜和蒋高峰(2004)、吴文锋和吴冲锋等(2007)研究发现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降低权益资本成本。沈艺峰、肖珉、黄娟娟(2005)发现,在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不同阶段,公司权益资本成本存在明显的差异;随着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加强,我国上市公司权益资本成本出现递减趋势;在控制了公司特征和宏观经济变量的情况下,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与上市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仍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三、权益资本成本的决定因素与影响因素

权益资本成本的基础是货币时间价值,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所有者放弃当前消费而推迟消费的一种补偿。也就是说,利率是股东所能接受的权益资本成本的下限。作为投资者,可以选择成为企业的股权投资者(即股东),也可以成为债权投资者(购买公司发行的债券、贷款给企业、赊销商品给企业等),后者承担的风险要小于前者。通常来说,股东要求获得比当债权人更高的收益率,即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大于债务资本成本。因为企业债务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而股息、红利只能在税后列支,所以,即使债务利率与股利支付率名义上完全相等,实际上对企业而言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高些。除此之外,决定因素是企业自身的风险水平,主要有:

(一)财务杠杆水平

目前教科书中的财务杠杆主要指有息负债的利用程度,实际上,优先股也是一种财务杠杆,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普通股每股收益波动幅度会加大。举债资本成本与举债资金利用效果往往存在差距,优先股的股息率与优先股股本投资利用产生的投资报酬率一样会存在差异,这会导致普通股每股收益的波动。目前在我国企业实践中,将优先股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资本结构中普通股、优先股、长期负债构成的资本组合还非常罕见。仅就举债而言,举债水平在一定区间内(比如有息负债率在行业平均水平左右),股东不会显著提高期望报酬率要求。央企国资委单纯从资产负债率角度提出的财务杠杆显著导致风险上升的临界点是75%(工业企业)、80%(非工业企业),当然金融业还可以更高点。如果基于有息负债率角度,工业企业不宜超过50%。一些著名的大公司会要求财务部门测算财务杠杆水平、风险的提高与权益资本成本。比如,波音公司当负债率为零时,权益资本成本为9.79%;负债率为50%时,权益资本成本为13.28%;负债率为60%时,权益资本成本为15.54%;负债率达90%时,权益资本成本为47.18%。

(二)经营杠杆水平

经营杠杆是指企业固定成本水平所带来的收入波动引发的利润波动之程度。由于固定成本的存在,企业经营利润的增长(或下降)幅度会大于营业收入的增长(或下降)幅度。企业要获得经营杠杆利益,必须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营杠杆风险。一般而言,有大量房屋、机器设备的企业经营杠杆水平高,传统的汽车、制药、化工等经营杠杆要高些;而网络、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杠杆水平要低些。经营杠杆水平高,相应的企业盈余波动性大些,股东要求的期望报酬率会高些。

(三)总杠杆水平

通常情况下,企业管理层会综合考虑面临的财务杠杆水平和经营杠杆水平,进行适当的搭配,防止风险过高。财务杠杆与经营杠杆反向搭配成为一种基本财务政策。罗伯特・哈马达(1969)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与修正的MM模型结合起来,考虑了经营杠杆风险与财务杠杆风险双重影响下的普通股资本成本:

普通股资本成本=无风险报酬率+经营杠杆风险报酬率+财务杠杆风险补偿报酬率

其中:

经营杠杆风险报酬率=无负债经营企业的贝塔系数×(市场平均股票投资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

财务杠杆风险补偿报酬率=经营杠杆风险报酬率×(1-所得税率)×(债务资本÷权益资本)

哈马达公式是从企业内部风险角度考察权益资本成本,非常符合资本成本之精神实质,很好地考虑了资本成本之决定因素。

从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因素来说,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股东信息不对称水平等因素会导致其提高或降低要求的报酬率。根据学术界研究之成果,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水平高、投资者保护水平高、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股东相互制衡等有利于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另一些因素,比如政治关联对权益资本成本呈正向还是负向影响尚无共识。

【参考文献】

[1] Sharpe W.Capital Assets Prices:A Theory of Market Equilibrium under Conditions of Risk[J].Journal of Finance ,1964(19):425-429.

[2] Lintner,J.The Valuation of Risk Assets and Selection of Risky Investments in Stock Portfolos and Capital Budgets[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65(47):13-17.

[3] Fama,E.F,Macbeth,J.DRisk,Return and Equilibrium:Empirical Tests[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ics,1973(12):279-283.

[4] Robert H.Hamada.Portfolio Analysis,Market Equilibrium,and Corporation Finance[J].Journal of Finance,March,1969(1):13-31.

[5] 沈艺峰,肖珉,黄娟娟.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权益资本成本[J].经济研究,2005(6):115-124.

权益资本范文3

一、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当前,社会经济最为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环境不确定性。在经济文化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企业的外部市场环境瞬息变化,由此也提高了企业环境不确定性的风险,其中供应商、客户、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竞争对手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环境不确定性。而高环境不确定性又会对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产生影响,其主要的影响路径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环境不确定性较高直接影响了企业管理层对市场信息的预测与判断的能力,由此也会导致管理层制定的决策不符合企业的经营发展,提高了公司经营的风险,进一步也使得企业外部权益投资者要求比之前更高的资本溢价。其二,在环境不确定性较高的背景下,企业外部利益投资者对企业管理层预测及监督的能力会降低,由此就提高了投资者评估企业投资项目回报率的难度。概况论述即为:在环境不确定较高的情况下,如果企业管理层未对工作尽职或存在机会主义的思想就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业绩,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就可以将企业业绩下降的原因归结为高度的环境不确定性,这对于未充分了解企业信息资料的投资者来说就会产生影响。因为投资者未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因此,其对公司经营业绩下降的具体原因也很难做出判断。而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利益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权益资本成本作为其信息不对称的补偿措施。其三,在环境不确定较高的情况下,外部利益投资者不能获得充分的企业信息资料,由此企业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就会萌芽,进而导致企业经营不善,以致于外部投资者未能对企业的真实业绩进行评判。通过已有的资料文献显示:企业盈余管理程度与环境不确定性是呈现正相关的,这就代表着当企业面临着高环境不确定性的时候,随着盈余管理程度的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会随之下降,进而就使得外部利益投资者无法准确获知企业的业绩衡量信息,无法判定企业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及自然状态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降低自身投资风险的目的,外部利益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权益资本成本。由上述可知,在环境不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外部利益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公司权益资本成本,以降低投资的风险。为此,本篇文章主要提出了以下理论假设:

1.环境不确定性较高对企业经营战略制定有较大影响如果环境不确定性较高就会对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产生直接影响,进而使得企业业绩受到波动,降低企业盈余,阻碍企业经营战略的实施,加大企业经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降低环境不确定性对于公司的影响,公司会利用盈余平滑的方式,盈余平滑主要指的是通过对应记利润的调整以补偿经营性现金流量的变化,以至于即使经营性现金流量每年变化较大,而收入不会有较大的变化。但这种方式会导致公司难以准确预测其盈余状况,同时其他外部投资方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及业绩状况也难以做出评估。换个角度讲,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有可能会对其自身的经营不善的状况进行隐藏,使得公司其他股东难以对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进行把握和监督,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良好发展。

2.环境不确定性使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权益资本成本增加由上文所述,环境不确定性会使得公司股东难以把握公司管理层的真实经营活动,也加大了外部投资者对公司业绩等的评价难度。同时管理层为了获取更高的私人利益,会将外部环境的影响作为其投资经营不善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的产生也是缺乏法律保护的原因。外部环境较高的不确定性使得股东、新闻媒体以及监督管理部门难以监督企业行为,降低了公司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同样的,如果信息不对称性较高,会增加债权人对企业未来经营投资成果预期的难度,进而会导致企业权益资本成本的提高,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3.环境不确定性使得公司经营风险加大,从而导致权益资本成本增加公司管理层在环境不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会由于信息的缺乏导致对风险评估不准确。企业也会难以估计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于企业成本的影响程度,从而更加大了公司经营决策失败的风险。虽然公司可以以中介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风险,提前获知环境变化,但是前提是有专业资产鉴定人士对企业资产及经营风险进行准确鉴定,同时,为了配合审计师的工作,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但实际情况是,公司在此方面投入的成本较小,限制了审计师的工作,使得审计师无法准确评估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之后最为重要的就是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如果审计师出具的审计结果因较大地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使得信息不准确的话,就会导致审计意见对于企业规避风险毫无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向外界传递的企业经营业绩等信息并不准确,会导致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经营情况过于乐观,要求企业给其提供更高的风险回报,由此就又加大了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

4.多元化经营将缓解环境不确定性与权益资本成本之间的正相关关系企业多元化战略的实施程度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受企业所拥有的政治资源多寡的影响,如浙江财经学院的胡旭阳教授和曾经毕业于复旦大学的史晋川教授研究均认为,民营企业拥有的政治资源与其多元化程度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巫景飞博士及其他在相关领域进行研究的专家学者也认为公司高层管理者政治网络对公司多元化经营会产生影响。既然政治资源的多寡对公司多元化程度存在影响,那么与民营公司相比,政府控制的公司天然地拥有更多的政治资源,显然也更容易实施多元化战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通过分析多元化经营战略实施效果发现,政府控制的公司可以通过其天然政治资源的支持而有效地在各个业务领域开展业务活动,特别是在环境不确定性较高的条件下,政府主管的相关公司与其他非政府主管的公司相比,能够为公司提供更多更优良的政策支持,从而减少事后政治风险。除此之外,当公司为了缓解环境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影响而进行资金借贷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会着重考虑到公司的风险,而政府控制的公司会更容易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因此,通过分析发现,当公司面临环境较高的不确定性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其他非政府主管部门相比,更能通过在所控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与经营成本。

二、实例分析

本文选择宝钢首钢两家企业作为实施多元化战略的具体研究样本。这两家企业拥有着完善的产业链,且我国钢铁企业在多元化方向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宝钢和首钢作为我国特大型钢铁企业,在垂直多元化方面的实践尤为突出,在资源开发、钢材加工等方面各具特色。在环境动态性、复杂性的情况下,钢铁企业压延加工产品的支持,由此衍生出新的钢铁深加工产品:宝钢的液化天然气运输用船板、首钢的集装箱钢和耐候钢。这两家公司的业务调整实践说明在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下,企业需要以技术和产品多元化予以应对。

近些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钢铁行业面临全球经济波动、金融危机、市场恶意竞争等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钢铁行业普遍存在产能过剩的问题,一方面前期大量的固定资产投入,随着经济效益的降低而变为一种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钢铁企业承载着大量的人员就业,有的钢铁企业关闭、员工解散,这些都给钢铁企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形成了不小的成本。在这种大环境下,宝钢和首钢不仅仅局限于与世界级钢铁企业在制造领域的合作,还涉及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同时在其技术创新的战略网络中还出现了非钢铁板块,如冶炼加工设备、造船、汽车等。与非钢铁行业技术员的合作加速了两家企业业务多元化的实现,以及由此引致的产品多元化。另外,《世界钢铁联合会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等都对钢铁企业的节能减排提出了要求,促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在这种环境下,两家企业均有意识的加大对冷轧薄板、镀锌板等高附加值产品的投入,兼并了多家中小型钢铁企业,以获得国家政策的扶持。通过这些多元化经营的战略调整,克服了因为复杂大环境造成的经营风险,以及资本成本升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了经济效益,创造了更多的社会价值。上述分析说明,在社会经济环境及政策复杂性的情况下,企业通过技术和产品的多元化获得了可持续发展。

三、总结

权益资本范文4

关键词:私人权益资本;发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2-0069-03

积极发展我国私人权益资本市场从法律的角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确立“三公”原则,对各种形式的私人权益资本在法律层面给予权威的界定

私人权益资本按照其投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产业投资、重组并购和风险投资,其存在的法律形式可以是契约形式、信托形式、合伙形式或者公司形式。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公募基金,并不适用于以私人权益资本形式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而就产业投资基金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法》搁置至今还未出台。因此,到目前为止产业投资基金还没有明确的法规指引。现阶段我国已经成立并试点的中比基金以及正在筹备的渤海产业基金、海峡两岸产业基金,基本上属于官民合办形式,属于“先试点、后立法”的情况。而对于各种私人权益资本形式存在的产业投资基金,更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2005年11月15日,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于以公司制形式存在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规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对于以实际经济生活中以基金形式存在的风险投资类私人权益资本并未涉及。而就并购重组基金而言,目前更是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进行规制。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对于以各类形式存在的私人权益资本其法律地位的界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并没有一个清晰、统一、明确的法律界定。作为社会法、民法的特别法、强制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私人权益资本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确立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针对我国规制私人权益资本投资法律体系的现状,笔者建议应当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革除法规竞合矛盾的现象。适当超前立法,对于以基金形式出现的各类私人权益资本,通过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来进行权威的定义,而不仅仅针对证券投资基金,还可以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相应内容;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不适宜进行统一的立法,可以考虑以《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风险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购重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过渡方式,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权威定义,从而避免有关部门和人士对“基金”理解存在歧义。而对于目前已经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各类私人权益资本而言,即使以公司的形式运作,除了要受《公司法》约束之外,鉴于其私人权益资本私募导致的准“金融”机构的性质,指定上述专门针对各类投资基金的法规进行规范仍然十分必要,以达到有效监管、做大规模、同时保障整个金融系统运行安全的目的。

二、完善私人权益资本的组织制度

我国目前阶段的私人权益资本能够采取的主要方式是公司型、信托型和契约型。《合伙企业法》最新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由于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操作方式。

我国目前私人权益资本的组织制度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无论是公司型、有限合伙还是信托型,都受制于最高人数的限制。按照《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受限于2-50人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信托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上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私人权益资本的资金规模。而通过合同约定形式的契约型,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则对基金经理的收益难以保障,从而为潜在的法律争端埋下了隐患。而公司类的私人权益资本,增减资和繁琐的决策手续,以及资金进出较大的税费负担,给该类权益资本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就杜绝了绝大多数的公司企业,包括很有经验的证券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有限合伙类型的私人权益资本。对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则使得基金经理作为个人以劳务出资具有了很大的顾虑,使得有限合伙在私人权益资本方面显得没有操作性。

因此,针对上述的种种弊端,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进行相关组织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放宽对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人作为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限制,上述措施需要对于《公司法》按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台相应的文件进行处理。二是对于投资类公司(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按照其主要的发起人(投资者)的专业素质和背景,应当适当放宽相应的发起人、合伙人和股东人数等方面的限制。比如上述规定可以针对创新类券商,从而鼓励私人权益资本规模的适度扩张。第三,建立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使得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有法可依。

三、放松金融管制,拓宽私人权益资本的融资渠道,促进私人权益资本做大做强

我国私人权益资本的投资者和管理者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结构性的差距。首先,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受制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养老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社保基金和保险公司均不能进行私人权益资本的投资。而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私人权益资本的融资渠道较多,比如公司、个人、养老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相比之下,国内私人权益资本则来源非常单一,只有机构融资一个渠道,这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国家管理金融风险的需要。其次,从管理者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私人权益资本,更多的以契约型的“游击队”形式出现,基于信任或者合同由特定投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管理的居多。上述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结构不利于我国私人权益资本的做大做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建议:第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法律法规和监管的完善以及私人权益资本投资水平和风险管理的提高,应当逐步修改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养老基金管理条例》中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商业银行、保险以及养老基金用于私人权益资本的投资,拓宽私人权益资本的资本来源;第二,应当从政策层面,积极鼓励具备专业能力的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来促进更多的私人权益管理人的出现。经过2002―2005年的熊市考验,我国的证券公司已经经过了一个凤凰涅粲的过程,创新类券商作为证券公司中的佼佼者,其经过了严格的考验,具备较为专业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可以考虑我国一些大型私人权益投资基金的发起人由创新类券商出任,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创新类券商作为私人权益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并给以相应的政策优惠,以此开启我国私人权益资本的“机构化”和“阳光化”的进程。

四、建立完善的私人权益资本的治理和监管体系

在西方发达国家,私人权益资本的监管体系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如图1所示),第一层是权益资本内部的监管,这主要是权益资本经营机构各个主体间相互制约形成的监管机制,可以称之为内部的治理结构。第二层是基金行业监督,即由权益资本的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监管,规范日常运作,保护投资者和权益资本的健康发展。第三层是权益资本的法律监管,即通过政府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设立界定,监管相关的法律关系人、行业协会和整个私人权益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私人权益资本的三层监管体制在形式上已经基本存在,但是都不够健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逐步加强,对于私人权益资本管理主体、组织形式、设立契约和投资者主体资格合理限制,设定合理的禁止性规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建立有效的基金治理制度。应当首先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于产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进行规范,终极目标是建立《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信托法》、《民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配合的完整统一的私人权益资本的监督管理体系;确认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方式和治理结构,建立强制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

五、优化投资环境,建立私人权益资本的退出渠道

我国产权市场是一个不完善、流动性较弱的市场,同时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衍生品极度匮乏和几乎完全封闭的证券市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资私人权益资本在华投资企业的股份转让受到外汇管制、人民币不可自由转换、公司税务法规以及我国本土不成熟的IPO市场等因素重重捆绑,从而导致国际私人权益资本没有合理的退出渠道。这样的资本市场对于国内私人权益资本的风险管理同样不利,同时也不利于国内私人权益资本向国际知名基金进行学习交流,提高运作的效率和水平。

针对上述状况,我国应当进一步优化私人权益资本的发展环境,建立符合私人权益资本发展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笔者认为:首先,要尽快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深圳中小企业板的地位,为风险投资型的私人权益资本创造退出机制;其次,要把各个省区已经存在的产权交易所统一起来,建立有助于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联合产权交易市场;第三,从法律上对外商投资的退出渠道进行合理规范,使得外国私人权益资本能够实现通过直接上市或上市后转让股份实现退出。

六、建立卓有成效的跨国并购审查机制和反洗钱,保障我国金融安全

新桥投资收购深发展、凯雷投资收购徐工、高盛基金收购美的,标志着国际私人权益资本尤其是并购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一直受到严格管制,因此国际私人权益资本在中国国内企业的投资一般只能以离岸操作的形式在境外上市并最终退出。这就造成了国际私人权益资本对我国的投资和退出,都将发生在管制宽松的离岸而无须遵守我国法律。中国企业在国际私人权益资本的安排下在境外上市可募集到大量资金,但设立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的离岸公司,通过收购、注资、换股等方式获得国内企业股权,不仅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而享受优惠,更有可能通过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将境内资产产生的利润倒入境外控股公司,达到逃税避税目的,国资流失和税收损失的可能性极高。因此,如果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能及时对其进行规制和提供必要的权益,将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也会给我国的金融和产业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因此,应当通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犯罪打击机制来严格地加以遏制、打击以洗钱等为目的的所谓“私人权益资本”投资。对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产业安全的外国私人权益资本,在现有的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完善《反洗钱法》中的相关措施,确保我国私人权益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丹.对我国投资基金立法的几点建议[J].统计与决策,2001,(8)

[2]高良.投资基金法之理论浅析[J].山东法学,1998,(1)

[3]张志明.私募基金的规范和立法[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1,(12)

权益资本范文5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标准的限制,也对出资时间的限制采取了认缴制,可能会有交易者利用公司人格獨立和股东责任有限的保护伞,逃避责任,损害交易向对方利益。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需要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对债权人加以保护。也有学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改实缴制为认缴制是否会纵容股东不正当履行出资义务

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采用认缴,期限也由公司章程规定,在认缴制下,公司资本的缴纳全凭公司章程的约束和股东的自觉履行,这就可能会出现投资者对缴纳期限做出不合理的利用,从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甘培忠教授认为应当在《公司法》修订中加上债权人能够及时援引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把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缴纳情况是企业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这种信息一经公示即为公众知晓, 交易相对人应当有足够的理性来判断是否与之发生交易。

二、对债权人保护的若干建议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并没有详细的或举例说明应当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笔者认同朱慈蕴教授的观点,对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由债权人指控,法院基于经济情况加以判断。同时,笔者认为对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应当考量公司在设立时或增资时意欲从事的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另外,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还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是自愿交易。

(2)公司资本监控制度。资本信息公示制度在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所公示的公司信息应当确保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使交易者能较为方便地判断公司的诚实守信程度和偿付能力。

2.股东不正当履行出资义务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股东拖延缴纳或拒绝缴纳出资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出台后出现的最常见的情况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缴纳期限已届,但股东拖延或拒绝缴纳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不够严苛,由于只将股东除名且免除了其出资义务,而对该部分未缴足的出资未做后续安排而处于空洞状态。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资本达不到章程中规定的数额,法律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权益资本范文6

关键词:权益法;成本法;转换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和核算思路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或者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两种极端情况;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两种中间情况。

无论哪种方法,整个核算过程中都需先确定其成本再进行后续计量。不同的是成本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后,遵循保守确定收益原则,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后续计量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无关,处理过程简单;权益法在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以后,体现与被投资企业同甘共苦的原则,不仅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而且需要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步调一致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可见,成本法和权益法有着完全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核算理念。但是,由于投资企业持股比例的增减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加强或者减弱,从而核算方法从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或者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处理原则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从两个极端向中间靠拢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核算方法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两种情况。(1)由于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使得持股比例上升可能导致对被投资企业原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2)由于投资企业处置投资持股比例下降可能导致对被投资企业原来具有控制的投资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投资。

2、核算的基本原则。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属于会计政策的变化,按照追溯法进行调整:(1)重新确认初始投资成本;(2)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4)对调整确认后的新旧投资都按照权益法继续后续计量。

三、追加投资持股比例上升导致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由于持股比例的上升,投资企业的投资分为两部分,即原成本法下的投资和新增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对原成本法下的投资,按照其确定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新增投资按照所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对原成本法下的投资,比较其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前者大于后者的不作调整;前者小于后者,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新取得投资,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前者大于后者不作调整;前者小于后者,根据其差额分别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当期损益。

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分两种情况处理:

属于净损益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分时段分别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

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对调整确认后的新旧投资按照权益法继续后续计量

例:A公司2008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2%的股权,成本3000000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8000000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09年6月1日,A公司又以12000000元取得了B公司20%的股份,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0000000元,取得该投资后,A公司能对B公司经营实施重大影响故开始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B公司12%股份后未与B公司发生过任何交易,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净利润为13000000元,其中属于2008年的为8000000元,2009年的为5000000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原12%的股权按原账面余额3000000元确认,新增投资按对价12000000元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000

银行存款12000000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对原投资比较3000000与28000000×12%=3360000,前者小于后者360000,故: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360000

贷:盈余公积36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24000

(若前者大于后者则不作调整)

对新增投资比较12000000元与50000000×20%=10000000,前者大于后者2000000元,则视同商誉不作调整。

(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为(50000000-28000000)×12%=2640000元,其中损益造成的有13000000×12%=1560000元(2008年度为8000000×12%=960000,2009年度为5000000×12%=600000),其他权益变动造成的有(50000000-28000000-13000000)×12%=9000000×12%=108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56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080000

贷:盈余公积96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64000

投资收益6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80000

四、处置投资持股比例下降导致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处置投资行为涉及被投资单位处置部分投资的处理和处置后剩余投资的后续处理。处置行为完成后,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实质上只涉及剩余投资。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对处置部分的投资按照处置或收回比例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对剩余投资按照账面价值确认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对剩余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和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视同商誉不作调整,前者小于后者则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体现追溯调整原则。

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对原投资取得后至处置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处置后持股比例部分的处理:属于净损益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一方面分属于追加投资期初之前还是当期分别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对调整确认后剩余投资按照权益法继续后续计量

例:A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30000000元,未计减值准备,2010年6月1日,A公司将持有股份的一半转让,出售取得价款200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0000元。A公司取得B公司60%的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0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35000000元,其中取得投资后至2009年底实现30000000元,2010年初至处置日实现5000000元。假定A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原60%股权账面余额30000000元,处置后剩余15000000即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20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30000000

投资收益5000000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比较剩余投资初始投资成本15000000与原投资时份额权益45000000×30%=13500000,前者大于后者则不作调整。

(3)将原成本法下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变动进行确认。自A公司取得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原成本法下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变动为90000000=45000000+45000000元,A公司应确认部分为45000000×30%=13500000元,其中由于B公司损益造成部分为35000000×30%=10500000元(留存收益30000000×30%=9000000元,当期损益5000000元×30%=1500000元),由于B公司其他权益变动造成部分为(45000000-35000000)×30%=10000000×30%=300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3000000

贷:盈余公积9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100000

投资收益15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0

(作者单位: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罗素清.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解读.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6.

编程小号
上一篇 2024-05-13 09:06
下一篇 2024-05-13 09:07

相关推荐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tiexin666##126.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需转载请保留出处:https://tiexin66.com/syfw/505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