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工作方案范文1
一、提高“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认识,责任落实到位。
“三公”经费是指公款出国(境)、公款购置使用车辆、公款接待消费。“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建立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确定本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思路,认真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方案,并准备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说明和公开途径及载体。
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一)“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以部门预算单位即行政单位及参公事业单位为主体(除收支预算外,下同)。
(二)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各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表,报县纪委审定后,公开全县“三公”经费总支出,配合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县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以及指导、督促下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内容、载体
(一)全县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公开。全县“三公”经费年总决算和2013年总预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的“财政预决算”栏向社会公布。
(二)县直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县直各部门“三公”经费年决算和2013年预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财政预决算”栏及各部门门户网站上同时向社会公布(同步分列公开各下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具体公开内容:
1、“三公”经费年决算和2013年预算公开内容。⑴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杂费等支出。⑵车辆购置及运行费:车辆购置费反映公务车车辆购置支出和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车辆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和其他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节油奖励费用等支出。⑶公务接待费用: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2、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以文字形式进行相关说明,应包括去年“三公”经费的决算与预算比较,有无节约,是否零增长,费用增长的原因以及公开车辆购置和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
四、“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时间
(一)年“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由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将“××单位年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和2013年预算情况表”和“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于2013年6月28日前交县财政局。
预算工作方案范文2
为深入贯彻党的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和《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攀委办〔2019〕71号)精神,全力推动米易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点工作
围绕米易县转型发展和倾力建设“一城三区三基地”,力争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全方位”“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实现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主要对象: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单位)收支预算。
工作举措:将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将部门(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依法合规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统筹使用。
组织实施:实施政府收支预算绩效管理。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将预算收入编制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规定,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府收入预算,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政府预算支出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确保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突出办好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不能超出财力承受范围设定过高的民生标准以及擅自扩大保障范围;
实施部门(单位)收支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除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外,还要积极盘活闲置资产,提升国有资产收益;
主管部门(单位)要围绕职能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任务等编制部门收支预算,根据绩效高低、轻重缓急,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统筹使用。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二)构建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
主要对象:“四本”预算。
工作举措:建立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及统筹使用力度,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同时将乡(镇)政府预算纳入绩效管理范围。
组织实施:建立全口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财政部门要将除一般公共预算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征收管理以及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合理安排相关支出,确保政府专项债务的还本付息;
要重点关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国有企业转型发展、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支出绩效;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运行风险等情况,建立重点险种基金风险管理制度;
强化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要重点关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各乡(镇)间的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县级专项资金安排要重点关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金使用绩效,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完善绩效管理级次,要加快推进乡(镇)政府预算绩效改革,力争在2022年前实现覆盖县、乡(镇)二级预算绩效管理级次,财政部门要指导乡(镇)做好乡(镇)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工作,并与部门预算同步上会、同步批复。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完善全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标准
主要对象:绩效指标。
工作举措:组织建立绩效管理专家库、指标库,通过设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最终建立分行业、分类别、分层次的全领域绩效管理标准,解决财政与部门间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绩效管理专家库和指标库建设,并会同主管部门(单位)共同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构建以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为核心的共性绩效指标,其中,部门绩效指标主要反映部门预算资金执行进度和预算调整;
项目绩效指标要以共性绩效指标为框架,按照实施项目的性质、类别、关注方向等设置单个项目个性指标;
政策绩效指标要反映政策合理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
(四)打造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1.事前绩效评估
主要对象:政策支出、项目支出(含部门预算项目和专项预算项目,下同)。
工作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要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新增专项预算项目和新增5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金额标准据年度预算情况适时调整)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依据。对延续性项目年度预算增幅达到20%或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延续执行三年以上的重点专项预算项目,须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延续和新增预算安排的必备依据。
组织实施:统筹整合绩效评估与预算评审工作。主管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应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新增政策和项目支出进行审核并提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其中,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行业专项规划,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是否科学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实施进度和分年投资额等;
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产业发展支持项目及方向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全县产业支持方向,是否遵照产业规划布局,是否有利于产业体系优化等;
民生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生政策的论证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和需求,是否有利于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是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2.绩效目标管理
主要对象:部门预算年度绩效目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工作举措:主管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及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时必须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脱离职能职责或目标缺失(模糊)不得进行预算申报,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要分解细化中央、省、市、县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设置预算绩效目标,要因地制宜、分层分类别设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3.事中绩效监控
主要对象:部门支出和项目支出。
工作举措:设定监控时点,每年7月对上半年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以提示警示为主,9月初对1—8月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实行监控,以纠偏纠错和调整处置为主;
分类实施监控,对基本支出以序时进度作为参照,对项目支出以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分配进度为参照;
分类予以处置,对绩效目标出现方向偏差、进度滞后以及目标调整的分类予以处置。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绩效目标事中监控工作总计划,布置安排重点绩效监控工作,汇总形成监控总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作为审核预算调整、处置预算结余、编制下年预算的依据;
财政部门在实施中期监控时,对绩效目标出现偏差的,要及时提示警示纠偏,对执行进度滞后的,要督促加快进度执行,对严重滞后无法执行的,要相应调整预算直至收回财政,对绩效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要进行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确需进行调整的,要根据评估结果一并调整年度绩效目标和预算规模;
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绩效目标事中监控工作计划,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实施事中监控,并定期汇总形成监控报告报财政部门。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
4.事后绩效评价
主要对象: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政府预算。
工作举措:通过绩效评价,反映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以及政府预算等政府行为的运行绩效;
落实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
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深入开展部门支出、项目支出、政策支出、对乡(镇)财政运行情况的综合绩效评价;
主管部门(单位)要定期开展部门整体绩效、项目(专项)资金及政策实施效果的绩效自评,自评结果要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加快制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管理规程和操作细则,主管部门(单位)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
5.绩效结果应用
主要对象:政策绩效、部门绩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
工作举措:建立绩效评价反馈制度和问题整改机制。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将评价结果用于现行政策的完善,用于改进部门整体运行绩效,用于提升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要进行通报和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调整、整合或取消。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二、责任约束
(一)明确绩效管理责任
主要对象:政府预算绩效、部门预算绩效。
工作举措: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政府预算绩效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领域的预算绩效负责;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管理责任;
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直接责任,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责任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单位)。
(二)建立绩效激励机制
主要对象: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部门预算资金、政府性存量资金。
工作举措: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和预算资金分配激励机制,清理政府性存量资金。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乡(镇)转移支付运行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项目实施绩效与项目预算增减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定期清理政府性存量资金,对长期沉淀的政府性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统筹用于本级上年度绩效运行较好的重大民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三)加强绩效信息公开
主要对象:部门绩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政策绩效。
工作举措:加强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升政府预算执行透明度。
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要主动将部门整体绩效、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职能政策执行绩效等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
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升绩效信息透明度。
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主要对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工作举措: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政府统领所辖范围内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单位)至少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汇报1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责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
(二)管理培训
主要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业务人员、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
工作举措:通过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工作,提升各部门及绩效管理参与机构的业务素质。
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受托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人员开展多层次的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加快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财政部门要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经费,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责任部门:财政部门。
(三)监督问责
主要对象:政府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重大民生等政府性资金支出。
工作举措:依法对政府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重大民生等领域开展绩效审计监督和追责问责。
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审计部门
(四)工作考核
主要对象:干部政绩考核、部门运行职能。
工作举措:建立干部政绩考核和部门运行职能机制。
组织实施:组织部门要将绩效管理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目标绩效管理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部门运行职能的绩效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责任部门:组织部门、目标绩效管理部门。
四、进度安排
(一)2019年,加快推进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
1.加快制度建设: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本级绩效激励、绩效培训、绩效问责、绩效考核等绩效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案。
2.启动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探索实施政府收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制定与米易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年度收入预算和增长目标,严控一般性支出,确保工资运转和基本民生支出不留缺口;
探索实施部门(单位)收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依法将部门(单位)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统筹使用。
3.启动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探索实施“四本”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试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社保基金预算绩效评价;
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绩效评估;
启动乡(镇)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4.加快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启动实施重大政策、项目(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
加快完善部门预算和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拓展绩效中期监控范围,启动项目(专项)资金绩效监控;
完善部门预算和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探索实施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5.加快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加快推进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年度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
加大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报告公开力度,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报告、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报告报送同级人大。
(二)2020年,初步建成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继续完善制度机制:职能部门对已出台的绩效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案进行调研评估,结合实际及时补充完善。
2.加快推进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继续推进政府和部门(单位)收支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启动地方民生政策绩效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重大民生支出政策绩效管理机制。
3.加快推进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基本实现“四本”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全覆盖;
探索实施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政府性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等绩效管理工作;
基本完成乡(镇)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4.初步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初步建立事前有评估、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5.基本实现政府绩效信息公开:基本实现部门(单位)预算绩效信息和项目(专项)资金绩效信息公开。
(三)2021年,基本建成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绩效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建成:职能部门进一步优化现有绩效管理制度和操作方案。
2.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基本实现:基本实现全方位的政府预算绩效管理。
3.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基本完善:基本完善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绩效评价为抓手的“四本”预算绩效管理框架;
基本完善政府性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框架;
全面完成乡(镇)基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改革。
4.基本建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基本建成。
5.全面实现政府绩效信息公开:政府绩效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
(四)2022年,全县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建成
1.全县绩效管理制度框架健全完善。
2.全面实现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3.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框架健全完善。
预算工作方案范文3
一、准确把握预算初步审查的功能定位
按照预算法规定和实践做法,财政部门将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后,人大要先后进行大会前的预算初步审查[2]与大会期间的预算审查。预算初步审查与大会预算审查,二者统归于预算审查阶段,同时又是相对分离的两个工作环节,内容上有所不同。一是审查的时间不同。初步审查发生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预算审查则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二是审查的主体可能有所不同。大会设立财经专门委员会的,则财经委既是初步审查的主体,也是审查的主体之一[3];大会未设立财经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一般由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负责,大会期间则另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三是审查的对象有所不同。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预算初步审查的对象是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4];大会审查的对象则是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四是审查的结果载体不同。初步审查的结果要形成初步审查报告(或意见),内容一般较为细致;预算审查的结果则形成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内容一般更为原则。五是审查的目的有所不同。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审查都属于审查的一种方式,二者最终都为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提供服务,不过细分起来,预算审查是直接为大会批准预算提供依据和参考;预算初步审查则是为预算审查提供准备和参考。总之,预算初步审查与预算审查存在明显的不同,理论上、实践中都应当承认并重视预算初步审查的独特地位。
强调预算初步审查的独特性,更重要的在于预算初步审查具有自己独特的职能作用。从各地实践看,预算初步审查的结果运用一般有两种,一是将初步审查意见提供给财政等部门,以促进预算草案编制的进一步规范、合理;二是将初步审查意见通报(报告)大会负责预算审查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以便为大会审查批准预算提供参考。也就是说,预算初步审查除了为大会预算审查提供参考依据外,还具有修正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特殊作用。个人认为,预算初步审查的后一作用更值得给予关注和强调。理论上,能否对政府提交审批的预算草案实施修正,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是否具有实效性的一个重要体现[5],但现实中,人大否决或修正政府预算草案的案例却鲜有发生[6]。究其原因,代表大会的会期较短、议题较多及其影响力大、敏感度高,这些都是极为现实而又很难克服的因素。而对预算初步审查而言,由于会前时间较为充裕,而且审查对象还仅是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7],因此,在预算初步审查阶段对预算收支初步安排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是有条件的,也是可行的。实践中,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等地在开展预算初步审查时,都对各部门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特别是项目支出安排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财政等部门研究处理,也都得到了财政等部门的重视和落实,真正体现出人大对政府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意味。
因此,建议新预算法中进一步加大预算初步审查的条文分量。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明确预算初步审查的职能定位,即明确预算初步审查是对财政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安排建议进行的一种审查;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就预算具体安排提出是否妥当、如何修改的意见。建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预算草案确定之前,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2)财经委应当就政府预算安排特别是部门预算的各项收支安排,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3)财经委应当就审查内容提出具体的初步审查意见;(4)初步审查意见涉及需要对预算初步安排作出调整、修改的,交财政等部门研究处理。
二、科学界定预算初步审查的实施主体
从发展时间较长、制度较为成熟的外国议会看,由于具有专业上的优势,所属委员会在议会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8]。如美国国会在审查批准政府预算草案中,国会预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大量实质性的审查活动其实是在委员会中运作并作出决定的。
关于预算初步审查的主体,我国现有法律针对不同级次人大,分别作了规定。现行预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全国人大,由财经委负责初步审查;对于省级、设区市级人大,人大设有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财经委初步审查,人大未设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相关工作机构(通常是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对于县级人大,由常委会负责初步审查。预算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的预算初步审查主体,全国人大仍为财经委;省级人大为“有关专门委员会”;设区市级人大为“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由财政部门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人大仍为常委会。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全国各地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设置情况存在很大差异[9],预算法的上述规定不能很好适应各地的具体情况,实施起来会给一些地方带来不便。一是对于县级人大,规定由常委会负责预算初步审查,排除了财经委的审查资格。虽然现实中,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人数都偏少,力量不够强,但是财经工委毕竟是长年从事预算审查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有必要充分发挥财经工委的专业优势;而且常委会本身是个议事机构,人员集中起来开展具体工作并不容易,规定由常委会负责预算初步审查,可能不利于初步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设区市人大,规定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则工作机构只能就财政部门的征求行为,提出相关意见,而不是名正言顺主动作出预算初步审查。这种情况下,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今后是否可以开展预算初步审查就存在疑问,如果开展,似乎于法无据;如果不能开展,又显然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对省级人大,一方面有的省人大仍未设财经专门委员会[10],则是否意味着预算草案将由法制专门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法制委各省人大普遍设立);另一方面现在大多数省份已设立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协助常委会及财经委专门从事预算审查监督具体工作的机构,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预算法中理应对其作出适当规定。
预算法的修改应当适应并服务于当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为充分发挥各地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作用,建议新预算法明确规定:(1)人大设有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财经委负责预算初步审查;(2)人大未设财经专门委员会的,由财经工委或预算工委负责预算初步审查;(3)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预算审查咨询机构,协助开展预算初步审查。
三、细化规定预算初步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预算审查包括预算初步审查,其意义在于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审查活动,依据一定的标准,就预算草案作出相应的结论,该结论将成为大会是否批准预算的重要依据。显然,预算审查的对象应是预算草案(预算初步审查的对象是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或者预算初步安排方案),而不应是预算报告[11];预算审查必须紧紧围绕政府预算草案开展,而且关键要审查预算安排是否妥当、可行。
预算的内容体现为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数额安排,理论上,审查预算草案包括几个层次。一是从整体上审预算安排的合理性,看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情况相吻合,预算支出是否具有可靠的财力来源,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支出需要,预算收支是否保持平衡等。二是从收支类别上审预算安排的合法性,看税收收入是否符合依法征税、依率计征,非税收入是否合法、规范,看预算支出安排是否落实法定支出规定,是否遵循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等。三是从部门预算角度审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看部门支出安排是否符合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保障需要、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比重是否妥当、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是否得到控制、项目支出安排是否科学规范、细化程度是否达到要求等。四是从执行角度审预算执行的可靠性,看预算管理是否不断改进,各项管理制度是否不断健全,财政等相关部门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等。
不过,现实中不少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草案的审查不够深入、具体,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审查”。有的预算审查报告多年保持基本不变,没有就年度预算草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有的审查意见过于原则、笼统,只是简单的一两句话,认为“收入预算保持与国民经济发展预期相一致,是实事求是、稳妥的;支出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要求,总体上,是可行的”。如此简单化的结论,缺乏必要的数据、案例作论证基础。有的审查意见基本不对预算草案指出问题,不提具体的修改意见,或者即使提出一些意见,针对的也是政府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其作用更多地是关系预算执行的可靠性、效率性。
为切实增强预算初步审查的实效性,建议预算法在修改时除了已有的规定外,在内容上,还应增加规定对部门预算及其各项具体支出安排进行审查;考虑到当前部门预算改革正在推进,细化的部门预算是预算初步审查的当然重点,因此建议法律对财政部门提交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的部门预算材料,应当详细规定材料的编制要求,以达到具体化、规范化和统一化。同时,在审查的方法上,建议参考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的现有做法,就如何审查具体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作出必要的规定。如厦门市人大在审查部门预算时,主要审查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该项目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是否一致;二是项目前期论证是否到位,是否符合项目库管理要求;三是项目决策是否经过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是否公开透明;四是部门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轻重缓急次序,有否将“硬缺口”留在预算盘子之外[12]。
四、完整规范预算初步审查的工作程序与结果运用
从实践来看,由于各级各地人大情况存在差异,因此各处开展预算初步审查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全国人大预算初步审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由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活动包括:听取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情况通报;听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税收计划的通报;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座谈财政经济形势;听取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预算审查工作的意见等。经过预先审查,预算工委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预算分析报告。二是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是会同人大其他机构听取财政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汇报,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福建省人大财经委在开展预算初步审查过程中,主要工作步骤包括:一是在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提前与财政厅进行沟通座谈,了解省级预算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二是选取四个左右的省直部门,调阅分析其部门预算的相关材料,并听取其预算情况汇报;三是赴市县开展预算工作调研,并听取各地对省级预算编制及审查的意见、建议;四是会同人大相关委员会听取财政厅关于预算执行与预算草案的汇报,根据前期工作中了解的情况,与财政厅交换有关意见、建议;五是研究提出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与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大会期间,向预算审查会议作通报。安徽省等地人大在这些常规活动基础上,另有一些更为深入、扎实的预算初步审查工作。一是吸收审计等相关部门同志及专家学者等组成预算初步审查小组,对各个部门预算草案分别进行专门的细致审查;二是针对每一个部门都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供给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求予以研究处理;三是汇总提出初步审查报告,代表大会期间作为预算审查(结果)报告的附件,提供给每一位人大代表。
上述情况反映了当前各地开展预算初步审查的主要做法,从中可以看出,各地工作的措施和步骤不尽一致,取得的效果也各不相同。为进一步促进预算初步审查的规范统一,建议预算法在修改中能够就此作出必要的程序规范,统一明确以下内容:(1)预算初步审查应当于代表大会召开的一个月前开始进行;(2)人大财经委应当听取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关于收入、支出执行情况的汇报;(3)财经委应当组织开展预算调研;(4)财经委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处理;(5)代表大会召开前,财经委应会同人大其他委员会听取财政部门关于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汇报,并就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吸收处理情况进行沟通;(6)财经委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报告,提供人大代表作为大会审查预算草案的参考。
注释:
[1]载中国人大网,,原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6]人大否决或修正政府预算草案的案例,据有关研究搜集,包括:河北省饶阳县人大否决1995年预算草案;湖南省芷江县人大常委会否决2000年预算调整方案;湖南省沅陵县人大否决2002年预算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否决2004年决算草案。见马骏、李黎明主编:《为人民看好“钱袋子”》,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32页。
[7]有的地方要求财政部门在党委会议研究之前甚至政府会议研究之前即将预算安排初步方案提交人大财经委审查。
[8]议会的各专业委员会是议会决策的中枢。美国总统威尔逊曾说:“国会召开院会时,只不过是在民众面前走秀,委员会才是国会运作的重心。”见王永礼:《预算法律制度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04页。
[9]有的既设财经专委、又设预算工委,如辽宁、上海等;有的虽然同时设有财经专委、预算工委,但实质上是两个机构、一套人马,如江苏、浙江;有的只设财经专委,如北京、甘肃等;有的只设预算工委或财经工委,如河南、宁夏。
[10]如河南省人大仅设财经工委和预算工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仅设财经工委。
[11]现实中人大决议也用了“批准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的表述,但其真正含义应为“同意报告”。因为批准的效力在于对将来事项的许可,如果不批准预算,则预算不能执行;而不批准执行情况报告,并不能改变预算已执行的事实;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应理解为关于预算草案的说明。
预算工作方案范文4
关键词:SAP;PS模块;项目预算;年度预算;总体预算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2-0000-02
一、项目预算控制基本要素分析
在SAP系统设计的PS模块实施项目,则首先要根据实际业务,将项目分解为层次结构,即WBS(工作分解结构)。同时,项目的实施也是可能跨越年度的,所以,预算控制的基本要素就是主要以层次维度和年度维度2个维度管理预算的分配以及控制。
层次维度,即项目根据需求分解为若干层次,形成WBS(工作分解结构)。子层次预算,是指在WBS中的各个元素的独立预算。总项目预算,自然就是WBS顶层的预算。子层次预算合计不超过上一层预算数。最顶层的预算就是总项目预算。
年度维度,即项目的预算分配可以结合年度管理,即每个层次以及总项目均设定每个年度的额度,而在建项目的周期跨越多个年度,就可以每个年度独立分配各个层次的预算,层次之间的预算规则参考层次维度管理,年度预算的合计不超过项目的总预算。
(一)预算控制方案
通过后台的配置,可以为某一类的项目设定年度预算维度的开启和关闭。而层次的维度,则由实际的业务需求进行分解。
由此,形成了2套预算方案和一种预算层次策略。预算层次策略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酌情设定,通过CJ30事务由预算管理员自行决定。层次越是深入,则管理越是精细,同样工作量也越大,这个平衡点需要实际情况来决定,本文不讨论,先重点讨论年度维度的控制方案。
1.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方案
年度维度的控制配置,在SAP的系统中,使用OPS9功能进行配置。在预算配置参数文件中,设定一个控制方案。配置开关如图4:
如果勾选图1红框中的配置,则表明该预算方案忽略年度控制,如果不勾选,则表明当前配置的预算方案为年度维度启用状态,即项目的预算需要每年都分配,且每年的预算数合计不得超过项目的总预算。如果采用年度维度管理预算,则项目在需要发生费用时,预算控制规则如下:
2.项目预算总体管理方案
总体管理方案即忽略每个年度的预算控制。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只制定一个总体预算额度,不论项目进行到哪个年度,只要不超总体预算则可以正常进行付款等发生费用的操作。预算控制规则同上节说明,只是不去检查年度预算数字。
二、如何选择合理的预算控制方案
项目的实施前夕,应该明确项目的预算控制方案:按照年度严格控制,或不按年度控制。同样,项目的控制层次也需要基本明确,是控制到第几层才合适。当两个控制维度确定后,才可以进行项目的预算控制方案实施。
但是,这个预算控制方案中,年度控制是不能在实施阶段中修改,而层次维度是可以随时调整。虽然如此,但是一旦层次调整,可能引发的调整工作会很多。因为每个层次的预算是相互牵制约束的。基本规则如下:
(1)同层次的预算额之和不得超共有上层次的额;
(2)每个层次的各个年度预算额合计不能大于该层次的总体预算额;
(3)每个层次每个年度的预算额调整必须大于等于该层次已经核算的成本额;
(4)高层次的成本是下级层次成本之和加上该层次的成本额。
由此可见,预算的控制方案需要密切配合项目实施要求,而非自作主张随意而为。综合起来,只要明确预算控制由两个维度:层次,年份。即可进行合理的预算分配。
针对项目管理非常精细,需要每个年度都报批审核的项目,则应该采用年度预算控制方案。这样每个年度的发生数就可以进行控制,避免前期进度落后,后期集中发生等各类账实不符的情况。
而如果项目的总体管理非常好,且没有必要每个年度进行详细的费用额度审核,则采用总体预算管理方案比较方便,对于预算管理的工作也相对轻松。只需要给项目一个额度,则几乎在实施过程中再也不必理会预算分配的情况,只需要关心预算执行业务即可。
一个企业可以采用2个方案,在配置中设定2套预算方案。不同类别的项目选择不同的预算管理方案,即可进行灵活的预算管理工作,所以也不建议统一采用一种预算方案,以免ERP实施后,实际业务复杂后,再次调整造成不必要的工作量。
参考文献:
预算工作方案范文5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 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预算工作方案范文6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健全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8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决定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比较原则,许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以具体化。特别是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加快推进,以实行部门预算为核心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创新相关制度,以适应当前新的形势。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也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总结巩固。因此,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程序性与实质性审查监督并重原则,在不断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同时,高度重视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常委会分管领导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多次组织调研,为制定我省预算审查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条例列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去年列为二类立法项目,今年列为一类立法项目,规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工作。去年7月,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成立了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有关人员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的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立足规范性。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等环节,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明晰权限,规范程序,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规范有效运作。二是体现创制性。总结近年来的实践创新,确立相关制度,使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符合预算改革的方向,体现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三是加强针对性。根据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现状,有针对性地解决几个突出问题,使法规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操作性。四是体现渐进性。充分考虑发展需要与现实可能,紧密结合实际,对一时难以做到的,只作原则性规定,体现指导性。按照这个要求,起草小组在总结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学习借鉴了其他省市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市县区人大财经(工)委和人大代表意见,并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和沟通。今年6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又召集各设区的市人大财经(工)委的同志,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题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后,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依据该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前后八易其稿的基础上,9月6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省各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决算活动,可参照本条例执行。作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省各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预决算审查监督机构设置情况不一,有的是属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有的是属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其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是不同的,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将条例适用范围限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活动,而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活动可参照执行,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各地人大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和创新。
(二)关于预算审查和批准。为提高预算审查批准的质量和实效,条例草案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对预算编制及提交审查的材料作出规范,力求使预算草案尽可能规范、完整和细化,增强可审性,同时又不脱离实际,具有可行性。二是对部门预算审查作出规定。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预算审查监督从本级总预算逐步深化到部门预算。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省级部门预算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有选择地对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三是借助专家力量。条例草案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邀请专家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活动。四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组织代表对预算及部门预算进行专题审查。
(三)关于预算执行的监督。一是规定了预算事项的报批制度。主要是预算的调整,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调减,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二是规定了预算事项的报告制度。如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预算执行中重大情况即时报告制度等。三是规定了财经委日常监督内容,主要是对省级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监督。四是强化监督手段。如规定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项审计及审计公告等。
(四)关于决算审查和批准。条例草案对决算编制、审查、批准及批复等方面作了规定。重点突出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部门决算审查作出相应规定。条例草案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有选择地对省级部门决算进行审查,并由省审计部门对部门决算进行审签。二是强调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明确财政经济委员会加强对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规定了省政府就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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