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大纲范例6篇

论文大纲范文1 一、通过与2001、2002、2003年《考试说明》的比照,可以看出: 1、今年的《考试大纲》仍然坚持 (1)突出考查学科基础主干、核心的知识内容,坚决淡化或删除过于繁、难、偏、旧的知识;(2)突出考查学科双基及综合应用双基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3)强调对实验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查;(4)关注理论联系实际;(5)立足学科内综合。 2

论文大纲范文1

一、通过与2001、2002、2003年《考试说明》的比照,可以看出:

1、今年的《考试大纲》仍然坚持

(1)突出考查学科基础主干、核心的知识内容,坚决淡化或删除过于繁、难、偏、旧的知识;(2)突出考查学科双基及综合应用双基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3)强调对实验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查;(4)关注理论联系实际;(5)立足学科内综合。

2、《考试大纲》是到达胜利目标的指路牌

要搞清以下四个方面:

(1)化学科考试知识内容范围———各部分的要求层次,是了解、理解,还是综合应用。(2)化学科考试的能力要求———理解能力、推理能力、设计和完成实验的能力、获取知识的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在化学学科的体现。(3)化学科考试题型示例的各种题型功能的展示及难度层次的认定。(4)样卷的编排组成形式与结构、化学科本身的整体难度。

二、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

考试专家曾对高考中知识和能力的关系有精辟的说明:

(1)高考不可能脱离知识去考能力;

(2)高考考查的知识是对高中所学知识的抽样;

(3)高考所要考查的能力层次是高中学生所能达到的能力水平;

(4)高考所要考查的能力主要是笔试环境下能体现的能力,并不是不顾知识基础的超越能力。

考试的难度是由总体形势决定的。不要把考试说明当成浓缩的复习资料,试图从中挖掘命题源头或考题的相似形是徒劳的。

1、注意考查范围,避免因超纲复习而枉费时间和精力。坚决、果断、彻底地抛掉教材里没有的、《考试大纲》不要求的、老师不讲就不可能知道、必须靠记忆才能掌握的、无再生性的内容。比如:

甲烷的实验室制法化学方程式、电石的生成、二烯烃的1,4———加成和1,2———加成、乙炔与水的加成、乙炔三聚成苯、六六六的生成、苯与溴的反应实验装置与现象、加成规则、消去规则、果糖的结构式、烷烃异构体的熔沸点变化规律、硝酸盐的分解规律、硫化氢的可燃性及其与二氧化硫反应、硫化氢的强还原性及与重金属离子的沉淀性、硫酸氢钠固体与食盐晶体加强热制氯化氢、五氧化二磷与冷水、热水的不同反应、偏磷酸及酸式磷酸盐、双指示剂的使用、配位键、分子极性的判断规律、复杂的氧化还原方程式的配平、硅和强碱溶液的反应、铁盐溶液与碳酸盐溶液等双水解反应、二氧化硅与氢氟酸的反应、重晶石、萤石、冰晶石的成分……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长期稳定不变的内容,往往是必须掌握的、非常重要的,尤其是重点、基础知识,基本的解题规律、思路和技能。

2、注意各部分内容的要求层次,准确把握深度广度,务求落实,万万不可含混不清。

例一:已知NH4NO3N2+NO2+H2O

指出何种元素被氧化、指出何种元素被还原、指出何种物质是氧化剂

指出何种物质是还原剂、指出何种物质有氧化性、指出何种物质有还原性

指出何种物质是氧化产物、指出何种物质是还原产物、指出氧化产物与还原产物的质量比。如果只能从配平入手就是低水平,若能以电子得失守恒去解题才是真正掌握氧化还原的知识和能力

例二:指出下列符号里各数字的意义

明白其中各个数字的含义是对化学用语的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的必然。

例三:(1)以镁铝作电极构成原电池,指出电解质溶液是稀硫酸时的负极和正极?写出电极反应式和电池反应式。

(2)以镁铝作电极构成原电池,指出电解质溶液是氢氧化钠时的负极和正极?写出电极反应式和电池反应式。

(3)以铜铝作电极构成原电池,指出电解质溶液是稀硫酸时的负极和正极?写出电极反应式和电池反应式。

(4)以铜铝作电极构成原电池,指出电解质溶液是浓硫酸时的负极和正极?写出电极反应式和电池反应式。

对原电池的形成条件、电极命名、电极反应、电池反应的认识,是在解此题时得到检验的,分析问题的能力也是在解此题时得到巩固和升华,更加深刻理解电解质溶液在原电池的形成条件中的作用、书写电极反应时的作用(维持电荷守恒、维持物料守恒)。

3、重在提高能力。

考试大纲中的能力要求都比较原则,不够细致具体,要善于把这些原则的东西具体细化。比如理解能力就要从对概念原理的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更要能表述;推理能力必须跳出只记结论的误区,关注过程和方法。设计和完成实验的能力,只有在复习中对每一个实验的全程“悟”理的思考来获得;获取知识的能力也只能在回归课本加强阅读的实践里提升;解题能力需要在“建模”上下功夫,如:

热化学方程式:查状态(g、l、s)———查H正负———查单位(kj/mol)———查热量与化学计量数对应。

有机物的推断:抓官能团———抓典型反应———抓特殊条件———抓特殊产物——抓特殊现象

阿伏伽德罗定律及其推论:PV=nRT、PV=mRT/M

论文大纲范文2

【论文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 **的平衡性 政治博弈 妥协 论文论文摘要: 《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是清末政治博弈的结果,是行将灭亡的清政府在所谓“预备立宪”期间颁布的一个法律性文件,它反映了民主**的时代潮流,其所构建的宪法框架以及所体现的宪法精神,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事实上是一种由宪法架构的平衡机制及其所达成的平衡状态,它是使各种**主体或**力量有序化、平衡存在的制度措施及其状态。”…**的产生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成熟的**,是使利益集团、政治力量等各种对立要素达成某种程度均衡的制度机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即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这部宪法性文件从颁布之日起就不断遭到诸多批评和指责。笔者认为,《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正是行将灭亡的清政府各种利益集团为达成某种均衡机制而进行的政治博弈的结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主**的时代潮流。因为,“**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协调即平衡。”其核心理念是不断在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与义务之间实现平衡,使权利与权力、权力与权力、权利与义务协调发展。 一、《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做出的妥协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迫不得已的情势下,为能继续维持其统治而采取的举措。《钦定宪法大纲》的产生体现了清末社会各方政治势力的斗争,是清政府在不同利益要求之间进行平衡而做出的妥协。 日俄战争以俄国的失败而告终,这种结局给中国朝野带来了很大的震动。“以小克大,以亚挫欧,赫然违历史之公例,非以立宪不立宪之义解释之,殆为无因之果”,基于这种认识,立宪呼声高涨。清政府意识到变法是唯一出路,由此萌发效法日本立宪的念头。如果说甲午战争引发了戊戌变法运动,那么日俄战争的结果则是清政府立宪的催化剂。 20世纪初随着中国近代化运动的深入,清朝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派别分化日见明显。一是以胡思敬、刘汝骥、升允等为代表的保守派,他们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实行君主立宪是“限君权而速其祸”、“败坏国家”_4J,因此坚决反对中国在任何时候实行西方式的立**体。二是主张在中国实行君主立**体的亲贵大臣,也称为官僚立宪派,主要包括四种力量:以张之洞、袁世凯等为代表的地方督抚的实力派;以载泽、达寿、端方等为代表的出国考察大臣;以李盛铎、孙宝琦为代表的驻外使节;以赵炳麟、载沣为代表的希图巩固清廷统治的京官。他们或出于消弭革命、或出于富国强兵、或出于争权夺利的目的,都奏请清廷实行君主立宪。 清廷入主中原以来,汉族地方督抚与清廷之间彼此猜忌,多次发生对抗行为,矛盾不断加深并表面化,地方督抚在革命势力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向清廷施加压力,要求实行立宪,以乘机夺取更大的权力。 在朝野立宪派的要求下,清廷派遣大臣巡游日本、欧洲等国,考察它们的**实况并学习立宪理论,以决定中国是否实行君主立**体。“通过这样的渠道,他们将海外考察所得与其自身原有的政治利益和政治意志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传统绝对主义色彩极为浓厚的君主立宪主义的意识形态。”他们归国后“皆痛陈中国不立宪之害,及立宪后之利”,声称“保邦致治,非此末由”,其出发点主要在于延长和强化已经濒临危机的清王朝的绝对支配权这一政治意图和政治利益。 统治阶级内部各方政治势力的立宪论争,其力量此消彼长,由于形势所趋、力量弱小,反对派最终被博弈出局,但也不是最终的输家,毕竟保留下来的君主制也是其竭力维护的。除了官僚立宪派的积极吁请,资产阶级立宪派也大力宣传和鼓吹君主立宪。资产阶级立宪派或四处游说官僚立宪派中的实权人物,或编著相关立宪书籍到处散发,或在报刊鼓吹立宪主张,从而传播了西方的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启蒙教育了国民,扩大了立宪主张的影响,为预备立宪的出台提供了思想上的准备。 日俄战争结束,以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中国革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正式成立。资产阶级革命党在和立宪派的较量中,主张民主共和制,认为“顺乎世界的潮流,非用民权不可”,为实现民权,就要推翻君主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一次又一次向满清统治发起冲击,对清政府生存构成直接威胁。严峻的革命形势使清政府十分恐惧,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客观上加快了清政府的立宪进程。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统治阶级内部出于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 最终确立了预备立宪的基本国策,国家从此进入了预备立宪时期,中国也由此启动了制宪活动的进程。清末的预备立宪是发生在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之间的政治互动过程,《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及其所确定的权力分配方式,是这三方博弈的结果。清政府、立宪派和革命派围绕着国家核心政治制度的构建,在唇枪舌剑和刀光剑影的较量中,互争雄长,其势力的较量和消长最终决定了中国政治的新走向,而《钦定宪法大纲》无疑是政治新走向的前奏。 《钦定宪法大纲》为各方政治势力初次分配政治权力建立了框架,该框架未必反映了清政府的真实意图,与立宪派的要求也相去甚远,更为革命派所不容,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清政府迫于形势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又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做出的无奈选择。 二从**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分析《钦定宪法大纲》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是**平衡性的根本实现形式。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权利与权力的平衡;(2)权力与权力的平衡;(3)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钦定宪法大纲》有二十三条,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正文“君上大权”,后半部分是“附臣民权利义务”。 (一)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钦定宪法大纲》限制了皇帝的权力,也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试图实现权力和权利的一定程度的平衡。“君上大权”部分概括地列举了君上的权利、特权和权力。“君上大权”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即“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也正是这两条在历史上受到猛烈抨击。但《钦定宪法大纲》也对君主以往漫无边际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首先,君主要受宪法的限制。这里的君权实质上已经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封建的君权了。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作为正统的、支配的意识形态儒教学说中的“天子思想”强调“君权神(天)授”,作为天子的皇帝是奉“天”之“命”,代替“天”来治理民众,从而拥有绝对的权威。君权一旦被宪法列举并明确加以记载,就意味着君权由“神授”转化为“人授”,君主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必然减缩。在《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也有“上自朝廷,下自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的规定。其次君主在行使统治大权时要受到国家机关的制约。皇帝虽然拥有颁行法律、召集及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统率海陆军、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等各种大权,但也必须遵守宪法条文。 “附臣民权利义务”部分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尽管《钦定宪法大纲》给予人民的权利很少,并且作为附件的形式出现,但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明文列举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钦定宪法大纲》的权利条款,共计六条,涉及了公民最重要的自由与权利。第二条是臣民的基本权利,“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这在中国具有极大的意义,尤其是结社自由。 儒家讲“君子不党”,作为君子秉公无私的一项道德原则要求,法家则从根本上禁止任何人结成任何形式的社团。第四条“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所呈诉之案件”和第五条“臣民专受法律所定之审制衙门之审制”,明确地赋予民众以诉讼权和确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并且法官是无权拒绝诉讼的。这一权利看起来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当时对中国民众却是第一次。第六条财产权条款,“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以保障私有财产,近似地反映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对臣民权利的规定很狭窄,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君权和民权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平衡。 (二)权力与权力的平衡 在“君上大权”中,从表面上看,这些条文都在规定君上的大权,实际上每一条都只把皇帝视为针对该领域的诸权力中的一个,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机构或人员。 条文所规范的正是皇权与其他机构或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些条款把权力无限的专制君主变成了权力有限的立宪君主,皇帝在行使统治权力时还要受到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的制约。比如第三条关于“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皇帝享有钦定颁布法律几发交议案之权,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但皇帝批准的前提却是,法律已由议院议决。这里规定立法主体是“议院议决”,皇帝的权力是“批准颁发”,两者权限分明;再如第十条总揽司法权规定:“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这里规定司法权的主体是“审判衙门”,而非皇帝;又如第十 一条命令规定:“惟已定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皇帝无权“废止”议院通过的法律,实际上这是对“朕即法律”专制皇权的否定。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与权力平衡的主导方式。在现代**国家中,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是实行横向分权。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所确认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第二,是实行纵向分权。最典型的是联邦制。所谓分权制衡,就是指把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交给三个法律地位相互平行、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国家机关分别执行,在此基础上,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都可运用由本方行使的有关权力对其他两方行使权力的活动做出某种制约,互相牵制,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格局,从而实现权力之间的平衡。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 权利的存在以义务的同时存在为前提。“**制度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大体上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第一,法律设定权利的同时创设相应的义务,使义务具有法定性,同时使权利与义务具有同构性,在规范的层面上禁止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现象的存在。第二,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实现权利、义务的普遍化。在一般的意义上,除了前述对特殊群体赋予特权进行特别保护外,法律应以普遍的、不特定的、可辨认的个体作为主体来配置权利、义务,使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的价值。这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实现的宏观平衡。第三,通过制定公正、有效的程序追究违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使相应权利得到补偿。” 在“君上大权”中,只强调君主的权力而未提及其义务。“附臣民权利义务”部分则在最后三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义务:“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这些条文使义务具有了法定性,但所提及的义务既狭窄又不甚具体,其中关于税收就占了两条。因此,还谈不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从《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看,基本上是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的翻版。“精研宪法的韩大元教授通过比较日本明治宪法和《钦定宪法大纲》的文本,指出二者相同的条文占34.8%,相似的条文占56.5%,不同的部分占8.7%,相同和相似的加在一起,达91.3%0”清政府在当时众多的立宪国家中选择《日本帝国宪法》作为蓝本,以日本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度作为“仿行**”的模式,究其原因最为重要的是“日本立宪所采用的君权主义色彩浓厚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度,与英国式的国王临朝而不理政,政权归于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制度比较,显然更适合清政府力图消弭革命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的政治要求。”与日本宪法所赋予天皇的权力相比,清朝皇帝的权力有过之而无不及,反映出清廷当局唯恐失去权力根基的恐惧,在这方面远超过日本明治宪法。尽管宪法在中国的引入从一开始就与富国强兵、救亡图存联系在一起,但中国传统法文化和西方法文化的碰撞和融合、各方政治势力的博弈,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独特内容,无论从当时的时代潮流、政治环境,还是内容的字面文本来看,都表明:清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通过立宪来平衡各方利益集团的势力和平息民愤,但又不甘于因此削弱传统的封建专制权力,才造就了近百年来这一颇受争议的《钦定宪法大纲》

论文大纲范文3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中文摘要:

本文从辽宁师范大学不准留长发的同学上课这一事件出发,提出以明确和保障学生的权利,来遏制学校权力恶意扩张的设想,并探讨若干具体的学生权利。

关键词:大学生 权力 权利

Hair is a Heavy Topic

—— on undergraduates’ rights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Based on the affair happened in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that 3 undergraduates who have long hair were banned going to class, the article brings forward the opinion that we should define and safeguard the undergraduates’ right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so doing, the abuse of the administrant power could be keep within limits. Then, the thesis will discuss several concrete rights of undergraduates.

Key words: undergraduate; administrant power; right

在中国,头发曾是一个严重的话题。我们的祖先把头发看得很重,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分毫。然而中国人的头发也跟中国人一样多灾多难。第一场灾难发生于十一世纪,当时的女真人建立的金政府下“剃发令”,是政治力量第一次的干预发型:要求身为高官的汉人头顶边缘剃光,只留下一小撮,然后梳成辫子,悬到背后。而小官小民,想剃也不能剃,因此这次剃发运动在历史上几被淡忘。

第二次灾难发生于十七世纪,也是女真人组成的政权,卷土重来,再下一次“剃发令”,这次是全民族剃发运动,汉民族的反抗惊天动地,女真族的镇压残酷血腥,“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口号声中,不屈者纷纷死于屠刀之下,血流成河,伏尸千里,终使男人的长辨子成了大清王朝的象征。

到了十九世纪,汉人对满人(女真人)的官定发式,再起反抗。太平天国辖下的臣民,一律恢复大汉衣冠。可惜这场护发运动,随着天国的覆灭而归于惨败。一直到二十世纪初叶,国父革命成功,才把清政府和辫子,同时连根拔起,扔到博物馆里。(参见:柏杨.《头发的故事》)。然而一些遗老如辜鸿铭等,依然拖着长辫安度晚年。

头发的劫难自十一世纪延续至今已历千年,纤弱的青丝,负载了它本不该承受的负重,到了二十一世纪该当偃旗息鼓悄然退场了吧?可惜辽宁师范大学偏偏要让我们再一次加深对头发的记忆,并接过鲁迅和柏杨两位大师的接力棒继续探讨这个沉重的话题。

我们且看这位杜辅导员的观点:留长发有悖大众习惯,影响本校学生的文明形象。第一,“大众习惯”是不是必须要遵守?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法律和学理上的依据。相反,保障个性和自由才是法律的宗旨。民国年间留着满清时代的辫子也与大众习惯不符吧?可是辜鸿铭老先生依然留着辫子掌北大教席。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宽容是现代文明的一条核心原则。诚如密尔所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待。”但是,“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密尔.《论自由》)。杜辅导员祭起“大众习惯”的大旗,正是以“社会的暴政”**了个人自由和社会理性的命根。

第二,说“影响本校学生的文明形象”,无疑是把教育塑造成了一种“形象工程”。刻意注重外表,苛求传统规范,其结果是顾此失彼,忽视了对学生内涵和深度的培养与教育。长发、短发只是审美情趣的问题,不能以此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把自己理解的“美”说成是“文明”,是以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人,与国际社会的霸权主义行径同出一辙。本文作者少习绘画,深感画家与画匠的区别正在个性之张扬。当然个性不一定要刻意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个性是“因”而非“果”。然而是因是果,外人常难判断,当事者本人也未必清楚。对于学校而言,是因是果都应予以尊重而不是扼杀,如果连这点起码的人文关怀都没有,何谈培养跨世纪人才!这样一种扭曲的教育环境,只能培养蠢才和奴才。北京大学容纳了辜鸿铭的发式以“兼容并包”而享誉;辽宁师范大学却是以留长发则停学而扬名。此二种境界高低立判,究竟是学生的长发令学校蒙羞,抑或学校的胸襟狭隘、观念陈腐和独裁专制使其恶名远扬,也是不言自明。

第三,泱泱我中华,悠悠五千载,我们华夏子民一直留长发,短发成为“大众习惯”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当年剪掉辫子,没有恢复束发传统,或与当时的世界潮流接轨。然欧美各国留长发的绅士举袖成云,何况有尊重个性的传统和个人本位的理念,整齐短发之举似不可能习自欧美,倒极有可能从我们的近邻日本处引进。穷兵黩武的日本军国主义者以整齐短发追求一统,恰好被我们的独裁者“洋为中用”。于是千人一面的背后,是奴役与服从。日本军国主义的武装侵略因为八年抗战而惨败,其短发文化却为我发扬光大,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象。武力进攻不成,就干脆从思想渗透的角度入手,这个日本版的“和平演变”战略,从宣扬大日本帝国的短发文化起步,可谓“随风潜入夜”,高明之极也可怕之极,斯不可不察也。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留什么发式,完全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不是公权力应当介入的问题。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争论颇多。本文作者认为两者间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同时高校作为经授权的行政主体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参见:陈朝晖.《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载《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从契约关系的角度出发,学校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学生;从权力——服从关系的角度出发,学校在法有明文授权的前提下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力。然而许多大学的现实是,校方一时心血来潮或者大脑发热,一个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规定就出笼了,学生只有服从的义务,其权利空间被强行挤占,这样的教育是畸形的,也是对法治的背离。而学生面临校方朝令夕改的突发奇想,就像被太监**一样——反抗是痛苦,不反抗还是痛苦。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逐步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对等,以权利制约权力。因此,明确学生权利是高校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确认和保障的学生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学生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本身就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人权。同时,作为一个学生,又享有基于法律特别保障的权利以及基于与校方的民事契约而确立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五章中,首先规定学生的权利与社会保障。其中学生的权利包括:接受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教育;在该标准范围内按个别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参加速成班学习;享受补充教育服务;参与教育机构管理;其人格得到尊重;信仰自由和信息自由;自由表达个人观点和信念。可见,该法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是十分广泛的。

有关学生权利的立法,可以分为宪法——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大学法(校规)三个层次。(参见:陈朝晖.《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载《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我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针对学生权利的规定十分粗糙,没有自成章节,仅在第六章中零星可寻,这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学生管理之法治化,必须在国家立法中专章规定学生的权利。鉴于我国的国情,对宪法已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人权,教育立法也应加以重申和具体化。同时要规定各学校的校规也必须明确写明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学生的权利。这么做并非画蛇添足,而是情非得已,因为没有哪个学校情愿告知学生其权利,却对宣扬自己制定的校规不遗余力。

具体而言,学生的权利既包括公法上的权利,也包括私法上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和服务权

学生缴纳学费,与校方达成契约之初衷,便在于接受校方提供的教育与服务。因此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校方必须满足学生的要求,否则就应受到惩罚。比如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校不授课达6个月以上的,主管部门可命令关闭学校。

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是,校方提供的教育和服务质量堪忧,即不完全履约。比如某音乐学院请不具备教师资格的研究生为学生上课,致学生音带受损。而在服务方面,可指摘者更多,突出表现在校方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对其聘用的勤杂人员不强化服务意识,令这些人狗仗人势,作威作福。

(二)休息权

在国外,休息权同人格尊严一样受到尊重。我国宪法也确认了该项权利,但高校管理者对此重视不够。例如有些高校要求学生晚上上自习,就是对学生休息权的践踏。此外还有在节假日召集学生开会、组织学生劳动等,都是违法行为。

(三)平等权

西塞罗把“使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作为法的目的,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学生管理中,其含义是:学生与校方工作人员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而在现实中,管理者并不将学生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主体,而是视其为自己的奴仆,甚至可任由自己摆布和控制的私有物品。非法特权的存在必然导致非法的不平等,这是封建等级特权之流毒的一种体现。

(四)信仰及言论自由权

因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审美情趣因人而异,且无整齐划一之标准,故学生之信仰选择及其表达自由当属个人私事,需加以尊重,只要其言行无违国家之法律。管理者可以将自认为“善”或“美”的界定号召或倡议学生遵循,但若这种号召或倡议进一步升格为强制,就属违法。强行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口径,其罪恶无异于强迫**,后者出卖肉体,前者出卖灵魂。

(五)拒绝摊派权

当前,学校向学生摊派的情况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许多学校不经学生同意而强制其购买本校教师购买的书籍。还有辽宁师范大学团委以资助特困生的名义,强制学生缴纳所谓“特殊团费”。此等巧立名目,不胜枚举。因此立法保障学生的拒绝摊派权是十分必要的。

(六)生活自由权

学生的衣食住行,完全是个人私事,校方不应横加干涉。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本身就是十分个性化的,没有一条绝对正确的标准,也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在80年代,许多学校的校规规定不准穿牛仔裤,而今天大学教授将牛仔裤穿到课堂上也不足为奇。回想当年的铁律,在今天看来是多么幼稚可笑。而谁又能说今天看来也许被认同的约束,不会成为明天的笑柄?关键是这些问题无论看似合理与否,原本就不是法应当介入的。现在辽宁师范大学不允许留长发的同学上课,也是一种对生活自由权的侵犯。可惜不用等到以后,今天就攒来许多骂名。年轻人思想奔放,接受新事物较快,纵观历史,常常是他们领导生活理念的新潮流,而潮流是不可逆转的,法何苦自讨没趣?

(七)居所不受侵犯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所以教育立法也应相应的规定学生的居所不受侵犯,明令禁止校方以检查卫生等名义任意侵入学生宿舍,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因为,宿舍的清扫、被褥的叠放以及墙壁的装饰等属于学生的生活自由,校方无权干涉。何况,未经学生允许侵入学生宿舍令学生的安全感得不到保障,同时可能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等其他权利,因此必须依法禁止。

(八)隐私权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从已有的判例来看,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学生的隐私权也应当受到立法的保护。在实践中,学生的该项权利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例如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处处长刘某曾跟踪两名女同学窃听其谈话,从谈话内容得知她们意欲为违反校规的行为,据以对其加以惩罚。事后刘某竟还引以为荣,到处宣扬他的丰功伟绩。且不说这两位同学的行为只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现实。单就刘某尾随他人窃听谈话而言,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还有许多高校并非为了需要民主监督的某种选拔而未经学生允许将其成绩排列次序张榜公布;将学生宿舍的布局拍摄下来公开展示等,都是践踏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九)安全保障权

大学生普遍比较富有而又涉世未深,极易成为不法之徒的侵害目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女大学生的安全更令人堪忧。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校园惨案均与校方的失职有关。因此必须立法确认学生的安全保障权,规定校方必须对校内的不安全因素尽必要之注意义务,如对招聘来校的外来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并监管,安排足够的人员经常进行巡逻等,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

(十)人格保障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在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管理者普遍对学生的人格没有充分的尊重,尤其是对他们认为犯错误的学生,更是恶意中伤,无所不用其极。从法律上讲,即使死囚的人格也是不容侵犯的。法律可以授权司法机关剥夺某人的生命,却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他人的人格,高校管理者当然亦不例外。

(十一)求偿权

现实中损害学生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其原因固然颇多,但管理者及校方为损害行为之后不必付出相应代价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管理者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嚣张气焰。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校方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及程序。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校方给学生造成物质损害的情形相对而言不是很多,而大多为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校方除要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外,还要以物质的的方式加以赔偿,这样才能抚慰学生受伤的心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学生的损失。

(十二)结社权

学生基于自己的专业特点或自身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社团,有利于互相取长补短,丰富课余生活及促进沟通,培养合作精神,因此立法应予支持。同时,学生与校方相比属于弱势群体,只有团结起来才能与校方抗衡。此外,学生在参与学校管理时,也有组建社团参与竞选及决策的愿望。我国《高等教育法》已确认了学生结社权,但是,只有将学生社团的自决权同时规定下来,结社权的存在才不会流于形式,否则只会成为校方管理机器的附庸。

(十三)参与管理权

如前所述,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具有双重性。从民事关系上讲,学生有权监督校方履约,并有权就履约具体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就关系到自身利益及自由的事项作出决定,交由校方执行。就行政关系而言,学校做出事关学生权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征求学生意见,必要时还应进行听证。参与管理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没有学生参与的管理是非法的管理。国外的立法均十分重视该项权利,而我国的法律中尚没有这一内容,实是一个莫大的遗憾和缺失。

(十四)罢课权

学生与校方之间具有双重关系。而在提供和接受教育这一问题上显属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上课是学生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学生认为校方提供的教育不能使自己有所提高而只是空耗时间,或这一课程自己已经掌握,自然可以不上课。同时,大规模的罢课多是基于学生要表达某一强烈意见而发生的,这是处于弱势的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利途径。许多学校规定对带头或组织罢课者予以处分,这显然不妥。除了从理论上讲学生有罢课权以外,从立法技术上讲也有这一要求。因为学生作为公民本身就享有**、**权,而罢课的激烈程度、造成的损失毕竟比**、**要小得多。如果不承认学生的罢课权,那么本来罢课就能解决的问题,却逼得学生只能去****。这显然对任何一方均不利。

(十五)建议、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权

这几项权利,是上述诸如参与管理权、平等权等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并与之互为保障,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几项权利皆有宪法依据,因此还没有哪个学校胆敢自定校规否定学生享有上述权利,但也不告知学生享有这些权利。这种不置可否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要使学生的上述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必须明文承认,并鼓励学生积极行使这些权利,这样不仅增强了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而且可以促使校方廉洁自律,改善管理。

(十六)静坐、集会、**、**权

集会、**、**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和《集会、**、**法》均予以确认。而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该项权利的行使尤为重要。静坐权的确认也是必不可少的。集会、**、**非合众人之力无以发动。若学生无静坐权,则个人或少数人对校方有强烈之要求,或忍气吞声,或去发动一场集会、**、**,这两种结果我们都不愿看到。而既使对于广大的学生而言,选择静坐来表达意愿也同罢课一样,是一种较集会、**、**烈度较小的一种反抗形式。所以如果不承认静坐权的存在,要么不利于保障个体权益,要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七)交往权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理性个体,交往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学生的交往权本质上要确认交往的自由——有和同**往的自由,也有和异**往的自由,交往的方式和深度也是学生的自由。有许多高校为了满足其“存天理、灭人欲”的阴暗心理,同时为了降低管理成本,甚至禁绝男女同学的正常交往。比如辽宁师范大学的学生处处长刘某就曾对某两位同学一起讨论学生会的工作而横加指责,只因为他们是异性。我们知道世界上大约89%是异性恋,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解释为一种歧视。但若学校画地为牢,让同学不能满足与异**往这一偏好,其结果是令一部分同学必须放弃歧视,退而求其次地转向同性。当然同性恋者应当得到尊重和关怀,但是学校硬是把异性恋培养成同性恋恐难脱“逼良为娼”之咎!

(十八)创业权然而部分高校的校规中仍然明定“学生不许经商”,显与国家政策和社会现实相悖,虽然今天的“创业”与八十年代的“经商”不能简单地等同。这些学校的抱残守缺,与国家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但要修改法律,毕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尚需假以时日。而且法律本身必然是粗线条的,就算制定出来也需要各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即使在较开明的学校,对学生创业的种种支持乃是仰仗学校决策者的认同,是“人治”而非“法治”,即便当下如火如荼,也仍存在“人走茶凉”的不确定性。所以有必要将学校对学生创业的鼓励与支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九)享受优待权

大学生是未来建设国家和发展人类的栋梁之材。同时,出于其没有经济收入以及其他一些方面的考虑,国家乃至相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对其实施一系列优待。我国《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铁道部1956《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规则》第17条规定:“各学院、大中小学校和各种干部学校、专业学校以及超过6个月的训练班中,没有薪金收入的学生,家在外地,在寒假、暑假或假期期间回家,购买硬座往返客票时,凭学校证明文件,可以享受减价优待,但同一假期内只限一次。”以后,该规定经多次修改,但此原则一直延续至今。这类优待都是国家支持教育事业的政策体现,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就是对人类未来的漠视。国家在予以大学生如此优惠政策的同时并没有损害社会其他群体的权益。在不降低社会总福利的情况下适当提升某一群体的福利,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不公。今年春运期间爆发出的“大学生为何不与民工挤火车”的讨论,实质上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内耗式思维在做宠。

给学生优待类似于国际经济法中的非互惠的普惠制,虽是单方面作出,但并非给惠一方的恩赐,而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优待对有关部门而言,不是“人情”,而是“本分”;对学生而言,也是一种权利。然而,由于对“优待”本身的认识偏差,许多单位和部门对学生获得优待的权利没有予以足够的尊重。部分古迹景点,比如西安的大慈恩寺,没有对学生购买门票予以优待;太原铁路分局2001年春节期间擅自取消学生票的零售;天津铁路分局的工作人员一见到购买学生票的旅客就面目狰狞、恶语相加;而铁道部自身也不断的为大学生购票设置重重非人性化的障碍,令其赚取政治资本的“对教育最实际的支持”(铁道部有关人士语,来源于“深圳新闻网”)难以落到实处,简直是****立贞节牌坊。

学生的权利还应包括知情权、获得学历与学位权、物质帮助权等。只有学生的权利得以现实的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的目标方能实现。但是,本文作者主张保障学生的权利以制约学校的权力,并不是否定高校之管理权的正当行使,也坚决反对学生权利的滥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高校从学生的长远利益出发,在法治的轨道内纠正学生的短期行为,是必要而且必须的。某些高校出于争夺生源等经济利益的考虑,背离教书育人的宗旨,一切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教育管理和教学人员无条件的满足学生的要求和渴望,是另一层面的“逼良为娼”!

论文大纲范文4

二,方法论(怎么做的调研和分析)(how)

三,北京大栅栏地区人口现状.(what)

1)人口综述__总人口数,人口密度,在北京旧城中其人口状况(比重)

2)人口空间分布__(图)

原因:历史上居住与商业的分布;与商业经营状况的关系(暂口)(商业图)

结果:与建筑风貌质量的关系.

3)人口构成

(1)暂住/常口__比例,带来的问题(社会问题,环境问题)

__暂住人口状况(居住空间模式,居住模式,行为模式)

__常住人口状况(见下分析)

(2)年龄__老中幼比例

(3)职业__工作/未工作;职业分类,分析其职业特性(小本,低收入,与空间的关系,指

当地从业还是区外从业,分析职业本身特性)

生活来源

(4)民族__比例,主要为蒙古族和回族

(5)户口__?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户口将逐渐不成为设计问题

(6)家庭户/集体户__?

(7)外出状况__原因(谋求经济发展,居住条件)

(8)出生死亡人口比较__低出生率,人口总量下降.对地区的影响?

(9)受教育状况__识字;程度

当地人口状况综合结论__

5)旅游人口__

来源:外地人,当地带领游览的。

需求:住宿,游览

路线:天安门-大栅栏-琉璃厂?

问题:已经称为当地不容忽视的人群,对当地空间/环境/文化影响巨大.

问题在于如何创造环境满足需求,以及丰富当地文化,以及怎么与当地人口居住

相协调和融合..

四,此种人口状况的历史成因(why)

人口特性:暂住人口多,游客多,商业活动繁盛;老居住区

商业人口,暂住人口,当地居住人口,消费人口,旅游人口.

时间轴

五,在规划设计中针对人口的建议(how)

1) 对原住民的考虑

__人口分流(标准)

__迁出人口处理措施(补助)结合改造中开敞空间的设计

__留存人口处理措施:

*年龄:1,老年人__针对"京"味生活在空间上创造活动场所,如,老年人活动中心,街头广场,座椅,散步通道.(针对活动,如,早起溜弯儿,溜鸟,街头闲聊,晒太阳,晨练,打太极拳等.

2,儿童__学校,儿童活动中心,街头小广场,游戏,跳绳,捉迷藏.

3,成年人__娱乐休闲设施,停车场,戏楼,酒楼,茶楼,歌厅.

*职业:创造当地小尺度小规模商业,从业当地化.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清洁工,零

售,小商业)

2)对暂住人口的考虑

居住

从业

论文大纲范文5

下面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a.先拟标题;

b.写出总论点;

c.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e.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f.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g.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微调”。

第三,毕业论文写作一般要求提纲拟到三级标题,即

一(一)1,2;(二)1,2;。。。。

拟定毕业论文的提纲时,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即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使结构合理。

毕业论文提纲拟定的几个原则:

如何落笔拟定毕业论文提纲呢?首先要把握拟定毕业论文提纲的原则:

(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

(二)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把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毫不可惜地舍弃,尽管这些材料是煞费苦心费了不少劳动搜集来的。有所失,才能有所得。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材料只是为形成自己论文的论点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无论是多麽好的材料都必须舍得抛弃。

(三)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材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毕业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毕业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

(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

论文大纲范文6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写作步骤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论文提纲格式

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简单提纲可以写成下面这样:

一、序论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三、结论

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

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三、结论

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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