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可行性计划书范文1
图书馆科技规划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准备、技术路线规划和制定实施计划3个阶段,如图1所示[5]。科技规划准备在准备阶段,图书馆首先应分析现实的状况,其次基于现状分析科技规划的目标和对象,确定科技规划的项目选题并进行提炼。其后续技术路线的规划和项目的制定均需围绕这些选题进行。在现状分析阶段,图书馆首先应明晰人力、软硬件设施、纸本和数字资源、资金等,同时了解用户群的需求和趋势,把握图书馆已有的技术现状,为将来的技术更新或与现有技术、系统进行兼容及扩展提供基础。在选题时,图书馆应准确把握与本领域相关的技术发展状况,并形成选题(如RFID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移动图书馆、云计算在图书馆的应用等),进而对选题进行提炼,同时确定待评价的领域和技术。技术路线规划根据选题,图书馆需要在技术路线规划阶段预测技术的成熟度。技术的发展阶段包括理论阶段、实验室阶段、应用阶段和衰退阶段,由于集成技术由多个子技术构成,因此只有当所有的子技术都成熟之后,才能判定该技术达到成熟,否则说明该技术还处于发展阶段。然后,从市场需求、预期的效益和成本、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进而构建技术路线图,指明技术发展的方向和发展目标,确定达到目标需要经过的路径,建立项目、图书馆与技术之间的联系,使它们的发展不再处于分离的状态。制订实施计划在技术路线规划的基础上,图书馆应通过本领域内的相关资料和从事本领域工作或研究的机构、人员以及产品和企业的发展状况等,分析本领域的技术优势,并对照规划目标,找出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方案,然后制订实施计划,再根据计划确定所需的人力、资金等情况,制订资金使用方案,并最后组织实施。
图书馆科技规划的评估
为有效抵御科技规划的风险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图书馆应十分注重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并充分利用有效的评估工具,保障规划总体目标的实现。对于评估的组织实施,可分为规划和实施两个阶段。在规划阶段主要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对于不同的项目,其可行性评估的内容及侧重点差异很大,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必要性主要根据图书馆界调查及预测的结果及有关的政策等因素,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通俗地讲,就是项目是否有实施的价值,对于现在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有多大的改善,等等。(2)技术可行性主要从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和评价。(3)资金可行性主要是考虑图书馆是否有实施此项目的经费,经费是否充足,并且还需考虑项目后续的必需的相关费用。(4)组织可行性制订合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选择图书馆内相关部门的精干人员,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制订合适的培训计划等,以保证项目顺利执行。(5)效益可行性主要分析项目能带来的效益,包括与主管部门的发展规划或需求是否一致、对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有多大提升作用,是否符合读者的需求,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等等。实施阶段的评估主要参照规划阶段的评估情况,在实施结束后对其目标完成情况及图书馆自动化、管理、服务、资金、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其评估的重点应主要放在项目的执行、管理、资金等方面。
图书馆在制订科技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
科技规划应服从图书馆战略规划,有明确的方向。图书馆战略规划是基于本单位实际,着眼于图书馆整体长远发展,依靠图书馆集体智慧在学习、研究、调查、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用于指导图书馆中长期发展的共识及共同的行动计划。其确定了图书馆长远发展目标与方向,并指出实现长远目标的策略和途径。图书馆科技规划是图书馆战略规划的一部分,是图书馆战略规划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首先,应服从于图书馆战略规划;其次,应有前瞻性及明确的方向。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科技规划要有先进性,代表了未来一段时间内技术发展的方向;二是要与图书馆整体发展方向相符合,不能违背图书馆发展的规律。科技规划应符合本馆实际,顺应外部技术大环境的需求。由于各图书馆的人力、物力、财力、地域、所属系统不同,其发展规模和水平是有差异的,其面对的读者群也是有差异的。因此,制订科技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馆的实际(如现有的技术基础、技术人员的数量与专业能力、资金状况、图书馆的物理空间、当前图书馆和读者的需求等),不能好高鹜远,造成规划无法实施、实施后无法达到既定的目标、后续资金不足以支撑项目的继续运转等情况的出现。图书馆的技术发展总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如学校图书馆会受到校园局域网、无线网络、校园一卡通、校园办公自动化等因素的影响),并且还会受到技术产品提供商、信息资源提供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图书馆科技规划还应当顺应外部技术环境的需求,才能使科技规划具有实施性。科技规划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前提。图书馆服务必须以用户为中心,并且图书馆所有的自动化建设和数字化建设,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提高图书馆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因而图书馆科技规划也应坚持这一原则。科技规划的作用究竟有多大,效益究竟有多高,最终还要由用户来评价。图书馆要想体现出科技规划的价值,就必须面向用户、基于用户的需求制订科技规划。科技规划应避免重复建设,从全局出发。图书馆,一方面应加强本馆自身的发展规划,从全局出发,科学地制订规划并予以实施,提高图书馆各部门的协调能力,正确分工,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应与外界共建共享,紧跟形势,了解发展动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例如,对于CALIS(ChinaAcademicLibrary&InformationSystem,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供成员馆免费使用的虚拟参考咨询系统、论文提交系统等,各图书馆可充分加以利用,没有必要再建设类似的系统。规划应突出重点,有先有后。对于规划而言,全面性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但是受技术成熟度和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图书馆不可能同时建设规划中的所有项目,因而必须根据当前图书馆的现状和用户的需求以及技术成熟度和现阶段的人力、物力确定重点项目,有序地进行项目建设,实现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
项目可行性计划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
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
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
第五条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任务书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该项目的勘
测设计工作。
第七条编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阶段主要工作结论及审查意见,主要工作特性、立项的依据和理由、勘测设计和科研试验大纲、综合利用要求、外协关系、阶段总工作量及经费、勘测设计工作总进度(包括中间阶段主要成果及进度)等。
第八条部直属项目及集资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涉及跨流域、跨省、跨部门的前期工作项目,由承担工作单位先行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和意见(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并附有相应的意见,与项目任务书一并报部。
第九条集资项目的经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经费为主,由集资各方共同承担。各直属勘测设计单位在安排此类项目时,一般应是上一阶段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已落实和可在近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并主要安排水电、供水项目,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具有经部批准同意的下列附件时,可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出资各方签订集资协议及有关合同:
1.地方委托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委托书;
2.核定项目前期工作总经费,签订经费分担意向性协议;
3.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协议;
4.勘测设计任务书。
第十条部内单位项目实行由业务司局归口领导,并按规定编报项目工作任务书,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规划项目的立项应有规划查勘报告;可行性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该河流域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项目的立项一般应有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上报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时,应按该项目的特点及规程规范的要求抓好制约建设立项的主要问题,保证勘测设计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一个流域内的规划项目,一般应在批准的大流域规划的前提下,由流域机构根据本流域的特点,明确开展下一步规划工作的重点,排出规划工作的顺序,明确工作内容、深度范围、规划完成时间等。带有研究性和收集资料性的工作,应按其他类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对于一些开发目标单一,涉及矛盾较少的中小型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可由承担勘测设计工作的单位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可将其可研及初设两个阶段合并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其他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立项报告。经审查批准后,专项安排。
一些应在各阶段各项目内安排的其他类基础资料工作应在各项目中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执行单价管理,在勘测设计单位走向市场部分,按收费标准执行。部下达前期工作项目,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的影响,每年执行单价由水规总院商规划计划司确定。
第十六条对承担的地方项目和集资项目应按现行收费标准核定项目的工作费用。部承担的经费按部考虑市场物价变化等因素确定的当年单价执行。二者差价作为勘测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超前投入或集资。在该项目开工后,按工程概算核定的数额,由项目业主单位按集资协议返回勘测设计单位,或由勘测设计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十七条当若干单位共同承担一项目时,应由部明确总负责单位。在项目立项前,须有各单位分工协议。各参与工作单位应与总负责单位协调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总负责单位,其成果报告产品质量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以部为主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由部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和计划安排原则
第十九条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1)从每年国家下达水利部的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经费;(2)水利部直属事业经费;(3)从基建投资回收的前期经费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4)其他经费。
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立项所必备的程序后,方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
费。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的需要,在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安排上,水利事业前期费一般用于规划、其他两大类以及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所需。水利基建前期费一般用于可研、初设以及重要规划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开展水利前期工作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及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第
二章第四条所述的部直属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的主要效益在一省之内,但为流域性治理规划中的大型骨干工程的地方项目,其可研、初设,可申请使用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此类项目一般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与地方共同开展前期工作。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流域机构承担前期工作的集资项目,部承担的经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30%~50%。
第二十三条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水利前期工作,在工作经费上要予以适当照顾。经费主要用于该地区的国际河流、边界河流治理、内陆河流控制性水利骨干工程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和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所需的水资源规划等。
第二十四条各阶段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均实行项目经费包干。
第二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预备费及质量保证金,在执行单价上涨时,应首先动用预备费。在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下达预留的质量保证金(5%~10%)。
第五章水利前期工作年度经费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安排要求和国家安排本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中水利基建前期费规模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存款余额,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五年计划和当年的实际情况,按轻重缓急,编制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重点保证延续项目和在本年度内完成的可研、初设、重大规划项目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编制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建议计划时,各项目应具备立项条件,符合程序要求。在编制计划时,首先应审核、总结上一年度各项目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本年度工作的重点及预计完成的项目。在计划报表中,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报送部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年度经费计划一般在本年度4月前下达。在每年的7月下旬,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计划。9月下达年度调整计划。下达年度计划和调整计划后,勘测设计单位应在20天内上报核备计划。
第三十条部有关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严格计划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经费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
2.对应经费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质量;
3.外委项目的计划落实情况;
4.项目执行中各勘测设计单位的人员、力量配置;
5.集资项目的地方前期工作经费到位情况;
6.其他有关管理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勘测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之间的经费计划安排。如确需调整,应在上报调整计划时一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在年度计划安排中不执行已批准任务书及计划安排,擅自扩大增加工作内容,提高标准,改变工作内容,超越阶段进行工作的,由承担单位自负工作经费。凡核定阶段总工作量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总工作量。如确因方案变动等原因,需增加工作量和变动工作内容时,需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应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向有关单位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重点项目勘测设计简报。勘测设计单位年度决算应由勘测设计主管部门按项目审核年度计划完成的形象进度、工作内容及总工作量后,按工程项目进行年度财务决算。
第六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三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在完成后,均应进行检查验收。项目的检查验收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批准文件。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下一阶段工作的遗留问题等,作出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通过检查验收,对于原计划外需要补充完成、进一步研究落实的技术问题,应在检查验收以后,由原做工作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审查的结论意见,提出补充完成工作的任务书,明确补充工作量、内容、范围、深度、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的报批程序报批后,方可安排补充工作的经费计划。
第三十五条对于经验收、审查,未予通过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以及包括在原项目任务书中的工作内容,要按检查验收的结论意见,由原单位继续完成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其经费由承担该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关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回收及水利前期工作基金建立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项目可行性计划书范文3
1.首先说什么是商业计划书?也可以叫做融资计划书。
在经过前期对项目科学地调研、分析、搜集与整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而编辑整理的一个向读者全面展示公司和项目目前状况、未来发展潜力的书面材料,跟传统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商业计划书相比其他更具有操作性,更强调经济效益。而且两者面对的对象也不同,前者是递交国家可行性报告,后者是寻找投资者,进行投资,如果你的融资对象是外国的当然你还需要准备一份英版的商业计划书,或者是对象容易阅读的语言。
2.为什么要写商业计划书?
前边已经说过了,商业计划书是递交给投资商的,如果你跟投资商不熟悉的话,不是你的大爷,亲戚或者朋友第一次见面的话,就需要一份有分量的商业计划书,他是投资人了解你为什么融资,以及拿钱做什么。怎么做,你的收入怎么来的一份介绍书,必须要有份量,不能扯上一大堆的废话。就像一位日本的风险投资人说过,风险企业融资或者加盟就像是一位离过婚的女士求婚一样,他不像是跟年轻女孩一样,特别是带着孩子的女士,对于对象来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打算跟计划、仅仅靠口头说明是无济于事的。商业计划书就是企业的电话卡,商业计划书写的好坏直接决定投资人是否选择投资。
3.书写商业计划书要有什么主意点?
好的商业计划书一定是站在vc 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一定要特别想到vc会关注你的什么问题。在开始书写之前,一定要查阅多点的资料,看下别人都是怎么去写的。心里好有点思路。所以写融资计划书需要必要的参考资料。要知道书写商业计划书的格式跟内容。不可随便写。起码也是最vc 的尊重。让vc看起来更顺一些。
4.是否考虑要请专业的团队去商业计划书?
项目可行性计划书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计划建议,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议案,报厅长会议审定后,对外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省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
第九条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部级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条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二)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终审,统筹提出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终审可采取咨询、评审等方式;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一条备案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项目意见,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
(二)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牵头提出备案核准意见,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二条厅长会议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三条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项目,先签订3年期的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期限届满并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遴选项目的过程中,除正式立项项目外,储备一批备选项目,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部门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匹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
4.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二)备案核准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分管计划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和计划综合管理部门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半年度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省科技厅。
第四章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后,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备案核准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查,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二)组织验收机构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项目可行性计划书范文5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规划
【 abstract 】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nd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planning is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ning according to national or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ning a kind of professional planning, is a kind of macroscopic strategic guidance documents.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the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plans the design of the main levels and types,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basic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early work management program.
【 key words 】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水土持生态建设规划类型
1.1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类型
水土保持规划可分为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他规划中的水土保持专业规划;工作层面上分,有全国性或大区域(流域)、地方性或中大区域(流域)。结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全国性或大区域大江大河水土保持综合规划。如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等。一般由国家批准。此类规划可根据形势的发展做相应的修订。
(2)全国性或大区域大江大河专项规划。全国水土流失预防监督规划、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规划、全国坡耕地水土综合整治规划、黄土高原淤地坝工程建设规划等。一般也应由国家或部门批准。此类规划多作为国家近期实施的规划,与项目立项有密切关系。
(3)省(区)、市(地、自治州)、县(旗、自治县)级或中大区域大江大河支流(一般面积在2000km2 以上)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如省(市、县)级或某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治沟骨干工程专项规划、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等。此类规划一般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跨省或流域的由国家批准。
(4)国家大型综合规划中的水土保持专业规划。如全国生态建设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林业规划、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专业方面的规划,可能占一个篇章,有时也作为单独的附件。经国家批准后作为某一规划的组成部分,有时也可以单独立项。
1.2 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和重点
(1)规划期与规划水平年
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SL335-2006)的规定:省级以上规划期为10~20 年,地、县级为5~10 年。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规划期一般宜与国民经济规划一致。如东北黑土地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规划的近期时段为2006~2010 年,与国家“十一五”规划期一致。现状水平年:调查资料的年限,一般为2~3 年,最好为1~2 年。规划水平年:即达到预期效果的年份,分为近期水平年和远期水平年。近期水平年为5~10 年,远期水平年为10~20 年。
(2)规划深度与重点
规划阶段应对规划区域开展综合调查和资料的整理分析,研究规划区的水土流失状况、成因和规律,划分水土流失类型区,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因地制宜地提出防治措施;拟定规划实施进度,明确近期安排;估算规划实施所需的投资;预测规划实施后的综合效益并进行经济评价,提出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措施。规划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和论证水土流失防治方向、任务及目标,提出各类型区防治措施的总体布局、方案和主要防治措施,作实施方案比选,提出优先实施的项目和排序等。
1.3 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与重点
水利工程设计阶段划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根据情况做适当简化。以下仍按一般设计阶段划分分述。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设计水平年
项目建议书是根据规划中确定近期实施的项目,建设期不超过5~10 年,设计水平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需要进行较为长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编制项目建议书,并确定现状水平年、近期设计水平年和远期设计水平年。
(2)可行性研究阶段
1)设计水平年
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应与项目建议书基本保持一致,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0 年,设计水平年亦应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
2)设计深度和重点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设计,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确定项目建设任务;确定建设目标和规模,选定项目区,明确重点建设小流域(或片区),对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应明确建设规模。明确现状水平年和设计水平年,查明并分析项目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等基本建设条件;水土保持单项工程涉及工程地质问题的,应查明主要工程地质条件。
(3)初步设计阶段
1)设计水平年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在很多情况下与施工图设计合并,且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定各条小流域或小片区(相当于小流域)、单项工程做出的具体设计,一般能够指导施工。因此,设计水平年应根据小流域治理进度安排情况确定。每条小流域或每个项目建设期大都不超过5 年。
2)设计深度和重点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作范围由可行性研究的区域范围细化到具体的小流域,建设目标要量化,防治方案、总体布局、措施配置要落实到地块(小班、工点)。初步设计的重点是各项措施的典型设计、单项设计和专项设计,并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含分年实施进度)、项目组织管理,核定投资概算等。水土保持措施现状图和总体布置1 图的精度,一般在农区图的比例尺为1∶5 000~1∶10 000,在林区图的比例尺为1∶25 000,在牧业(风沙草原区)图的比例尺为1∶50000~1∶100 000。对治沟骨干工程、小型蓄水工程等应按水利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
(4)施工图设计阶段
目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尚在制定过程中,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施工图设计相当于林业部门的作业设计。治沟骨干工程、小型蓄水工程等施工图设计可参照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规范。个别水土保持项目涉及园林的可参照园林设计规范执行。
2 开发建设项目
2.1 阶段划分、设计深度与设计水平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开发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核准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水土保持章节。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有水土保持篇章。施工图阶段应进行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相一致。设计水平年因植物措施滞后,一般比主体工程建设完工时间推后一年。
2.2 各阶段设计深度和重点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简要说明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与环境状况,预防监督与治理状况;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初步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要求,初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提出下一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原则和依据,估算水土保持投资。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水土保持设计重点是:通过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的各种比选方案进行水土流失影响分析评估,初步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提出对项目主体工程方案比选、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移民占地规划等的水土保持初步要求;初步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初步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总体布局;初拟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与布置,并进行典型设计分析,合理估算工程量,估算水土保持投资,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水土保持建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相应深度的勘测与调查以及必要的试验研究;从水土保持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及制约因素;对主体工程的选址(线)、总体布置、施工组织、施工工艺等比选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对主体工程提出优化设计要求和推荐意见。
本阶段水土保持设计重点是: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的方案比选、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水土保持评价,进行工程建设的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根据综合评价结论,提出水土保持要求与建议;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析计算工程建设过程中扰动地貌植被的面积、弃土弃渣(石)量、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预测水土流失面积及危害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量;拟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按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对拟定的防治措施进行典型设计,并推算各类工程的工程量;初步确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与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相关联的主要问题;提出水土保持监测的初步方案和管理要求。
项目可行性计划书范文6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包括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理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村镇规划,以及从事城市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咨询服务。
第四条*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是本市规划设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所属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单位住所地在本市的部、省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年度注册登记以及全市范围内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证》是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唯一合法证书,已持有兼营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申请换发对等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持有其它类型工程勘察设计证书,不能兼营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第六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七条申请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含区、县级市所属)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家建设部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
申请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含区、县级市所属)单位,经市规划局审核,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
申请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本市所属和县级市所属单位,经市规划局审定后核发资格证书,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市所属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核前,应有县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第八条甲、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除在本省、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单位住所地在*市的外,其余的都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其承担的规划设计任务属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先有任务所在地人民政府加具意见。项目在市属八区范围内,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项目在县级市范围内的,应向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丙级和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仅限于承担所在市、县范围内的任务,申请跨市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凡需在*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业务的本市所属和在省、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单位住所地在*的部、省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应持资格证书和工农业执照向市规划局申请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领取市规划局统一监制的*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全市统一的计算机编码、城市规划设计文件封面上必须注明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计算机编号。
已领取*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计算机编号的设计单位,市、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文件时,不再审查其设计单位的资格。
未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文件报审。
第十条已在市规划局建立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档案的单位,每两年由市规划局进行一次年度审核,换发*市城市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并根据设计单位执行城市规划要求、设计质量、服务态度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评定其质量信用等级。
质量信用等级设A(优)、B(良)、C(一般)、D(差)四个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奖惩设计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应与其资格等级相符,一般不得超越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揽任务,如要超越设计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设计单位须得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制定专门的技术制度,并向市规划局申请单项注册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越一级承接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各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的范围如下:
甲级和本市所属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非本市所属的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不得承担本市城市规划发展区和开发区的分区规划的编制。
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项专项规划和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区非重要地区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当地各种小型专项规划、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市区非重要地区或30米以上(含30米)主干道第一线以外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专业、专项规划,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定、规范、严格按照市、区、县级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委托方与设计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合同在规划报审前应送市规划局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降低其质量信用等级的处分:
(1)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划要求,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指标两项以上的;(2)设计文件粗制滥制、抄袭现象严重的;
(3)图面质量差,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图面错、漏、缺较多的;
(4)设计深度不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
(5)签署印章弄虚作假、出图手续不完备。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局给予半年内不予受理其承接设计项目报批手续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提请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整顿或行政处罚:
(1)一次违反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指标五项以上;
(2)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业务的;
(3)迎合、迁就某些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弄虚作假的;
(4)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为建设单位违法建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的;
(5)连续二年质量信用等级被评为D(差)级的。
第十七条未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而从事城市规划设计的,或者转证、出借《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牟利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制改正,并按违法所得的50%予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十八条市规划局对设计单位所受处分将记入设计单位设计资格档案,作为评定质量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同时将处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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