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范例6篇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范文1 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以学校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20秋季学校安全工作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2020年秋季学校安全工作计划(一) 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范文1

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以学校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20秋季学校安全工作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2020年秋季学校安全工作计划(一)

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以学校安全为本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工作要求和学校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完善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体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校园安全体系,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实施方案

求新务实严管理,追求规范显安全。注重平时安全教育,致力防范,狠抓安全管理质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始终把学校师生的安危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保障学生在校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控安全等,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等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工作

1、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1)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工作要求、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2)开展每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每周一升旗后、早操后的安全教育时段、每周最后一节课的班队会举行安全教育活动并形成常规。

(3)各项安全教育活动要求求真、务实,活动有预案,过程有记录,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2、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重中之重,责任重于泰山。校园安全无小事,对安全工作千万不能抱侥幸心理、玩忽职守。学校继续坚持以学生安全为本的思想,想学生所想,急家长所急,集中主要精力、人力、物力、财力解决好重点、难点安全问题,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检查要严格督促、管理。快速应对和处理来自学生的一切偶发性、突发性安全伤害事故,以有效的工作和科学的处置,赢得问题解决的**时机。

(1)安全工作警钟长鸣,防患未然。把安全放在学校各项工作之首,对学生负责,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2)增强安全意识,成立组织,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努力把安全防范工作做细做实,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完善、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4)严格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做到谁失职,谁负责,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防范于未然。

3、突出重点,落实措施。

对校园安全有预防,并突出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运用多种生动活泼、切实有效,学生喜闻乐见,便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使学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懂得居家安全、校园安全、出行安全、社会安全和一些基本常识,包括防诈骗、防勒索、防抢劫、防拐卖、防火灾、防、防、防溺水、防自然灾害等常识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对不良现象的辨识能力。确保重点安全工作的落实,电脑室定期进行清除互联网的有害信息;注意检查更换陈旧电器线路及电闸开关箱、体育器械等安全教育事故的防范。

(1)加强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工作制度,分工负责,层层落实,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组织演练,强化校园安全防卫体系。

(2)加强安全教育,利用好晨会、班会、国旗下讲话、上下午放学前(要求教案上有体现)等渠道,帮助学生确立安全意识,严格课间、午间活动,尽可能地杜绝追逐、打闹现象,规范自主行为,增强安保能力。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严肃路队纪律,确保学生到校、离校一路平安。加强对学生校外行为的安全教育与引导,做到不玩火、不玩水、不玩电、不玩车。组织学生看一本安全教育录像;出安全教育黑板报;上安全教育主题班会课;全面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自查。有安全教育的专门记录簿。组织一次交通安全、法制教育的安全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师生的交通安全与法制意识。

(3)细化安全管理,注重安全防范,切切实实做好教师的护导值日工作,做好对学生的活动监护工作,保证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严格对学生的课间午间活动、上下楼梯、集会集队、体育课、活动课等安全的指导与管理。

(4)严格网络安全教育与管理,严控学生进入社会网吧行为,致力提高学生对网络有害信息的防堵能力,积极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5)做好与缺勤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工作,对幼儿家长迟接学生的看护联系工作,做好因个别辅导、教育谈话等原因而留下迟放学生的家长沟通联系及护送回家工作,消除一切因教师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学生安全隐患及事故。

(6)严把学生饮食卫生关,消除食堂及饮用水货源等一切卫生安全隐患,严禁学生到校外摊点购买零食的行为。

(7)严格校财产安全管理,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电等工作。积极做好险期24小时值班、防范工作。落实学校节假日值班工作和学校用电安全、财产财务保管、宿舍保卫等工作。

(8)中心学校本部本期校园内有工程建设,学校和每个教师都要高度负责,严禁学生到施工场地玩耍,做好施工场地安生保护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杜绝安生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在校绝对安全。

4、加强检查,突出成效。

安全管理是动态管理,循环往复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学校每周例会要布置安全相关工作,按照安全工作制度规定和内在规律,从长计议,抓好落实。在经常性上下真功夫,用气力,坚持经常性地督促检查,常抓不懈。从明确领导和部属的责任入手,并且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树立在其位,谋其职的良好风气,采取严明的奖惩措施。

(1)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经常性检查各方面设施的安全使用和防范工作,做到时时警惕,每次使用重视,每月自我检查,保证校内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2)加强校园内校舍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3)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立即处置,扫除一切有碍学校教育的不安全因素。

5、强化保安制度管理

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工作,进一步要求保安严格遵守学校保安制度,使校园处于封闭式,实行出入登记及监控体制。同时要加强每天值勤教师的安全工作职责。

6、完善家校互动体系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期初、期中、期末3次全面性家校互动会,每周末最后一节课后利用电话短信互动平台传送周末安全教育安全信息给家长,同时不定时进行安全或其它事项联系。

学校安全事关全体师生的生命和学校财产,事关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安全工作是学校的头等大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本学期各校全体教职工都要积极行动,履行职责,人人讲安全,个个关心安全,时时处处绷紧安全这根弦,为把我校建成一个安全、文明、祥和的工作和学习环境而努力。

2020年秋季学校安全工作计划(二)

坚持“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安全工作原则,按照教育局有关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和具体要求,继续注重平时细节,全面推行安全工作精细化。“始终把全校师生的安危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各班主任、辅导员、学校保安及门卫

2.严格执行护导师值班制度。

加强“一日常规”管理,明确“一日校长”的职责范围,并由值日行政牵头,细化护导师的一日安全工作,加强对学生的课间、午间活动、上下楼梯、体育课、活动课的安全监管,规范学生“过火”的活动行为。

3.继续落实晨检制度。坚持贯彻落实“每日晨检制度”,每日派专人做好检查登记,有情况及时反馈。

4.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加强保安人员监管工作,落实好外来人员来访登记制度和提前离校学生的登记制度,严把“入门关”和“出门关”,并加强上学、放学期间安全巡逻和管理。

5.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制度。每星期召开的教师例会,由安全负责人及各班主任、辅导员汇报本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以便及时整改。

6.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学校教学楼、科技楼各功能室、操场、围墙等重点区域,形成记录,并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7.密切家校联系。每逢周末,利用“校讯通”发安全温馨短信息,提醒家长双休日应关注孩子的安全;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遇节假日向家长发放《告家长书》,共同教育学生,构筑安全防线。

二、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充分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早会教育、LED温馨提示、校园网、学校广播站、黑板报、手抄报等形式,对学生加强安全行为教育。重点抓好防溺水、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预防秋季流行性疾病等方面的教育。

三、各月份工作安排

九月份:

1.上好安全第一课。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交通安全教育、自我安全防范教育。

2.切实落实好晨检工作,做好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追踪记录。

3.加强晨检,做好秋季易发疾病的防控工作,要重视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开窗通风,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举行第一次消防疏散演练。

十月份

1.各班对本班乘车学生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切实保障乘车学生安全。

3.与各班班主任及课任教师订2017年秋季安全工作责任书

4. 抓好安全教育日(周)教育活动。

5.做好“国庆”假期间的安全工作。

6. 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治措施,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十一月份:

1.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治措施,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2.抓好安全教育日(周)教育活动。

十二月份

1.全面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并做好整改工作。

2.做好期末安全防范工作

元月份:

1.做好寒假护校值班安排。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范文2

关键词 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 体系建构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概述

为有效应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2015年4月1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包括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治安防控之所以要成为一个体系,是因为一个体系化的、系统性的工程运行更加有效。作为建立全国性的社会治安预防体系,更加需要一个完整的并相互联系的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论,但其本质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和个人行为的秩序与安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体,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综合运用各种策略、措施及技术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系统性预防和控制的一项专门工作与方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①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不仅包括未成年人主体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某些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仅仅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种社会力量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后的改造工作做了大量努力,使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社会高速发展、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各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又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7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得到有效遏制,使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符合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和教育好未成年人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存亡和民族的兴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对他们个人来说是一个悲剧,对国家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个悲剧。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利于未成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未成年时期,是人生最富有朝气、蓬勃发展的时期,是一生中最为重要的阶段。如果国家、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并尽力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培养、保护工作,使他们始终沿着健康向上的道路成长,那么,他们就会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成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积极力量;如果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任其发展,就会使一些未成年人受到有害因素的毒害,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年纪轻轻就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则会影响整个人生道路。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预防。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绝对数有所上升,更为严重的是暴力犯罪、犯罪等不断增长。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②的相关规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架构应该是:“政府统一领导;行政部门(含居委会)各司其职;家庭、社会、学校、政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该法主要从各部门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事前预警不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学校、家庭缺乏足够的重视、缺少必要的沟通,公安机关没有及时介入,从而失去了预防的**时机,没有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致使很多未成年人从“严重不良行为”逐步发展为骇人听闻的恶性犯罪。其次,没有形成系统的预防工程。这种统一的责任要求与极不统一的责任者的矛盾,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困难。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措施没有完全到位,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未形成有机联系,难以合成强大合力。最后,职能主体缺乏向基层延伸的触角。未成年人帮教管理的基本模式应当是以党和政府组织为职能主体,公安司法部门发挥各自职能,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格局的综合作用并未显现,因为职能主体的触角并没有真正覆盖社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诱因没有根本消除,很多非法网吧、不良网络信息、等社会丑恶现象依旧存在,这些都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毒瘤。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体系建构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为引领,以基础建设为支撑,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体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体系建构而言,应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多面性,主要从主体层面和技术层面入手。

(一)主体层面

首先,党和政府要做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蓝图规划,做好社会治安防控具体工作的政策指导,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有法律规范,从实际出发,为未成年人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前,政府应为其解决入托、入学等各种问题,使其能够受到很好的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从小就注重讲文明懂礼貌;在未成年人接受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家长和老师要注意讲究教育方式和方法,在培养教育其学习各种文化知识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其思想品德的教育,为其以后的健康成长打下基础。其次,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团结各种社会力量,以巡逻防控为主要的勤务方式,同时实施其他各种防控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作为防控力量的主体,主要的社会防控职责是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做好社会治安的日常管理,防止违法犯罪与事故事件;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助、教养;依照法律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与矫治犯罪;积极提出治安建议、审判建议、矫治建议,帮助社会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社会漏洞;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指导群众,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其他司法机关,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对未成年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中也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如学校、居委会、公益组织等。学校针对染有恶习的学生必须以转变学生的思想为首要任务,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多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把政治思想教育融入到未成年人教育的各个方面中去。要深入了解学生实施不良行为的真正原因,随时掌握他们的生理、心理状态,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使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痛悔前愆,悬崖勒马,并且从过去的阴影中解脱出来。最后,未成年人要加强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必须加强学习,接受教育、提高认识能力。只有明辨是非、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避免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自觉**各种不良影响以及违法犯罪的种种诱惑,

(二)技术层面

防控技术不仅是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安防控的电子设备,还包括警务信息化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的社会面管控工作,如“全警情报流”等等。

首先,应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技术防控网。大力推进110报警与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地推进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加强引导,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政府防控效能;在治安情况复杂、易发案地区、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可以设立报警点,安装醒目标志,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起到警示作用。其次,应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信息化的推进,运用现代科技打造信息警务,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素质。应选派那些业务熟练、工作耐心、责任心强的民警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民警要采用针对性的办案思维和技能,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心理、生理的特殊性。最后,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技防知识。在学校及社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的宣传引导工作,普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知识,联合学校及家长和居委会一起对有不良嗜好的未成年人进行引导和教育,还可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交流会,宣传犯罪的危害,让未成年人观看相关影视资料,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更好的普及开来。

注释:

①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1次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②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参考文献:

[1]路琦,董泽史,姚东,胡发清.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3).

[2]王盛君.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归因及防范机制的构建研究[D].北京: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3]邓联华.浅谈校园暴力的成因及预防[J].法制与社会,2011(6):175-176.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范文3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震情跟踪制度、地震前兆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

各地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对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立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参与技术验收,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

第十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测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在震情跟踪中,发现临震异常,情况紧急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批准和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或者泄漏****意见。

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震灾害预防,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本省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逐步提高其抗震能力。

第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它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州、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施工。

第十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铁路、公路、民用航空、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七条对已经建成的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演习、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震害预测等工作,提高综合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昆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预报区临震应急反应措施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二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5.9级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般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震情,组织有关部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6.0~6.9级可能造成较多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抗救灾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员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特大破坏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和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施紧急应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及时将震情和灾情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

(一)地震部门负责震情和灾情的速报、地震趋势判定、地震恢复重建中的烈度复核;会同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将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二)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济、接收捐赠、灾情核查统计和组织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建设部门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工作,鉴定、统计工程损坏情况,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组织市政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救治伤员,做好灾区医疗和防疫等工作;

(五)电力部门负责电站、供电线路的抢险和恢复供电工作;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排险,解决饮水困难;

(七)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党政机关、新闻单位、金融机构、抗震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扑救及预防;

(八)电信部门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保障通讯畅通;

(九)交通、铁路部门负责被毁公路、铁路的抢修,保障灾区交通及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国内外捐赠、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一般破坏性地震的恢复重建方案,由震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严重破坏性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恢复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

重建方案应当采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复核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设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危害的;

(二)破坏列为保护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的;

(二)擅自向社会或者泄露****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范文4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锡市属白蚁危害地区。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等相关规定,为保证甲、乙各方共同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切实加强房屋白蚁危害安全管理,保护房屋免遭白蚁侵害,确保房屋住用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白蚁预防房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房屋工程名称

工程坐落

建筑总面积

层次

幢数

计划开竣工日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

建筑结构

计划投资金额

房屋主要用途

其他

第二条 预防施工基本要求、范围及质量标准

1、预防施工基本要求及范围:采用喷洒药物处理的预防施工方法对新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坪垫层、木构件和部 分墙体等部位进行预防处理,以达到防止白蚁危害房屋主体的目的,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2、包治期限:上述房屋主体自白蚁预防施工工程完工之日起十五年内不发生白蚁危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甲方(委托方)负责的主要事项

1、提供相关图纸和施工说明书等反映房屋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批准文件;

(2)施工总平面图;

(3)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4)基础平面图、剖面图、详图;

(5)其它:_________

2、为确保衔接施工,房屋破土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计划准备。下列分部(项)工程实际施工日期前三天,应通知乙方:基础至±0基槽回填土前;地下室底板垫层和(或)底层室内地坪垫层夯实浇筑砼前;其它:_________

3、为乙方提供水、电等必要的施工条件,督促并协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协调工作

4、督促土建等施工单位作好建筑场地废旧木料、建筑木模板等的清除工作,防止产生新的白蚁侵染源。

5、督促土建等施工单位和房屋使用人保护经过白蚁预防药物处理的药剂层。

6、包治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提供蚁害发生情况,配合乙方作好预防工程的回访复查。

第四条 乙方(受托方)负责的主要事项

1、按《无锡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进行白蚁预防施工。根据土建施工进度组织做好白蚁预防施工衔接,不得影响土建施工进度。

2、经过白蚁预防施工的房屋(不包括后期装饰装修等不属于本合同防治施工范围内的构件、人为携入白蚁造成的危害以及甲方或房屋使用人原因使预防效果受到的影响),保证在十五年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发生白蚁危害。包治期内若发生白蚁危害应给予无偿灭治。

3、白蚁预防施工工程结束后,向甲方提交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确认的《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交甲方存档,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安全

1、白蚁预防施工期间,甲方应协调土建等施工单位协助做好白蚁预防施工安全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白蚁预防施工期间,乙方若认为施工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而又无法避免时,可向甲方提出暂停和调整原定施工方案及步骤的具体建议。但新建议应保证预防施工质量。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甲方按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费,合计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于合同签定时一次付清。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费或申报的建筑总面积与实际不符,乙方将不承担本合同第四条第2、3款规定的内容。

2、_________

第八条 双方发生争议时由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其中一份报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委 托 人(签字):_____________ 委 托 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范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雷重点单位,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等防雷重点对象的责任主体单位。防雷重点对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党政机关综合办公大楼、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应当予以重点防雷保护的人员聚集场所、建筑、设施等。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防雷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县(区、市)气象局和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钱江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政府或管委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防雷重点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市)气象台负责各自预报服务责任区内雷电监测预警服务工作,应当将防雷重点单位作为雷电预警服务的重点对象。

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面向防雷重点单位提供各类技术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防雷重点对象应当由其责任主体单位主动填写《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见附表),报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单位十分明确的防雷重点对象也可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或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直接将其登记在册。

第六条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新城、钱江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政府或管委会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和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在册的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报市气象局。

市、县(区、市)气象局应当分批分次向社会公布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并视情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防雷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防雷重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参加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并负责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八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衔接,定期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有雷暴天气即将或已经影响本单位时,应当立即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疏散人员等防雷应急措施。

第九条防雷重点对象的改建、扩建和符合防雷重点对象申报条件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事先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并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筑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防雷重点对象的改建、扩建和符合防雷重点对象申报条件的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防雷重点对象已建成的防雷装置,应当依法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与维护。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二条防雷重点单位有雷击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应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雷击灾情评估。

第十三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书材料纳入单位档案管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及维护记录;

(四)雷击风险评估材料;

(五)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及应急处置和开展演练情况;

(六)雷击灾情(损失)及其调查评估材料;

(七)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参加安全培训和开展防雷科普教育情况;

(九)其他与防雷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雷电多发期来临前,对照本办法要求组织防雷安全自查,并及时排除雷击隐患。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范文6

第66号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27日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艾滋病防治协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资和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单位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预防工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建立职业意外感染的应急处理、治疗、工作、生活等保障制度。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计划,并报宣传主管部门。

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无偿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宣传教育信息、师资培训等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策略列为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提供艾滋病防治资料。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活动,加强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演出艾滋病防治节目和播放宣传教育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艾滋病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承担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对符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预防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医学监护、消毒措施,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

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疫情互相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自毁型注射器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在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含外来人员)免费发放安全套。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旅游、文化、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使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的需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关人员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职业暴露专家组指导下处置。

第四章 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临床指导医疗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诊治医疗机构。

指定的临床指导、诊治医疗机构必须配备艾滋病诊治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三十五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工作,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和预防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其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配合检查、治疗。经常居住地已建立关爱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在关爱场所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单位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在监管场所内对其进行医学管理;但对于已经发病的人员,由监管单位配合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隔离治疗或者依法申请监外(所外)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其直系亲属。

第三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日常消毒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死亡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火化。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火化。

第四十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

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就医时,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三)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四)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

(五)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五章 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检测、监测、监督、关怀和救助所需的各项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并将符合规定的艾滋病专科医院纳入定点医院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及婴儿人工代乳品。

第四十六条 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四十七条 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对象,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困难户,应当给予生活和医疗分类救助。

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救助手续,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布艾滋病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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