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范文1
在21世纪的中国,任何一个人,如果企图在政治上有一番作为,那么他必须尽可能地去关注法律。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政治家们所不容回避的问题。
法律同政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政权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直接受政治的制约。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政治的关系有远疏之别。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结果。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注::《关于讲政治》,人民日报,1996年7月1日。)同时,法律要服务于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日本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也这样认为:“在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律命题是为政治权力所支配着的。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须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定的政治思想。在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的社会力量,会通过创造法律命题的方式来强制保护自己利益的规范实现。因此,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注:〔日〕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第232页。)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名义去解决政治问题,实行不讲法律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政治。另一方面,更要看到,政治全能主义是无可辨护的祸害和道德上的恶,这毕竟已成为当代公共舆论的共识。因而,法律对于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煞的客观存在。但是,承认法律对于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划上等号。法律毕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某些政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宜于作为法律概念。比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曾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打击敌人”。显然,“敌人”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于是,1996年改之为“惩罚犯罪”。基于同样原因,1997年3月14日所通过的新《刑法》也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解放后我国政治学与法学的由合一变为分立的过程,也说明了政治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
Ⅱ
法律具有政治功能。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和政治问题的协调、规范、促进和解决,影响政治生活,达到政治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法治化。
政治法治化的第一要素是政治关系法治化。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注: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协调政治关系。法律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曾区分过“合法性”和“合法化”两个概念。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合法化过程,合法性很难得到保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的体现,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或者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虽然这种共同利益可能同普遍利益相交叉、相重合,但是也有可能不完全一致或完全不一致。法律一旦宣布某些利益为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就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不危害这种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出处理同一层次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利益矛盾及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纵向利益矛盾的准则,从而把人们本质上为了自己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斗争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持社会的政治稳定。
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力关系,包括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在不同的国度,协调的方式可能互有差异,因而形成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的功能主要是协调权力关系。部门法对于权力关系的协调也具有重要功能。比如,我国税法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实行分税制。而分税制从政治功能角度来看,乃是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的制度选择。它在宏观意义上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新格局,对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政治资源。在政治学中,某一时期在政权中担任角色的那些个人被称作权威人物。马克斯·韦伯曾把权威的基础分为传统型、领袖型和法理型三种。50——60年代美国比较政治学的主流——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中心人物阿尔蒙德(GabrielA.Almond,1911年生)认为,世俗化是政治文化发展的方向,世俗化程度也是衡量政治文化发展的标准;而世俗化代表性地意味着权威人物传统型和领袖型魅力型标准的削弱,法理型日益占据上风。(注:阿尔蒙德等:《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9——40页。)
政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利关系。政治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是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的手段,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等。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于政治权利的范围有不同的界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法律把政治权利规范化,保证政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规定剥夺危害国家安全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对于他们作出政治上否定性的评价。由于政治权利实际上反映着公民同国家的关系,法律确保政治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国家政治生活的良性运行。
政治行为法治化是政治法治化的第二要素。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作为政治关系的直接动态表现,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斗争、政治管理、政治统治和政治参与等多种形式。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是政治斗争的产物,又是政治斗争的手段。政治斗争的类型反映着法律的历史类型,体现着法律的本质;反过来,法律的本质规定着政治斗争的程度和方式。暴力政治斗争往往导致法律类型的改变,也就是说,阶级斗争的激烈形式导致社会革命,成为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导火索。而非暴力政治斗争一般指在法律范围内的政治斗争,特别是在和平建设时期,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都要对于非暴力斗争的性质和活动方式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法律制定与实施往往成为衡量一国政治的民主程度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违宪司法审查制(JudicialReview)对欧美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便是一个良好的例证。在政治斗争中,主体各方都力图居于支配和控制地位,即掌握政治统治权。进行政治统治,离不开法律的运用,尤其在一个民主社会,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统治,即形成一种法治秩序。在人治或专制社会中,统治者往往也要用法律的手段使自己的政治统治合法化,获得一种社会的遵从和国际的承认。如果说政治统治是国家政权的前提,那么政治管理就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政治管理有多种方法,如行政强制方法和思想教化方法等等,但以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现代政治管理则以法律手段为根本,法律使政治权力规范化。把政治领导、政治决策、政治组织、政治协调、政治监督等政治管理方式纳入法律轨道,保证政治法治化的形成和维持。此外,法律还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途径,使普通公民通过合法活动实现对政府相应的控制。
当然,也应看到,法律对于政治行为的规范功能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任何法律部门都能规范任何政治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也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因为这些行为涉及国家或重大国家利益,有很强的政治性,或者这些行为具有较多政策性成分。对于这些现有诉讼制度无法规范的政治行为,只有留待以后建立的宪法诉讼制度加以调整。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功能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发现法律制度的缺陷或漏洞,从而进一步加以完善。
政治法治化的第三要素表现为政治发展的法治化。
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政治关系的质变过程即政治革命,是以阶级为政治主体的,旨在另一阶级的政治统治的暴力行动,是实现政治权力迅速变更、用一种政治体系取代另一种政治体系的激烈的变革。政治革命的斗争锋芒都是指向实行统治的阶级,其首要标志是夺取政权。所以,一般地说,政治革命都要冲破体现旧的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法律,而不可能在旧社会的“法制基础”上进行。但一俟革命成功,胜利者又要以法律巩固自己的成果。法国第三等级(Tiers)正是通过起草一部新式宪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政治纪元。(注:〔美〕路易斯·亨金等编:《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9页。)
政治改革是通过一系列政治措施进行的。法律使政治措施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现实性。同政治革命不同,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过程,是对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完善。这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政治领导集团根据社会利益矛盾状况及其对政治权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旨在改进政治体系、调节政治关系以巩固和完善其政治统治的政治过程。作为一种有计划有步骤的政治变革,往往都伴随着法律的运作。因为法律能够为政治改革指明方向,为政治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政治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巩固政治改革的成果,从而防止和清除弊端,推动政治不断进步。这也正是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改革往往被称为“变法”的原因。
政治问题法治化是政治法治化的第四要素。
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有的政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政治问题可以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0页。)在诸多政治问题中,一个国家民族的政治团结居于突出地位。通过法律,能够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克林顿在《希望与历史之间》一书中写到:“美国人不是通过种族、宗教或任何其他显著的特性联结在一起的,而是通过共同忠诚《独立宣言》、《宪法》和《权利法案》,通过共同接受公民身分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性而联结在一起的。”(注:〔美〕比尔·克林顿:《希望与历史之间》,海南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90页。)国家的基础一步一步由血缘、族类向法律过渡,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向。新中国建立以来,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对于解决民族争端、增强民族团结均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尤其在当代,和平与发展已变成世界政治生活之主题,法律正愈来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日益发挥出特有的功能。1987年4月,***同志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指出:“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够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里面。这个基本法还要为澳门、台湾做出一个范例。”(注:《***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起草工作完成后,他充分肯定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一个具有创造意义的杰作。”(注:《***文选》,第3卷,第215、352页。)在中国对香港、澳门收回的过程中,1990年4月4日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1993年3月31日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把“一国两制”的伟大政治构想制度化、条文化,从而使人民增强信心,打消顾虑,成为政治决策与现实生活的中枢或桥梁。这两部法律也为将来政治解决提供了典范。
Ⅲ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功能的发挥。同志在中国***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中国***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高举***理论伟大旗帜,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页。)目前,我国政治法治化的最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把民主看作是一种国家政体。马克思主义认同和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民主观,但又有所发展。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列宁指出,就民主的本意讲,它首先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并且,“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注:《列宁全集》第31卷,第96页。)总之,我们在理解民主的概念时,首先要把它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制度来理解,它包括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同时,又不能仅仅停留在国体和政体的原则上,而要看到这些原则必须具体化为公民的各项民利,特别是平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大多数人的统治权力。在权利这个层面,民主从消极意义上讲即没有特权;从积极意义上讲即人人平等。再一点,理解民主概念时,也不能仅仅将民主与政治相联。民国初年,“文化怪杰”辜鸿铭曾发表过一段挺严肃的议论:“真正的民主,其实质不在于民主的政治,而在于民主的社会。”(注:辜鸿铭著:《中国人的精神》,海南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199页。但是,我们不能同意作者的“对于民主政治来讲,君主的必要性……”等观点。)这种认识前进了一步。然而,必须看到,要实现民主社会,必须先有民主政治。正因为如此,我国才把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相提并论。民主之于政治,就其功能而言,虽不必然能够达到“最好”,却一般可以防止发生“最坏”。
社会主义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功能,体现为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民主模式并不是单一的,法律对某种民主模式的选择决定着国家民主生活的基本走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离开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而可能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愈健全,法制的威力愈强大;民主愈发展,法制作用的发挥越充分,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
反之,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健全的法制,民主就会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争得了社会主义民主,就要用法律来确认和体现这种新型国家政权的性质和作用,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获得法律上的保障。正如***所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文选》,第2卷,第146页。)社会主义法律也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体现和保障,它规定了人民民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利指明了方向,使人们在行使民利时,有了清楚明确的可循标准;社会主义法律还通过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其他刑事犯罪,依法对敌对分子实行,保障人民真正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从而排除一切可能导致国家混乱甚至动乱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脱离开法制,即使号称所谓“大民主”,实际上只能使大多数人不自由,只能造成动乱,因此决非真正的民主,决非社会主义民主。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律从本质上讲有着使人民对于政治的影响发展到可能充分程度的功能。
Ⅳ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至此,自1986年以来开展的第三个普法五年规划正式开始组织实施。无疑,这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举措,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响应和落实。
然而,作为理论研究,可以从另一方面对同一问题进行分析。改革开放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一十多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七百五十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五千三百多件,大体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按照法学最一般的原理,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真正的人民性。
可是,在这么多的法制定和颁布以后,人们甚至是大多数人对之不知或知之甚少。这是现实存在的问题。那么由此要问:既然这些法体现了人民意志,为什么人民中的大多数还不知道它们被上升为了法律,以至于还要大力呐喊“把法律交给人民”呢?(注:见《法制日报》,1996年6月18日社论;1997年5月4日报道。)究竟把法律从何处“交给”人民呢?法律难道本来并不在人民手中吗?法律难道是在大多数人背后制定出来的吗?由此又能否不承认我们已有的法不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是其他什么人的意志呢?显然,我们应该从这一重大矛盾的现象中得到若干启示。
决不能否认我国法律的人民性。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本质上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反映出来,上升为国家意志,于是就成为法律。所以,任何怀疑我国法律体现人民意志的想法都是不正确的,至少在理论上如此。这一点必须首先肯定。
那么上面所揭示的问题能够说明什么呢?我们认为,之所以造成大多数公民不知法或知之甚少,与我国立法制度尚不健全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好的立法制度,但是还并未达到应有的完善水平,对其也必须进行改革,以使我国的民主制更为真实和更有保障,使民主得以更好地体现。
问题之一:立法与知法的脱节反映了现行间接民主制的不完善。
间接民主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直接民主制的不可能,那么在直接民主可能的地方就不宜再搞间接民主。间接民主只有以直接民主为牢固基础才能更充分显示它的意义。直接民主最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虽然在中央、省级不能搞直接民主,但在县级以下是可以搞的。直接民主存在的地方应是人口较少而集中,大家互相了解;我们可以把这种地方划为最基层的选举单位。其实,仔细推敲起来,民主的关键并不在于直接民主的范围究竟应当划到多大,而在于民主的各个环节是否真正能确保人民的主人地位的无可动摇。民主制的不完善,肯定会给法律民主性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问题之二:立法与知法的脱节说明人民代表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宪法第7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说参加人代会,制定法律和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都是代表职责的话,那么这二者是同等重要的,特别不能只强调前者而忽视后者。代表之所以必要,只是因为不可能由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人都参加会议,进行表决。所以,代表在大会上表达的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意志,而是人民尤其是选民的意志。作为代表,必须首先知道选民的共同意志是什么。为达到这一点,代表就必须听取选民的意见,并从中进行归纳和综合,抽象出共同意志来,再反映到大会当中去。我国法律的制定都有一个很长的过程,从起草到公布经过若干程序,其中就要由代表进行讨论。这时,代表应该把法律草案拿到选民中去征求意见,再由人大对法律草案进行修订,通过以后继续由代表向选民进行宣传阐释。
总之,在立法的过程中就向人民宣传了法律的内容,立法和宣传同步进行,参与立法是代表的职责,宣传法律也是代表的职责。
Ⅴ
上述问题并非无法解决。我们认为,进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决不等于仅仅注重经济方面的立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不可忽视人民民主生活的改善。目前,我国的政治立法、民主立法落后于经济立法。就立法民主化而言,要使民主得到法制的保障,首先必须在《代表法》的基础上对于代表职责、代表选举问题更加具体地规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完善措施。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这一点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而权力和义务也应是对应的。人民代表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力和权利,同时就必须承担参加会议和联系选民两项最基本的职责。如果说前者主要是权力的话,后者则更侧重于义务。联系选民是代表们的义务,那么他们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对人民的失职,法律应该规定代表所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表不联系选民,不反映选民的意志,就是对选民权利的侵犯和妨碍,情节轻微的可以罢免了事,而严重者就不能仅仅罢免处之了。
对于代表选举及活动方式也要进一步完善。若把上面所说的看成实体内容的话,这方面就可以认为是对实体部分的程序保障。仅就选举来讲,应明确代表的条件,选民才有个把握标准,这个条件应同选举一般先进人物的条件有所不同,不能把代表资格的获得单单看成一种奖励方式。工作有成就的人不一定就是合格的人民代表。代表首先应该有为大家办事的觉悟,愿意不辞劳苦地上传下达,下传上达。其次,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有分析、综合的能力,这样就可以比较及时、准确地掌握本选区选民的共同意志,既不为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也不致因为对选民情况的不知而仅仅表达自己的意志。再次,代表还要有敢说敢干的精神,勇于把选民的真实意志、社会弊端反映上去,使上级直至中央掌握全面的真实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决策。所以,代表有时不一定就是科学上、生产上有突出表现的人物。如果只因为是英雄劳模人物就被推为代表,一方面不一定能反映好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其个人因为必须参加各种会议,征求意见,宣传法律,势必占去大量的时间,于事业上亦无补益。当然,这并非说劳模就一定不可以当选为人民代表。
再一点,我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固然应该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而每一个代表主要还是应反映本选区局部的普遍意志。只有许多这样的局部综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表现全部,即全部寓于局部、普遍寓于特殊之中。假如一味地强调整体,势必会影响局部意志的全面真实地反映,结果往往还会使整体的意志并没有能够反映出来,增加了不真实性。当各个局部、许多个特殊反映上去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统筹,在这诸多特殊局部意志的基础上概括出整体直至全国人民的普遍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载入法律条文,就象基层代表概括各个选民的意志那样。代表回去后,又对法律进行传达阐释,从而一步一步地贯彻下去,再达到普遍与特殊的统一。
可见,人民意志并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它实质上是十分具体的,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人民意志正如人民是各个人的集合体一样,看拟抽象,其实再具体不过了。只有那些无知的人和别有用心的人才会借着人民和人民意志的抽象性一面,而否认或无视其具体性一面。无论他们口头上唱什么样的民主高调,实质上正是对人民民主的最粗暴的践踏。
法治文化范文2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城市
1 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体现着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制度、现实运行等。正确认识并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创建法治城市中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1)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法治城市建设的宏观体系应包括地方立法完善、法治政府构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法治文化培育、法治工作队伍培养等诸多方面。所以,研究法治文化的历史变迁、重大成就以及新形势下所面临的困境,必然成为法治城市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基本内容。
(2)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有助于培养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素养,以奠定法治城市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精神支柱,从而为法治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必要条件。法治城市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支撑,发挥法治文化的理论指导作用、舆论引导作用、示范引领作用。因此,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内在动力、必要条件。
2 武汉市法治文化培育的现状
多年来,武汉一直在法治城市建设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并逐渐认识到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渗透力、引导力和感染力,不断摸索和创新法治文化的培育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从而使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利于武汉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和制度。如将普法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提供财物保障,又如依托各专业文艺团体和社区文化站,加强城市法治文化队伍建设,鼓励其深入城市各街道、社区巡回演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形式和法治文化传播平台。如组织“12・4”法制宣传活动,举行法制教育讲座,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QQ、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向全体市民普及法律知识,又如鼓励将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有机融合,创作各类法治艺术形象和作品,拓展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空间;加强城市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创建法治公园、文明小区等一批法治文化示范点;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尚未形成基础理论体系;部分部门及领导干部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认识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有待转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社会各界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参与意愿和热情不足;法治文化宣传队伍的培育力度和专业化程度不够;虽然拓展了法治文化的载体,但总体上看,内容不够丰富、形式相对单一,传统文化融合不足;法治文化与城市法治实践的结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典型成果的推广和转化还不够;对特殊群体的法治文化培育有待加强,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涌入的农村居民;等等。
3 加强武汉法治文化培育的建议
城市法治制度和秩序的迅速发展与法治文化缓慢成长之间的鸿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武汉法治化建设的全面展开。为此,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立足于荆楚文化和武汉历史,加强武汉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努力创造符合市情、体现时代、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要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等机构的作用,调动全市广大法学人员、法律工作者、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法治理论研究的工作中来,开设全市范围的法治文化建设论坛,为法治文化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指导。(2)积极推进武汉法治文化体系建设,按照法治文化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3)改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通过政府、社会和公众层面的多维互动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体系来推进武汉法治文化建设。(4)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的法治文化宣传体系。加强重点对象(党员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等)的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创作队伍,鼓励各类法治文化相关的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的创作,努力创造出更多的反映武汉法治实践活动和全体市民法治生活的优秀作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新载体,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平台,如创办法治文化网,举办法治文化夜市、社区学法俱乐部,兴建法治主题公园、广场、长廊、街区,在轻轨、地铁、公交站台,出入口通道、车厢内等新型载体上,加大法治文化宣传力度等。(5)召开法治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注重培育并总结全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形成在全省、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扩大法治文化建设成效。(6)注重培养专门的法治文化宣传队伍,不断提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普法宣传、参与法治文化教育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的培养和扶持。成立多个层面的法治文化的宣传队、艺术团等(7)积极构建覆盖全市、惠及全民的法治文化服务,坚持不懈地开展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使全体市民共建共享法治城市建设成果。
总之,培育成熟的法治文化对推进法治武汉建设的全面展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是个全面、渐进的工程,需要找准法治与文化的契合点,从文化建设的自身特点出发,确立明晰的目标,坚持正确的领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创新法治文化的形式和内容,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效,从而为法治武汉的建设注入强大活力,为武汉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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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范文3
一、全面部署实施,突出典型引领
2014年以来,常州市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实施“企业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程”,通过企业报刊、网络平台、法制宣传栏(展板、橱窗)等多种宣传载体,加强企业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拓宽培育和传播渠道,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注重文化融合。坚持学以致用,实时进行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依法治企全面推进,“依法、合规、公平、诚信”成为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普遍认同。
1. 摆上重要位置。年初,市经信委把企业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召开专题会议,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成立由市经信委、市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企业法制工作协会组成“企业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工程”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和考评办法,确保创建有序推进。
2. 坚持典型引领。遴选15家依法治企成绩突出、法治文化底蕴浓厚、创建愿意较强的企业为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通过典型引路、示范推进,带动全市企业法治文化上新台阶。各示范点企业高层主管领导和法务、宣传部门高度重视此项活动,制定具体的活动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要求,按照时序进度,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推进项目的落实。
3. 强化业务指导。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先后走访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等示范企业开展现场指导与督查。由协会牵头定期与示范点企业协调沟通,及时了解活动进展进度。强化业务指导,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将各单位活动进展情况、新举措、新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戚机公司活动实施方案制定缜密,可操作性强,为其它企业开展活动提供了借鉴。
4. 建好固定阵地。大力加强企业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拓宽培育和传播渠道。通过企业报刊、网络平台、法治宣传栏(展板、橱窗)等多种宣传载体,加大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和谐法治企业的“软环境”。积极营造人人宣贯、时时宣贯、处处宣贯的企业法治文化氛围。戚机公司成立法律咨询服务站,利用女职工心灵家园等阵地,将每月8日定为法律咨询日;与戚区法院建立了“央企司法服务站”院企互动。二建公司搭建《二建报》、宣传画廊、企业网站阵地,开设“农民工学校”,大力开展针对农民工法律**的企业法治文化宣传。戚研所编制推行《法律风险预警手册》,搭建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5. 突出活动引领。各示范点企业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注重文化融合,创新开展特色法治文化活动。“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做到具体鲜明,寓教于乐,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提升企业法治文化的引导力和渲染力。常州电信、戚机公司、戚研所、西电常变、洛克公司、二建司等在厂区进口、办公大厅、职工食堂、职工活动中心、单身职工宿舍和基层单位宣传栏等地开通电子屏幕,张贴法律知识宣传画报,开辟法治案例展板,登载有关法律法规,向员工传递法律法规知识。常州电信、戚机公司结合“12.4”国家宪法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巩固所学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文化影响力。
6. 坚持学以致用。示范点企业致力于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开展的结合上下功夫,不论是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还是在日常管理中,鼓励广大员工尽努力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南车戚机公司、南车戚研所、针对本企业高新产业的特性实际,共同举办《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专题培训,其下属单位和部门行政主管、专利工作联络员、法律事务联络员200余人参加了系统培训。戚机公司、戚研所根据中国南车编制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指引》,在企业内部实行风险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实时进行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二、深耕法治文化,突出创建亮点
各示范企业围绕创建活动的目标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突出企业特色,制定出具体详实的活动实施方案,创新法治文化活动,将企业文化和法治文化紧密结合,深耕出了一个个法治文化建设新亮点,突显了示范企业依法治企优势和深厚企业法治文化底蕴,以法治文化来提升依法治企水平,从而起到典型引领作用。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通过增强“三大意识”、完善“三大体系”、提高“三项能力”、实现“三个转变”,确保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成功。建立了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管理制度和两级法律事务人员队伍;开发了以合同为中心,集成投资预算、招投标、期间费用管理、财务管理等一体的合同管理系统,以信息化推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编制和推行《法律风险预警手册》,建立法律风险预警长效机制,显著地规范了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
侨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挂帅,行政部和工会牵头,部门和车间负责人参与的公司法治文化创建办公室。以整合资源,明确责任,经费保障,确保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落实到位。培育了一支有基础、有热情、有优势、有成绩的法治文化宣传队,利用影视、互联网等现代传播方式,组织员工观看法治影视资料。以职工活动中心为基地,建立法治文化宣传基地,坚持“以人为本,严爱相济”的原则,将法治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之中,在深化内容、丰富载体、扩大阵地等方面形成了本公司法治文化建设的特色品牌。
江苏旷达集团由董事长亲自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集团公司认真制定法治文化建设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和相关人员,使这项工作常态化、经常化、制度化。
江苏金N实业股份公司将法治文化同企业文化相结合,坚持做到与员工教育培训相结合,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前行;与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提升企业法治文化管理水平;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建立内部临近机制,为企业法治化管理打下扎实基础,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深入开展BI建设,大力倡导合规文化,强化员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遵守规则的意识,培养员工“标准化作业、精益化制造”良好行为习惯,做到在工作中遵守规则,生活中遵守法律。利用公司工会女工咨询服务中心和心灵家园等阵地,建立法律咨询服务站,充分发挥公司现有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将每月8日定为法律咨询日,为员工提供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处理、婚姻经济纠纷、民事赔偿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为员工排忧解难。建立“央企司法服务站”,与戚区法院合作,开展法律咨询、专项法律诊断,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利用《二建报》、宣传画廊、企业网站、工地宣传栏等阵地大力宣传诚信经营,遵纪守法,依法**等管理制度和执行要求。制作法律知识宣传图片到工地巡回展览,送法到工地,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纠纷,确保创建平安工地。开设“农民工学校”,提高农民工遵章守纪,文明道德、依法**的能力和意识。
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进行了《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保密法》,《安全法》等法律培训,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使得三项法律审核即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率、规章制度审核率、经济合同审核率全部达到100%。
常州电信公司以网络资源优势为载体,开展多层次的全员培训,中高层的培训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的学习,增强依法治企工作前瞻性研究,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结合全业务发展与政府监管制度调整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侧重于具体操作性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具体案件的分析研讨,重点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用工新政等法规。基层员工培训主要运用集中学习、日常自学等形式,针对不同岗位的开展系列贯宣活动,重点关注与员工实际密切相关的操作性法规的宣传。
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开展以质量、生命、道德为主题的法制教育,通过药品安全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树立“药品行业就是道德行业”的责任意识,弘扬“用心制好药”职业道德,坚持守法经营,树立品牌意识,争当行业标杆。
江苏洛克电器公司在“七化”上苦练内功,即管理制度体系化,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择优化,激励机制考评化,关爱员工细微化,工作运行信息化,资金运作集权化,法制教育常态化,形成自己的法治文化特色。公司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与钟楼区检察院联手共同设立观护帮教中心,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站,为其提供免费食宿和技能培训,成为保一方平安的积极践行者。
三、营造法治氛围,突显创建成效
通过企业法治文化示范点创建,企业依法决策意识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及成员积极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自觉学法用法;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的观念显著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形成了靠制度管事、管人、管财、管物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转机制;职工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的能力明显提高。
1.依法决策意识进一步提高。通过企业法治文化创建,企业领导的法治意识普遍增强,领导班子及成员积极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自觉学法用法。在企业经管理中和重大决策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极大地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意识和能力。近年来,我市11家企业、3位个人荣获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称号;20家企业、10位个人荣获常州市“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勇担社会责任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称号,进而推动了全市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活动的深入开展。
2.依法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的观念和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明显提升。各企业初步形成了靠制度管事、管人、管财、管物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转机制,依法严格规范企业生产、运营等各项经济活动,初步养成了“遇事先问法,违法不办事”的思维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和解决了各种利益关系,有力促进了企业规范化法治化管理进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健全,总法律顾问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注重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有效提升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成效。
法治文化范文4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时代的呼唤。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基本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的现代化,而且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的现代化,最根本的是人的现代化。一方面,以文化促发展、以文化促进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自觉服从国家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是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全民族文明素质,乃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软实力的基本表现。另一方面,发展更科学,社会更和谐,文化更繁荣,生态更文明,人民更幸福,无不需要法治的保障服务和引导规范,都迫切要求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迫切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培养司法良知,提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迫切要求全体公民自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对待处理个人与国家、与社会及他人之间的关系。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要求
通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法治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更在于已经制定的良好法律能否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能否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法治文化问题之重心就在于解决我国公民的法治文化认同问题,培养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为重点的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彻底消除“文化”层面的法治与“制度”层面的法治之间存在的裂缝。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
——加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然深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心理的延伸升华。“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为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形成奠定了较为厚实的基础。在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确立的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遵循由低级到高级、由表层到深层的规律,以全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更高层次的目标定位,才能更好地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发挥法治文化观念引导、规范养成、激励约束的独特作用,建立规则约束,塑造社会信任,培养社会理性,凝聚社会共识,更是提升新时期法制宣传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必然选择。
全面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要求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养成,这正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所在,正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使命所在。当前,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着力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体系,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主动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指导职能,建立健全“党委统—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积极参与、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工作格局。主动加强与宣传、文化及新闻出版、广电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合作,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强化考核措施,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强大社会合力。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调动律师、公证、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条线工作力量,搭建科学、高效、可操作的法律服务平台,为全省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营造良好文化法治环境,实现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着力凸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公益性特征,运用项目规划、示范引导、督查考核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特色化、多元化建设各种各类法治文化阵地,有效推动法治文化阵地的规模化、系列化、形象化,市、县两级全部建成法制宣传教育中心,集中研发、推广、展示法治文化成果。建立法治文化服务需求反馈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丰富品种内容,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提供优质均等便捷的法治文化公共服务。运用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扶持力度等方法,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大公益性投入,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专业化、制作精细化、形式多样化,有效提升法治文化资源的针对性、趣味性、生动性。运用责任分解、指标量化、监测评估等手段,激发各类媒体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责任感,畅通拓展法治文化渠道。
着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体系,主动融入省“文化建设工程”,按照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设不同类型、不同特色、不同规模、开放式、互动型的法治文化阵地。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覆盖每个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逐步完善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充分运用大众传媒和传播手段,形成“舆论全覆盖、媒体全联动”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态势,使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和要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组织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活动,丰富优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品的宣传、展演和展示工作,不断提升扩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力和影响面。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江苏法治文化标识”,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江苏特色和人民意愿,兼具先进性、引领性和标志性,力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要求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
法治文化范文5
关键词:传统法治文化;作用分析;法治建设
本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
1传统法律文化包含很多优秀成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2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
2.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
2.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
3法治建设中要利用好传统法律文化
3.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
法治文化范文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当前,__镇迎来了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然而,大发展带来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利益冲突层出不穷、法治思维淡薄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全镇发展大局,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更显突出。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精神,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发展环境,__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年系列活动,进一步提升我镇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经济持续发展。
为将__镇全面建设成为法治文化示范镇,我们倡议:
一、广大机关干部要主动学法、积极用法,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智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全体村支两委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带头依法办事,用法律武器处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行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精神。要充分利用镇党委、政府发放的“法治文化书包”,积极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四、全镇上下要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活动,通过“文化送法”“法治大讲堂”“金牌调解能手评选”“法治知识竞赛活动”,激发学法、懂法、用法的热情,在活动中学、在生活中学,使法治精神成为全镇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
__镇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是治国重器,是社会和谐之本”,让我们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全镇法治文化建设的大潮中来,推进依法治镇、依法行政、守法生活,共同构建幸福美满、公平正义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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