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的名言范例6篇

关于合作的名言范文1 1、凡是经过考验的朋友,就应该把他们紧紧地团结在你的周围。——莎士比亚 2、人们塑造组织,而组织成型后就换为组织塑造我们了。 —— 丘吉尔 3、凡是经过考验的朋友,就应该把他们紧紧地团结在你的周围。——英。莎士比亚 4、只要千百万劳动者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跟随本阶级的优秀人物前进

关于合作的名言范文1

1、凡是经过考验的朋友,就应该把他们紧紧地团结在你的周围。——莎士比亚

2、人们塑造组织,而组织成型后就换为组织塑造我们了。 —— 丘吉尔

3、凡是经过考验的朋友,就应该把他们紧紧地团结在你的周围。——英。莎士比亚

4、只要千百万劳动者团结得像一个人一样,跟随本阶级的优秀人物前进,胜利也就有了保证。——列宁

5、不管努力的目标是什么,不管他干什么,他单枪匹马总是没有力量的。合群永远 是一切善良思想的人的最高需要。——德。歌德

6、凝聚产生力量;团结诞生希望。——网络收集

7、团结就是力量。——谚语

8、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轲

9、人们在一起可以做出单独一个人所不能做出的事业;智慧、双手、力量结合在一起,几乎是万能的。——韦伯斯特

10、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就淹没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而群体的行为表现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 —— 古斯塔夫·勒庞 《乌合之众》

11、IBM需要的,就是像野雁这样能独立作业,又能团队合作的人。 —— 许朱胜

12、团结就有力量和智慧,没有诚意实行平等或平等不充分,就不可能有持久而真诚的团结。——欧文(英国)

13、要永远觉得祖国的土地是稳固地在你脚下,要与集体一起生活,要记住,是集体教育了你。哪一天你若和集体脱离,那便是末路的开始。——奥斯特洛夫斯基

14、谁若与集体脱离,谁的命运就要悲哀。——奥斯特洛夫斯基

15、单个的人是软弱无力的,就像漂流的鲁滨逊一样,只有同别人在一起,他才能完 成许多事业。——德。叔本华

16、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就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 基本保证。在当前,加强党的团结,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团结,具有特殊意义。— —***

17、30%的人永远不可能相信你。不要让你的同事为你干活,而让我们的同事为我们的目标干活,共同努力,团结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下面,就要比团结在你一个企业家底下容易的多。所以首先要说服大家认同共同的理想,而不是让大家来为你干活。 —— 马云

18、共同的事业,共同的斗争,可以使人们产生忍受一切的力量。——奥斯特洛夫斯基

19、关于团队合作精神的名人名言警句

20、大家做出努力之后有公道的回报,在利益分配方面比较公平。这是我们的决窍。 —— 熊晓鸽

21、经营企业,是许多环节的共同运作,差一个念头,就决定整个失败。——松下幸之助

22、狼的生存,就是在恶劣的环境中坚强地创造生存空间;狼的团体,就是在充满争斗的对手中组织强大的团队力量;狼的智慧,就是在强者之列不断竞争、超越。——网络收集

23、纪律能美化集体。——马卡连柯 名人名言

24、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中国谚语

25、谁若认为自己是圣人,是埋没了的天才,谁若与集体脱离,谁的命运就要悲哀。集体什么时候都能提高你,并且使你两脚站得稳。——奥斯特洛夫斯基

26、人心齐,泰山移。——关于团队精神的名言

27、一滴水飘不起纸片,大海上能航行轮船和军舰;一棵孤树不顶用,一片树林挡狂风……这就是团队精神重要性力量的直观表现,这也是我所理解的团队精神,也是团队精神重要之所在。

28、不用花心思打造明星团队,团队即是可以和自己脚踏实地将事情推进者。 —— 马云

29、村子团结力量大,家庭团结幸福多。——(藏族)谚语()

关于合作的名言范文2

【关键词】语言/形象/意境/和合/和合语言哲学

语言形式与哲学形态之间是一种互动互济、相辅相成的关系。换句话说,语言形式怎样,哲学形态也就怎样。不同民族的文化,因其语言表达方式各不相同,就可能产生不同的哲学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拥有哲学,拥有世界。

语言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口头语言、书面语言、自然语言以及人工语言(数理语言、统计语言、代数语言、计算机语言、网络语言等)等,但全球绝大多数人用来交换思想和信息的是日常语言,人们用日常语言进行交往活动,哲学家也用日常语言来表达哲学思想。这样就产生了一套日常语言,既要表达日常生活中具体有限的东西,又要表达哲学中抽象无限的东西。前者所表达的是经验的,后者所表达的是超验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反差:就西方传统哲学而言,哲学家所讲的世界与日常生活中的世界是颠倒的。在日常生活中的人看来,他们生存于其中的世界是实在的、真实的世界;而在哲学家看来,这是一个并非真实的现象世界,真实世界是这个呈现的、在场现象世界背后的那个隐蔽的、不在场的本质世界。也就是说,哲学家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并不是在日常语言意义下使用的。由于这种“悖论”,造成了哲学语言的困境,要摆脱这一困境,就要让公众走向哲学和让哲学走向公众,使两者一体相通。

哲学语言的形式始终在演变之中,但语言哲学所面临的言、象、意问题,却是可以不断发掘、转生的宝库。哲学是民族化的、个性化的。只有民族的语言形式,才能建构与这种民族的语言形式相适应的哲学形态。笔者之所以采纳言、象、意作为和合语言哲学的基础范畴,是因为和合语言哲学作为民族的语言哲学,与民族的精神具有共源性。这种发生学意义上的共源性,使得“智能的形式和语言的形式必须相互适合。语言仿佛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民族的语言即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即民族的语言,二者的同一程度超过了人们的任何想像”[1][p50]。当然,民族的语言与民族的精神是有差分的。民族的精神与语言,犹如心与身的关系,身有心才有生命,否则生命就终止了;语言有了精神,才获得了生命,两者不离不杂。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可以说明民族精神和民族特性的现象中,只有语言才适合于表述民族精神和民族特性最隐蔽的秘密”[1][p201]。语言不仅使人的思维逐渐上升到智力高度,而且运用智力体认、把握世界。

从语言与民族的互动关系来说,语言的存在是民族存在的标志。换言之,民族的存在就是一种语言存在。语言的特性是民族精神特性对语言不断施予影响的自然结果。人们可以从每一种语言推知与它相关的民族性,从语言的外在结构(如语法和词汇结构)可透视其内在特性。隐藏在语言内在深处的是民族的精神特性,它不仅决定着语言的外在结构,而且是语言的生命之所在。由民族的精神特性所决定的语言结构,其本身就意蕴着民族精神的品格。它会使一个民族的社会历史、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文学艺术、工艺建筑在语义上呈现出来,而且会在这个民族的各成员身上唤醒一种一致的精神力量,从而可以在语言结构与民族精神、思维方式之间达到一种通约。和合语言哲学力图在语言结构与民族文化、民族精神融突而和合的基点上运用并整合言、象、意范畴。

语言(包括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是一种符号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符号,就无所谓语言。语言作为思维的直接现实离不开符号。语言符号是指称存相的,存相作为被指称者,应与语言符号所标志的指称相符合,在事实上却存在差异,这便是“应然”与“实然”的关系。语言符号本身可说是被指称的存相的标志,被指称、被标志的存相,在语言符号之中是一种抽象,而非感性实在,是一种不能吃的桃和不会走的牛。换言之,指称、标志的语言符号与被指称、标志的存相之间,即言与象之间,并不存在由它们本质、本性所决定的必然的内在联系。语言符号没有它所指称和标志的存相的特性,存相亦不一定选择它自身所具有的特性的指称、标志,来指称、标志自己。这里没有先验的意志来决定应该如何指称与被指称及指称什么与标志什么。在初始时不一定是必然的,而可能是偶然的现象,是某种外在的因缘将其联系起来。尽管有从象形、指事等方面选择指称和标志被指称、被标志者的情形,然而语言符号与其所指称、标志的存相之间的关系,是在“约定俗成”中形成和确定的。所谓“约定俗成”,是指在社会交往网络中被普遍认同、理解和使用的具有稳定性的一种指称。这种指称、标志一旦互相约定并习俗相沿,指称、标志与其所指称、标志的存相就被固定化了。

由这种确定的关系,人们便产生了一种错觉,以为语言符号就是其所指称、标志的存相本身,而把两者等同起来,甚至有一种语言符号崇拜的观念。在西非沿岸,存在着对人与其名字之间的实在的和肉体上的联系的信仰,认为用人的名字可以达到伤害这个人的目的。涉及谁的名字,就意蕴着涉及他本人或者涉及这个名字的存在者。这样将语言符号与客体实在,指称者与被指称者的简单等同,致使语言符号获得了特殊的魔力。

中国也存在这种崇拜语言符号的风俗,古代巫术就把所要谋害对象的姓名、年庚(指人诞生的年、月、日、时)记载下来,以便使邪术伤害人。《红楼梦》曾记载:马道婆接受了赵姨娘的贿赂,要害贾宝玉和王熙凤,便拿剪子铰了两个纸人,问了他俩人的年庚,把名字、年庚写在纸人上,又找了一张蓝纸,铰了五个青面鬼,叫他并在一起,拿针钉了。她对赵姨娘说:“回去我再作法,自有效验的。”过了几天,宝玉觉得头疼,大叫一声,将身一跳,离地有三四尺高,口内乱嚷,尽是胡说。宝玉便一发拿刀弄杖,寻死觅活的。正没个主意,只见凤姐手持一把明晃晃的刀,砍进园来,见鸡杀鸡,见狗杀狗,见了人,瞪着眼要杀人。众人一发慌了……[2]在这里,马道婆把符号(名字、年庚)与客体存相(要谋害的对象宝玉、凤姐)当做同一东西,就似乎达到了实际谋害人的目的。这种语言符号崇拜的观念、习俗至今仍然存在,比如在有些地方生下小孩,特别是男孩,只能叫乳名(如阿猫、阿狗等),不能叫真名。如果泄漏了真名,被路过的妖怪、魔鬼听见了,就会来。另外,也“害怕把自己的真名泄露给敌人,惟恐敌人借以施展邪术”[3]。在这点上中西有其共性。

和合语言哲学的语言符号具有命名赋义的功能,还有指称的功能,这在中国先秦时期便已得到确认。语言符号与事物形象、存相之间,可构成一种能指与所指、指与被指的关系。公孙龙在《指物论》中便探讨了这种关系:“物莫非指,而指非指”。事物、存相无不是有一个指称的,而指称不是由指称所指称的。“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假如天下没有指称,那么,事物、存相就无法称谓。指称本来是天下所没有的,物是天下所实有的。指称自身固有表现为事物、存相的特性,但指称不赖于事物、存相而独立。符号的指称具有天下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一般性或共性,比如猪、狗、马等语言符号,是用来指称天下实有的猪、狗、马的符号,指称猪、狗、马存相的符号是感性的,但被指称的猪、狗、马这些存相在符号中却失去了其感性,而成为抽象的客体。作为事物、存相总得有指称,指称与被指称的猪、狗、马存相的结合,便是“物指”了。指称是有事物存相内容的指称,但指称失去了其抽象性或一般性,就不是指称了。假如语言符号具有猪、狗、马的实际功能,公孙龙认为,那就不是语言符号了。语言符号虽指称事物、存相,但不是事物、存相本身。

语言符号与客体事物、存相的关系,在和合语言哲学中即言与象的关系问题,亦即名与实的关系问题。魏晋时期,王弼等玄学家就言、象、意问题展开了辩论,反思这次辩论,对今人仍有所启迪。

王弼所讲的言,是指言辞、卦、爻辞;象是指《周易》卦象和爻象,卦象包括八个经卦卦象和64个别卦卦象。汉人解易,拘守象数,任意引申、附会,支离繁琐,破坏了对《周易》整体思维的本真的理解。王弼试图还《周易》言、象之本真,撰《周易注》和《周易略例》。他批评汉易说:“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矣。互体不足,遂及卦变;变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愈弥甚,从复或值,而义无所取。”[4][p609]假如执著于卦象的象征物,如乾为马,坤为牛等,而不去领悟卦象背后隐蔽的刚健之道和柔顺之道,象数的牵强附会就会愈演愈烈,繁琐至极,不得要旨。加上“互体”、“卦变”、“五行”等解易之法,“伪说”蔓延滋长,巧愈弥甚,有害于对《周易》本义的理解和把握。

言与象的关系既指语言符号能否表达物象,亦指物象能否通过语言符号而彰显,就此而言,可做这样几层分析:

一是语言(名言)符号生于物象或生于形象。“言生于象,故可寻言以观象”[4][p609]。“凡名生于形,未有形生于名者也”[4][p199]。这种“生于”可理解为逻辑上的包涵和次序,也可以解释为语言符号是由物象、存相来决定的。“名也者,定彼者也;称也者,从谓者也。名生乎彼,称出于我。故涉之乎无物而不由,则称之曰道”[4][p197]。名号(语言符号)是确定、决定有形事物的,称是服从说话人的意志的。名号是以事物(物象)为依据而化生,称是由主观意志给予的。因此说:“名号生乎形状,称谓出乎涉求。名号不虚生,称谓不虚出。”[4][p198]名号是依据事物形象、存相的形状确定的,称谓是按照人们的认识的要求而出现的。

二是物象、存相是通过语言符号来彰显的。物象、存相虽有形有象,但物象自己不能描述自己,不会彰显自己。语言符号既具有表达和说明物象、存相的功能,又能够表述和陈说物象、存相。这是因为言与象(名与实)之间存在着一种融合性、互渗性,“故有此名必有此形”[4][p199]。名与形象相符,即名符实,不能定名,亦不可与论实。这样,物象、存相便可以通过语言符号来表达。所谓“象以言著”,即物象的显著依赖于语言符号;“言者,明象者也”[4][p609],即语言符号能够彰明物象。

三是主体可以借助于语言符号去体认和把握物象、存相。物象能否穷尽?依什么来穷尽?可以选择某种语言符号来表达和说明,也只能以语言符号来“观”物象,“尽象若言”[4][p609]。只有语言符号才能穷尽和体认物象、存相。

尽管言与象具有融合性、互渗性,但言与象犹如名与实,毕竟是不杂的。这便是“言尽象论”与“言不尽象论”。应该说,这两者都是存在的,以“言尽象论”来否定“言不尽象论”或者以“言不尽象论”来否定“言尽象论”,都有其偏颇。和合语言哲学主张两者的不离不杂,冲突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说,“名之不能当,称之不能既。名必有所分,称必有所由。有分则有不兼,有由则有不尽;不兼则大殊其真,不尽则不可以名,此可演而明也”[4][p196]。名与实不适合,称与象不完全包容,这样名与实、称与象之间就有所分别及其凭借,由其分别和差异便有“不兼”与“不尽”,即不能完全蕴涵,有一定局限性,而无普遍的包容性、周延性,所以名号与真实便大异,称谓与形象不相符。

这种“大殊其真”和“不可以名”的状况,无论是在呈现在场的层面,即存相的显性层面,还是在隐蔽不在场的层面,即存相的隐性层面,都是存在的存相。语言符号所能表达、说明的存相,是就显性的、在场的层面而言的;就隐性的、不在场的层面而言,天地万物所根据的“道”,幽冥之所产生的“玄”,幽深而不可穷尽的“深”,充满天地而不可穷极的“大”,久远而不可达到的“远”,幽微而不可见的“微”,都是一种微妙无形的无限、无象的不在场的东西,是不可“名细”、“名大”的,换言之,是不可名号、称谓的一种本体和境界。假如强以语言符号和称谓加于它们,就会失六者之常,离六者之真。真常之离之失,语言符号的指称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基于此,我们必须承认有不可以语言符号指称的东西存在,这“东西”既包含形象、存相,亦可涵盖“道”、“玄”……语言符号的这种局限性,说明语言符号不是万能的。正因如此,王弼曾提出“得象忘言”的主张,认为获得形象、存相,就可以忘掉、抛弃语言符号。“忘言者,乃得象者也”[4][p609]。在这里,忘言是为了贴近被语言符号所限隔的形象、存相的真实,而以直觉直接逼近形象、存相,呈现形象、存相的真实。这既是体认论的问题,亦是诠释学的问题。

存相无论是对显性的在场物象的体认,还是对隐性的不在场本体、境界的诠释,语言符号都是一种有限形式的中介系统。然而,人类自有了语言文字符号,就标志着第一次中介系统革命的开始,它使人类进入了文明的时代。人类从古至今所取得的一切成就和发展,都与语言文字符号密切相联。现代计算机技术、因特网所开拓的由数字化方式构成的虚拟方式,将导致人类中介系统较之语言文字符号更为深刻和重要的革命。虚拟方式在语言文字符号所创造的思维空间、符号空间中的革命,就在于它在思维空间、符号空间中又创造了虚拟空间、数字空间、视听空间和网络世界。在虚拟空间和网络世界中,言与象、名与实的关系都可以被虚拟化,以虚拟方式呈现不可能的可能性,使言与象、名与实实现融突和合。

假如说“得象在忘言”的“象”,是语言文字符号不可言说的意象、境界的话,那么,就可进入探索意与象的关系问题。其实,象与意本身及其关系都蕴涵着可言说的层面(显性层面)与不可言说的层面(隐性层面)。

物象如何产生?意义如何表示?物象与意义如何联系?是什么关系?都是象与意关系的重要内容。王弼认为,“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4][p609]。作为存在的物象是有意义的,无意义的物象也就无价值,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象生于意”,凸现物象意义的功能和价值有其合理性。这是因为,物象与意义是不离的,两者互动互渗,象中有意,意中有象,所以可以寻求物象来体察意义。意义包括可言说的显性物象和不可言说的隐性意象、境界,意义丧失了其赋义的物象、意象、境界等担当者,意义的生命也就枯槁了。

物象、意象、境界是意义的载体,体认、把握意义便可通过物象、意象。“夫象者,出意者也”,“尽意莫若象”,“意以象尽”[4][p609]。具有同类意义的东西可用同一物象来表示。正因为物象能表示意义,所以可通过物象来体认、把握意义,但人们所要体认、把握的意义已隐性地蕴涵在物象这个前提中了,因而,体认也就是一种自我体认的途径。这便是“象生于意”、“象以尽意”的意蕴。

“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系辞焉以尽其言”(《周易·系辞上》)。在这里,象与意、卦与情、辞与言的关系(注:《周易》所指的象是卦象,即事物的象征。崔憬说:“伏羲仰观俯察,而立八卦之象,以尽其意。”意指意思、意义,辞指解释卦象基本概念的卦、爻辞。崔憬注:“文王作卦爻之辞,以系伏羲立卦之象,象既尽意,故辞亦尽言也。”参见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卷八),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14-415页。),都不离不杂。这种不离不杂不仅是既差分又融合,既相依又对待的,而且是互动互补的。意通过象来显现,赋象以意义;象是穷尽意的中介和工具,象以存意。“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犹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也。然则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4][p609]蹄筌之喻见于《庄子·外物》,用来说明言与意的关系,得意而忘言,王弼发挥为说明言与象、象与意的关系。蹄与筌的价值指向和目标是象与意。象相对于言来说,蹄筌作为言是捕捉象的工具,捕捉到象以后,便可以忘掉、放弃蹄筌这个工具;象相对于意来说,蹄筌作为象是捕捉意的工具,得到意以后,就可忘掉、放弃蹄筌这些工具。工具只是达到目标、目的的手段,其本身不是目标、目的,但没有一定的工具,也不能达到一定的目标。

人们体认意义的道理,与蹄筌捕捉兔鱼的道理是相通的。若只执著于蹄筌,便达不到目标;执著于目标,亦不能获得真正的目标。人们体认、把握意义,必须借助于物象而呈现意义,如果执著于纷纭复杂的物象,被物象所蔽,亦不能获得对意义的体认。从这个意义上说,得意忘象亦不无道理。因为人们体认隐性的意义,不能不在千变万化的、个别偶然的显性物象中获得稳定常住的、普遍必然的隐性意义。

这里所说的获得稳定常住的、普遍必然的隐性意义,就是荀粲所说的“盖理之微者,非物象之所举也。今称立象以尽意,此非通于意外者也。系辞焉以尽言,此非言乎系表者也。斯则象外之意,系表之言,固蕴而不出矣”[5]。理有物象之理,是显性的有,言象可体认、把握;有终极之理,是隐性的无,超言绝象,言象不可体认、把握。譬如孔子所讲的“性与天道”,是关于宇宙和人生的根本道理和意义,便是一种“象外之意”,“系表之言”,就是物象和语言之外的意义。它是“理之微者”,所以“蕴而不出”,语言、物象所不能表示和标识。换言之,“象外之意”和“系表之言”,是被物象和语言所“遮蔽”了的存在,物象和语言只停留在所能表示和表达的领域,而未能达到以有限物象和语言所能表示和表达的被遮蔽了的领域。

明言象、象意之辨,再探索“得象忘言”,“得意忘象”后的言意之辨,其逻辑推论便是“得意忘言”。如果说这个推论明于魏晋,但言意之辨实于先秦时就已发生。辩论涉及宇宙、人生意义与语言符号的关系,如语言符号能不能表达意义?语言符号在认知中究竟有什么作用?等等。辩论中有两种意见:一是言尽意论,二是言不尽意论。说明语言符号与意义之间的有限与无限的冲突。

“‘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6]语言能完全表达意志。这里《左传》引孔子的话说明儒家是肯定言尽意的。然而道家反之,“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常道”、“常名”是不能用语言表达或用名号称谓的,语言可以言说的、名号可以命名的便是“非常道”和“非常名”,凸现了语言符号功能的局限及“知者不言,言者不知”的认知的局限,否定了言尽意论。

如果说《左传》引孔子的话为肯定“言尽意”论,那么,《周易·系辞上》引孔子话则为“言不尽意”论:“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然则圣人之意其不可见乎?”接着又引孔子为“言尽意”论的话:“子曰:‘圣人立象以尽意……系辞焉以尽其言。’”虽这里是讲象与意、辞与言的关系,但从广义上说,言意之辨的“言”可意蕴“立象”和“系辞”,因此,可体认为言尽意论。在这里《系辞》作者采取和合的方法,把两种有冲突的观点融合起来,这种融突论对以后的言意之辨有深远影响。其实,“言尽意”论与“言不尽意”论若指其特定对象和范围而言都是合理的。简言之,语言符号作为表达物象的意义是能够穷尽的,但作为表达物象背后本体的意义是不能穷尽的。王弼由“得象忘言”、“得意忘象”而推致“得意忘言”,是就本体世界意义层次上说的。直觉体验本体意义而忘掉语言,这是因为日常语言方式不能表达未出场的和未实现的无底深渊,这并非对“言尽意”论和“言不尽意”论的否定,而是两者的融突和合。

以言意融突和合的理念来审视言意之辨,无论是“言尽意”论,还是“言不尽意”论,都深入探索了一体相通的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互动互补,冲突融合,便可达一个新的和合之境。

“言不尽意”论的代表人物有嵇康等。嵇康撰《言不尽意论》一文已佚。我们从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中可以得到他关于“言不尽意”论的信息:“吾谓能反三隅者,得意而忘者。”[7][p209](戴明扬校:“得意而言”吴宽丛书堂钞本言字上有忘字,是也。)为了说明、表达思想的意义,而例举寓言比喻,但寓言比喻并非思想意义本身,而是为人们领悟思想意义所替代的一种形式和方法,获得了意义,语言形式就可以忘掉了。这是因为语言符号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外壳,它是人赋给事象、物象的标识。由于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方言殊异,“同事异号”的情况十分普遍,但亦不能否定语言符号作为约定俗成之物,在一定民族、一定地域内的普遍认同性和确定性,它并非是人主观任意赋给的标识。

语言符号具有标识被指称的事物的功能,是无可否定的。在嵇康看来,这种标识的功能是有限的。譬如说圣人突然到了胡人地域,不懂当地的语言,那么如何交换信息呢?“或当与关,接识其言耶?将吹律鸣管,校其音耶?观气察色,知其心耶?此为知心,自由气色;虽自不言,犹将知之。知之之道,可不待言也”[7][p210]。知心可以观气察色,即从人的表情中得知,而不需语言。嵇康通过各民族语言差异不同这个社会现象来说明:语言与物象、语言与意义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而不同语言之间是不能通约的;语言符号作为一种标识,虽具有一定社会内涵和认识意义世界的作用,但“言非自然一定之物”,异俗之言,无共同的标准,也无内在必然联系。由此,“心不待言,言不证心”,“心不系于所言”,“言或不足以证心”,语言不能尽心意,即心灵世界的意义是超言的。

嵇康之所以提出“言不尽意”论,与其认知论不无关联。对事物的效果的认知并不是都能马上呈现的,而有显性(“见”)与隐性(“遥”)、“交”与“赊”之别。人们往往相信当下呈现的、见效的,而怀疑当下不呈现的、不见效的。由而推衍当下呈现的、见效的是语言符号可表达意义的,而当下不呈现的、不见效的便是“言不尽意”的。

“言不尽意”论对当时与以后中国的文学、美学、艺术思维及价值评价有很深远的影响,以“言不尽意”为文学、美学、艺术最高境界的标志,追求一种超言绝象的意境。所谓意境,是指游心之所在的灵境或想像的意象。灵境就是构成艺术之所以为艺术的意境,意象便是心灵主体的生命情调与客体自然景象的融突和合。作为灵境的意境不仅意味无限,妙趣横生,耐人寻味,而且它既超越又内在,超越于一定的人、物、情、景,又内在于人、物、情、景。在这种情与景的融突和合中,情是心灵的透射,景是心灵的投影。它激出最深的情,透入最美的景。情与景犹如静中之动,动中之静;静是静动,动是动静;感而常寂,寂而常感;虚而常实,实而常虚。情景、动静、感寂、虚实圆融不二。这种情景的交融、静寂的观照和生命的感动构成了中国人“言不尽意”的生命情调和艺术意境。这是和合语言哲学对传统言、象、意整合和转生的一种形式。

审美艺术意境的真实乃是虚以衬实,色以托空,虚不异实,空不异色,其内在的心灵是“信以为真”,即心灵诚信,意境必真。当情思起伏、波澜变化、因心造境、仪态万千之时,并不是那一固化的物象所能衡量,而只有那大自然无限宽广的胸怀、变化无穷的万象才能展现生命主体的意境和神韵。在这里,生命才获得充实,生机勃勃;生息摄动,生意盎然;生育蕃衍,生气旺盛。如此生化意境实非语言文字所能完全表达。

我们这里认为心灵意境非语言符号所能完全表达,并不是否定语言符号的作用,也不是同意张韩的“不用舌论”。张韩以“不用舌论”来论证“言不尽意”,他认为,舌是用来说话的,不用舌就不能说话,无舌而不说话,就可不用语言表达思想和意义。语言符号不能通理,即不能说明如孔子的“性”与“天道”这样精微的道理。言既不能通理,就只能用心意来通理。“余以留意于言,不如留意于不言,徒知无舌之通心,未尽有舌之必通心也”[8]。无舌不能言语,不能交流思想信息,而用心意来交流,即使有舌能言语,亦必须以心意来交流。离开语言中介系统,直接以心意相通,实际上否定了“言尽意”论。

欧阳建针对当时“言不尽意”思潮而撰《言尽意论》。时下通才达识之人,如蒋济、锺会、傅嘏等,都援“言不尽意”论来说明、谈论自己关于眸子知人和“才性”的理论。欧阳建自称“违众先生”,批评“言不尽意”论,并论证了自己的“言尽意”论。

首先,欧阳建认为,自然事物形态、颜色和人的鉴识功能,并不决定于名称和语言,或以语言和名称为依归。四时、鉴识、方圆、黑白,都是自存之物,名称和语言对于这些自存之物来说,并不能赋给什么或有所作为。无施无为,而自然而然。名与物对应,言与理对应,名指称事物的是概念,言标识事理的是判断,都是自然的。

其次,名与言虽对于物与理是自然、无施无为的,但并没有否定名与言自身所具有的作用。事物的道理是人心的体认,没有语言就不能表达出来;事物之作为事物是已经确定了的,没有名称就不能分辨事物的彼此。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情感、信息的工具,语言不畅达,就不能交流,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忘言。名称是分辨事物的工具,名称不分辨事物,人们就不能鉴定、识别事物,所以名称也是不能忘的。这就是语言和名称存在的自然性和必然性,也是辨实和宣志的需要,现实的欲求和需要,是言与名存在的根据。

再次,假如不否认语言具有表达理念的功能,名称具有分辨事物的功能,那么,思想理念和客体事物变化了,言与名亦应随之而变化。“名逐物而迁,言因理而变”。名言应当“逐物”、“因理”而变迁。名言与物理的关系是:“此犹声发响应,形存影附,不得相与为二矣”,声响不二,形影不离。基于此论证,欧阳建得出结论说:“苟其不二,则言无不尽矣。”[9]

欧阳建的论证只涉及名言对于显性的、在场的事物和思想的层面,而没有论及隐性的、不在场的本体和境界层面。对于前者,“言不尽意”论者并不否定语言、名称的表达和指称功能及其言能尽意的作用;对于后者,“言不尽意”论者认为语言与名称是不能完全表达和指称的,因为它是未呈现的、未发的,只能依赖于直觉的体验,而不是名言的表达和指称。因而欧阳建的“言尽意”论并非与“言不尽意”论针锋相对,而是对言意一而二、二而一中所存在的两种情境和状态的一方面的论述,两方实是既冲突又融合的和合关系。

言意的融突和合关系,南宋的饶鲁有所说明,他在诠释程颐“下学上达,意在言表”时认为,圣人所作的经典文本的意义是上一层事,言语是下一层事。言意为上、下两层事,两者有差分而有冲突,这是二分,但读书决不能仅停留在言语文辞的下一层事,而必须以言语文辞为中介,通过言语文辞而通达其所以然之意义,这便是下学而上达其意,这是讲言意的融合。言意融突而“通其理”,便是“意理合一”的和合境界。这也就是和合语言哲学所追求的境界。

【参考文献】

[1] 洪堡特.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0.

[2] 曹雪芹.红楼梦[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288-297.

[3] 罗素.人类的知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8.

[4] 楼宇烈.王弼集校释[z].北京:中华书局,1980.609.

[5] 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319-320.

[6]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z].北京:中华书局,1981.1106.

[7] 戴明扬.嵇康集校注[z].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209.

关于合作的名言范文3

内容摘要:《广告法》中没有将代言虚假广告的自然人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较之《广告法》丰富了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将个人也纳入到责任主体的范围中来。普通人与名人在代言虚假广告方面存在各种不同,承担责任的程度也应不同。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规定严格的民事责任,既有利于引导名人合法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理信赖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名人 虚假广告 民事责任 合理信赖

我国《广告法》没有规定个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较之以《广告法》丰富了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将个人也纳入到责任主体中来。实践中,个人代言多限于名人,因为广告代言人的代言基础是个人社会影响力,极少有普通自然人代言广告的,那么名人代言广告责任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名人的含义

从新闻学角度来说,名人即著名人物或公众人物。一般是指知名度高、经常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人,是具有特殊性或称之为标志性的特殊群体,包括文艺界,体育界的明星,各行各业的家喻户晓的专家、社会名流、乃至科学家、政治家等人物。名人的共同特点一般有:一是上镜率高几乎家喻户晓,二是公信力高,所作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的判断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名人的概念并非绝对,尽管如何把普通的广告代言人和名人加以区别无法明确界定,而且即使是名人,不同的名人在不同的广告中所起到的效果、对公众的影响力并不相同,很难用统一明确的标准对其进行定位。但从另一层面讲,名人毕竟不同于普通人,商家之所以利用名人做广告,就是因为他们有着和普通人不同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不仅可以使相关产品或服务借助其影响力迅速被消费者认知,而且能够通过移情效应和示范效应使消费者对产品进一步认可,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其购买行为。正因为如此,名人在虚假广告中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是相当恶劣的。因此,这里的名人应该界定为,在一定时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公众人物。

普通人代言虚假广告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后果的比较

从法律上讲,所有有生命的人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都将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今后所有的食品药品广告都需要由卡通或者动漫人物来代言,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但严格按照此条款来执行,普通人和名人的代言责任一视同仁,是否又合适呢?笔者认为,对普通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区别对待。

(一)二者所产生的影响不同

名人代言人的影响力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倾向产生很大的影响。按常理来说,名人通常没有资格对某一产品进行评论,但为什么有些公司会付钱请名人来做代言?通过请名人做代言,公司向公众传达了这样一种信号:这种产品很受公司重视,而且有名人做出信誉的承诺。于是,代言产品和消费者之间就很自然地产生了某种亲和力和吸引力。消费者们往往通过购买代言产品或接受服务来表达对所崇拜者的敬仰,因此,代言人就成了产品或服务的特别推荐人。特别之处在于:一部分人在坚定的跟随代言人的行为动向,代言人不必“发号施令”,只需对某种产品或服务说上几句好话,该种产品或服务就变成了代言人和“粉丝”之间心里交流的工具和“粉丝”的消费选择目标。这种心灵感应是普通代言人和公众之间所不具备的。换言之,代言人身外包围着一批忠实的“粉丝”并很容易转化为代言产品的消费者,形成了“知名度平移”现象,这种现象在普通代言人身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名人代言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对生产商产生致命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普通代言人无法达到的。

(二)二者所获得的收益不同

名人之间是存在竞争的,身价问题成为名人之间争名夺利、判断事业是否成功的标志之一。前不久,容祖儿因为香港一家报纸将其广告代言身价225万港币,错误的报道为35万港币而大动肝火,并向香港法院提讼要求报社登报澄清其身价,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这种情况在普通代言人身上是绝对不会发生的。没有人会花费几百万去请一个平常百姓做广告,因为广告代言基础是建立在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之上的。

(三)二者所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

名人代言广告不当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可以通过“三鹿门”事件就可以知道。自从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被爆含有超量三聚氰胺致使20万婴幼儿得上肾结石以后,法院的门槛几乎被踏平,在受害人状告企业的同时有一部分人把矛头指向了代言人,邓婕、倪萍、薛佳凝等三鹿代言人深受官司困扰,纷纷召开新闻会道歉,而且邓婕的“不屑态度”还一时引起了轩然大波令公众相当不满。所属娱乐公司不得不取消其相当一部分通告以平息民愤。而普通人代言虚假广告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因为名人的影响力比普通人的大,波及的范围更广一些。一个厂家同样的两种商品,一个请名人代言,另一个请普通人代言,其所激发的购买力是相当不同的。霸王牌洗发水刚开始进行市场运作的时候,请成龙作为代言人。产品销量在一段时间排行位列市场第三名,但是后期请了一个普通的出身在中药世家的老人并且印了肖像在包装上,结果销量一落千丈。

由此,笔者认为,普通人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因其各个方面的不同,承担责任的程度也不同这一点并不违反人人平等原则,相反正是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加重责任的法理基础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加重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保护合理信赖原则,即指:由于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基于这种因素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且做出了某种行为那么这种合理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何谓“合理”,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考虑:“合理信赖”的产生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行为或承诺,或某人的某种状态、地位的存在,或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而引起的。因为法律不能在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同时,过度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承担“祸从天降”的后果。在代言广告中,消费者正是基于“与某人有一定关系的因素的存在”而实施的购买行为,那么这种信赖行为理应受到保护。主张受合理信赖原则保护的当事人,应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如果消费者明知道商品是虚假商品依然购买,那么无论代言人是否有过错,均不应承担加重责任。合理信赖必须是真实的、确定的信赖,并且该信赖产生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表示之后。例如在某个洗发水的广告中,代言人没有一句台词,只是在镜头前展示自己用这个牌子的洗发水,那么这种行为就使得消费者确信这个名人在使用这个牌子的洗发水,直接在消费者头脑中灌入了这种印象:xx明星也在用,买来试试吧。这种情况由于名人的“现身说法”使得消费者产生了合理的、真实的、确定的信赖,理应受到保护。

保护合理信赖原则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是影响人际交往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只有当人们之间的信赖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们之间关系的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够和平地生活在一起,才可以正常的进行交往,从事交易活动。否则,大家就像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交易自是无从谈起。因为人们在进行交往,尤其是进行交易活动时,往往需要对自己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一定的计算、权衡,当发现自己的收入大于支出时,作为“经济人”假设的民法中的“人”,才会积极地去从事对他来说有益的行为。然而“经济人”要对成本与收益进行合理的估算,就要求他对于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并且这种预期能得到有力的支持与保护。这首先需要在人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基本的信赖。其次,就是要通过规则或法律保证合理信赖能够得到实现。可见,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活动以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名人和普通人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影响力的营造下所产生的社会信赖度大大不同。同样的广告,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所需要的支持和保护,名人比普通人做出的“贡献”更大。因此,名人和普通人对于他们自身所产生的支持和保护度所造成的后果也要承担不同的责任。

对于合理信赖的保护,首要的原则是根据当事人所合理信赖的内容来赋予法律的强制,从而使其信赖得以实现。最为直接的就是通过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来实现对合理信赖的保护。因为信赖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补正法律行为正当性的缺失,从而使本应不成立或无效的合同成立或生效。然而有时正是因为信赖的存在,使本来不应成立或生效的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这时就需要以信赖利益赔偿的方式来保护信赖。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除具有保障当事人交易目的实现,促进交易的功能之外,还是补偿或预防信赖损失的最好方法。因为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可以使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期待利益的价值通常高于信赖利益,因为人们绝不会从事以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换取较少期待价值的赔本交易。信赖利益损失以期待利益予以补救,不仅可以全部补救信赖利益的损失,还可以满足当事人付诸信赖所渴望得到的利益。

消费者购买名人代言的产品,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希望达到和名人一样的使用效果,没有人为了达到和名人相反的效果而去购买某种商品。因此,对基于合理信赖所为的行为其配套的保护措施就是对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不同的人期待利益自然不同,对名人的期待利益要远远大于对普通人的期待利益。对这种期待所受的损害也要得到应有的赔偿。

名人经纪人的责任问题探讨

名人的经纪人是否应该成为责任主体呢?这个问题还需要从名人与经纪人以及经纪人和经纪公司的关系入手研究。首先,经纪人的作用是为名人安排行程、通告、联系合约、洽谈片酬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方面都必须经过经纪人的许可,经纪人也不会对名人的每一笔收入都要抽成,只有经纪人为名人联系洽谈的通告,经纪人才会从中抽成。这种情况下,如果名人代言广告纯属个人行为,是自己联系的业务或者亲朋好友推荐的代言,经纪人是无需为此承担责任的。其次,经纪人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私人的经纪人,即经纪人自己本身没有“组织”,凭着自己强大的人脉关系为名人做经纪人,另一种是经纪人受经纪公司的指派为名人担任经纪人。这两种情况所承担的主体是不同的。在纯个人的经纪人情况下,若名人依照经纪人的要求代言某个虚假广告,二者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只是这个时候不是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名人和厂商有代言合同,名人和经纪人也会有经纪合同,出了问题,需要名人赔偿的,只能由名人赔偿完后向自己的经纪人追偿。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经纪人和经纪公司是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雇工在职务活动中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由于经纪人的过错,对工作把关审查不利,对名人造成了负面影响,名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经纪人所属的经纪公司也要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如果是由于经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经纪公司可以向经纪人追偿。

在娱乐圈中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副导演挂名经纪人。所谓副导演,会记录一部分比较有“戏”的人的联系方式或者索要照片,当手头上有工作的时候就会通知这些符合条件的人去面试或者去某某地方参加群演。他们的报酬从剧组直接获得,不抽取演出人员的报酬。他们对外的身份很大部分时间是经纪人。这种临时性的“经纪人”责任如何确定呢?目前没有任何关于本部分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对于这部分人可以比照个人经纪人去处理,一个通知参加广告拍摄的电话就构成了口头合同,是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

参考文献:

1.周勇,陈尚海.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J].广告管理,2009(3)

2.范志国,高军.广告代言人对品牌塑造的作用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6)

关于合作的名言范文4

摘 要:语艺取向近年来成为了危机公关的主流研究学派之一,其重点便是探讨危机反应中的言说策略。这一点对于名人危机公关尤为重要。名人在危机事件发生后的言说反应对危机应对成效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本文从言说态度、言说内容、言说时间、言说人选和言说方式五个维度阐释了名人危机言说策略应遵循的“5T”原则:真诚地告知(Tell it sincerely)、适当的时间告知(Tell it at a proper time)、准确并全部地告知(Tell it all and exactly)、由合适的人选告知(Tell it by the right person)、运用适当的方式告知(Tell it in appropriate manner)。

关键词:名人危机公关;言说策略;信息沟通;5T原则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10-0060-03

一、名人危机公关与危机言说

作为有着较高公众认知度的社会名人,其言行举止历来是传统媒体新闻编辑的重要来源;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勃兴后,信息传播的壁垒大幅降低,公众获取名人资讯的途径更加便捷、内容更加全面,名人也乐于在新媒体上与大众互动以塑造平易近人之形象,由此,名人与普罗大众之间原本熟悉而陌生的距离感被消解,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也常使名人形象被重构。在此情况下,名人公领域与私领域的界限进一步模糊,新媒体更是拥有让“个人私领域问题瞬间转换为公领域问题[1]”的魔力。于是环绕名人的不确定因素几何倍数地增多,危机系数也随之增加。一旦危机应对不当,必定导致形象受损,从而诱发一系列危害性后果。如何运用公共关系手段来消弭危机的负面影响,成为全媒体时代名人形象管理的重大命题。

危机公关的重点是关注危机爆发后组织的传播沟通策略、尤其是媒体沟通策略,以及此类沟通策略对于危机应对成效的影响。危机公关的研究视角多样,其中语艺取向着眼于“探讨危机发生后组织的形象管理与辩解策略及危机反应策略”[2]。危机于瞬间爆发,摧毁名人的重要资产――形象与声誉,其强大的新闻价值也会吸引媒体迅速聚焦,恰当的讯息表达有利于修复受损的形象。名人必须系统性、战略性地规划其言说表现。

威廉・班尼特(William Benoit,1995)的形象修复理论较为完备地总结了危机言说的常见策略:否认(Denial);规避责任(Evasion of Responsibility);减少敌意(Reduce Offensiveness of Event);修正动作(Corrective Actions);遗憾/致歉(Mortification),前两项战略强调责任,后两项与敌意有关,最后一项则是表达自责,五大战略方法之下又可细分为不同的战术,呈现出差异化的言说特色。名人危机应对的辩解策略考量的维度除言说内容外,还应包含态度、时间、方式等诸多方面。里杰斯特(Regester)的3T原则归纳了危机言说各方位的技巧:Tell Your Own Tale(以我为主提供情况)、Tell It Fast(尽快提供情况)、Tell It All(提供全部情况)。一言以蔽之,面对突然而至的危机,公关人员必须迅速、主动向公众传达全部真实情况。

二、名人危机言说的特殊性分析

那么,形象修复理论对于名人危机言说有何指导意义?3T原则是否无差别地适应于名人危机呢?相较于一般性危机,名人危机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所涉问题公私界限的模糊。

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与其相关公众在复杂交往中所形成的非个体性、非私密化的关系,所有的公关行为均需争取公众舆论的支持,并以建构良好的组织与公众关系为目标,由此决定了公共关系的公共性本质。于是,危机公关中,以3T原则指导的言说表现符合公众期望下的组织沟通行为,有利于及时止损、挽救形象。然而,名人所涉事件却经常游离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一直以来,关于名人隐私与新闻自由之间如何平衡把握的讨论从未断绝,当作为公权力的公众知情权和作为私权利的名人隐私权发生矛盾之时,名人、媒体与公众如何抉择?这实际上也是名人公关的重要命题。普遍的共识是,基于名人从公众之处获取了广泛的利益,名人应让渡部分隐私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但其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事实上,在媒体新闻选择及公众猎奇心理的双重作用下,名人因私人事件致使声誉受损的危机案例仍然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名人危机公关陷入了是遵循公共关系公共性本质而快速、主动、毫无保留地言说,或是保护个人私隐而避开舆论追问的现实困境。

因此,名人的危机言说策略在借鉴形象修复理论与3T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考量情境因素。影响名人危机沟通的情境因素主要为事件性质与危机责任。事件性质指所涉议题的公共性及私密性程度,危机责任指公众认知的名人对此危机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的情境中,不仅辩解策略有所侧重,言说的时间、方式均有差异化的要求。因此,本文从言说态度、言说时间、言说内容、言说人选、言说方式五个维度提出适应于名人危机公关的5T原则。

三、名人危机言说的5T原则

(一)Tell it sincerely(真诚地告知)

诚恳的言说态度是危机应对的关键。在危机公关理念中,不论危机责任是否在“你”,只要公众认为“你”有错,那么就必须向公众让步并积极应对。“Bradford & Garrett(1995)研究指出,危机沟通需要考量不同的情境,做出最适切的回应。而根据其实验,不管情境为何,企业有错没错,‘否认’的策略总得到最糟的评价,而‘让步’总是最受青睐的选择。[3]”

毋庸置疑,无论何种危机情境,放低姿态、敢于承担,以此彰显诚恳的态度是名人危机沟通的首要准则。危机突发,危及组织的形象与声誉,形象与声誉正是由公众的认知与评价构成,诚挚的态度是降低公众敌意的不二法门。名人尤是如此。公众舆论的关注是名人之所以为名人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名人所获取的公众注意力资源,是其社会资本的重要构成,也是增加经济资本的重要工具。因此,公众支持与否,直接关联着名人的权力范围与权力支配,“公众至上”成为了名人公关的核心价值观。由此决定了在与公众沟通过程中,名人不能自视过高,且不论过错与否,都应让步在先,保证言说的语言文字、遣词造句、乃至面对媒体时的衣着、妆容、声音、语气等各方面都准确地传达出诚挚的态度,再依具体情境做出辩解。

(二)Tell it at a proper time(适当的时间告知)

里杰斯特倡导危机言说应当尽快,对于一般社会组织而言,这无疑是金科玉律;然而名人危机中,在一个“巧妙的时间点言说”比“尽快言说”更有益于提高危机沟通成效。关键在于,“合适”的时间点如何把握。名人危机言说时间以公众利益为基本界限,凡是涉及公众利益时,第一时间回应舆论最明智;仅为个人私生活,则须考虑不同的危机情境,主要的影响因素为事情性质和危机责任。

当名人危机事件触及法律法规与公众利益时,言说时间必须尽可能快,及时对公众和媒体阐述自己的观点,进行良性沟通,竭力控制事态的发展,抢占事态发展方向的主动权。否则公众的质疑会愈演愈烈,迅速转化成为愤懑之情绪。譬如演员章子怡面对网友质疑其在汶川地震中捐款数额远低于宣扬数额之时,连日保持沉默,各种批评之声甚嚣尘上,直接演化为公众对明星、乃至对中国慈善公开机制的信任危机。而当危机事件为名人个人私生活时,可根据危机情境做出不同选择。库姆斯(Coombs)的情境危机理论指出,组织对危机的内在控制程度愈高,公众愈会认为其应负担较大的危机责任;组织被认定的危机责任越高,对组织的声誉认知越不利;危机的严重性程度越高,组织应该承担的责任越大;组织的过去表现(包括危机史和与公众关系史),都会影响公众对组织责任以及形象的评价,其中,关系史比危机史更为重要[4]。引入危机情境理论分析可知,当名人危机事件为个人私生活时,若事件由很强的个人原因引起,或严重违公德,则公众将危机责任归因于名人自身的可能性越强烈,对名人声誉损害越大,因此名人必须第一时间回应,如演员文章的婚外情事件;若事件由很强的外部原因引起,如媒体炒作不实绯闻引发公众误解,或名人行为大体符合道德规范时,此时公众出于对名人的窥私欲望会对事件产生极大的兴趣,但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致使流言纷飞,这种情况下,名人可暂时不作言说,以避免进一步激发公众的好奇心,导致更多隐私被暴露。更合适的策略是避开舆论高峰,待公众关注度渐渐减弱之后,在恰当的时机进行言说。如演员周迅被怀疑介入梁朝伟婚姻并谣传怀孕逼婚时,选择了沉默,直至新剧开机会上以纤瘦身形的事实击破传闻,危机迎刃而解。

(三)Tell it all and exactly(准确并全部地告知)

言说内容的设计要遵循的准则之一,准确用词回应危机。名人危机发生后,公众所接收到的信息基本是不明朗的,于是,首次危机言说担负着为事件“定性”的艰巨任务,若有不当言辞,很容易在媒体上形成话题,甚至激发公众模仿创作的娱乐狂潮。一般而言,以危机责任为考察变量,名人危机按责任从大到小可划分为违法犯罪、素质低下、沟通不畅、意外事故、恶意攻击几大类,相对应的主要言说策略为完全道歉、修正动作、减少敌意、规避责任、否认。需要指明的是,主要言说策略是指作为最核心的指导性的言说思想,同时仍需其他言说策略的综合使用。

其二,反复强调扩大效果。放低姿态,勇于承担,是处理危机的应有态度,而在言说内容上,对关键语句的反复强调能够有效传递诚恳的心意。

其三,言无不尽消除质疑。名人在对危机进行回应时,只有将事情真相完全告知公众,才能最大消除公众的质疑与敌意。在如今媒体异常发达的情况下,任何隐瞒都可能成为公众面前拙劣的手段,假如被公众以其它方式寻找出真相,那将对名人的形象是一次彻底的致命打击。

(四)Tell it by the right person(由合适的人选告知)

危机言说人选的基本准则,是以“我”为主。虽然拥有着强大的公关团队为其提供形象服务与咨询服务,但是最好的新闻发言人应当是名人自己。库姆斯提及公众关系史会影响危机沟通成效,因此,名人可借助晕轮效应,将公众、尤其是其追随者的善意情感迁移至危机事件中,降低敌意,扭转形象。此外,当危机涉及公众利益之时,必须寻求第三方证言的支持。霍夫兰的说服研究指出,信息主体的权威性是提升说服效果的重要影响变量。因此,借助权威的第三方提高信息公信力,或诉诸法律,也是一种扭转负面形势、维护名人形象的好方法。

(五)Tell it in appropriate manner(运用适当的方式告知)

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同构建的全媒体时代,传播信息实现了对公众全天候、全方位、全互动的立体式无缝覆盖,危机言说的媒体选择日益多元化。在信息传播速率与公信力的双重考量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互补、新闻会与媒体专访兼顾是较为合适的名人危机言说方式。演员文章出轨事件的传播形态为危机言说多元化媒体选择提供了支持。2014年3月28日周五晚,《南都娱乐周刊》主编发表微博,称周一将有重大新闻。然而在新媒体的冲击之下,传统媒体虽然获取了新闻、生产了内容,却无法控制传播的过程。原本周一发行的新闻报道被翻拍上网,网民也自发寻找着事件主人公交往资料中的蛛丝马迹,相关的消息、照片在“全民皆记者”的微博平台上提前曝光,事件迅速发酵。“周一见”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共谋与角力之下成为当时热门议题。31日凌晨,文章选择以微博为载体发表道歉声明。微博成为危机应对须直面的重要舆论场。

但是,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虽然极大提升了公众设置议程的权限,个性化、浅层化、碎片化、草根化的传播特征却使其信息缺乏一定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这一点,传统媒体依旧拥有着无可辩驳的优势。因此,新媒体的娱乐狂欢也需传统媒体的内容生产与议题引导。名人的危机言说,偏向新媒体会显庄重不足,偏向传统媒体可能丧失言说先机,均衡利用二者优势,才是正确选择。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高效、权威的信息方式,新闻会在名人危机言说方式选择中备受青睐。而媒体专访有利于向公众完整地陈述事件的来龙去脉,有效的解决公众的各种疑惑,极大发挥媒介引导舆论局势的能力,且更好地展现个人魅力,有助于重塑自身形象。

因此,名人危机言说时,可以先利用微博抢先获得话语权,再精心筹划新闻会庄重回应舆论质疑,并选择公信力高的传统媒体以深度访谈形式剖析事件,以期重塑形象。

综上所述,将名人危机言说的5T原则总结如表1所示。

[1]复旦大学新闻学系教授李良荣2013年做客岭南大讲坛的发言[EB/OL].http:///mainland/detail_2013_08/05/28254636_0.shtml.

[2]吴宜蓁.危机传播:公共关系与语艺观点的理论与实证[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关于合作的名言范文5

关键词:《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纳兰成德;《大易集义》;《大易粹言》;《大易集传精义》

中图分类号:K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3)01—0142—05

《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80卷,署名纳兰成德辑,因其汇集宋人十八家“易说”,简要精当,故颇受时人推许。继徐乾学点头称善后,朱彝尊对编者的工作予以高度赞扬,《曝书亭集》言其“择焉精,语焉详,庶几哉!有大醇而无小疵也乎!”四库馆臣更将编者与宋人李衡、俞琰相提并论,《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李衡删房审权之书,俞琰钞李心传之说,并以取精撷要,有胜原编,此书之作其功亦约晷相亚矣。”另外,《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至今还分享着《通志堂经解》所带来的保存古籍及学术史上标志点地位的赞誉。

然而,上述有关《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评价却建立在对其渊源、构成,甚至作者归属等错误认识的基础之上。

一、从有关《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三篇简介文字谈起

作为“易说”汇编性质文献,《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是以同类性质的两部宋人作品为骨干,辅之清人的少量辑补而成。对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一书渊源及构成,自纳兰成德开其端后,朱彝尊及后来的四库馆臣均有简要的介绍。署名纳兰成德的自序言“宋陈友文《大易集义》六十四卷,曾穜《大易粹言》七十卷。二书摭拾宋儒论说凡十八家,而《粹言》所采二程、横渠、龟山、定夫、兼山、白云父子七家,其康节、濂溪、上蔡、和靖、南轩、蓝田、五峰、屏山、汉上、**、东莱十一家之说皆《集义》上下经所引,《粹言》则未之及也。粹言有《系辞》《说卦》《序卦》《杂卦》,《集义》止上下经。余窃病其未备,因于十一家书中将讲论《系辞》以下相发明者一一采集,与《粹言》合而订之。”这里,所谓的两部宋人作品,即曾穑的《大易粹言》与陈友文的《大易集义》。

然而,《曝书亭集》《四库总目提要》的相关记载于此却存在出入。朱彝尊言“吾友纳兰侍卫容若读《易》渌水亭中,聚易义百家插架。于温陵曾氏(檀)《粹言》,隆山陈氏(友文)《集传精义》一十八家之说有取焉。合而订之,成八十卷。”这里,对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主要来源之一,尽管作者均为宋人陈友文,但是朱氏却记作“《集传精义》”,并非纳兰氏所言的“《大易集义》”。

四库馆臣于此尽管沿袭纳兰成德的成说,但对“陈友文《大易集义》”内容的描述却稍有差别。《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提要》载“是书乃取宋陈友文《大易集义》、方闻一《大易粹言》(案此书原本误作曾穜,今考正)二书而合辑之。友文书本六十四卷,所集诸儒之说凡十八家,又失姓名两家。”这里,仅所谓“友文书”含诸儒之说竟达20家,这与纳兰氏所谓“二书摭拾宋儒论说凡十八家”多少存在出入。

对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来源,纳兰成德、朱彝尊,乃至四库馆臣三者记载之间的差别意味着什么呢?显然,要回答这些问题,作者陈友文这一线索或许是一把不错的钥匙。

陈友文,字隆山,《宋史》无传。最早的相关记载见于胡一桂《周易本义启蒙翼传》中篇。在历数宋人易学成果时,元人胡一桂言“陈隆山《大易集传精义》六十四卷(无《系辞》以后)……案,隆山所集王辅嗣、孔颖达、周濂溪、司马涑水、邵康节、程明道、程伊川、张横渠、坡、游广平、杨龟山、郭兼山、郭白云、朱汉上、朱文公、张南轩、杨诚斋、冯缙云,又两家失姓名,但称先正先儒别之。自序于宝佑甲寅年。”这里的“陈隆山”即朱彝尊所谓的“隆山陈氏(友文)”,宝祐甲寅年为公元1254年。原来,朱彝尊所言的“《集传精义》”全称应为“《大易集传精义》”,作于南宋末年,今已不传。陈氏《大易集传精义》或可简称为“《大易集义》”,因此,纳兰氏与朱彝尊记载之间存在着融通的可能。

然而,当我们将元人胡一桂所描述《大易集传精义》内容与纳兰成德所言《大易集义》相关信息进行比较,结果却大出人意料之外。尽管卷数相同,但是具体到所汇集“易说”的诸儒,二者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一方面,就所辑诸儒时代言之,《大易集义》均为宋儒,而《大易集传精义》则除宋儒外,还有魏王弼与唐孔颖达两家。另一方面,具体到所涉及诸儒,两厢比较,纳兰氏所言的吕大临、谢良佐、尹焞、胡宏、刘子翚、吕祖谦等6家溢出了《大易集传精义》范围,而后者所引王弼、孔颖达、司马光、坡、杨万里、冯缙云、郭忠孝、郭雍等8家则为纳兰氏所未提及。若验之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文本,其中并没有《大易集传精义》所引王弼、孔颖达等6家易说,相反,《大易集义》所言吕大临、谢良佐等6家则悉数在列(见表1)。

显然,从内容简介到文本考察,纳兰成德所谓的“《大易集义》”并非陈友文“《大易集传精义》”的简称,相反,二者为内容有所差别的两种文本。考虑到不存在陈友文同时编写性质相同,且内容有同有异的两部作品,我们基本可以推断,纳兰成德所谓的“宋陈友文《大易集义》”无疑记载有误,而《大易集义》的作者应另有其人。

其实,朱彝尊大概觉察到了纳兰氏的疏漏,因无缘亲见《大易集义》一书,遂依作者而径改书名,故有“隆山陈氏(友文)《集传精义》”之说,但却没有注意到《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与《大易集传精义》在内容上的出入。四库馆臣尽管沿用纳兰氏说法,却自觉不自觉地将相关介绍向作者——陈友文方向归拢。

今人潘雨廷先生因信从朱彝尊而怀疑纳兰成德的立场,使他没能进一步深究纳兰氏所言《大易集义》与《大易集传精义》之间的差别,从而与问题的解决擦肩而过。

二、纳兰氏所言“《大易集义》”乃魏了翁《周易集义》之别称

既然《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部分内容并非源自陈友文的《大易集传精义》,纳兰成德所谓的“宋陈友文《大易集义》”实属误记。那么,《大易集义》究竟是什么来路呢?

王士祯《池北偶谈》的一则记载颇值得留意。在卷4《访遗书》条中,王氏言“康熙二十五年四月,上谕礼部翰林院:自古帝王致治隆文,典籍具备,犹必博采遗书,用充秘府,以广见闻而资掌故,甚盛事也。朕留心艺文……因思通都大邑,应有藏编,野乘名山岂无善本,宜广为访辑……时礼侍徐乾学疏进宋朱震《汉上易传》并《图说》十五卷,宋张浚《紫岩易传》九卷,《读易杂说》一卷,魏了翁《大易集义》六十四卷,曾植《大易粹言》十卷,吕祖谦《东莱书说》十卷”。

原来,康熙二十五年,皇帝曾有搜访遗书的号召,并命礼部领其事。于是,当时任礼部侍郎的徐乾学积极响应,遂进献了一批共12部珍稀图书,其中除“曾穜《大易粹言》十卷”外,还有“《大易集义》六十四卷”,其署名作者却是稍早于陈友文的魏了翁。

众所周知,大藏书家徐乾学为纳兰成德的老师,两人曾于康熙十九年,以传是楼相关收藏为基础,合作刊刻过《通志堂经解》,署名纳兰氏的《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恰恰被收入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曾穜《大易粹言》十卷”与“魏了翁《大易集义》六十四卷”一起均在徐乾学所献书籍之列,此二者恰好是《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主要来源与依据。因此,纳兰成德所提到的《大易集义》应是六年之后徐氏所献本——“魏了翁《大易集义》六十四卷”。

翻检魏了翁著作,原来,《池北偶谈》所引“魏了翁《大易集义》六十四卷”,《玉海》记作“魏了翁《周易集义》六十四卷”,《宋志》录为“魏了翁《易集义》六十四卷”。其作于魏氏谪居靖州的第四年,即绍定二年(1229)。由魏克愚于理宗淳祐十二年(1252)刻于徽州**书院。后来,书版在元代时曾经修补并刊印,至清代已流传颇稀。今存有国图藏本,列入中华再造善本丛书。

除了与纳兰成德所言“《大易集义》”的书名、卷数相同外,在内容描述上,魏了翁《大易集义》与纳兰氏所言基本吻合。与陈友文《大易集传精义》同篇,元人胡一桂也提到了魏了翁的《周易集义》,《周易启蒙翼传》言:“魏文靖公《周易集义》六十四卷,案《集义》自周子、邵子、二程子、横渠张子。程门诸大儒,吕蓝田、谢上蔡、杨龟山、尹和靖、胡五峰、游广平、朱汉上、刘屏山,至朱子、张宣公、吕成公。”

不仅如此,若进一步将《大易集义》“中华再造善本”丛书本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文本逐条比对,除极个别文字外,包括版式安排在内,颇为吻合。

因此,无论从前人对《大易集义》内容的描述,还是从《大易集义》文本本身,均证明纳兰成德所言“《大易集义》”实乃宋魏了翁所作。

三、《大易粹言》及《大易集义》关系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由来

除了魏了翁《大易集义》外,《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另一重要来源为署名曾穜的《大易粹言》。《郡斋读书附志》言:“《大易粹言》七十卷,《总论》三卷,右集明道先生程颢伯淳、伊川先生程颐正叔、横渠先生张载子厚、广平游酢定夫、龟山杨时中立、兼山郭忠孝立之、白云郭雍子和之说也。舒守曾穜序。”显然,与《大易集义》一样,《大易粹言》也属于资料汇编性质,汇集有二程等七家“易说”。今存四库全书本。

惯常认为《大易粹言》编者为曾穜,但四库馆臣则依据张嗣古《大易粹言》后跋,重新厘定为“方闯一”。但若再参照当事人程九万与李祐之《大易粹言》的另两篇后跋,显然,精通易学的曾穜从策划、编辑到刊印最为有功。公允些言之,当为二人合编,四库馆臣稍显矫枉过正。

《大易粹言》刊于淳熙二年(1175),因为主编者曾穜从郭雍问学,郭雍则继承其父郭忠孝的易学,故《大易粹言》所收“易说”7家中,郭氏父子占据二席,其标举师门的立场不言而喻。

对于郭忠孝其人其学,晚生的魏了翁不很认同。故在《大易粹言》刊行约半个世纪以后,魏了翁在编辑濂洛诸儒“易说”时,删黜程门郭忠孝、郭雍父子之说。在**书院《周易集义》重刊本的后跋中,方回谈及其中原委时,言“先是温陵曾穜刋《易粹言》七家中有郭兼山《易》。文靖公谓:‘忠孝《易》书去程门远甚,自党论起,绝迹程门,殁不设奠’。故并其子雍曰白云易者,黜之。”

与删黜郭氏父子“易说”相反,在《大易粹言》基础上,魏了翁于“北宋五子”增益周敦颐、邵雍两家,于程门诸大儒补人吕大临、谢良佐、尹焯、胡宏、朱震、刘子翠,至朱熹、张拭、吕祖谦等共9家,最终扩展为16家的规模。

清初,当徐乾学、朱彝尊、纳兰成德等拟汇集宋元诸儒经说时,因为荟萃宋人“易说”,故魏了翁的《大易集义》与曾穜、方闻一《大易粹言》均在备选之列。然而,《大易集义》尽管囊括诸家易说多至16家,但不及程门郭氏父子,且以经传合刊本论,独缺诸家有关《系辞》《说卦》《序卦》《杂卦》4篇的解说。《大易粹言》虽经传俱全,但仅包含郭氏父子在内7家易说。显然,从体例上借鉴《大易粹言》,在内容上扩展至《大易集义》的规模,于二者合而订之,便是两全齐美的事情。

对于将《大易集义》与《大易粹言》合编的详情,已故著名易家潘雨廷先生因无缘一见新出的《大易集义》文本,贸然下断语说“《大易集义粹言》即《大易集传萃义》与《大易粹言》之简称。若以时言,似当名《大易粹言集成》”。对《大易集传精义》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关系,潘雨廷先生想当然地通过“补陈书之《系辞》以下,且与陈书所集之二十家中,删八家而补六家”来解释。然而,这却与纳兰成德所言“余窃病其未备,因于十一家书中将讲论《系辞》以下相发明者一一采集,与《粹言》合而订之”的编辑工作不相一致。这里,纳兰氏所言编辑工作仅涉及“《系辞》以下”,即《系辞》《说卦》《序卦》《杂卦》4篇,并未言及潘氏“且与陈书所集之二十家中,删八家而补六家”的《周易》上、下经部分。

经笔者将《大易集义》《大易粹言》以及《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三者的文本进行比对后发现,大概当时《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编辑至少分二步:一、关于《周易》上、下经(含《彖传》《象传》《文言》),依魏了翁《大易集义》为框架,随文抄入《大易粹言》中相关的郭兼山、郭白云父子二人之说,而对于张载、程颢等五家重合部分的内容则需要去掉,是为“删”,但并非潘雨廷所谓“删八家而补六家”的“大手术”。二、关于《系辞》《说卦》《序卦》《杂卦》4篇,以曾穜、方闻一《大易粹言》为框架,由清代编者补入魏了翁所增益的其他9家的部分,是为“补”。从整体上,《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主体部分为宋人两部作品汇集而成,是为“合订”。《大易集义》与《大易粹言》名称共同部分“大易”揭示话题的性质,故保留;而“集义”与“粹言”均暗示其文献“集解”特征,且各自代表与原书的渊源关系,亦不可或缺,于是有“大易集义粹言”之称。若上述诸要素依内在联系排列即为“《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

其实,在《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编辑过程中,除“删”《大易集义》与《大易粹言》相重复的5家“易说”之外,清人真正有意义的工作是以《大易粹言》为框架,于《系辞》《说卦》《序卦》《杂卦》4篇,补入魏了翁所增益9家解说。这才是清代编者的价值体现,但较之《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全书,这一部分篇幅极为有限。在不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一书的渊源及构成情况下,朱彝尊、四库馆臣等对于此书编者工作的褒扬显然“名”不符“实”。尤其在编者归属尚成问题时候,更显得不合时宜。

四、《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作者归属

尽管先有《通志堂经解》署名的纠纷,再有署名纳兰成德的《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已为方苞揭露出自陆元辅之手,还有四库馆臣在《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作者归属问题上的狐疑。然而,这些在当时均难撼动《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编者为纳兰成德的结论。

对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作者归属,今人潘雨廷先生坚持四库馆臣信疑两存的立场,一方面声言“此书盖与友人陆元辅合辑”,另一方面则言“或实托名耳”。稍后的赵秀廷则立足于证据,在驳斥《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出于陆元辅的传言基础上,更力挺作者为纳兰成德。于是乎,纳兰成德编辑《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一事几近于“定论”。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如上所述,对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一书的主要来源——《大易集义》,在“辞情恳切”的自序中,纳兰成德居然将该书的作者张冠李戴,且并非笔误。以致于稍后的朱彝尊、四库馆臣转相因袭,以讹传讹,这只能说明对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内容,纳兰成德很不熟悉。惟一的解释只能是纳兰成德并没有实际参与《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一书编辑工作,而仅仅为之作序以“借名”。无独有偶,尽管所依据纳兰氏序文的纰漏不同,潘雨廷先生也有“盖托名之说,洵非诬也”的结论。

就像署名纳兰成德的《通志堂经解》《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并非其亲力亲为一样,《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的署名,亦为纳兰成德沽名钓誉的“幌子”。接下来,或许有人会问,其作者归属是否与《通志堂经解》一样,为“逢迎权贵”的徐乾学代劳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序文末尾,纳兰成德言“自揣固陋,未必有当于《集义》《粹言》所以为书之宗要,或亦陈、曾两公之所不废也。书成。请正于座主徐先生,先生曰:‘善’。命梓之,附于《经解》之末。”这里,“座主徐先生”即纳兰成德的老师徐乾学,《经解》即《通志堂经解》的省称。若纳兰氏序文所言不虚,当《合订删补大易集义粹言》编成后,成德曾将文稿呈给其师徐乾学过目,徐氏对之很是满意,从中不难看出,代劳者并非徐乾学。

既然并非依《通志堂经解》冠名之例,那么会不会像《陈氏礼记集说补正》一样,直接将别人现成的书稿拿来而自署其名呢?笔者以为可能性不大。因为魏了翁《大易集义》在当时流传甚希,故才有徐乾学以之为“遗书”,进献皇宫,连徐氏朋友朱彝尊,甚至接近皇家藏书的四库馆臣均未能一饱眼福,这也是他们轻信纳兰成德,从而“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更何况是旁人?

关于合作的名言范文6

关键词:巧析;文言实词;活用

新课改对于学生的语文素质有了高度的要求,要想形成更高的语文素质,学生就需要掌握一定量的文言实词。在文言文教学中,学生往往会因为不理解一些文言实词的含义而读不懂文章,在翻译语句时出现失误。而高考中的文言文阅读和翻译的分值也是稳中有升,学生失分也较多,如何促使学生准确理解文言实词的意义和用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怎样才能使学生较好地掌握文言实词的意义和用法呢?

首先要掌握文言实词的五个特点,即单音性、多义性、近义性、通假性和活用性。本文重点探讨的就是怎样使学生掌握巧析文言实词的活用性的方法。

文言实词的活用性,是指在古汉语中,某些实词可以按照习惯临时改变意义和功能,用作其他词类。

文言实词一般可分为名词、动词、形容词、数量词和代词五大类。代词一般不活用,所以本文重点探讨的就是名词、动词、形容词、数量词的活用现象及 规律 。

那么,怎样发现文言实词活用了呢?

首先,可以结合语境思考,做到字不离句,名不离段,段不离篇。如果该实词按照它本身的词性和固有意义去理解,可是翻译不通时,该实词就可能出现活用。如《六国论》:“燕、赵之君,始有远略,能守其土,义不赂秦。”其中的“义”字,你如果按照“正义”或“道义”去理解,肯定翻译不通,因此只能把义字翻译成为一个动词性短语(在本处是一个动宾短语)——坚持正义,这就是名词“义”活用作动词了。

其次,可以使用语法分析法,去定词性,划成分,猜意义。不光 现代 汉语的单句可以划分句子成分,其实对于古文的语句同样可以使用成分分析法。

第一,可以先把现代汉语单句的成分划分口诀教给学生,然后指导学生去实践,在不断的练习中去熟练掌握方法。口诀如下:“主谓宾,定状补,主干枝叶分清楚。划分先找中心语,谓前是状谓后补。定语必居主宾前,的定地状得后补。”也可以给学生展示一个例句,再用符号法标注出来。如主语下标双横线,谓语下标单横线,宾语下标曲线,定语标小括号,状语标中括号,补语标尖括号。如:

(精通武功)的武松[在景阳冈]打<死了>(一只)(猛)虎。

第二,使学生比照尝试着对文言语句划分成分。当然,这需要注意实词所处的句法环境。如是省略句,在划分前应补出省略成分;如是变式句,在划分前应调好顺序;如有需要删除的虚词(主要是连词、语气词、音节助词和偏义复词中没有意义的词语)要先删除掉。如《廉颇蔺相如列传》中:“左右[欲] 刃 相如。”很明显,刃字是名词动用,用刀杀。

第三,要对学生进行词类活用的分类指导,使学生能够结合语境,用好成分分析法,随机应变,自主思考,合作交流,探究提高。可以先列出词类活用简表如下:

就以名词活用作动词为例:

判断名词用动词,大致有以下方法:一是当用这个名词的原义在句中解释不通,而换上一个与相关的动词或动词性短语可以解释通的时候,这个名词就用作动词了。二是从语法结构上看它是否处在动词谓语的位置上以及它前后的词和它构成的关系。要用动词和动词性短语来解释。具体情况如下:

两个名词连用,两个名词都不作主语且不形成动宾关系,全句也没有谓语动词时,则前一个名词用作状语,后一个名词用作谓语动词。如《阿房宫赋》:“[鼎]铛[玉]石,[金]块[珠]砾。”(秦的统治者)[把宝鼎]当作铁锅,[把美玉]当作石头,[把黄金]当作土块,[把珍珠]当作石子。

当名词前有“能”“欲”等能愿动词时,名词用作动词。如《劝学》:“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水:游泳,名作动。

名词前面是副词时,该名词用作动词。如《鸿门宴》:“范增[数]目项王”“目”前有副词,“数”故活用为“使眼色”。

名词前有“所”字时,名词用作动词。如《陈涉世家》:“置人所罾鱼腹中。”“罾”前有“所”,故活用为“用鱼网捕”。

名词后有介宾短语或有表处所的名词,这个名词用作动词。如《游褒禅山记》:“(唐)浮图慧褒[始]舍[于其址]”。“于其址”是介宾短语作状语后置,“舍”活用作“盖房子定居”。

两个名词连用,构成主谓关系,则后一个名词活用(表判断的名词谓语句除外)。如《烛之武退秦师》:“晋军函陵。” 军,名作动,驻军。

名词后面带有宾语或补语,则该名词活用作动词。如《伶官传序》:“抑本其成败之迹。” 本,名作动,推究。

一个名词之前之后用“而”连接,特点是“而”的另一端是动词,则该名词必定用作动词,这时的“而”起的是连动作用,如《侍坐》:“子路从而后。”后,名作动,落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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