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赛事方案范例6篇

运动赛事方案范文1 1篮球竞赛场地与运动员竞技能力 竞技能力即指运动员的参赛能力。由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作用的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所构成,并综合地表现于专项竞技的过程之中。[2]在篮球竞赛活动中,场地的各个构成要素与篮球运动员的竞技能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前,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的主题多集中在篮球竞赛规则的改变对篮球技战术的影响

运动赛事方案范文1

1篮球竞赛场地与运动员竞技能力

竞技能力即指运动员的参赛能力。由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作用的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所构成,并综合地表现于专项竞技的过程之中。[2]在篮球竞赛活动中,场地的各个构成要素与篮球运动员的竞技能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当前,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的主题多集中在篮球竞赛规则的改变对篮球技战术的影响,研究多关注场地的形状(区域)和尺度要素改变对技战术的影响。崔凤祥[3]概括了100多年的篮球运动经历的场地变革,其变革概括起来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1)限制区的变化。如三区制改二区制;设置场地中线和球回后场违例的规定;增扩篮下限制区。其目的是促进比赛的连续性,防止比赛密集篮下,使比赛失去活力。(2)球场面积的变化。场地由最初大小不等,后规定场地大小,确定球场面积364m2(全部度量单位为米制);后来再次扩大面积为420m2。其目的是促进运动员有足够的空间发挥技战术,施展才能。(3)扩大攻防区域与促进比赛速度的变化。增设三分投篮区,扩大攻守活动区域,其目的是鼓励外线队员投篮,加快比赛节奏,增加比赛的观赏性。当前,篮球场地的质地、色彩、方位和图案要素对运动员竞技能力影响研究很少,尤其是篮球场地(地板)的质地对运动员能力影响很大,我们应加大此类研究。

2篮球竞赛场地与运动员竞技表现

蔡睿将竞技表现定义为: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表现出来的竞技能力,是运动员在训练中所获得的竞技能力在比赛中的展示与发挥,或称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表现出来的竞技水平[6]。姒刚彦从应用运动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对理想竞技表现新的定义,即理想竞技表现是指在竞赛中对各种逆境的成功应对。[7]熊焰(2005)[8]就运动员参赛过程中竞技能力的变异理论作了系统研究,提出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参赛变异是指在比赛中所表现出来的竞技水平与训练过程中所获得的竞技能力水平之间的差异,其本质是运动员参赛过程中行为过程、行为结果在训练水平和竞赛水平上表现的差异。竞赛场地是影响运动员竞技表现的一个重要因素。篮球竞赛规则对场地做了详细规定和说明,但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场地的形状和尺度要素方面,因而造成不同的篮球竞赛场地在质地、色彩和图案等要素方面不尽相同。篮球竞赛场地和竞赛小环境的改变成为运动员理想或**竞技表现的障碍,竞赛场地和环境的改变成为运动员竞技能力参赛变异的一个诱因。为了解决运动员参赛时所面临的场地问题,顺利地适应场地和环境,我们在比赛之前应合理的安排好“场地适应”训练。因为大多比赛场地的表层摩擦性不同,比赛赛前应让运动员充分感觉篮球场地(地板)表面层的滑动摩擦性,选择好上场时所穿的运动鞋,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3篮球竞赛场地与竞赛活动

篮球竞赛规则虽对场地做了详细规定和说明,但主要针对的是场地的形状和尺度要素,色彩和图案等要素方面未做详细规定,这些都影响到篮球赛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当前,国际篮联为了篮球运动更好的发展正在全力推进篮球竞赛场地的标准化,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场地材料和性能的标准化。篮球竞赛场地所涉及的设施设备种类繁多,与场地质地要素关系密切的就是体育运动地板,对于如此之多的产品,国际篮球研究中心设立了一项“国际篮联认证”程序,规范和管理众多的设备供应商。“国际篮联认证”程序和已获得认证的企业可在国际篮联官方网站()查得。我国在此领域的企业和机构也在不断推进体育运动地板的标准化建设。FIBA赛事共分三大类,每个级别对竞赛场地(运动地板系统)的要求有具体标准。获得国际篮联认证的意义在于任何获得国际篮联认证的企业,都有资格参与国际篮联任何一级赛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标。

4篮球竞赛场地与场地设计

色彩和图案要素是篮球竞赛场地设计重点考虑的要素。在篮球“场地规则”中关于色彩和图案的规定在竞赛规则和篮球设施规则中较其他要素而言是较少的,这就给篮球竞赛场地设计留有了大量空间,可以通过色彩和图案来表现场地的与众不同。色彩是篮球竞赛场地装饰美化的一个重要要素。色彩具有区分作用。色彩区分可以给人以清晰地印象。通过颜色的对比可以达到篮球竞赛场地不同区域的划分和识别。通过不同颜色来区分篮球比赛场区和无障碍区,在比赛区,三秒区和中圈的颜色与其它比赛场区颜色也要有明显的区别。根据篮球竞赛场地的艺术视觉需要,以及竞赛活动营销的需要,图案以不同的表现形式表现在篮球竞赛场地的适当位置中,与竞赛场地和周边环境形成整体的视觉效果,传递着某种特定的含义和信息,引发观众的视觉体验和想象。方位也是篮球竞赛场地设计应考虑的一个要素,室外篮球场地所处地区的地理地形、风向、日照日射等要素制约着篮球场地的朝向,一般应按南北为长轴。而篮球馆则应按东西为长轴,南北采光进行设置。

5篮球竞赛场地与竞技欣赏

篮球竞赛场地的各要素还影响着观众对篮球竞技的欣赏。为了满足观众或球迷对篮球的欣赏,铺设在室内体育馆的运动地板表面涂层色泽、光亮度应具有良好视觉效果,以满足现场观众和电视转播的需要。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考虑比赛场地的照明问题。国际篮联《篮球设施2010年》规则中对篮球竞赛场地的照明数据有详实规定和说明。观众的视觉距离直接影响到观众观赏的视觉质量,为使整个篮球场内出现参赛者与观众融为一体的热烈气氛,观众席或观众座椅应尽量靠近篮球比赛场地,使观众在观看比赛时具有身临其境感。我国一般的体育馆多是多功能型,球场和观众席之间高度落差大,造成观看距离的增大,比赛场边留有大量适宜“零距离”**观赏的空余空间。为了解决此问题,我们应在体育馆设计时考虑观赏问题,赛事组委会应充分利用比赛场地边的空余空间,安置零时座椅,设立“零距离”观赏区。

6小结

运动赛事方案范文2

一、竞赛组织领导

*

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开展船舶、班组安全竞赛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今年我市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的组织、检查、评选、推荐等工作。竞赛活动结束后,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二、参赛范围

此次竞赛以水运系统企业为参赛单位,以生产一线的船舶、班组为参赛单元。船舶所指:客、货运输船、工程船、港作船、拖船;班组所指:客(货)运站班组、船舶轮机、驾驶部、乡镇船舶管理站(所)等。

三、竞赛日程

这次竞赛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一)各参赛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竞赛活动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指定部门专人负责。

(二)各参赛单位传达本方案,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各参赛单位部署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落实阶段

各参赛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全国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考核标准”(见附件二)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第三阶段:自查整改阶段

各参赛单位按照“全国水运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考核标准”(附件二)逐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四阶段:检查评比阶段

为保证竞赛活动有效地进行,市水运系统安全竞赛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参赛单位船舶、班组的检查与指导。经市水运系统安全竞赛领导小组的评比考核后,评选出我市安全优秀船舶、班组和组织单位,并给予通报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参赛船舶、班组和组织单位,将向省交通厅推荐,参加省或全国优秀船舶、班组竞赛评比。

四、竞赛评比条件

(一)安全优秀船舶、班组的评比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和本单位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船舶、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健全、制度健全,安全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

3、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程序、生产操作、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作业环境、工具摆放、安全用语、安全标志、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等方面符合标准规范。

4、在竞赛中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效,无发生任何大小责任事故,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安全竞赛组织奖的评比条件

1、成立竞赛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竞赛方案和措施。

2、组织发动面广,参赛船舶、班组占总数的80%以上。

3、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效,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对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指导,有总结评比。

五、竞赛要求

(一)各参赛单位要成立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安全、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竞赛领导小组,并结合“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增强对事故的防控意识与能力;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出操作性强、可比性强的竞赛实施方案,利用参赛之机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各参赛单位要做好广泛发动、调动员工参赛积极性,采取研讨会、专栏、横幅、广告单章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参赛单位要继续加强“四客一危”船舶、小型船舶和“四区一线”等重点水域的安全管理,强化季节性安全预防和检查,把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突发性安全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船舶、班组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职工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消除“三违”现象,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参赛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继续巩固去年我市水运系统开展船舶、班组安全竞赛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活动的成果,要求各参赛单位的船舶、班组

*六、参赛考评表彰

(一)各参赛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水运系统系统船舶、班组安全竞赛考核标准”(见附件二),逐项进行检查、整改、总评和考核。

(二)各参赛单位在考评工作中要注重发现一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并及时向市安全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此基础上,适时召开部分企业船舶、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研讨会。

(三)市安全竞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水运管理部门将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参赛单位和参赛船舶、班组的指导和抽查。

运动赛事方案范文3

摘 要 高对抗、高技术、高速度是短道速滑比赛的三大特征,这三大特点要求运动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本文简要分析了短道速滑运动员面临的逆境,提出了短道速滑运动员面对逆境应采取的方法策略,希望对短道速滑运动员逆境训练提供参考,帮助运动员调节自身情绪,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关键词 短道速滑 运动员 逆境 应对策略

一、短道速滑运动员所面临的逆境分析

短道速滑是以身体素质、机能能力、技术水平、心理素质、智能能力等条件为基础,以战术运用为灵魂的体能类竞速性的冰上运动项目。短道速滑比赛的场地规模较小,赛场中多弯道,由于弯道的半径比较小,所以运动员在滑行时有较大的离心力。在比赛时,多人一起在跑道中滑行,相互追赶,谁先到达终点就能取得优异成绩。根据短道速滑比赛的高对抗、高技术、高速度三大特点,可以将短道速滑比赛的逆境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典型逆境、可预见性逆境、不可预见性逆境。典型逆境主要指赛事类别和参赛选手的具体情况:可预见性逆境指短道速滑器具的准备、参赛选手自身的心理状态、**运动水平出现频率、场地情况、时差因素、裁判的判罚:不可预见性逆境则指比赛过程中的对方的战术运用手段与方式、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

通过典型逆境可以对短道速滑比赛进行赛前预测分析,通过对竞争对手的研究讨论,可以为我们的运动员制定相应的比赛战术和应对突况的方案策略。根据近些年短道速滑比赛情况看,韩国运动员是我国主要的竞争对手,所以在比赛前,仔细研究韩国运动员的比赛特点和韩国队历来的比赛战术,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应对方案,保证运动员在比赛中的发挥。

目前我国短道速滑领域中,王檬一批人的接班人很难选出,所以我们国家要加快分析韩国参赛对手的实际情况和特征的步伐,根据分析结构制定科学的战术策略,为我国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准备。在短道速滑比赛中,可预见性逆境比典型逆境更难处理。因为在赛场上运动员的心理状态、裁判的判罚是不可以控制的,虽然我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方法防止意外发生,但仍是无法完全避免。短道速滑比赛中的不可预见性逆境处理需要在平时加强运动员的抗干扰训练,提高运动员的心理素质,在赛场中避免因外界干扰影响发挥。同时在比赛中遇到问题要沉着冷静,采用合理的方法去解决问题,禁止在不理智的情况下处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不可预见逆境带来的危害。

二、短道速滑运动员比赛中逆境应对措施

(一)明确短道速滑逆境产生的类型

短道速滑技术精细、技术难度大,运动员稍有闪失则会功亏一篑,该项目具有很强的偶发性,运动员竞争激烈,常有身体接触,并且受裁判员的影响较大,这就要求短道速滑运动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使其表现出**的竞技状态。要在比赛中达到**竞技状态应有的放矢的处理发生的事情,在短道速滑运动中针对逆境类别进行正确地甄别是有效预防不利影响因素的首要前提。根据短道速滑运动的特点,结合拟刚彦等人提出的关于逆境的类型划分,短道速滑运动中的逆境主要由外因和内因两部分构成,而逆境类型主要分为典型逆境、可预见性逆境及不可预见性逆境三种类型。那些由于内因及比赛规则引发的逆境主要表现为典型逆境特征,而部分外因引发的逆境则表现为不可预见性的特点,运动员在比赛中应很好地区分这三种情况,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和解决。

(二)避免单纯追求**表现的心理

追求**运动表现是每一位教练员和运动员共同关注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采用了各种训练方法和手段,但是,**运动状态是短暂的,要想维持**运动状态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因此,在短道速滑比赛中,单纯地追求**运动表现倒不如更直接地避免那些能够影响运动成绩表现的不利因素要来得直接和效果明显。这种心理素质的养成是运动员和教练员在长期的共同合作中应该培养起来的认识,没有这种认识,运动员很难在比赛时真正将自身的运动水平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

(三)树立逆境正常、顺境不正常的训练和比赛心态

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不可重复性和复制性,临场发挥的关键节点和时间点的控制往往影响了运动员的最终成绩。运动本身就是与制约运动成绩发挥的不利因素进行斗争的过程,所以,运动中的逆境对于运动员和教练员来讲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国内很多运动员和教练员却没有这种意识,认为训练和比赛中的逆境不应该无时无刻地出现,过多地期盼符合自身情况的有利条件会不断涌现。尤其在短道速滑运动项目中,虽然最终的判定结果是以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进行评判的,但是,在冰面上进行的高速移动过程所产生的逆境因素往往也是瞬间发生的,逆境中不仅包括客观环境的影响,更会受到对手的干扰,这种逆境因素应作为一种常态让短道速滑运动员认识到,过多地抱怨或埋怨,往往会导致运动员不能将注意力集中于所要完成的动作和预期的目标上,不利于运动员发挥应有的运动水平。

(四)详细制定赛前比赛方案

短道速滑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对抗性的运动项目,如何迅速应付比赛中难以预测的急性心理应激,关键要看运动员参赛角色定位和能否及时应用简单有效的心理应激应付方法。因此,赛前制定详细的比赛方案不仅能够提前降低运动员比赛中面对的逆境事件的发生率,同时能够将逆境事件的影响结果降至最低。比赛方案的制定要围绕制约和影响运动员运动成绩表现的相关因素进行制定,将主因和客观因素合理区分好,赛前与运动员共同商讨哪些手段适合不同的运动员使用,比赛方案做到越具体越好。

参考文献:

运动赛事方案范文4

继去年发现韩国K联赛大规模足球假球事件后,警方又发现在职业男排赛事中也出现了假球事件,并有6人因此遭到逮捕,其中有5名球手和一名庄家中间人。据了解,被抓的球员中有两位曾经入选过国家队,这一消息让人难以置信。

超30人被调查

1人主动自首

2月8日,韩国职业排球联赛惊爆丑闻,3名职业球员和1名经纪人因涉嫌操纵比赛谋利已被司法机关逮捕。

涉及此案的3名球员都来自国内联赛的“KEPCO”俱乐部,其中两人已不在该队效力。在经纪人的金钱利诱下,3名球员于2009至2010年间至少在4场比赛中有故意打假球的行为,每场比赛牟利达上千美元。根据韩国职业排坛的薪酬来看,这个价格大概是主力球员将近一个月的收入。排球在韩国本身就属于收入较少的族群,跟年薪动辄十几亿韩元的足球运动员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据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介绍,司法机关已于1月底和2月初将4名涉案人员先后逮捕,正式的司法会在2月底进行。

韩国媒体报道称,韩国三星火灾男排的一名选手已经找到某检察机关,详实交代了自己参与的全过程,不过这位球员称现象并不严重,只是在尚武队效力的时候参加过几次。考虑到自己的次数并不多,这位球员也请求相关部门能够从轻发落。

这次排球风波中,已经有30人受到调查。

女排联赛同样涉案

游戏浮出水面

继KEPCO、尚武信协队(国军体育部队排球队)之后,职业排球比赛造假案又扩至女子职业排球队中。大邱检察厅通过调查发现,女子排球涉假的可能性正在大大增加。韩国排球联盟(kovo)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调查已经扩大到了女排联赛”,不过他认为女队员涉案的概率较低。

正在受理此案的大邱地方检察厅强力部部长赵镐敬2月12日制定了调查方案,即尽快传唤涉嫌参与比赛造假的女子排球队的3到4名队员。据悉,检察机关在调查比赛造假中介人姜某(29岁)的过程中以同样的嫌疑抓获了另一位姜某。

之前,警方以涉嫌比赛造假于2月10日申请对KEPCO队队员林某、朴某的逮捕令,但遭到驳回。然而,大邱地方检察厅检察副部长朴银锡透露说“两名队员被释放,但我们担心调查机密会遭到泄露,因此正在商讨重新申请逮捕令的方案”。

随着调查的深入,与比赛造假方式有关的非法游戏的相关内容也陆续浮出水面。据检察机关和排球界有关人士透露,排球比赛造假与名叫“Handicap”的游戏有关,这是在职业排球联赛中给胜出几率小的一队加上基本分后,在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投赌注的非法网络体育的一种。

主要是在比赛决胜局中以几分之差预测胜负,然后下赌注。例如,落后球队在与A队的比赛中以15比25输球,则提前给其加上10分(Handicap提供),在水平相当后在每局的决胜局中以1分、2~3分、4~5分、6~7分的分数差来下注。

检察机关负责人表示“中介人姜某联络好KEPCO队员廉某(30岁,已被拘留)等人后,从他们手中获得特定队在比赛前预先设计好的造假分数差等情报,队员们为保持这一分数会用尽各种手段。像廉某那样专门负责防守的人,如果分数差比预定的要小,那么他就会通过接发球的失误来拉大分数差;还有攻击手会故意在对方拦网范围内扣球。某排球界负责人表示“只要故意失误2、3次,就可以轻易制造出想要的分数差”。

该负责人还表示“KEPCO与尚武信协的队员们涉嫌比赛造假也主要是因为这些游戏方式”。扭转胜负的造假会很难进行;相反,本来要输掉的比赛通过几次失误来拉大分数差或操纵其他记录的做法并不会引起怀疑。检察机关负责人表示“手段非常巧妙,再加上平时战绩不佳,比赛造假并不会暴露”。

联赛或停摆

涉案球员被终身禁赛

2月11日,假球重灾区尚武俱乐部向联盟通报,由于俱乐部中被检方调查的选手过多,剩余的选手已经不够组织起一支正常的参赛队伍,加之球队主教练引咎辞职,出于对联盟(kovo)负责的态度,俱乐部将不再参加今年剩余的比赛。此前,韩国媒体爆料,已经有超过30人被检方调查。

2月11日,韩国排球联盟(kovo)召开会议,包括联盟总长和9支俱乐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几方就假球案以及联赛下一步的走势进行了梳理,内容包括:今年剩余联赛是否继续、赛季运营方案是否调整、相关涉案人员如何处理、必须向韩国国民道歉等几项事宜。

另外,大会通过了尚武俱乐部的通报请求,联盟决定从2月14日开始,剩余的10场联赛全部判尚武队0∶3负。从上次的足球联赛尚武队涉案到这次排球联赛尚武队再次涉案,韩国军方自感脸上无光,据韩国媒体爆料,甚至不排除解散尚武排球俱乐部的可能性,如果这样做对已经入伍的队员和韩国排球联盟来说都是一个很沉重的打击,目前联盟还在和军方协调,就算为了联盟,也应该把俱乐部维系下去。

联盟的朴秘书长发言表示,部分理事强烈要求取消本赛季剩余的比赛,彻底停摆联赛,实行“休克疗法”,但是中断联赛对职业排球发展是利是弊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但不可否认的是,韩国的联赛也因为这件丑闻受到很大影响,不少赞助商也开始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韩国国家队的集训也将受到丑闻影响。韩国媒体透露,国家队将推迟组建,而韩国男排今年有严峻的伦敦奥运亚洲区预选赛任务,国家队推迟组建,势必会影响他们的备战。至于韩国女排,受此次丑闻波及,韩国女排能否顺利组队成疑。

2月14日,韩国排球协会宣布,涉案的四名球员将被终身禁赛。据韩国排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称,有三名运动员是KEPCO俱乐部现役球员,另外一名据称已经退役。据悉,这四名球员在接受检案机关质询的过程中,均对自己打假球以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供认不讳。这四人除了遭到终身禁赛的重罚之外,他们也将被禁止从事任何和排球有关的工作。

另据该名官员以及大邱地方检察厅透露,目前至少有7名球员因为涉嫌参与打假球接受调查,而这之中又有5人已经被检察机关下令逮捕。

去年韩国职业足球联赛K联赛爆发大规模的丑闻,最后有近80名球员和经纪人被判有罪。而随着韩国排球联赛假球案调查的深入,涉案人员可能会越来越多。此前已有韩国媒体报道称,受假球事件的影响,原定于4月开始的韩国男女排国家队集训可能会被推迟,这对于希望在奥运落选赛上冲击伦敦奥运会入场券的韩国男女排来说不是什么好消息。

造假案持续扩散

职棒卷入 艺人

据韩国《中央日报》报道,韩国体育界造假丑闻愈演愈烈,甚至连职业棒球也陷入传闻。这是继足球、排球案后,韩国体坛又一涉假的项目。

报道称,造假案“甚至有可能会扩大至篮球项目”。而据去年涉嫌足球案的一名韩国经纪人交代,他认为韩国演艺界也与职业运动比赛造假事件有关联。

2月13日,据大邱地方检察厅等表示,去年涉嫌主导职业足球踢假球事件而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4年徒刑的中介人金某(28岁)又因涉嫌参与职业排球比赛造假,正在接受追加调查。金某涉嫌在职业排球2010~2011赛季时造假。据悉,他陈述了因涉嫌参与排球比赛造假而检举了被大邱地方检察厅拘留的中介人姜某(29岁)的犯罪嫌疑。他说姜某不仅参与了男子职业排球,甚至还介入了女子职业排球比赛的造假。他还说姜某还介入职业棒球选手比赛造假。检方根据金某具体陈述的姜某犯罪手法和过程等,正在调查比赛造假已扩散至其它体育项目的可能性。

金某说,他知道姜某在从事演艺企划相关工作,平时和著名笑星们的关系也很亲密。他还说,知道某笑星的经纪人通过获得的造假比赛信息参与职业运动比赛等,认为演艺界也与造假事件有关联。

延伸阅读

俞觉敏:中国女排与假球绝缘 队员们吃苦耐劳

在韩国,顶尖足坛运动员的年薪可达到15亿韩元(约合人民币800多万元),而一位国家排球队运动员的年薪不会超过两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10多万元)。受利益的驱使,一些排名靠后的球队开始动起“歪心思”。

接受调查的韩国男排电力俱乐部,几乎年年都处于联赛末等的位置。场上大部分队员的收入每个月不会超过500万韩元,而打一场假球的收入和月收入相当。接受调查的女排尚武队,和男排电力队情况极其类似,微薄的收入成为球员铤而走险的原因。

“排球要想打假球,必须由一传、二传、攻手配合,所以,一旦涉及假球,势必是大范围的。”排坛名宿邹志华分析,“在韩国,向来有尊重老队员的传统,如果一支队伍里的老大带头打假球,年轻队员很容易随从。”

运动赛事方案范文5

关键词:体育法;奥斯卡案;残疾运动员;体育权利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0)11-0030-05

Juridical contemplation of the Oscar case arbitrated by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Sport

ZHOU Qing-shan

(School of Law,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Abstract: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Sport (CAS) arbitrated the Oscar against the Inter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s Federation (IAAF) case in 2008, concluded that under the existing conditions the artificial limbs used by Oscar did not violate the rules of the IAAF, and supported that Oscar as a handicapped athlete can participate in track and field competitions for physically sound athletes by using artificial limbs. The arbitration of the CAS over this case embodies the intrinsic spiritual requirements of sport, being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 being the protection of athlete’s qualification for competition participation, especially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handicapped athletes, having maintained procedural justice. This arbitr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at the interpretation of ambiguous rules should be unfavorable to the rule maker.

Key words: sport law;Oscar case;handicapped athlete;sports right

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南非籍残疾运动员奥斯卡•皮斯托瑞斯(Oscar Pistorius)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他希望能参加北京奥运会,与健全人同场竞技,但遭到了国际田联(IAAF)的拒绝。为此,他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提起仲裁,请求CASIAAF的决定,CAS支持了奥斯卡的请求。拒绝奥斯卡参赛是否构成对残疾人的歧视,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应该允许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场竞技,此案也是CAS第一次就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能否参加健全人体育做出仲裁裁决,在国际体育界产生了较大的反响,提出了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1案情及法律争点

1.1案情

奥斯卡出生时就没有腓骨和踝骨,出于保护身体的需要,他在11个月大时截掉了膝盖以下的腿部,奥斯卡非常喜欢体育运动,从小就坚持参加体育比赛,并以橄榄球和水球为主攻方向,但在2004年时,由于一次意外受伤他决定将主攻方向改为短跑,并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南非的短跑名将。值得注意的是,奥斯卡的假肢很惹人注目,他使用的是一套订做的竞赛专用假肢,这套运动假肢名为“非洲豹”(cheetah),由全碳素纤维制造,有的部分还有钛合金成分,整个假肢外形像两把弯曲的刀,在比赛时,其假肢与地面接触面积只有几个平方厘米,因此,很多媒体称奥斯卡为“刀锋战士”[1],但也正是这套假肢,为奥斯卡所期望的奥运会之路增加了不确定因素。

奥斯卡参加了2004年的雅典残奥会,按照身体条件及分级,本应参加T43级别(双腿截肢)比赛的他参加了T44级别(单腿截肢)比赛,并获得100 m铜牌和200 m金牌,并创造了200 m跑21.97 s的残疾人世界纪录。随后,国际田联邀请他参加了在芬兰赫尔辛基进行的大奖赛,成为首位受邀参加该级别赛事的残疾运动员。2007年,受国际田联邀请,奥斯卡还参加了意大利罗马大奖赛和英国大奖赛。鉴于所取得的成绩和拥有的实力,且经常与健全人同场竞技,因此奥斯卡向北京奥运会发起了冲击,在奥运会前南非举行的田径锦标赛上,他获得了第2名的好成绩,虽然没有资格参加北京奥运会个人田径比赛,但可能被南非队选拔为400 m接力的队员之一。

鉴于奥斯卡有可能会参加北京奥运会,IAAF组织了一个委员会对奥斯卡的假肢进行调查,考察假肢是否给奥斯卡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AAF找了5名与奥斯卡处在同一竞技水平肢体健全的400 m运动员,进行对比测验,测验结果表明,奥斯卡的假肢至少在3个方面给他带来了竞争优势,一是在能量消耗上,奥斯卡的假肢的能量损失只有9.3% ,而正常的踝关节则损失41.4%,也就是说,假肢的机械效能大概是正常脚踝的130%,二是奥斯卡通过假肢获得的反作用力是健全人踝关节的3倍,三是奥斯卡的假肢使其跑步比健全人更平稳,从而能够获得显著的生物机能优势。另外,IAAF的调查还显示,奥斯卡的氧气摄入量要比健全人低25%,奔跑中肌肉产生的乳酸比正常选手少,从而使他不容易感到疲劳,但IAAF并没有将此作为做出决定的理由。

通过测验,IAAF认定,奥斯卡的假肢为其带来了竞争优势,不符合IAAF竞赛规则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禁止运动员使用任何可能增加其竞争优势的辅助设施,包括使用任何具有弹跳、旋转及其他功能的技术设施[2],因此,他不能再使用这双假肢与健全人竞赛,包括参加北京奥运会。奥斯卡不服IAAF的决定,根据IAAF与CAS签署的协议以及IAAF的章程,对于IAAF做出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CAS提起仲裁,CAS做出的仲裁裁决为最终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奥斯卡向CAS提起仲裁,请求CASIAAF的决定,允许其参加与健全人的竞赛[3]。

1.2法律争点

CAS接受了奥斯卡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允许奥斯卡参赛是否构成了对他的歧视;二是认定奥斯卡的假肢是否违反了IAAF竞赛规则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

在事实认定上,对于证据,CAS仅考虑了IAAF的调查结果及奥斯卡委托专家的调查结果,但由IAAF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奥斯卡因为假肢而获得了全面的净优势(overall net advantage)。如前所述,IAAF的调查表明奥斯卡因为假肢而获得了竞争优势,但批评者认为,IAAF的调查至少存在以下4点瑕疵:首先,IAAF在调查时仅仅测验了奥斯卡在400 m赛程中跑得最快的一段中假肢的作用,而没有考虑奥斯卡在400 m全程假肢的作用,而且,IAAF的首席调查专家认为调查的目的是其假肢是否带给奥斯卡任何的竞争优势,而不是全面调查假肢的影响,即是否在有利和不利影响抵消后,总体上带给奥斯卡竞争优势。其次,IAAF所选择的对比运动员存在争议,由于肢体残疾奥斯卡还没有全部掌握400 m跑的技巧,这5名健全运动员的运动技巧要强于奥斯卡。再次,IAAF在调查程序上有瑕疵,将奥斯卡指定的专家排斥在外。第四,在投票程序上存在问题,IAAF在没有收到和统计所有投票前就公布了处理决定。

另外,奥斯卡聘请的专家也进行了测验,得出的结果与IAAF完全相反,测验结果表明,奥斯卡的耗氧量与健全人处于同一水平,也就是说,奥斯卡并没有比其他人少消耗能量,奥斯卡的疲劳感也与其他人相近,因此,奥斯卡没有通过假肢而获得竞争优势。

CAS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后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奥斯卡通过其假肢获得了全面的净优势,理由主要有以下5点:(1)IAAF的测验不全面,只是分析了奥斯卡在400 m跑中最快的一段中假肢的作用,无法回答奥斯卡是否因为假肢而在400 m全程中能够获得优势;(2)IAAF也承认,无法证明奥斯卡的假肢有助于其新陈代谢;(3)尽管有证据表明奥斯卡的假肢能让其跑步脚底着地时比健全人更平,但目前无法判断这一区别是有利因素还是不利因素,还是不起任何作用;(4)即使有证据表明奥斯卡的假肢使其比健全人的踝关节消耗的能量要低,但目前无法证明这些消耗的能量是完全散失了,还是转移到身体的其他部分去了;(5)许多运动员使用与奥斯卡同样的假肢,并且时间已经有近10年,但没有谁能够跑得跟奥斯卡一样快。

在根据证据认定了相关事实后,CAS仲裁庭对上述两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第一个问题,奥斯卡认为,IAAF所做出的决定违反了其反歧视的义务,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针对他的特殊情形做合理的调整,也就是说,IAAF在决定奥斯卡不能参加相关项目的比赛后,没有寻找合适的途径让他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与健全人同场竞技,剥夺了奥斯卡的平等参与权,违反了平等参与的奥林匹克精神。根据IAAF章程的规定,此类因为竞赛规则而产生的争议应该根据IAAF的规则进行裁决,而IAAF章程第16条规定,IAAF受其所在地摩纳哥公国法律的规制,因此,仲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在本案的实体性问题上适用摩纳哥公国相关法律。仲裁庭查明,保护残疾人权利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已经于2008年5月生效,但摩纳哥公国并没有签署及批准该条约,也就是说,该条约对摩纳哥公国没有约束力,所以,该条约并不适用于此案。事实上,该公约鼓励和促进残疾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尽可能充分地参加各级主流体育活动,也就是说,残疾运动员参加健全人体育竞技活动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残疾运动员不能因为其残疾辅助设施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否则,就可以排除残疾运动员的参与。在本案中,奥斯卡是否因其假肢而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正是仲裁庭需要决定的事项。在IAAF的决定中,奥斯卡是因为其假肢而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而适用该公约的前提条件是不存在的。所以,仲裁庭认为奥斯卡提出的IAAF存在非法的歧视行为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CAS分析了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中的两处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了分析并表明了仲裁庭的立场。一是何为有助于弹跳的“技术设施”,从技术上讲,任何有弹力的不易碎的材料制作成的物品都可以归于此类设施,毫无疑问,奥斯卡的假肢也包括在内。但是,奥斯卡的假肢是有助于弹跳吗?如果是,那人类的双腿是否也属于此类设施,对此应有更清晰的界定。

另一个会产生歧义的地方是如何确定“优势”,对于健全运动员来说,任何因为辅助设施而产生的优势都可以归于此款所定义的优势,但对于残疾运动员来说,其所使用的假肢是用来恢复其人体功能,如果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表明会给他带来总体上的优势,从而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则不让残疾运动员参加健全人比赛,既不合法,也不合常理。仲裁庭认为,奥斯卡的假肢利弊皆存,既可能会给他带来健全人所不具有的优势,也会给他的比赛造成障碍,利弊权衡,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必须从其参加比赛的全过程综合考虑,利用科学的方法检测。因此,对该款“优势”的理解,应基于总体考虑,而不是仅仅考虑假肢的优点。IAAF的调查仅仅考虑到了假肢带给奥斯卡带来的优势,没有就利弊进行综合考虑,也就无法对是否构成该款所规定的“优势”做出结论。因此,在没有最终科学的结论时,无法判定奥斯卡使用假肢是否违反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

CAS据此裁决,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认定奥斯卡的假肢违反了IAAF竞赛规则第144条第2款的规定,IAAF应该允许他参加与健全人的比赛。

值得注意的是,CAS对其裁决意见做了3方面限定,第一,此案仅针对奥斯卡有效,其它具有类似情况的运动员不能援引此案的裁决而主张权利,IAAF对于其他使用假肢的运动员应该进行个案分析,来决定是否可以跟健全人同场竞技。第二,此案裁决仅表明CAS允许奥斯卡使用IAAF已经测验过的此案中的特定类型的假肢,并不代表CAS同意奥斯卡使用其他类型的假肢与健全人同场竞技,因为对于其他类型的假肢,无法判断是否会给运动员带来净优势。第三,本案的裁决是基于现有科技条件下所能做出的测验结果而得出的,因此,这一结果是暂时的,如果随着科技的发展证明这一假肢能给运动员带来净优势,那么,裁决结果则应该更改。

2分析和评论

在本案中,CASIAAF的决定,保护了奥斯卡的参赛权利,维护了残疾人的利益。CAS作为国际体育纠纷的权威仲裁者,其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纠纷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且在国际体育中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虽然CAS在裁决书别指出本案的裁决不应该扩展至其他类似的纠纷,但从CAS裁决的过程及结果,可以看出CAS坚持了以**育法原则:

1)体现了体育的内在精神,有利于体育的发展。体育作为一项公共活动,有着自身内在精神和追求,一般认为,体育的内在精神包括公平竞争、追求卓越、超越极限、促进健康。如果一项行为有利于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就应该认为这项行为符合该体育项目的内在要求,能够促进该项体育的进一步发展,反之,则应该排斥在体育活动之外。

公平竞争是体育活动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为运动员提供公平的机会及禁止不正当竞争。体育作为一项开放的社会活动,体育组织应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所有人提供公平参与机会,包括残疾人。要获得参与机会,对于体育运动来说,首先要有相应的身体条件,对于残疾人来说,参与很多体育活动必须借助辅助器具,否则无法完成。在本案中,奥斯卡必须借助假肢才能参加比赛,因此,公平的参与机会这一体育价值追求,表明应该允许奥斯卡使用假肢参加比赛。当然,奥斯卡使用假肢也不能违背公平竞争这一要求,即可能会给其带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如果参赛者通过外部设施获得了其他参赛者所没有的竞争优势,这也不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目前的科学检测表明,奥斯卡使用的假肢没有给其带来比其他参赛者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允许奥斯卡使用名为“非洲豹”的假肢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

追求卓越,超越极限。在本案中,奥斯卡虽然身有残疾,但其自强不息,顽强拼搏,敢于向健全人挑战,正是对体育追求卓越、超越极限精神的**诠释。允许奥斯卡与健全人同场竞技,也更能激发他发挥自身潜力,完善运动技能,取得更好的成绩[4]。

促进体育参与者的健康。体育的重要功能是提高身体素质,增进健康,这对残疾人来说更为重要,残疾人因为身体的缺陷更需要通过体育运动进行康复。允许残疾运动员与健全人同场竞技,不仅能提升他们参与体育的信心,更多参与到运动中去,而且也能促使他们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刻苦训练,以健全人为目标,使得他们能真正的融入到社会中去。在本案中,CAS的裁决不仅鼓舞了奥斯卡的士气,也能激励其他残疾人积极力争参与到健全人体育活动中。

2)保护弱者利益原则。保护弱者利益是国际私法中一个原则[5]。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成为国际私法一般原则的趋势,主要是基于法律的人本化趋势以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要求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特别考虑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正义。在本案中,奥斯卡兼有双重的弱者身份。首先,奥斯卡作为运动员,在面对IAAF时是弱者。IAAF作为国际田径运动的管理组织,掌握着世界上田径运动的主要资源,在国际体育运动的金字塔层级中,运动员处于最底层,运动员如需参加IAAF组织的比赛,必须遵守IAAF的规则,而IAAF的决定则对运动员具有强制力,直接影响着运动员的参赛权利。其次,相对于健全运动员,作为残疾运动员的奥斯卡是弱者。普通的残疾人由于其身体状况,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于健全人来说是弱势群体,在体育运动特别是竞技体育运动中更是如此,残疾给运动员带来了极大不便,他们需要克服比健全人更多的困难。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不同,CAS所受理的案件并不全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根据CAS的管辖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体育联合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CAS提起上诉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因体育管理而产生的纠纷,CAS也有管辖权[6]。在此案中,作为CAS所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奥斯卡与IAAF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他们之间不是平等的主体,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类似于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且在裁判中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7]。在本案中,CAS在裁决过程中,认定应由IAAF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奥斯卡因为假肢而获得了全面的净优势,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而且,CAS最终的裁决结果也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表明CAS作为仲裁机构,在处理地位和力量悬殊的当事人之间纠纷时,会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倾向于维护弱者利益。

3)程序正义和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对运动员的参赛权有直接的决定权,但做出这一决定的程序应该是公正的,不能为了实体公正而牺牲程序公正。事实上,CAS对于程序正义是很看重的,曾经因为程序不正当而撤销过纪律处罚。比如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的亨利•安德雷德案,该运动员被本国奥委会取消参赛资格,仲裁庭认为该处罚是无效的,因为在被处罚前,安德雷德并没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该处罚因此是不公正的[8]。在本案中,仲裁庭认定,IAAF在做出奥斯卡不能参赛的决定过程中,至少有3处程序瑕疵:(1)在IAAF的调查过程中,奥斯卡指定的专家被边缘化,没有实质性的参与到调查过程中去;(2)为决定对奥斯卡的处理结果,需要IAAF委员会委员进行投票,但向委员发送的调查报告摘要并没有得到调查委员会主席的确认,而且,调查委员会主席向仲裁庭作证,该摘要并不准确,而且存在着部分错误;(3)在投票问题上,27名委员只有13名在规定期限前明确回复,虽然IAAF给各委员发送报告时就明确写明,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前回复,就视为支持奥斯卡没有参赛资格的决定,但IAAF在新闻公报中说委员会一致同意奥斯卡没有参赛资格,这不是一个妥当的表述方式。虽然仲裁庭认定这些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上诉的结果,因为仲裁庭会基于证据重新考虑IAAF的决定,但仲裁庭很显然将程序问题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进行考虑。

保护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一直是CAS在体育仲裁中所坚持的原则之一,运动员的运动生命是极其有限的,而有限的参与机会不仅需要运动员的自身努力,也取决于体育组织的决定。很多情形下,运动员多年的训练心血,因为体育组织的一纸有失公正的决定而付诸东流,无法在赛场实现自己的价值。CAS作为一个上诉仲裁机构,能够对体育组织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它们的不公正地方,从而维护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4)对疑义规则的解释不利于规则做出者。罗马法对于法律解释有一条特殊的规定,即“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解释。”在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一般有两条解释规则:客观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9]。也就是说,对于格式条款,应该按照一般人的合理期望进行解释,存在疑义时,应该采取对格式条款制定者不利的解释。IAAF的规则与格式合同存在着类似之处,作为规范运动员的规则,是由IAAF单方面制定的,运动员如果想参与IAAF所管理的体育运动中,只能单方面接受IAAF制定的规则,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如前所叙,对IAAF规则的解释存在着两处疑义,CAS在解释时综合利用了客观解释规则和不利解释规则,首先对有疑义的地方以一般人所具有的价值取向及理解进行解释。其次,仲裁庭没有采纳IAAF先前对该款“优势”的理解,倾向于做对奥斯卡有利的解释,认为应基于综合权衡,总体考虑,来决定“优势”是否存在,使得奥斯卡在现有的证据情形下,能够获得参赛资格。

3结论

CAS对此案的裁决不仅符合体育规则的要求,也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保障残疾人权利这一趋势。CAS通过对IAAF的规则的解释,基于对残疾运动员利益的保护,做出了对奥斯卡有利的裁决。虽然CAS在裁决中明确指出了这一裁决的效力范围,但从CAS对此案的判决,我们可以预测到对于此类案件,CAS的态度将会如何[8]。我们认为,在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残疾人权利的大背景下,残疾人的体育权也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不仅要尊重他们参加残疾人专项体育的权利,也要在平等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让残疾运动员有机会参与到健全人运动中去,激发他们的潜能,维护他们的尊严。

作为世界上极具影响力的国际体育组织,IAAF对维护世界田径运动的公正性,促进田径运动的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同时,促进残疾人更多参与到田径运动中去,也是IAAF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涉及到IAAF的规则,IAAF应该在确保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要考虑体育所承载的价值追求和要实现的目标,将公平竞争和体育的价值追求和谐地融入到具体的体育规则中去,力争实现体育效能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戚连民. 勇夺残奥会冠军 刀锋战士梦想参加伦敦奥运会[EB/OL]. report.省略/33378/2008/

09/09/105@4651069.htm,2010-05-20.

[2] Int’l Ass’n of Athletic Fed’ns,Competition Rules,R. 144.2(e) [EB/OL]. 省略/mm/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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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istorius v. Inter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s Federation[S]. CAS,2008(A1480).

[4] Patricia J Zettler. Is It Cheating To Use Cheetahs: The Implications of technologically innovative prostheses for sports values and rules[J]. Bosto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9(29):394-396.

[5] 曲波. 国际私法本体下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 黄世席. 国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研究[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15.

[7] 杨俊,陈峰.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视角观之[J]. 西部法学评论,2009,16(3):25.

运动赛事方案范文6

关键词: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竞赛;校企联合;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96(2016)01-0049-02

职业技能竞赛既是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的重要平台,行业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又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行业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可以使行业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服务竞赛,使行业企业人员参与竞赛,将行业企业精神融入竞赛,用行业和职业标准引领竞赛,有利于提升大赛管理水平,提高赛事质量,特别是有利于发挥行业企业作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是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有效载体。同时行业企业也可以通过参与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宣传行业精神,推广企业形象,培养、选拔和储备人才。因此,构建统一开放、责权清晰、运行有序、互利共赢的校企联合办赛机制,有利于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1校企联合办赛机制存在的问题

1.1领导机制不健全

领导体制主要是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主要是解决谁决策、如何决策、谁执行、如何执行等问题。行业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行业协会有利于发挥自身优势调动企业参与办赛的积极性,但基于同样的原因,容易出现行业协会对企业管理不严等问题。而与行业企业联合举办的校级竞赛,由于职业院校往往在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导致企业容易出现过度商业行为,损害职业技能竞赛的公益性。总的来说,目前,各层级、类别的职业技能竞赛,虽然建立了领导机构,但往往决策机制不健全,导致领导机构领导、决策、统筹、协调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对行业企业在领导机制中的作用重视不够,影响赛事质量。

1.2制度体系不完善

制度体系主要是指覆盖赛事各个环节和步骤,相互贯通和衔接的制度。审视近年来各层级、类别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建设是一个明显的薄弱环节,制度缺失是影响赛事质量的重要因素。比如,由教育部等部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是一项影响最大、参与人数最多的全国性赛事,已经连续举办了多年,每年教育部都会下发竞赛通知,也会制定相关项目的技术文件,但是关于竞赛设备、竞赛项目、竞赛组别、参加方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等,特别是关于竞赛赛点选择、合作企业遴选、竞赛时间安排、竞赛评委选聘等,至今都没有出台相关制度加以规范,导致各方特别是行业企业无所适从,制度之间相互贯通和衔接、构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确保校企联合办赛的重要保障。

1.3运行机制不畅通

在实践中,职业技能竞赛运行机制各种各样,目前,职业技能竞赛运行机制中的主要问题是,参加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各方难以围绕办赛宗旨和目标发挥合力,政府部门往往出于审慎目的,过度压制行业企业适度的商业行为,行业企业参与办赛往往存在急功近利思想,主要精力放在宣传、推销产品上,而忽视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作用,而职业院校参赛往往是为了获奖,没有起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作用,和行业企业联合办赛,往往是为了解决办赛、办学过程中的设备、资金短缺问题,存在“短视”现象,没有考虑通过联合办赛建立双赢的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1.4监督机制不到位

目前,政府主导的职业技能竞赛,办赛资金比较充足,管理比较严格,运行也比较规范,参与政府主导的职业技能竞赛的行业企业往往是优中选优遴选产生,一般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所以赛事质量较高,出现有损职业技能竞赛公益性的现象较少。但除由政府或行业主导的职业技能竞赛外,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往往面临缺乏资金、设备、技术,行业企业参与办赛则是弥补办赛资金、设备、技术的有效途径,所以行业企业往往是“坐等来求”的一方,而趋利性是企业的天然属性,所以为了争取行业企业合作办赛,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或者是监督机制失灵,导致职业技能竞赛中出现过度商业行为,最终影响职业技能竞赛的公益性。特别是与行业企业联合举办的校级竞赛,合作的企业往往良莠不齐,甚至没有经过严格的遴选和把关,而在合作中职业院校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对行业企业无人监督、无法监督、不敢监督,最终影响赛事运行质量。

2校企联合办赛机制创新的对策

2.1建立科学的领导机制

职业技能竞赛往往牵涉到一所学校、一个地区或者一个行业,涉及到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建立政、行、企、校共同参与,统一、健全的领导机制,是职业技能竞赛有序运行的组织保障,也是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平等参与办赛的重要体现。应将“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确立为领导体制建设的原则,建立政、行、企、校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构建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竞赛专家组为核心、相关行业深度参与、相关企业为支撑的赛事组织方式,要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纳入竞赛领导机构,明确竞赛领导机构的组成单位、部门的责、权、利,要充分发挥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在竞赛方案制定、竞赛组织过程中的指导作用,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激励企业为竞赛提供人员、技术、器材和经费支持。要尝试职业技能竞赛举办期间,成立专职的领导和工作机构,逐步建立专业化的赛事管理团队。

2.2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职业技能竞赛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规范、完善的制度体系,将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各个主体、环节和步骤纳入制度化范畴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别是通过制度使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的责、权、利更加明晰和对等,有利于提高赛事的组织和管理水平,也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纠纷。强化职业技能竞赛的制度建设,提升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重视制度之间的衔接和贯通。重视职业技能竞赛方案制订,重大竞赛要制订章程,制订经费管理使用规定、比赛裁判与仲裁工作要求、专家组工作规范,特别是要重视企业合作计划、合作企业遴选方案等有关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制度。确定竞赛专家组、形成竞赛技术方案、实施竞赛筹备的工作流程,重视根据技术方案综合评议企业合作方案、确定合作企业和比赛设备等,努力确保竞赛主要流程均有章可循。加强制度执行,强化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惩处,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3构建畅通的运行机制

运行是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是决定赛事成败的关键环节,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是职业技能竞赛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可以促使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包括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在内的各方的作用,有利于职业技能竞赛目的的实现。要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领导机构的决策职能,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对竞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职业技能竞赛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赛事从筹备到进行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在筹备和组织过程中,不可能避免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特别是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要加强会商,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这有利于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实现密切配合,关乎竞赛成败。要充分发挥日常办事机构作用,确立其赛事“指挥中心”地位,积极对赛事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推动和检查。

2.4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编程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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