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联

舂联 舂联范文第1篇 关键字:隶臣妾,城旦舂,免隶臣妾,汉文帝改制,有年而免。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出现“免隶臣妾”一词,专家学者们对此大体有三种解释:一,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①;二,“刑满释放恢复自由的刑徒他们还要继续服劳役”②;三,“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为隶臣妾而言”(此论未考其源出之处,但确有此一说)。其中尤以第二说最不可信,从秦简来看,隶臣妾性质当以近于奴隶为确

舂联

舂联范文第1篇

关键字:隶臣妾,城旦舂,免隶臣妾,汉文帝改制,有年而免。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出现“免隶臣妾”一词,专家学者们对此大体有三种解释:一,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①;二,“刑满释放恢复自由的刑徒他们还要继续服劳役”②;三,“指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降为隶臣妾而言”(此论未考其源出之处,但确有此一说)。其中尤以第二说最不可信,从秦简来看,隶臣妾性质当以近于奴隶为确,孙仲奎先生的《“隶臣妾”与“公人”》③和徐鸿修先生的《从古代罪人收奴刑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④二文为隶臣妾为奴隶说做了理论上的阐述(关于隶臣妾为奴隶说的一些具体问题,有机会将著文详论),此其一,刑满释放还要继续服劳役,于理难通,不知何据,此其二。于第三说,显然是根据汉律来比附的,盖肇源于《汉书?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一条。然秦汉城旦、隶臣妾之名虽同,其实已异,据徐鸿修先生的考证⑤,汉文帝的改刑一是废肉刑,二是实行“有年而免”,明确规定服刑年限,把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从耐罪以下扩至髡罪犯人。因此汉文帝改制之后的“隶臣妾”,“城旦”已然从秦时的奴隶而变为服刑有期的刑徒了,以汉律来比附秦律显然失察。倒是第一说需要细细辨析。

秦简中确实有达到免老年龄之隶臣妾,《仓律》(本文涉及秦简资料内容皆来自文物出版社《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下同)“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在此,“其老当免老”的隶臣即当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当免老”的隶臣是否就是免隶臣呢,我看不是。“当免老”的隶臣从简文来看是不必再从事劳作的。何以这么说呢?《仓律》上面这一条把“其老当免老”的隶臣与“小高五尺以下”的隶臣置于一处,有相同的赎取标准,盖出于两者皆不事劳作之故。《仓律》在此之前有这么一条“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则“小高五尺以下”者不作可明,则与之并列的“其老当免老”者大体上也应该是脱离了劳作的。《仓律》“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着,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在此,“垣”是筑墙一类的高强度劳动,如果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还要参与这一类劳作显然就没有了免老的意义了。把免隶臣妾解为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是很难让人信服的。因此“其老当免老”者与“免隶臣妾”根本就是不同的,前者就是达到免老年龄的隶臣妾,后者当另有所指。

那么“免隶臣妾”到底当作何解呢?关于隶臣妾来源众多已为学者们所共同认可,因犯罪而没入为奴为隶臣妾一大重要来源,在此我仅涉及这一部分来源的隶臣妾。而免隶臣妾亦是其间的一部分而已。

因犯罪而没入为奴的隶臣妾,一方面具有终身奴隶的性质,一方面还要先服一定期限特定等级的劳役,即在此期间的隶臣妾是带有两重性质的。在服完了一定期限特定等级的劳役之后,方脱离刑徒的性质而只具国家奴隶性质。前面已经说过,汉文帝改制实行有年而免,很多学者据此认为隶臣妾,城旦舂是有一定服刑期限的,故此认定隶臣妾是刑徒。以汉律比附秦律故是一大失误,另一方面亦是因为隶臣妾在服特定劳役阶段所具有的双重身份,秦时的隶臣妾在服完一定等级劳役之后还是作为国家奴隶,而非转化为自由人。因此秦时的隶臣妾纵使在很多方面与后世的刑徒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根本上是改变不了其奴隶性质的。没有看到这一点是造成了秦时隶臣妾是刑徒说的根本原因。关于秦时的隶臣妾是否有服役期限,当以秦简为据,可惜秦简没有提供明显的例证,只约略可以推测而已。《法律答问》“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在此,诬告者在诬告之前已被判为隶臣,又以司寇罪诬人,结果被判处隶臣,外加六年城旦劳役的惩罚。城旦本身不是劳动等级的称谓(不同于“垣”本身是劳动等级的称谓),但是包括了所服一定等级强度的劳役。如果说“又系垣六岁”或者“又系城旦劳六岁”的话,我们很难据此说城旦是六岁劳役。但是简文已经说“又系城旦六岁”,则我们可以理解为城旦本身是服六年一定等级劳役之后再成为国家奴隶,而后从事于别的劳动。《法律答问》另有“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岁。”及“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刑其耐,又系城旦六岁。”秦简所见与城旦相联系之期限凡三处,皆为六年,为此之证。《司空律》“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可注意者,这里提到“三年”的时间,然明言“城旦劳”而非“城旦”。联系《法律答问》三条,可见城旦劳可以是一至六年,如果服足城旦劳就是六岁,亦即是“系城旦六岁”。如此,被判为城旦须先经过六年一定强度的劳役可明。城旦如此,隶臣妾亦必如此。汉承秦制,必有所本,汉文帝实行有年而免,其服刑期限据我看来当是本于秦时的服役期限。秦时隶臣妾城旦在一定期限内服特定等级的劳役,到了汉时保留了这点就变成了刑期了。同样,汉朝的法律制度亦是秦时法律制度的孑遗。我们从汉时隶臣妾的刑期大体可以推知秦时隶臣妾的服役期限。《汉书?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这一段殊为费解,从前半段推来,则隶臣妾当为一岁刑,城旦舂为五岁刑,若从后半段来推的话,隶臣妾当为三岁刑。我的看法是,前半段的“城旦舂”为刑名,“鬼薪”、“白粲”及“隶臣妾”当是以刑名代称劳役名,即城旦舂凡服满三岁城旦舂劳役者,再服一岁鬼薪白粲劳役,接着再服一年隶臣妾劳役即可刑满释放。同理,后半段的“隶臣妾”为刑名,“司寇”,“如司寇”当为以刑名代称劳役名。如此一来,“城旦舂”当是五岁刑,“隶臣妾”当是三岁刑,介于两者之间的“鬼薪、白粲”当是四岁刑。此与秦时城旦舂的六年服役期限似乎有出入,这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汉时缩短了年限,当是由于汉改易秦严刑苛法的缘故,但是城旦舂三岁后服鬼薪白粲的劳役已经属于减轻刑罚,没有必要再在服刑年限上做文章,但亦不能排除;二是计算方法上的问题,汉时城旦舂服足五年的刑期,已经跨了六个年头,如果秦时按跨年头来计算,而不是按足月计算的话,就会出现实际服刑五年多而被算成六年的情况。根据秦简来看,秦国家各项事务基本上是统一安排的:《田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仓律》“稻后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仓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参之以上三条,隶臣妾服役期满解脱出来应该也是共同办理,也应当是在一年中某一特定的时间(最大可能在八月至十月之间)。根据以上分析,秦时的隶臣妾服役期限当是三四年,按照秦的计算方式应该是四年。以上大体只是推测,真正成定论还有待于将来地下出土秦简“又系隶臣(或隶妾)四岁”字样的出现。有一点还要补充一下,或者会问前述被判为隶臣者又系城旦六岁,两者皆为奴隶,何以不直接判为城旦呢?皆因隶臣妾可以赎免,而城旦不可以被赎免⑥。故此判为隶臣失于轻,判为城旦失于重,只好判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转贴于

前面已经论证过,因犯罪而成为隶臣妾,有一定期限一定劳动强度的劳役。因此就有理由这么认为,所谓隶臣妾的称谓是个大概念,无论在服特定劳役的还是已经服满劳役的隶臣妾都可以这么称呼。而免隶臣妾只是服满了一定期限特定等级劳役之后的隶臣妾,这隶臣妾只是从特定劳动强度劳役中解放出来,从事其他较轻的劳役而已,有时出于紧急情况还会跟服役期间的隶臣妾一起从事“垣”等工作(如《仓律》提到的“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三,女子三。”),然亦只是特殊情况而已。至于秦简中提到的“隶臣田者”(《仓律》)、“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均工律》)、“隶臣斩首为公士”(《军爵律》)皆当是免隶臣妾所从事者。我的看法是,隶臣妾要服一定期限一定劳动强度的劳役,这个期限到底多长,初步考证是四年。这个一定强度的劳役大概是垣一类的劳作及“它事与垣等着”,也即是筑墙一类。当服满了一定期限劳役之后就是所谓的免隶臣妾了。因皆是隶臣妾,故总而论之,多数便不细指“免隶臣妾”了。只为与服特定劳役期间隶臣妾相区别时才引出“免隶臣妾”这一概念。

管窥之见,为此小文,权作引玉之砖,以就教于方家。

注释: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意见,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文物出版社,1990年,见《仓律》“隶臣妾”的解释

②杨剑虹《“隶臣妾”简论》,见于《考古与文物》1983、2

③孙仲奎《“隶臣妾”与“公人”》,见于《文史哲》1988、6

④徐鸿修《从古代罪人收奴刑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见于《文史哲》1984、5

舂联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上古粮米比率; 《算数书》; 睡虎地秦简; 《九章算术》; 《说文解字》;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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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传世文献中,《九章算术》 (以下简称《九章》)粟米章[1]和《说文解字》[2](100-以下简称《说文》)都提到一系列米的换算比例,两者有同有异。对于相异处,清儒段玉裁等有校订。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后,现代学者又有校证,特别是对段玉裁等的校订进行了修订。近年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算数书》发表后,也有学者涉及这类问题,但进展不太大,大致还停留在利用秦简研究时所得出的结论。本文拟通过细致的校勘和分析,较为全面地审视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新的看法,并修正过去的某些失误。

1 清儒对《说文解字》和《九章算术》关于粮米文献的校订

首先引两则传世文献。《九章算术·粟米章》开首说:

“粟米之法:

粟率五十 粝米三十

粺米二十七 糳米二十四

御米二十一 小 十三半

大 五十四 粝饭七十五

粺饭五十四 糳饭四十八

御饭四十二 菽、荅、麻、麦各四十五

稻六十 豉六十三

飱九十 熟菽一百三半

糵一百七十五”[1]

《说文解字》米部、麦部提到几种米的文献说:

1“粲: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毇,为米六斗太半斗曰粲。”

2“粝:粟重一 为十六斗太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粝。”

3“毇:米一斛舂为八斗也。”

4“糳:粝米一斛舂为九斗曰糳。”

5“粺:毇也。从米卑声。”

6“ ,麦核屑也。十斤为三斗。”

7“ ,百二十斤也。稻一 为粟二十升,禾黍一 为粟十六升大半升。”

上述引文中,“”通“石”,重量单位;“粝”原作“糲”或“米萬”,为方便起见,径作通行简体字(下同),以求方便。对照第1、2条及后面睡虎地秦简和《算数书》第7条(其中“升”字当依段玉裁校正为“斗”) 相吻合。据《说文》第1条,稻、毇、粲之比为20:10:6 =60:30:20;据第2条,粟和粝之比为16 :10=50:30;据第4条,粝、糳之比为10:9=30:27。第3条“米”前,徐锴注本《说文解字系传》有“粝”字,段玉裁[3]、桂馥等补“粝”字,属多余。其实有时“粝米”省作“米”,这在《九章》中已有如此用法,如均输章第6问:“今有人当稟粟二斛。仓无粟,欲与米一、菽二,以当所稟粟。问各几何?荅曰:米五斗一升七分升之三,菽一斛二升七分升之六。术曰:置米一、菽二,求为粟之数。并之得三、九分之八,以为法。亦置米一、菽二,而以粟二斛乘之,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斛。”([1],323-324页)唐代李淳风取米、粟之比为3:5=30:50来作注,就是上引“粟米之法”中粝米和粟米的标准比例。经验算,这是正确的。又如盈不足章第9题“今有米在十斗桶中,不知其数。满中添粟而舂之,得米七斗。问故米几何? 荅曰:二斗五升”([1],362页)。此题中的“米”亦是粝米。《算数书》亦有以“米”指粝米者[5]。因此据第3条,粝米(或简称米):毇米=10:8=30:24。

对照两种文献,《说文》糳率等于《九章》的粺率,《说文》的毇率等于《九章》的糳率。上引《说文》第5条以粺和毇为同种米,段玉裁注释说“粺谓禾黍米,毇谓稻米,而可互偁,故以毇释粺”,那么《说文》、《九章》两种文献关于粺与糳的比率是互换的。段氏把《九章算术》视为张苍的作品,又据郑玄、吕忱的说法与《九章》所载相同,谓“许在张苍之后,郑、吕之前,断无乖异”,一口咬定《九章算术》的数据是对的,《说文解字》原来也不误,是后世传写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他还据此把上引《说文》第3、4条分别改为“毇:粝米一斛舂为九斗也”、“糳:粝米一斛舂为八斗曰糳”。

另一方面,在《说文》中,稻和粟都可以舂为毇,以此为桥梁可以得到稻与粝、糳、粺的比例关系,但《说文》原文并没有提到稻可以舂出粝、糳、粺,而只说到稻可以舂为毇和粲,粺是毇;《九章》中的“粟米之率”则把粟、粺米、糳米、御米、稻等的比率列为一张表,段玉裁据此认为“稻米之始,亦得云粝。此云粝米者,兼稻米、粟米言也”,于是他在发现《说文》第1条稻与毇的比率等于《九章》稻:粝的比率后,认为《说文》的第1条有问题,他注“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毇”时说:

“此当有夺文。当以‘为米十斗’句绝。下云‘为米九斗曰毇’。‘稻粟二十斗为米十斗’者,《九章算术》所谓‘稻率六十,粝米率三十’也。稻粟二十斗为米十斗,今目验犹然,其米甚粗,不得曰毇明矣。‘为米九斗曰毇’者,下文云‘米一斛舂为九斗曰毇’是也。毇即粺,禾黍言粺,稻言毇。稻米九斗而舂为八斗,则亦曰糳,八斗而舂为六斗大半斗则曰粲,犹之禾黍糳米为七斗则曰侍御也。禾黍米至于侍御,稻米至于粲,皆精之至矣。不言亦曰粝,不言为米八斗亦曰糳者,名各有所系,欲读者参伍而得之。”[3]

接着注“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时说:

“谓以八斗舂为六斗大半斗也。以今目验之,稻米十斗舂为六斗大半斗,精无过此者。[3]

段氏认为第1条应在“为米十斗”之后断句,其后有脱文,补足脱文后应含有“稻一石为粟廿斗,为米十斗曰粝,为米九斗曰毇,为米八斗曰糳,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3]的意思,《说文》不明说,是要“读者参伍而得之”。

清儒多有类似之说[6],如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甚至径直说“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粝,为米九斗曰毇,为米八斗曰糳,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邹汉勋《读书偶识》也基本赞同段说,认为依《九章》以粟率为50,《说文》粝、粺(或毇)、糳之率分别为30、27、24,与《九章》相同,但他说“毇十斗,粲六斗大半斗,即二十七与十八之率也,则粲又精于御矣。又粟率五十,粝率三十者,禾黍之率也。以稻计之,则为粟五十四,粝三十也”。这与段、朱又稍有不同,段、朱两位完全牵就《九章》而改变了《说文》,邹氏则维持《说文》第1条的文字,使稻、毇、粲之间的比例不变,这时粝米与稻之比为30:54,就高于《九章》30:60的比例了。

2 睡虎地秦简引发的重新认识

1975年底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为我们重新认识这两种传世文献的差异提供了契机。其《仓律》云: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鑿(糳)米九斗;九[斗]为毁(毇)米八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舂为米十斗;十斗粲,毁(毇)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 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为一石。稟毁(毇)粺者,以十斗为石。”[7]

“粟一”二字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据上引《说文》第2条补。不过,从此条仓律的后文“稻禾一石为粟廿斗”、上引《说文》第7条及本文下引《算数书》“程禾”条看,我们认为补“禾黍一”更合适些。圆括号内的字系指明通假。后“鑿米九斗,九[斗]”原为作“鑿米九=斗”,“=”为重文号,整理小组认为“斗”下脱重文号,故补“斗”字。

秦简糳米和毇米之率与《说文》相同,裘锡圭[8]和陈抗生[9]先生指出《说文》不误,是段玉裁的推断有问题;并认为段玉裁谓上引《说文》第1条中“为米十斗曰毇”本应作“为米十斗,为米九斗曰毇”是错误的。秦简整理小组和裘先生都指出《说文》第6条“十斤”的“斤”字应改为“斗”。关于《九章》糳、粺的比率,陈先生认为是一个错误,宋杰先生猜测“也许是后人传抄误写”[10]。裘先生则谨慎地说“《九章算术》和郑笺所记比例与《说文》所据的《汉律》不同的原因,还有待研究”[8]。

说后人传抄致误,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为上引“粟米之法”中粺饭和糳饭之比为54:48=27:24,与粺米和糳米之比正相同;同时,经笔者校算,不仅粟米章的相关问题都按此比例计算,而且《九章》全书也都按此比例计算。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后来的学者根据“粟米之法”中抄错的数据改动了汉《九章》其他问题的数据呢?这种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东汉郑玄(127-200)通晓《九章》,并已经用与之相同的数据“粝十、粺九、糳八、侍御七”来注《诗经·召旻》了[11]。所以,《九章》关于粺米和糳米的数据,应是西汉后期编成《九章》时就已经有了的。

秦简关于稻系列的米与上引《说文》第1条有异,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后者有误,应据前者校正,不仅认为粲米不及毇米之精,甚至还说“毇粺,加工最精的米”[7]。裘锡圭先生亦谓秦简正确而《说文》有误,上引《说文》第1条中“毇”、“粲”二字的位置“应该互易”[8],即认为粲:毇=10:6 =30:20=3:2。

陈抗生先生亦认为[9]《说文》关于毇、粲的比例应该颠倒过来,但与裘先生没有否认《说文》把粲作为由稻舂出的米的意见不同,陈先生则完全否定粲是由稻舂出的一种米。他的第一个理由是《说文》以粟二十斗“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的“比率大大精于御米。天下哪有比‘侍御’米更‘精’得多的什么‘粲’呢?事实上,米若‘精’到那种程度,也就只能米是碎米了!何‘精’之有?其实,《说文段注》也发现了问题[①],指出:‘以今目验言之,稻米十斗,舂之为六斗大半斗,精无过此者矣’”。陈先生的第二个理由是:将秦简“十斗粲,毇米六斗大半斗”与粝米一石为毇米八斗的比率对照,可知粲显然是比粝米更粗的粮食。于是他提出一种新的观点“粲既非精米,亦非粗米,它是区别于糯稻的一种非粘性稻子。”其理由是秦简《仓律》中另一条说“稻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穤秙稻,别粲、穤之穰”([7],43页),这里“穤”即糯或稬,就是糯稻;“秙”是不实的稻;“穤”是丰实的稻。他认为此条律文是说“稻子收获后上报,要把粲、穤分别开来,还要把它们的好与坏、实与不实分别开来”[9]。

3 从《算数书》看古代文献中粮米的比率

近年发表的出土《算数书》,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新材料。出土《算数书》的江陵张家山247号西汉墓,下葬于公元前186年或稍晚。彭浩先生推测它的大部分算题形成至迟不晚过秦代,有的是战国时代的[12]。又据初步研究,《算数书》中有很多明显的错误,说明此本不是《算数书》的原本,而只是抄本[13]。另一方面,《算数书》不是一本精心编纂的著作,而是从更早的若干种书中撮抄编成的著作[13,14]。因此《算数书》原本的年代会比公元前186年更早一些,《算数书》所取材的著作则还要早些,所以,《算数书》的数学内容可能大部分出于战国时代。《算数书》由69个条目组成,每条包括算题、算法、标准、计算过程等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算数书》中用到粮米比率的条目约有10条[②],为研究上古粮米的比率提供了极富价值的材料。

3.1 特指小 ,《九章算术》糳率误而粺率不误,粺本非毇

《算数书》中有一些以“程”为标识的条目,记述一些标准和换算比例,可能采自法律条文。其中“程禾”条曰:

程曰: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糳=米= 九斗=,(糳米[九]斗)为毁(毇)米八斗。 王

程曰:稻禾一石为粟廿(二十)斗,舂之为米十斗,为毁(毇)粲米六斗泰(大)半斗。麦十斗, 三斗。

程曰:麦、菽、荅、麻十五斗一石,稟毁(毇) 者,以十斗为一石。

上引文字除把繁体改为简体及省去竹简编号和个别特殊符号“·”和“”外,都依彭浩先生著作([5],80-81页。下引《算数书》同此)。“王”字是校对者或抄写者的姓氏。括号内的“粝米一石”、“糳米[九]斗”系重文符号(“=”)表示的文字,其中“九”字原简未重,彭先生据上引秦简补;“ ”当依彭先生校作“糳”,其他括号内的文字或指明通假,或为解释[12]。

“程禾”条第2段进一步证明秦简整理小组和裘先生等认为上引《说文》第6条中的“斤”应改为“斗”字的观点是正确的。“麦十斗, 三斗”与秦简“麦十斗,为 三斗”义同,由此可以算出当麦为45时, 为45×3÷10=13.5,正合《九章》中小 之率,因此可以说 虽分为小 和大 两种,但一般是指小 。

“程禾”条第1段和秦简内容相同,进一步证明上引《说文》第2、3、4条关于粟、粝、糳、毇的比率不误,而《九章》的糳米及相应的糳饭之率确实是错误的。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在注《仓律》“稟毇粺者,以十斗为石”时,引上述《说文》第5条及《盐铁论·国病》“匹庶粺饭肉食”后,说“毇粺,加工最精的米”,谓《盐铁论》认为匹庶吃粺饭“是一种奢侈的行为”[7]。裘、宋、陈等先生和秦简整理小组一样,都沿袭了《说文》的说法,把粺米和毇米视为同种米。笔者亦曾如此[15]。《算数书》不支持这一观点。《算数书》有“粺毇”、“粟为米”、“粟求米”、“米出钱”诸条提到粺米。其中“米出钱”条只涉及粺比粝和禾黍要精而不涉及粺与粝的比例是否为9:10,可置不论。

“粟为米”条作:

粟为米 麻、麦、菽、荅三而当米二;九而当粟十。粟五为米三;米十为粺九,为毁(毇)八。麦三而当稻粟四,禾粟 杨五为稻粟四。([5],88页)

这里“杨”字亦当为校对者或抄写者之姓,在正文中当除去(下引“粺毇”、“粟求米”条同)。末“禾粟(杨)五为稻粟四”中“四”字当校正作“六”。因为据同一条中“麻、麦、菽、荅三而当米二”及“粟五为米三”,则麦:粟=(麦:米)(米:粟)=(3:2)(3:5)=9:10。再结合“麦三而当稻粟四”,则禾粟:稻粟=(粟:麦)(麦:稻)=(10:9)(3:4)=5:6。若取粟率为50,则稻率为60,麻、麦、菽、荅之率都是50×9÷10=45,(粝)米率为50×3÷5=30,粺率为30×9÷10=27,毇率为30×8÷10=24。可以看出,麻、麦、菽、荅、粟、(粝)米、粺、毇、稻之比为45:45:45:45:50:30:27:24:60。

标题同为“粟求米”的有两条,其中涉及粺米的一条作:

粟求米 粟求米,三之,五而一;粟求麦,九之,十而一;粟求粺,廿(二十)七之,五十而一;粟求米毁(毇),廿(二十)四之,五十而一;米求 杨粟五之,三而一。([5],89页)

这条中各种粮米的比例和“粟为米”条完全一样。但从表述形式上说,“粟为米”条是规定一个折算的标准比例,而这条则是讲计算的方法。

“粺毇”条如下:

粺毁(毇) (1)米少半升为粺十分升之三,九之,十而一;米少半升为毁(毇)米十五分升之四,八之,十而一;米少半升为麦半升,三之,二而一。(2)麦少 杨半升为粟廿(二十)七分升之十,九母、;麦少半升为米九分升之二,参(三)母、再子,二之,三而一;麦少半升为粺五分升之一,十五母、九子,九之,十五而一;麦少半升为毁(毇)廿廿(四十)五分升之八,十五母、八子。(3)粺米四分升之一为粟五十四分升之廿(二十)五,廿(二十)七母、五十子;粺米四分升之一为米十八分升之五,九母、十子;粺米 杨四分升之一,为毁(毇)米九分升之二,九母、八子;粺米四分升之一为麦十二分升之五,九母、十五子。(4)毁(毇)米四分升之一为米十六分升之五,八母、十子;毁(毇)四分升之一为粺卅(三十)二分升九,八母、九子;毁(毇)米四分升之一为麦卅(三十)二分升之十五,八母、十五子;毁(毇)米四分升之一为粟廿廿(四十)八分升之廿(二十)五,廿(二十)五母、五十子。([5],84-87页)

上引文字中的阿拉伯数字为笔者所加,用以区分段落。引文中的缺字,依算理和下文的行文格式当补作“十子,十之,九而一”,末句“廿(二十)五母”的“五”字当作“四”,这两处彭浩、郭书春[16]先生已校正。据第1段,(粝)米:粺米=10:9=30:27,(粝)米:毇米=10:8=30:24,(粝)米:麦=2:3=30:45,因此(粝)米:粺米:毇米:麦=30:27:24:45。同样,据第2段可算得,麦:粟:(粝)米:粺:毇=45:50:30:27:24;据第3段可得,粺米:粟:(粝)米:毇米:麦=27:50:30:24: 45;据第4段可得,毇米:(粝)米:粺米:麦:粟=24:30:27:45:50。可以看出,四段的比例是统一的,并且和上引“粟为米”及“粟求米”相一致。

可见,《算数书》关于麻、麦、菽、荅、粟、粝米、粺米、毇米的比例,除毇米不见于《九章》外,其他都与《九章》“粟米之法”全同。《九章》中与毇米比率相同的是糳米,而《算数书》内,糳米和粺米的比率相同。因此,《说文》以粺为毇的说法是后起的,在汉初或更早的时候,粺米和毇米是两种米,《九章》中取粺米之率为27,应有很早的源渊[③]。糳米和粺米则原来是同种精度的米。这一点还有一证。秦简说“稟毇粺者,以十斗为石”,而《算数书》“程禾”条作“稟毇糳者,以十斗为一石”,两处除“一石”与“石”的差别(意思显然是一样的)外,只有“粺”、“糳”互换的区别。或许粺和糳是不同地域的人对同种精度的米的不同称号。粺既非毇,《九章》中比毇米更精的还有御米,下面我们将看到稻米中比毇米还精的有粲米,所以秦简整理小组说“毇粺,加工最精的米”也是不正确的。

3.2 《说文解字》关于粲与毇的记载是正确的

睡虎地秦简发现后,学者们否认了上述《说文》第1条关于粲与毇的记载。《算数书》的发表,使我们有机会重新审视这一结论。

上引“程禾”条第2段在“十斗”之后比秦简少“十斗”二字,“为毇粲”在秦简中作“粲毇”。彭浩先生则以为《算数书》中衍“粲”字,又说秦律的“十斗粲”“不见于本题简文”,粲:毇=3:2,“粲:粝是12:10,粲比粝还要粗糙”([5],80-81页)。似此则《算数书》脱“十斗粲”字,当从秦简补。郭书春先生则不删“粲”字,将“为毇粲米六斗泰半斗”标点为“为毇、粲米六斗泰半斗”[14,16],如此则毇、粲当指同精度的一种米,也就是说稻禾一石舂出的毇米也是6 斗。

以毇、粲为同一种米,似不如直接把“毇粲”作为一个词。但笔者不倾向于此,因为这和《说文》、秦简都相矛盾。秦简中说到稻禾舂出十斗米时,文字本身没有说是哪种米,如按裘先生等以为《说文》第1条“毇”、“粲”应互换的见解,则这十斗米为粲米,这与“程禾”条还是矛盾的。彭先生的意见也是维护秦简而否定《算数书》和《说文》两种,需要将“程禾”条补三字、删一字并改动《说文》才可避免矛盾。另外,按彭先生的意见,粲:粝=12:10,粟:粝=5:3,则一石稻舂出的粲米为:20斗× × =14 斗。今天我们用碾米机碾稻谷,100斤一般出米在68斤左右,但体积却只有原稻谷的43%左右。先假设粲米与今天的米比重相等,则100斤稻谷能舂出的粲米重量为:68斤×( ÷20)÷ ≈114斤。这显然不可能。假设粲米的比重轻20%,则100斤稻谷得到的粲米的重量也有:114×80%=91斤,这也和常识相去太远。

鄙意以为秦简中“粲毇”二字误倒,也就是说“十斗粲,毇米六斗大半斗”当作“十斗毇,粲米六斗大半斗”;《算数书》第2段则并无讹误,只是“为毇”二字当连上读,“舂之为米十斗,为毇粲米六斗泰半斗”当标点为“舂之为米十斗为毇,粲米六斗泰半斗”(亦可将“毇”字移到第1个“为”字之后,而以第2个“为”字连下读,作“舂之为毇米十斗,为粲米六斗泰半斗”,不过这种做法需要移动一字)。这样,我们只须校正秦简的一处误倒,即可使《算数书》、秦简与《说文》三种文献都得到统一(《算数书》作“为毇”,《说文》作“曰毇”亦正好相应)。郭书春先生曾认为粝米、毇米之比率在《算数书》的“程禾”条内不同段落中、在“程禾”条和“粟为米”条中,都是不同的[14],这些矛盾按我们的校释则亦可冰释。

现在我们再来看陈抗生先生以为粲不能是一种精米或粗米的说法。首先,陈先生的计算有问题:按《说文》的说法,如依《九章》以粟率为50,稻率为60,则粲率为20,比《九章》中御米率21相差很小,并不如陈先生所说粲米比御米要精得多。其次,在《九章》的问题中,只有御米或相应的御饭与粟互求的例子,御米(御饭)并没有和稻****,而且在“粟米之法”中,御米和粟系列的粺、糳相连而与稻相隔,我们尽可以不必用御米之率来推测有没有比御米更精的粲米。其三,参照《说文》第1、2两条,可知“程禾”条“禾黍一石”、“稻禾一石”的“石”指重量而言,后面的“石”则指容量,即10斗;秦简“[禾黍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中的“石”虽然亦指体积,但其中“[禾黍一]石六斗大半斗”明显是就一石重的粟的体积而言的。因此,由一石重的稻谷20斗[④]舂出粲米6 斗的出米率虽然很低,仅约33.3%,低于粟出御米之率40%,但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仅是从体积上说的,从重量上说粲的出米率并非这么低。今天100斤重的稻谷约舂出68斤米,假设粲米的比重与此相等,100斤稻谷舂出的粲米为68斤×( ÷43%)≈53斤,假设粲米比重只重10%,则100斤稻谷舂出的粲米为53×110%=58斤,这一出米率并非不可想象的,完全不必如陈先生所说粲米会变成碎米。最后,上引“别粲、穤”一条,陈先生的解释确实很可能是对的(秦简整理小组已有相近的解释,但没有把两条律文联系起来),但同一个字用在不同的地方可以具有不同的意思,两条律文的“粲”字不必完全一样。事实上,秦简中的“粟”在一处指粟谷(脱壳后为小米),在另一处则指稻谷(脱壳后为大米)。因此,“粲”之训“秈”并不影响“粲”可以作为一种比毇要精的稻米。

总之,按我们的校勘和句读,《算数书》“程禾”条第2段、《说文》“粲”字条和秦简三种材料都说明“粲”是一种由稻谷舂出的精米。如以毇米的比重与比今天的米轻6%,则100斤稻谷舂出的毇米为(68斤× ÷43%)×(1-6%)≈74斤。这样,稻谷、毇米、粲米三者按体积的比例为60:30:20,按重量之比约为100:74:58。这一比例是符合实际的。

3.3 稻和粟舂出的米分属两个不同的系列

本文第1节述及《九章》“粟米之法”把稻和粟、粝米、粺米、糳米、御米的比率列在一张表内,并和《说文》的记载相出入,清代以来的很多学者据以认为粝米、粺米、糳米、御米、粲米等是由粟和稻舂出的不同精度的米之共同类别。这种意见影响很大,在睡虎地秦简甚至《算数书》发表后依然不减。这也是值得纠正的。

秦简和《算数书》“程禾”条以及《说文》,表明毇和粲是由稻舂出的两种米,粝、糳、毇、粺是由粟(禾黍)舂出的米(其中粺和糳原是同种精度的米)。《算数书》中虽还有“粟为米”条涉及稻、粟、米(粝米)、粺、毇,但仅指当量关系而言,并不涉及由稻舂出粺米或粝米。由稻和粟两种粮食虽然都可以舂出毇米,但其比率显然不同,其按体积的出米率分别为50%和48%。而如果按重量,照我们前面的估算,稻毇的出米率约为74%,这一出米率已经相当高了。如果还有相应的粝米、粺米(或糳米),则100斤稻谷舂出的粝米接近74斤×10÷8≈93斤,舂出的粺米(或糳米)接近74斤×9÷8≈83斤,这么高的出米率是难以想像的[⑤]。因此,由粟(即禾黍)和稻舂米的确是两种不同系列的米,不可混为一谈。这一观点其实与《九章》也是并不矛盾的。

除“粟米之法”外,《九章》中讲到粝米、粺米、糳米、御米、稻和其他粮米的比例关系的问题如下:

一、粝:2章1题(粝米与粟),2章7题(粝饭与粟),2章20题(粝米与粟),2章25题(粝米与粺米),2章26题(粝米与粝饭),2章27题(粝饭与飱),3章9题(粝米与粟、粝饭),5章25题内的“程”(粝米与粟、菽、荅、麻、麦),6章5题(粝米与粟、粺米、糳米),6章6题(粝米与粟、菽),6章11题(粝米与恶粟、粺米),7章9题(粝米与粟);

二、粺:2章2题(粺米与粟),2章8题(粺饭与粟),2章21题(粺米与粟),2章25题(粺米与粝米),6章5题(粺米与粟、粝米、糳米),6章11题(粺米与恶粟、粝米)[⑥];

三、糳:2章3题(糳米与粟),2章9题(糳饭与粟),2章22题(糳米与粟),6章5题(糳米与粟、粝米、粺米);

四、御:2章4题(御米与粟),2章10题(御饭与粟),2章23题(御米与粟)

五、稻:2章15题(稻与粟),2章24题(稻与粟)。

以上所列说明,《九章》主要处理粝米(或粝饭)、粺米(或粺饭)、糳米(或糳饭)、御米(或御饭)之间或它们与粟的比例关系,而完全没有处理它们与稻之比例关系的问题。虽然全书有两个讲稻与粟互求的问题(第2章的第15和24题),但这显然是当量关系,并不涉及粝米、粺米等与稻的关系。《九章》亦极少涉及粝米、粺米等与其他种类粮米的比例关系,只有第2章第27题、第5章第25题、第6章的第6题分别涉及粝饭与飱,粝米与菽、荅、麻、麦,粝米与菽的比例关系,但这些也同样只是当量关系,不是实际转化的情况。因此,《九章》实际并没有认为稻可以舂出粝米、粺米、糳米、御米的意思。事实上,在“粟米之法”中,稻的位置和粝、粺、糳、御诸种米在中间隔了好多项,而这几种米和粟却是相连接的。这也说明《九章》并不认为稻和这几种米存在转化关系。不仅如此,比《九章》晚几个世纪的《孙子算经》、《五曹算经》、《夏侯阳算经》中有关于粟、粝、粺、糳、御比例关系的材料,除了个别问题涉及的是好粟与恶粟外,都和《九章》“粟米之法”相同,且都不涉及它们与稻的比例。这种情况应视为《九章》对这些算经的影响。稻在这些算经中,只见到《夏侯阳算经》讲它与糙米的比例关系“仓库令云,其折糙米者,稻三斛折纳糙米一斛四斗”,有3个问题讲到“谷三斛准米一斛四斗”,用到这一比例,又有两个问题讲糙米舂为熟米,其比例分别是15:8和10:9[17],与《说文》、秦简和《算数书》都没有对应关系,这种情况属于后起的。所以不仅《九章》,而且《算经十书》也未含有稻谷可舂出粝、粺、糳、御诸等精度的米的思想。稻和粟虽然都可以舂出毇米,但两种毇米比率本不一样,不可混为一谈。

当然,上述两种系列的米,系指按固定比率的定制而言。在古代日常场合,粝、粺可分别笼统地指粗米、细米,粟米或稻米均可。凤凰山167号汉墓有二简分别作“稻粝米二石”、“稻粺米二石”,二木牌分别作“稻粝二石”、“稻稗(粺)二石”[18],就属这种情况。

4 结语

总之,《算数书》和睡虎地秦简表明,《九章》和《说文》中对各种粮米比率的记载之错误,比以前所认为的少得多。《九章》中只有糳米和相应的糳饭的比率是错误的,应分别修正(不是校正)为毇米和毇饭;《说文》则除以粺为毇是后起的外,其他都不误。由粟(即禾黍)和稻舂出具有固定比率的米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系列,不可混淆。前者分为粝米、粺米(或糳米)、毇米和御米四种,后者分为毇米(可能又称为粺米)和粲米两种。虽然两者都有毇米或粺米,但比率不同,精度不一,不可混同。 泛指有大 、小 两种,特指则为小 。

《算数书》中, 、糳米、粲米及由稻谷舂出的毇米只见于“程禾”条,而不见于其他各条,在其他各条中与糳米比率相同的是粺米,这是《算数书》不是一本精心编纂的书,而是一本从若干种书中选取材料抄在一起的撮编之书[13]的体现。《九章》的“粟米之法”列了一张包含20种粮米比率的表,比其他各种文献包含的都要多,《九章》全书都没有出现毇米,由稻谷舂出的毇米在《九章》中没有对应物[⑦],而与由粟(即禾黍)舂出的毇米之率相同的是糳米,这一错误说明它的编者没有读过《算数书》,或者即使见过也没有认真的参考它[13]。

《说文》以粺米为毇米,毇米精于糳米,《九章》的粺米率不误而糳米率误,说明两者渊源不同。除粺外,《说文》各种粮米的比率和秦简及《算数书》“程禾”条一致,表达方式也有相似处,说明《说文》与法律文书关系较密切。《九章》和《算数书》“程禾”条以外的其他条文一致,这些条文无“程”或“程曰”字样,主要讲算法或换算比例,说明《九章》主要体现关注算法的数学传统,与法律文书不太直接相关。《算数书》虽然多数只讲算法,但其中也有大量表示标准的条文,这表明《算数书》的撮编性质,它包含着两类渊源的材料。《说文》以粺为毇的情况表明许慎和汉《九章》的编者一样没有认真读过《算数书》或甚至没有见过它。上述情况也告诉我们,在利用文献的相似性考证它们的源流时要充分估计到文献流传的复杂性,不能因为一前一后的两种文献有相似之处,就轻易断定它们存在直接的继承关系。

《九章》和《说文》关于粮米比率的不同记述和错误,说明两者反映的不会都是公元1世纪东汉前期的实际。如果《说文》以粺为毇确是许慎(约公元50-125年)时代的实际,那么《九章》的粺米之率则肯定不反映东汉前期的实际,这也许可以作为《九章》不是公元1世纪后半叶编成而是编成于更早时代的一个旁证。糳米的比率,在秦简、《算数书》和《说文》三种文献中都相同,而独《九章》不同,其原因则有待更多的考古发现和更进一步的研究来进行解释。《孙子算经》、《张丘建算经》、《夏侯阳算经》有粝、粺、糳、御等米,其间的比例和《九章》相同,和稻也都不****,应当是受《九章》影响的结果。

参 考 文 献

[1] 郭书春.《九章算术》汇校本[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0.323-324.

[2] 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87.146-14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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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郭书春.《筭数书》校勘[j].中国科技史料,2001,22(3):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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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吉林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赴纪南城开门办学小分队.凤凰山一六七号汉墓遣策考释[j].考古,1976, (10): 38-46.

the ratios of several kinds of rice in ancient china

——a new research based on the suanshu shu and the qin’s strips

abstract: the records of several kinds of rice from the nine chapters on mathematical procedures and the shuowen jiezi have some differences. several scholars collated these differences referring to the qin’s bamboo strips unearthed from shuihudi of yunmeng county in hubei province and the bamboo book suanshu shu (book on mathematics) unearthed from zhangjia shan of jianglin county in hubei province. this paper provides new collations, and argues that both the nine chapters and the shuowen have fewer mistakes than what they were considered. the mistakes in the nine chapters are only the ratios of the zuomi and zuofan, and the rate of baimi in the shuowen is not of the beginning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the kinds of rice husked from millet and paddy were belonged to two series, which cannot be confused. the authors of the shuowen and nine chapters did not directly accept the influences of the qin’s bamboo strips and suanshu shu.

key words: ratios of several kinds of rice in ancient china; suanshu shu; qin’s bamboo strips from shuihudi; nine chapters on mathematical procedures; shuowen jiezi,textual criticism

[①] 陈先生的理解有误,段注不过是说粲米最精,没有比它更精的米而已。参考本文第1节。

[②] 由于有的简残损,有的条目下的文字难以断定一定只属于一条,故用约数。

[③] 彭浩先生已说过:“秦与西汉时期的粺、糳标准似不相同”([5],81页)。

[④] 注意,粟既可指禾黍(舂出小米),亦可指未脱壳的谷实(不论稻谷或粟谷都可),上引《说文》第1条“为粟二十斗”的“粟”即为稻谷(桂馥已经指出这点,见[4]。)对照《说文》,可知上引秦简及“程禾”条第2段中“为粟廿斗”的“粟”亦指稻谷。

[⑤] 前引朱骏声“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粝,为米九斗曰毇,为米八斗曰糳,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按此比例虽然粝、毇、糳、粲的出米率在正常范围之内,但这一说法实在一点文献依据都没有,其中粝、毇、糳的比率和《说文》、秦简、《算数书》都矛盾。这主要是误读和迁就《九章》得出的。《九章》并无此意,详下。

舂联范文第3篇

端午节吃粽子是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而粽子对联则为联苑中的一朵奇葩。

明太祖朱元璋有一年端午节赐宴群臣,席间出一上联:“端门北,午门南,朝廷赐宴于端午。”上联中的“端门北”的“端”和“午门南”的“午”合在一起,恰巧为“朝廷赐宴于端午”中的“端午”,要续下联有一定难度。此时,群臣中的沈应思索片刻,对道:“春榜先,秋榜后,科场取士在春秋。”明代时,春榜也叫甲榜,甲榜取进士;秋榜又称乙榜,乙榜取举人。下联以春秋两榜对上联端午两门,同时“春”、“秋”合成“春秋”,与上联“端”、“午”合成“端午”相对应,可谓对答工巧,贴切自然。

清代戏曲理论家、文学家李调元小时候聪明好学,才思敏捷。有一年端午节回家,进厨房发现一锅粽子,刚要拿起吃,被他的三嫂拦住。三嫂深知他文思敏捷,就随口说出一句上联:“五月五日五弟厨房讨粽子。”并声称对不出下联,不能吃粽子。这上联连用三个“五”字,加之有个“讨”字含有贬意。李调元很不高兴,刚要赌气离开,忽又见到厨房中有油糍粑,便伸手去抓,又遭三嫂阻拦,说:“这糍粑是我昨晚熬夜舂米到三更做成的,如果对不上,还是别吃。”李调元听三嫂这样一说,急中生智对出了下联:“三更三点三嫂檐下偷糍粑。”字字对仗工稳,且用“偷”字报了“讨”字之仇。三嫂深感钦佩,但还佯装不满。李调元也觉语出不恭,两人相视而笑,各自更换一字云:“五月五日五弟厨房吃粽子;三更三点三嫂檐下舂糍耙。”最后李调元终于喜得香粽而食之。

清末民初,广东高流墟举行扒龙船比赛,河边照例搭台唱戏,热闹空前。有人请来当地文学家何淡如撰写楹联助兴,只见他挥笔如飞,一口气写下九个“扒”字,每写一个“扒”字,旁边围观热闹的人就跟着高声读一个“扒”字。写到第十个“扒”字时,何淡如笑着问围观的人们:“扒够了没有?”大家应道:“扒够了!”何淡如继续写道:“扒到龙门三级浪。”大家正喝彩间,只见何淡如挥笔疾书,又写出九个“唱”字,然后又写道:“唱出仙姬七姐词。”人们定睛再看时,只见这副妙联为“扒扒扒扒扒扒扒扒扒扒到龙门三级浪;唱唱唱唱唱唱唱唱唱唱出仙姬七姐词。”这一奇特的联语,形象生动地描绘了水中赛龙舟和台上唱戏的动人情景,众人看了,无不称绝妙。

舂联范文第4篇

9月16-25日,2011中同流花国际服装节暨秋季广东时装周承继时尚血统,在广州同际服装展贸中心华丽开幕,它怀揣着“给力时尚、产业转型、幸福升级”的创想,为广东乃至中同预言下一轮时尚传奇的全景与变革。

流行色开启风潮 新品盛装上映

潮流瞬息万变,下季新品的动向往往牵动着时尚界与众多爱美人士的心。如何在幻变风潮中把握永恒,或许本届秋季时装周能为你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

今年时装周首次引入流行色,并在9月16日时装周开幕式上举行了“流光溢彩・花影缤纷――2012服装色彩流行趋势”活动。担任此次流行色研究重任的是来自法同巴黎的Dominique pellen(多米尼克・佩伦先生),这位知名的法同设计师为我们深刻而全面地解读了2012春夏流行色,直指未来的世界时尚大局。

本季时装周上,马连奴、欧魅赛尔、卡路・约翰、百帛等数十个品牌纷纷新品,卡堋娜、N・EA、JONEAA、东邦科技也选择其作为品牌的首发平台,这无疑是广东时装周十年来致力于以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成功体现。

9月17日晚上,2011秋季广东时装周第―场品睥会闪耀登场――“CUSAND卡珊娜2012品牌会――王曦晨”以“tart Locus艺术轨迹”为主题,展出了卡姗娜2012春夏产品“简约”系列,其建筑光影效果及现代雕塑线条的设计灵感,精湛的剪裁、选料以及制作工艺,展现了王曦晨对时尚与艺术灵感的探索之旅。

面料新品活动也是精彩纷呈,9月18日下午,兰精纺织2012新品会――丁伟・日月精彩以锐舞、能量和绽放三大系列诠释主题,“锐舞”运用装饰主义,褶皱、卷边、立体效果让整体形象更加浪漫甜美,女性味道斗足;“绽放”由饱和的橙、红、黄、绿、蓝构成华丽鲜明的色调;“能量”以拼凑与层次、硬朗与精致、哑面与亮面、复古与华丽、色彩与对比衬托出现代美感。

欧式女装品牌欧魅赛尔也于9月18日下午举行T2012舂夏品牌趋势会。因“极女性主义”梦想而孜孜追求的欧魅赛尔,以复古典雅和奢华浪漫的欧洲女性服饰格调为主,推出个性色彩的洗水、精致绣花、细密压皱等洋溢着浓厚宫廷风格的设计,力求让每位身着欧魅赛尔的女人寻回她心中的本真。

而2011同际时尚荟萃・美同潮流风再度掀起本届时装周的又一高潮:美国品牌Idol Minds和Le Jaunty是此次亮相的主角之一,另一大牌主角无疑是Le Jaunty的品牌拥有者和设计师――NBA全明星Jermaine ONeal(杰梅因・奥尼尔)。据悉,本届时装周是oNeal首次到访中同,其服装设计师的新身份更为时装周掀起了一股时尚绅士风。

星光闪耀时装周给力交流

此次时装周群星荟萃,首次到访中国的NBA全明星Jermaine ONeal(杰梅因・奥尼尔),此次以Le Jaunty品牌拥有者和设计师亮相时装周,当之无愧地成为被镜头与粉丝热烈追逐的焦点所在。

马连奴・奥兰迪2012舂夏新品时尚秀也携来与之风格相当契合的新一任代言人张静初现身会现场。而时装周闭幕式上也是星光璀璨,二十余位如艺术家、舞蹈家、画家、陈列师、设计师、导演、造型师、音乐人等不同职业的时尚达人纷纷以不同的潮流造型亮相T台,展示了广东时装周十年的美丽蜕变,标志着它将从单纯专注于服装行业向专业时尚、全民时尚的盛会华丽转身。

同时,粤港澳设计精英云集羊城,携2012年礼服新品降临广东时装周。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也与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就如何共同推动两地服装产业的交流与合作,达成了签订“粤澳服装产业战略合作协议”的共识。本届广东时装周还邀请到MaComef、ZICS、La Mode DesimSalut、ca va等四个澳门代表性设计师品牌举行2012舂夏澳门设计师品牌联合会。

此外,时装周还首次请来台湾品牌群生金夫人、魔捷、意匠魏等三个品牌参与“台・风在吹――2012舂夏台湾品牌联合会”。毫无疑问,今年广东时装周可谓是服饰文化商贸交流合作的一大盛事。

时尚产业亲密对接

本届广东时装周重视时尚产业链条的交流与对接,积极打造面料企业、服装品牌、设计机构、商业渠道与行业协会的多方对话平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宣传推广的公共服务空间,为产业链对接提供实际帮助,为广东服装的转型升级与资源整合积蓄行业力量,以集体智慧共赢未来规划,力争在时尚产业中发出属于广东的声音。

舂联范文第5篇

“家长”这个职务无须竞争,成家以后自然就当上了。有的人性急,没成家时就跃跃欲试,觊觎“家长”宝座。比如我的亲戚老王,他那辈兄弟姐妹6个,他是老大。虽然他并没有读过什么儒家著作,可是从戏文以及说书人嘴里早就知道“长兄如父”一说。正好他父亲比较文弱,他便早早给弟妹们当起了“亚父”。弟妹们的职业规划、人生道路选择,无不受到他的影响。老王为大家庭操心了几十年,如今年过花甲,虽未到盖棺之时,弟妹们已经给他定论了4个大字“害死人了”。

“当年我准备学桥梁设计,大哥硬逼着我去学皮鞋设计,说改革开放了,既能服务于企业又能自己创业的专业最吃香……”老王最小的弟弟回忆过往,说老王替他做出的选择害得他后来早早下岗。由于分配的那家皮鞋厂工艺落后,上了几年班技术并没有什么提高,失业后没法找到同类工作,这些年过得像阿Q一般,“撑船便撑船,舂米便舂米”。干了许多行当,勉强糊口,苦等退休。

“当初去学桥梁设计的同学,这些年因为国家大规模基础建设,如鱼得水,已经是高级工程师了……”每每谈及于此,老王的小弟弟都叹息不已。老王其他弟妹也都有类似的叹息,于是老王成了家族头号罪人。

分析当年老王看好“皮鞋设计”的原因,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桥梁设计”离开了大单位,自己没法干。而掌握了皮鞋设计技术,干个体也能谋生。然而老王一知半解,让弟弟去东北学习,殊不知鞋业最发达地区是广东、福建、浙江。东北以前是女真人的故乡,女真人是马背上的民族,那儿或许出产皮革……估计老王是这样想当然的。然而即便出产皮革,与皮鞋设计水平高低并无必然关系。

老王这样的“家长”其实很多,我父亲当年也是这样给我们选专业的,如今依然不明白错在哪里。眼见许多什么也不懂的家长,其子女都比我们有出息,他大惑不解。其实原因很简单,人家因为自知不懂,任由子女自己选择人生道路,反而得到了比较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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