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规

农业法规 农业法规范文第1篇 一、项目申报 1.此办法适用于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项目、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合作社项目、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等。 2.按照省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精神,县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申报指南下发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选,按1:2申报,经专家库抽取7名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农业财政资金项目

农业法规

农业法规范文第1篇

一、项目申报

1.此办法适用于省级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项目、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合作社项目、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项目等。

2.按照省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精神,县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及时将申报指南下发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初选,按1:2申报,经专家库抽取7名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农业财政资金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与财政部门会商,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

3.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

4.健全项目库。按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要求,提前半年采集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选择规模大、档次高、实力强、条件成熟的优势特色产业优先申报。

二、项目监管

1.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发到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内容。

2.确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实施。

3.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4.资金拨付形式:实行财政报账制的项目,对于财政补贴资金,实施主体要用发票复印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记账、核算;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项目,财政资金采取预拨制,先期预拨资金为60%,待上级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40%资金。

5.财政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定同意,填写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报县政府批准拨付。

6.加大项目绩效跟踪。县政府成立现代农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委,由县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农委、农工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实行定期督查、会议推进等形式并予以通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7.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项目监管,及时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主体编写项目决算,实施项目审计,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收集完善验收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组进行初验,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验报告。

3.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省定的验收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

(1)财政补助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县财政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20%。

农业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执法规范化;执法监督

一、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影响因素考量

(一)农业行政执法能力

农业行政执法能力是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直接影响因素。农业行政执法能否实现规范化关键是执法人员的能力,主要包括业务能力、法律技能和思政能力,它们集中体现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2]。一般而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越强,所实施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越规范,法律意识较高,理解并贯彻法律的意图越强,越能达到执法规范化的要求;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能力越弱,越难实现依法行政与公平、公正执法。

(二)农业行政执法职权

农业行政执法职权是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关键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农业行政执法职权是否法定,农业行政执法主体若根据非法定的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则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法律后果为无效;是否依法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权。根据行政法律规定,依据错误的程序或行政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将会被撤销,未依法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即属于该种行为,其法律后果也将会是无效的;是否公正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公正地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职权是行为合法有效的保证。

(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正当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和回避三个原则。程序正当是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合理的重要保障,只有程序正当才能杜绝农业行政主体渎职、滥职,减少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实现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与结果的合法化。通过严格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平衡农业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关系,防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肆意妄为,限制其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农业行政执法监督

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定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实践中人大监督原则性太强,规则性较差,现行法律关于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没有明确的实体性规定,使得人大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监督,法院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合理性审查是例外。因此,法院的监督作用也有限。检察院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3],功效也非常薄弱。

二、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现实困境管窥

(一)农业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首要困境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尚不健全,这主要体现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混乱,农业行政执法职权交叉的问题突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责权利不清,执法边界模糊,导致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诿或争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机制不规范,存在不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执法人员不严格依据执行程序执法,在某些执法领域经常发生滥用职权、不执行禁令、越级执行等现象,扰乱了执法秩序;尚未真正建立农业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常常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由于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不清,多个执法机关重复执法、多次执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这主要归结于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尚未形成完善的协调机制。

(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差且层次不齐是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又一现实问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代表了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其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4]。我国现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尚没有达到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基本要求。这主要反映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落后,普遍存在公民义务本位的错误观念,执法中体现出古代“官本位”的为官理念,坚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到位,与现代公民权利本位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较差,定期的法律培训与考核流于形式。

(三)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

我国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严重困境是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完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决定了执法规范化与否。但是在我国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不完善的问题非常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尚不完善,关于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笼统,执行力较弱,在行政法领域尚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导致有些领域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5],执法人员无法可依;二是程序不规范,有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在制定时缺乏实际论证,制定的程序与实践脱节,执法人员只能变通执行,这极易导致执法的随意性;三是执法成本过高,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成本高、负担重与国家拨付的经费不足产生了冲突,执法机关严密的执法程序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撑,而经费不足直接制约了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三、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实现路径厘

(一)深化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深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是农业农村部的政策性要求[6],也是我国农业行政执法的实践经验总结。当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出问题就是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实现资源整合,多头执法的现象非常普遍,执法的效果较差。因此应采取相应措施整合执法机关,推进综合执法方式改革,应根据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保持编制数量不变,合并执法机关,即将分散的执法机关整合起来,组建统一的执法机关,将多余人员调动到其它内设机构上,从而形成集中统一的执法模式;明确执法职权,形成农业行政执法领域全覆盖,杜绝执法死角;重新配置优化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实现统一执法,从而真正实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推动规范化进程。

(二)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水平

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对执法人员水平要求较高,不仅要掌握行政法律知识,具备厚实的法律专业素质,而且还应掌握农业专业知识和相关技术,并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与农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相适应。为此,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必须要提升执法人员法律、技术和业务综合素质,建立专业、高效、精干的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从而实现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为此应明确录用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只有专业强、业务精和技术高的人员才能进入执法机关;实行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及考试制度,注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应定期进行全员性综合培训;建立动态考核机制,按不同级别划分执法人员的层级,并实行动态调整,将执法人员的层级与待遇、职务晋升挂钩,以实现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的终极目的。

(三)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改革

公开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和推进执法程序改革是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应将执法职权清单向公众公布,如平面宣传、纸质宣传、电子宣传等,及时公布执法信息和执法程序,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公开、透明的农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执法责任,建立执法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即执法人员对其执法行为终身负责,凡违法的执法行为将追责到底;建立农业行政执法职权考评机制[7],有效地实现对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公开的监督,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执法机关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履行执法职能。

(四)构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农业法规范文第3篇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处长,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农牧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副处长,省运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自治区植保站、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土肥站、家畜改良站等相关业务站所,全区各盟市农牧业局分管领导、政策法规科领导、部分旗县区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等共160余人参加了会议。

市农牧业局局长出会并致欢迎辞。

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处长、省运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在会上分别为与会者讲授了《农牧业行政执法程序及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及在农资执法中注意的问题》等内容,二位领导、专家结合当前农牧业执法工作实际,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给广大与会者上了一堂生动的课,使广大与会者进一步加深了对农牧业综合执法程序的了解,并对今后执法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会上,市农牧业局、通辽市农牧业综合执法支队、阿荣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太仆寺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与各与会单位交流了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力度、难案要案办理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介绍了各自的做法,这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对提高和加强全区各级农牧业执法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建设,对新成立的综合执法队伍和新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特别具有指导借鉴意义。此外,盟市的分管领导分别介绍了本地区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

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在会上作总结讲话。翟厅长指出,各单位与会者一定要做好本次会议精神的汇报和传达,要认真学习两个讲座及会议交流的典型经验,对照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力争使各执法队伍在业务、综合执法水平上有一个大大的提高。

翟厅长强调,各级农牧业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的推进农牧业综合执法工作,今年是农业部综合执法三年目标的最后一年,推进工作慢的盟市旗县一定要在最后两个月的时间有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各地要加快完善执法机构,开展工作。

农业法规范文第4篇

1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0条明确地规定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1985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启了中国科技进步的进程,1987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使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拥有了法律依据。2008年新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为高等院校科研工作者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系列法律及政策上的优惠措施。201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此外还有《专利法》、《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另外,为加速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还设立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专利补助政策”,设立了各种成果转化平台,并成立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基本形成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框架。发达国家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转化,通常在大学设置“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TransferOffice)”来完成该项工作,该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能:

(1)对大学的研究者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营意识;

(2)协助研究者保护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3)评估大学研究成果的市场潜力;

(4)寻求潜在的产业伙伴和合作者;

(5)与使用者进行技术许可谈判;

(6)创立新技术公司并寻找投资者和产业合作伙伴。1980年后,“专利许可办公室OTL”(OfficeOfTechnologyLiscencing)逐步成为国外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机构。“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TransferOffice)”和“专利许可办公室OTL”(OfficeOfTechnologyLiscencing)是国外大学科研成果的基本机构和载体。美国的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成果非常显著,这得益于美国1980年颁布的代拜杜专利和商标修正案(Bayh-Doleact),该法案确定了大学对科研成果专利的拥有权,并明确了大学有向社会转化科研成果的义务,激发研究人员申请专利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导致美国成为世界上农业科研成果推广最好的国家之一。英国科研机构同产业界保持着十分广泛的联系,通过“产业界人士到学校讲座、授课,科研人员为产业提供咨询服务,设立由产业支付薪金和提供研究资金的科研岗位,接受产业委托的科研任务,申请英国政府和欧盟旨在加强科研与产业联系的各种计划和实施项目,联合建立研究所、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等方式实现科研成果向产业的有效转移。日本政府于1998年颁布法令,批准大学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新法令不仅授权大学将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并实施技术转移,还给予技术转移办公室开办资助,以鼓励日本大学和企业开展更好的合作。然而,日本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不如美国大学开展得有效,其专利数量和转让数量远少于美国大学。

2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策法规制约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法规体系,而且这些政策法规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对比,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还非常低,远不能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我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方面设计的政策法规仍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是缺乏调动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并及时进行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国内许多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由于受到评价指标的约束,在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奖励过程中,过分强调论文、论著的重要性,导致科研人员重论文,轻成果。同时,由于科研成果评价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科研成果质量参差不齐。再者,许多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工作在其全盘工作中所占的地位认识不请、不够重视,也加剧了科研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另外,尽管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包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合同法》等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技术合同管理比较落后,缺乏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权属不明晰,利益分配不合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规定模糊等问题,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

3我国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保障机制的完善

农业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农业法规 教学 应用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Application of Case Teaching Method in the

Agriculture regulations Course Teaching

ZHANG Yuny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Hefei, Anhui 230036)

Abstract Agriculture regulations is a strong practical and applied cours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teaching purposes decided that its teaching should be based on case analysis, supplemented by theoretical introduction, combine theory with practice. In this paper, start from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case method,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application of case analysis teaching in "agriculture regulations" teaching, in order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majority of peers.

Key words case teaching method; Agriculture regulations; teaching; application

1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内涵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利用案例引起教学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学习和研讨的一种教学方法,是一种具有针对性、实践性、启发性、研究性和时效性的教学方法,能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①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哈佛大学的案例教学法现在是许多国家法学教育中颇受重视并普遍推广的教学法,研究它有助于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农业法规这门学科与现实生活联系密切,因此其生命力就体现在要理论联系实际,案例教学形象、生动而又贴近生活,更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其更好地理解概念、规则。所以案例教学法在农业法规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 案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教育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等前沿学科是案例教学的基础。现代认知心理学把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两类。陈述性知识属于通过感觉、知觉、记忆等心理品质获得的知识,其是用于回答“世界是什么”的知识。程序性知识则是属于通过思维活动获得的知识,其用于回答“怎么办”的问题的知识。传授陈述性知识的讲授法是传统课堂教学中使用的主要方法。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两种知识的传授并不相互矛盾。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讲述基本理论(陈述性知识),讲述恰当的、能够说明这些原理、理论的案例(程序性知识)。学生们首先要对基础概念、原理有所了解(掌握陈述性知识),然后才能在教师的指导下对教学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假设、验证假设,最后得到结论。在此过程中,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的获得是相辅相成的。②

3 案例教学在农业经济管理类专业农业法规课程中的应用

3.1 案例的来源

案例教学法要成功运用在农业经济管理类专业农业法规课程中,要选择好案例,在教学过程中总结的可以选择的案例包括:

(1)教材。学生学习的第一手资料是教材,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工具也是教材,要想取得良好的案例教学效果,就要运用好教材案例。案例教学法在当前的法律课程教材编写中也开始体现,一是理论教材中注重编写一定数量的案例。如由杜鹏程主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的《经济法》,即在文中附了许多案例题材。二是编写专门的案例教材。如王萍,赵霞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的《农业法规案例精选精析》;顾功耘主编的《农业法规案例选编》配套案例分析教材,教材中每个案例包括了案情简介、问题梳理、法理分析的内容。

(2)司法考试题中与农业法规课程有关的考试试题。首先是 历年的司法考试中与农业法律、法规有关的真题;其次是大量与真题水准相当的模拟试题。它们成为农业经济管理类专业农业法规课程教学重要且良好的案例来源。

(3)媒体报道素材。在当前的信息化社会,大量现实案件被披露在报纸、杂志、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中,教师在教学准备过程中可以检索发生在最近的典型案例,然后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多媒体网络连接的方式在课堂中展示。如可以按专题及教学目的把互联网中大量图文并茂的相关资料制作成案例;再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社会调查》等专题节目中报道的案例,这些案例详实、可靠、新颖而又极具代表性,在教学中也能被运用。

(4)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忠实记录着有关的法律活动,能真实反映有关事件的情况,学生的求知心理能够被满足,其也是农业法规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案例来源之一。一些专门的裁判文书或案例书籍或数据库中都有适用于农业法规方面的法律文书,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揽》;再如中国法院网、北大法意网和一些律师事务所网站。

(5)学生询问。农业法规是一门与生活联系密切的学科,所有学生会询问许多事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经过自己的思考,会询问一些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人员身上的真实事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将学生询问的事例制作成案例形式来进行讨论分析,这样学生对问题思考和答案批判的积极性也更能调动起来。因为学生询问的事例更有说服力,也就成为较好的案例来源。

3.2 案例的选择

教师在农业经济管理类专业农业法规课程教学中找到了案源,但要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还必须要对案源进行选择。教师要选择能够准确说明某个理论问题的案例,或者是与某个理论相吻合的典型案例。同时还要注意和教学目标的自然融合。③教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一致性。案例的选择要依案说理、依案讲法,与所讲授的内容一致,少而精,同时要与教学目标一致。如笔者在讲授农业法规中“诉讼时效”这一教学内容时,选用如下一案例:甲于2000年6月4日向乙借钱3万元,合同约定2001年6月4日还款,后一直到2003年7月5日,甲依然没有还款,而在这期间,乙一直也没有主张权利,请问,此时乙的债权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例的选择让学生在具体案例中将所学的知识加以运用,这能让学生深刻理解、掌握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

(2)新颖性。案例的新颖,要求选择的案例要与现实生活的时间距离越短越好,同时还要注意案情的新颖性,要选择在当前生活中发生的值得我们去研究、去探讨的新情况、新问题。

(3)贴近性。即“多用身边事”。因为身边事具有真实、可信的特点,使学生有一种亲近感,在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上更具有现实性和说服力。如在讲授农业法规中“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教学内容时,选用如下案例:甲逛商店,看中一件衣服,于是指着这件衣服问店主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店主乙回答:“280元”。甲回答:“150元,卖不卖?”店主乙答:“最少200元,少了不卖。”请问甲、乙的问话和回答分别是什么?选择此案例目的是用身边的事情使学生掌握要约、要约邀请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3.3 案例的具体适用

在农业经济管理类专业农业法规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环境、教学对象灵活掌握案例的运用,这样才能实现案例教学的预期效果。通常根据教学环节,可以将案例的具体运用分为以下三种。

(1)课堂引导设问案例的应用。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首先讲述案例案情,然后再提出若干与教学内容关联密切的法律问题,使学生边听、边思,最后再讲述农业法规教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在整个过程中,首先介绍的案例和提出的问题使学生能够集中注意力去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介绍相关概念和原理,能使学生更容易接受和理解相关的知识,提高学生听课的效果。如在讲授农业法规课程中“”的知识点之前,通过如下一个案例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小王是甲公司一工作人员,甲公司委派小王去为公司买电脑,小王来到电脑城为公司买电脑,恰逢该电脑城举行有奖销售,小王为公司买了电脑,同时中了一等奖(一台名牌数码相机),请问该数码相机属于小王还是公司?通过此案例引出的概念,的后果等相关知识点。

(2)课堂分析讨论案例的应用。在教师围绕主题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让学生们分组分析、讨论之前,先系统讲述一个教学主题内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独立地分析、理解案例,同时要注意通过发问等方式引导学生发言。这种方式通过调动学生的主动参与性,能促进学生对问题的认识,深化对知识的理解。利用这种方式教学的同时,要避免学生先回答若干问题、教师再将正确答案评析一番的做法。

(3)利用网络自主学习系统,建立课外案例教学园地。在该园地,教师建立一个案例库,这个案例库应根据社会热点和经济管理类专业农业法规课程的动态进行不断更新、充实,如何利用这个案例库提高教学效果呢?要达到让学生大胆发言,集思广益,活跃案例讨论学习气氛的目的,可以利用网络匿名性,即每个学生凭借密码随时参加讨论。同时为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参与性以及成就感,激发他们自主创新地进行研究性学习,可以允许学生选择一些经典案例,通过该园地的学生“上传区”在网上推荐发表。对于在课堂上讨论的案例,学生也可以通过“加载”供其他学生共享。④

当然,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同时,要结合其他教学方法,这样学生在学习农业法规这门课程时,既系统掌握了具体的知识,也能不断提高其分析法律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注释

① 安新民,张志毅.基因工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探索[J].中国林业教育,2006(3):30-34.

② 赵宣珍.《婚姻家庭法学》案例教学运用探析[J].潍坊学院学报,2010(3):111-112.

编程小号
上一篇 2024-05-10 11:00
下一篇 2024-05-10 11:00

相关推荐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tiexin666##126.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需转载请保留出处:https://tiexin66.com/fwzx/16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