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可行性报告
养老院可行性报告范文第1篇
20xx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 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 委 托 人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第三十六条 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章 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 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
第四十二条 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
(二)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
(三)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
(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五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五十九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条 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一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第六十二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第六十三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第六十五条 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养老院可行性报告范文第2篇
今日是国际家庭日,省卫生计生委则发表了《辽宁省农村家庭状况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帮助市民了解辽宁省农村家庭基本状况及女孩家庭发展需求。
具体表现为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养老模式单一、养老机构匮乏、独女家庭养老困难等问题。报告分析认为,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为缺乏经济来源、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低、独女家庭养老能力较弱等。
要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可以增加公立养老机构的资金投入,推广实施家庭养老服务大院新模式、在社区建立微型养老院或形成微型-大型养老院模式,推崇医养结合;同时,针对独女家庭养老经济收入来源单一、家庭医疗护理缺失的困难,加大家庭养老扶助支持力度,提高独女家庭养老质量;鼓励支持社会养老,发展养老服务行业。
在农村家庭子女教育状况方面,农村家庭的子女教育负担沉重、子女教育费用来源单一、子女教育机会存在性别差异等方面均存在问题。
报告提出了提高计生女孩家庭教育资助水平、提高助学贷款申请成功率、增加贫困学生兼职收入等解决农村家庭教育问题的相应对策。
养老院可行性报告范文第3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庹国柱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时表示,“面对巨额养老金缺口,既不能提高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又不能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下,相关部门很自然想到了延迟退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占工资收入的28%,居全球最高水平之列,而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社保体系,不用个人交一分钱,退休时养老金却是前者的3倍。”清华大学公管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广君对《投资者报》表示,这种不公平成为目前人们反对延迟退休的主要原因。
8万亿历史欠账
日前,某网站推出“你是否支持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在线调查,这项有45万网友参与的投票显示,93%的网民表示反对延迟退休。《投资者报》记者采访多位社保专家,均表示延迟退休需谨慎推出,切忌搞一刀切。
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将退休年龄推迟到65岁,意味着人们至少要多交5年社保,晚领5年退休金。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曾公开表示,我国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这似乎被官方引用为延迟退休最有力的证明。
有关人士估算,按目前我国的人均寿命72岁计算,若65岁退休只能享受7年的退休金,在此情况下,一个月收入4000元左右的普通职工,缴纳社保费用和领取养老金的差额高达40多万。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8年11月,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公开表示,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有可能女职工从2010年开始,男职工从2015年开始,采取“小步渐进”方式,每3年延迟1岁,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张展新对《投资者报》表示,“推行这个政策应该基于四个前提条件,而现在时机并不成熟”,他所说的四个条件,居首要地位的是“国家不依靠企业和个人,通过财政顺利解决了养老金的历史债务问题。”
我国从1984年开始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实行现收现付的企业(单位)养老制,199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变。在此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和已经参加工作尚未退休的“中人”并没有个人累积账户,他们要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数额巨大的养老金隐性债务,人们通常将它视为体制改革带来的转轨成本。
“通常都说是转轨成本,实际上就是政府对企业职工的历史欠账。”张展新告诉本报记者,“这是造成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和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的主要原因。”
2005年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承担了关于“划拨国有资产,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专题研究,其中第一部分,就是关于养老金缺口的精确测算。“测算结果是8万亿元人民币,这是从1997年到2033年期间我国政府需要支付的职工养老金费用总额。”
然而这些年来,中央政府对于历史欠账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社科院编撰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显示,从1997年各级财政开始对养老保险转移支付算起,虽然补贴规模迅速递增,2011年新增补贴高达2272亿元,财政累计补贴金额达1.2526万亿元,但仍远远无法填补8万亿的历史欠账。
“政府应该利用财政比较宽裕的几年,大规模解决历史欠账问题,使养老保险的收支盈亏清晰化,否则永远是笔糊涂账。”张展新表示。
不公的养老双轨制
与养老金历史欠账同时存在的是养老双轨制。
以北京为例,2011年北京市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若按上述缴费15年计算,每月的养老金只有934.4元。即使按30年的缴费计算,每月养老金也仅有1794元。而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平均每月退休金为4000元~5000元,达到个人退休前工资水平的80%。
据记者了解,目前世界上各国政府普遍推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其一是“现收现付”制,完全以当期在职职工缴费收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结余。其二是个人积累制,完全以个人的积累筹备未来的养老。中国目前采取的制度是二者结合,“统账结合制”。
“无论采取何种制度,公务员享受如此特殊的超国民待遇的只有中国。”庹国柱对本报记者表示。
养老金替代率是评价养老福利的重要指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根据世界银行组织建议,要基本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养老替代率需不低于70%。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养老金替代率最低标准为55%,我国社保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58.5%。
“实际上普通城镇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只有30%左右,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不参加养老保险,由财政单独保障,其养老金替代率高达80%。”庹国柱告诉本报记者,这就是养老双轨制。
一些专家表示,若算上各种名目的补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替代率可以达到90%以上。
事实上,在许多发达国家,公务员的养老金也同样高于普通职工,例如,美国的平均养老金替代率51%,公务员也在70%~80%左右。但前提是公务员也要同样缴纳养老保险。
“美国公务员的养老保险,三分之一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三分之一由政府补助,三分之一靠投资收益。”刘广君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与其说人们反对延迟退休,不如说人们反对延迟退休这一政策在养老金制度碎片化条件下可能对不同群体带来的新的不公正。”张展新认为。
事实上,中国政府一直试图通过提高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来缩小双轨制造成的福利差距。
“自2005年起,国家连续6年7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尽管养老金翻了近一番,但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依然较大。”庹国柱对本报记者表示。
根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杨燕绥教授的研究,两类人群的待遇水平差距有日益扩大的趋势。
被挤压的补充保险
据媒体报道,中国社会保险缴费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约为金砖四国其他三国平均水平的2倍,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中国香港和台湾)的4.6倍。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这一比例超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
“我国企业和个人负担的五险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11%,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还不计在内。其中养老保险企业负担20%,个人付8%,是大头。”庹国柱告诉记者,“我国养老缴费比例确实处于世界最高水平。”
数据显示,美国社会保障工薪税率加总为15.3%,雇员雇主各7.65%。项目包括养老、遗属、医疗照顾等四个。英国22%、日本26.6%,德国略高些,为34.5%。
再对比养老金替代率,美国的养老金替代率为 51%、英国47%、法国62%、德国52%、意大利81%、瑞典81%、日本49%,都大大高于中国30%左右的水平。
为什么在这些发达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上缴费较低,但参保人却享受到较高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养老金替代率低于政府的补贴支出也有很大的关系,“政府补贴占养老金支出,国外是30%~40%,国内不到10%。”庹国柱向《投资者报》记者指出,“我国目前的财政支出大量用于投资建设,是典型的建设型财政,国外发达国家多为保障型财政,财政补贴对于养老金的支持还有很大的潜力。”
缴费率偏高,而养老替代率又低,严重影响了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的“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140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数25278万人仅约1/6。
在国外,职工的养老保险通常由政府强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补充保险(第二支柱)、个人养老储蓄(第三支柱)三部分构成,体现了由国家、雇主和个人三个层面共同承担的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
一般而言,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高的,其职业养老金或年金的替代率就相对较低,如德国和瑞典就是典型的代表。而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相对比较低的,其职业养老金或年金的替代率相对较高,而且其统筹基金的财务状况也比较好,例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
2010年数据显示,全国拥有基本养老保险的2.2亿人中,仅有1179万人拥有企业年金作为其补充养老保障,覆盖率不足15%,且主要为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员工,被称为“服务富人俱乐部的养老金”。
“首先是我国基本养老缴费比率过高,挤压了企业和职工建立补充保险的空间,其次是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投资的措施没有出来。”庹国柱对本报记者表示。
延迟退休利好公务员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张展新认为, “现在还有好多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延迟退休时机并不成熟,若匆忙推行,非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还会使得一部分人受益,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愿意延迟退休,而增加社会公众的不满。”
据记者了解,虽然有退休待遇上的优势,公务员尤其是掌握一定行政权力的官员仍然是愿意延迟退休的主力人群。“因为在职公务员可以获得更多的津贴和各种福利,而且相对于企业职工而言他们的工作并不繁重。”张展新认为,“一旦施行了弹性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也就意味着拥有高技能和公务员等岗位人员将延迟退休,而这些公共部门的岗位正是对大学生就业最具吸引力的岗位,这就难免加大就业压力。”
湖南省某县的一位公务员告诉记者,一些干部为了延迟退休时间,甚至冒险通过组织部修改档案中的出生年月。“官场上,跟你们不一样,在职和退休那待遇差得不是一点半点。”该公务人员表示。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总规模已接近一千万。”张展新认为,一味地强调延迟退休年龄保障资金平衡,容易使人们忽视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例如制的改革。
据了解,最早从1996年开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就提出要统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几大袋子信、无数个电话、十几年的呼吁,仍无法使相关领域的改革有任何实质进展。
据记者观察,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关于取消养老双轨制的提案每年都是公众关心的焦点。2008年初,养老双轨制改革艰难启程。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进行试点。
养老院可行性报告范文第4篇
“全面实施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十方面民生实事,努力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完善公共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督促子女尽好赡养义务”……民生政策关乎民意、民愿,更关乎民心。在切实感受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幸福的同时,代表们将目光投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
以“医养结合”打通健康养老“最后一公里”
“一个行动不便的老人,由于拉肚子而不得不整天坐在马桶上,因为工作人员没工夫一直照顾他。”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医院院长魏丽华代表讲述了一段她曾在养老院看到的真实故事。
随着老龄化日渐严重,养老问题受到了人大代表们的高度关注。“养老是夕阳的事业,朝阳的产业。”“以前是七十古来稀,如今医疗水平的发展,百岁老人比比皆是。”温州医学院康复系主任王小同代表也真切感受到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挑战。他告诉记者,目前独居老人现象突出,老年群体慢性病多、病程长、治愈难,更有一些“失能”老人无法自我照料。
“老人不安,家人不安,把老年问题解决好,有利于青壮年全身心工作,减少后顾之忧。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步鸣代表这几年对养老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他介绍,目前的养老模式如居家养老,受困于“养老的不治病、治病的不养老”,给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带来不便。
“现有养老机构主要以传统的床位养老方式提供服务,很多失能或半失能老人亟需专业医疗康复,不少老人需要反复奔波于家庭、养老院和医院之间。”魏丽华认为,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是这些老人的**选择,这是一种“有病诊治、无病疗养”的新型养老医疗模式,有效结合现代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
2017年1月1日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等10部门制定推出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将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可见,以“医养结合”打通健康养老“最后一公里”,浙江已经迈出了步伐,但是不少代表对“医养结合”模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颇为担忧。养老机构和医疗护理机构建设资金不足;许多养老服务机构不能获得医疗机构身份、不能纳入医保定点单位;老年医疗护理专业人才缺乏等等。对此,李步鸣建议,政府应做好顶层设计,把机构养老规划纳入医疗服务规划中统筹考虑,并加快出台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细则。
“部门各自为政,养老和医疗资源各自独立、互相阻隔,是阻碍‘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立的关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主任医生庄建华代表表示,推进医养结合体系建设,政府、社会等各方面力量要形成合力。
针对医养结合的发展路径,魏丽华提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开设老年病科。医疗机构还可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并选派医疗服务团队定期到养老机构进行医疗与健康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与社会资本合作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或护理院。
“传统的养老模式需要改革。”庄建华告诉记者,“现在一些老人不愿意去养老院,是因为他们认为,到养老院是去等死。”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作军代表也表示,“很多人谈到养老机构,观念是有问题的,以为养老就是纯粹的‘养老’,把老人圈进来,送进养老机构就完事了,实际上并非如此。”
据悉,截至2015年末,浙江省60岁及以上人口984.03万人,占总人口的20.19%,比上年同期增加38.95万人。数据显示,低龄老人的数量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这些老人还是年富力强,挺能‘折腾’。这些老人不单单只要解决生活照料的问题,还有丰富的精神诉求,比如说学习、娱乐,等等。引导这些老人积极投身社会经济建设,发挥正能量。”杨作军说。
王小同也建议,要积极推进“综合性养老”,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养老体系建设,让老年人可以自主选择。同时,政策要托底,政府要e极建造养老院“样板房”,制定标准,购买服务,有力监管,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引导规范。
新工匠,从“0”到“1”的质变
说到职业教育,人们会想起前两年热播的《大国工匠》系列片。据了解,浙江一共有独立建制高职院校45所,各具特色,也为各行各业输送了大量人才。“工匠精神是传承和钻研,是专注和坚守,更应该包含着创业与创新。”浙江三门职业中专党委书记、校长,三门技师学院副院长谢卫民代表这些天一直在思考“新工匠精神”的内涵。他认为,在信息化时代,新工匠和旧工匠内核不一样,旧工匠是1到N的量变,而新工匠则是0到1的质变。
“职业教育不仅仅要培养技能型人才,更要培养掌握高新技术、能够适应时展的高技能人才,要成为浙江制造、浙江‘智’造的‘领头羊’。”谢卫民告诉记者,这些年,浙江的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于职业教育的认同度也在不断提升,已从最开始的不认同转变为逐步认同。
“比如我们学校,近几年中考分数在普高线以上选择到我校就读的初中毕业生,从原来的0上升到了现在的7%―8%左右。”在喜见变化的同时,谢卫民也直言,目前在社会上“重普高轻职高”的现象仍然突出。同时职业教育也面临着校企合作不紧密,师资力量薄弱、职业教育投入力度不够等问题。
“大家对职业教育仍存在偏见,认为职业教育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升迁机会少,属于择业末流,选择职业教育是无奈之举。”李步鸣告诉记者,目前职业教育社会认同度低是个“外伤”,而专业设置滞后,人才培养无法满足产业需求则是“内伤”。据他介绍,一些专业所培养出来的学生还不能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所需,本科层次的职业技术技能人才尤其紧缺。
“以前很多职业学校过分注重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放宽对学生的文化素质要求。现实情况是,如果学生的文化素质低,就不可能有好的创新创业能力。”谢卫民建议,将“两创”课程有机地融入到职业学校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职业教育要优化专业结构,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李步鸣认为,要从当前浙江经济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要求来谋划专业设置。目前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等方向将产生一批新的应用技术,从而催生出一批新的产品、新的行业以及新的企业。他建议,从这一特点出发,浙江高职教育专业设置应积极向这些专业靠拢,有针对性地培养新兴产业适用型人才。
人才培养,职业教育和普通本科院校教育两手都要硬。《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继续放宽普高、职高分流限制,促进普高、职高协调发展。积极稳妥开展高考综合改革国家试点。积极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大重点高校、重点学科支持力度,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争创国际国内领先的一流学科、一流大学。积极推进应用型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院校上水平。
“中央希望浙江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全国都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现在我们最大的短板和发展瓶颈还是人才。与北京、江苏、上海、深圳等地区相比,浙江在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浙江大学副校长罗卫东代表认为,造成人才瓶颈的重要原因,是浙江高等教育虽然在过去若干年里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优质资源极度稀缺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作为国内顶尖、国际知名的大学,浙江大学改革和建设的力度很大,发展速度很快,在带动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总体水平提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仅凭浙江大学无法从根本上缓解优质高等教育服务极度短缺的现状。”
“好大学不是一朝一夕能建起来的,如果不及早M行布局,这个问题还会不断往后拖。所以,尽快对浙江省高等教育重新认真思考布局和优化结构,越早重视,越主动行动,对浙江发展越有利。这件事情真的不能再拖了!”罗卫东建议。
垃圾分类不是一个小题目
“垃圾是放错了位置的资源。”在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的时代,垃圾分类的环保意义不言而喻。但正是这样一件看似举手之劳的小事,却面临着落实难、推广难等困境。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浙江省十大实事中,第二件就是研究制定推进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项目主管黄丽珍代表今年又提了一个关于生活垃圾的议案,这已经是她连续第三年在人代会上关注垃圾分类问题。
在黄丽珍看来,历经多年的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浙江的许多试点已经取得了成功,虽然这些垃圾分类试点中以农村居多,但在城市里也有不少亮点:“我去过下沙的魅力城小区,那里的垃圾袋追溯机制很成功,居民的垃圾分类认同度很高,即使是小孩子都知道要做好垃圾分类。”
目前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许多试点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效果有限的现状,她也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是时候了!”黄丽珍说,现在正是把一些成功的模式和做法,以立法的方式在全省推开,上下齐心,做好垃圾分类的最好时机。
而在温州代表团,在环卫一线工作的王潘萍代表,也是连续两年针对垃圾处理撰写建议。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她直言,袋装垃圾并非长久之计,许多消费者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袋装垃圾,给垃圾回收利用和分类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也给垃圾填埋和焚烧带来新问题。民众的垃圾分类意识不强,镇村居民没有垃圾分类的习惯。
“做好垃圾分类处理首要是加大投入,试点先行,逐步普及镇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以及垃圾桶、垃圾收集车、中转站、填埋场等配套设施建设。”王潘萍认为,垃圾分类的主体应该是居民本身,要落实到户才有效力。垃圾在家里的时候是混装的,大家出门之前再分类,效果一定不好。不如每户发几种颜色的家庭小垃圾桶,在家里扔的时候就分好了,那么拿去社区的分类箱就不困难了。
在宁波代表团的小组会议上,宁波市第一医院副院长许幼峰代表抛出的垃圾分类话题,也一下炸开了锅。“光靠民众自觉、自发分类十分难。前期需要引导,比如从小学就开始做好垃圾分类的教育工作。”“我在瑞典看到,几个垃圾箱旁,都有志愿者在管理,垃圾分类没做好的,志愿者不让扔。”“日本每个垃圾袋都有编号,若垃圾分类做得不好,可以根据编号溯源,由志愿者上门做工作。”……
“垃圾分类的解决之道在社区。”许幼峰表示,可以采取垃圾袋编号方式,对垃圾分类进行溯源,做得不好可以上门教育、劝导;做得好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激励,比如物业费减免等办法。
“城市垃圾分类相较农村业态复杂,环节看起来简单但细节上要求和标准很难统一。这就容易出现‘破窗效应’。”金华市副市长张伟亚代表建议,要有顶层设计,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并设定处罚、激励机制。同时还要建立相关制度鼓励市场参与,比如欧洲的一些大公司,他们的包装就会有人回收。
养老院可行性报告范文第5篇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这些市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热词”也成了代表们审议中的“关键词”。
在各个分组审议的现场,代表们谈经济转型立足小企业发展,聊城市管理聚焦各部门的社会管理创新,谈改善民生则关注养老问题。
2012年,代表们的希望是:在敬畏法律的同时,积极履职,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不枉“人大代表”一职。
【现场:政府工作报告审议】
关键词:小企业发展
2011年,本市经济平稳增长中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全市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以上,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9.4%。韩正市长在上海市人民政府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上海在新一年将继续坚持增值税改革、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工作,使这座城市始终保持旺盛的活力。
审议中,代表讨论比较多的是,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小企业可以为推进经济转型发挥较大作用。丁佐宏代表说:“这对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尤其是经济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季晓东代表指出,上海民营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制定,且正进一步细化,政策的对应性有助于促进小企业发展。尹邦奇代表则认为,政府部门应摆正位置,“不是管理中小企业,是为中小企业服务”。
该扶持哪些中小企业,促进它们发展呢?代表们建议要厘清标准。丁佐宏代表认为,应引入评级机构,对小企业的诚信、品牌意识等进行评级。夏荣耀代表建议要把微小企业纳入到中小企业扶持的范围。“大企业来自于中企业,中企业来自于小企业,小企业来自于微型企业。”他认为,把这个标准定得过高,就有很大一批小企业无法纳入扶持范围。
其实,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并于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尹邦奇代表认为,政府、人大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中小企业要倍加珍惜这样的发展条件。
关键词:城市管理
韩正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去年本市城市管理和建设迈出新步伐。“经济转型过程既是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过程,也是城市管理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的过程,必须加强和改进城市的建设管理。”
“城市管理定位要准确,要符合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审议中,沈国明代表认为,上海在不断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会遇到其他地方不可复制的问题,例如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随后产生的就业、住房乃至卫生习惯等问题,单纯依靠过去“赶”和“除”的管理方式,已鲜有效果。
改进社会管理,刘正东代表提交书面意见,建议公安部门结合实有人口管理,治理群租“顽疾”。“房屋出租后竟摇身变成了盒饭公司,吵闹不堪,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张雅玉代表在“两会”前走访了好几个社区,也发现了“群租”房屋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是居民们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她建议,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排摸,为以后加大管理力度打好基础。
另外,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上海市实施办法》,允许流动摊贩在指定区域和时段内经营。流动摊贩这一城市管理中的“顽疾”仍是代表关注的焦点。何勤华代表建议立足治理流动小贩管理,推进城市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
何勤华表示,尽管小贩合理设摊可以尝试各种实践模式,但事实上要真正推进这种尝试会有许多阻力,其中一项就是法律上的阻力。因此,他建议制定配套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完善城市管理的各项实施细则,健全城市建设规划前置程序等。
关键词:养老问题
曹道云代表给出一组数据:上海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占到全市人口比重的23.4%,8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59.8万,占到全市人口的10.2%,养老问题突出。韩正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去年一年,上海积极发展老龄事业,新增养老床位5030张,新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23家,新设社区老年人助餐点46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达到26.2万人。
对此,厉明代表感慨颇多。此前,他曾做过一个关于“老年人愿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调查,得到的结论是100%不愿意去养老院。“老人觉得去养老院就等于人生到了尽头,还是喜欢居家养老。”为此,厉明建议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同时,厉明代表提出养老床位应合理布点。“养老院的建设也要纳入上海整体的规划当中,避免市区养老院挤不进,郊区养老院空床位的现象。”他建议,鼓励一些民营资本,在建设商品房的时候预留好养老的功能或者建设带有养老功能的商品房。
柏万青代表也心系养老问题,“要多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建议成立一个全市性的老年协会组织。”在书面意见现场办理的当天,她匆匆忙忙赶到民政局的办理处,向工作人员反映,目前本市已有89个街道成立了老年协会组织,民政部门应有所筹划,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市民政局局长马伊里当场回复柏万青代表,同意采纳意见,并承诺整合资源,拟设立全市性老年协会组织,且鼓励由社会人士担任老年协会组织的法人代表,政府部门则多予以指导、扶持。
关键词: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将上海建成一个国际文化大都市。”这是代表们共同的期盼。今年,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将是政府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首先要知道“文化”是什么。就这一问题,朱利民代表回答:文化是一种思想观念,也代表一种生活方式。杨捷代表的理解是:文化是一代代的传承,不仅有民族性,更有独立性。
其次,要找准定位。朱利民代表说:“海派文化必须要先定位,再列个发展的时间表。”他认为,若计划在2020年将上海建成国际文化大都市,相关部门必须全面统筹创新发展的详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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