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5-01 在笔者的法学学习生涯中发现,几乎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追根溯源的话总能找到罗马法的影子。于是无论知名学者还是稚嫩的学生,可谓是言必称罗马法。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的今天

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5-01

在笔者的法学学习生涯中发现,几乎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追根溯源的话总能找到罗马法的影子。于是无论知名学者还是稚嫩的学生,可谓是言必称罗马法。在西方的法律制度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得不佩服西方人的法治理论的成熟与完善。细观中国的法治,则让有着悠久的历史文明的古国汗颜,我们的法学理论大都从西方移植,我们的法律大多受到实践的推动;相反,对世界法学的贡献极少,对实践的推动亦少。①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中国法学的落后,是法学研究方法的落后。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②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学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法律应然的问题)。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③法所以要对一些行为给予保护而对另一些行为予以制裁,就是因为法之中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凡事被这种价值准则所肯定的行为,就得到法的保护;反之,则受到制裁。因此,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价并确定他们在价值序列中的相应阶位,当利益发生冲突时,还要提供一种在其中进行取舍的原则。

二、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而规范分析则和价值有关。前者关注的问题为描绘出是什,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怎样。简单地讲是是和应该是之间的区分,事实和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分,思想中的关于世界的客观性论述和对世界的带有主观性的叙述之间的区分,这些共同组成了判别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的条件。对边沁的上述倡导的积极响应者众矣,实证分析法学派自不待言,就连社会法学派亦深受其方法论之影响。不过在此只谈其中的一位)汉斯·凯尔森,这不仅因为其在法学界有很高的声誉,更重要的是他创立的纯粹法学可以说把实证分析方法论推到了极致,即在贯彻实证分析方法时最完全彻底。凯尔森认为,法作为一种理论,④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学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这清楚表明,他关心的仅在于是什么或是怎么样的,并力求使价值观念或价值判断言影全无,销声匿迹。

三、历史研究方法

历史研究需要对所研究的现象作纵向的观察,因此,在法学领域,历史研究一般是借助于文献分析方法来进行的。文献分析方法通过各种文献资料来收集相关信息,属于简介观察方法,其优点是可以对研究者无法直接观察的对象进行研究,因而,在许多研究课上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过,由于历史文献在完整性和可靠性方面有一定局限,⑤因此,只有以科学的方法和态度为基础,并辅之以严谨的学术规范才能保证文献分析方法的正确使用。我们知道,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如果抛开历史的联系,那么,所有的法律现象就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使我们洞察某种法律现象在历史上是怎么产生的,在发展过程中经过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的相撞及其原因,这可以使我们从总体上把握这种法律现象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从而深化我们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认识。

四、比较研究方法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几乎是所有学科都经常使用的方法,法学学科自然也不例外,例如,对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比较、对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比较,等等。不过,与其他学科相比,比较方法在法学中有着特殊的应用,其突出表现就是比较法学科的形成与发展。⑥大体上,比较法律研究可以分成微观的和宏观的。微观比较从特定的制度入手,涉及具体法规和条款的比较;宏观笔记哦啊则是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比较。这两方面常常是紧密联系的。⑦做具体细微的比较,可能要涉及很不相同的法律体系,甚至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比如,比较英国和法国的契约法,或者德国和沙特阿拉伯的亲属法。在这些法律制度中,表面上相同的概念或制度,实际上可能迥异其趣,有时根本就找不到相对应的部分。

五、结语

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代法学繁盛的标志,但在我国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开发的领域。在我们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身后,是中华民族两千余年的文化传统,要实现法治社会的建立,就必须在法学方法上引领世界,改造传统的法律文化,建立中国式的法学方法论。

注释:

①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M].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27-130.

②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31.

③孔祥俊.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与漏洞补充[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99-101.

④刘水林.法学方法论[J].法学研究,2002(1):90-94.

⑤[台]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三民书局,1993:43-51.

法学研究范文第2篇

日本法上的劳动合同性质之探讨

带薪休假工资支付法律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的实况

论风险社会中工作安全性保护

护理保险法改革和新护理时间法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探讨

2013年劳动法学术研究概况

自由职业者:劳动法上的中间群体

经济民主:一个社会法的分析框架

日本劳动法上的总工会与社区工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平竞争秩序构建的宪法保护机制研究

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

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

我国司法公开的主要障碍及其保障探析

二十一世纪初期美国劳动法制之发展趋势

毒树之果:车辆挂靠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关于我国劳动关系稳定问题的基本认识

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障碍与出路

公平工作:面向21世纪的联邦劳工标准

论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民事可诉性的全面确立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选择与裁判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中心

全球视野下商业贿赂刑法规制问题再探讨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类研究生教育简介

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执法能力建设及我国的对策

临时雇佣立法规制强度的国际比较:反思与借鉴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与路径思考

“用工”法律基本问题初论——逻辑分析与误区澄清

达到退休年龄就业的用工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分析

司改背景下法官、法院与司法程序的融合与共生

方圆法则:工业排污侵权者不明的民事责任探究

尊重生活、承续传统: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功能扩展与发展模式调整

在现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中重新定位劳动者公民权

法典化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现实困境与未来改革

“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

台湾地区实施劳退年金保险需注意之相关问题之探索

国际劳动法学者研究联盟及2015年阿姆斯特丹会议说明

对《劳动法解释四》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几点思考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工与保安集体**调查报告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广州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性别主流化障碍:高校女生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实证研究

法学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法语 教学

法语作为一门重要外语语种走进了越来越多高校课堂,针对学习对象的不同,分为法语专业教学和大学法语教学。2002年7月,国家教委颁布的《大学法语教学大纲(第二版)》中明确规定:“大学法语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阅读能力,初步的听、写、说与译的能力,使学生能用法语交流简单的信息,提高文化素养并为进一步提高法语水平打下较好的基础。并且必须改变:只注重语言知识的教与学,而在不同程度上忽视语言实践的倾向。”在大学法语教学中,很多学生在开始的学习阶段对法语有种新奇感,学习积极性较高,但是随着学习内容的加深,有些学生逐渐失去学习兴趣。如何利用初学阶段时期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学习法语的兴趣,搞好大学法语教学,一直以来是法语教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导入文化教学

社会文化知识在外语教学中不可忽视,人们在领会语言含义时,不能不借助其文化背景知识。只有充分调动所掌握的各种知识对语义进行思维,推理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理解。因此在法语教学过程中,不仅要传授语言知识,还要注重法国文化知识的传授和重视当代社会文化因素对语言的影响。法语教学不仅仅让学生掌握法语语音、词汇及语法,还要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国这个国家的社会文化知识。

在我国的法语教学中,教师往往把精力集中在语言知识的传授上,在课堂上更多的进行语法规则和语言操练,忽视了文化背景知识的传授和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教与学成为完全脱离社会文化语境的单纯的语言技能训练。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尽管很好地掌握单词和语法知识,但缺乏在不同场合恰当地使用语言的能力,学生在听、说、读、写各个方面也受到很大的制约。因此在大学法语教学中,教师的任务不仅是要传授语言知识,而且还要注重传授文化知识;不仅要注重语言表达形式上的正确,而且还要注重语言运用是否得体。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引入文化知识教学,可以采取一些简单易行的有效方法引入一定的法国文化知识,不断培养学生的文化习得意识及识别文化差异的能力。

二、英法两种语言对比教学

就目前我国高校公共法语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以法语作为第二外语的学生绝大多数是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的,也就是说,在接触法语之前,英语的语法特点及语言思维形式在学生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了。由于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在某些方面的共同性和相似性会给法语学习和理解增加一些困难,在教学中笔者发现,有的英语学习好的学生法语学习成绩也不错,但同时,也有不少学生常把法语和英语混淆,在两种语言的学习过程中无所适从,甚至在语音结束后就没了学习兴趣。因此在大学法语教学实践中,有意识地运用英法语言比较分析法,能起到好的教学效果。

三、开展多媒体教学

将多媒体教学应用到大学法语教学中,打破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单向的传授知识为主的教学模式,改善了学生的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颇具真实生动的语言学习氛围,从而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听说能力,实现了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的互动式教学。

应用多媒体,教师可以把以前需要板书的例句、重点、难点用PPT的形式展示出来,并配有相关图片,不仅有以课本为载体的信息,还有声音、图像、视频等多元化的教学内容,这样使原本枯燥的课堂变得生动有趣,以生动、形象、直观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掌握知识,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减少了课堂上书写的时间,又突出了重点、难点,使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对学生尽情阅读、听说能力的训练。

四、课后辅助教学

教师可以推荐给学生一些法国文学作品、法语报纸杂志或者一些富有法语国家文化习俗的书籍和文章,让他们注意积累有关文化背景知识,社会习俗等,拓宽法国文化方面的视野,了解真实、生动、具体的社会文化。教师可以向学生推荐一些法语学习网站,如, , 网站上有很多学习资源,包括语法词汇练习,法国歌曲电影赏析,民俗文化介绍等等,这样不仅开阔了学生的思路,发挥他们的想象力,也能使语言学习更真实、自然,更接近实际生活。还可以开展校园法语角等丰富多彩的法语活动,营造良好的法语文化气氛,还可以提高口语水平,改善“哑巴法语”的状况。

法学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DSP 实践 仿真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通信和控制技术的发展,DSP作为重要的数字信号处理和控制的器件,其应用领域越来与广泛,DSP原理与应用是电子类高等本科教育的重要专业课程,①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该课程教学目的就是让本科生掌握一定的DSP应用技能,对于促进学生的就业有良好的前景,也可为学生将来的科学研究工作打下基础。③从多年的经验来看,学生普遍反映课程难度大、繁琐、枯燥、难以应用到具体工程实践中,其主要原因是不熟悉芯片本身及器件的功能和特点,实践机会少。在教学中,作者尝试将课堂教学和DSP实践并行推进,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 DSP课程的特点及总体教学思路

DSP原理与应用是一门面向应用的课程,学习DSP原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实践和应用DSP器件解决实际问题,复杂的编程语句和枯燥的器件功能介绍,使得大多数学生觉得学习起来很困难,老师普遍觉得教学难度大,教学内容单调,学生觉得空洞复杂、不容易接受。虽然DSP教学中的很多知识点都可以在实践中摸索并加深理解,但是传统的粉笔加黑板的教学模式,使得很多DSP应用方面的体会和技巧无法传授给学生。

DSP作为一种有别于微型计算机、单片机的高性能数字信号处理器,有着独特的特点:难度更大,内部结构更复杂,更强大的专用功能。为了让学生能够学好,更重要的是能够运用这个器件,教学改革和研究势在必行。

作者提出DSP教学的核心思想为“课堂学习和应用实验同步推进教学”,实验和课堂同步推进,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DSP的教学内容比较复杂,知识跨度大,且强调实践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将课堂和实验同步推进,是一个有益的尝试,让教学引导实验,实验推动教学必将是DSP教学的发展趋势。

在讲述基本的知识点之后,引入基本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基本实验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应用和操作,设计性实验的目的是灵活应用和拔高,强调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针对学生的设计性实验做出指导,并对比各种不同设计的优缺点和差异,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

在实验之后的课堂教学中,教师总结实验和设计的经验教训,以此引导教学,提倡教与学的交流和互动,学校应该为学生创造实验和实践的条件。

图1 DSP教学环节

DSP教学主要环节如图1所示,课堂教学之后,布置设计性习题,教师根据设计性习题的批改,进行答疑反馈,更正学生在DSP应用设计中的不足之处。课堂教学之后,由学生自己进行软件仿真实验,主要训练学生的DSP编程技能,之后在实验室中进行硬件仿真实验,验证DSP程序在芯片上运行的性能和实时性。有条件的学校,应提供本科生参与DSP科研项目的机会,在科研试验中得到更深层次的应用体验。这一系列环节最终的目标是促成DSP应用技能的形成。

2 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DSP学习的基本步骤,通过课堂教学将DSP的应用现状和前景介绍给同学们,增强学生对学习DSP的兴趣,引导学生的学习,减少他们自己摸索的过程和时间。课堂教学不应拘泥于粉笔、黑板和多媒体课件,应通过反馈、交流、讨论等多种方式,增加DSP学习的互动性。在每一章节课程教学完成之后,都应安排一定量的设计性习题,通过学生习题的反馈,教师掌握教学的不足,并为下一次教学准备侧重点,对于多次、反复出现的问题,可在课堂上进行集中的解答。

3 软件仿真实验

软件仿真是非常适合于DSP学习的一种实践方式,它不需目标硬件支持,只需在计算机上运行,是一种模拟DSP芯片各种功能并在非实时条件下进行软件调试的调试工具。学生可以在宿舍或者实验室的计算机上运行Simulator,进行DSP算法设计、汇编语言设计、高级语言设计、汇编伪指令编写等训练,验证算法和软件功能的正确性。软件仿真应用方便,不需要借助硬件支持,对于DSP的学习和应用非常有益。学生完全可以在每节课后自己进行编程训练,对课堂教学的例程进行验证,从而方便进行课堂教学的反馈。

4 硬件仿真实验

硬件仿真能够完成软件仿真的所有功能,且程序运行于真实的DSP器件,能够验证算法、程序的实时性,但进行硬件仿真需要DSP硬件目标板的支持,所以只能在实验室条件下进行。学生在完成软件仿真的基础上,应安排足够的学时,进入实验室,通过运行Emulator进行硬件仿真和实时性评估。硬件仿真是DSP学习不可缺少的阶段,DSP软件设计是否满足实时性要求,只能在硬件仿真上进行验证,此外,只有DSP硬件系统才能提供丰富的片上资源和IO接口,通过IO接口才能对真实的信号进行输入和处理。学生只有通过硬件仿真在DSP试验箱上进行一系列的应用实验,才能真正学习和掌握DSP的应用技能。

5 科研体验

通过软件仿真和硬件仿真,学生已经基本掌握了DSP应用的初步知识和技能,但距离掌握DSP的工程应用尚有一定距离,一系列DSP应用的技巧、心得只有在自身的实践中才能有所体会和掌握。学校应尽可能地提供条件,让有学习余力的本科生参与DSP相关的科研实践。DSP课程一般在本科高年级开设,学生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可以从事相关的科研工作,导师可遴选其中学有余力且有足够兴趣的同学,进入实验室及研究团队,和研究生一起进行DSP的科研实践,一方面,可以保持研究队伍的连续性;一方面可以给本科生提供宝贵的研究机会。通过做项目、科研,参与DSP的工程应用,通过和研究团队成员及导师的交流以及不断的实验,获得更深的DSP应用体验,这种学习的效果远远超过课堂教学。

6 结束语

DSP学习的核心在于其实践性学习,课堂学习和应用实验应同步推进,在课堂教学完成的基础上,根据各个学校的特点,应首先要求学生进行软件仿真和硬件仿真实验,学习DSP试验箱上的各种例程和应用。有条件的学校,应给部分学有余力的本科生提供DSP科研实践的机会,通过和研究团队的交流学习,深层次地掌握DSP应用的技能,为今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 刘艳萍.DSP技术原理及应用教程[M].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8.

法学研究范文第5篇

    「关 键 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

    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

    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

    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

    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

    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

    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

    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2)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

    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2)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

    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

    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

    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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