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项整改报告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一、内容提要。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一)项目概况。 (二)业主基本情况。 (三)项目规划背景。 三、评估依据。 四、评估意见。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二)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的评估。 (三)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的评估。 (四)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五)项目技术评估。 (六)组织管理、实施进度及招标方案的评估。 (七)投资估算的评估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一、内容提要。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一)项目概况。

(二)业主基本情况。

(三)项目规划背景。

三、评估依据。

四、评估意见。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二)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的评估。

(三)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的评估。

(四)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五)项目技术评估。

(六)组织管理、实施进度及招标方案的评估。

(七)投资估算的评估。

(八)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评估。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

五、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或遗留的重大问题。

(二)潜在的风险。

(三)建议。

六、项目总体评价。

七、评估专家名单。

八、附件。

一、内容提要

1、项目评估原则、评估工作实施概况等。

2、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及主要问题和建议。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

(2)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功能及建设规模。

(3)建设内容、规划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投资及资金筹措情况。

(二)业主基本情况

(三)项目规划背景

三、评估依据

1.咨询评估委托书

2.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

6. 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及近三年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

8. 规划部门批准或学校编制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9. 地方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各种行政收费文件

四、评估意见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建设方针。从本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分析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和依据是否正确有据,对项目的必要性提出具体意见。

(二)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的评估

(1)编制依据的评估

检查项目是否具有立项批复文件,编制内容与投资规模是否在批准范围之内;民用建筑工程是否有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要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有重大变更,其变更是否合理,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2)对报告文件完整性及编制深度评估

可研报告应包括报告文件、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投资分析情况等内容。各项内容的编制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报告应明确指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是否有漏项、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提出建议。

(三)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的评估

项目建设目标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满足该校总体规划目标的要求,是否有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的原则和依据是否准确有据,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功能是否合理并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建设用地,在满足当前规划的前提下为学校今后一定时期内留有发展余地。

(四)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1)项目选址评估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原则与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的选择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选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项目建设用地的属性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要求,总用地规模是否明确,各种功能用地的规模及地点是否明确,各类建设用地是否落实。

(2)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与交通运输、通讯等设施条件是否落实且可靠稳定,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和建成后正常运行的需要。当不能满足需求时,建设方案中是否有相应措施。

(3)根据提供该场地的地质勘察资料,对场地地层地况进行评估。对于无法提供拟建场地地质勘探报告的项目,可参考附近建筑物地质资料进行评估,待正式勘探报告出来以后由初步设计再进行复核和调整。

(五)项目技术评估

(1)规划总平面设计评估

规划总平面设计构思意图及布局是否科学、合理,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竖向设计、交通组织、绿化景观、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留有扩建、改造与进一步发展的余地。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当地城建部门规定。

(2)建筑方案评估

建筑方案首先应满足该建筑的功能需要,其建筑形式、控制高度、层数、立面、出入口等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建筑风格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方案中描述的建筑标准、采用的材料、采取的措施,如通风、采光、日照、出入交通、节能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3)结构方案评估

评估结构设计依据是否正确,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所选用的主要结构形式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是否安全可靠。结构设计中是否考虑到了建设地点特殊的地基条件。

(4)电气方案评估

设计方案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用电负荷、各系统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建设标准是否恰当,系统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5)给排水方案评估

设计方案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给排水量、系统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建设标准是否恰当,各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经济、合理,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6)采暖通风与空调、燃气方案评估

采暖通风与空调、动力、燃气等方案设计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负荷、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各设备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经济、合理,建设标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7)环境保护评估

评估是否按有关要求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在可行性报告中是否有专篇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估),其报告内容是否全面,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可行等。环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有解决的措施,措施是否可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8)安全卫生、安全生产评估

对于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和对卫生防疫有要求的项目,如实习工厂、生物化学实验室等类型项目,应重点评估项目技术方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可靠性。

(9)节能节水评估

评估建筑物的建筑、结构、采用材料和建筑设备的选型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有节能节水措施,能源来源的选择、供能方式的选择、能耗指标的控制、节水方案等是否合理,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六)组织管理、实施进度及招标方案的评估

(1)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组织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组织管理。评估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分工是否明确;对于不具有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了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案;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管理方案或措施是否具体;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机构设置是否落实及合理;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管理或经营方式是否可行;对于运行经费的解决方案是否作了分析和说明。

(2)项目实施进度

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评估其是否最有效的安排了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进度,是否编制了相应的框图,说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3)项目招标方案

对土建工程、设备、设计、监理等投资额达到国家规定额度的,应进行招标,评估其招标方案是否合理,招标方案应符合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的规定。

(七)投资估算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估算依据、编制方法、范围、内容及深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正确、合理,是否真实反映了可研报告中建设内容的要求。

(1)投资估算的内容

投资估算包括总投资估算和分项投资估算。在项目评估中,应对项目总投资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进行评估。总投资估算表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贷款利息等内容。

(2)投资估算评估要求

① 投资估算依据是否准确。因各地政府出台文件不同,对于地方性收费标准,数额差别较大,应审查取费依据是否齐全、合理。

② 投资估算的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内容的组成是否详细,仪器设备是否有估算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否有详细内容等。

③ 对投资水平、投资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拟建项目投资水平是否恰当。投资结构主要是评估各个分项如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投资是否合理,其他费用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投资部门对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的要求。对不合理的投资部分进行调整,并编制投资估算评估调整表。评估调整表应含申报投资额、调整后投资额和调整增减额等内容。

(八)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评估

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筹资额度、筹资风险及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1)资金筹措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类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理、可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使用条件是否合理等内容。审核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到位的可能性。

资金筹措方案的分析评估:含筹资数量及投放时间、筹资风险以及筹资成本等的分析评估。

(2)资金使用计划方案

资金使用的计划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相衔接,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用款计划安排能否与资金来源相适应,能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有无调整和修改的建议。

(3)对还贷能力的评估

对贷款建设的项目,评估是否有银行贷款证明或意向,并评估建设单位财务状况,以确定其还贷能力。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

主要是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效益状况进行评估。

(1)经济效益(主要用于生产性项目和有经济收益的项目)

主要评价项目自身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状况,评估其计算是否准确全面,是否合理、客观地反映了项目的经济效益。非经营性项目建成后能否持续、稳定运行,其运行费用如何解决等。如建设项目是以经营性为主,则必须进行财务分析。

(2)社会效益

由于所评估项目大多数为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应对建设单位投资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析项目对教育发展、社会发展及各建设单位带来的效益,包括对促进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国家、部门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水平,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等。

五、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或遗留的重大问题

(二)潜在的风险

(三)建议

(1)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2)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六、项目总体评价

项目总体评价是在汇总各分项评估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对于报告中各部分内容和方案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申报投资估算作出投资估算调整表,确定具体调整额。对不能确定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供主管或决策部门决策时参考。将其数据资料进行检验审核和整理,对比分析、归纳判断,提出最终结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项目评估报告。

七、评估专家名单

评估报告应附评估专家名单,含专业、专家姓名、执业资格及职称等内容。

八、附件

1、项目投资估算评估调整表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1实施审核

查阅文件、员工交谈、观察现场、提供证据。审核员依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2008标准,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合同进行审核。并按照内审核查表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核。审核员要求被审核方简要叙述花园口经济区1#地块A15#住宅工程设计中所执行的工作程序,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据,如:质量记录、备忘录、报告、纪要、作业指导书等,并观察现场情况,客观公正进行查询,发现该工程设计质量活动中的异常情况是,《互提资料表》中日期填写得不全。

2总结审核情况,开具《内审不符合项报告》

现场审核结束后,总结内部审核情况,作出审核结论,确定花园口经济区1#地块A15#住宅项目开具的《内审不符合项报告》,类别为次要,属于观察项。对不符合项描述为,该项目《互提资料表》记录中时间填写的不完全。

3末次会

出席首次会的全体人员参加,签发《不符合项报告》。确认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完成的期限。

4不符合项跟踪

审核员按规定的时限跟踪不符合项纠正完成情况。花园口经济区1#地块A15#住宅项目不符合项原因分析为不认真,通过认真学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认为不认真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可能造成工程设计的缺陷或质量不合格。改进是永恒的目标。通过整改及验证评价后,审核组认为质量活动正常进行。

5编制《审核报告》,跟踪监督

内部质量审核全部完成后,编制审核报告。将所有审核的记录保存在内部审核档案中。下次审核时,审核组应了解上次审核中开具的不符合项是否得到纠正,如已完全纠正,则可将该不符合项关闭。如未完全纠正,则将该不符合项升级,并增开“纠正措施不力”的新不符合项报告。

6汇总内审资料

将自《年度内部质量审核计划表》起至《审核报告》止所有记录汇总。

7结语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制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 责;(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 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 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七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第十八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第二十二条 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第二十八条 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 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四条 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第三十七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八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今天召开市政府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评议通过《市政府党组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分析检查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检查报告》),进一步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

出席今天会议的政府组成人员应到48名,实到48名,出席人数符合规定要求。列席会议的有非政府组成人员64名。

今天的会议主要议程有四项:一是就《分析检查报告(审议稿)》做说明。二是分组评议《分析检查报告》。三是原则通过《分析检查报告》。四是我就下一步活动开展和当前工作讲几点意见。

刚才,大家分组评议并原则通过了政府党组《分析检查报告》。从各小组汇总的情况看,总体认为,《分析检查报告》对学习实践活动启动以来,市政府党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作了全面系统客观的分析,紧扣“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主题,总结工作客观实际、不夸大成绩,查摆问题深入准确、不回避矛盾,分析原因深刻透彻、不停于表面,提出的发展思路符合济南实际,整改措施切实可行,是一个实事求是、质量较高的报告。会后,学实办要根据评议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努力使《分析检查报告》更加符合中央和省市要求、符合全市人民期望、符合政府工作实际,成为指导推动全市加快科学发展的重要文件。下面,我就进一步搞好学习实践活动,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对照《分析检查报告》进一步统一思想。市政府党组《分析检查报告》是前段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集中概括,是广纳民意、集聚民智的体现,也是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的基本依据。会后,各级各部门要以《分析检查报告》为指导,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第一,切实把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上来。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强化“四种意识”:强化抢抓机遇、转型发展的意识,强化破解难题、超常发展的意识,强化高点定位、率先发展的意识,强化内生促动、科学实干的意识,把学习收获真正体现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第二,切实把认识统一到正确认识发展中的问题上来。要以对济南发展的未来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对履行的职责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分析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针对发展差距、发展方式、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民生工作、社会和谐、政府建设等方面问题,结合部门实际,深刻剖析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原因,明确工作方向。第三,切实把认识统一到落实整改措施上来。结合《分析检查报告》提出的总体思路和6条整改措施,围绕“四保”中心任务和打造“四个济南”的工作要求,认真研究本部门整改措施,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PSR、抗震设备支撑审查、问题。

中图分类号:TL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4(a)-0000-00

1. 概述

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自2007年分别投入商业运行,根据相关要求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第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工作。

PSR是指运行核电厂定期的安全审查,运行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一般应每十年开展一次。田湾一期PSR项目下设:核动力设计项目组、设备合格鉴定项目组、老化项目组、灾害分析项目组等14个项目组。各个项目组分设若干个专题,本文中抗震设备支撑是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项目组中的一个专题。

1.2目的

抗震设备支撑专题审查的目是确定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是否能充分满足设计要求。另外,本审查还要确认已有适当书面文件记录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状态。

1.3 审查依据

主要依据如下:

《田湾核电站定期安全审查(PSR)大纲》(G-NSP-006-13001)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103/11)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要素审查程序》

《抗震设备支撑审查细则》

2. 审查方法

2.1 确定清单

与业主协商,确定安全相关的抗震设备清单。

2.2 审查范围

通过电厂资料查找、核对抗震设备支撑是否满足安全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 抗震设备支撑的安装尺寸、位置;

2) 抗震设备支撑螺栓预紧力和力矩值(针对设计上有具体要求的)。

3) 抗震设备支撑的腐蚀、缺陷状况;

4) 设备使用以来的维修项目;

5) 抗震设备支撑中阻尼器的试验情况;

6) 抗震设备支撑的在役检查情况;

7) 设备支撑的检查和维修的大纲、程序要求。

2.3审查内容

1) 检要设备的抗震支撑部件的安装与设计图纸是否保持一致,主要对支撑的安装尺寸进行记录校核,确认安装角度、垂直度、间隙等是否存在一定的偏移量。

2) 校对支撑重要螺栓预紧力与力矩是否有严重的松弛,应记录实际预紧力和力矩值,分析与设计要求值的偏差并判断偏差值是否在允许的公差范围内。

3) 检查抗震支撑的部件如地脚螺栓等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现象。

4) 维修、试验和检查结果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3. 资料审查过程

3.1审查清单的确定

根据专业负责人提供的初步抗震设备清单进行整理,完善,并

整理出两台机组完整的抗震设备清单。

3.2需要审查的文件资料

根据2.2中审查项目理清需要审查的技术文件,包括:

1) 设备安装竣工图资料;

2) 设备安装质量文件;

3) 设备支撑维修大纲和程序;

4) 设备支撑定期维修或检查维护报告;

5) 年度在役检查总报告;

6) 设备支撑阻尼器定期试验报告。

3.3审查包括的内容

1) 安装文件审查

通过竣工图与设备安装质量文件进行对比分析,确认设备安装是否与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合,需要关注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安装位置、水平度、垂直度、支撑螺栓的拧紧力矩值等。

2) 维修审查

关注维修大纲中设备支撑的相关维修要求、维修程序和维修周期。抗震设备支撑维修报告的内容与维修程序要求是否一致,维修周期与大纲要求是否一致。

3) 在役检查审查

业主提供了年度的在役检查报告,根据现行使用的在役检查大纲要求,对抗震设备支撑的在役检查进行审查。

年度在役检查报告中,按照系统搜索到抗震设备在役检查报告内容,核对其与大纲要求是否吻合,包括检验部位、检验方法、检验周期等。

4) 阻尼器定期试验

部分主设备支撑会安装阻尼器,例如,主泵、蒸汽发生器。根据设备运行要求,阻尼器需要进行定期试验。

整理出需要审查的阻尼器清单。按照清单,需要关注:阻尼器维修大纲中定期试验的周期,维修程序中定期试验条件、试验项目、试验结果需要符合的条件,阻尼器的定期试验报告是否满足程序要求。

4. 资料审查成品输出

上述审查的内容和过程需要形成审查记录单,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表格作为审查记录单的附件;访谈要形成访谈记录单。

5. 资料审查问题处理

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下:

1) 版本的问题。维修大纲和程序随着规范、标准的要求在不断的升版,审查人员在审查时,会遇到不同时期的维修报告,现行的维修大纲和程序随着管理系统的升级,已经条目化,升版的原因和修改的地方在大纲中没有体现,所以对于现行大纲和程序生效之前的维修报告就很难去判定其维修报告是否符合大纲的要求。经过访谈,业主维修处负责人认为现行有效版本比之前的版本要求是越来越严格。据此,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依据的大纲和程序都是现行有效版本。

2) 维修频次问题。在抗震设备支撑维修审查记录中发现,很多设备支撑的维修频次与大纲要求不一致。对于此类问题进行了访谈,维修处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预防性维修无检查数据记录且未发现设备异常的预防性检查维护工作可以不存档,所以会存在报告分数少于大纲周期的情况。此问题属于文件存档问题,专题负责人据此应向业主提出后续的整改措施。

3) 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何解决。审查中发现需要跟踪的,则需要找到相应的改单和不符合项等的相关处理措施,并分析处理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会有改单或不符合项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符合要求,没有相关处理措施的很少,只发现一个问题没有相关处理措施,审查人员对此问题进行了访谈。

6 总结

抗震设备支撑专题资料审查是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现场收集资料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审查的文件量巨大,在明确上述审点和内容后,需要在大量的文件中筛查出支撑部分的内容,经过分析,与设计文件、大纲和程序要求一致的质量文件和其他相关记录,认为其合格,如果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跟踪相关的处理措施,例如,不符合项、修改通知单等。分析处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关的设计要求。通过分析,还不能确定的问题,需要进行访谈解决。如果访谈解决不了,可以提出,认为需要业主进行整改的,后续工作中应向业主提出来。最后,应形成该专题资料审查的成品文件,即审查记录单、访谈记录单等。

参考文献:

[1]《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要素审查程序》

[2]《抗震设备支撑审查细则》

编程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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