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助理工作内容范文1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和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增强的透明度,确保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理论和“****”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公开、公平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凡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都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外公开。正确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掌握好公开的范围、时间、内容;
(二)真实公正。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不搞****;
(四)有利监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让广大干部职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设和发展有更多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广大干部职工对的监督。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干部职工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条件、程序和履行岗位责任;
(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五)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党群关系。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县司法局的性质、职能、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管理、基层司法工作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司法行政干部录用选调和组织人事、财务收支、基建工程、行政管理、审计等14类67项。
第六条律师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法律职业资格考核授予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二)律师管理工作依据、律师执业证申办的条件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纪的处理。
第七条公证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公证工作依据、公证员资格条件和授予办法、年审注册;
(二)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
(三)公证员清廉服务若干规定及制度。
第八条基层司法工作管理公开的内容:
(一)基层司法工作依据、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以及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职能。
第九条专用电话拨打办法、法律服务范围和工作流程、值班人员职责、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法律援助工作公开的内容:
(一)法律援助工作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所的职能、公职律师职责、公职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干部录用选调公开的内容:
(一)录用(选调)司法行政机关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执法依据、监督与违纪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类公开的内容:
(一)公务员领导职务任免的条件、程序、结果;
(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程序、结果;
(三)公务员、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程序、结果;
(四)公务员奖惩的类别、条件、程序、结果;
(五)合同制工人的录用条件、程序、结果;
(六)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福利政策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收支类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二)年度财务预算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四)招待费使用情况;
(五)党、团费和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类公开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财务收支审计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类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使用、维修情况;
(三)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品采购的情况;
(四)办公用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五)公共设施、环境建设、房屋维修费的使用情况;
(六)公有房屋出租情况;车辆管理规定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八条公开的形式与内容相适应。公开的范围内外有别,根据不同的政务内容分外公开和内公开,在相应的范围内和形式上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对外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我局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能、县公证处、县法律援助处的业务范围、申请办证、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办理程序、工作流程、服务承诺等内容;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在机关办公楼一楼大厅和县公证处、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等对外窗口单位分别设置政务公开栏,介绍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承诺,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和监督制度;
(三)编印“窗口工作指南”。将公证、法援、律师管理等窗口单位有关对外公开又方便群众办事的条文逐项印成指南,使群众明白办事程序;
(四)聘请政务公开法律服务监督员。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在有关部门中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请他们检查和监督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五)设置意见箱。在办公楼一楼大堂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的投诉、检举。意见箱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启,指定专人收集、登记、处理和归档。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并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反馈。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对群众的投诉、检举信件要按程序处理;
(六)公布投诉电话。政务公开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分别接受干部、职工及群众的咨询、投诉和检举。电话应安排专人接听和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对内公开的形式:
(一)内部行文公开。根据不同内容,通过发文形式,在干部中公开;
(二)召开会议公开。根据不同内容在党支部会议、干部职工大会上公开;
(三)编印《政务公开手册》。将组织人事、工资福利、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等有关内容汇编成册;
(四)编印《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开的程序与内容相适应。法规、政策性的内容采取相对固定的形式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定期公开的办法,阶段性的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公开的时间要求。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除特别说明外,在作出公开、公示决定后一周内予以公开或公示,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以上。突发性和临时性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各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临时性的工作要随时提供;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交主管领导批准后连同软盘一并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加盖司法局公章后及时公布。公开或公示的内容统一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五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并作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落实监督措施。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加大宣传力度。对一些需要大力宣传,人人知晓的政务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加强检查考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或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利的单位或个人,第一次口头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黄牌警告,诫勉谈话。对拒不执行、弄虚作假、搞****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层层抓好落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都应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劳教所参照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全面推开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组员为全体股室负责人及基层司法所所长;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局办公室
第三十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局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负责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处理监督员和外部监督机构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下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设想;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事宜。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范文2
【关键词】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协助;职务犯罪主体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本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并非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派从事相关工作。根据《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中的组织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而不是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委托或指派。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并不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结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方可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何为协助?协助的双方主体是谁?协助的内容及行政管理工作如何界定?在具体案件当中不无疑问。尤其是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中列举了六类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如何界定行政管理工作相对明确。但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设定了兜底条款,规定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至此,关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又陷入了困境。
本文试图从上述几个方面,进一步解析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构成职务犯罪主体需具备的条件与标准。
二、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中的“村基层组织”仅列举了村民委员会一个组织。除此之外,还包括哪些村基层组织。按照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94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农村基层组织纵向上包括乡、村两级,横向上包括党的组织、政权组织、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等几个方面。
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以村为范围、由全体村民组成的村民自治组织这一自治共同体,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途径。在机构设置上,村民自治组织除村民委员会外,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专门的事项,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个层次。此外,还设置诸如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妇联、团支部、民兵排、老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务公开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监督组织,等等。
所以,立法解释中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我们应该从广义上来理解,即指广大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包括狭义的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还包括其下设的各委员会、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和村党支部。
(二)协助的认定
“协助”的词义为:帮助;辅助。浙检会(研)[2005]7号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认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政府就该事项对村基层组织有委托或授权。“委托”的词义为:把事情托付别人或别的机构去办理。“授权”的词义为:把权力委托给人或机构。此处的“授权”是否等同于行政主体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的“授权”;“委托”是否等同于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中的“委托”。如果概念一致,那此时的村民委员会当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成员当然可以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如果概念含义并不一致,那村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权又从何而来?当村民委员会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又怎能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构成职务犯罪?因此,此处的“授权”、“委托”只能理解为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协助是否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行政委托或行政授权后而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作的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注意规定,只是对内容进行了列举明晰。村民委员会是否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首先需要明确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是否具有行政委托。这和浙检会(研)[2005]7号的解答具有一致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一立法解释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拟制规定,其中协助的理解,只能在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之外,村民委员会成员帮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此时村民委员会成员本身并不具备行政管理权,只能在相关政府官员构成职务犯罪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作为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处理。
综上分析,“协助”只能理解为行政授权、行政委托下,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如果在从事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具有职务犯罪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成员当然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三)协助的双方主体的界定
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就是在政府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下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的主体也就是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的主体。行政授权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首先必须有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即行政授权的主体系法律或法规明确规定的。当法律明确授权后,村民委员会即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二是被授权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被授权村民委员会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村民委员会获得法律、法规的行政授权后,在行使相应的行政职能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政职权,自己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不是行政机关的相互委托,而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行政委托的前提是受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没有法律依据,或行政委托中受托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委托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村民委员会接受依法行政委托后,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对外部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协助的主体分别是委托行政机关和村民委员会。
(四)协助的内容即行政管理工作的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时列举了如下六类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即(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最后一项兜底条款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上述六项具体行政工作规定相对明确,但在具体认定时如何确定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也即协助的内容——行政管理工作确定问题。
概括上述六项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既然是行政管理工作,即不是村民委员会自身的村集体事务管理工作,相关行政职能本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其次,这些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相应的行政相对人,而且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该村民委员会对应行政村的村民。因此,在认定其他行政行为时,也应参照上述共同特点,以明确协助的具体内容。
三、结语
在认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具备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时,不能仅从主体身份出发,而应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所从事的相关行为为依据,具体确定其职务犯罪主体资格。首先,该协助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要么具有行政授权,要么具有行政委托;其次,具体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符合相关授权或委托条件及范围等要素,协助行为在授权或委托范围之内;最后,协助的内容必须是国家行政事务工作,并非集体事务工作。只有符合上述行为条件,村民委员会等基础组织成员在行使该行为过程中,发生侵吞、挪用或者索要、收受财物行为的,才能按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范文3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教助〔20*〕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12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落实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要求,确保中职资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决定于12月下旬对全省中等职业学校20*年度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内容
1、中职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出台本地区中职学生资助办法情况、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办法情况、资助工作人员配备及工作经费到位等情况。
2、中职学校学生资助配套资金落实及发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到位与拨付情况、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情况、各中职学校校内5%资助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情况等。
3、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与资助范围的认定情况、中职资助信息系统填报情况、中职资助政策宣传及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等。
二、检查考核方式
检查采取各市、省直学校先行自查与省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省教育厅根据督查考核内容对部分市进行抽查。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实地查看与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每市随机抽取市直学校1-2所及1个县(区),每个县(区)随机抽查中职学校2所(其中1所为民办学校)。省检查组将根据抽查情况对各市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分。各市和省直中职学校于12月20日前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省抽查分组、人员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考核要求
1、要严格执行国家中职资助政策。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改变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确保国家助学金经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范文4
关键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接受心理
近年来,在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努力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在经济资助方面,保障不让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辍学的基本前提下,新资助体系的不断完善基本上解决绝大多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顾之忧。但是,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及人文关怀没能匹配资助工作,不仅没有体现出资助育人效果,学生思想、心理、行为也容易出现问题,影响资助工作政治责任的发挥。而且,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囿于传统观念,将教育对象当作纯粹的客体,着重致力于理论系统灌输,不重视学生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问题,更没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具体分析,从而导致资助育人工作无法达到预先目的。因此本选题将从接受心理视角切入研究,欲求有所突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心理概念诠释
国内学术界对接受问题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展开,最初的研究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进行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的思想政治教育学者对接受问题极为关注,研究领域集中体现在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类型、机制、效果和评价这几个方面。为了更好的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功效,我们将接受理论引入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来体现学生对教育内容表现出积极主动接纳心理。接受心理是一种既定的心理准备,不是简单的被动接受,在面对信息时按照之前的心理预设来判断是否相匹配,选择期间又不断的修正自己不合理的先见,逐渐接受信息并内化为己见,这就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即从接受主体的接受心理去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所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心理,是指发生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特殊的心理活动,它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于自身的内在需要,对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一种积极能动的心理意向,它反映了受教育者与教育者间的相互关系,是受教育者在环境的作用影响下通过某些中介对思想政治教育者传达的信息进行反映、选择、整合、内化、外化多环节构成的连续的、完整的心理活动过程。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心理特征
(一)主体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有强烈的自我主体性,而且随着入校时间的增加这份主体性表现在不断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都来自社会经济欠发达地区,甚至是贫苦偏远地区,出身贫寒的他们由于客观条件在进入大学期间并未接触到多元文化,思想传统而保守,大一期间还能保持之前听从老师教导谦逊的学习状态。但当他们经过一段大学生活的体验,特别是在与生源地经济发展状况有天壤之别的经济发达的就学地、在当今科技发达的新媒体时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考能力在急速加强,独立性与批判性思维的高度发展使得他们不再容易选择倾听别人意见,对教师课堂上灌输的理论、意见及要求也不会轻易的接受他们开始以自己的内在需求、兴趣爱好选择思考的角度、行动的出发点。加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心态上多有自卑、偏执、孤僻、焦虑、妒忌等心理问题,在巨大的心理落差面前,入学时已经持有的心理定势会急速加剧,体现出强烈的主体性特征。
(二)选择性
选择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反应,不仅是对认知的深化更是主体在接受过程中的批判继承。思想政治教育更看重的是学生是否能够自觉选择接收教育内容并用其指导自身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自己已有的认知及心理定势去分析、评价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当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或者内容能够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预设,能够跟他们期望相匹配时,学生才会自发的向教育内容靠拢产生共鸣,这时学生选择接受并主动将教育内容内化,继续保持正确、科学的价值观,并在这种价值观的指导下进行实践,从而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若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或者内容不能够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预设,无法与期望相匹配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轻则会选择无视教育内容,重则选择**或拒绝接受,这种状态下的学生最容易被当前一些腐朽、糟粕的信息文化所侵蚀,树立不正确的价值观,比如现实功利、不懂感恩回报、丧失社会责任感等。最终学生会在上述因素及一些外因影响的合力影响下形成自己最终的理解并作出选择。
(三)差异性
性格、态度、性别、状态的差异决定了人们接收信息后的不同反应,所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性格的差别、态度的不同、性别的不一、状态的波动都会决定他们在对待思想政治教育时必然存在差异。不同的生活背景,不同的心理结构,不同的认知构成差异,而生活背景影响心理结构,心理结构又直接关系到认知,认知差异又影响态度形成差异,也就是所谓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差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本身经历更多艰辛,他们在对外界信息接受时也表现的更为敏感,男女差别加上学科背景差异以及个人发展需求的不同会塑造学生不同的思维习惯、文化修养以及知识水平,自然在对待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时接受心理也会不同。出生背景及成长环境不同使得有些学生在接收教育信息时,之前就勤奋刻苦生活态度积极乐观的学生会选择接受并内化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继续按照正确的价值观指导自身做出行为选择;有些学生会在之前或偏激、或孤僻、或自卑的态度驱使下选择无视或拒绝接受教育内容继续原来的思维定式,教育的功效会失去作用。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接受心理现状分析
大学时期是学生心理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样也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学生根据生活环境及成长背景的差异导致他们对待事物的认知差异显著。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数来自经济欠发达甚至偏远贫穷地区,父母多是农民、工人,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出身贫寒的他们比常人有更加迫切的成才需求。他们在校学习、生活中普遍比常人更为努力,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报酬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尽管如此他们的日常生活开销还是极为节俭,人际交往、技术及学术能力培训、文学艺术欣赏、休闲娱乐等方面的支出及时间投入都极少,经济的拮据限制了他们在自我全面发展上进行高成本投资,这种限制就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普通学生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认知范畴的狭隘。这种认知范畴的狭隘并不能从后天性经济帮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走出“心理困难”。随着国家资助力度不断加大,在不断完善的新资助体系下,资助力度已经能够充分挽留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安心生活学习,但着不代表学生在校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时同样会全盘接受教育信息,尽管大部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步入高校后依然能够勤奋刻苦的努力学习,保持着原来极其迫切的成长成才需求,依然能够自立自强很好的接受教育内容,但生活环境差距的落差及多元文化冲击还是会导致一部分学生在对待教育内容时急功近利,许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很容易走进观念误区,认为学习的动力仅为日后赚钱,参加活动讲求实惠,追求物质利益,形成错误的消费观、价值观,无视教育内容。这群人认为除了专业课外,在校期间做兼职、打工挣钱要比上思想政治可要实际。而且这群人原来固有的偏激思维会使得他们在接受国家经济资助的时候缺乏感恩回馈意识,认为国家帮扶理所应当,这种认知又会引起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不能树立起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的信念。可以概括为价值取向功利化、人生目标现实化。而且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多缺乏自信、心理敏感,不具备较强的分辨能力,无法准确、快捷的接受教育内容,目光短浅无法从深层次理解教育内容,更不用谈接受后的内化。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接受心理的优化策略
1.教育者应当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发展为动力,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同样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和灵魂。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就是要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充分尊重、认可学生表现出来的主体性特征,建立平等、和谐、坦诚的教育关系,不居高临下,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教育接受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塑造健全主体人格,这样既能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发展,又有利于稳定思政教育的稳定性及针对性,更能促进和谐校园文化建设。与此同时教育者还应要注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体差异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身学习研究能力较弱,教育者在教学过程中应当给予充分关注,对有出现思想问题的同学重点引导帮扶,要充分考虑到男女性别、性格、年级、学科背景的不同因材施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拓宽思维,在教育过程中不单纯灌输理论知识,根据这一特殊群体在学术研究、文艺鉴赏、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缺失,尽可能综合教学内容帮助学生培养兴趣,提高综合认知水平,树立正确三观认知。这个前提就需要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必须过硬,具备扎实理论功底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自身魅力提高教育内容的吸引力,虽不强求但至少应当有很强的责任感,通过教育者的真诚、高尚品格去感化学生、打动学生,加大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去追求高尚人格、树立远大理想,才能更好的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培养自我教育意识,提高对思想政治认知能力,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教育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让学生学会自我教育,只有当学生自己能够积极主动的认识自我,正视自己与他人存在的差距、关心自身发展从而才能客观评价自己、完善自己,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才能被学生主动吸收并内化成自身的价值观,从而在大学时期完成角色转化,制定自己大学四年及毕业后的生涯规划全面发展,这符合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人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协调发展理论,从学术研究、文艺鉴赏、信息技术应用、人际交往等多个方面肯定自身优点,正视自身缺点,控制自己、完善自己,加强自我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提高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能力。在当今新媒体急速发展的时代,所有人都被各种信息各种文化思潮包围、影响着,其中一些腐朽、糟粕的文化理念不断冲击、侵蚀着思想意志不坚定的人,而思想政治教育的学习就是为了帮助学生巩固内心,塑造坚定而正确的价值观。因此这就需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配合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教导,通过正确的渠道、方法了解社会所要求的道德规范、准则,培养自己思辨能力,能够正确判断、评价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能对国家、学校资助帮扶心怀感恩,并将这份感恩之情付诸在自身成才、回报社会的努力中。此外家庭经济困难还应当通过积极参加学校、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培养合作精神,提高人际交往能力,通过活动磨练自立自强、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3.学校不仅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场所,还在引导学生认知政治及社会秩序、培养情感及传授知识方面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优化学校这个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才能够激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情感。校园文化作为当代大学生成长的文化环境,对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影响是最直接的。校园文化建设除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校园之外,还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一校园内特殊群体建立良好的资助育人文化、感恩文化,通过举办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发展性资助活动、感恩季系列活动,将综合能力锻炼及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在加大资助力度的同时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及感恩文化的培养,形成良好的校风、师德、学风,通过这样的形式才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科学、正确价值观的建立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此外,通过举办诚信宣讲、励志大讲堂来提高学生诚信意识、责任、自强意识,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形成积极、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这样才有利于学生形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利于提高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便于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接受。在资助育人、思政教育过程中加强人文关怀,注重个性化教育,针对学生不同时期给予更多关注,用心育人。学校还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师、负责资助的思政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高校思政辅导员,特备是专项负责资助工作的思政辅导员、老师在平日里跟学生相处时间最久,接触最多,也最能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动态,在平日的教育过程中,他们即扮演着组织者管理者的角色同时也扮演着朋友的角色,这就使得他们在思政教育工作中,发挥更加直接而重要的作用。同时学校还要建立从学生处、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团委到二级学院、思政辅导员,从行政部门到教学部门这样“一体化”的思政工作体系,这样能起到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从而便于学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激发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情感。
参考文献:
[1]彭丽丽.以人为本视野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鲁东大学,2013.
[2]吴少鹏.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接受心理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3.
[3]方钫妍.高校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刍议[J].思想教育研究,2010(9).
[4]曾雅丽,吴善添,宋迎秋.高校贫困生的心理现状分析与教育引导模式[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9(8).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范文5
一、项目目标
提高住院分娩率。县在2009年住院分娩率达99.9%基础上稳步提高。
二、项目对象
县农业户籍孕产妇。
三、项目内容
(一)补助资金。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农村住院分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组成。
(二)服务内容及限价标准。
1基本服务内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内容依照《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详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2限价规范。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内容收费实行限价。县级医疗机构:正常产限价700元。剖宫产限价2000元;乡镇卫生院:正常产限价500元,阴道手术助产限价600元,剖宫产限价1800元。双胎增加150元。
(三)补助规范。
1参与新农合的补助规范。
1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其中专项资金补助300元,新农合补助200元,实现乡级正常产免费。
正常产每例补助700元,县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其中专项资金补助300元,新农合补助400元,实现县级正常产免费。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或实行阴道手术助产的先由新农合按参合农民住院弥补规范进行弥补,再由专项资金补助300元。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救助。
3县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新农合弥补按有关政策执行。
2未参与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
3计划外生育的每例由专项资金补助300元。
(四)其他服务。
规范、合理采取诊疗措施,各定点助产机构根据产时需要。保证住院分娩质量与安全,保证产妇享受温馨、平安、质优的人性化服务。
并经其签字同意,确需提供基本服务内容以外服务的应向服务对象告知。严格执行收费规范。
四、补助顺序和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补助顺序。
1专项资金直补。农村孕产妇到县(市、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疗机构按规范先行垫付,对农村孕产妇实行直补,保管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应盖有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印章)并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三联单”
县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凭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小结、户口簿等凭证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申领住院分娩专项补助。
2专项资金报帐制。医疗机构每月凭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小结、孕产妇户口簿复印件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三联单第三联等料理报帐手续。相关资料经卫生管理部门审核。一个月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医疗机构。
(二)专项资金管理。
每月及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实行专户或专帐管理和核算专项资金。1专项资金拨付。省财政将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各县(市、区)县级财政复核经卫生部门审核的报帐材料后。
专项补助资金依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方法下达。县(市、区)要制定当地的资金管理方法,2专项资金监管。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监管,严格审计、监察,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不得降低补助规范,不得虚报、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
(三)新农合实行直补。按新农合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组织管理
(一)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的协调、指导,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农医中心为经办机构。
六、信息管理
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月度统计表”详见附表2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设区市卫生局和县农村住院分娩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定点助产机构填写“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表1按月报所属县(市、区)卫生部门经办机构。县农医中心每月对补助情况进行统计。
七、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将住院分娩补助工作作为民生工程重点。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为落实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县乡两级孕产期保健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支撑,基本覆盖全省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为孕产妇提供规范、平安的孕产期保健及住院分娩服务。
符合产科服务基本规范、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许诺执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机构,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机构定点管理。自愿申请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签订相应协议作为定点机构。严禁助产机构扣减或变相扣减基本服务内容;严禁将基本服务内容变为产妇自费服务内容,基本服务内容收费超出正常产限价标准的费用由定点机构负担;严禁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
(三)提高服务能力。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水平。依照《省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健全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严格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剖宫产率控制在30%以下,中心卫生院剖宫产率控制在25%以下,严格控制一般乡镇卫生院剖宫产。
(四)加强督促检查。定点助产机构以醒目方式公示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内容及限价标准。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流程,做好农村孕产妇基础信息统计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加大产科质量督查力度,保证产科质量,维护广大孕产妇生命平安。
行政助理工作内容范文6
一、项目实施对象
在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以户籍为准)孕产妇。
二、补助标准、服务内容和起止时间
㈠补助标准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平产免费服务内容,乡级平产限价500元,县级平产限价700元,通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新农合补助,农村孕产妇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实行免费。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实行免费,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新农合补助200元,合计500元。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实行免费,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500元,新农合补助200元,合计700元。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有医学指征实行剖宫产,在乡级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合作医疗补助200元,合计500元;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500元,合作医疗补助200元,合计700元。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500元,其余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补助有关规定执行。
5、在县外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6、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乡级医院分娩,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300元,在县级和县级以上住院分娩的每例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500元。
7、根据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有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农村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给予适当救助,对城市低保孕产妇参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㈡服务内容
1、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内容
2、平产(顺产)免费服务内容
血、尿常规检查、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凝血功能检查、黑白B超、单胎顺产接生(含产程观察、阴道和检查、胎心监测及脐带处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3天以内的普通病床费、诊查费、注射费,孕产妇护理、新生儿护理、基本用药(催产、镇静、抗炎)。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将以上服务项目内容公示并告知孕产妇,超出服务项目以外的费用由孕产妇个人自付。
㈢项目起始时间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顺产)免费执行起始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
三、资金拨付与报账
㈠项目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省级财政按上年度活产数预拨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对项目县进行考核后,再按项目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际人数进行结算。县财政局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半个月内将资金划拨至专户。
㈡医疗保健机构对农村孕产妇在本县内住院分娩按照本补助标准给予免费或减免,费用先行垫付,并填写《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三联单》(附件2)。在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凭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小结、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申领住院分娩补助。
㈢医疗保健机构每月凭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三联单第二联、孕产妇户口簿复印件(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还需上报出院小结复印件),到县项目办办理报账手续。
㈣县项目办对各医疗保健机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将项目资金补助一个月内划拨给各医疗保健机构。
四、管理与监督
㈠加强组织和领导,确保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1、明确各自责任,强化工作职责。
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对本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免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实施办法》。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并按时划拨相关项目工作经费,审计、监督项目工作经费运行情况;县卫生局负责督促县内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按照项目工作要求为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2、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卫生局、县妇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分管领导、妇联主席、县卫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项目办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每月定期向省项目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当月5日报上月报表·)。
㈡降低剖宫产比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从严控制剖宫产,努力降低剖宫产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控制在40%以内、乡镇卫生院应控制在25%以内。
2、实行剖宫产单病种限价服务,县级剖宫产费用控制在2800元以内,乡级剖宫产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严格执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并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3、严格控制剖宫产率,每超过一例,扣减补助经费800元。实行剖宫产限价,超出部分直接从补助中扣减。
㈢强化项目资金监管,严肃项目工作纪律。
1、进一步强化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严格审计、稽查,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不得虚报、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杜绝分解收费、变相多收费现象发生。
2、县财政局、卫生局在每年12月25日以前,向省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上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市财政、卫生部门每年对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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