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订婚风俗范例6篇

订婚风俗范文1 结婚礼服 举行婚礼的时候,苏格兰新娘往往会穿上白色或者奶油色的婚纱。而新郎一方的亲友及新娘的爸爸都会穿上十分隆重的、来自各自家族的苏格兰格子呢缝制的整套高地传统服饰。新娘可能还会在胳膊上戴上一块马蹄铁,以祈祷好运;也可以是当新娘到达婚礼地点时,由小花童送上马蹄铁。 对于新娘来说,有一项很普遍的风俗――穿着里必须有这么几样东西:“旧的、新的、借来的、和蓝色的”。当然

订婚风俗范文1

结婚礼服

举行婚礼的时候,苏格兰新娘往往会穿上白色或者奶油色的婚纱。而新郎一方的亲友及新娘的爸爸都会穿上十分隆重的、来自各自家族的苏格兰格子呢缝制的整套高地传统服饰。新娘可能还会在胳膊上戴上一块马蹄铁,以祈祷好运;也可以是当新娘到达婚礼地点时,由小花童送上马蹄铁。

对于新娘来说,有一项很普遍的风俗――穿着里必须有这么几样东西:“旧的、新的、借来的、和蓝色的”。当然,所谓“新的”自然指的是新娘的婚纱礼服。而这一套礼服会成为其下一代婚礼上“旧的”或者“借来的”东西。新娘还会穿上蓝色的吊带袜。另外,在苏格兰的一些地方,在新娘的鞋里放上一枚银币也是一种传统习俗,据说这样可以招来好运气。

婚礼流程

一般的婚礼会有三个伴娘,以及一个捧花的小女孩、一个穿苏格兰短裙的小男孩,这两个小孩大概都是在三岁左右。男童的任务是在新娘挽着新郎走出教堂时上前去把马蹄铁递给新娘。一般来说,会有一个风笛手在场,他负责将新人从教堂引向恭候着的汽车。当汽车行驶时,新郎会向车外扔出许多银币,孩子们会去捡这些象征好运的银币。

通常苏格兰婚礼是在下午4点开始,之后是餐宴及5点的祝颂词演讲,7点半的时候舞会开始,会持续到凌晨。

新婚前夜

在新婚前夜,新郎会参加和朋友们的告别单身聚会(仅限男士参加)。这样的聚会往往充满了各种玩笑和当地的很多习俗。新娘的告别单身聚会,也是在新婚前夜举行。新娘往往会被她的蜜友用气球和彩带打扮起来,并在浑身涂上面粉和煤灰,在大街上**一周。在**的过程中往往还伴随着叮当响的铁锅、罐子,以及铃铛和哨子的声音,这样是为了驱赶恶魔。在苏格兰的很多地方,新娘的朋友会捧着一个罐子,这样人们可以向罐子里投掷硬币以表示对新娘的美好祝福,这也是为婚宴筹备资金的一种方法――在今天,有的新娘甚至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超过100美元的赠金。

钟情酒杯

苏格兰婚礼上使用的一种双耳小浅酒杯也很有民族特色,这种酒杯也被称为“钟情酒杯”。在婚礼上,新娘在酒杯中斟满威士忌,然后依次把酒杯传递给家人和来宾,大家可以一起分享这对新人结合的喜悦。

订婚戒指

订婚戒指仍然是婚姻盟誓的象征。有54%的新娘选择钻戒作为订婚戒指。对于戒指的样式,人们依然偏好传统的钻戒和对戒,并在彼此的戒指内侧刻上对方的名字,以表示爱情的忠贞不渝。而与其他一些欧洲国家不同的是,苏格兰人选择结婚戒指时,要男女双方共同挑选。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去考察双方品味是否相投,有没有共同点。对于指环的质地,选择黄金的新人依然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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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功能论;仪陇;客家婚俗

何为客?行者为客。仪陇客家人是迁徙过来的,据历史考证,客家人经历了五次大的迁徙,而仪陇客家人是第四次迁徙到川的客家人。“湖广填四川”就是其第四次大迁徙。[1]已有的相关研究中主要是对客家人婚礼习俗的描述,较少有文章对其进行功能分析,在蓝希琳赣南客家婚俗及其社会文化功能分析中虽然对其的婚俗功能进行了分析,但是赣南客家婚俗与仪陇客家婚俗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本文主要是对仪陇客家婚俗功能进行分析。

一、客家婚礼习俗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传统婚姻中遵守的准则,客家人在民国时期亦是如此。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年轻一代受到外来思想的很大影响,自由恋爱的观念也逐渐在年轻一代中形成。传统的客家婚礼习俗中需要经过会面,看家境,合八字、订婚、结婚等不同阶段。媒人在这个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媒人带男方到女方家去看妹子,叫“会面”或叫“对面” [2] 。其类似当今的相亲这一现象,男方与女方第一次在媒人的安排下见面。如果彼此相中便会合八字,所谓合八字即将男方与女方的生辰八字进行测算。需要将八字放置七八天确保无事之后才会走亲与订婚。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订婚以后,媒人带上女方亲戚去男方走亲以便取得亲戚们的熟悉与认可。婚礼当天需要经过漫长的程序,起煤当天有哭嫁的习俗,哭嫁是指在出嫁当天女方表示感谢母方家人的恩情,也表示难以割舍的意思。出嫁当天有上妆梳头的风俗,梳头是表示庄重与祝福的意思。出嫁那天,男方家会请吹打队伍,男方的女性亲属如姑、嫂、姐妹会带上礼品去接亲。出亲前,女家会请富贵有福气之人为新娘试轿。以此为新娘带去祝福。在此之后富贵而有福气的妇人会扶新娘上轿。客家人的婚礼习俗中含有拜客的环节即夫妻交拜之后,会请新婚夫妻到喜堂拜客,所谓拜客是指向来参加婚礼的亲戚朋友等行礼。最后便是闹洞房的环节,这是我国古代婚礼习俗也存在的重要环节,一般是同辈群体会去闹洞房。客家人婚礼习俗的每一个环节都彰显了对新人的祝福。

二、客家婚礼习俗功能分析

功能主义是社会学者涂尔干(Emile Durkheim)和史宾塞(Herbert Spencer)在十九世纪发起的。任何一种文化现象,不论是抽象的社会现象,如社会制度、风俗习惯、思想道德等;还是具体的物质现象,如手杖、工具器皿等都满足人类实际生活需要的作用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每一种社会现象都与其它现象互相关联、互相作用,都是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功能主义认为事物的功能可以分为正功能与反功能,即一件事或物有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也有显功能与潜功能之分即某事物的显与隐。

婚礼是缔结姻缘的形式,从古至今婚礼习俗已经经历了很多变化。仪陇客家婚礼习俗作为仪陇客家文化的特色之一,其还保留了许多古时的婚礼习俗。客家婚礼习俗是客家人重视的习俗之一,其有着很多重要的功能。

(一)婚礼促进了新关系的建立、促进家族之间交往与联系。

婚礼作为人生四大喜事之一,许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马林洛夫斯基曾言:“婚礼表明两个家庭建立了姻亲关系,通过婚礼仪式这种崭新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婚礼是两个未婚男女组成新家庭的仪式。对个人而言,其是人生角色的转换,从承担子女的角色到逐渐承担夫妻的角色与父母的角色。此外婚礼表示原来两个不相关的家庭形成了新的亲密联系。姻亲关系在两个家庭以后的发展当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男女双方结合或离异并非单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成为关乎两个家族荣誉、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大事。

(二)婚礼表明男女双方得到族内的认同

族内认同是指新婚夫妻得到客家族内人的认可与赞同,拥有族内人的权利与义务。客家人的婚礼程序较为复杂,拥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这是得到族内认同的过程:从表面上而言,男女双方要得到族内的认同需要经过繁琐的婚礼仪式,从“会面”到订亲再到迎亲(起媒哭嫁—梳头—迎亲—试轿出亲—扶亲—入洞房—拜客—闹洞房),对客家人而言这些繁琐的婚礼程序很具有说服力;从心灵深处而言,传统的客家婚礼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新郎新娘要经过“合八字”并且在这过程中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就会被认为不吉利,客家人的婚礼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得到族内人心灵里的认同过程。从社会规范和社会角色的角度而言,未婚男女通过婚礼这一程序进入新的角色领域,开始独立承担一个新的家庭赋予其的责任,这也是社会对其的认可与赞同。

(三)婚礼促进族内人的交流,加强族内团结

仪陇客家人各家的婚礼大同小异,有着共享的仪式和礼仪:虽然不是所有的婚礼都严格的遵循(起媒哭嫁—梳头—迎亲—上轿—入洞房—拜客—闹洞房)这些繁琐的程序,但是基本是相同的。客家文化也通过参与婚礼之人的相互攀谈与交流而得以传播。这样的集会有利于增强族群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在婚礼中不仅有双方家庭的亲戚朋友的参与,也有族内的族人参与,婚礼为族内人的交往提供了契机,通过相互间的交往族内人促进彼此间的了解,为建立深交奠定基础,也有利于化解矛盾和促进族内团结。

(四)婚礼彰显本民族的特色,有利于保护与传承本民族的文化。

作为一个古老的民族客家人的婚礼习俗充分体现了客家人的热情好客、团结协作、邻里和谐等民族优秀品质。这些品质对加强本民族的团结,维护稳定的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婚礼展现了客家文化的特色,婚礼习俗的传承也是在继承和弘扬客家文化,青年一代在参加婚礼的过程中收到熏陶并传承这些优秀的品质。因此这些优秀的品质也有利于教育青年一代。

三、小结

仪陇位于四川东北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是国家的重点扶贫县之一。仪陇客家文化是仪陇县的特色之一。对仪陇客家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助于文化的传承和当地的发展。婚礼习俗是对婚礼的一种规范,约束人的婚姻意识和婚姻行为。婚礼习俗作为传统社会五大习俗之一蕴含有重要的功能,本文中笔者从功能论的角度对仪陇婚礼习俗所具有的功能进行了浅析:婚礼表明男女双方得到族内的认同;婚礼增强群体归属感,加强族内团结(婚礼是亲朋好友集会的场合,在这个场合中族人相互攀谈,促进相互间的交流,增进群体归属感,有利于族内团结);婚礼也有利于保护和传承仪陇客家文化,弘扬本民族优秀品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客家婚礼习俗有了一些改变,但是总体而言变化不大。在新时期研究仪陇客家文化,风俗礼仪有利于加强对客家这一少数族群的了解,促进汉民族和少数民族的融合,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订婚风俗范文3

一、闽南婚俗中存在的中西文化碰撞与交融的现象

在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中,从择偶到正式结婚,必须遵循“三书六礼”,“三书”即聘书、礼书、迎亲书三种文书;“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婚姻礼俗的程序逐渐简化,形式趋向文明。“六礼”中作为婚前仪礼的前五礼逐渐简化为择偶和订婚两项准备工作。

(一)婚前1.择偶择偶的过程大体上相当于古“六礼”中的纳采、问名和纳吉,然而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再是择偶的唯一渠道。虽然与西方文化的“私定终身”尚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由于逐渐受到西方个性自由新思想的影响,自由恋爱、征婚和相亲已经成为闽南地区择偶的主流模式,两情相悦则是结婚的主要动力,女子也不再是择偶中的被动角色。中西方的共同之处在于对长辈的尊重,体现在经家长认可之后,双方父母见面共同讨论婚礼的细节问题。2.订婚订婚的过程大体上相当于古“六礼”中的纳征和请期。其重点就是男家向女家送聘金和礼品,女家置办相应的嫁妆。然而此风不可长,以上现象在现今社会刮起了一阵攀比虚荣之风,已经远远违背了酬谢养育之恩和礼尚往来的初衷。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则没有此类传统,在子女结婚之时,父母没有责任或义务提供大量的经济资助。因为在西方父母的观念里,他们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其成年之时已经尽完。此外,中西订婚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戒指。区别在于,闽南地区待女家奉茶完毕,是由男方女性尊长将戒指戴在女方的无名指上,而在西方是由男方为女方带上订婚钻戒,从某种意义上说,钻戒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必不可少的聘礼。现今,三种婚前的行为非常流行,求婚、拍婚纱照(但是西方国家的婚纱照通常在婚礼现场拍摄)和“告别单身”晚宴。这些从西方传入中国的风俗,因其特别的内容,疯狂的形式,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另外,与西方国家例如英国、美国和法国结婚送礼物不同,在泉州,人们在收到请柬之后会在结婚之前或在婚宴之时给新人送上祝福的红包,这一风俗在一些国家,如德国,以其方便实用性也悄然展开,他们会在结婚邀请卡里写道:请不要买礼物,给我们现金。

(二)结婚1.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女双方,到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夫妻关系。[3]西方国家也是如此,区别在于他们的婚姻登记地点大多是教堂。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在中国,结婚双方的最低年龄限制分别是男方二十二周岁和女方二十周岁;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定结婚年龄均低于中国,而且如果结婚双方未达法定年龄,例如在美国的部分州,在得到双方父母同意的前提下结婚是允许的。尤为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由强制到鼓励的人性化转变,进一步体现了民主与自由。2.仪式(1)流程结婚证只是婚姻的纸质材料,在闽南人的心目中,真正的结婚大体上相当于古“六礼”中的“亲迎”,即新郎必须亲自到女家礼迎新娘。首先,在婚娶当天早晨,新郎和新娘要分别在自家中举行冠礼和笄礼,俗称“上头”,具体时刻由择时师择定。基本程序包括梳头、穿戴和谒祖。[2]246-247其次,新娘乘坐花轿(现今多为汽车)抵达男家,在较为传统的人家还要经历跨火炉、踏瓦片等程序才能进入洞房,喝糖茶,交换戒指。再次,新郎新娘双双行三跪九叩礼,俗称“拜天地”,之后进行“挑乌巾”和“交杯酒”仪式。按照闽南传统婚俗,举办婚礼的地点一定是在男方家,由此可见,中国女性在婚姻中的附属地位,尤其是在闽南地区仍有待提高。在现今基督教盛行的闽南地区,越来越多的基督教徒也将结婚典礼设于教堂。婚礼由牧师主持,亲朋好友或有心聆听“福音”的人都欢迎观礼,新人们在上帝面前宣誓,交换戒指,亲吻对方,礼成。此外,各种创意的婚礼,无论在酒店或海滩,基本上采纳了西式婚礼的高潮部分,即在婚礼进行曲的背景下,新娘在父亲的陪伴下缓缓走向新郎。无论是在家中还是教堂,婚姻的庄重性都是通过一系列的仪式反映出来,从而引起当事人和亲朋好友的重视,其背后蕴含的意义均是对天地人融合观念的认同。现今的中国人一般都在婚宴所在地举办结婚典礼,即在婚宴之前由司仪主持一系列的活动,重点包括新郎新娘的各种互动,例如源自西方的开香槟、点蜡烛、切蛋糕和“我愿意”等。在温馨感人热闹的气氛之后开始了闽南人口中的“吃桌”(在闽南方言中,喝喜酒被称为“吃桌”)。依据传统,泉州的婚宴开席时间较晚,大约在晚上八点吉时左右,来自一方或双方的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十人一桌。而西式的自助餐婚宴,提供中菜西吃,西菜中用的服务,也逐渐被大家所认可和接受。婚宴过半,新人会向各桌一一敬酒,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泉州有“新郎剔乌鸡”的习俗。在新人敬酒的时候,新郎会用筷子象征性地戳一下乌鸡,客人方可吃这道菜。然而出于活跃气氛等需要,很多客人会把乌鸡盖起来阻止新郎剔乌鸡,除非新郎新娘应客人们的要求喝酒或者表演节目,例如让新郎拿个锣牵着或背着新娘绕场一周,边敲锣边喊“今天我娶老婆咯”。(2)服饰承载中国悠久文化的凤冠霞帔状元服逐渐成为电影里的镜头,照片里的回忆。由于受到西方婚礼习俗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新人们在新婚大喜之日选择了源自西方的西服和婚纱。在西方国家,婚礼的主色调是白色,因此新娘自始至终身着代表着圣洁和忠贞的白色婚纱。但是闽南地区的新娘通常只是在酒店迎宾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的时候穿着白色的婚纱,之后立即换上具有中国特色的红色或艳色的旗袍、礼服。特别是西方的新娘需要“一点新、一点旧、一点蓝、一点借来的”这样四种东西。其中的“一点旧和一点借来的”观念,在闽南地区基本不被接受,尽管他们暗示着幸福生活和财源广进。在这里,跟新人有关的一切,包括吃穿住用行,能新则新,因为预示着新的开始,好的开端。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母亲传下来的首饰,无论价值大小,均视为珍宝,代代相传。说到首饰,这是闽南地区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地方。这里盛行着一种观念,即新娘在出嫁之日,将尽可能多的黄金首饰挂满全身,这是一种风俗但不值得提倡。新娘的人身安全暂且不论,该风俗的传播和继承不利于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爱的象征,可以是闪亮耀眼的钻戒,也可以是两颗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心。(3)氛围在中国人的心目中,红色象征着吉祥,红色会给婚礼带来喜庆热闹的气氛,所以闽南婚礼的主色调是大红色,包括请柬、喜糖、龙凤呈祥图、大红双喜字和新娘结婚礼服。然而在英国和意大利,婚礼上不可以出现红色。现在由于受到西方婚俗的影响,中国人对白色婚纱的接受与喜爱程度也越来越高。尽管这样,与西方婚礼以白色为主色调不同的是,人们对白色的运用仅限于此,因为与西方人的观念恰恰相反,白色是死亡的一种象征,结婚时忌讳白色,例如不能使用白花作为装饰。闽南婚礼讲究的是热闹,从家中的鼓乐鞭炮到婚宴中的觥筹交错,再到晚上闹洞房的欢呼戏谑,这与西方婚礼的庄重和圣洁截然不同。但是感动的泪水和洋溢的幸福却又是人之常情,灵犀相通的。

(三)婚后在中国旧时代,有些妇女在结婚之后改用丈夫的姓氏,被称为从夫姓或冠夫姓,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夫姓”与“夫姓+本姓”。作为夫权婚姻的产物,这一旧俗在闽南的有些地区例如泉州的晋江仍旧沿用,现今大部分的中国妇女婚后仍旧保留原来的姓氏。然而在很多西方国家,从夫姓或冠夫姓的风俗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例如英国的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对此,不少西方女性主义者表示强烈地反对。

二、闽南婚俗中产生中西文化碰撞与交融的原因

(一)全球一体化全球一体化共有三大体系,数字文字一体化、文化经济一体化、语音译音一体化。全球一体化建设是人类世界共同的目标,是二十一世纪人类发展的大趋势。[4]闽南婚俗中产生的中西文化碰撞与交融正是文化经济一体化的突出表现之一。随着世界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与广泛交流,闽南地区深入挖掘海洋文化的内涵,大力推进海洋文化的发展,有效提升海洋文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跨文化间的交流与合作,体现在国际贸易、跨国婚姻、留学、旅游等方面。

(二)基督教的传播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的泉州,享有“世界宗教博物馆”之美誉,呈现出以佛教为主,各种类型庞杂的信仰并存的现象。闽南首次接触到基督教义是在宋元时期,泉州港以其汇聚中外商贸货物而吸引众多商人与传教士前往。几经兴衰的基督教在自由国策实行的今天,教堂遍布全国各地,信徒超过2000万人。通过教会组织的各种聚会与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在休闲娱乐的同时也寻求到一种精神的慰藉。从社会文化视角来看,基督教在闽南地区的传播,也体现在中西文化的碰撞与交融的过程中,实现基督教本土化的过程。闽南婚俗中所渗透着的基督教文化正是西方文化的精髓所在,这体现了西方文化的深层次影响。而基督教能够扎根中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带有浓厚的民间信仰色彩,即本土化。

(三)外籍人士的作用以华侨、商人、留学生、外教、游客为代表的外籍人士在泉州的广泛存在与大量活动,在闽南婚俗中西文化碰撞与交融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泉州是全国著名的侨乡之一,华侨在出洋谋生以及与国内亲人联系的过程中,不仅把家乡的习俗带到侨居地,同时也把国外的风俗带入泉州。

三、传承闽南传统婚俗,促进中西文化交流

订婚风俗范文4

议婚禁忌

议婚是指在可以选择婚姻配偶的范围内和民间习俗允许的方式下,对可择婚对象所做的具体交涉活动,它为男女订婚服务。在议婚阶段及其操作过程中,有一些禁忌规约需要遵守。

忌找多嘴媒婆说媒以避免酿成灾祸和悲剧。民间认为媒婆说媒切忌事未成就四处张扬,开始时要尽量避人耳目,否则不但婚事不能说成,还要遭人唾骂。媒未说成时,远亲近邻就都知道了,会坏了女方的名声;若是到了最后还是未说成,女方会认为失了“名节”,从而酿成灾祸和悲剧。在现实生活中,青年男女谈恋爱,不管是自己认识的还是别人介绍的,开始时都很隐蔽保密,只有到了一定程度才逐渐公开,也是这个道理。这是千百年来这种民间禁忌习俗的发展和衍化。

纳彩时忌用死的动物。纳彩通俗地讲就是指男家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古时纳彩常用活雁作为提亲时的礼物,现在,许多地方还有提鸡、鹅等禽类作为纳彩礼的。但不论是雁还是其他家禽,作为纳彩礼都要用活的,忌用死的。因为婚姻是人生的大喜事,与死联系起来太不吉利了。据说,雁一生只配偶一次,失去配偶,终身不再配对,民间纳彩送雁即取婚姻忠贞不二之意。

婚龄与生肖冲克的忌讳。在结婚年龄上,历朝历代都有自己的规定,各个民族也都有自己的忌讳。某些男女年龄不适合婚配的,如果仍为婚不禁,轻则婚后受难,重则犯刑、冲、克、害,为避免这些灾难,在婚龄上出现了诸多忌避。如达斡尔族女子忌在母亲生自己的那个年龄结婚,忌在十六、十八、二十等偶数年龄结婚,男子则无此忌。畲族忌在十八岁时结婚,以为婚后会受“十八难”。在婚龄禁忌习俗中,男女双方年龄不宜相差太大,婚嫁不宜过早过迟等都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生肖即为人的属相,一个人不管生于何年,都会有一个相对应的动物作为属相。在合婚时,民间有避女属虎、属羊之说,忌避女属虎的俗信大约是直接来源于民众“畏虎为患”的心理。古有谚语“女子属羊守空房”,这是民间流行的“眼露四白,五夫守宅”的说法在作祟。因为羊的眼睛被认为是“露四白”的,于是属羊的女子就倒霉了,成为男子婚娶时所禁忌的对象。这种女子属虎属羊的禁忌纯属无稽之谈,没有一点科学的合理的成分。

订婚禁忌

订婚俗称定亲,通过订婚来确定男女双方待婚配的关系,是嫁娶之前的重要事项。

订婚的第一项是纳吉。所谓纳吉是把问名后通过占卜得到的合婚消息告知女方的一种礼仪,这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式,俗称“送定”、“过定”、“定聘”等。在“定聘”中有许多忌讳,为的是辟邪和消灾去祸。如定聘时的定金必须是偶数,忌单数,定礼也要成双成对,忌单数。

订婚的第二项是纳征。纳征又称“纳币”、“大聘”、“过大礼”等,男女双方已达成婚姻协议,男家就正式将聘礼(俗称“彩礼”)送往女家,这就是纳征的仪礼。纳征的仪礼也有许多忌讳,以避免不幸的事情发生。比如,聘礼数目忌单数,忌送女方鞋子,此含有避免女方穿上鞋子溜掉的心理。

在定亲的过程中,有些地区和民族有卜婚的习俗。卜婚中,有时是以人们对某种物象的好恶感来决定婚姻的。由于某种物象被认为是灾祸、妖邪的征兆,所以凡是婚姻跟这种物象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要忌避的。如布依族订婚那一天忌有响雷,对他们来说,响雷是恶兆,为防万一,只有自动解除婚约。哈尼族婚姻的缔结要经过“踩路”仪式的考验,所谓“踩路”就是让男女双方家族的老人一同在村寨外林间崎岖的小道上默默地走一段路,看是否有兔子或狼等野兽出现,若有则不吉,婚约只好取消。不过这一习俗现在已经改进,至于是否有野兽出现已不起决定作用,它只不过成为一种例行的订婚仪式罢了。

请期禁忌

请期是“六礼”之一,旧时指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家,求其同意。婚期的择定因趋吉避凶而有了一些禁忌。据《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旧时南京一带“男家欲迎娶,先将男女八字送星家诹吉,必使无冲犯,无刑克之良辰,以全红柬上记新人沐浴何时,水倾何方,新人上轿何时,合卺何时,避忌何人,谓之送日子”。在婚期方面,对于年、月、日都有忌讳的规定。

首先是禁忌某些年份。民间对结婚安排在哪一年是有选择的,有些年份必须忌避,以祛凶辟邪。汉族许多地区忌无立春日的那一年结婚,认为这一年是“寡年”,而“寡年结婚不养崽”。对于有两个立春日的那一年是否应忌避,各地就很不一样,一些地方认为这一年结婚好,取“双春双喜”之意,一些地方认为这一年结婚不好,因为“双春喜冲喜”。德宏傣族则有忌避“凶冲喜”的习俗,在直系亲属长辈去世一年中因服孝要忌举办喜事。

其次是禁忌某些月份。汉族、佤族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忌避五月、七月、九月嫁娶,说这几个月是“恶月”,鬼很多。由于恶鬼出没作祟,这期间嫁娶是不易成功的。

再次是禁忌某些日子。汉族和许多少数民族都有忌避单日嫁娶的习俗,反映了民间“好事成双”的信仰。汉族某些地方尤忌七月七日嫁娶,反映了人们夫妻要长相伴随的心理,而不要像牛郎织女那样长期分离,只有在七月七日那一天才能相会。

迎娶禁忌

迎亲过程中的禁忌要求。迎亲当天是大喜的日子,是婚礼的开始。在迎亲过程中为了辟邪是有些忌避的事项的。汉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都要选择吉日作为迎亲日,在这个基础上再行禁忌事项。如朝鲜族迎亲时,新郎忌用脚踩地。另在湖北神农架一带有半夜打鼓迎亲的风习。当夜深人静的时候,男家即遣迎亲者敲锣打鼓燃放鞭炮去女家迎娶新娘,这里的敲锣打鼓燃放鞭炮固然是为了喜庆热闹,但也有惊吓山中野兽而辟邪的作用。燃放鞭炮不独在半夜迎亲的习俗中才有,一般它在整个婚仪中都可能出现。

送亲过程中的禁忌规定。送亲是指女方亲友送新娘出嫁。在中原一带送亲时有一些带有辟邪意义的习俗规定,如:送亲的人要“全活人”,忌避寡妇、孕妇送亲。在渤海湾一带,有“送爹不送妈”、“姑不娶、姨不送、舅妈送、一场病”之俗谚。为了避病等邪气,只有禁止女人送亲了。这种习俗一方面根源于对女人的蔑视,另一方面源于女人所具有的特性:心肠软且感情脆弱,看见亲人出嫁会生出悲伤的情感而落泪,对嫁娶不吉。不过民间这些禁忌俗信往往来源于人们对某人某物的好恶感受或错误联想。

新娘上轿、坐轿、下轿、入门过程中的禁忌行为。在迎亲过程中,新娘始终是中心和焦点,举手投足都有忌避,从而从上轿到入门有诸多禁忌事项。按汉族的习俗,上轿前新娘要蒙上红盖头,红盖头即是一块两尺见方的红布,可蒙住新娘的头面脖肩,使其不能被人看清楚面目。据说这种习俗是很古老的,有类于女娲“以草为扇”,是遮羞的,其红色象征火,可以辟邪。在陕西一带流传着“盖头一掀、必生祸端”的俗谚,就说明红盖头在民间信仰中确有防邪避祸的功用。新娘上轿前还要带一串制钱、一面铜镜,据说这两种东西都是驱邪避煞的法物。还有新娘上轿时禁忌足踏土地,这一习俗在过去是很多民族都具有的。为了不让新娘脚踏地,上轿的办法有许多种,有的是由新娘的父兄或背或抱送进花轿,有的是由新郎将新娘背进或抱进花轿。

中国民间有“一好百好、一顺百顺”的俗谚,人们总认为开始的时候怎么样往往便认为最终也会有相应的结果,任何事情的“始”总是被赋予带有某种征兆(兆头)意义的。在嫁娶中,一般把新娘子接上轿往新郎家抬去的途中看作是一对夫妇始合阴阳之“始”,所以,这一段路被认为是带有兆示意义的。如果一路平安无事,没有触犯什么应忌避的事或物体便大吉大利,反之则不是好兆头。故此,途中坐轿应该采取一些禁忌的形式以祛祓凶患,确保平安无事。按照汉族旧时的传统,新娘下轿时是要燃放爆竹的,爆竹的噼里啪啦的声音不但是为了增加婚礼的喜庆气氛,同时也是为了崩掉新娘子带来的煞气。

婚仪禁忌

这里的婚礼仪式是较为狭义的,我们把它界定为新娘接回家后在男家举行的一些活动仪式。这段时间的活动及其仪式是婚姻的高潮,主要包括拜天地、婚宴和闹洞房。

拜天地又名“拜堂”,是汉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中典型的婚礼仪式之一。一般是在男家中庭设一香案(俗称“天地桌”),新郎和新娘在唱礼官的唱导下行交拜礼。婚宴就是民间所说的“吃喜酒”,即新郎家大办宴席招待来宾,一来为了答谢众亲朋好友,二来也以此凑凑热闹,增加婚礼的喜庆气氛。洞房即所谓的“新房”,是特意为新婚夫妇准备的寝室。民间普遍有“闹洞房”的习俗,闹洞房又称“逗媳妇”、“闹房”、“听房”、“吵房”,是对新婚夫妇的一种祝贺方式。闹洞房的习俗产生的原因在于新房本身为禁忌之地,有一种说法认为洞房中有狐狸、鬼魅作祟,为了驱逐鬼魅、避开邪灵的阴气,增强人势之阳气,才有了闹洞房的活动,“人不闹鬼闹”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婚后禁忌

一般人都以为婚姻的过程或结婚的程序至闹洞房后即告结束,其实不然,婚姻的程序应该包括回门等礼仪,甚至还包括对新娘在夫家最早几天的规束要求。我国民间男尊女卑的思想影响深久,家人希望家庭和睦、发子旺孙,既寄希望于刚过门的新娘,又担心她带来不吉利,故形成一些俗规禁忌来束缚新媳妇的行动,以讨吉利。

订婚风俗范文5

关键词:婚约婚姻法婚约财产

婚约,从字面理解即关于婚姻的约定。我国著名婚姻家庭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地事先约定,又称订婚或定婚。我国在1950年、1958年、2001年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对婚约均未作规定,订婚不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但婚姻当事人自行订婚不予禁止,也不予保护,因而婚约对男女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才能履行,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男女双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约。婚约是双方当事人为结婚所作的约定,是一种约定就意味着双方合意。既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都有义务为这一约定的目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即努力促成结婚,以及等待对方或某一条件成就时结婚,在约定内不与他人订婚或不从事有损于对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注释1)可以看出婚姻身份关系的协议也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一、关于婚约的性质、特征和法律效力

(一)婚约的性质、特征:

关于婚约的性质法学界有两种见解:一是契约说。婚约是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违反婚约的责任的一种契约责任。另一种是非契约说,婚约是结婚的一个事实阶段,但不是必经阶段,不是独立的契约,也不是一种契约之债。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据婚约提出结婚之诉,也不能约定在不履行婚约时支付违约金。

1、婚约是具有一定形式的确定婚姻关系的预约行为。一般订立婚约应有一定仪式,或由双方口头的约定而为双方亲友和周围群众所公认。

2、婚约确定后在婚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有交换信物或赠送财物等现象。如农村中出现的“见面礼”、“投契”、“认亲”、“送日子”等。

3、婚约一般不发生同居行为。现实中有不少在订立婚约后便同居生活,这不是婚约的本意,因为它已超出了婚约的界限,具有某种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属于非法同居。一旦婚约解除,往往造成纠纷。

(二)婚约法律效力

关于婚约的法律效力,我国相关法律解释、政策的态度是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不以婚约为必经程序,但国家也不禁止民间订婚的行为。但在民间习俗上,尤其在农村,婚约仍具有很强的社会效力,婚约一旦订立,不管是否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在外界看来就已基本确立了相关男女的婚姻关系,伴随婚约的还有财物的转移和双方亲友的往来,一方毁约便可能会带来财物的损失,人际关系的恶化及社会风俗的谴责。所以一旦婚约订立,任何一方要解除婚约都会面临极大的压力。那么在当前我国社会仍存在父母未经子女同意擅自订立婚约现象的情况下,子女要想解除父母擅自订立的婚约必然要面临很大的困难,有的还会因此放弃抗争,委曲求全,牺牲自己的幸福,甚至酿成悲剧。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可以把原先体现在法律解释、民事政策中关于婚约效力的态度上升为法律,在婚姻法中明确宣告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婚约,为一方当事人解除婚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

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是:

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订立婚约必须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其他人不得强迫干涉。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中作出了规定(注释2)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新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注释3)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都坚持了同样的原则,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婚约订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产生婚约解除的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而且是双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说明在他们之间已不存在结婚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当允许,否则即是干涉婚姻自由。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对待。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3、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对待。对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原则上应归还受害人。对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为之赠与(包括定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对婚约期间的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

二、正确认定婚约财产的性质,是正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民间较为普遍,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由于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但对于恋爱中互赠财物或者订婚时互赠彩礼,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所以实际审判过程中各个法官根据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处理标准。

(一)关于婚约财产,学者们一般认为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性质的类型。

1、基于买卖婚姻而发生的财产给付。这种婚姻不是以男女双方感情为基础。而是由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强制干涉男女双方婚姻自由,以交付不定期的财物作为婚姻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是索取财物,谋取一定的利益。

2、借婚姻索取的财物。这种形式下的婚姻与买卖婚姻的相同之处在于当事人或其父母在婚前向另一方索取财物,而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婚姻一般来说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男女双方的婚姻往往是在自主、自由原则下确定的。实践中,这种婚姻行为的危害程度有时要远远大于买卖婚姻。由此而发生的婚约财产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因而也是违法的。

3、男女双方处于生活上的关心、帮助,或相互尊重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双方父母、亲属的财物。这种财产赠与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是双方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法律并不禁止,应属于赠与财产。囿于此,学者们认为因前两种婚约财产纠纷或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应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婚约财产应酌情返还。而对于互赠或赠与的财产,因当事人出于自愿,则不需返还。

(二)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婚约财产不限于此,因而婚约财产性质的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界定;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也不能拘泥于上述情况,要注意在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统领下,具体事务具体处理:

1、欺骗婚中的财产给付。这种婚姻无意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订婚或结婚虽系双方自愿,但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成立婚姻关系的真意,不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他们往往为了履行婚姻手续而欺骗对方以及婚姻登记机关,而在达到政治或经济(主要是索取财物)目的后,即要求解除婚约或离婚。这种婚约形式下的财产给付,实质上超出了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往往表现为诈骗财物,因而也是触犯刑律的。

2、当事人在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前一方并无明显索取行为,另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参照当地婚前一般财物给付数额而给付对方的财物,其给付数额一般较大。这种情况在城市、农村大量存在,常发生于男女双方婚前一段时期,此时双方恋爱一段时间后,认为结婚条件成熟,准备订婚或举行结婚仪式,女方无积极的、明显的索取行为,男方则认为应按照当地习俗给付一定的“彩礼”。该行为实际上是中国封建社会旧婚姻观念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形成的旧婚姻观念的延续,与现行婚姻法精神相违背。

对第二种财产的性质,有些学者认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对待,还有学者认为它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其一,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义务,但在婚姻这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中附条件或附义务,显然有悖于法律的本义,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附条件的(或附义务)赠与关系中的“条件”(或义务)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原则和规定,不得使用违法的或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或义务)。在此财产给付中,当事人双方也并未约定财产给付的条件或义务,把结婚作为赠与关系的“条件”(或义务),实际上是把这种观点强加于当事人的,明显与此行为中男女婚姻自主的事实不相符。若将上述行为视为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实质是是对买卖婚姻的承认,对婚姻自主、自由的否定,这将会助长封建的旧婚姻观念的发展,不利于促进人们向现代婚姻观念的转变更不利于法律对婚姻自由这种特殊人身关系的保护。其二,将此类财产按不当得利对待,虽然符合“不当得利”的多个条件,但因给付人利益受损害非悖于其本人的意志,即其利益受损害与本人行为有关,给付是主动、积极的行为,因而并不具备“不当得利”的实质条件,这种观点实质是是否定婚姻这种人身关系中的物性。以此作为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法理基础,将会违背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既达不到合法又达不到合理之目的。其三,将此类财产给付视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种形式更为不妥,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一方借订婚、结婚之机向另一方索取大量财物的行为,“索取”是一方主动的、积极的行为,而给付一方的给付行为则表现为“迫不得已”。在此类财产给付中,给付是出于自愿,其大量地表现为赠与行为。所以,这这种观点实质上是混淆了“索取”与“赠与”的法律概念,抹灭了二者的原则界限。

(三)实践中,对买卖婚姻的财产给付、借婚姻索取财产、欺骗婚中的财产给付,以及男女婚前的互赠礼物,都比较容易界定,也往往会产生歧义。笔者认为,此类财产应视为赠与财产,理由如下:

1、赠与财产行为具有单务合同的性质,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类财产给付中,给付方的给付行为完全表现为自愿,受领方也自愿接受,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又符合赠与合同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2、虽然该行为是中国封建社会遗留的一种传统“陋习”,不为现代婚姻法所倡导,但现代婚姻法并无明文禁止。

3、由上述所知,此类财产给付行为,除视为“赠与行为”外,界定为其他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均缺乏法律根据,无法理基础。

4、界定为“赠与财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促进人们特别是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现代婚姻法观念的形成,自觉**传统的、封建的婚约“陋习”。

三、坚持法律原则,合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

(一)婚约财产纠纷属何种性质的债,应区别情况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当事人借助优势地位而不是仅仅依风俗习惯胁迫或欺诈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财产,方可订立婚约或缔结婚姻,该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也可理解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侵权行为之债,其法律后果当然是视情形返还全部或大部份财产,不能返还的应赔偿损失;基于婚约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债的关系,赠与行为完成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失,赠与方没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实体权利。上述两种情况法律关系明确,处理起来应无争议,但实践中有明显索取或赠与情节的情况较少见,通常是婚约当事人或其亲属参照当时当地“行情”和自身情况,经过来回数次“要约”、“反要约”确定彩礼数额,形成合意,难以区分是索取还是赠与,对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何种财产关系,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一定的分岐,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细致考察具体情节来确定到底是“索取”还是“赠与”,如果是权利方主动表示赠送一定财物,对方没有异议,则可认为是“赠与”,如果义务方首先开出条件,权利方被动接受,则可认定为“索取”,两种认定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赠与的规定和《婚姻法》关于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二是有人认为“赠与”、“索取”难以确定时,应以“赠与”论,理由是主张按“索取”处理的权利方负有举证责任,既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索取”,则可推定为“赠与”,由权利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赠与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后,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无据,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应驳回权利方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请。

三是认为两者难以确定时,应以“索取”论,理由是多数情况下看似一方主动向对方赠送财产,实际是迫于不良习俗不得已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法官应当凭借其社会经验,作出这样的推断,判决义务方返还财物,以体现司法对健康社会风尚的倡导,对“恶俗”的抑制。

以上三种观点差异很大,都有一定的道理,让人难以取舍,实践中采纳这三种观点的都不少,这就是婚约财产纠纷司法标准悬殊之所在。实际上这三种观点均有理论上的漏洞和操作上的缺陷,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种观点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看似公允,实际犯了表面化的错误,如前所述,赠收彩礼是建立、维持婚约的固有习俗,为周围群众认可,婚约当事人遵从,属约定俗成。就象订立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至于订立时是哪一方要约,哪一方承诺对合同成立后的双方权利义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再考察是谁首先提出婚约财产数额已无意义,不管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还是第三方提出均不是解除婚约时确定财产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以“主动要’还是“主动给”来确定法律性质,有失偏颇。

第二种观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模糊不清的状态推断为“赠与”,好像无懈可击,但是“索取”与“赠与”并非两个对立概念,即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证明为“索取”并不当然就是“赠与”,它们之间有“中间状态”,对这一点的忽略导致这种过于草率的处理方式,持这种观点的人有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为依据,其实婚约财产纠纷显然不符合此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

第三种观点注意到了民事习惯在婚约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这是明智的,但对这种习惯持全盘否定的态度却是值得商榷的。

(二)通过对婚约财产纠纷的分析,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根据不同类型婚约财产作不同处理,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体现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又符合具体实际情况。

1、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二者是以索取财物为共同特征,其行为都具有违法性,且符合《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要件,是无效民事行为。比较起来,处理此类财产纠纷有较可靠的法律原则,解决较为容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注释5),一方借婚姻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另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全部或部分返还,同时在一方要求另一方全部返还财物问题上,可以考虑恋爱终止或者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离异,或者因索要财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等因素,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精神酌情返还。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的集体操作中,对“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还可以考虑用下面几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因借婚姻大肆向对方索取财物,直接导致男女双方婚约解除或者离婚的,这种行为的目的是索取财产而非男女自主婚姻,是严重违背《婚姻法》的违法行为,因而在财产返还上,要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二是男女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或者无感情基础,而导致恋爱终止或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离异,或者因索要财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三是要根据财物本身的性质即是属于耐用消费品还是易耗品等不同情况来处理。对于现金或者家电、摩托车、金银首饰等耐用消费品,一般应当全部返还;而对于衣服、化妆品、日常生活用品等易耗商品,则可以不返还或折旧后部分返还。

2、对于互赠或赠与对方父母、亲属的某些财物,一般数额较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赠与合同来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自愿返还的不受此限制。应当注意的是,婚约财产的赠与应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同,它必须是实际交付财产,若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口头赠与,并未交付财产,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因此,婚约的解除也就意味着赠与合同的终止。

3、对于“一方无明显索取行为”,另一方按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的财产。如前所述,应视为赠与财产。对这类财产的处理,若一概不予返还,则明显违背民法基本原则,显失公平。因此,要采取慎重的态度,既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又不能否定实际情况的存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一是受赠方在受赠后提出解除婚约并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利益,则赠与人享有撤销权,既撤销赠与,受赠人应全部返还受赠财物;二是受赠方在受赠后提出解除婚约未损害赠与方利益的,对赠与数额较大的,应予全部返还;三是赠与人在赠与行为发生后提出解除婚约的,可视为完全的赠与行为,不能请求返还;四是受赠行为发生后,因其他原因或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婚约协议的,对较大数额的赠与财物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返还、不返还的裁判。

4、对欺骗婚约而形成的婚约财产,因该行为无意以婚姻为目的,直接导致另一方财产和精神受损害。因此,对这类诈骗财产的行为,双方解除或离婚后,无过错一方除请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附带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如返还被诈骗的财产,请求精神赔偿等。

注释

1、“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

3、“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段,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

4、“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

5、“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律与适用》尚晨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

订婚风俗范文6

本次调查主要针对四十多岁的村民,一是对农村婚姻习俗了解很多;二是经历了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变化,有代表性。通过问卷和访谈两种方式获得了一些相关资料,经过一些整理以求对课题组的研究有益。调查于XX年1月在山东费县农村进行。一、调查问卷结果 1、被调查人状况:男,已婚,40~50岁,中学文化,家庭年收入2万元,育有一男一女,未外出打工,初婚22岁以上。 2、该被调查者认为本村结婚年龄平均在22岁以上,他认为合适的婚龄大约是:男25岁,女23岁。 3、该被调查者认为彩礼数额大约为5000~10000元,并认为彩礼有无并无所谓,彩礼给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的情况比较多。虽然有女方不要彩礼的情况,但是不多,他认为原因不是由于男方家里经济困难、破除传统习俗的束缚、只要爱情,不图钱等原因,而是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给彩礼的男女双方意味着双方订婚,但可以反悔。 4、该被调查者认为订婚仪式很重要,婚姻程序中最重要的是登记。该村出现不登记就举行婚礼的情况但不多。该被调查者认为既没有登记也没举行婚礼,但已经订婚而同居的情况就是夫妻关系。并且没有登记只举行婚礼而同居的形象认为就是夫妻关系。仅举行婚礼没有登记而结婚的人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关系,一般由村干部调解。 5、该村有早婚现象,但是这样的情况不多,被调查者认为原因是随大流。 6、该被调查者认为该村有悔婚的情况,但是不多。悔婚由男方或女方提出的情况都差不多。主要原因有男方个人问题、女方个人问题、男方家庭经济困难。订婚后又悔婚时,一般由村干部出面调解。订婚后一方提出悔婚的,提出悔婚的一方放弃彩礼。 7、该被调查者认为解决订婚、彩礼、事实婚姻等纠纷的方法是双方个人协商解决。 8、该村有为数不多的男方入赘女方家的现象,他认为是正常现象。 9、近几年该村没有转亲换亲的现象。二、访谈调查结果 1、该村男青年到外地打工或经商的不多,一般都是在本地婚恋,女方是当地人;女青年到外地打工或经商的也不多,男友或丈夫都是本地人。被调查者认为由于受本地的传统的影响,男孩子要回家赡养自己的父母,到年龄后都要回家结婚不再外出打工;女孩子受到的约束少一些,但在家长的要求下大多都回家结婚、生活,女孩嫁到外地被认为不能赡养父母,是不孝的。男女青年最终都要回家结婚生活,因此他们暂时外出打工或经商不会对本地的婚姻状况有太多影响。本村现在男女青年比例基本平衡,男青年稍多。因此有些找不到老婆的男青年要打光棍活到其他地方买老婆。 2、据被访问者讲,近三十年来彩礼的的数额有很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几十元到现在的上千元甚至万元。嫁妆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三十年前主要是橱柜、写字台、桌子椅子等,今天的嫁妆多种多样,主要有大组合、小组合、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摩托车、太阳能热水器,甚至还有电脑。 3、被访问者认为本村男女青年主要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后交往一段时间结婚,基于自由恋爱而结婚的情况越来越少了,主要原因有:自由恋爱双方比较盲目,家长对双方的情况了解后不同意。男女青年多在外打工或在本地打工,自由的时间少,很难能有时间自由恋爱,多是在父母要求下通过它人介绍恋爱结婚,通常时间较短。 4、通过每人介绍结婚的现象很普遍也很正常。但与过去包办婚姻有本质的不同。媒人只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至于到底能不能结婚还是有双方决定。现在已经没有包办婚姻的情况了。媒人介绍婚姻主要是给另一方介绍另一方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 5、被访问者认为本村青年多是按照当地习俗结婚,年轻人举行婚礼要按照双方父母的要求办,一般不能自行其是。有些有地位的人在外地结婚就不会要求必须遵循本地的传统,按照当地习俗结婚一方面是一种良好的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对长辈的尊重。 6、三十多年来婚姻习俗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比如,结婚前男女双方互动多了,婚礼上有了更多的程序,比原来更铺张浪费了。积极的快速发展也深刻的影响着本地的婚姻,彩礼数额发生了变化,嫁妆更丰富了,婚礼红包的数额也增加了,酒席花样也是越来越铺张了。 7、男方入赘女方家的主要原因是女方家没有男孩,男方入赘可以帮助女方赡养老人。三、资料分析 1、从调查结果看,农村对结婚年龄的观念相对于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要高一些。彩礼的数额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增加,彩礼仅作为一种结婚前的程序,在农村成为必有的形式,只是意味着订婚,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可以反悔。对于夫妻关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已订婚或者举行婚礼就被认为成了过门的媳妇,是夫妻关系的开始。在农村,男方入赘女方已被普遍接受。转亲换亲现象已经消失。在解决纠纷上一般是由村干部和当事人一同协商解决,打官司是例外。 2、根据调查显示,本地区民风淳朴,有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的良好传统,在外打工或经商的男女青年一般都回乡成亲,在家长和长辈的要求下也大都按照本地习俗举行婚礼。也正是由于打工上班的人越来越多,媒人介绍婚姻成为了主流,但与包办婚姻有本质的区别,婚姻最终的决定权属于男女双方。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改变了当地的结婚习俗,一般都是轿车接送,家俱一应俱全,大到洗衣机电冰箱,小到锅碗瓢盆。结婚程序上也比以前正式了许多。男方入赘的主要原因是女方家里没有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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