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一、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自身综合素质
(一)强化自身修养,坚定政治信念,端正工作作风
我始终坚持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和世界观改造,要保持思想的先进性,就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超越自我。一是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在工作之余潜心研读了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原著以及同志“****”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等文献资料,并将其精神实质融汇贯通,系统地加以认知和领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勤于思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够较好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坚持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注重团结,自觉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端正态度,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好与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工作上既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又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展其才。
(二)加强业务学习、全面开拓视野、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本人一贯注重专业知识学习,潜心研究了《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若干重要变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系统掌握财务管理理论,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利用政策资源,规避财务风险,促进财务工作健康发展。同时着重学习了经济、管理、法律、领导科学等知识,丰富知识体系,提高了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实践的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领导艺术水平。
二、履行职责基本情况
公司经营规模缩小,效益下滑,银行压贷,税务稽查力度加大,法律诉讼官司不断,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按照自治区政府、财政厅及国资委的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下,我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企业资产质量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及融资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一)安排部署年度财务工作要点。
年初,根据公司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在上年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确定了以“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程序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注重产生实效”作为工作主题,就财务工作作了要点安排,从继续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管理、杜绝“实物抵账”、积极处置现有实物资产、项目成本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六个方面对公司公司全年的财务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为提高公司公司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堵塞漏洞,使会计工作能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提供了指导。并督促各子公司按照工作要点组织落实
(二)完善财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工作
工作要落实,制度是保障。完善财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工作。一是根据开始执行的国家财政部重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起草了《公司《企业财务通则》实施细则》,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被更新,要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
二是组织指导出台了《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面对目前市场经济条件,能否控制成本、降低成本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而推行财务预算管理是降低产品成本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通过对基层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调查,自下而上的报告、专题研讨等工作,组织制定了《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从实施预算管理的条件、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内容和方法、财务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财务预算的差异分析、考核等反面做出了详细制度安排。该办法为确保预算管理落到实处,推进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提供了指导。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以财务预算为切入点推进企业实现全面预算管理。
(三)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维持公司本部正常开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公司不符合税前分摊管理费的条件,从起公司没有再收取子公司管理费,只能从对内投资中按比例收取股利,公司近两年生产任务不足,资金极其紧张,产值利润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从对内投资收益看公司总体有收益,但从子公司个体看亏损单位多,有利润的单位股利上缴压力大,资金短缺无力上缴。在此种不利情况下,为解决资金来源,维持公司本部正常开支,我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最大限度地回收资金,一是随行就市对高层住宅及多层旧宅,多套出售,回收资金万元;二是对海口、三亚的两处房产进行处置,本人三下海南,通过评估、进场、挂牌、拍卖直至成交全程跟踪,回收资金万元。两项共计88万元。
(四)深入企业开展调研,依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多次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协调完成了公司所属的钢材市场,钢结构厂整体划拨给公司所属物流公司、安装公司的资产移交和划转工作,多次调节双方矛盾,提出解决办法,平衡各方利益,最终理顺了移交资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了积留的资产纠纷问题。
(五)开展经济分析活动
根据子企业季表报反映出来的问题,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针对盈利能力弱、项目成本管理下滑、应收工程款居高不下、环比指标出现明细差异等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总结,要求各子公司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办法,并依据不同情况给于指导性意见,监督落实。
(六)审计厅对原主要领导离任审计所指出的问题的处理
1、审计厅对原主要领导离任审计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并做出了较客观的评价,对于提出的问题我们虚心接受,如:不良资产数额巨大;对外担保、或有负债数额较大,存在较大财务风险;个别单位备用金出借管理不善等等问题,对此我们加大管理力度,进行了积极整改落实。
2、对有些问题,如提出的:“抵账业务管理尚不够严格,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公司出借国际分公司资金,形成损失,未纳入会计报表;部分子公司报表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等等问题,对此我们提供了大量有力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七)组织清理国际分公司遗留问题。
国际分公司机构解散,资产财务没有移交,经办人员也均离职,给清理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减少损失,想方设法组织人员进行了清理,通过与离职经办人员的积极沟通、耐心说服、配合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228万元的冰葡萄项目及时做了税务申请,允许列入坏账,税前列支。个人债权也进行了认真清理,效果明显。
(八)积极应对税务稽查。
市地税稽查局对我公司到财务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提出的补税问题集中有两项:一是对拆迁补偿收益要征收所得税。二是对经税务局批复允许税前列支管理费项目中的工资,按计税工资调整计算所得税。若该补税事项成立,将给公司带来无法想象的巨大压力,为此,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同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沟通,取得谅解,达成共识,向税务局提供证据,做好解释工作,化解矛盾,维护了企业利益。
(九)完成了清产核资的后期工作。一是对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各企业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建设、专题研究,实地调查解决等方式,进行了落实整改。二是组织企业相关人员补充大量证据,协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当面向国资委对公司申报的损失进行了逐项解释,国资委据此予以认定,决算工作前下达批复。
(十)组织开展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
按照国家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与安排,组织了“省公司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经过成立机构、安排部署、选拔选手、制定规则、竞赛命题、网上答题、笔试、初赛、决赛等工作环节,历时半年,取得圆满成功。通过竞赛这种形式,宣传会计法、宣传新的会计准则,掀起了学习的热潮,加强会计队伍和财务工作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发现选拔优秀会计工作者及后备人才;扩大会计人员的影响,强化财务会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抓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认真组织完成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定工作。举办了新准则学习班,对公司本部及子公司骨干和主办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培训,参与培训人次近百人。在开班仪式上我作了《认真学习贯彻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主题发言,对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了阐述,并对如何理解和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出了建议,最后对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学习,使大家认识到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精神实质,为更好地贯彻新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水平提供了帮助。
(十二)认真安排部署财务决算工作。
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同往年相比,框架结构、填列内容及方式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做好的会计决算工作,组织印发了《关于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对编表的各项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并在会计决算工作动员会上做了题为《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组织落实,加强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的讲话,对财务决算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回顾全年的财务会计工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对的财务信息建设工作做了展望和整体规划。
(十三)加强资金管理,积极筹措资金。
生产任务不足,资金回收困难,银行依然不断压缩授信规模,减少贷款,公司资金严重短缺,在如此恶劣的情况下,通过同相关银行积极沟通协调,努力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尽最大可能改善公司的银企关系,维持企业资金基本畅通。,公司归还各银行贷款本金88万元,公司结算中心管理的内部贷款为亿元。截至12月31日,公司管理的银行贷款总额为亿元,并全部提供了资产抵押担保手续。内部借款超过外部借款亿元,为内部单位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进一步完善内部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办法,继续贯彻执行公司储备金制度,收回了以前年度股利万元,其中货币资金收取万元,转账收取万元,主要为其申报上市,以应上缴股利抵偿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间应收账款,为增加关联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提供保证。按时收取、拨付总承包工程款,积极办理所属单位总承包工程项目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及信贷证明,为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中标及履约提供了前期保证。共收取总承包费万元。今年,由于总承包而引发的子公司法律诉讼不断,对公司的帐户多次查封,面对困境,积极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尽量化解矛盾,想方设法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及各项经济业务的正常开展。
(十四)认真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经济秩序。
全年完成直属审计项目19个,对所属子公司上年度财务收支、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审计,下发了审计意见书。为维护经济秩序,改进和加强管理,促进企业资产优良性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计的过程中,我们通过抽调下属单位内审人员参与审计的方式,以审代培,不仅完成了审计工作任务,而且提高了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公司会计报表工作获得企业类报表二等奖。
三、个人遵守党纪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一年来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廉洁从政,坚持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文件和政策规定,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思想上构筑拒腐防变的长城。能够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按照各项廉政规定要求办事,自觉接受警示教育,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和“十二条”规定,切实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在处事为人上,坚持诚实做人,踏实做事,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做到以制度来管人,对事不对人,比较注意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自觉地维护大局,维护团结。在处理工作关系上,始终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饱满旺盛的热情投入工作,力争用自己的行动感召人,用自己的形象影响人,用自己的诚意打动人。自己一年来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律,身先士卒,身体力行,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起到了示范作用。在认真做好自身廉洁从政的同时,还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主管部门廉政建设的工作落实情况,促进廉政建设顺利开展。严格教育和管理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着眼防范,防止在他们身上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自我回顾检查,没有出现任何违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综观一年来的工作,自己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工作开拓创新的力度不够;二是工作方法不够细致,有时急躁情绪较重。面对工作压力和出现的问题,还不能完全做到冷静思考、沉着应对,时常表现出急躁情绪,有时要求过高,态度过激,方法欠妥;三是在工作中,沟通协调不够,调动发挥各个方面的作用不够,事必躬亲的多,各层次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开拓创新意识,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工作的突破口。
一是公司财务资源整合有待创新。
企业公司作为企业群体,其最大优势在于它的整体性,离开了整体性,企业公司并无优势可言。因此,企业公司在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体制时,根据分级、分权原则,明确规定各成员企业财务管理权限、范围及责任,以确保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财务总部为履行职责应设置投资管理中心、融资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资本运营监控中心、税费管理中心,财务预算控制中心、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管理,集中运作,预算统筹,风险监控,绩效考评”的公司化财务管理模式。
二是公司资金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公司资金分散,使用效率低下。由于点多面广,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漏洞,预算管理形同虚设,相应的内控机制不健全,考核力度不够,导致有章不循。今后应实行收八个统一,统一资金计划,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统一资金调配,强化结算中心功能;统一结算,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推行网上银行;统一资金筹措,加强财务风险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立高效、快捷的资金管理运行系统;统一考核,完善资金管理评估系统;统一思想,建立健全资金监控体系;统一风险意识,强化资金集中管理意识,树立资金成本,资金风险,资金效益观念。
三是全面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问题。
从加强财务会计基础规范入手,健全审核审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种违规行为发生,从根本上保障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解决好会计信息灵、准、及时的问题,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效益。
四是加强项目成本管理。
解决成本观念淡薄,系统环节松散,手段落后,指标不落实的问题。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施工方案,主要材料集中控制,工程数量控制等,真正提高项目盈利水平。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一、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原因
(-)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居高不下,是造成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内在原因。验资风险同审计风险一样,可以划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验资风险难以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关键是因为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居高不下所致。具体表现如下。
1.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较高。一个新设公司验资的实质,就是对公司验资报告截止日,投资者投入资产的产权归属性、计价准确性、客观存在性和表达允当性的审验。根据我国《工商登记管理条例》,新设公司在取得验资报告之后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时才意味着公司主体地位的确立。就产权归属性而言,要求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应经过合法手续转入新设公司。可是,在新设公司尚未成立之时,该新设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尚不具备,又如何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呢?于是就有了自相矛盾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正文确认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出资者投入的资产,同时后面又加一说明没说明上述资产的转移手续尚未办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意见类型的验资报告属非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产权尚未转移,不能确认产权归属性,因此工商管理部门不能依据此报告进行工商登记。可是,不进行工商登记,就不能成为接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主体。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验资怪圈”。其实,同样的也存在于货币资金的验证过程。因为投资方在划出资金时,在有关票据和进帐单上必须写明收款人,且收款人必须为拟设立公司的名称。而该公司尚未成立,又怎么能成为收款人呢?同时,“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并没有相应栏目注明,该款项投资于拟设立的公司。实际上,新公司之所以能够设立,在于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都采用了变通的。
2.行政部门的各自为政,进一步加大了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由于对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以及出于对本部门的保护,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验资报告的和格式要求不同,这无形中加大了验资的责任和风险。笔者曾在一个月内接触过同一城市的三个验资业务,由于这三个新设公司在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要求师事务所出具的却是三种不同的内容和格式的验资报告。自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6号函》公布以后,注册会计师已经逐渐认识到了验资的责任与风险,同时采取了一些合法的措施来保护自己。比如在验资报告中注明严格限制报告的使用范围,明确验资报告并非是对拟设立公司日后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保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上述说明的出现,否则就不予登记注册。
3.“深口袋”的滥用,从另一个方面加大了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现在,有这样一种情况:不管案件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关系,先把事务所追加为被告再说。这种“滥诉”现象已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些事务所甚至被追加为十三被告。虽然“身正不怕影子斜”的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应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但是事务所在应诉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是不可避免的。“深口袋”的滥用,实质上也加大了验资的固有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不明确,是导致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外在原因。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职业能够存在的基础是源于对它的需要,社会需要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的财务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能够存在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职责。
1.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过高期望,加大了验资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出资人的投资是否符合此项规定,是判断拟设公司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社会公众(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资人的投资是否符合此项规定进行确认。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对出资人投入拟设立公司的资本进行审验,还要对投资人在验资报告截止日的净资产和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进行审计。这时,注册会计师处在满足客户的要求却加大了验资风险,或控制了验资风险却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两难境地。社会公众往往忽略了客观条件对注册会计师的限制,这无疑加大了注册会计师从事验资业务的风险。
2.注册师肩负着本应由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承担的职责。我国虽然实行核准制,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公司的申报材料已由实质性审查转向了合规性审查。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却忽视了其他中介机构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的作用,仅要求注册会计师这一中介机构参与,从而造成了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大量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之外的事项。实际上,验资业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其中需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及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士。例如:出资人投入资产的价值鉴定需要资产评估师;设立过程中有关协议、章程、申报程序、设立条件及出资人的合法合规性评价需要律师;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入实物及无形资产是否符合法规要求需要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价,等等。这些工作决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聘请专家就能解决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对这些领域尚不精通,又怎能评价专家的工作呢?实际上,上述情况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些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除长期稳定的客户的验资业务外,其他验资业务一概不做,致使大量验资业务涌入缺乏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小型事务所,导致隐藏大量风险的验资报告出笼。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验资风险居高不下大量质量较完善的事务所放弃验资业务验资业务流向质量控制较薄弱的事务所验资风险进一步加大主体的合法权益更难维护。
二、降低验资风险,避免注册会计师谈验色变的对策
首先,必须解决“验资怪圈”。“验资怪圈”的出现是由于在验资之前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承载主体。因此,笔者认为,解决“验资怪圈”的关键是取得工商登记之前重塑一个过渡性的所有权主体。其实,国有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已经运用了此,因此完全可以将其运用在一般公司的设立上。其程序为:(1)企业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章程等申请资料,直接批准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临时营业执照并规定期限。筹委会不具有公司法人的资格,不能凭借筹委会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活动。(3)筹委会这一临时主体已确立,可以为办理财产转移、开设验资专户等一系列验资手续清除了缺乏法律主体的障碍。(4)注册会计师根据出资人投入筹委会的资金情况出具筹委会收到资金的验资报告。(5)在筹委会;临时营业执照到期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临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将筹委会营业执照转为一般法人营业执照。
其次,应该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及其干预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边界。这样才能避免行政部门的各自为政,从而保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依法行使职责。
第三,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注册会计师应努力发挥其,积极地进行协调,以消除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客观现实与公众的过高期望之间的差距。
第四,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与职责,是减少验资诉讼、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的关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许多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都将转交中介机构行使。但是,这些职能绝不是某一个中介机构能承担起来的,而是需要各种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中介系统去承担的。因此,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中介机构如何各司其职,协调工作,成为一个新的课题。实际上,股份公司设立并发行股票的过程就是各种中介机构如何各司其职、协调工作的一个典范。笔者认为,对一般公司设立也完全可借鉴,即通过企业分别委托或由注册会计师牵头组成专业化的队伍共同从事验资业务,资产评估师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出具评估报告,律师对企业设立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注册会计师对新设公司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验资报告。通过明确各中介机构的职责与分工,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士的专长,尽可能避免违法、虚假、欺诈性质的公司成立。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
(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四)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一经查实,可予以通报谴责:
(一)低价承揽业务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审计程序的;
(二)将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超出审计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计计划的;
(四)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向全社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一、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背景和意义
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是深化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以下简称H股企业)特别是A+H股企业,由于同时在内地与香港上市,根据两地上市规则和监管要求, 需要分别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两套财务报表,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两地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加重了H股企业的上市成本,也不利于两地会计行业的发展 .随着内地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与香港等效,取消H股“双重审计”、推动内地符合资格的事务所直接从事H股审计的市场环境逐渐成熟。2007年12月6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会计审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明确提出要 “尽快研究解决两地在对方上市的企业,以其当地的会计准则编制并由当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获对方上市地监管机构接纳”。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使更多更好的内地企业在港融资,促进香港资本市场更加繁荣,而且有利于两地会计行业加强合作与交流,实现共赢。
经过内地与香港的共同努力,2009年8月,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在对方上市的公司可选择以本地会计准则编制并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的建议架构》(以下简称《建议架构》),确立了H股企业可以选择按内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目标,并规定了推荐认可、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将来香港企业在内地上市,同样可以选择以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根据《建议架构》,财政部、***是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审核推荐机构,应当制定一套客观和透明的认可要求,用以对申请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择优审核推荐。为此,2009年11月9日,财政部会计司、***会计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财会便[2009]7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和工作程序等。《试点方案》已载于财政部和***网站。《试点方案》印发后,共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申请。经严格审核、综合评议,审核推荐委员会择优确定了向香港有关方面推荐的12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
二、获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过程。
财政部、***高度重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规则,确保审核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领导。财政部、***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审核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委员会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成立联合工作组。
(二)严格审核。《试点方案》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在截止时间前,审核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共收到16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后,联合工作组对事务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按照《试点方案》进行了集中审核,并于2009年12月11日将相关申请材料在财政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地考察。初审结束后,联合工作组结合公示情况启动了实地核查工作,赴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深圳、成都、长沙等地对提出申请的16家事务所总所及其9家分所进行了实地考察。联合工作组通过查阅工作底稿、核对相关账目、核实文件原件、约谈有关人员等,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国际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核查,并重点关注了事务所2009年度合并情况。之后,对每家事务所形成了独立的核查报告。
(四)综合评议。为保证审核推荐工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联合工作组根据《试点方案》和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能力要求设计了综合评议评分表,用以对申请事务所进行综合评议和择优选取。随后,委员会全体委员本着对申请事务所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实地核查报告为基础,独立地对每家事务所进行了评议打分,综合平均后形成各事务所的最终得分。
(五)上报审定。审核推荐委员会根据事务所得分排序结果拟订了推荐名单,报财政部、***领导审定,并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会计师公会就落实《建议架构》及相关安排达成共识后,予以公布。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比较
党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这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给注册会计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几年,曾发生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1993年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因涉足长城机电公司欺诈案而受到严厉惩处,不仅引起了注册会计师业界的震惊,而且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为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为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自身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一、审计责任的涵义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但是,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而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计算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责任的涵义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
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疏漏,又不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马克思关于簿记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的论断,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一般监督责任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再监督责任是指会计主体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审查、监督的责任,它是对会计的反映、监督责任的最终评价。因此,只有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的会计责任进行再监督和评判,才能纠正违法行为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别和联系综上所述,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四、附带说明的几个问题
1.注册会计师为履行职责,必须以应有的责任感和严肃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结合其他相关的会计资料依法、依规进行审查,编制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同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是,不能把注册会计师当作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告合法性、合规性的保证人。比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又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个别重大事项(如某些重要资产处置事项、或有事项等)没有在会计资料上反映,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难以发现,但导致了审计报告信息失真的后果。如果把这种后果全部归过于注册会计师,就不公正了。应该说,负主要责任的应是会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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