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公约范例6篇

文明公约范文1 1、尊重生活教师,虚心接受生活教师的指导和管理。 2、同学间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3、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损坏公物自觉赔偿。 4、遵守宿舍纪律,注意安全,不玩水、不玩火、不触摸电源;不在床上玩耍、打闹,不把玩具、刀具带入宿舍。 5、按时午休、就寝和起床,铃响熄灯,不说话,不影响别人休息。 6、认真整理内务,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文明公约范文1

1、尊重生活教师,虚心接受生活教师的指导和管理。

2、同学间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3、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损坏公物自觉赔偿。

4、遵守宿舍纪律,注意安全,不玩水、不玩火、不触摸电源;不在床上玩耍、打闹,不把玩具、刀具带入宿舍。

5、按时午休、就寝和起床,铃响熄灯,不说话,不影响别人休息。

6、认真整理内务,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7、上下楼梯轻声慢步,不追逐、不拉扯,注意安全。

8、不在宿舍吃饭、吃零食,不把零食带进宿舍。

9、不乱串宿舍,不乱翻弄别人的东西。

10、严格自律,言行文明,共同努力,共同保持宿舍的安静、温馨,努力创设良好的生活、休息环境。

文明公约范文2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热爱教学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的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

四、强化师德建设,开展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实践育人的活动。

五、实训室全体老师要互相配合,互尊互爱,碰到困难应共同协商解决。六、建立并执行卫生责任制,切实搞好卫生工作,保持实训场地清洁卫生。

文明公约范文3

爱国家 爱小区 立公约 共执行

家园美 怡心神 爱环境 护草茵

夫妻谐 敬如宾 老少乐 合家亲

举止佳 典雅真 睦近邻 义与信

助公益 尊师生 军警民 鱼水情

危与难 皆挺身 公有物 惜如金

害虫灭 赃物扔 黄赌消 禁

重安全 讲文明 道与德 亲力行

一、 总则

爱国家 爱小区 立公约 共执行

热爱国家,接受我们国家五千年悠久的文明,才能更加热爱自己居住的小区。

热爱我们共同的家园,建设好自己美丽的家园,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订下公共遵守的公约,进行规范、引导和约束,全员参与,郑重承诺,那么本区将成为真正的楷模区、理想地。

二、 环境篇

家园美 怡心神 爱环境 护草茵

舒适、安静、文明的大环境能够净化人的心灵,护草茵虽是小事一桩,但人人爱护清洁卫生,不乱吐痰,不乱扔垃圾,共同营造我们拥有的优良环境,小区人就能心旷神怡、万事顺意。

三、 家庭篇

夫妻谐 敬如宾 老少乐 合家亲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孝敬父母、爱护长幼,是我们小区人义不容辞的权利和义务。

四、邻里篇

举止佳 典雅真 睦近邻 义与信

古代有千金买邻的佳话,您和您的邻居有缘相邻,是一大幸事。

邻里和睦是建立新型和谐的居住环境的重要因素,一个微笑、一句关切的语言都能使邻里之间心怀感激。举止文明、高尚典雅,建立新型健康的邻里关系。

五、 社会篇

助公益 尊师生 军警民 鱼水情

积极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献出真诚、献出爱心,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在小区自觉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的良好社会风尚,在小区内,形成军警民一家亲的风气。

六、 公共篇

危与难 皆挺身 公有物 惜如金

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一人有难,八方支援,有事情,商量办,爱护公物、珍惜如金,形成良好的公共行为规范,是住宅小区良好形象的有力保障。

七、 风尚篇

害虫灭 赃物扔 黄赌消 禁

横扫一切害虫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自然界的害虫以及人为的灾害都关系我们的生活质量,严禁传播一切黄色内容的刊物、音像,本区的住户都要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将一切、毒害、毒源坚决地拒之门外。

八、道德篇

重安全 讲文明 道与德 亲力行

文明公约范文4

一、每个楼组内由楼组党员联络组组长负责定期组织群众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大力倡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热心公益活动,自觉奉献社区,积极参加社区建设和公益劳动。

二、每个楼栋内每一层有一名卫生负责人,每户轮流值日,打扫卫生,确保楼内干净、整洁,不得在楼层户外堆放杂物,使社区居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秩序。

三、社区居民室内、外阳台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超出阳台边檐,不得将所种花卉等观赏性物品置于阳台护栏以外,避免发生意外。

四、社区居民应邻里团结如一家,遇有各种矛盾、问题,应本着互相体谅、理解的目的去协商解决纠纷。不可随意性将各种矛盾问题扩大化、复杂化。

五、社区居民如遇有外来人员在社区内求助,都应尽自己全力给予无私帮助,充分体现曙光社区居民的真心、热心、关心和爱心。

六、社区居民应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视老人、儿童为自己的亲人,尽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七、社区居民日常应主动加强对科学、法律、文化、卫生等知识的学习,以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

文明公约范文5

(一)序言

(二)适用范围

1、“民事”与“商事”的含义

2、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

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对“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的概念亦未作出定义。但根据解释报告书,前者是指“与司法程序相关”的文件,而对“司法外文书”则未作明确定义,只是说明了其包括其他官方文件如令状,这些文件本身要求其必须通过官方途径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3、送达的含义

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仅对欧盟成员国适用,例如,德国与法国之间的文书送达。若法国与另外一个非欧盟成员国,如阿尔及利亚,签订有双边的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送达协议,并不意味着德国向阿尔及利亚送达文书可以通过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的方式进行。即公约所指之送达为成员国间的直接送达,不包括经第三国间接送达的方式。

4、收件人地址不明的情况

(三)传送机构、接收机构与中央机关

1、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

与以往的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不同,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要求各成员国除指定一协助文书送达的中央机关(Central Body)之外,还应指定传送机构(Transmission Authorities)与接收机构(Receiving Authorities),具体负责文书送达的协助事项。例如,某一司法文书需由A国向B国送达,则应当由A国的传递机构将该文书直接传送到B国的接收机构,再由该B国的接收机构负责在B国内送达收件人。成员国指定的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既可以是官方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两者既可分别指定,亦可指定同一机构同时行使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的职能。此外,联邦制国家可以指定多个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分别在不同的成员邦、州内行使职能,但从该公约解释报告书来看,单一制国家亦可指定多个传送机构或接收机构具体负责某一区域的协助送达事宜。成员国这种对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的指定每5年可更新一次。根据该公约第 18条所建立起来的公约执行委员会有权指导所有这些机构的工作。所有成员国接收机构的有关信息(如名称、地址、行使职权的地理区域、可以接受的送达方式、所使用的语言等)均应在公约生效之前向其他成员国的传送机构公布。

2、中央机关

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第3 条要求,各成员国在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之外还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为传送机构和接收机关提供信息;解决送达文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应传送机构之请求,向恰当的接收机构进行送达。联邦制国家内部拥有不同法律制度或自治区域的,可以自由指定一个或多个此类中央机关。

因此,该公约所称之“中央机关”与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中直接负责协助送达事宜(包括传送与接收)的“中央机关”含义并不相同,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设立的“中央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为了应对协助送达事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例如,文书从甲成员国送达乙成员国,而甲国的传送机构又不清楚究竟应当向乙国的哪一个接收机构送达(假设乙国指定了多个接收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甲国的传送机构即可向乙的中央机关咨询,确保送达的有效进行。此外, 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解释报告书指出,1965年成员国可以指定依海牙公约设立的中央机关作为1997年欧盟公约的中央机关,即两者可以同一。

(四)传送、翻译和接收

1、传送

公约第4条要求,文书应当在成员国指定的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之间直接并尽可能快捷地传递。文件、请求书、确认书、收据、证书及其它文书,均可在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之间以任何适当的方式进行传递,只要文书的内容是真实的,且所记载的信息都易于辨认。需要传送的文书必须附加一份遵从公约附件所列标准格式的请求书,填写请求书时必须使用受送达国的官方语言,若该国有多种官方语言,则应使用送达生效地的官方语言,或者是该国同意接受的其它语言。传递的所有文件均不再需要认证或其他类似的正式手续,这一规定与1968年布鲁尔公约第49条之规定一致。此外,若传送机构希望文书复本与公约第10条所指的送达证明书一起返回传送方,则其应当传送文书及其多份复本。

为了正确地传送有关文书,传送机构可以参考依本公约建立的公约执行委员会公布的手册,来选择适当地区的适当接收机构。公约并未规定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之间的具体传送方式,这视传送机构所在国家的内国程序法,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与接收机构的联系程度等等情况而定。接收机构所在国所能接受的传送方式在执行委员会公布的手册中将予以详细列明,该手册每年修订一次,以增加最新的信息。

2、翻译

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第5条对文书的翻译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一,传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指出,若其需要送达的文书不使用公约第8条中所规定之受送达国官方语言,受送达方可能拒收。该公约解释报告书指出传送机构以上述理由拒绝申请时,适用其内国法。第二,申请人应当承担文书送达过程中的翻译费用,但不同国籍公民不应当受到不同的费用负担的歧视。

3、接收

公约第6条要求每一接收机构,一旦收到其他成员国传送机构传送来的某一文书,应当尽可能地,并在任何情况下应在7日之内,以最便捷的转送方式向传送机构发出一份接收证明,该证明应当使用公约附件中所列明的标准格式。若因请求书或文书的有关信息不完备而无法完成送达请求,接收机构应当以最快捷的方式联系传送机构,要求增补所空缺的信息。若传送机构请求的事项超出本公约规定的适用范围(例如,文书所涉及的是刑事案件事宜),或者由于未完成所要求的形式条件(例如,文书无法辩认,未注明送达地点等)以致无法送达,接收机构在收到请求书及文书后,应当将其退回传送机构,并附上一份退回证明,该证明亦应使用公约附件所列明之标准格式。公约解释报告书指出,若请求书与文书传送给了错误的国家的接收机构,或要求使用的送达方式为接收机构所在国的内国法无法接受,亦可以退回请求书与文书。如果某一接收机构收到一份需送达的文书,而对该文书所指明的送达地点不具有管辖权,但该文书的送达请求满足公约第4条第3款之条件(语言文字要求),则应当将该文书与请求书一并移送在同一成员国内有管辖权的其他接收机构,并且相应地通知原传送机构,该通知书亦应使用公约附件所列明之标准格式。接受移送的接收机构在其收到文书后,亦应当以本条所述之方式通知原传送机构。

(五)送达

文明公约范文6

关键词:文物返还;国际公约;建议

一、有关文物追回的国际公约及评述

基于战后战胜国对战败国关于战时财产保护和追索的实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结了此前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于1954年海牙会议制定了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予以保护的国际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公约强调各缔约国不仅在武装冲突时、而且在平时也应对文化财产加以保护和尊重,禁止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进行盗窃、抢劫、侵占等行为。在武装冲突中,应该对重要的建筑和文物设置特殊醒目的标志等。公约奠定了文化财产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的基础。

在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给予国际保护固然重要,但禁止和防止文化财产的非法国际流转也不可或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通过主要基于国际公法和各国国内行政法原则和机制而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其宗旨是通过建立各国间的合作体系和文化遗产流动中的道德标准来加强国际间的一致行动。即当一国的文化遗产遭到劫掠时,它可以吁请有关国家协助,而在这些行动中各缔约国采用的是统一的标准。”公约承认国际合作是保护各国文化财产免遭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有效行使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的职责,并主要通过外交手段进行文物的。返还和归还”,不过公约还鼓励缔约国之间订立双边和多边条约来实施彼此的国内文物保护法,从而便利文物资源国在他国得以本国法律为依据来请求非法流转出境的文物。不过,公约的达成主要还是建立于这样一个共识:非法国际文物流转必须通过实施更加全面的法律控制才会得以减少,迄今已有92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签约国遍布全球各大洲。使之成为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国际公约。

不过。公约虽然在理论上是很具吸引力的国际法律机制,但在国际社会的政治现实中,它的实施却相当困难,因为它在一开始就被批评为“在缔约国之间利益与责任分担严重不均”。因此主要的文物市场国都拒绝批准签署。为此,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专家组研究草拟有关草案,于1995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公约基本体现了1970年公约对“文化财产”的定义,但又有所不同,其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范围内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和归还违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国的文物的请求,不同于1970年公约,1995年公约一方面将使用范围扩展到被盗文物,另一方面允许政府及其所属博物馆之外的其他私人主体在其他缔约国境内提起追索被盗或被非法出口文物。

二、中国圆明园文物追索将面临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公约的溯及力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当事人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该当事国发生拘束力”,即“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由于1954年公约并没有除外规定,而1995年公约明确规定:“公约仅适用于本公约对一国家生效后在该国提出索还请求”且是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以后从该领土内被盗”的文物和非法出口文物,因此,对于公约在有关国家生效以前的流失文物,不能依据公约要求返还。由于圆明园文物是1860年被英法联军抢走而流失的,因而不能依据1954年公约提出返还请求。

(二)公约的约束力

公约是基于缔约国的自愿而缔结的。一般仅在缔约国之间才产生约束力,因此“条约不拘束第三国”是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事实上,很多西方国家作为“文物流入国”,奉行所谓的“文物国际主义”,以“人类共同享有的遗产”为幌子为自己获得的不义之财辩解,并没有加入公约。收藏流失文物的一些主要国家包括法国。以公约与其本国法律冲突为由而拒绝加入,因而不能依据公约向这些国家提出返还文物的要求。

(三)追索流失文物的主体的范围

编程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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