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报告范文1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模式,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而产生、发展起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反映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重要载体,直接决定着审计成果的运用,同时也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效果等多方面的综合表现。因此,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是保证审计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代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如何提高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呢?
一、服从于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
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二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审计人员在国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及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本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企业经营绩效变动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等。
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内容相当多,阅读者易模糊报告的主题和重点内容,因此在报告撰写中,应该遵循“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重点突出”的原则。一是规范报告模式。整个报告由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三部分组成,“审计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审计程序”等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叙述或一笔带过。对重点、关键问题及事项,要进行必要的展开,说清讲透。二是突出审计重点。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要对审计中内容的重要性作出判断,把握报告使用者和阅读者关注的重点内容,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条主线,把握重点审计内容,使报告阅读者、使用者一目了然,印象深刻。
二、尊重事实、客观评价,准确界定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确与否,关系到审计结果报告的质量,也关系到审计的风险,更关系到党委和组织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提拔使用的导向。在审计评价部分,要客观公正地评价业绩和界定责任。对未予审计、证据不足、评价依据不准的事项不作评价,不超越审计职能范围对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领导作风和群众关系等进行评价。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要注意克服重问题查处、轻责任界定观念,客观准确地界定领导干部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界定中,要注意把握两点:
一是明确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即:直接违反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二是明确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即:除直接责任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其中,“直接违反”是明知故犯,具有主观性和主动性;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一般为“不知而犯”,客观性和被动性较强。审计过程中,应实事求是把握,同时也应认识到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之间的界定不是绝对的。
三、服务于使用者,审计报告要通俗易懂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阅读者、使用者是市委、国资监管部门党委、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对象,而不是审计机关,因此审计报告要开门见山,内容简洁,观点明确。一是报告用词应谨慎恰当,尽量避免出现生僻的专业术语,要以最简单明了的词语来撰写报告。要正确、慎重使用判断性质、反映程度、反映数量等方面的词句,克服褒贬过度、内容过滥、范围过宽的现象。二是对报告中需要反映的相关数据应尽可能用图、表的形式进行直观反映,使报告简单明了,使用者更容易抓住报告的重点和实质。三是加强对审计数据和事实的分析,使结果报告有理有据、报告使用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比较透彻清晰的认识。
四、严格审计程序,防范审计风险
首先,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写好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管理和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重要意义,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供量化、直观、可靠、可信的依据,将写好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结合起来,使报告方便使用者应用。
其次,要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强化质量控制。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到作出审计处理决定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审计过程的随意性。同时要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监控制度,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实行审计质量抽查、复核、考核制度,严格审计质量标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尽量避免或减少审计风险因素。
第三,加强学习,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方面面,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结果报告的可读性,必须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人才的培养,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
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报告范文2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要点 探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与一般其他的审计报告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该反映出经济责任审计最本质的特征,要完整地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业绩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便有效规避审计风险。如何优质高效的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我们需要探讨和思考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贯穿于领导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的全过程,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侧重于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廉洁履行职责的“警示器”,主要目的是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经营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撰写格式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做到全面反映,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格式规范,简单易懂。报告的基本格式应包括标题、正文、附件三部分。
(一)标题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标题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原所在工作单位名称、职务,并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类型,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如:关于对XXX(单位全称)原院长(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务)XXX(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同志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二)报告正文
报告正文主要包括前言、审计依据、项目基本情况、审计结果、审计评价、其他说明事项等6个部分。
1.前言。主要对审计对象、审计范围进行说明,明确管理当局责任和审计责任,简要介绍审计程序实施情况。
2.审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行政法规等;
(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2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号,2004年)、《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7号);
(4)《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部门、单位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内部规定等;
(5)企业内部控制指南;
(6)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审计通知书;
(7)如为社会中介机构受托实施审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也应作为审计依据。
3.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简明扼要描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1)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历史沿革、组织机构情况;
(2)职工人数及其知识结构、现有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数量;
(3)被审计单位在本行业中所处地位、核算管理体制;如被审计单位为工程建设单位,则应描述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4)对外投资及产权纽带关系情况;
(5)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简要描述相关任职、免职的文件依据、任职起止时间、工作交接、领导干部内部分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任期内主要经营考核指标和效绩评价指标完成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审计结果就是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主要审计内容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结果。具体为:
(1)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结合内控调查情况和符合性测试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说明,要求文字精炼浓缩,揭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内控建设和执行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存在的不足。
(2)经营考核指标和效绩评价指标完成情况。①在分析任期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时,应充分注意到评价责任者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应选取最能反映责任者经济责任、符合本行业、本部门的具有代表性的几项考核指标,且不能拘泥于各项指标间简单的对比所反映出的表面现象,而应注意各指标形成的周围环境是否改变,揭示出各指标发生变动的真实的内在原因(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分析)。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重点对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揭示预算的可控制性和效益性。
②从财务状况、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选择适当的效绩评价指标,以审计调整后的数字进行计算,逐项说明各项指标变动情况,分析各项指标变动的原因及对未来经营活动的影响。若为中央企业,并已执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的,还应对效绩考核情况进行说明。
(3)任职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主要反映经审计确认的被审计单位在任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可以简要表格形式反映,使之直观、简洁和便于理解。
在分析判断过程中,可结合趋势分析法,重点对任期前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相关数据的变化进行分析说明,从采取的经营活动改善措施等方面分析各项指标变动的原因,根据具体情况剔除影响判断和评价的非经营性因素和客观因素,如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和经营管理责任,避免就事论事地陈述各项指标的增减变动,对重要的审计调整事项应予以适当说明,必要的分析说明是审计真实客观性的重要保证,以便对其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任期内重要决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来陈述决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避免长篇大论、缺少实质内容、唱赞歌式的陈述,而应该从技术、管理、政策以及宏观环境变化等方面进行分析归纳,重点阐述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和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已实施但未正式产生效果以及未实施的或正在实施的,需描述对未来的影响。
在界定决策责任时应坚持的原则:对未经集体研究的事情,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由谁主管,谁负主管责任;谁有决定权,谁负责任多;区分前任与现任责任。在确定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之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他的问题都应负领导责任。
(5)资产质量及资产产权的完整性。主要就坏账、残次冷被存货、固定资产闲置及原因、非经营性资产过多、各项资产减值等资产质量及原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车辆产权、资产租赁等产权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潜盈潜亏、或有负债和未决诉讼、不良资产比率等进行分析说明,简要表述事实、原因及影响结果,反映前任遗留经济问题的处理情况。
(6)廉洁自律、遵守财经法规和民主性等方面情况。结合与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主管部门沟通、了解及向被审计单位职工进行无记名民主调查了解情况等进行说明。
(7)关联方交易情况。就金额较大、重要的关联交易进行分析说明,重点关注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理。
(8)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主要陈述经审计确认后的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资产质量存在的问题、重大决策存在的问题、遵纪守法和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问题等。要点归纳如下:
①在撰写审计报告前,应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事实和审计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
②要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来表述,对发现的问题不躲避、不含糊,并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责任明确,在进行合理归纳总结后,有重点、分层次、客观公正地揭示存在的问题。
在反映问题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分析和揭示被审计单位所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便寻找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的措施。
③结合发现的问题,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提出有针对性、具有应用和参考价值的相关建议,要简洁、准确,尽可能提升建议的影响力,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5.审计评价。审计评价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影响到对领导干部使用的导向问题,也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最终实现,按照审计评价服务于经济责任审计目的的原则,把握审计评价的要点:
(1)审计评价依据是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2)以责任、业绩为基础,要高度概括、精炼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问题并确认或解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3)在企业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离情况下,对董事长的评价应侧重于决策和监督,对总经理评价应侧重于执行和管理;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合二为一的情况下,侧重于决策和执行。
(4)对仅有教学、科研、行政管理职能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则重单位执行财经法纪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以及资金使用的效益性等方面的评价。
(5)把握好评价的度,只对经济责任进行界定,并非对任期内所有的功过进行评价。
(6)审计证据、事实要能够对审计评价形成有效的支撑,审计评价与报告全文应保持基本格调一致。
6.其他说明事项。(1)利用其他部门的审计结果情况。考虑到任期经济审计的效率问题,审计人员在撰写审计报告时往往会利用其他部门的审计结果。如利用纪检监察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内审等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对此审计报告也应加以说明。
(2)对未涉及的事项及对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应予以适当说明。
7.签章。签署审计机构单位全称,并加盖其公章,以便明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责任单位。
8.报告日期。报告日期是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并经审机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明确报告的时效,只对报告日期以前的审计(评价)结果发表意见。
(三)报告附件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附件是对报告正文内容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主要包括:
一是经审计确认的任职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是审计调整分录汇总表;
三是任职期间各年度责任考核表;
四是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反馈意见;
五是其他有利于报告阅读和理解的相关资料。
三、撰写报告应注意事项
第一,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来撰写审计报告,突出主题和重点;妥善处理好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关系,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避免重复审计,合理利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成果,以便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把审计的真实情况用通俗易懂的文字描述,对涉及金额的数据尽量以万元为单位,以便阅读和理解。
第三,审计报告前后内容衔接一致、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表格与文字描述相对应。
第四,严格履行审计机构内部三级复核(稽核)程序,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质量。
参考文献
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法定职权范围内。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2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1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以下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届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审计管辖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书面委托建议书,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商审计机关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六条市、区审计机关分别负责市、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设在各区的市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授权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市、区党政机关主管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机关报经同级审计机关同意后,责成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要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作出客观的审计评价。
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情况;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固定资产的投资、购置情况;
(七)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对区、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应重点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城镇居民和农民负担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完成的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结果和有关审计资料,并可以同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相结合。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要在审计基础上,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审查领导干部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分清领导干部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审计机关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派出审计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5日内向审计组全面、如实提交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及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本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对外投资及借款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书面意见一并交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党委、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总体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部门、单位主要问题和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
(四)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在提交主管机关后,主管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查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如实向委派或委托机关反映。
第五章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任用、处理时的参考依据。对严重违犯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需将对领导干部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和财政局的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5月和11月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商定年度审计计划,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事业单位的主管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实审计力量,积极开展本系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应秉公、正确利用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出、移交处理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分别对区级机关执行本实施办法和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处理,其调查核实结果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刁难、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应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反腐倡廉
在政府大力推动反腐倡廉的今天,经济责任审计在纪检委审查及推进反腐倡廉的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机关注重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反腐倡廉中的预防和惩戒作用,努力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内容、拓展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然而各种大大小小的案件仍然层出不穷,重大腐败案件也总是让人触目惊心。从经济责任的角度来看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力度,审计方法,审计效果上均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审查的能力已经无漏可稽;但是在重大的利益驱使之下,贪污案件仍然屡审屡犯,本文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审计结果虽然客官公正,但是其使用效率普遍低下。审计结果使用不当或者不合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得再好也是枉然。所以,本文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使用度的角度探讨如何致力反腐倡廉工作。
一、经济责任审计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审计监督的基础上,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综合的评价,界定资产经营管理者在经济管理方面的绩效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的依据。由此可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预防腐败;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利于强化监督,惩治腐败,预防犯罪,保护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则体现在根据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情况的审计结果,反应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和其他主要问题,揭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漏洞以及由此造成的资产漏洞,提示控制风险,创造审计效益。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使用度体现在审计结果的转化率和使用率上,实现审计结果运用效能的最大化,促进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提高,这是审计工作的目的,也是审计监督的价值所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使用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有效审查核实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以及实现经济方案等提供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在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审计结果为鉴定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实施经济方案的效率与效果提供显著的证据,是惩治案件的重磅武器。
2.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做到惩奖分明
无论是对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还是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通过针对性的对领导干部所经手的所有经济项目进行审计,界定领导干部应得的业绩肯定和应承担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该领导干部的综合业绩评价是奖惩该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厉惩处腐败,另外把经济责任审计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3.发现苗头,即使制止腐败可能性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领导干部对国家财产使用情况,经济方案实施效率等各种问题均能反映出领导干部在运用国家经济的效率和倾向,当发现有严重违反经济适用规则等问题以及重大经济案件失误等问题时,相关监管人员即可根据审计结果评价注意检查是否有贪污及舞弊的可能性,及时扼杀危害国有经济的苗头。并且,根据各种经济舞弊案件的统筹调查,可以从数据,现象上发现舞弊贪污案件的征兆,为以后调查问题案件提供参照,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和反腐倡廉的工作效率。
二、影响了反腐倡廉工作效率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使用的弊端
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查出贪污舞弊案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反腐倡廉工作日日提倡,贪污舞弊案件连连发生。试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使用角度评价可能制约到反腐倡廉工作效率的弊端:
1.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偏重定性评价。一般较为广泛使用的审计评价方法是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各指标以打分的方式作出定量评价,其结果具有数理统计的特性。这种评价方法虽然是定量评价,但是其评价标准仍然有很大的模糊性,很难以给结果确定一个明确的量度。另外,这种评价过程中对评价专家的专业,经验,阅历,知识的深度广度等要求非常高。所以,审计结果本身就收到了评价指标的设计,各评价指标的权数和标准,审计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限制。于是,这样的审计结果可以暴露出比较大的经济案件失误或者舞弊的情况,但是不一定能够在细微方面体现经济行为误差,不一定能够越策或者提前暴露出可能出现舞弊贪污的势头,这也就是说审计结果的敏感度不够强。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使用效率有待提高。目前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普遍做法是:组织部门对所在单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先给予组织处理;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较差、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给予必要的职务调整;一般性问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然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档案。作者认为,对于审计结果报告一次性使用的做法大大降低了审计结果的使用价值。组织部门可以将以相同或者相似审计方法得出的各种审计报告横向或者纵向统计比较,总结出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规律,以寻找出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特征,帮助形成一种规范或指导,为以后经济责任审计中防止和发现贪污舞弊提供便捷,提高机警。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使用的及时性有待商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使用的一般程序是:组织部门根据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审计对象,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在法定时间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纪检监察、组织及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加强成果运用,赏功罚过,并将审计报告存入干部档案;被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进行整改,并向组织部门报告整改情况。从这个程序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对领导干部的奖惩必须是等到审计报告出具后,基建,财政等各组织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运用结果,或奖励,或立案,或谈话,或建议。但是在贪污舞弊案件中,责任干部很可能在审计结果出具之前就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阻碍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效果。
三、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使用度以服务反腐倡廉政策的几点建议
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效果,审计部门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断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并且在公告的内容上,不仅公告负面报告,而且也公告正面报告,既“反腐”,又“倡廉”,同时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其考核被审计者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做法都大大提高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使用程度,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本文认为经济责任结果使用仍可在下列几个方面提高使用度,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效率:
1.量化指标,规范评价标准。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期财务审计并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但是不同部门不同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客观公正的评价领导干部的经营责任,管理能力,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全面可操作的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使审计评价依据充分、数据详实、重点突出、客观公正。并且将定量和定性的评价方法有机统一有助于提高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指标量化和规范评价标准还可以提高审计结果评价的量化程度,更加精确的反应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细节,可以更加明确的界定官员应承担责任的量化,做到有理有度有节。同时,量化的指标和规范的评价标注有助于提高审计责任审计对案件的敏感度。
2.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本文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在工作中可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后续分析研究工作,如统计出现问题的那些案件的审计结果,进一步深化细化研究,寻找规律,加强对经审计报告的综合分析研判,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特别是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规律性的问题,要注意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努力做到审计一个项目、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惩戒和防范的双重作用。同时这种统计与总结有利于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及时的发现可能的苗头,以及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调整方案,防止舞弊发生。
3.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使用的及时性。本文认为,不一定非要在审计结果报告出来以后发现贪污证据才开始惩治,可以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既已发现证据时及上报并惩治,这样降低腐败官员利用审计报告结果利用不及时的漏洞寻找出路。这也要求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计经验,并在审计方法和技术上有更高的水平,能够合理和即使的判断什么情况会是贪污舞弊的苗头,提高审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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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婧(1987-),安徽滁州人,女,现就读于北京工商大学会计专业,研究方向:审计学。
经济责任情况审计报告范文6
为适应高校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应该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高校近年来由于招生规模迅速扩大,资金运行量剧增,经济风险也日益增大,特别是高校后勤社会化,使高校国有资产向国有企业化转型。高校干部涉及经济和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对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变得非常必要。经济往来给高校管理者明确了经济责任,因而对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审计类型。
笔者现就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提出以下观点。
一、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对谁进行审计,这是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每个与经济有关系的干部离任都要进行审计。“离任”就一般情况来讲,有三种类型:一是准备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担任领导职务;二是自然年龄到期;三是要调离现任的工作岗位。三类审计不论属哪一类,都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现任位置离任;二是有经济责任。有一定的责任,就赋予了相应的权力。有经济权力就有经济责任。对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来讲,不论那些业务,他们都有最后决策权,因此是审计对象之一;对每个部门行政副职来讲,都有权力,但不一定都有经济决策权,只有有经济决策权的副职,才可能有经济责任,才属审计对象之一;对一些经济部门,如财务、产业、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负责人,都有经济责任,都是审计对象之一。概括起来讲,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有经济决策权的行政副职、平常业务以经济往来为主的部门行政领导。
二、高校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对内部审计而言,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的前半部分、审计终结阶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较大的是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还是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单位根据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为先报主管领导,再交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按这样的程序执行,可能有利于单位行政领导,但给审计带来了较大风险。至于审计过程,特别是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现代审计,不可能把每个事项都准确审计到。审计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说明被审计部门就不存在一点问题。被审计部门也应该逐步认识到,审计报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只是审计组对所能审计范围内的结果性报告。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被审计部门存在的有些问题在本次审计中没有被发现,也可能在审计“初稿”中提出的问题因被审计者提供的资料不全,经征求意见后,确认为合理的,可不在报告中反映。对前一种结果,被审计者不能因此对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横加指责。对后一种结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就给审计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将可能给单位行政领导带来法律责任。审计过程本身就存在风险,风险是不可能避免,但为了减少风险,内部审计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前,应按审计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的要求,先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再提交给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
三、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范围
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否需要审计意见和建议,这是实际审计中较难处理的问题。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同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离任审计的前提一般是受托审计,审计部门只对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客观、公正的审查,出具结果性审计报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要求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部门行政领导的评价,不是审计部门的职权范围,审计部门也不好作出评价性结论。所以,笔者认为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不提出具体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单位内部企业化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即使要评价其在经济管理中的业绩,也应当采用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相比、与其在任期间经济目标相比、与同行业公认的原则相比。通过相比较,评价其在任期间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目标完成程度、在同行业所处位置,最终达到审计报告能给委托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提供聘用被审计者一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依据性报告。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内部审计部门来讲,遇到的实际问题还可能很多,单位主管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内部审计要摆好自己的位置,减少审计风险,树立审计独立监督、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高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是困扰审计人员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等评价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审计人员难以操作。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
(一)上级审计机关应加紧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便于审计人员实际操作,以利提高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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