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1
我集团公司针对企业的现状,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管用结合,分级负责、安全高效的原则。即:固定资产的核算由集团公司直接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由基层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增减处置由基层单位申报、集团公司审批。
一、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管理和控制
(一)集团公司上收所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权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实行事前报批及预算核准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无权擅自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具有一次性投资较大,回收期较长,通用性较差、抗风险能力较低的特性。基层单位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充分考虑生产任务、生产规模、资产利用率以及购置、借用、租赁等不同投入形式下的收益率、资金来源等情况,综合评估,谨慎从事,避免盲目投资,特别要杜绝公司范围内低效资产的重复投入。
(二)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
1.基层单位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首先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类别、用途、使用效率、资金预算、资金来源、投资回收期等情况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及《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审批表》,上报集团公司财务处及设备、基建等部门。
2.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过对《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及《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审批表》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论证后,对确实必须的、可行的购置项目进行批复或逐级上报领导审批。
3.集团公司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项目,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在批复基层单位《购置申请》的同时,还要对《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审批表》进行核实、审批。基层单位凭《购置申请》的《批复》和审核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审批表》安排固定资产购置事宜。
4.顶账进来的固定资产也要履行上述审批及内部评估等手续。集团公司要求各单位顶账进来的固定资产,必须在接收资产30日内履行审批、内部评估等入账手续。内部评估价值与顶账价值之差直接调整本单位经营损益。
5.购建大型固定资产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管理和控制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两则》规定,各类固定资产都必须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根据集团公司所属固定资产及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采用“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两种形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具体折旧形式由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将折旧作为调节利润多少的杠杆。基层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统一由财务处负责计提,结转计入资产使用单位成本或费用。
三、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和控制
集团公司财务处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及使用台帐,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抽查、核对。对固定资产利用率较高、管理维护较好的单位进行褒奖;对固定资产利用率较低、管理维护较差的单位进行惩戒,并提出低效资产的调拨、价让、报废等处置方案。
四、固定资产调拨、价让及报废的管理和控制
(一)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的管理和控制
资产调入单位凭《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及其评估价值到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的新增手续。
集团公司根据调拨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和再用年限,重新核定折旧率,资产调入单位依照新核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
低效的、闲置的固定资产在实施调拨、价让、报废处置之前,都必须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调出单位凭《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到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办理资产的(调出)注销手续。
(二)固定资产价让的管理和控制
基层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资产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并提出调拨、价让、报废等意见。在集团公司正式批复之前,资产使用单位要按资产现状保持其完整,不得任意拆卸和调换。
基层单位不得随意低于国资委批准、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让售单位当期损益。
基层单位凭《固定资产价让审批表》到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管理和控制
固定资产报废须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集团公司资产主管部门和财务处鉴定后,依据调拨、价让、报废等批复意见处置固定资产。
报废的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扣除评估计价入库残值部分的差额,由固定资产所属单位计入当期损益。基层单位凭《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到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资产的注销手续。
五、固定资产核算的管理和控制
集团公司上收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折旧等核算职能。
(一)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1.房屋、建筑物等土建工程的核算
(1)竣工土建工程的审计验收。新购建工程项目完工后,首先按规定进行投入资金的审计核实,确定投资成本和拨款使用情况。(2)决算报告审批。竣工工程项目经过审计确认后,承建单位根据审计报告确定的工程实际成本,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填写《工程验收交接记录》。工程验收完工,移交给使用部门后,财务部门配合基建部门在半年内完成决算手续;基建部门在一年之内完成各种证照的注册登记。(3)结转固定资产。工程交付使用后,财务处按工程预算价格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并确定折旧方法和折旧率。待工程决算后,财务处凭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验收交接记录》和《工程决算报告》,按工程实际价值对固定资产原值及已计提折旧进行相应调整。
2.车辆、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核算
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购置实行事前报批及预算核准制度,基层单位按集团公司批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及《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审批表》进行购置。
(二)固定资产减少的核算
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2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800吨标准煤以上(含28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45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8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8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至2800吨标准煤(不含28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45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350至8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40至8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参照国家节能中心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的附件要求内容的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或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填写。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复核。
(二)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专家组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洛发改能评”编号,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形式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洛发改能评函”编号,直接在节能登记表中签署意见(见附件3)。
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编号与印发由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行业的工程咨询资质,熟悉国家、省及我市与节能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公开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3
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必然引起消费需求的增加,分析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对理解宏观经济运行具有重要意义。1985年和1989年,国家统计局平衡司对这一关系进行了研究,其结论是:“根据1987年全国投入产出模型测算结果表明,每增加1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通过国民经济各部门在直接或间接为这部分投资而提供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波及过程,最终转化为消费需求(包括建筑业直接由投资额中转化为消费基金的部分)共42亿元。”这一研究在国内学界和政府部门具有相当影响,十多年来一直被广为引用,然而其结论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为便于进一步讨论,首先简要介绍一下上述研究报告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在反映既定的技术经济结构的投入产出表中,总投入与总产出(总产品)各组成部分之间内在比例关系在短期内不变。因此当最终需求为已知时,就可以求出总投入或总产出及相关的量。统计局的研究就是以投入产出模型的这一性质为基础,设固定资产投资为已知量进行推导的。其分析过程是先求出每增加1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各部门提供的产值,即直接或间接为这部分投资而提供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数量,然后进一步求出各部门相应的消费需求增加值,最后加以汇总。按其1989年的测算,每1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如表1。
现在所关注的是表中的消费需求到底是什么含义。对此国家统计局的上述研究报告没有给予直接说明。但其1985年的研究报告曾提到:“1984年固定资产投资比1983年增加464亿元。根据上述比例计算,由于增加这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引起消费需求增加190.24亿元。其中属于增加职工工资和社员收入部分为182.22亿元。由此可以判断,这里的所谓消费需求实际上是指投入产出模型中最初投入的劳动者报酬部分。经用全国1987年投入产出模型测算,亦可证明上述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该研究报告利用投入产出模型中最初投入与最终产品之间的关系来研究投资增加与消费需求增加之间的转化关系,实际上是从消耗与产出平衡的角度将这种转化关系定义为“完成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所直接和间接耗费的全部消费品及服务的数量”。由于人们对何为“投资向消费转化的数量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明确上述定义十分重要,它保证了以下的讨论有一个明确的分析框架。
对上述研究报告的结论,我们认为有两点值得进一步讨论。
第一,研究报告将劳动者报酬简单地等同于消费需求,似不够准确。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原则,消费需求必须是实际的消费支出,而不是收入。一般来说,劳动者收入包括劳动者报酬和其它非劳动收入两部分。劳动者报酬指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体现的是与劳动者付出的活劳动消耗对应的收入,非劳动收入则包括各种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由于各类收入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收入要用于形成储蓄,因此在劳动者收入中只有一部分用于最终消费。将劳动者报酬直接等同于消费需求,忽略了劳动者的其他收入,忽略了所得税,忽略了储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显然过于简单。
对此判断,我们还可以用另一种方法进行检验。如果运用该研究报告的推算方法,同样可以推算出生产单位消费品、单位存货增加和单位净出口所对应的劳动者报酬,然后经过加权计算后可得到生产单位最终产品所需要的劳动者报酬,其结果恰是按收入法核算GDP时得到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1997年,按投入产出法统计数据计算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为54.9%,而同期按支出法计算的最终消费占GDP比例为58.2%,二者相差3.3个百分点,说明简单地将劳动者报酬等同于消费需求是不准确的。
第二,研究报告似乎忽视了其它最初投入与消费需求的关系。如果遵循该报告利用投入产出模型中最初投入与最终产品之间的关系来研究投资增加与消费需求增加之间的转化关系这一路径,则与最终产品中固定资产投资相对应的最初投入不仅有劳动者报酬,还有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赢余。其中除折旧部分可确定不可能用于消费支出外,生产税净额和营业赢余中显然都有一定比例必然用于消费支出。如生产税净额作为政府的收入,构成政府消费支出的资金来源。我国近年来政府消费一般都相当于全部最终消费的20%左右,其重要性不容忽视。营业赢余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补贴,其中部分要以所得税形式上交政府,也形成政府消费支出的来源,另一部分形成所有者的税后收入,经过各种再分配渠道,也会有一小部分会被用地消费。换句话说,当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时,所引起的消费增加不仅来自于劳动者报酬的增加,还会来自于生产税净额和营业赢余的增加。这三部分各自用于消费支出额之和才能真正反映消费需求的实际变动。因此,忽视生产税净额及营业赢余与消费需求的关系将导致对消费需求的低估。
由以上的讨论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某些年份统计数据可能会表现出劳动者报酬占增加值的比例与最终消费率基本相当的情况。如1999年,按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数据计算的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为59.7%,而同期按支出法计算的最终消费占GDP比例为60.2%,二者相差无几。应强调的是,从理论上讲,即使这时也不能认定可以将劳动者报酬简单地视同为消费支出。因为这种相当只是某种巧合,是由生产税净额和营业赢余中用于消费支出的数量与劳动者报酬中用于储蓄及纳税的部分恰好大致相当造成的。
二、一个初步估算
以上分析表明,按统计局研究报告的分析方法,既存在从某种角度看对消费需求的高估,也存在从另一种角度看某种低估,那么,每增加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到底会增加多少消费需求呢?
根据GDP核算的支出法与收入法之间的内在联系,首先可以尝试一个简明的估算方法。
按收入法核算,最初投入包括体现固定资产消耗的折旧和由活劳动创造的国内生产净值两部分(这里仍按传统提法,可能与最新提法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分析结论)。折旧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国内生产净值在使用方向上体现为消费支出、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存货增加支出和净出口支出。从收入法与支出法的内在关系看,可判断国内生产净值中对应的消费部分就是GDP中的最终消费部分。
根据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我国逢2、7年编制一次投入产出表,因此当前仍使用1997年投入产出表),当年国内生产净值为65392亿元,最终消费为44503亿元,二者比例为1∶0.68。换句话说,在1997年投入产出表所反映的技术经济条件下,每增加100亿元国内生产净值将对应消费需求增加68亿元。
现在的问题是是否可借助这一比例关系进一步推断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与消费需求增加之间的关系。
同样根据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可计算出全部最终产品及其各组成部分与最初投入两大部分之间的比例,即固定资产折旧与国内生产净值之间的比例(以下简称“投入结构”)的对应关系,见表2。
可以看出,全部最终产品所对应的“投入结构”与其各组成部分,即各类最终产品,特别是最终消费和固定资本形成所对应的“投入结构”基本相同,显现出强烈的同构性。这种强烈的同构性使我们有可能进一步设想,适用于整体的比例也大致适用于其每一个组成部分,即最终消费对全部国内生产净值的比例(68%)同样适用于固定资本形成所对应的那一部分国内生产净值。在这一设想下,通过换算,就可进一步得出增加单位固定资本形成将引起消费需求增加的数量:
0.86×0.68=0.585
这一结果意味着增加1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将同时引起消费需求增加58.5亿元。其实,由全部最终产品和固定资本形成在投入结构方面的上述强烈的同构性还可以直接推测,生产单位最终产品所耗费的全部消费品和服务所占的比例与单位固定资本形成所耗费的全部消费品和服务所占的比例大致相同。在这一推测下,就可直接将最终消费占GDP的比例用于估计单位固定资本形成所耗费的消费品和服务所占的比例。根据1997年投入产出表,该比例为1∶0.588,与正文中1∶0.585的估计相差无几。
三、进一步验证
然而,如果进一步分析,人们可能会提出,全部最终产品及其各组成部分,即各类最终产品所对应的固定资产折旧与国内生产净值的比例虽大致相同,但每类产品所对应的国内生产净值的内部结构却是不同的。如最终消费所对应的劳动者报酬比例为0.58,而固定资本形成所对应的劳动报酬比例仅为0.5,见表3。
显然,如果国内生产净值内部各组成部分用于消费的比例有较大差距,则最终消费占全部国内生产净值的比例(68%)不一定适用于最终产品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还需要通过其它方法来作进一步验证。
通过投入产出模型虽然可以计算出增加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增加多少固定资产消耗和多少活劳动消耗,也可以计算出由活劳动消耗新创造出的价值量在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赢余之间的初次分配,但却无法计算出劳动者怎样在消费和储蓄之间分配其收入,所有者怎样使用其营业赢余和政府对生产税净额在各项用途间的安排比例,因此难以直接计算每增加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到底会增加多少消费需求。
现有统计资料使我们有可能通过估计国内生产净值中各类收入形式的“消费倾向”的方法进行估算。首先估计城乡居民劳动者报酬与消费支出的关系。城乡居民的收入来自不同渠道,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劳动报酬收入和非劳动报酬收入,如转移收入和财产收入等。虽然收入渠道不同,但我们认为消费者的总体消费支出状况主要与收入水平有关,与收入渠道差异基本无关。劳动者在决定其消费储蓄比例时一般并不考虑其收入是从哪里来的,因此原则上整个收入的消费倾向亦可看作每一类收入的“消费倾向”,这里未考虑劳动者各种收入的税收差异问题。就本文研究的性质而言,这种忽略不影响基本结论。
据统计,1997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部年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4186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纯收入2090年,平均每人年生活消费支出1617元。考虑到城镇人口与乡村人口之比为1∶2.34,按加权方法计算,城乡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3009元,平均每人消费2386元,消费倾向为79.3%。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认为劳动者报酬的“消费倾向”也是79.3%。
其次,按同样的逻辑估计生产税净额与政府消费的关系。据统计,1997年政府财政收入为8651亿元,同年政府消费额为8724亿元,占财政收入的100.9%,即所谓财政收入的“消费倾向”。按照总体消费支出水平不决定于各收入渠道比例差异,或各不同渠道收入用于消费城出的比例实质上相同的逻辑,可以认为生产税净额的“消费倾向”就是100.9%。
现在还需要估算营业赢余的“消费倾向”。营业赢余的分配去向十分复杂,一部分要用于交所得税,一部分可能通过利润分配变成消费者的财产性收入然后进入消费,还有一部分形成企业储蓄,最后用于投资。从现在各种统计数据很难对其最终分配比例做出估算。已经估算出了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的“消费倾向”,同时又知道了在最终产品中最终消费所占的比例,由此即可根据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赢余与各自相应“消费倾向”之积的和等于最终消费的平衡关系,倒算出营业赢余的“消费倾向”,计算结果是0.142。
计算过程如下:
假设1997年GDP总量为100个单位,T为“消费倾向”;按收入法核算劳动者报酬量为X,所对应的“消费倾向”为Tx;生产税净额量为Y,所对应的“消费倾向”为Ty;营业赢余量为Z,所对应的“消费倾向”为Tz;按支出法核算的最终消费量为C,于是有
X*Tx+Y*Ty+Z*Tz=C
通过计算1997年投入产出表可得到,X=54.9,Y=13.6,Z=17.9,C=59.8,另外前边已估算出Tx=0.793,Ty=1.009,于是可求出Tz,即营业赢余的“消费倾向”为0.142。另外,由于营业赢余的“消费倾向”实际上是一个平衡项,与劳动与报酬和生产税净额的“消费倾向”成反向变化,因此年度间变化较大。
现在可进一步计算增加单位固定资产形成所必需的消费支出。
按1997年投入产出表计算,可得到与作为最终产品组成部分的固定资本形成相对应的最初投入各组成部分的比例,见下表4。
表4 单位固定资本形成对应的最初投入各部分比例
单位:%
合计
折旧
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营业赢余
100
14
50
15
21
如果按国家统计局上述研究报告的方法,根据新的投入产出表,劳动者报酬部分为50,则增加1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将引起消费需求增加为50亿元。但按照我们的分析,其答案应为与固定资本形成相对应的最初投入中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赢余与各自相应“消费倾向”之积的和。于是有:
50×0.793+15×100.9+21×0.142=57.8
即增加100亿元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将引起消费需求增加57.8亿元。这一结果与上述直接运用最终消费对国内生产净值的比例估算的58.5亿元相差不大,似可相互验证。
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受托资产
第四十八条受托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委托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
第三章负债
第四十九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负债等。
第五十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五条受托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交易、接受受托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收入
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下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费用
第六十二条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保证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5
为全面分析我镇20xx年项目建设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情况,研究工作措施,确保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圆满完成。结合县委的督查通知要求,现将我镇1至9月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于7月23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传达贯彻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会议精神,通报我镇20xx年1至7月份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任务。
为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固定资产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抽调综合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组成项目办公室人员。
二、1至9月份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我镇1至9月份,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858.98万元,其中文教卫行业建设6个项目,完工3个,在建3个,总投资434.78万元,已完成投资209.4万元;农林水行业建设10个项目,完工3个,在建4个,未动工3个,总投资3343.43万元,已完成投资729.43万元;交通建设5个项目,完工2个,未动工3个,总投资180.89万元,已完成投资42.89万元;新农村建设10个项目,已完工2个,在建6个,未动工2个,预计总投资1931.57万元,已完成投资877.26万元。
积极做好储备项目坡脚村尹家庄自然村以工代赈项目申报工作,项目总投资265万元。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当前正值农忙,导致投入建设的劳力不足,工程进度慢。
2、材料价格高,群众投入建设的财力不足。
3、工程技术人员少,负责的项目多,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技术监督指导不够。
4、能够整合的项目资金少,对项目建设区的扶持力度不够。
四、具体措施
为确保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我镇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党委书记、镇长主要领导分别对在建项目和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认真分析,与各个项目的分管领导、村组干部深入研究,找准困难问题,并出谋划策,指导镇、村、组三级干部改进工作方法,要求在保证建设进度的同时,严个把关工程质量。
2、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深入村组召开群众会议,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以解决的困难,主要领导亲自做协调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的有序推进。
3、配强工程技术人员。抽调水管站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镇各个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每个项目都有技术员负责。
4、执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每月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一次项目建设进度。
5、积极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鼓励群众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建设,推动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争取财政奖补资金。
五、预计全年完成投资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报告范文6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一、引言
长期以来,投资、消费和出口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投资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通过扩大投资规模来推动经济发展。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为了有效遏制高排放和高效能行业过快过热增长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已是当前经济建设的重要课题。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无疑对抑制随意的高排放、高污染和高消耗企业有着重大作用,对环境改善和生态保护也有着重要作用。
所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是指根据相关节能法规和标准,通过分析和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合理科学,以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这一文件中明确指出,能源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2008年4月,新的《节约能源法》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在全国推行了,对于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投资项目,相关核准机构不得进行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2010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对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年能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实行更为严格的分类管理。由此可见,加强节能评估工作,进一步做好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已成为政府和相关评估机构关注的重要主题。
二、当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项目投资建设的程序如下:首先是投资者编制项目建议书;然后,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次,相关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核准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和审批;再次,获得审批后,项目投入建设实施中;仅次,施工单位竣工后,交由投资者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最后,验收通过后,既可交付运营了。在这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中,要确保节能评估报告中经审查的节能措施得到落实,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有序的监管。
然而,由于新的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才刚刚实行,对于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无法通过制度给予解决,加上评估机构和相关核准单位缺乏经验和利益的驱动,使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
(一)节能评估和管理体制未能及时完善
节能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成体系的和完善的规定,这在主管部门、建设取向和项目性质不同之间表现最为突出。此外,能源价格没有完全顺清,价格供应机制没能发挥应有的市场经济作用,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另外,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并获得审批,可是一些投资者反而是“先斩后奏”,甚至有一些根本就没有申报相关单位,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环境遭到破坏。
(二)节能评估审查监管制度缺乏和滞后
在整个评估审查过程中,只有评估机构和审核单位参与其中,缺乏全过程的强有力的监督。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和如何经过审批,项目的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建设设施是否到位、合格,竣工验收是否通过,这些所有的程序一旦有一个没有监管到位,将会使节能措施得不到落实,出现重复低水平的建设和随意投资的现象。此外,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也不同,监管重点不同,这就加大了对正常耗能项目监管的难度。
(三) 节能评估机构鱼龙混杂、技术人员水平各有不同
目前我国的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工作起步晚、技术低,缺乏专门的、明确的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资格认定制度。节能评估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市场准入较低,没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致使节能评估机构鱼龙混杂。此外,虽然目前我国有约10万人以上从事节能评估审查工作,但是这些人员大都是工程设计师、咨询师、一线生产人员和其他相关管理单位转岗而来,对于技术水平和知识结构及管理能力各有不同,致使评估工作的质量大大受到影响。
三、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若干建议
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复杂性和精细性,要做好对这一投资项目的评估工作,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全面熟练掌握节能评估各阶段的评估方法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有四大类评估方法可供选用,它们分别是能源分析法、能耗预测法、合理用能法、现状调查法。
首先,针对能源分析法,就是从项目规划、设计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信息等资料的详尽程度出发,对现有能源做出分析的方法,具体可以分为类比分析法、平衡计算法和查阅参考资料等其他分析方法。在类比分析法中,通过利用现有的技术数据和已知的材料来分析投资项目节能情况的方法;对于平衡计算法,就是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对项目所消耗的能源进行分析的方法;查阅参考资料法,就是利用数据库等多种媒介来查阅参考资料以确定能源工程情况。在这三个分析法中,应该首先采用类比分析法,然后是平衡计算法,只有在所要评估的项目能耗相对较低而且要求低和时间短的情况下,才使用第三种分析方法。
其次,能耗预测法。通过准确合理预测所评估项目的能耗情况,对项目的能源利用状况制定出正确的评价,并为项目后期工作做好基础。此外,能耗的预测应该采用成熟、简单且通用的方法。
再次,合理用能法。合理用能法有单项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两类。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评定项目单个能耗等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这就是单项评价法。所谓综合评价法,便是评价所要评估项目的多种情况,有已预测的所有能源利用相关参数、经济发展水平中的GDP、税收、二氧化碳减排量和能耗量,还有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循环的贡献作用等。
最后,现状调查法。通过现场收集资料和勘探调查,对所建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这便是现状调查法。此方法在针对改扩建项目的时候,最为重要。
(二)严格市场准入,完善节能评估制度
目前的评估机构市场门槛和准入相对较低,评估机构良莠不齐,千差万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编制差异较大,能耗指标不规范。因此,建议统一能源消耗核算,规范节能项目审批。关于节能评估机构的认证问题,相关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健全和完善对评估机构的认证和监管制度。对那些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评估机构一律不予批准,务必确保评估机构的质量,坚持“宁缺毋滥”原则,提高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
此外,由于节能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未能及时得到完善及其存在的滞后性,阻碍了节能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要不断加快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确定限制能耗最低值。以前的许多能耗标准如今已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尽快更新和完善相关限制能源消费量表和节能量表,从而使节能评估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开展。
(三)注重专业知识,提高评估机构人员技术水平
目前,国内从事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节能技术咨询服务的等节能工程咨询的专业工作人员约有10万人以上,但是这些人员都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学习和培训,都是有其他岗位转化而来,技术能力和知识结构水平不一样。针对评估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应该为机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会。一些高校和科学院应设立节能管理专业学科,注重从教育层面上炸抓起,注重知识和专业。
此外,应该把节能评估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联合起来建立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审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评估认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专业人才考核制度,实行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加大节能评估基础投入,建立健全节能基础资料数据库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涉及到较高的知识水平,包括相关专业知识、统计资料等各个方面的参考资料和文献,尤其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其制定的项目方案应是非常详细和具体的。然而,权威部门比较全面的能源消耗量包括工业产品、交通、建筑等方方面面的统计资料还是比较少,往往难以找到权威部门的具有代表性的能源消耗统计资料。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节能评估的投入,把节能评估的成本纳入政府预算。利用财政职能和税收职能,鼓励具备专业性的商业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积极建立节能基础数据库,组织动员相关单位和行业制定节能设计手册、建筑耗能特性手册等有关节能设计的多种手册,实现社会共享。
参考文献
[1].于少杰,辛升,赵凤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方法[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9(8):58-60.
[2].李晓丹,王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探讨与实践[J].中国能源,2008(30):17-20.
[3].蒙明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中国工程咨询,2010(12):25-26.
[4].佟立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一)[J].中国工程咨询,2011(1):76-77.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tiexin666##126.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需转载请保留出处:https://tiexin66.com/syfw/505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