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范例6篇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范文1 劳 动 者:姓名:_____ ,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范文1

劳 动 者:姓名:_____ ,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 ,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 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__________ ;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

(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_______________ ;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条 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 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执三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甲方办公室。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20XX年XX 月XX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痊愈出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XXX 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后续治疗发生其它并发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XXXX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可能判处的缓刑处罚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本二: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 ,男,汉族,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 乙方系甲方 工地雇员,在 年 月 日在工地受伤,经龙华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 元。

第三条 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处理事项,并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乙方保证在收到上述赔偿款之后,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任何人主张其他任何补偿;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范文3

刑事和解协议书一

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2011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2011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2011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三

  甲方:李少飞

人:林晓雨

乙方:张华达

事故经过: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晓雨作为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张华达,账号:XXXXXXXXXXXX)。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5、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一般用于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如果仅限于民事赔偿,则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范文4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地受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 2019 年,由工程劳务分包人胡邦生将其带入甲方施工的石河子第二水厂管网配套工程,从事管道安装施工作业。由于乙方违章作业,在管道铸铁管被挖掘机抬起,穿钢丝绳起吊时,擅自将手伸入铸铁管下方挖取石块,铸铁管滑落,导致其右手被挤伤(第 5 小拇指毁损伤)。后甲方及时将乙方送往石河子市二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方派专人对乙方进行护理,并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现已全愈出院。

2、现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受伤事故给予其赔偿。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受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受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 元(伍万元整)(现金付款),以终结双方有关受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4、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附件: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范文5

关键词:工程建设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 法律解决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颂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该解释于2004年5月1日施行,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对解决当前工程建设中人身损害赔偿诸多问题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出现的一些新的具体规定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施工企业与受伤害者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效力认定,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实践中,工程建设中人身损害按受伤害者与施工企业的关系可分为三类:一是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二是与施工企业签订了临时雇用协议的人员,三是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方所雇佣的人员。在这三种不同人员的人身伤害中,施工企业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差别很大,下面分别探讨。

一、施工企业正式职工受到的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来说,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属劳动法规调整范畴,在这方面国家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都有相应规定,根据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这可看出,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因此,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按规定程序向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存在赔偿问题。

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是,职工受工伤后,施工企业不能或不希望通过正常程序解决工伤待遇,双方以和解方式自行解决,那么施工企业可能即要承担法定待遇赔偿费用,有时又要另外给受害者一笔补偿费用。

二、施工企业临时雇佣人员受到的人身伤害案件

这类人员的人身伤害案件应当引起施工企业重点关注,由于临时雇佣人员流动性大,管理比较困难,施工企业大多未及时按规定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这类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人身伤害,难以得到工伤保险救济,而《民法通则》规定较为概括,按侵权行为予以调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比较注重对雇员权利的保护,正常情况下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雇佣活动由于第三人原因受到人身伤害,雇员就有了请求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向雇主请求赔偿。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雇员大都选择雇主为赔偿请求对象,笔者所在公司就曾发生这样的案例,笔者所在公司在黑龙江从事铁路工程施工中,所临时雇佣的一个当地民工在施工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脸部烫伤3度,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后该民工以笔者所在公司、第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讼,但其请求只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指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第三人也是一个当地民工,家境贫穷,根据无赔偿能力,为不额外支付一笔诉讼费用,笔者所在公司只好放弃追偿权,独自承担20余万元赔偿费用。

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在这里,施工方承担的应该是一种替代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只有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雇员是不承担责任的,同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明责任在雇主,二是受到伤害的第三人也有请求赔偿选择权,三是这里的雇员不仅仅是指临时雇佣人员,也包括企业正式职工。

从以上两条法律规定看,施工过程中出人身伤害时,施工企业应及时调查原因,既要积极救助伤者,也要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查证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否属职务行为,如果进行法律诉讼程序或劳动仲裁程序,施工企业要积极应对。

三、工程建设中分包方所雇佣人员受到的人身伤害案件

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的分包方所雇佣人员受到的人身伤害,2004年以前,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行以后,情况出现了转变。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这就加重施工企业的责任,今后施工企业分包劳务或工程时,应当对雇主即分包方进行审查,选择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雇主,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意妥善保管,一旦分包人的雇员受到伤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施工企业可以此作为免责事由,避免法律风险,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从而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确定

发生人身损害,劳动者与施工企业如果劳动合同关系(包括被认定为有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政府人社部门核定待遇并支付,如果施工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支付或赔偿该待遇的责任。

根据笔者理解,下列三种情况应按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范围和计算赔偿标准:一是施工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劳动者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二是劳动者在劳动中致他人伤害,不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施工企业临时雇佣人员雇佣活动中受伤害或致他人他人伤害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受害者致残或死亡的,还有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应不包括《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竞合问题。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问题,劳动关系存在可能按劳动关系确定赔偿问题,也有可能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问题。2、与施工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劳动者还可根据要求施工企业给予其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五、工程建设中因人身损害案件私下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

工程建设中,人身伤害发生后,目前施工方解决方式各式各样,有的因顾忌以后投标受影响或内部考核等原因,私下协商签订协议;有的久拖之后通过诉讼程序或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带来负面影响;也有的通过正常程序认定工伤,通过伤残等级鉴定后予以赔偿……不一而论。在这里,讨论的是人身损害发生后,施工企业与受害者私下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应该允许我们施工与受害者私下和解,签订协议。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有效。

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施工企业有时会无奈地选择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问题,如何让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与受害者(或近亲属)所签订的协议中至少应体现出以下内容:一是协议中应该明确受害者的身份,为防以后再有争议,为便于证据收集,协议中应体现受害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等信息。二是应该明确伤亡发生的事实,过程以及原因。三是如果受害者是伤残,施工企业与受害者共同委托,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伤残等级。四是赔偿的项目尽量按法定列出,最后要有一个兜底条款,不列单项费用列总计即可,但注意总计费用不应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否则受害者(或近亲属)可能会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理由要求法院予以变更,严重的会影响协议的效力。五是如果施工企业因特殊原因赔偿的费用高于法定标准的,则应将高出部分列为补偿金或其他项目,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受害者(或近亲属)翻悔或再有争议的,应双倍退还补偿金费用,约束受害者(或近亲属)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在全社会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工程建设中发生人身损害案件,施工企业应正确面对,合理运用国家法律法规,以对企业发展负责的理念,对受害者(或近亲属)负责的态度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和诉求,希望本文对此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王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

3、奚晓明,【最民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3(建设工程),法律出版社,2010】。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范文6

    1.海外游客。海外游客一般都愿直接或通过旅行社向海外保险公司购买旅游意外人身保险。这恐怕主要因为:如果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投保人从海外保险公司得到的赔款绝对额(以硬卜通货币为参照系)较之中国大陆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高。当然,其前提是投保费也相应要高。正因为如此,一些海外游客在大陆发生意外后丫并不立即一向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索赔而宁愿回国后向其投保的海外保险公司索赔。例如1991年3月,广西旅游总公司所组团队中的一位加拿大老太太,在桂林游览时因意外事故摔断腿骨,她就将医院诊断书和医药费收据正本拿回国去向其投保的公司索赔。

    2.海外旅行社。如果说在l习90年白云山机场事故之前许多海外旅行社(特别是一些港澳台旅行社)为了降低其经营成本而不愿为客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几乎所有的海外旅行社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都或多或少地为客人购买了保险。例如,香港的旅行社一般都为客人购买5港币相应最高赔偿额为5万港币的旅游意外保险。

    3.国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一般都会在国内保险公司为自组外联的海外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这样做主要是因为:(1)它们必须执行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关二F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期间实行统一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2)旅行社考虑到自身的利益,特别是1990年白云山机场事件之后;(3)从1990年开始执行的《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和《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保险实施细则》)中规定:“海外旅游者来华旅游20天以内(含20天).”保险费“一律按每人次20元外汇人民币收取。超过20天的,每超过一天,每人次按1元外汇人民币增收”。这一保险费率对海内外旅行社来说在经济上都是可以接受的,L因为国内旅行社是将其打人成本向海外旅行社报价,而海外旅行社则认为这些费用同整个旅行费用相比只占很小一部分。、_以上当事三方普遍认为,国内保险公司对旅客人身伤害和旅客医疗费等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赔偿额偏低,这表现在:(工)海外游客宁愿将医院诊断书和收费收据正本拿回国向承保的海外保险公司索赔;广(2)多次投保但只能向其中的=个保险公司索赔,就显得赔偿额绝对和(或)相对低;(3)由王电国境内医院的医疗费太低,因而国内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所得赔偿款往往低于财物保险得到的赔偿款,产生了一种于情理不合的“物比人贵”的现象。如广西旅游总公司在1991年春节期间接待的旅客因其行李被盗而代其索赔列4.OD元外汇人民币,而在1991年7月和1992年2月阴网伙平溯争故甲,一次仪代旅各索赔剑医疗‘货用128.、功元外汇人民币,另一次则因当时没有送医院检查和医疗而未能索赔。笔者认为,要改变涉及海外游客旅游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的赔偿额太低的状况,应解决以下问题:(1)多次投保应多次索赔;(2)在特殊情况下,除了海外保险公司应赔付海外游客在中国大陆发生旅游意外事故受伤害而在境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之外,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支付一部分赔款;(3)旅客因旅游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作为“人”的损失与行李丢失作为“物?,:的损失的区别在于:前者还会产生后者所不会产生的连带财产损失、隐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所以具体承保的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有一定的补偿。

    4.承保的中国大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自然认为其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统一制定的《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而进行的投保和赔偿是合理的:(1)根据《实施细则》第5条第(1)款规定:“对于医疗费的赔偿,保险公司凭中国境内医院收据正本及医院医师诊断书赔付”。既然海外受伤害游客已将医师诊断书和医院收据正本拿去向海外的保险公司索赔了,大陆的保险公司当然就不应再赔付。(2)之所以出现L“物比人贵”的情况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医疗费本身就很低(如果与国外相比则更低)。(3)《保险协议书》和《实施细则》都没有对连带财产损失、隐形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况且,生理损失和心理损失也很难度量。喊实质上,以海外游客、,海外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为一方,同以承保的国内保险公司为另一方的上述分歧及其解决方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多次投保与多次索赔问题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惯例中关于“货物”的多次投保的赔偿的做法并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人”,因为任何一种货物都有其本身的价值量限额,而人的价值是不可限量的。所以,旅客对旅游意外的多次投保应可以多次索赔。建议国家旅游局有关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协商,允许已在国内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保险的、受到旅游意外事故伤害的来华海外游客,凭中国境内医院收据及医院医师诊断书的复印件(正本当然更好),向承保的中国大陆保险公司索赔(或由国内旅行社代为索赔)。协商规定“特殊情况”,一般来说,采用“列举法”容易为旅行业界和保险业界所接受。从旅行社的角度来看,?“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中国境内的医院限于条件不能治疗而刁经中国医院出证明必须离开中国进行治疗的;(2)中国境内的医院限于条件未能确诊而在境外的医院重新确诊的;(3)海外游客因假期已满必须赶回去边工作边治疗而不能留在中国境内的医院医治的。当然,.这种“特殊情况”的规定需与保险公司方面共同协商,才能最后确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许多在大陆旅游的海外游客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表示“对中国大陆的治疗没有信心”而要求在境外的医院医疗的做法,是不能作为至少不能全部作为“特殊情况”来处理的。‘、”

编程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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