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范文1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荣辱观 司法 和谐社会
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树立和践行“八荣八耻”荣辱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才能更好地树立新理念、采取新措施,不断强化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积极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及其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关系
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它是调节职业集体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约束力。”[1]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是关于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以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审理案件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谨言慎行,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2、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诉讼成本。
3、保持清正廉洁。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取任何不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4、遵守司法礼仪。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5、加强自身修养。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如: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等。
(二)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相互关系
法官职业道德来源于中国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但又融入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提升。因此,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既具有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同质性和关联性。
1、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同质性。
荣辱观是一种道德价值判断。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3]它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而不仅仅是抽象的荣辱观念,其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4]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都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广大人民所需求,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育,社会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些人在基本的道德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混乱,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维系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和道德风尚,社会主义荣辱观则集中表达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司法公正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是基础,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障。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亦是广大人民的一致愿望和要求。二是统一性。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反对的,通常就是法官职业道德所反对的;凡是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的,通常就是法官道德所支持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社会主义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精神、原则、规范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础上。
2、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基本内容的关联性。
有学者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核概括为四个方面:忠诚、公正、廉洁、文明。[5]忠诚是指法官要忠实于祖国和人民利益、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忠实于案件客观事实、忠实于职守。这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所应有的含义。作为“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法官,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不折不扣执行法律是其必然的职业要求。公正是指法官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这是法官特有的职业道德内容。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二荣二耻”在法官职业道德中对应的重要内容就是廉洁,它指法官要甘于清贫,耐得住寂寞,从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文明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做到衣着规范、语言文明、举止端庄、热情礼貌。这是建立在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遵循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基础上的。法官在生活过程中,如果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就不可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只有在社会生活、工作中首先养成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为的习惯才能立身于世,才能培育更高的职业情操。
另外,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功能上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能为法官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实践中,存在着知荣明辱的社会环境,法官就乐于接受职业道德教育,也能从我做起,从点滴不经意的小事做起,在大环境的熏陶下,通过自我反省、自我说服、自我强制的方式,更加自觉接受慎独的考验,使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日臻完善。另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通过审判、执行、调解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公民道德教育。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性
同志指出和谐社会应具有六个方面的特征,即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并非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只有当人类社会步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全面、有效地调整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就此而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6]和谐社会是社会各个元素,包括个体和整体良好组合,有条不紊地顺利运行,良性互补与彼此互动的**状态。而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在法治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积极追求个人合法的利益预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可预测性。同时,通过司法引导个体合法、公平、有序竞争,保障不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运行中的弊垢,确保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从而建立起尊重个体、彼此互动、相互协调的和谐社会。
(二)法院工作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
司法是以国家权力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平衡和协调不同的利益矛盾,司法作为法治国家中实现权利的最终和最重要救济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法院是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对各种矛盾和冲突加以判断,从而输出司法产品——裁判,用一种微观整合的方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维护权益,维系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在终极意义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7]对个人而言,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活动协调、保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对群体而言,人民法院为一定社会群体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场合,满足他们的需要和利益;对社会而言,法院的意义则在于发挥社会利益调节器的作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由此构建一个安定有序、稳定发展的和谐社会。
(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这说明思想道德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社会和谐需要道德规范加以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由人来制定,也由人来适用、遵守。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地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因此,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如此重要的职业决定了法官比普通人、比普通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8].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不仅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在和谐社会的功能发挥。
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包括政务作风、市场秩序、法律权威、旅居安全、社会稳定等要素。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如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惩处各类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民旅居安全,促进公民安居乐业;通过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协调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冲突,引导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理性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法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审判职能作用得到高效发挥,其带来的正面效应必然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更好的树立,机关作风得到不断改进,社会矛盾利益得到依法协调,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得到维护。
2、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法官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司法过程中具体表现。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通过审判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为全社会实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推力。其一,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和社会道德的维护者。道德确立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社会舆论和社会规范保障基础上的一种以内在自律、自我约束为特征的自制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它提供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在道德支持基础上的一种以外在强制和他律为特征的约束力。如果连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作为后盾的低度行为标准都不能自觉遵守,更遑论去实现道德要求的以自觉为基础的高度行为标准。因此,法律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而马克思指出,“要适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曾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使错位的道德恢复原位,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进入司法领域的矛盾纠纷,往往是那些发生错位、扭曲的道德所引发的利益关系。法官通过其司法行为,把这些利益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裁判的方式加以矫正,一方面使法律得以正常发挥社会规范功能,使利益关系恢复正常,真善美得以彰显,假恶丑受到谴责;另一方面,具备高尚情操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人格魅力,往往产生道德示范效应。
其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9]公平正义是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永恒的价值取向,也是以“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密不可分的内涵之一。法官的司法活动,从微观上看,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的解决,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支持符合社会的品行;从宏观上看,每一个正确的裁判,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连接,亦是一次道德品行的评价,其确立了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促进了整个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的风气。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传递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宣扬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道德观念,是真善美的保护者,是假恶丑头上的一把利剑。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三、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从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情况看,受历史、现实、客观、主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状态与社会的期盼还有差距,甚至个别法官践踏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损害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声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有积极的意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是孤立的,它必须纳入法院审批工作和队伍建设、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笔者认为,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应建立四个机制,做到三个结合。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1、教育机制。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论指导,仅凭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职业道德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实证明,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靠理论学习逐步养成的,学习理论是基础。有的法官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在职业道德问题上出现偏差,都与不注重理论学习有关。所以,法院政治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学设计和规划,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对法官队伍的教育,重点要抓好三方面:一是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法官队伍的马列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觉悟;二是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教育培训,引导法官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
2、诱导机制。目前,法官队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经济福利待遇还相当低,而工作压力大,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辞职或调出法院并非鲜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法院工作。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10]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诱导机制显得更为重要。所谓诱导机制,就是以外在的利益展示来引导个体内在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诱导机制可以有多种措施,最为主要的是正面诱导,提高法官的经济政治待遇。我们曾经不齿于谈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适当的经济利益诱导运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各种腐败行为。这种自律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这种认识的产生,与法官的社会地位是密切相关的,而高薪制从经济上确定了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赋予了法官应有的社会尊严,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也有了经济基础。”[11]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法》第34条和36条的规定,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工资制度和法官审判津贴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水平。
3、监督机制。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善监督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第二,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法官定期将自己的业外社会活动向考核组织书面报告,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4、惩戒机制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损害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的的行为,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做到三个结合
1、要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也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所以,审判执行工作是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动力,是检验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根本标准。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热情服务,认真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解决好每一起纠纷,努力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深入查找在审判工执行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完善制度和机制入手,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审判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加有效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要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12]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所以,司法能力是法官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总体要求是提高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要重点提高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要提高法官的程序公正意识,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使法庭真正成为辨明是非、弘扬正义的神圣殿堂。二是提高适用法律能力。适用法律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不仅要求法官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还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律适用选择,将直接影响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展示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窗口。法官应提高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推理和说理论证能力,制作的裁判文书能使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事实理由、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使赢者赢德堂堂正正,输者输得明明白白,减少不必要的申诉**。四是提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注重综合运作判决、调解、教育、司法建议等手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着眼于服判息诉,注重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要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起来
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活动的高尚的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官的“职业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3]这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各项改革的理念先导和依据,其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根本方向。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坚定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目标,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注释:
[1]见《中国百科全书-哲学卷》“职业道德”条
[2]樊崇义 张品泽:“论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道德约束”,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3年第1辑第5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3] 张文显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页。
[5] 尹忠显主编:《法院工作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6]肖扬在中美法学院院长会议上的致辞:“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载2005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7] 参见王旭光、毕惠岩:《和谐社会理想下现代司法之价值取向》济南市法学会会刊2006年第1期。
[8]邓云:“论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载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414页
[9]吕伯涛:“论人民法官的社会职责”,载《人民司法》第2005年第6期第18页。
[10]钱锋:“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第50页。
[11]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载《北大法学文存》(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221-222页。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2
(一)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诚信,正直,公正,以及社会责任感。这些品格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无数事实表明,唯有诚信正直的法官,才能担当起司法公正的重担。法官应当忠实诚信。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公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现实中少数法官不严格执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裁判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二、目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令人堪忧,法官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年为2512人,1999年为1450人,2000年为1338人,2001年为1080人,2002年1至7月有378人,5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令人堪忧的原因如下:
(一)人情文化问题。“讲人情、拉关系”之人情文化传统在我国是如此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以至于人人都耳濡目染,无师自通,深谙此道。作为一种传统的精神,它几乎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程度。“人情”在中国文化中是规范人与人社会行为交往的一个重要尺度。“讲人情”成为必要的一项人际交往法则。这种现象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拉关系、走后门”之类的司法腐败。这种“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归结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
(二)司法不廉问题。现实中有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吃、拿、卡、要、玩,,贪赃枉法,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司法感到失望,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整体素质问题。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过低,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目前法官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大、中专毕业分配(2)军队干部转业。(3)法院以外的系统调配。(4)从社会上吸收利用,并且后三者的人数远超过前者的人数。
(四)监督机制问题。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三、法官职业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让法官首先成为正直诚信的人。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必须加强对法官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的道德修养教育。在道德修养问题上,要从我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不要因为他人没有做到而原谅自己。在思想品德修养上,既要重视大的方面,也不可忽视和放松小事。
(二)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让法官成为忠实法律、秉公断案的好法官。法官在做一名品格优秀的好人之后,必须接受与其身份职业特点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才能当好“正义的守门人”。第一,必须加强法官对《准则》的学习,掌握哪些该作为哪些不该作为,使自己在执法中的行为规范有依据可循,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官应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应该接受良好的职业训练,应该通晓法律,阅历丰富。
(三)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就是必须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度、最硬的措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队伍廉洁;同时坚持司法为民,以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四)完善监督与惩戒机制。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应该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还应该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对法官队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的的行为,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3
关键词:法官;错案;职业道德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国陆续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每一次冤假错案的曝光,都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冤假错案不仅让无辜之人平白承受牢狱之灾甚至死刑的处罚,而且让其他公民感到惴惴不安,对司法机关不信任。下面的文章中将叙述一下浙江叔侄案的案情:受害人王某经他人介绍乘坐当事人张某某和其侄子张某的货车去杭州。因此,张某某和其侄子张某将受害人王某送到杭州西站。而后,张某某和张某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理由为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该名女尸正是搭乘他们车的女子王某。故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某和张某某所为。而后他们被法院认定为罪,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①但在此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判决结果不能令人信服。诸如,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张某某及其侄子张某奸杀王某,认罪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难以定罪。当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问题时,应该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认定其无罪。同时,在死者指甲里找到的DNA物质经过检测并确认不是张某某和其侄子张某,审理过程中,张氏叔侄的辩护律师以此为辩护却被法官排除在外,法官理由竟为理由过于牵强,缺乏排他性证据支持。在案件疑点重重的情况下,法官竟然做出了有罪判决,难以服众。时隔十年之余再次回首此案件,我们不难发现此案中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理应判处无罪。正如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说的那样,“经再审庭审查明,本案中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上述证据等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②为何此案件在当时被判处有罪呢?我们应该仔细分析该错案发生的原因,让司法真正能够实现保障人权。
二、法官产生错案的原因
通过对浙江叔侄案的案件分析,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法官错案形成的原因。综合分析,由于法官的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因素仍然很复杂,其中较为突出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权力干预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表现。“司法强调公正,公正的灵魂是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在现代体制下的基石。”③由于我国权力干预司法,致使部分法官在判决案件中考虑了超出法律规定的因素。法官造成冤案、错案,很多都是源于权利干预。以浙江叔侄案为例,案件发生后,当地群众人心惶惶,而上级机关就会对这样影响恶劣的案件成立督查小组,或者甚至会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这就造成了审理案件时间紧、压力大,出错的概率就会增大。
(二)利益驱动
利益驱动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官错判案件造成冤假错案的另外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有一些法官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背法律破坏公平。当我们的法官与相关人有利益上面的勾结时,我们的法官等司法人员就会利用其手中的权利去帮助相关的人士,从而达到了其双方相互勾结的目的。在社会中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有很大一部分的错案就是由于法官收受了被告人的贿赂,对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由于受到了利益的驱动,部分法官不能洁身自好,贪图钱财,影响司法的公正审判。
(三)理念误区
在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中,有很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有关于理念上的误区主要集中在体制上,是我们的司法人员对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区。“例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至上、保障人权。这些重要原则体现了当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无罪推定是指的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④疑罪从无又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是无罪推定的一个派生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对于一些原则的适用存在误区,在个案中得不到合理的应用。
三、完善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制度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
以上三种相对突出。当这些原因发生时,我们要对这些原因进行更进一步的思考,思考这些困难之后,我们所要思考的更多是如何进行改正这些原因,以浙江叔侄案为例的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将我国的法官责任推向了风口浪尖。从浙江叔侄案的始末折射出对于错案的避免法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完善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我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入手:
(一)完善法官惩戒制度
我国现行对法官错案的追究一方面要对一些不称职的法官进行严厉的追究,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法官的权威和司法的独立性。我们在完善法官错案的追究和制裁时,一方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3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对法官在程序和执行上所划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加强对主审法官的责任制,着重明确办案法官的地位,提高法官的办案独立性,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对法官所办的案件实行终生追责制。“错案追究制惩戒的对象是违反与审判活动有关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既包括法官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也包括法官违反实体法的行为。法官惩戒制度的对象是违反审判活动有关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包括法官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也包括法官违反实体法的行为。”⑤
(二)细化错案的追究范围
法官错案追究制度是指认定法官在错案中的责任大小,并根据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主观心理与客观条件所认定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对法官进行追究。在此项制度中,不是说只要实践中出现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判程序错误,就一定要追究法官的责任。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会出现很多种情况,如果法官确实出现了某种贪污受贿,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进行徇私枉法,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基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偏差,应该根据其自身的法律水平做出基本判断,若其主观心理上不是故意希望错误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适当的给予法官一定的豁免权。故对于这样的追究责任,我们应该分为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以有利于法官的公正判决。
(三)建立错案追究研讨小组
错案是由法院所判决,因此在追究的时候也应先在法院内部进行调查。每一级法院都应该建立调查小组,若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内部复审,认为案件确实有问题的可报上一级法院进行处理。为了使法官错判案件的数量降低,减少这一类事情的发生就要从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来减少错案的发生,这样的制度建设才有长远意义和效果。
(四)完善法官审判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4
每一个职业都有每一个职业的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 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高效,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导致法官的负担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公正是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况且,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独立审判的环境还亟待改善,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 法制的理念,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职业道德,法官执法并不是一个机械对照法律条文的过程。如果法官都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仍然满足于经验办案,就很难公正执法,很难深入研究法律,很难真正奉献于法律事业。 道德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只要我们坚持以江总书记“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实现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做一名道德高尚、品质优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官。
职业道德:法官的灵魂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5
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来看,必须把法官职业道德作为一套独立的自成系统的规范放在突出的位置,内化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职业道德是“基石”。全美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提出,美国联邦法院对法官素质的考核应把握三个标准,即正直、职业能力和司法品格。把正直即“高尚的职业道德”放在首位,这是对职业法官的基本要求。因为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官的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保障。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通过提高道德素养,正确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法官判断是非必须处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做到不偏不倚,公正断案,不得将其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职务过程中。“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允许法官不公正”。“当事人可以接受败诉,但无法接受不公平”。因而,每一位法官都要在内心深处默默地、永远地、坚定地记住:自己便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要以自己的一言一行、点滴积累维护公正。
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法官的公正、权威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廉洁无私,法官应当以清廉、简朴为美德,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绝非仅仅是养家糊口的谋生之计,更是出于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不懈追求。法官要比其他人首先成为真正的人,决不能随世沉沦,追求俗利。法官只有清廉如水,抵御任何形式的诱惑,才能做到公正判案,才能维护司法权威。其实,比起普通百姓,法官会更多地面对诱惑和考验,在审判岗位上真正做到固守操守,承受考验,比常人更难,只有心平如镜,追求简朴的生活,不慕虚华,才能抵御金钱、女色、权力的诱惑。
法官职业道德还要求法官忠厚、谨慎、谦和、耐心。法官还要耐得住寂寞,慎交朋友,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低调处世,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应该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及合乎道德的情感。个人良知要求法官必须时刻怀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向带入审判之中。
法官职业道德范文6
什么是法官职业道德?顾名思义,法官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该职业的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政治上的高标准,思想上的高境界,廉政上的高风尚,业务上的高水平以及工作上的高效率等等。结合《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判实践活动,概括来说,我认为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忠诚(政治坚定)
众所周知,政治信念是干部素质的灵魂,它表现为对理想的坚定不移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是人们干事创业的精神支柱。评判一个法官政治信念坚定与否的标准,主要看他是否对党忠诚,对国家、对人民利益忠诚,对法律忠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国家和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实施者,首先必须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对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斗争,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惩。其次,要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服务意识,用实际行动回答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和“三个有利于”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既要依法审理好每个案件,又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倾向,努力克服受物质利益驱动偏离政治方向的错误做法。三是要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学习和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中央的重大决策,调查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熟悉和掌握党在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为大局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法官应当忠实宪法和法律。在办案过程中,要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评估和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作出公正的裁决。在对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一切依法办事,“眼里只有法律”,只服从法律,只对法律负责。坚决维护审判独立和法律权威,不在公开场合对司法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负面评价,以避免公众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时刻操守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这既是法官的天职所在,也是法制国家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能将法律精神和自己的政治使命铭记于心,信仰法律、捍卫法律、全心全意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法官,国家的法律才能不折不扣地得以执行,法律的尊严才能根植人心,法律的宗旨才能得以实现。
二、公正(执法严明)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其职责就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使法律的公正精神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体现。同时,法官又是法律的代言人,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被公众视为法律、道德和社会正义的化身,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公正无偏。否则,法官作为公民权利守护神的地位便不复存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可以说,法官的全部道德规范都是围绕公正这一基本要求展开的。而法官服务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党的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主要通过审判手段来实现。因此,能否坚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不仅是法官的一项基本职责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它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树立和服务效果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国家的信任。英国十七世纪哲学家、大法官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法官必须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思想,努力维护法律权威,确保国家政令畅通,把严肃执法作为一条政治纪律来对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排除一切干扰,严肃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
执法公正严明,首先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司法良知。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法律赋予法官生杀予夺的权力,三位法官凑在一起的一个共识就可能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而法官所要平衡的又是极其复杂与微妙的社会关系。法官必须对他人和群体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抱以最大的关注,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裁判手段维护社会公理。良知可以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其次要求法官必须正确适用实体法,努力实现实体公正。坚持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兼听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不得先入为主,主观断案”。要依法审理好各类案件,真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三是要求法官必须维护程序正义,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追求实体裁判公正性的同时,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公开”以及“不得自审自记”等等。这些都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在价值多元化时代,法律具有中立性。西方法学家认为,“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处于等腰三角形的顶点,应当与处于两个底角点的当事人保持等距离。因此,我们国家也要求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公平对待当事人及其利益,不得有任何偏见和歧视, 不得为一方当事人出谋划策”,“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必须公允,避免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诉讼理由,使其获得不当法律帮助”,“法官应当避免在庭审以外的任何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的不当接触”,“法官之间不得相互打听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或传递诉讼材料以及下级法院法官不得与当事人一起为案件向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说情”等等。法官在严
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规定的同时,在遇到诸如“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办理案件时,在案件尚未成讼前曾接受过一方咨询或公开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过评论时,在对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隔阂或意见时,在曾参与过本案某一审级的审理时”,也应当自行申请回避。这就是说:“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即公正需要“表现”。庭审中,法官的一种审判风格、一个表情、一种着装,甚至一种坐姿,都会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理解。可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就是在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之中得以体现的。四是要求法官在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的同时,强化司法效率意识,避免司法拖延,提高司法效率。树立“时间就是效益”的观念,及时审判案件,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和诉讼投入。司法效率低下,不仅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而且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在法定审限内(或者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案,非法定事由不得拖延审理期限、拖延裁判文书的起草与送达、拖延上诉材料的移送”等。五是要求法官坚决克服和**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公正办案,树立公正形象。必须牢固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使我们只有百分之一的错案,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是百分之百”。如果造成当事人对法律、对司法“哀莫大于心死”,法官将无颜于法律,无颜于人民。尤其是当前,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发展到利用审判权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的严重地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法院队伍中有所滋长,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官必须能够经受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摆脱人情关系的缠绕,抵挡住权势干扰的压力,坚决克服自身存在的保护主义,勇于抛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得失和恩怨关系,决不能让天平的砝码掺杂进金钱、人情、权势的因素。唯于此,才能使法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公正的心态,永远追求公正。能否做到公正执法,不仅是检验法官自身是否合格的“试金石”,也是社会正义能否实现的关键所有。 三、文明(作风严谨)
作风,是指人们在工作或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和风格。就法官这一特殊职业而言,严谨的作风既包括工作中的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客观务实、缜密严谨,也包括行为上的热情周到、耐心细致、举止庄重和富有朝气。表面看来,这虽然不涉及法官工作的实质性问题,但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表现与实际、形式与内容,历来都是对立统一和有机的整体。法官是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其举手投足、仪容仪表、精神风貌直接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判,法官文明的言行举止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信赖感。因此,法官群体应当是文明之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法官在执行公务时言行举止应当得体,不得出现有损法官形象的言行”、“不得在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饮酒”、“对待当事人要文明,心态平和,以法服人,不得对当事人有冷淡、蛮横、生硬等态度,不得训斥、推搡甚至打骂当事人”。“法官在八小时外应文明、检点、高尚。做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范,远离可能使公众对其品行产生疑问的场所”、“法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邻里之间和社区生活中应当避免可能有损法官形象的言行”。法官无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主持庭审、依法执行,都要以严肃、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有人这样说过,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让人信赖的职位。作为一名法官更应当严谨。因为法官的形象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如果一名法官能够做到谨言慎行,保守秘密,使其一言一行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仅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其产生信任感,也能使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律、对社会的正义性充满依赖,就能在公众中树立起一种权威,从而使法官所代表的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否则,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别强调:“法官非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推迟开庭或延迟开庭”。“法官在庭审时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庭审时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位或中途离开法庭”以及“在庭审时不得思考、办理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无关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在公开场合议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对其他法官审理的诉讼中的案件,不得随意为当事人解释法律问题以及对处理结果表态”、“不得在公开场合议论下级法院、本院和上级法院裁判的案件或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不得随意评价案件当事人及其人,并建议当事人辞去或更换人”等。“法官在社会活动中或在公共场合,不得利用法官的地位获得与众不同的优待”、“法官在起草法律文书时应当细致、严谨,不得错误引用法律条文或出现错字、别字”等。总之,对法官而言,应当忠厚、正直、自重、谨慎、谦和、耐心,不以个人的喜怒、同情或憎恶来左右法律的实践,更不能挟私欲于公权之中。要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不偏不倚地依法断案,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产生信任、依赖心理,增强对追求公正与正义的信心。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决不能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更不能厚此薄彼甚至持有“贿者必胜”的病态心理。当然,法官也是现代社会普通一员,也有自己的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但法官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他无论是与当事人、还是与社会其他人员或是律师的交往,都应当有节有度,不能发生经济或金钱利益关系。尤其是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一些影响,历史上产生并遗留下来的一些腐朽落后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对今天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这些问题反映到法院队伍中来,表现为少数法官以掌权者自居,官气熏天,唯我独尊,不可一世;有的颐指气使,作风粗暴,欺压甚至鱼肉百姓;有的言行不一,满口脏话、废话、痞话、谎话,说一套做一套甚至违法违纪、腐化堕落等。这些现象与人民法官这一崇高职业是格格不入的,它对社会风气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无论是接人待物还是处事,都应当坚持讲法言法语,弃文明“忌语”;讲热情礼貌,避盛气凌人;讲举止大方,忌猥琐庸俗;讲成绩奉献、作为地位,戒旁门左道,谋官不谋事。时刻把个人形象与单位形象乃至执法者整体形象结合起来,把法官实施、执行法律的过程,变为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展示人民法官良好精神风貌的过程,真正在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法官的崇高威望。
四、高尚(人格完美)
人格,一般是指一个人的道德品质及道德行为,是一种内在精神的外在体现。在社会交往中,人格对于一个人来说,从来都是高于一切的。所以,捍卫人格的尊严和保护人格的独立和完整,从来都是为人之道的至关紧要处。古人云:“一德立而百善从之”。这就是说,道德修养是本,只要抓住了它,其它就随之而立了。因此说,道德是人格的灵魂。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较其他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素质。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公众可以忍受一名无“德”的公共汽车售票员,但决不能容忍一名无“德”的法官,因为法官的裁决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厚德才能载法,德正方能法严”。当法官在学历和审判业务水平都达到一定程度时,就更需要依靠加强道德修养来完善自己。有的法律学士、硕士,为了私利可以伪造法律文书,但也有复转军人在短时间内即成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可以说,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与学历高低没有必然联系,主要是法官的责任感和道德素质使然。一名“厚德”的法官,会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宗旨
意识,会以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法官的形象,会对公正司法执着地加以追求。如果一个法官的道德品行不好,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即使其业务素质再高,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他也有可能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做出一些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的事情来,甚至于,枉法裁判。 当前,“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对于承担着执行国家法律任务的人民法官来说,也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为法官者,必须有“德”,且要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才能通过执法行为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促进和加快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进程。同时,法官的道德素养又是一面镜子,人民群众往往通过这面镜子审视法律制度的优劣和社会性质的变化。良好的道德素养,是法官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而能否做到公正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法官的道德水准。尤其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某些道德“滑坡”现象:见利忘义不顾廉耻者有之;为蝇头小利不惜出卖国家、集体利益者有之;黄、赌、毒等社会沉渣再度泛起,中饱私囊贪赃枉法者已不是特例……这些丑恶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少数人价值观念的变化和伦理道德的沦丧。中华民族素有“德以处事”的传统,这种文化积淀至今仍对我们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法官作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因其职业特点,以及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对其“官德”要求更高、更严格。首先他要清廉,在金钱面前不低头,不动心,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甘于清贫,做到贫贱不能移。其次要无私。常言道:无欲则刚。要在审判中保持中立,必须经受住权与法、情与法的较量与斗争,如果时时处处事事为个人打算,“私”字当头,是不可能做到不偏不倚的。再次要刚正。要能够顶住压力,排除干扰,不卑不亢,做到威武不能屈,必要的时侯要有舍身求法,以身护法的精神。法官的道德,不仅包括政治道德,还包括为人处事道德。它要求法官在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同时,还要做到嫉恶如仇,诚实守信,重义轻利,洁身自爱,淡泊名利,扶穷济弱,尊老爱幼——这些都是人类道德的闪光之处,也是正直善良的行操。高尚的道德铸就高尚的人格。活出一个好人格不仅是道德上的靓丽,精神上的完美,也是修身处世的口碑。因此,法官必须努力抛弃势利和狭隘、怠惰和颓败、停滞和无聊,嫉妒和陷害,禁锢和猜疑,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办事,清清白白为官,点点滴滴修身,以完美的道德情操塑造高尚的人格魅力。
五、博学(一专多能)
当今,知识经济、入世挑战、司法改革,对法官的业务和文化素质都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周期越来越短,加上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我们不熟悉的东西也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不仅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还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不仅要有维护社会正义的主观愿望和意识,还必须要有维护社会正义的本领。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担当起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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