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权益范例6篇

海洋权益范文1 关键词:国家发展 海洋权益 和谐海洋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3)02-0017-24 一、海权——生存还是发展? 海权对于国人而言,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即使是“专业”研究人员,也有仅凭汉语两词字面的相近,望文生义,将海权(Sea Power)与制海权(Command of Sea)混为一谈

海洋权益范文1

关键词:国家发展 海洋权益 和谐海洋

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3)02-0017-24

一、海权——生存还是发展?

海权对于国人而言,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即使是“专业”研究人员,也有仅凭汉语两词字面的相近,望文生义,将海权(Sea Power)与制海权(Command of Sea)混为一谈。究其原因既缘于“海权”(Sea Power)概念与理論发源于西方,与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观念相去甚远;也由于海权概念本身就定义模糊,甚至用其“母语”去解释,在不同的语境中也有不同的含义。按照海权理論大师马汉的解释,海权是“依靠海洋或利用海洋而使一个民族强大的所有事情(embracing in its broad sweep all that tends to make a people great upon the sea or by the sea)”。但在論及“海权”(seapower)与“陆权”(landpower)之争时,海权的含义又是“海洋强国”。

陆地是人类的基本生存空间,也是最主要的社会活动空间。就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言,海洋对于陆地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世界上并没有哪个国家是漂浮在海上的。就是所谓的“海洋国家”也必须建立在陆地领土之上。与陆地的生存意义相比,海洋准确地说是人类社会的发展空间。但为何会有“陆权”与“海权”之争?究其实质,并非生存空间之争,而不过是发展方式与斗争手段之争。由于在全球海陆分布的总体形势上,各大陆是被海洋分隔开的“大岛”,“陆权”的发展必然受到海岸线的限制,而唯有“海权”,才具有面向世界发展的条件。在立国之本上,囿于本国领土范围的自然经济可以形成“陆权”,唯有大规模向外进取才能产生“海权”。海权国家就是以海洋为主要发展途径谋求富强的国家。因此,海权必须“从属于陆、服从于陆、依附于陆、独立于陆、服务于陆、作用于陆”。“海权”主要服务于国家的发展利益,必须依托国家的综合实力而发展,在相对独立的海洋空间发挥主要功能,并主要瞄准大洋彼岸,为国家的发展谋取战略利益。至于“陆权”、“海权”谁能战胜谁,却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論,也不能以过分悬殊的实力对比而論。如果以美国对伊拉克或南联盟的军事胜利推断“海权”一定战胜“陆权”,结論必然失之太谬。

不过,海权的军事意义依然最为人所关注。战争中海权的最大优势在于最大的战略机动自由。但仅凭此并不能完全保证战争的胜利。与实力相近的“陆权”对手作战,“海权”更有利的效能是窒息而不是格杀,是攻击上的战略主动而不是作战上的“胜势”。“海权”与“陆权”之争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伯罗奔尼撒战争。是役,“海权”败了,其教训也是深刻的。西方学者总结说:“伯罗奔尼撒战争是一个陆上大国同一个海上大国之间的经典对抗。在投身于这场战争时,每一方都希望并预期守己之长,按照一种符合本身强项的方式,以相对较低的代价赢得胜利。在几年之内,事态表明无論哪一方都不可能用这种方式取胜。为了取胜,每一方都学习如何在对方擅长的领域内打仗。”

在人类历史上,战争是短时的,结果最为辉煌。和平历时较长,却显得平淡无奇。如果说战争是社会发展中的“突变”,其导致变化的能量必须在较长的和平时期逐步积聚。要夺取战争的最后胜利,必须要在和平时期谋求尽快的发展。因此,尽管在和平时期,海权并不如战争条件下耀眼夺目,但却具有决定未来战争胜败的决定性意义,也就无可避免地需要海洋权益。即在和平时期,海权的体现与实现就主要凝结在海洋权益上。

二、如何认识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的概念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但其代表的海洋观念却反映出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与利用程度,主要取决于科技进步、时代变化、国家发展等因素,以下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科技进步。海洋活动既很“传统”,又很现代。从古至今,世界各沿海地区在海上就有广泛的“行舟楫之便”、“兴渔之利”,一艘舢板、独木舟也可以“出海”捕鱼。航海技能更多地是经验积累。在现代,海洋科技已被公认为是一个高科技的重要领域。大规模海洋活动所必需的不仅是庞大的船队和舰队,还需要导航、气象、通信、海洋监视等卫星服务和先进网络的支持。仅就造船而言,不仅需要庞大的冶金与机械加工行业,更需要先进复杂的综合科学技术。科技进步使人类的海洋航行、开发、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对海洋的认识不断深化。海洋权益的概念从模糊到清晰、从习惯到立法、从追求绝对权利到合法享有、从只关注航行自由单项权利到全面界定权益,从开发、利用到保护海洋,从早期依靠舰炮射程确定领海宽度到根据科学数据确定权益范围,其发展脉络顺从于科技的发展。

时代变化。海洋是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与意义随时代变化而不同。奴隶时代的古罗马法认为海洋同空气一样是大家共有之物;而封建时代以海洋割据为特征,葡萄牙和西班牙以教皇谕旨为据瓜分世界海洋。葡萄牙和西班牙对海洋的瓜分行为,从实际意义上看更多只是最强海权的象征,而非实际能力的认定。各国既没有足够的能力实现对世界海洋的控制,多数国家也没有在全球范围内利用海洋的诉求,海洋的重要意义远未达到影响世界的程度。真正的世界大国、特别是海洋大国直到近代、资本主义制度出现并确立其统治地位之后才出现的。其时,全球性活动逐步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需要,海洋开始具备真正的全球性意义。一旦海洋具有广泛的国际意义,就必然产生普遍的海洋国际关系,就需要确定海洋权益的国际法基础。格老秀斯在17世纪最初提出海洋自由原则,并成为资本主义时代最基本的海洋行为准则。随着时代变化,国际政治日趋民主化,各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趋于平等,这些均赋予海洋权益的法律依据。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海洋权益。当前,新科技革命使人类社会产生了世界性的全面进步,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全球化。对资源的利用、对市场的需求、对海运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大,使海洋具备真正的全球性意义。二战后,各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大批国际组织逐步建立,国际政治民主化已经成为国际政治发展的大趋势,各国的国际地位越来越趋于平等。尊重独立、与领土完整已成为基本的国际法准则。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日渐强化了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特别是互联网催生了新的信息传递方式。信息的流通已经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信息传递与现实行动间的时间差急剧缩短,对社会舆論的生成、演化、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变革,已基本形成舆論影响信息化。海洋权益斗争的信息得以迅速传播,并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政治、经济、甚至政局。

国家发展。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海洋的需求大为不同。不論是农耕民族还是游牧民族,都不具备发展海权的内在动力。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对海洋的探索与开发通常只是个别事件、自发行为。即使像古代中国这样的封建大国,虽有郑和下西洋的远航壮举,却缺乏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动力,没有海权的持续发展,没有从海洋获取促使国家经济腾飞、社会发展跃变的战略利益。然而,当国家告别了自然经济,开始大规模工业生产,形成发达的商品经济,追求规模效益,开拓更大市场后,获取更多资源则成为必然,亦即产生了发展海权的客观需求和自觉行动。同时,国家发展还为大规模的海洋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与技术支持。以此为基础,才能形成发展海权的实际能力。离开了国家发展谈海权无异于一句空话。美国立国后多年奉行孤立主义,在大洋上也有过“劫掠船”的行为,并长期满足于维持沿海防卫能力的海军力量。美国海军实力与英国相比曾处于“毫无希望、荒唐可笑的劣势”。直到1910年,美国才开始大力发展远洋海军,其时美国稳居世界第一经济大国的地位已有十多年!苏联早年也曾经支持沿海国家扩大权益范围的主张,但从20世纪60年代后转向限制国家的管辖范围。原因很简单:适应与美国全球争霸的需要,继而满足苏联海军远洋活动的需要。

三、海洋权益平等不平等?

作为现代海洋法规的基本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了国家管辖范围的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制度、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公海自由、无害通过的航行原则。海洋权益是现代国际法赋予所有濒海国家的平等权益,甚至内陆国家也享有一定的海洋权益。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海洋法律秩序的目标“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論其为沿海国和内陆国。”又如在规范海洋权益最重要的航行权利等内容方面,不論是公海自由、他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及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利等诸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沿海国与内陆国都拥有同等的权利,甚至专设部分明确内陆国有“出入海洋和过境自由”的权利。虽然法条如是说,但各国根据自身条件、战略环境的不同,对国家的利益、安全和海洋权益的关注点大为不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关注点也大为不同。

在现代国际活动实践中,海洋权益对于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实际意义。大国和小国、强国与弱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海洋权益的认识、享有与维护有很大差别。小国、弱国、发展中国家更注重生存利益,非常看重海洋权益的保护效用,通过强化管辖权利、扩大管辖范围增进国家安全。而发达国家、特别是世界大国则无生存之虞,往往更偏重于海洋权益对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多地趋向弱化权利。世界大国拥有最强大的综合实力,掌握着最先进的海洋科技,能够最大范围地控制世界海洋,从而对海洋权益有最多的话语权、最充分的享有条件、最有力的保护程度,并主导着国际海洋秩序。对世界大国而言,海洋权益是大国地位的保证,也对其主导的国际秩序具有“生存利益”的重要意义。对于弱小国家而言,海洋权益更多的是一种口头上的尊重。在一般意义上,世界大国能够最充分地享有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海洋权益。而弱小国家自己对自己的专属经济区都缺乏管理能力,甚至连自己的领海内发生了什么事情都难以及时准确掌握,更无力关心大洋深处的情况变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不是某一国的,而是各国的协调意志,可以说是斗争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妥协的产物。美国、苏联等海洋大国坚持1958年联合国《公海公约》的各项规定,特别强调“公海自由”,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主张限制部分权利。前者趋向弱化国家对管辖海域的权利,后者则主张强化自己的权利。

四、应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围绕海洋权益的纠纷相当广泛地存在。不論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不論当事国是否盟国或对手,概莫能外。事实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沿海国家可以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因此,任何同濒一个海域、且海岸线之间的距离小于400海里的两个国家之间,都存在海域划界问题。海洋权益争端是难以避免的,且争端的解决难度甚大,世界上有2/3的海洋权益纠纷未得到有效解决。但是,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引发危机与冲突,关键在于如何认识问题和用什么方法解决问题。当今的时代不应是强权政治的时代,解决国际争端也不能只是比拳头、比肌肉。在某种意义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斗争远较赢得战争更为复杂,需要处理好以下主要关系:

一是主与次的关系。对于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全局而言,维护海洋权益只是很小的局部,甚至远不是“海权”的全部。比起战争与和平之类的“国之大事”,其重要性似乎根本无法相提并論。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需要区分斗争的主要方向与次要方向、主要对手与次要对手、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避免局部的利益冲突严重干扰国家安全与发展的大局。

二是大与小的关系。海权所谋取的是战略利益,而不能只把目光盯在“渔”、“盐”之类的蝇头小利上。在维护海洋权益斗争中,需要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允许它人说“不”,允许它国在非核心利益上闹别扭。

三是远与近的关系。海权的目标是全球海洋,维护海洋权益必须从全局需要出发,将世界海洋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所以需要正确处理好长远与现实的衔接、远交与近攻的配合、远海与近海的同步。始终把握住海权的发展目标与方向,合理使用国家力量,营造整个海洋战略空间上的有利环境。

四是争与共的关系。海洋的主体是国际空间和发展空间,也是各国利益共存的空间,与陆地作为生存空间有相当大的差异。陆地具有生存的排它性,而海洋更多地具有发展的共享性。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时,必须处理好斗争与合作、斗争与妥协、抢占与分享的关系。

五是进与出的关系。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既要有防止它国侵害己方海域,也要保障顺利走出去。因此,需要处理好防范与开放的关系。既需要以海为屏保障安全,更需要以海为路走向世界。不能把管辖海域当作“一亩三分自留地”,而应当作走出去的大门。保护海洋权益不是在海上砌长城、挖战壕,而是在海上开辟交往的坦途、友好的桥梁。

六是力与理的关系。现代国际法、新的联合国海洋法确实是当代国际活动的基本法规、行为准则,但它们都是建立在“自愿接受”,甚至“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国际上不存在超越各国、各个政治集团之上的完全“公正”、并具有强制能力的执法力量,对国际法的解释也差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既规定了现代海洋秩序,同时也引发很多单方面行动,导致岛屿归属、海域划界争端大量出现。因此,维护海洋权益既要开展政治、外交斗争,更要使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包括执法力量、经济强制手段和军事力量。即使拥有最强的海权,也不能为所欲为。如20世纪70年代,很多拉美国家为保护本国的海洋渔业资源,曾在其宣布的200海里领海中抓扣多艘美国渔船。但美国并未因此对当事国家运用武力。

七是战与和的关系。军事是一个国家最具速效性和强制性的斗争手段。但是,维护海洋权益的斗争不同与全面战争,往往是有限斗争,通常不能直接危及对方国家的生存。军事打击手段更像是“手术刀”,而不是“宰牛刀”,只能发挥有限的效能,通常只在制止敌对方侵害行动上可靠且速效,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多需要开展积极的非战争运用,以有效控制局面,发展友好关系,不断改善海洋环境。

八是利与责的关系。海洋权益主要是权利,同时也是约束;既是权利,又是责任。各国有权通过海洋发展自己,同时也要承认它国权利,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它国的合理合法活动;既有利用海洋的权利,也有保护海洋的责任。对海洋需要越大、索求越多,保护海洋的责任就越大。维护权益与维护海洋局势的稳定都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但在特定条件下二者可能会发生冲突,成为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维护事关国家的核心利益;而维护海洋局势的稳定是国家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对国际秩序和平与稳定的贡献。因此,需要处理好**与维稳的关系,在开发与保护、权利与责任中求得**平衡点。

九是求与能的关系。在人类社会活动中,需要与可能似乎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而且往往是需求超出可能的支持范围。在理論上,再强大的海军也没有足够的兵力时时刻刻都守卫在国家海上战略利益的所有空间上,确保对战略空间内任意一点发生的事件都直接作出反应。所以,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时,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十是得与失的关系。海权的发展必须要依靠海洋收益的支持,否则即为收入与支出不符。一旦入不敷出,海洋事业难以持久发展,甚至重蹈西班牙、大英帝国曾经的最强“海权”衰落的覆辙。过度的海洋开发可能破坏环境。一味地追求海军的强大就可能成为国家发展的过重负担,过度的力量运用既消耗实力又必然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过分的权益要求可能丧失政治上的主动。因此,维护海洋权益是谋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过程,需要考虑政治、经济、军事等综合收益与能够承受的损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合理行动。

五、中国对海洋需要几何?

改革开放后,中国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积极谋求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并已得到拉美、东盟等较有影响的地区和国家集团以及许多发达国家的承认,经济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更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2011年,中国的经济规模已居世界第二,进出口总额已达36420亿美元,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一位。其中,中国吸收外资数额位世界前列,对外直接投资量逐年增长,2011年已达746.5亿美元。中国已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牵引作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因素。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最高达50.4%(1990年),最高拉动26个百分点(2005年)。在2010年美国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世界经济严重不景气的不利环境下,中国的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仍达9.2%,拉动0.9个百分点。中国大陆商船队规模已跻身世界前列,是世界十大海洋运输国之一。2011年,中国的海运完成量约21.5亿吨、68859亿吨公里,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100亿吨、1.46亿标准集装箱。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国际海事组织的A类理事国,海洋对中国的社会发展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战略意义。

目前,中国对海外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海外贸易额越来越大。和中国有关的大宗货物海运航线有多条:至北美洲的外贸航线,直接关系到494亿美元外贸额,占总额13.5%;至南美洲的铁、铜、石油等战略物资进口航线;至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天然气进口航线;经东南亚至波斯湾的能源航线;经东南亚、地中海至西北欧贸易航线,此航线关系到867亿美元的外贸额,占总额的23%;经东南亚、好望角至西非、南美铁矿石、铜、石油等战略物资的重要补充替代航线。中国的钢产量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其中,2010年的粗钢产量高达6.387亿吨,但铁矿石产量为10.7亿吨,进口铁矿石6.19亿吨,进口铁矿石已占中国钢铁工业“食粮”的36%以上。2009年,中国生产石油1.89亿吨,进口2.56亿吨,进口石油占消费总量的63%以上,且其中约70%以上要经海路实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世界,维护战略机遇期的和平与稳定,建设海洋强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的奋斗目标。随着中国稳步向世界大国迈进,对海洋的需求甚至依赖增大,与它国的利益交织重叠增加,引发的猜忌担心防范增加,围绕海洋权益的斗争愈加激烈复杂。当中国加快走向远海、走向世界各大洋,不断拓展的国家利益不可避免地要与它国利益交汇。中国的举止言行也无可避免地要受到几乎所有国家的重视。友好国家欢欣鼓舞,非敌对国家希望搭上中国的发展快车,有冲突的国家担心中国的力量,敌对势力妄图遏制中国的发展,客观上使中国面临的海洋安全形势比过去复杂。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是中国崛起的关键时期,是国家利益迅速向外拓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海洋上各种矛盾集中爆发的时期,必然也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斗争趋于激烈复杂的时期。

客观上,中国所处的亚太地区是世界上形势最为复杂的地区。中、美、俄、日、欧盟、印度、澳大利亚、东盟等世界性大国、重要的地区大国或国家集团,均在亚太地区拥有重要的战略利益。世界上的主要宗教汇集于本地区,不同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的国家共存于本地区,世界主要战略力量在本地区碰撞交汇,战略利益交错。整个亚太地区可以说是整个世界的缩影。中国在海洋方向上面临多元威胁,存在大量热点。其中,既有捍卫国家统一问题,又有海上战略交通安全问题;既有与维护侵害中国领海、海洋权益的斗争,又有地区间国家利益之争;既有岛屿归属与海洋划界之争,又有海洋资源掠夺与反掠夺之争;既有随时可能激化的传统安全问题,又有日益突出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既有激烈的政治、经济、外交斗争,又有复杂的军事斗争;既有可能是某个国家对中国挑衅,也有可能是以国家联盟的形式出现与中国较量;既有世界上最强的海权可能的全面威胁,又有地区发达国家的政治军事威胁,甚至还有弱小国家对中国权益的侵害。在林林总总的各种威胁中,有的损害中国现实利益,有的可能威胁中国长远发展;有些直接针对中国,还有些只产生间接影响;有的是现实的威胁,有的是潜在的威胁;有的在近海,有的在远洋;有的可能威胁中国的发展利益,有的可能损害中国的生存利益。中国海上方向不确定因素急剧增多,各种利害交织存在,使中国海上安全形势较以往更加严峻复杂。中国所面临的海洋方向问题甚至挑战都是前所未有的,是中国迅速发展所难以回避的。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对于中国已是重大的战略课题。

六、中国应如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新形势和新使命,就需要以新的视角审视海洋形势,维护海洋权益,营造和谐的海洋战略环境,促进和谐世界的构建,保障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首先,倡导海洋和谐。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两大主题。以经济和科技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竞争已成为现代国际斗争的主要方式。中国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所主张倡导构建和谐世界理念代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仅从军事意义而言,中国并不走新兴大国挑战传统大国以求发展的老路,正面挑战现存的海权优势并不是中国的战略选择,全面海军军备竞赛不符合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国防建设要求,引发海上全面对抗更是于中国的和平发展极为不利。为此,应积极倡导和谐海洋的理念。

其次,谋划海洋和谐。好的设想必须通过可行的模式实现。中国仍是个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仍然十分有限,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大国。中国的发展道路仍在积极的探索之中,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成就展示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较为完善的发展模式,暂时还提不出能被世界多数国家认同的一整套行为准则,尚不具备足够的实力在全球范围实现和谐海洋的理想。这就更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跟上时代步伐,加强战略筹划能力,

第三,维护海洋和谐。和谐海洋的基础是世界上最大多数国家的支持,最关键的问题是处理好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关系。现存的国际秩序是时展到现代社会的结果,主要的斗争方式不是你死我活之战,而是发展速度之争。因此,对于现存的国际秩序,中国是负责任的、建设性的参与者,而不是破坏者、摧毁者;是积极的利用改造,而不是消极被动的接受。在维护海洋和谐时,需要处理好与其它大国的关系,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为维护和谐奠定稳固的基础,以谋求国家利益最大化,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

第四,推进海洋和谐。构建和谐海洋由中国首倡,无前例可循,需要大胆实践,不断摸索前行,并要做好承受挫折、付出代价准备。只有积极的行动,才能充分展示构建和谐世界的愿望,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从长远看,还应重视国际秩序的重建,重视“游戏规则”的意义与作用,以营造更为合理、更为有利的海洋战略环境,不断向自己选定的崇高目标逐步迈进。

第五,利用海洋和谐。和谐海洋是和谐世界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必要的保障条件。惟有构建和谐海洋,中国才能面向世界谋求发展,推动世界和平与人类的进步事业。历史上,中国未能延续走向海洋的辉煌,因而在近代蒙受了百年耻辱。面向未来,中国人民不会让历史重演,必将通过利用和谐海洋走向世界,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

七、发展强大的海洋权益保护能力

维护海洋权益必须依靠自身实力,特别是在维护核心利益时,绝不能寄希望于它人。中国的国家安全不能绑在别人的枪机上,构建“和谐海洋”也不能建立在它国的和平可能的基础之上,更不可能以它国实力为基础。因此,必须建设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强大能力。

首先,需要建设强大的海军,发展维护海洋权益的核心力量。建设一支具备现代化作战能力、能够整体机动作战的远洋海军,既是赢得未来战争的客观需要,也是谋求国际海上安全合作的物质基础,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中国海军还不是一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海军,总体发展水平仍较低,规模十分有限。仅以吨位而論,中国海军舰艇的总吨位还不到100万吨,甚至不如美国航空母舰一个舰种的吨位。在海军装备建设方面,中国海军的主战装备还是以引进为主,自己研发的武器装备还不能成为主流。在兵力运用方面,中国海军没有组织过大规模的海上战役,缺少遂行现代化海上作战的经验。在和平运用方面,中国海军的实践也非常有限,缺少完整的理論与经验。因此,中国海军的发展应基于能力,而不是基于对手。在战略上,要紧紧围绕提高核心作战能力,基于科技进步,瞄准世界最先进的水平谋求发展,既重视质量,也必须考虑数量;在战术上发展多种手段,强化进攻能力;作战样式上要高端作战与低端作战兼顾,向高看齐,向低兼容;在使用力量上要平时与战时兼顾,全面增强实力,形成均衡的综合作战能力,确保在近海能有效歼灭来犯之敌;在和平时期能够在远海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有效应对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

其次,要整合国家海上执法力量。中国的海上执法队伍不仅力量较弱,而且不统一。中国迫切需要构建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做到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协调行动、密切配合,加强装备建设,发展大中型、远航程的综合性执法船舶,增加新型远程多功能飞机,提高执法力量的装备性能,综合执法,加强力度,提高效率,扩大海域。

第三,发展必要的国际战略联系,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用“珍珠换玛瑙”的方式广泛开展海上安全合作,重视机制化的多边合作,重视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军事合作行动,重视国际海洋新秩序的重建。这既能更有效地开展远海活动和保护远海权益,又有利于营造更为合理、更为有利的海洋战略环境,实现“和谐海洋”的战略构想。

海洋权益范文2

关键词:海权争端; 海洋权益 ; 维护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5

收稿日期:2013—06—3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美国重返亚洲的中国因素及中国的战略选择》(12XGJ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辉,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政治学教研部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政治、中国外交、世界军事等方面的研究。

中国是个沿海国家,拥有18000公里的海岸线,从北至南拥有四大海域,分别是渤海(8万平方公里)、黄海(38万平方公里)、东海(77万平方公里)、南海(350万平方公里),海区总面积为473万平方公里,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6961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我国管辖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海域面积有将近300万平方公里(其中渤海8万平方公里、黄海25万平方公里、东海54万平方公里、南海21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1/3。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权争端概况

中国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毗海相邻。由于海域狭窄或邻国对我海上资源的觊觎,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的矛盾非常突出,周边国家片面划定涉及我国管辖的海域范围约150万—190万平方公里(包括越南非法主张的“西沙群岛”海域则为190万平方公里,不包括大概为150万平方公里),也就是说,在应归我国管辖的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域中,大约1/2 的海域存在着岛屿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的状况[1]。在黄海和东海,中日韩三方都主张200海里的权利,但东海和黄海的宽度均不足400海里,于是出现海域主张重叠,海域划界存在争议的情况。在黄海,我国与朝鲜存在着3000平方公里的海域争端,和韩国存在着6万平方公里的海区纠纷。在东海,我国与日本、韩国分别存在着16万和10万共计26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争端。我国虽然与日本和韩国分别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但我国与日、韩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谈判由于分歧巨大,而几无进展。我国与日本在东海还存在着之争,而的归属也对东海划界问题产生着直接影响。在南海,我国对南沙群岛及其周围海域享有长达数千年的历史性权利,但由于周边海上国家对这块海域资源的觊觎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造成一些海上邻国铤而走险,不顾历史事实,公开声称享有南海部分或全部,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陆续占领了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这样我国应管辖的海域面积为210万平方公里的南海,现在约有140万平方公里存在争议,争议面积达三分之二,目前,在南海已形成六国七方激烈角逐的局面。在所有海权争端中,我国除与越南完成了在北部湾的海域划界外,而在其他海区都还没有正式划定海域界限。

二、当前海权争端的特点

(一)海权争端成为中国与争端国发展关系的严重障碍和潜在的冲突因素

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着海权争端,在未解决之前,无疑会对发展彼此间的关系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事实证明,争端未解决,争端国之间的“信任赤字”很难消除,这是由于海权的争端涉及各国的核心利益,一个争端国做出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决策及行动,只要涉及争端问题,往往会引起有关国家的猜疑、担心、不满等反应,其相应也会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其应对行动常常又换来对方的进一步反应,于是有关各方往往会陷入互不信任的恶性循环中。这种状况无疑会使双方关系紧张,进而会影响到其他领域的合作广度和深度。

(二)在、南沙群岛和东海划界等重要争端中中国未处于明显优势地位

其中的不利态势和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实际控制方面。在南沙群岛争端中,50余个面积较大的岛礁,绝大多数都被周边国家侵占,中国只占有8个岛礁(包括台湾太平岛)。在争端中,中国海监船及渔政船虽然持续在海域执法护渔,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日本长期单方控制的状况,但由于日本距离该岛及其海域较近,非法巡航更为便利,加上台湾与大陆在共同维护权益方面无实质性合作,因此并没有根本改变日方优势控制(在领海基线内外不间断巡航,中方进入领海基线以内次数较少)及国际舆论偏向日本的现状。在东海海域纠纷中,中方的石油开采,共同开发区域的谈判目前都集中在日本主张的中间线附近,而不是双方重叠区的中间线,这对中国未来的划界谈判很不利。二是立法方面。在南沙群岛争端中,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都已按照《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向联合国提交了南海专属经济区的要求及外大陆架划界案或初步信息。并大都完成了国内立法程序,将国家对相关海岛及海域的拥有权加以法律明确和宣示。中国在此方面滞后于这些国家[2]。

(三)其它争端国对外部大国的拉拢和外部大国的主动介入,使争端问题的解决更为困难

与中国有海权争端的日本、一些东盟国家,为了壮大自己力量,给中国施加更大国际压力,使争端问题国际化、复杂化,以有利于自己的实际控制,纷纷拉拢美国、印度等大国参与进来,而美国在亚太有着广泛的利益所在,为阻滞、防范中国的崛起,美国也乐意介入,并实际倾向于它们。因此,在此背景下,各方一拍即合,相互勾结。东盟、日本的这些做法以及美国主动介入的意图和行动,使中国在解决海权争端问题上处于比较孤立的不利地位。

(四)各个争端的解决难度和可能运用的手段有所不同

在几大争端中,南沙群岛争端和争端由于东盟争端国、日本拥有优势控制岛屿的有利地位,解决起来难度最大,而东海海域划界难度次之。和东海海域划界争端牵涉到中国和日本两个世界大国,日本由于存在一些军力和自然资源条件的不足,不愿意与中国爆发大规模战争;而对于中国而言,如果爆发战争,则可能面临美日联合对华作战的局面,退一步讲即便美军不介入,中日间如果爆发战争中国也难免遭受重大损失,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统一大业,因此双方都力避战争,维持现状的可能性较大。而通过和平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目前时机并不成熟,相对争端而言,未来东海海域争端通过谈判解决的可能性较大。而南沙群岛争端,由于东盟争端国在实际控制岛礁方面占据有利地位,背后又有美国撑腰,因此通过和平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可能性极小,目前只能维持现状,而从长远来看,通过军事手段解决的可能性较大。

三、海洋权益维护之道

(一)摒弃“重陆轻海”传统历史观念,增强国民海洋意识,重视海洋安全战略的制定与推行

进入上世纪70年代后,我国的海洋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出现这一局面除了周边国家对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心怀贪欲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在海洋时代继续坚持与时代不相符的“重陆疆轻海疆”的传统观念,缺乏海洋意识,没有认识到海洋本身的战略价值。面对海洋安全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摒弃“重陆轻海”传统历史观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识,同时认真构建适合于周边形势和中国国情的海洋安全战略,从国家、军队层面研究对策,使用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法律、科技等各方面的综合手段,维护我国的海洋安全。

(二)重视对争议岛屿与海区的宣示和实际控制

一是要采取各种措施对争议岛屿或海域加强控制、显示存在及不断宣示。这些举措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途径。从解决海洋争议的实践看,首先实际控制争议地区是最常见的宣示的方式,然后才是其他手段的跟进。真正过硬的证据,就是实际控制。越南于1982年、2007年先后宣布成立黄沙县、长沙县,分别管辖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即我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及其海域,任命黄沙、长沙群岛(即我西沙、南沙群岛)行政官员,举行两岛国会代表选举,组织人员赴长沙(南沙)群岛旅游,提出向长沙(南沙)群岛移民以加强各岛开发力度的设想,目的就在于宣示对争议岛屿拥有和加强控制权。日本在设立灯塔和神社,还派巡逻舰船和飞机加强警戒,也是在确立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权和宣示。过去,中国在海洋的主张上过于依靠历史证据,对于显示存在和宣示重视得不够。在当今各国瓜分海洋的斗争进入白热化的形势下,国家应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旅游等各种手段,强化中国在争议海域的存在,争取在维护海洋权益斗争中赢得主动。如:第一,中国可对已控制的南沙七个礁盘进行必要的建筑物扩建,进一步完善生活设施和驻守军事设施,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军用码头和机场,可选择一些岛屿开展小规模的旅游,通过这些措施来宣示和进一步加强对岛屿的控制;第二,我国国内各有关单位可在协调机构的协调下,对和南沙岛礁海域进行巡航、护渔、资源调查,这既是一种宣示的行为,也为将来进行资源开发打好基础;第三,中央电视台的天气预报节目已涵盖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和钓鱼诸岛,这项制度应进一步坚持与完善,如增加东沙群岛、中沙群岛、黄岩岛等其他南海诸岛,并且以上南海诸岛及钓鱼诸岛的天气预报节目应扩展至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主要报纸、有影响的网站,通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平台宣示岛屿;第四,中国目前已具备深海勘探和开采油气的技术和能力,为宣示和获得稀缺的油气资源,中国应该单独或与他国合作(主要指非争端国家和区外国家)在南沙岛礁附近海域勘探、开采油气,首先要在自己控制的区域来进行,以后再逐渐向其他区域扩展;在我们的油气勘探、开采行动刺激下,东盟争端国可能被迫与我进行共同开发,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中方搁置,他方开发”的不利局面,实现归我,资源共享。目前,美国、泰国等非争端国家及马来西亚、文莱等争端国在共同开发问题上已表现出积极的姿态。在东海,我们也可以联合外国大石油公司开发东海的油气资源,从而大大减小开发的风险。第五,大陆渔民到南沙、海域进行渔业捕捞也是宣示海洋的重要途径,针对南沙、海域中国渔船近年来锐减,渔业损失严重,宣示无力的情况,中国首先要加强南沙、海域的护渔力量和力度,开展常态护渔,确保渔民安全生产;其次要增加政府投入,加大对渔民扶持力度,特别要高比例补助渔民在南沙及海域被抓扣的损失;第三要在南沙控制岛屿建设渔业码头和渔船补给基地,解决渔民远离大陆,渔船、人员补给困难的问题[4]。我们应通过以上措施,从根本上改变通过渔业捕捞宣示南沙及不力的状况。

(三)严守谈判底线,讲究斗争策略

在谈判解决海权争端时,最忌讳的就是轻易暴露谈判底线,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使自己陷入被动,利益受损。因此要坚持原则,严守谈判底线,积极主动地运用谋略去维护国家利益,据理力争,沉着应对,不轻易妥协。同时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适当照顾对方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作出合理有限的让步,以利于问题的解决。

(四)建立高层统一协调机制、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对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有效维护海洋权益。第一,高层统一协调机制——海洋工作委员会应尽快组建起来,用以协调各涉海部委,统筹制定海洋安全和发展战略,统一推进海洋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应将海洋管理部门——国家海洋局升格,成立国家海洋部或国家海洋总局,使之脱离国土资源部管辖,成为正部级的独立的综合性海洋管理部门;同时还要组建执行巡航、护渔、环保、打击海上恐怖袭击等多种职能的海洋警察,多管齐下,理顺海洋立法、执法体系,改变我国海上执法队伍多头管理、力量分散,难以满足随时根据需要对我国主张海域进行巡航监视的较高要求的现状, 提高海上执法能力。第二,中国要不断派出海监船、渔政船、海调船等到争议海区巡航、护航、护渔、调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和损害我国海洋权益的活动。第三,海关缉私警、边防武警甚至海军必要时可以对海洋部门的各种海洋执法活动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益维护行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建立联合**机制。第四,为了增强我国在南海的军事存在,为了制止一些周边国家对南沙岛礁的进一步侵占和对南沙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我国海军水面舰艇、潜艇等需要加强对南沙海域的巡逻,包括对海洋科学考察的护卫,这一行动同样适用于。

(五)成立中国海权维护委员会,专门维护几大海权争端方面的权益

中国应在国家海洋工作委员会或国家海洋部(海洋总局)下设立中国海权维护委员会,设定为副省级行政机构,职责是专门维护、南沙群岛、东海及黄海等海上权益,内分四个**小组,分别是权益维护小组、南沙群岛权益维护小组、东海划界权益维护小组、海洋权益维护综合小组,综合组维护以上三者之外的其他海洋权益,如黄海划界、渔区划界、苏岩礁争议等问题。四个维护小组下设法律处、实务处、国际处、军事处,成员分别由从事国际国内海洋法、海洋执法实务、国际关系与外交、军事等四个领域研究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军事人员可由退出现役的军官或学者专职担任,或者由军队学者、高级军官兼任。法律处职责是深入研究海洋法和各主要国家法律,提出海洋立法建议,积极准备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为国际司法途径解决海权争端做好法律上的准备等;实务处职责是提供本国和其他争端国的海洋执法操作程序及其经验、教训;国际处职责是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提供外交方面的建议;军事处职责是根据相关方军事力量的对比,军事战略的分析,提供军事解决可能性方面的建议。各小组根据各争端事态的发展演变、国内外形势及军事与安全形势、国际国内海洋法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出**报告,**报告先由各处从专业角度分别撰写,再由小组加以协调与综合,形成**委员会的正式报告,上交给全国海洋工作委员会乃至中央最高层,供上层决策时参考,上层作出决策后,就由全国海洋工作委员会出面协调各涉海涉外相关部委执行,各部委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最科学地维护我国的海上权益。各**小组平时搞调研、写报告,需要时直接参与处理海权争端的外交谈判,或直接为国家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争端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六)深入研究海洋法和各争端国法律,健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

第一,深入研究国际海洋法和各主要国家法律,为谈判解决或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海权争端做好法律上的准备。深入研究海洋法和各主要国家法律是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公约》赋予的海洋和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周边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不顾历史事实和海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不严肃地引用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给我国敲响了警钟的形势下,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准确而灵活地把握国际海洋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深入了解争端国关于海洋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采取的法律行为,如研究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日本、韩国等国的国内海洋立法,它们提交给联合国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或初步信息,以及个别国家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扰乱国际视听的行为等,做到知彼知己,了然于胸,从而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谈判途径解决争端或应对国际司法干预做好充分的法理准备,避免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的被动局面。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可由中国海权维护委员会、外交部、海洋部、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专业人员承担。第二,积极准备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对于我国与海上邻国间海域争议和资源开发利益的矛盾,我国除依据《公约》的法律规定与海上邻国进行划界谈判外,还需要在争议海域开展大量的环境资源调查和法理历史研究,获得全面、精确的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为未来的外交谈判或国际司法解决做好相应的准备。如,我们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对东海大陆架和冲绳海槽地貌地质、资源等的调查和勘察,收集分析大陆架单波束回声探测数据、多波束回声探测数据、地震反射得出的探测数据等多种证据,弄清大陆边缘、大陆坡脚转折点等资料,弄清冲绳海槽的槽底深度数据,逐步掌握东海油气资源的资料和准确数据等,为申请东海外大陆架划界案以及与日本解决大陆架和海区争端做好充分的法理和资料上的准备。同时,我们也要重视调查、勘查南海海域,确切掌握南海海域和底土的渔业、油气等资源状况,为今后的资源开发和利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再如,我们要积极搜集、整理中国在明清两朝对进行有效治理的具有法律效应的种种证据,以确认日本后来侵略的事实。第三,针对我国海洋法律地位有待提高,海洋法律体系内容不够健全,结构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涉海法律操作性较差等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海洋立法工作,推动“海洋入宪”,制定《海洋基本法》,加强海洋经济立法力度,制定《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重要法律的配套法规,从而构建起层次分明、效力有别、科学合理而运行有效的海洋法体系,与此同时,要加强地方海洋立法工作的力度。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

(七)大陆与台湾应齐心协力,联手维护和南海权益

要想有效维护和南海,大陆与台湾联手是最好的策略。但由于政治分歧,大陆与台湾官方一直未在解决和南海问题上有实质性的联合举措。和南海问题是关系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是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能否得到维护的试金石。民族利益与民族尊严高于一切,高于意识形态的分歧,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都是中国和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为了国家的完整统一,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双方应当抛弃前嫌,联手维护和南沙群岛利益。目前,大陆和台湾在维护和南沙群岛问题上已具备了一定的合作基础,在维护问题上,台湾与距离更近,经常有渔民捕捞和民间人士保钓行动,台湾官方也表现出支持的一面,另外两岸民间也有过联合保钓的行动,今后,台湾官方应坚定保钓立场,提升保钓声调与措施,与大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维护中国对的。同时,在南海,台湾控制着南沙群岛中的最大岛屿——太平岛,战略位置重要,可以与大陆控制的礁盘遥相呼应,相互支援,在1988年“3.14”中越海战中,太平岛曾为大陆军舰提供了淡水供应和维修服务,双方已经心照不宣的进行了一次战时合作,显示了具有很强威慑力的前景[5]。总之,在民族利益和民族尊严受到挑战和威胁的情况下,大陆台湾双方联合起来,共同**,才是维护民族利益与尊严的首选之路,也是两岸炎黄子孙应尽的义务。

(八)采取必要的实际行动,在捍卫国家基础上维护地区稳定

对于争端问题,原则上我们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但对于不断侵犯我国和领土完整的,并不断使局势复杂和紧张的不友好的国家,我们不能息事宁人,软弱退让,要知道过分软弱,会“对内失人心,对外损形象”,我们要针锋相对,进行有礼有利有节的斗争,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手段加以惩戒和打击。要学习俄罗斯的“必要的实际行动”(顶住西方压力,打击格鲁吉亚)。如,中国必要时可以在南海和采取以下行动:第一,要敢于与菲律宾、越南及日本等国的军舰或渔船对峙、碰撞;第二,敢于出手打击向我挑衅的对方军舰、执法船或武装渔船;第三,中国可以效仿马来西亚等国领导人的登岛行动,派出政府官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登上南沙岛礁“视察”工作、慰问守岛官兵和其他人员(如科考人员、渔民等),以达到宣示的目的;第四,继续派出军舰,海监、渔政等执法船在黄岩岛、南沙群岛、进行巡航、护渔等执法行动,维持已经形成的对黄岩岛的实际控制和对的持续执法的较前有利局面。同时有效制止菲律宾、越南、日本等争端国的进一步侵权行为,粉碎其巩固非法实际占有的企图,与此相应,努力谋取对我有利的维护海洋权益得以巩固和扩大的态势和局面。

(九)对美推行合作加斗争策略,掌握处理争端问题的主动权

由于美国重返亚洲,有意介入海权争端,积极支持其他争端国,使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时处于孤立和不利地位,为了反制美国的介入政策,中国应奉行合作加斗争的策略,以合作为基本取向。目前的合作重点应放在经贸、防扩散、反恐等方面,必要时的斗争要有理、有利、有节。具体而言,应做到:合作积极真诚、斗争适可而止、能力积极展现、军力适时显示、高层交往保持、强调求同存异、经济合作制约、大国有效制衡、推行公共外交,尽最大努力谋取国家利益最优化的战略布局和态势,从而掌握处理争端问题的主动权。

(十)积极发展海空军力量,为维护海洋安全提供强大保障和坚强后盾

中国是个海洋大国,但还不是海洋强国,要成为海洋强国,有效维护海洋安全, 必须要有强大的海空军力量作为坚强后盾。为此中国应针对周边的海洋军事环境,加大海空军军事力量的投入,重点发展远洋海空军,推进海空军现代化建设,利用高科技缩小空间距离,拉长军事作战半径,培养高素质人才,大大提升海空军联合作战能力,从而有效保护我国远海岛屿的、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经济发展,实现中国的“海洋强国梦”!

参考文献:

[1]刘艳.从中日东海之争谈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J].海洋法苑,2006(2):77.

[2]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0)[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551—554.

[3]王全宝.低调海南:“这里没有三沙市”[N].东方早报,2009-03-19.

海洋权益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海洋权益 海洋争端 资源 海洋管理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开发、利用与管理海洋,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为了加强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发展海洋经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海洋大国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发展中国家的海洋强国,理应通过建立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来更有效的和更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为我国的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正确有效的新思路。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及其意义

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如在文献中所叙述的一种海洋权益的定义是: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

笔者认为,在诸种不同的海洋权益的定义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洋权益的描述较为中肯。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在内容上一般体现在海洋政治方面的利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经济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安全方面的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由此不难看出,海洋权益权益的维护,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关乎一个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其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

(一)与周边国家的划界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沿海国的积极响应,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主张各自的权益,把原来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海域变为国家管辖海域,形成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我国地理覆盖面积大,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近年来,一些国家肆意霸占我国海岛,这是对我国领土主权以及海洋权益赤裸裸的侵犯。

(二)我国海洋法的发展滞后

立法是海洋管理的基础,它的重要性在于为海洋管理的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并且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制方面,我们既缺乏经验,又无可借鉴,因而我国的海洋法制目前仍不健全,而海洋基本立法不完备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海洋基本立法是指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立法。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在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上,国家却是相对重视不足。据悉,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年年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海洋基本法,具体说来,已经连续4次提交两会,却至今没有被列入立法程序。海洋基本法是海洋领域重要的法律,它将规定我国的海洋基本制度、基本框架、我国的海洋权益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说是海洋领域的?“母法”。但是,很多人往往认为海洋基本法在推动目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大,而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海洋基本法对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洋基本法的确立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不仅仅是填补国内立法空白的需要,更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履行国际承诺的要求。 在这方面,我们不仅落后于大多数沿海国,甚至还落后于南中国海周边的越南、菲律宾等国家。

(三)海洋执法队伍发展滞后

我国现有的五支海洋执法队伍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目前这五支队伍包括:(1)中国海监隶属于国家海洋局,依法对我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管理;(2)中国海巡隶属国家海事局,主要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3)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隶属公安部边防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贩毒、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4)中国渔政隶属农业部渔业局,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和管理全国的渔政执法队伍;(5)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隶属国家海关总署,主要职责是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打击走私行为。这些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维护海上治安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海洋战略的步步推进,这些执法队伍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主要表现在:(1)遇到事情相互推诿。由于五支队伍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在现实执法中分而治之。(2)职责交叉、效率低下、难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问题。五支队伍存在重复建设,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不说,相互之间不协调,不利于我国海上执法和海洋权益的维护。如,2010年9月7日,在钓鱼岛海域发生的闽晋渔5179号渔船与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相撞事件中,从上午10时日本“与那国”号与我国渔船第一次撞击开始,直到下午13时被日本“水城”号巡逻艇追上并在此发生碰撞,中间持续近3个小时,而在此期间,该渔船并未得到我国海事部门的援救,我国在该海域根本没有执法船只和人员在巡逻执法,这使得我国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变的十分被动,缺乏证据。

三、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一)把开发海洋写入海洋基本法和经济发展五年规划,为海洋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作为海洋大国的中国,对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拥有管辖权,这大约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尽管我国有如此巨大的海洋,但是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均有海洋基本法,其对海洋权益的保护方面明显好于我国。由于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这就导致我国的海洋立法工作举步维艰,海洋权益的维护也是难上加难。

由此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应该把开发海洋、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写入宪法之中,为我国的海洋法立法工作提供宪法依据;其次,应该效仿我国成熟的五年经济规划编制海洋发展五年规划,编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为海洋权益的维护的具体操作指明方向。

(二)开展海洋国土资源的调查,为海洋开发提供依据

笔者建议,国家海洋局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该加快我国有管辖权海区内无人海岛和海区其他资源的科学调查,这在一方面可以宣示我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可以摸清我国海区的资源状况,为我国的海洋科学开发与管理提供依据。

(三)建立独立的海洋执法管理队伍,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

目前,我国的海洋执法队伍较多,职责交叉,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为此笔者建议,应该建立一支能够全面的履行各种海洋执法职能,加强我国的海洋权益的保护,维护海洋开发和利用及相关涉海活动的正常秩序,全面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综合性的海洋执法队伍。其主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洋资源;第二,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及渔业开发秩序;第三,承担非战时海防及开展与他国的海洋执法交流与合作;第四,海上救助。

海洋权益范文4

强。中日甲午战争已经结束一个多世纪,120年以来,无论是本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都在努力揭示和深

挖这场战争的前因后果。虽然资料堆积如山,结论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不外乎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和阐述:一是作为发生这场战争的背景,即中日两国所处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二是决定这场战争胜负的主因,即两国上层建筑包括战略构想以及行为在内的主观因素;三是影响这场战争进程的国际形势以及社会态势等外部环境和条件。

甲午战争双方处于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大多数学者着重对中日两国当时的综合国力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封建制度落后于日本资本主义制度,加上清王朝因循守旧,造成清国的综合国力明显不及日本。中日两国的近代工业起点几乎同时起步,水平相差无几,但到1894年甲午战争开战之际,双方的工业水准已不能同日而语。结论是,一个回光返照的古老帝国与一个新兴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可避免要地发生一场战争。不过,也有人提出截然相反的意见。他们认为,开战前中日经济、军事实力旗鼓相当,甲午海战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朝廷腐败。从经济上看,甲午战前日本的重工业还比较薄弱,轻工业中也只有纺织业比较发达。钢铁、煤、铜、煤油、机器制造的产量都比中国低得多。当时日本共有工业资本7000万元,银行资本9000万元,年进口额1.7亿元,年出口额9000万元,年财政收入8000万元,这些指标除了进口量与中国相当外,其他都低于中国,说明当时日本的经济实力和中国一样并不强盛。从军事上看,日本在甲午战前的一二十年里,竭全国之力提升军事实力,尤其重视海军建设,到1893年,拥有军舰55艘,排水量6.1万吨,与中国海军主力北洋舰队相当,但中国还有广东、福建水师。日本常备陆军22万人,总兵力不到中国的一半,武器装备也相差不大。很显然,中日军事力量对比,不像**战争时大刀长矛对坚船利炮那样悬殊,有的方面如海陆军总量中国还略占优势。也就是说,甲午战争中国之败,并不是败在包括军事力量在内的综合国力上。

两国上层建筑战略构想及其行为

不少学者认为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大清王朝腐败、勾心斗角、采取不抵抗政策以及麻痹轻敌是造成甲午战争失败的主要原因。作为清朝最高权力者的慈禧太后竟然挪用海军军饷用于挖掘昆明湖,修建颐和园,为了不影响她六十岁大寿庆典还提出不抵抗主张。慈禧不抗战主张既出,李鸿章纵然有三头六臂,即使军事才华横溢,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何况作为洋务运动发起者和北洋水师创始人的李鸿章也有私心杂念,关键时刻不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而是为保存北洋水师实力,采取消极回避的策略,避免主动出击,以致错失可以重创或击败日本海军的良机。有学者认为李鸿章是靠打仗起家的,他一生打过无数次以弱胜强、以少胜多的战役。从主观上讲,他不惧怕日本。当时清朝的一些有识之士,如两江总督沈葆桢、台湾巡抚刘铭传等看出“倭人不可轻视”,但朝廷和大部分政要依旧“不以倭人为意”。

与大清王朝的腐朽政权恰恰相反,日本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国力日渐强盛。当时的日本,正交叉进行两次工业革命,1888年,日本产业革命出现高潮,因此急需对外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以天皇为首的日本统治集团急于从对外扩张中寻求出路。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制定了所谓“清国征讨策略”,逐渐演化为以侵略中国为中心的“大陆政策”。其第一步是,第二步是吞并朝鲜,第三步是进军满蒙,第四步是,第五步是征服亚洲,称霸世界,实现所谓的“八一宇”。日本在几十年里将上述国策一以贯之,进行各方面的充分准备,前后实施了8次《扩充军备案》。甲午战争前的几年,平均年度军费开支高达总收入的31%。1887年天皇下令从皇室经费中挤出30万元作为海军补助费,这笔钱虽然不算很多,但表达了最高统治者的决心,势必对全国产生很豪纷纷捐款,一年就有100多万元。日本一面扩军,一面派出大批间谍在中、朝活动,在甲午战争前绘成了包括朝鲜和中国辽东半岛、山东半岛和渤海沿线的每一座小丘、每一条道路的详图。日本天皇带头削减宫廷开支充当军费,慈禧却拿军费过生日。筹措战争的钱财两国的做法也完全不同,日本靠出售国债聚财;中国是强征税收敛财,导致民不聊生,怨声载道。

国际形势及国际社会等外部环境和条件

当时,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步向帝国主义过渡,日本的侵略行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西方列强的支持。美国希望日本成为其侵略中国和朝鲜的助手;英国企图利用日本牵制俄国在远东的势力;德国和法国为了趁日本侵华之机夺取新的利益,也支持日本侵略中国。俄国虽然对中国东北和朝鲜怀有极大的野心,但尚未准备就绪,因此对日本采取不干涉政策。列强默许或纵容的态度,成为日本实施侵略计划的有利条件。

反观中国方面,战前没有明确的战略方针和作战计划。由于统治集团主战、主和意见分歧,相互掣肘,事先既未组成专门的作战指挥机构,更无统筹全局的战略指导。始终寄希望于俄、英等国的“调停”,继则在海陆战端已启的情况下仓促宣战,并命令北洋大臣李鸿章“严饬派出各军,迅速进剿”,沿江、沿海“遇有倭人轮船驶入各口,即行迎头痛击,悉数歼除。”实际上是实行海守陆攻的作战方针。

从战略规划方面,日本就已经拔了头筹。从海战方面来讲,在近代战争中,掌握制海权非常重要。

清朝政府一味依靠外国调停,没有把立足点放在自身力量上,也是战争失败的原因之一。朝鲜战场的失利,虽然造成了一定的被动,但还没有影响全局。这时候,清政府如果能认清形势,坚定地投入反侵略战争,并采取正确的战略,一定能够挫败敌人的进攻。可惜中国最高统治者中掌实权的慈禧太后、奕等都是主和派,李鸿章也坚决主张“羁糜为上,力保和局”。从战争开始到失败投降,他们一直致力于争取英俄德法美等国家的调停,以达到求和目的。外交和军事一样,都是国家政治行为的重要手段。李鸿章想利用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遏制日本,解除中日军事对峙,用心可以理解。但他显然对列强干预成功的可能性期望太高了,过分依赖外交斡旋而放松了军事努力。他认为“列强必有区处,必有收场”,命令部下“静守勿动”,“保舰勿失”,既殆误了军机,又影响了士气。李鸿章首先请求英国调停,他考虑英国在华既得利益最多,日本侵华“英人必不答应”。但没有想到英国和日本已经在背后进行了交易,英国照会日本:“中国之上海为英国利益之中心,故须日本政府承认不在该港及附近为战争的运动。”当日本政府承诺英国在长江流域的权益不受影响时,英国不但放弃干预,还与日本签订了《日英通商航海条约》,以示支持。英国甚至对日军击沉本国商船事件保持沉默。就这样,中国被英国出卖了。

李鸿章转而请求俄国干涉,因为俄国的势力范围主要在东北,与日本有利益冲突。但这时俄国西伯利亚铁路尚未修通,在远东争夺的筹码还不够,并不想和日本闹翻,只是进行了一番口舌之争了事。担任中国税务司长的英国人赫德这样评价:“俄国人在天津了一番,过了两个星期忽然又推卸了,李鸿章讨了一场无趣。”

清政府还请求德、法两国调停,更是徒劳无益,白白浪费时间。英俄德法调停落空后,李鸿章还异想天开地寄希望于美国调停。伪善的美国回复说:“美国抱严正的中立态度,只能用友谊的方式影响日本。”实际上美国并不是什么中立的态度,而完全是倒向日本的。美国驻华公使田贝公然说:“战争是中国坚持在朝鲜的宗主国地位引起的,‘过’在中国。”美国驻华代办田夏礼说:“应该让战争顺着自己的道路走下去,如果干涉带来和平,那种和平是不能持久的。惟有使用武力才能使这个国家和世界融洽共处,只要清皇朝不致受到威胁,中国的战败倒是一个有益的经验。”田贝还写信给李鸿章:“彻底放弃求得干涉的念头,背向欧洲列强,面向日本。”这里的面向日本,不是指赢得战争,而是求和投降。美国在支持日本侵华的路上远比其他国家走得远,给日本提供军事贷款,派遣军事顾问,运送军用物资,包庇日本间谍,甚至允许日本军舰挂美国国旗蒙蔽中国海军。

列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经常会有一些矛盾,但在扩大对中国的侵略、加深中国殖民地化程度以攫取更大利益方面是一致的。赫德道出了实情:“所有国家均向中国表示同情,并说日本这样破坏和平是不对的。但没有一个国家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帮助中国。”列强十分清楚,日本战胜中国他们都可以分一杯羹,战后的情况正是这样,列强利用“最惠国待遇”、“利益均沾”、“门户开放”等强盗条约都得到了很多好处。历史证明,一些小国依附大国尚可在夹缝中谋求生存,但大国此路不通。庞大而虚弱的中国,如果不能自强自立,把反侵略战争的立足点放到自身力量上,就会成为被宰割的对象。要想求得和平,只有良好的愿望是不行的,靠别人也是靠不住的,必须在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个道理,连改良派思想家梁启超也看得很清楚,他说:“李鸿章之手段,专以联某国以制某国为主。夫天下未有徒恃人而可以自存者,必有我可自立之道,然后可以致人而不致于人。”是的,战争不相信眼泪,弱国无外交,战场上如果没有胜算,谈判桌上肯定什么也得不到。甲午战争的历史教训,充分证明了这个真理。

差异性民族文化的影响

120年前发生的甲午战争有为数不少的资料需要继续整理,失败的原因需要继续深挖,其中也有太多的教训需要吸取。在历时不到一年的甲午战争中,号称“亚洲第一大舰队”的北洋水师,弹指间樯橹灰飞烟灭。在痛心疾首的同时,我们不得不反省和反思,根本原因究竟何在,如何加以防范才能不重蹈覆辙?除了回顾历史,总结教训之外,还要从中华文化和民族特性上找问题查原因,对照现实版的中日关系是非曲直,发现新“线索”,理出新“线头”,以便我们认清形势,看清本质,未雨绸缪,吸取历史教训,增强免疫力和抵抗力,在今天中日海洋权益争端中牢牢掌握主动权,立于不败之地。

中华民族历来将以和为贵、以德报怨看成是美德,并以此为荣、以此为耀。但在与狼性国家日本打交道的过程中,就是这些国人始终认为是传统美德、应该极力推崇和发扬光大的、被作为中华精神文明瑰宝传承的“道德经”受到了严重挑战,甚至备受质疑:它是否变成了被日本充分利用而成为战争失败的根源?120年过去了,但是甲午战争失败的阴霾似乎依然笼罩在中华大地上空,压在炎黄子孙的心头沉甸甸的,有点喘不过气来。中国是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中华民族与邻为伴、与邻为善、以和为贵的传统美德至今依然在被日本利用。在激烈的海洋权益争端中,中方始终按照习惯性思维方式,保持和遵循传统的做法,以退求合,让利求和,结果给日方轻而易举地利用我“善良”和“善举”得寸进尺。

海洋权益范文5

关键词: 南海; 钓鱼岛;海洋权益;两岸;合作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5-0121-009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副司长陈越在2010年接受香港中评社访问时表示,钓鱼岛和南沙群岛是两岸有共同点的议题,维护岛礁、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两岸对此应该共同合作。[1]维护钓鱼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符合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也符合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

一、两岸共同面临的海洋争端

(一)南海争端

1.南海争端简介

南海,亦称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指的是在中国东南方向,位于北纬23°27′与南纬3°、东经99°10′与122°10′之间的广大海域。北靠中国的海南岛、台湾岛、广西、广东、福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东临菲律宾的吕宋岛、民都洛岛和巴拉望岛;南临马来西亚的沙巴与沙捞越州、文莱、印尼的纳土纳群岛和新加坡;西临从新加坡延伸到西马来西亚的东海岸,经过暹罗湾、泰国和柬埔寨,沿着长长的越南海岸到东京湾。整个海域东西距离为1380公里,南北距离约2380公里,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2]53

南海争端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与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四国围绕南海诸岛领土主权的争端;二是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五国关于南海海域的划界争端。其中,南沙群岛领土主权争端是南海争端的核心和关键。[3]12

当前有关南海诸岛主权争议问题,东沙、中沙、西沙群岛两岸均派有驻军防守,南沙群岛台湾方面虽于太平岛驻有守备部队,但面对菲、越、马等国侵入传统海疆线则束手无策。[4]19 在西沙群岛,大陆方面控制西沙所有的岛礁;中沙群岛范围内仅有黄岩岛(亦称南岩岛)高于海平面,与菲律宾有争议,近期已由大陆方面控制;在南沙群岛,大陆方面实际控制8个礁和曾母暗沙,台湾方面控制太平岛和中洲礁1岛、1礁,越南控制4岛、15礁、3沙洲、3滩、1堡,菲律宾控制7岛1礁,马来西亚控制4礁1暗沙。[5]印度尼西亚和汶莱分别宣称对南海的一块海域和南沙群岛的一个岛礁拥有主权,但未派兵占领。[6]

除此之外,中国在南海海域的经济利益正蒙受巨大损失。近年来,东南亚海域海洋油气设施数量迅速增加,数量已超过4000个。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国立足于南海的深海区,油井都位于我断续国界线内 。[7]49

2.两岸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共同立场

两岸南海政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坚持主权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1994年台湾《南海政策纲领》中的立场是, 主张中国在南海历史性水域内拥有“主权”。

(2)和平解决争端。1984年10月22日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同志在谈及南沙群岛问题时曾说:“我们中国人是主张和平的,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8]87-88台湾《南海政策纲领》将“和平处理南海争端”作为南海政策的目标之一。

(3)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同样是在1984年的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同志指出:“南沙群岛,历来世界地图是划到中国的,属中国,现在除台湾占了一个岛以外,菲律宾占了几个岛,越南占了几个岛,马来西亚占了几个岛,将来怎么办?一个办法是我们用武力统统把这些岛收回来;一个办法是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这就可以消除多年来积累下来的问题。” [8]87-88 台湾当局“外交部”则在1992年5月正式表示要“以国际共同开发方式,充分运用南海资源,至于主

权问题,则可避而不谈”。[9]70

(二)钓鱼岛争端

1.钓鱼岛问题简介

钓鱼岛,又称钓鱼台列岛,台湾地区称钓鱼台列屿,日方称尖阁列岛,位于台湾地区东北部约120海里,由5个岛屿和3个岩礁组成,总面积6.5平方公里。5个岛屿中最大的是钓鱼岛,为4平方公里,其他4岛为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和北小岛;3个岩礁为飞濑、冲北岩和冲南岩。从地质因素看,钓鱼岛处于东海大陆架的边缘上,与台湾省东北方花瓶岛、棉花岛和彭佳岛一脉相承,均为大屯山、观音山脉入海而成。其东面为冲绳海槽,海槽将钓鱼岛与琉球群岛分割开来。

20世纪70年代初期,中、日钓鱼岛争端开始爆发。目前钓鱼岛虽在日本的实际控制之中,但一直无人长期居住在岛上。

2.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共同立场

海峡两岸在钓鱼岛问题的立场上有许多共同之处。首先,在国际法依据上有下述三点共同主张:第一,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由中国人发现、命名、先占,经过明清两朝近600年有效统治,历史证据充分;第二,钓鱼岛割让给日本,是中日甲午战争后不平等条约的结果,二战后日本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将钓鱼岛归还中国;第三,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以及“归还”日本,不能左右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其次,在对钓鱼岛性质的认识上,两岸均认为钓鱼岛属于“无人小岛”,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因此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岛屿制度,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只能有领海和毗连区。岛问题的方式上,两岸的态度也基本一致。两岸均不主张采用战争的方式来解决钓鱼岛问题,而是采取了较为理智和克制的外交交涉方式,选择了和平解决争端的路线。这既符合国际法原则,也有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二、两岸相关海洋政策

(一)南海政策

1.大陆地区南海政策

大陆地区关于南海问题的政策, 大致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0]2

20 世纪50 年代至60 年代: 以主权宣示和外交斗争为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对南海的主权宣示,坚定重申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是中国的领土”,使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的主权在国际法上具有了连续的、充足的法理依据。

20 世纪70 年代初至80 年代中后期: 主权宣示与有限自卫相结合。针对越南不断侵占我南海岛礁的严峻态势,我国政府一方面以大量确凿的历史事实驳斥越方谬论, 宣示对南海岛礁的固有主权。另一方面先后进行了两次有限的自卫反击战( 即1974 年对南越西贡政权的“西沙海战” 和1988 年对越南的“三一四”海战) ,收复了全部西沙群岛, 进驻了部分南沙岛礁, 显示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决心与力量。

20 世纪80 年代末至90 年代中期: 着眼大局, 灵活处置。上世纪80 年代末, 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我国积极主动与周边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 而东南亚国家利用我国主动要求改善关系的机会, 加紧对南沙岛礁的入侵和资源掠夺;我国则从大局出发, 在南海问题上采取低调、淡化的策略。为稳定周边安全形势, 我国政府采取原则问题上坚持既定立场而在实际问题上灵活应对的方略,在“主权属我”的前提下, 正式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主张。

20 世纪90 年代后期以来: 强化力度,斗而不破。我国一方面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强化对南海主权权利的宣示, 为我国与其他国家海上争端交涉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则在原有海关、海事、渔政等执法力量外, 又陆续组建了海警、海监队伍, 逐渐实现了对管辖海域全天候、不间断的**巡航, 加大了对南海海洋权益的维护力度。同时, 本着“以对话促互信, 以合作求安全”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 使南海地区基本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局面。

2.台湾地区南海政策

台湾地区的南海政策主要体现在两份正式文件中,一是1993年颁布的《南海政策纲领》,二是2001年颁布的《海洋白皮书》。

(1)《南海政策纲领》

《南海政策纲领》将台湾地区的南海政策目标定为:第一,坚定维护南海“主权”;第二,加强南海的开发管理;第三,积极促进南海合作;第四,和平处理南海争端;第五,维护南海生态环境。关于国际合作部分,纲领提出三项原则:一是针对各沿海国或其他国家对南海的立场及主张,研拟应对之策;二

是通过适当途径,依国际法与《联合国**》研究争端之防止及解决;三是促进南海区域合作;四是对南海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进行研究,探讨合作开发之可能性。

(2)《海洋白皮书》

《海洋白皮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更加强调海洋对于台湾地区的重要性;第二,白皮书虽主张对南海岛屿主权的立场不变,但对于“历史性水域”却只字未提;第三,白皮书作为反映台湾地区整体海洋政策的官方文件,其涉及范围较广,对于南海方面并未重点予以关注。

(二)钓鱼岛政策

1.大陆地区钓鱼岛政策

大陆地区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钓鱼岛问题高度敏感,必须慎重处理。近些年,大陆地区的做法:

一是对民间保钓运动的默认。保钓运动由来以久,但是大陆的保钓行动却是近些年的事,在此之前保钓运动的主体是香港、台湾的人士,从大陆沿海出发的保钓行动从来没有过。然而近些年,大陆保钓船只频繁出海,并已登上了钓鱼岛。而且有报道称,我国政府曾受理民间人士租用钓鱼岛。(1)

二是对日态度日渐强硬。1970年代钓鱼岛主权起争议之时,正值中日建交前夕,中国政府提出把钓鱼岛等岛屿的归属问题搁置起来,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解决,当时双方就这一点达成了协议。在之后因钓鱼岛引起的摩擦中,中国政府一直持谨慎、克制的处理态度,防止事态扩大。但在2010年9月发生的“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中,中国政府表现出强硬态度,对日方的行为提出严正交涉,在重申对钓鱼岛主权的同时,要求日本巡逻船不得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所谓“执法”活动。此次事件或许成为中国政府处理钓鱼岛问题的一个重要节点。

三是争取与台湾当局的合作。同样在撞船事件中,我国台办发言人公开表示,维护钓鱼岛主权符合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符合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可以看出,大陆政府已向台湾当局发出微妙的信号,寻求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合作。当前,两岸关系正保持良性发展态势,未来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合作前景值得期待。

2.台湾地区钓鱼岛政策

台湾当局对待钓鱼岛的政策既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1945年联合国将琉球交由美国托管,美方公布的托管区地图中包含钓鱼岛,当时的国民政府未作出任何反应。1951年签署旧金山和约时,台湾当局也未重视钓鱼岛问题。直至70年代初期,虽然台湾当局占据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却一直在钓鱼岛问题上采取消极的态度。70年代后,台湾当局在对钓鱼岛的态度上表现出积极的一面,1971年将钓鱼岛划入宜兰县管辖,开始力争对钓鱼岛的主权。这期间的钓鱼岛政策曾受到“台独势力”问题的影响,前“总统”李登辉曾表示钓鱼台“是日本的领土”。“内政部”和“外交部”对李登辉说法皆不敢苟同。“内政部长”余政宪说,钓鱼台属于宜兰县头城镇,“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外交部”发言人张小月也说,钓鱼台主权属于中国“这是无可妥协的”。[11]

台湾当局现领导人马英九曾强调,讨论钓鱼岛归属问题时把“台独势力”问题牵扯进来是很不幸的事,钓鱼岛与台湾有着密切关联,台湾人不论“独统”立场与意识形态如何,对钓鱼岛的主权都要力争到底。马英九认为当前在对待钓鱼岛的政策上,武力解决、仲裁或诉讼、第三国调解等都有实际困难,长期且较可行的方式是谈判交涉,让这个问题保持争议状态,保留权利,以后交涉才有空间。 法律制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现有缔约方162个,[12]是国际海洋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批准了该《公约》,并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国内立法。台湾地区不是主权国家,不能成为《公约》缔约国,作为我国一个特殊地区,也制定了与《公约》基本一致的法律。

(一)两岸领海法制

两岸于1992、1998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对领海主权范围、领海基线的划定、划界方法、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1.领海

(1)台湾地区领海法的规定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及于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以及12海里宽度的领海范围。规定领海基线的划定采用以直线基线为原则,正常基线为例外的混合基线法。对于“中华民国”领海基线及领海外界线,由“行政

院”订定,并分批公告。在“中华民国”领海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领海发生重叠时,以等距中线为其分界线,但有协议的,从其协议。

(2)大陆地区领海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规定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3)比较分析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依据《公约》分别制定了领海法,二者比较如表一:

台湾本岛及附属岛屿共公布了23个基点(包括钓鱼岛群岛),仅有彭佳屿1和钓鱼岛采用正常基线,其余基点均采用直线基线。两岸虽在基线制度上略有不同,但实际效果上区别不大。在重叠领海划定方面,台湾当局虽规定“等距中线原则”,但台湾岛与他国并无重叠领海,其规定对我国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并无影响。

2.沿海国的权利义务

(1)台湾地区领海法的规定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对于无害通过制度作了如下规定:①外国民用船舶在不损害“中华民国”之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并基于互惠原则下,得以连续不停迅速进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之方式无害通过领海;②外国军用或公务船舶通过中华民国领海应先行告知;③外国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于通过“中华民国”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船籍旗帜;④大陆船舶通行“中华民国”领海,除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办理外,并应遵守本法之规定;⑤外国核动力船舶、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之船舶,欲通过“中华民国”领海时,须持有依国际协定认可之证书,并经中华民国政府许可与监督。

(2)大陆地区领海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对于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以下规定:①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②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③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④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3)比较分析

两岸在对待外国政府船舶通过领海上有所区别:外国政府船舶在大陆地区领海可享受无害通过,但通过台湾岛的领海范围时需要先行告知台湾当局。在对待军用船舶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上,两岸态度是一致的,即《公约》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但在通过程序上有所不同,大陆地区实行批准制,台湾地区仅要求军用船舶在通过前先行告知。

对于载运核物质船舶通过领海方面,两岸之间存在潜在的“焦点事件”。据报道,2006年,台湾“立法院”通过《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场址设置条例》,预计2016年完成兴建低放射性核废料的最终处置场,将现行核废料处置场从兰屿岛迁出。[13]而新的核废料航行运输路线则有可能须进入大陆公布的领海海域,[14]一旦成为事实,大陆地区领海法对外国载运核物质船舶的规定是否应适用台湾船舶,恐将造成法律适用的困境。

(二)两岸专属经济区(海域)和大陆架(礁层)法制

海峡两岸于1998年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和“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沿海国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重叠划定等作出了规定。

1.专属经济区(海域)

(1)台湾地区“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的规定

台湾地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规定了自领海基线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海域,海域包括水体、海床和底土,对海域的外部界限分批公告。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海域发生重叠时,按照衡平原则以协议方式划界;协议未达成前,与相邻或相向国家基于谅解及合作精神,作出过渡期的临时安排,临时安排不妨碍最后的划界。

台湾地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5条对享有权利的规定基本同《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对于两项“主权”权利,在第6和第7条分别规定:从事自然资源的勘探

应当依法申请许可;利用海水、海流、风力生产能源,应当经过“政府”许可。第8条规定从事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建造、使用等应经“政府”许可。第9条规定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应遵守的10项规定。第10至13条是对海洋环保的规定,分别对排污应遵守的法令、检查或起诉违法排放的船舶、防止海洋污染划定特定区域的强制措施以及连带赔偿责任作出具体规定。除此之外,对上述“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事项的违反都作出了详细的罚则规定以及强制执行的保障。

(2)大陆地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

大陆地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自领海基线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当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主张重叠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规定外国船舶、飞机在遵守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的自由。 大陆地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3条对享有权利的规定基本同《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第5至10条是对上述权利的具体规定,第13条是对本法的补充规定——对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3)比较分析

两岸专属经济区/海域制度的对比如表二:

两岸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将专属经济区/海域的宽度定为200海里,在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的划定原则虽有不同的文字表述,但“公平原则”与“衡平原则”在实质上是一个概念,英文中的对应词均是“equitable principle”。对于过渡期的临时安排,台湾地区做了明确规定,大陆地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在黄海同朝鲜相邻并相向,对于海域划界的立场双方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原则同意可以考虑在划界前就渔业合作作出临时性安排;我国和韩国是海岸相向国家,两国在黄海南部海域和东海北部部分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划界争议,双方协定在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分界线之前就渔业问题达成临时性安排;我国同日本海岸相向,两国之间在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划界争议,我国主张双方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前提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从以上种种可以看出,大陆地区虽然在该法中没有临时安排的条款,但外交实践的做法已有所体现。

在沿海国权利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地区将“沿海国”主权权利的规定不仅限于自然资源,这样一来也包括了对海域内沉船及船舶内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这一规定其实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对于“自然资源”的限定,造成潜在争端的可能。

台湾地区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虽然具体,包括了相应的司法措施和罚则条款,但某些方面已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权利。如,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任何污染海洋环境排放的船舶,即可提起司法程序。(3)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有明显客观证据证明”排放行为存在,且“对沿海国的海岸或有关利益,或对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的任何资源,造成重大损害或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威胁”时,才能提起司法程序。(4)相对于较为苛刻的台湾地区“法律”而言,大陆地区在此条款上规定较为笼统。

2.大陆架(礁层)

(1)台湾地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的规定

台湾地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规定大陆礁层为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至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包括海床及底土。大陆礁层的外界界限,采取分批公告的方式。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礁层发生重叠时,按照衡平原则以协议方式划界;协议未达成前,与相邻或相向国家基于谅解及合作精神, 作出过渡期的临时安排,临时安排不妨碍最后的划界。

台湾地区“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5条规定在大陆礁层享有对铺设、维护或变更海底电缆或管线的管辖权。第6、8、9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大陆礁层。另外,第17、18、19、20、22、23、24条和第25条分别规定了适用于大陆礁层的罚则条款以及强制执行条款。

(2)大陆地区大陆架法的规定

我国大陆架,是我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当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大陆架的主张重叠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陆地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4条对享有权利的规定基本同《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第7至10条是对权利的具体规定,第13条是对本法的补充规定——对未作规定的,根据国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

(3)比较分析

两岸大陆架(礁层)的对比如表三:

两岸在大陆架宽度上,均主张依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但在不足200海里宽度时,台湾地区认可不足200海里的大陆架,因此,从理论上说,台湾岛大陆架存在不足200海里的情况。在重叠划定和罚则方面,专属经济区部分已作过分析,这里不再敷述。

四、两岸合作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建议

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在南海及钓鱼岛问题具有合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形成和完善两岸在南海及钓鱼岛问题上的合作机制,尤其是在岛礁主权维护和海域管辖权方面的合作,建议两岸在立法和行政方面寻找突破口。

(一)立法合作

1.协调两岸相关海洋法制度

(1)协调管辖权冲突

两岸专属经济区/海域和大陆架/礁层法依据《公约》规定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该区域内享有一系列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利。在台湾海峡最窄处仅有70余海里的距离,也就是说,按照各自立法,两岸的专属经济区有重叠部分。在坚持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前提下,自然是不能划分边界,但在从事自然资源的勘探、利用海水、海流、风力生产能源、建造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两岸存在管辖权冲突的可能。台湾地区“专属经济海域法”的规定相对具体和严格,且有罚则规定,而大陆这方面的法律相对抽象和宽泛,为避免两岸相关海域活动不触犯相互的规定,这就需要对各自的专属经济区/海域法和管辖权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临时安排。

(2)协调领海基线的确定

大陆地区于1996年5月15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分领海基线,将金门和马祖两个岛屿划入领海基线的内侧,将台湾当局实际控制的东沙岛作为基点之一。台湾地区则是在1999年12月31日公告领海基线,包括:台湾本岛,澎湖、钓鱼台群岛、东沙及中沙等岛屿,不包括金门和马祖。

台湾地区于2009年对领海基线公告修正,修正仅针对1999年公告进行实地检核,以确保领海基点坐标精确,未提及金门、马祖。金门和马祖位于台湾当局实质管辖的范围之内,在研究制订领海基线的过程当中,也从来没有放弃过这两个地区,因此,台湾地区对大陆方面单方面将金、马划入领海范围颇有微辞,且放出声音称金门和马祖将会被纳入第二批领海基线公布的范围。如果事态果真如此,两岸恐因划界产生不必要的争端。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两岸应当达成一定的共识,搁置此类争议,共同协调领海基线的确定。 性水域”的共同立法

在南海海域划分的问题上, 尽管两岸对南海“断续线”的性质以及线内水域法律地位的理解略有差别, 但大陆地区始终坚持在相关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并将其写入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台湾地区则明确主张线内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在公布的第一批领海基线表中,规定“传统u形线内之南沙群岛全部岛礁均为领土”。在**执法等实际操作中, 双方实质上把“断续线”作为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上分界。

然而遗憾的是,两岸都未就“历史性水域”的法律性质、地位以及相关法律权利进行专门立法,使得“历史性水域”的主张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若要在南海主权的争夺中有所突破,两岸需要完善法律依据,统一“历史性水域”的内涵并纳入正式的法律文件。

(二)行政合作

1.关于太平岛的合作利用

在维护南海主权的实际行动上,大陆方面已建立起海上定期巡航执法机制,加强维护南海主权。但这一行动还不足以应付复杂多变的南海局面,需要加强军事威慑力,这就需要与台湾方面进行合作,而太平岛对于合作十分重要。

太平岛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唯一有天然淡水资源的岛屿,地处南海心脏地区,扼守台湾海峡、巴士海峡及巴林塘海峡入口的要害位置,为海上航行之要冲,堪称“南海心脏”。台湾当局在1956年“克洛马事件”后派兵进驻太平岛,在该事件以及1988年中越在南沙群岛的“三·一四”海战中,太平岛都曾发挥重要作用。2000年太平岛由新成立的“海巡署”接防,2005年台湾当局在太平岛上修建了1150米长的机场跑道。由于南沙群岛距两岸较远,且该海域风浪较大,军机直飞南

沙群岛会面临燃料补给和安全等诸多问题,船舶从大陆据南沙最近的沿岸出发也需20天左右,因此,太平岛的地理位置对维护中国南沙群岛主权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台湾地区“环保署”副署长邱文彦曾提出构想,将太平岛建设成公园、南海水下考古等等,这些都是两岸未来可以合作的内容。未来如果两岸达成合作开发利用太平岛的共识,在具体细节上,台湾方面需要修改1992年“台澎金马海空限制区公告”,该公告规定太平岛为海空域限制区,“周边海域非‘中华民国’国籍船舶和其他运输工具或人员,不得出入本海域限制区”。台湾方面应当放开对来自大陆地区船舶、飞机或人员的限制。

2.关于南海诸岛及钓鱼岛的行政建制

南海诸岛的行政建制上,大陆方面已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市人民政府驻西沙永兴岛;台湾方面在南沙群岛所占据的太平岛和中洲礁在行政上由高雄市旗津区管辖。东沙群岛当前由台湾当局实际控制,行政上划归高雄市旗津区中兴里管辖;大陆方面则将东沙群岛划归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政府管辖。从上述南海诸岛的行政建制可以看出,两岸已把各自和共同主张的南海岛屿纳入了管辖范围。

在钓鱼岛的行政建制上,台湾当局已将其划入台湾省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管辖,而大陆方面则迟迟没有动静。由于当前钓鱼岛为日本实际控制,日方通过对钓鱼岛设立行政管辖,可将本国法律适用于钓鱼岛问题。2010年发生的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中,日本就企图以国内法程序处理该事件,以造成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的既成事实,其危害不可谓不大。今后类似的事件恐怕仍会发生,鉴于此,大陆方面应当尽快将钓鱼岛纳入管辖范围,对其设立行政建制,与此同时,与台湾方面协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可将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适用于钓鱼岛的属地范围;另一方面,也可在国际法上对抗日本的做法。

3.关于南海及钓鱼岛的资源开发

前文已经提到,南海与钓鱼岛海域的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等都构成两岸的实际利益。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南海还是钓鱼岛,都出现了资源被别国掠夺的紧迫局面。尤其是南海的海洋资源方面,南海周边国家侵入我南海“断续线”内开发油气资源的势头猛烈,严重损害我海洋权益,而我国南海油气资源勘探屡受阻扰,正常的渔业活动遭受侵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两岸在共同开发南海及钓鱼岛资源方面有合作的必要性。

同时,无论是南海还是钓鱼岛,在坚持中国主权的前提下,两岸都支持以和平、合作的方式解决争端,都主张有关争端各方合作开发的政策。中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即对于领土争议,在还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为避免矛盾激化而把争议暂时搁置起来,对某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了解,为最终解决主权归属问题创造条件。台湾地区领导人也曾表示只要“主权”在我,赞成共同开发,资源分享。两岸对于“共同开发”的态度增强了两岸合作的现实性,既然对外都可合作进行共同开发,海峡两岸之间又有何理由拒绝与对方的合作。当前,海峡两岸应采取实际合作步骤,共同开发南海与钓鱼岛的石油与海洋资源,以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三)合作方式和方法

由于两岸的特殊政治现状,在与台湾当局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方式和方法,既要达到维护我海洋权益的目标,同时也要避免触发两岸的“政治矛盾”。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暂时与台湾当局搁置较为敏感的政治话题。只有先实现“自家”的团结和思想统一,才能一致对外,真正实现合作。如因开展合作的过程中过多涉及政治敏感话题,而导致不必要的争议,自乱阵脚,不仅不可能实现合作的目标,而且会被其他国家所利用,导致南海问题更加复杂化。总的来说,合作的过程既需要积极,也需要消极。

一方面,合作过程中涉及需要台湾方面协作的领域要积极主动。如关于太平岛的利用,如前文所述,太平岛的地位对于我维护南沙群岛主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历史上,在维护南海主权的事件中,太平岛也曾发挥关键作用,其价值不可替代。因此,可就太平岛的利用和共同开发等议题积极主动地与台湾方面开展合作。另外,在共同开发油气资源与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可与台湾各界开展积极合作,合作的层面可多元化,多发挥民间层面的交流与合作。

另一方面,合

作过程中涉及领土主权等议题可采取消极态度。关乎领土划界和司法主权等敏感问题时,须谨慎看待,切不可因开展合作给台湾当局在法理上留下“独立”的口实。在上述领域,为不触发台湾方面**情绪,可采取消极合作的方式。

(1)2003年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收到四份正式函件,有意申请租用钓鱼岛。这四份意向有的来自个人,有的是一些机构。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释议)》第15条。

(3)参见“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1条第1、2款。

(4)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20条第6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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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权益范文6

运用法律武器,创造彰显正义的舆论环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前界定沿海国家海洋权益的基本依据,由于是各国谈判、妥协的结果,有许多不完善和模棱两可的地方”①。譬如,其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是从海岸基线起 200海里的海域,但我国东海最宽处都不到400海里,这就容易为中韩、中日引发专属经济区争议。周边海洋国家为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总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或从自己的角度解释国际法,或加强国内立法,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推向法理化。对于我海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正义行动,对方必然会打着法律的旗号强词夺理。且海军是国际性军种,行动会受到《日内瓦公约》、《海上法规宣言》、《海战法宣言》、《海战法手册》等各种国际法律、法规、惯例的约束和限定。因此,在海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中组织实施舆论宣传时,必须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善于在各种舆论事件中寻找法理依据,并且通过各种舆论传播策略释放出去,确保舆论彰显我海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的正义性,并积极反驳对方行为的非正义性;同时,要确保舆论宣传内容都要在法律框架之内,是合乎国际法律规范的,防止授人以柄,成为利益冲突方利用法律对我进行舆论攻击的素材。

凝聚和扩展正面共识,创造得道多助的舆论环境

海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事关国家与尊严,涉及国家发展空间和发展战略,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与周边国家存在海洋权益争端的海域大多是多方利益交汇区,加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推行“重返亚太”战略,鼓吹“中国军事威胁”论等,对我海军采取**行动必定会炒作、渲染,故意误读我海军行动。比如,在2008年12月,中国首次派出海军编队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履行国际人道主义义务,国际舆论解读不断,衍生出诸如“中印海上军事摩擦”、“中国抢占非洲”等虚假信息、流言谣传和臆断幻判。最后,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客观介绍了护航任务的舰艇性能、具体任务、特情预判、护航行动等,才得以化解各种舆论纠结。因此,一旦我海军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必然会引起国内公众、利益冲突方、潜在利益方、国际第三方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行动的发展进程高度关注,发表大量反映不同态度,性质各异的看法。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舆论,必须以创造性思维和开放的态度,精心设置引导议题,积极主动地向世界说明中国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把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声音在第一时间向全世界传播,表明我国**的决心和政策,引导国内外公众、媒体舆论,积极影响利益冲突方、潜在利益方、国际第三方的舆论,全面凸显我海军**行动的正义性和合法性,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的理解、同情和支持,为行动营造得道多助的舆论环境。

强调统一领导与协调配合,创造口径一致的舆论环境

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是时代主题,单一用军事行动解决国家间利益冲突一般不会是“最优选项”。按照国际法规、惯例以及我国海洋**的实际情况,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多由海监、渔政、公安边防、海关和海事等海洋**执法力量来实施。只有当我国海洋权益遭受严重侵犯或其他海上**执法力量难以有效**,需要海军参与时,海军才会采取警告、震慑和军事打击等手段,但是仍需要海上**执法力量的密切配合,特别是要与国家的政治、外交斗争紧密配合。海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有着高度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并且**涉及众多部门和人员,这就造成舆论宣传主体多元,内容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成立统一的舆论宣传协调组织,统一指挥和协调**行动中的舆论宣传工作,确保舆论走向与国家的宣传口径相一致,从而配合国家的政治、外交行动;对涉及舆论宣传的所有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对管理的目标要求、管理的实施主体、管理的具体方法、管理到什么程度等,都必须考虑国家总体战略的需要;各参与行动的力量要形成合力,确保舆论方向正确、任务完成、目标实现。

采取灵活的斗争策略,创造可管可控的舆论环境

与我国存在海洋权益争端的一些国家,其中某一国家在对抗我国正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时,往往与其他国家在这方面达成一定程度的默契,且由于美国等海洋大国为了自己的利益插手其中,企图推进东海、南海等问题的国际化。此外,一些和南海诸国有争议的海域当前由台湾当局实际控制,维护这些海域的海洋权益将牵涉到两岸关系。以上这些特点导致我海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必然涉及多方利益。同时,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包括岛屿、专属经济区划分、大陆架界定、海洋资源归属争议等,争议的程度各不相同,情况极其复杂。针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内容、不同的冲突等级、不同的国内外环境,舆论斗争必须采取灵活的策略,创造可管可控的舆论环境。要根据不同的国际国内形势和具体的斗争对象以及具体行动的样式,深刻领会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意图,确定管控的方法、手段,要达到的斗争目的;坚持“软性管控与硬性管控相结合、优先使用软性管控”的管控原则,既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搞好舆论的硬性管控,又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各方媒介力量搞好舆论宣传,积极传播正面信息,最大限度地保持“强音”、防止“噪音”、杜绝“杂音”。对各种舆论事件快速反应、灵活应对,牢牢把握舆论斗争主动权,不仅要做好行动中的舆论管控,也要做好行动前、行动后的舆论管控;不仅要做好港口、近海中的舆论管控,也要做好在远离祖国大陆时的舆论管控;不仅要做好官兵内部舆论管控,也要通过多种手段对国际上的舆论攻击进行反制。

提高信息化水平,创造全媒体舆论环境

近年来,与我国存在海洋权益争端的国家都重视舆论工作,大力宣传其权益主张的合法性、海上力量特别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力量和信心、公众的意志等。他们都在通过国内外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并且配合军事演习、公众运动、要员言论展开。不难想象,一旦我海军展开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这些国家将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舆论宣传,对我正义行动进行舆论攻击。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些国家舆论宣传的载体也日益增强其科技含量。因此,在海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行动中,开展舆论宣传必须重视以互联网为核心平台的全媒体建设和运用,提高信息对抗的能力,突破传统媒体时代国与国之间那种传播壁垒。

(作者分别系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第二政工教研室主任、教授和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军队政治工作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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